Contract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委託乙方進行大樓保全管理服務事項(以下簡稱「本案」),經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保全管理標的及場所
一、名稱:臺灣證券交易所第一資訊中心保全管理服務。
二、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地點另行告知)。
第 二 條 保全管理服務內容
一、服務時間為每週七天,全年每日 24 小時。 二、服務範圍及服務事項之作業規範,如附件一。
三、保全管理服務作業應遵守本公司所訂「第一資中心保全值勤
作業要點」辦理。
第 三 條 契約有效期間
x契約自民國 106 年 12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8 年 2 月 28 日止。
第 四 條 服務費用及付款方式
一、服務費用︰全部保全管理服務費用共計新台幣(以下同)元整(含稅,以下同)。
二、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務費 元整,未滿一個月時,按實際執行情形比例計算支付。
三、甲方因業務需要調整增減本案人力需求時,每月支付乙方之服務費用依第六條第十項規定之人力成本計算後支付。
四、乙方於次月底前,檢具發票及相關資料,向甲方請領前一月份之服務費用,甲方於收到發票並經確認無誤後,匯入乙方下列帳號:
(一) | 銀行名稱: | 銀行 | 分行 |
(二) | 戶 名: | ||
(三) | 帳 戶: |
五、甲方為因應緊急事件,得要求乙方加派保全員協助處理;甲方如要求乙方派駐人員執行「約定工作範圍」以外之安全管理服務勤務,須經乙方同意;因此所增加之服務費用,由乙方製作工作單,經甲方簽認後按每人工小時 210 元整計付乙方。
第 六 條 配合事項
一、甲方提供各項服務之內容,均詳細記載於本契約之附件,未經記載,乙方得拒絕提供該項服務。如各項服務內容日後有變動時,亦應以書面約定經雙方簽章確認後始生效力,不得以口頭約定為之。
二、甲方之貴重物品如現鈔、金銀珠寶、玉石、古董、有價證券及票據等,應放置於有妥善防盜裝置之適當處所(如:保險庫、櫃內),以利安全防護。
三、服務場所內各項安全防護措施,如保全設施、圍牆設施、照明設備等,需配合場所內安全需要及勤務需求設置。乙方派駐人員不得拒絕甲方提供的相關安全防護措施之操作訓練。
四、甲方如需變更場所內之安全防護設施需通知乙方以便於勤務配合。
五、如遇盜匪執械搶劫,有危及生命安全之虞時,派駐保全員得視情況實施自衛防護。
六、服務場所內如發生竊盜案件,必須保持現場之完整,並應報請當地警察機關鑑定,經警察機關出具證明為認定之要件。
七、乙方應確認派駐人員為中華民國國民,具高中(職)或同等學歷以上程度,身心健康、素行良好且經向警方查證無不適任保全人員之情形;年齡應在四十五歲以下,但現任本場所保全人員經甲方評定表現優良予以繼續留任者,得不受年齡
四十五歲之限制。
八、乙方核定派駐之保全員每人每月薪資不得低於投標標價清單規定金額,及外加 1 個月年終獎金(按當年度實際在職月數比例核發),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銀行薪資入戶證明、薪資給付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供勾稽核查證。如給付未達上開標準者,乙方應依甲方之通知於 20 日內逕向各該派駐人員補足。
九、派駐人員之工資、勞保、健保、勞工退休金提撥、意外險投保等權益保障事項,乙方應依相關勞動法規辦理。
十、甲方因業務需要調整本案人力需求時,得於三個月前通知乙方並依投標標價清單決標金額(附件二)之每位人力成本,做為增減人員時之單價計算依據。
第 七 條 責任
一、甲方應負之責任:
(一) 提供適當辦公場所、休息處所、崗亭、服務台、水、電設備、桌椅、電話等用品,供乙方所派人員執行勤務之用。
(二) 提供乙方派駐人員於作業上必要之管理與指導。二、乙方應負之責任:
(一) 竊盜、火災及其他災害等意外事件之處理、急救與報警。 (二) 負責門禁安全及人員、貨品管制、環境管理。
(三) 服務場所範圍內之安全防護、定時巡邏、緊急事件協助處理及報警。
(四) 乙方選任之派駐人員須素行端正、忠實服務,如有品行不端、怠忽職守或其他違背職務之情事,甲方得隨時通知撤換之。
(五) 乙方之派駐人員除乙方自行督導管理外,其現場之勤務協調運作,須配合甲方之勤務需求,並應接受甲方主管人員之督導。
(六) 乙方之派駐人員應堅守崗位,對外賓、訪客或洽公者應注意禮節,必要時乙方應對其施予相關教育訓練。
(七) 乙方應於簽約時繳交新臺幣 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之履約保證金予甲方。該保證金得為現金、或金融機構簽發之台灣銀行即期支票、或無記名公債、或辦妥質權設定予甲方並經簽發銀行承諾抛棄行使抵銷權之銀行存單,或銀行出具之履約保證書或擔保信用狀。乙方有依本契約應負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之情事 者,甲方得逕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或向銀行行使權利請求付款。本契約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解除或終止者,甲方得沒收履約保證金或行使相關擔保權利。契約終止時履約保證金經上述扣抵後如有剩餘,甲方應無息歸還予乙方。
(八) 乙方派駐人員不得任意翻閱或取用甲方人員之文件或物品。
(九) 乙方應於其所選任之派駐人員到任前 10 天,將該等人員之人事資料送甲方查驗,如資格條件不符合第六條第七項規定,乙方應於甲方通知後 1 周內改善,如另派人員資格仍不符規定者,視為未改善。
(十) 乙方選任之派駐人員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人員異動 (含甲方依前款通知更換者)次數不得超過 6 次或每月異動
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第 八 條 罰則
一、乙方違反第六條第八項甲方指定期限規定者,每逾一日處罰每月服務費用百分之一之金額,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二、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期限規定者,處罰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三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若乙方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仍未改善者,每逾一日應扣罰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改善為止。
三、乙方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款規定者,每次處罰相當於履約
保證金百分之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四、乙方選任之派駐人員如有以下情形,每發生一次,甲方得扣除相當於每月服務費用的百分之一之金額:
(一) 影響門禁安全或擅離執勤崗位,致使無法有效管制出入。
(二) 未依規定按時交、接班者。
(三) 對來訪者服務態度不佳,損及甲方形象者。
五、本條款項,甲方均得逕於履約保證金或應付之服務費用中扣抵。
第 九 條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
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
一、任一方若有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時,經他方以書面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他方得終止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隨時以書面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不得要求任何服務費,並應負責賠償甲方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一切損失。
(一)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
(二) 乙方違反本契約任何規定時,經甲方以書面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
(三) 乙方發生重大變故,致使不能履行本契約責任者。
第十一條 契約之修改
一、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修改時應以書面為之。
二、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
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一、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二、乙方或其從業人員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
三、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三)及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四),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四、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xxx發給之識別標示。
五、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六、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之損害)。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第十三條 佣金回扣之禁止
一、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
二、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
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三、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四條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五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書壹式六份,計正本二份,副本四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方執存三份,乙方執存乙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xxx
地 址:xxxxxxxxxxxx
x 方:代 表 人: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臺灣證券交易所
第一資訊中心保全管理服務作業規範
一、人力需求規定:
1.駐點輪值保全員共 11 名,需為中華民國之公民且合法雇用:
(1) 高中(含)以上學歷,具備保全訓練護照,並且不得有外籍勞工(含大陸勞工)身份。
(2) 無嚼檳榔、酗酒、賭博等不良嗜好及吸食毒品行為。
(3) 不得有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形。 2.乙方應於決標後 15 日內將派遣之保全人員(含備援人員 2 名至 5 名)造
具名冊送交甲方審核無異議後備查,包括:
(1) 姓名、照片、身分證號碼、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影本
(2) 最高學歷、住址、聯絡電話
(3) 具保全管理一年以上之實際經驗(檢附派駐企業大樓或社區保全服務證明文件)。
(4) 完成保全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5) 最近一年內之體檢報告
3.保全員新到任前,應至少實習 5 天,經服務中心審查通過,始可正式
派任,保全員到任 10 天前應檢附:
(1) 警察機關近三個月之安全查核之無犯罪刑事紀錄或不良前科之證明文件。
(2) 依據保全業法第十條,主管機關審查名冊
(3) 以上文件得以電子郵件送至本中心服務中心(管理部物管組)備查。
4.執勤地點與值班時間:本中心配置三處保全勤務哨,北側大門、南側停車場入口及大廳,值班時間每班以 12 小時計算,其每月總時數應遵照勞基法規定。
(1) 北側大門、南側停車場入口,全年 365 天 24 小時執勤,白天班
(07:00 至 19:00)各一人,夜間班(19:00 至次日 07:00)各兩人
(2) 大廳配合本公司上班時間為 07:00 至 19:00 兩人執勤,但逢例假日 07:00 至 19:00 一人執勤、一人機動支援北側大門或南側停車場入口。
(3) 停車場入口配合本公司上班時間之早上 07:30 至 09:00、下午 01:00 至 02:30、05:30 至 07:00 等三個時段,彈性調配增加一人維持車輛進出安全。
(4) 夜間巡邏:大門及停車場入口保全自晚上 08:00 至次日清晨 06: 00 止,大門保全逢偶數整點巡邏一圈;停車場入口保全逢奇數整點巡邏一圈,實施定時、定點現場狀況回報至中控中心。
二、保全作業管理
1.乙方應於簽約後 10 日內需擬定「保全管理服務執行計畫書」,其內容
至少包含本案服務範圍、人員組織、保全工作規畫及執行方案、相關證照及人員安全查核資料等提送甲方審核備查。
2.乙方須妥為安排備援合格之保全人員(至少 2 名),以備人員請(休)假、
離職之替補,不得已人力不足為由,而影響工作執行。駐點人員既經派定,爾後人員更換異動,均須依契約規定經甲方之審定與同意。
3.乙方應每半年提供警察機關安全查核之無犯罪刑事紀錄,函請甲方審核。人員應施以適當之訓練及現場見習,使其熟悉甲方之管理作業及各項管理辦法,相關訓練及見習費用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指派其中一人為保全組長,諳電腦操作繕稿能力、並具行政文書彙整作業及管理經驗,與全方位之溝通協調親和力者,以便接受甲方指派管理代表人員之督導。
5.駐點人員之服裝與執行勤務之適當配備(例如警棍、警哨、巡邏打卡設備、對講機及手電筒等設備)均由乙方自行提供。
6.每日應填寫值班日誌,內容包括交接檢查事項、事件發生紀錄、交辦事項必須簽名後,以便甲方查驗。
7.乙方應依據服務契約書中的服務項目及保全值勤作業要點相關值勤準則執行勤務。
三、保全工作準則:
1.值勤時應著制服及佩帶工作識別證,於值勤台上應注意服裝儀容整潔,姿態精神飽滿,嚴禁睡覺、飲酒、抽菸、嚼檳榔或其他不雅行為。 2.值勤區域為資訊中心北側大門、一樓內大廳、南側停車場入口處、各公共區域及周圍植栽區域,如非處理緊急事件之必要,不得任意進入
其他機房區域。
3.保全員應隨時注意值勤範圍之人、事、物,遇有暴力事件因立即通知警政機關;遇有人員傷害應協助通知 119 及幫助維持現場安全與秩序。 4.實施人員、車輛與物品之進出安全管制措施時,一律憑識別證、通行
證或其他規定文件放行,並確實盤查辨識、過濾和登記。
5.甲方設置保全防盜系統、監視錄影設備、盜警與火災系統及訪客系統,乙方執勤人員應每日檢視,並熟諳上述設備之操作方法。
6.保全員應依甲方之要求或指示執行標的物防災、防盜、防火等工作之檢查及各項服務如下所列:
(1) 負責本中心之巡邏及監視作業。
(2) 前、後門人員和貨品進出管制作業暨車輛進出時之交通安全引導。
(3) 竊盜、火災及其他災害等意外事件之處理急救與報警。
(4) 大廳訪客登記、通報作業及貴賓引導。
(5) 防護範圍區域及xx之安全防護、定時巡邏、緊急事件協助處理及報警。
(6) 對於施工之廠商人員進行施工作業管制,於辦妥證件後,應確認有相關人員陪同,始可請相關人員帶領進入施作範圍作業。
(7) 其他甲方臨時交辦有關安全防護事項。
(8) 甲方保有各項服務內容必要之調整權益,本工作規範為基本需求並配合現場實際需求,得適當調整並要求乙方據以執行。
四、罰則
1.乙方違反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者,處罰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三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若乙方於甲方指定期限內仍未補送者或補送不完整者,每逾一日每一單項應扣罰新台幣壹仟元整,並得按日連續處罰直到資料完整提送為止。
2.乙方違反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指派未經甲方之審定與同意之保全員,處罰相當於履約保證金百分之三十作為懲罰性違約金。
附件二
保全管理服務
決標金額之人力成本分析
項次 | 項目 | 月成本/保全員 | 說明 |
1 | 薪資 | 34,000 | |
2 | 年終獎金 | ||
3 | 春節慰勉金 | ||
4 | 不休假獎金 | ||
5 | 中秋端午獎金 | ||
6 | 勞保費 | ||
7 | 健保費 | ||
8 | 團保費 | ||
9 | 退休金提撥 | ||
10 | 制服配備 | ||
11 | 教育訓練 | ||
12 | 小計 | ||
13 | 管銷(10%) | ||
14 | 稅金(5%) | ||
15 | 每月總計 |
附件三
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第一條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乙方應防止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制定資料保密及安全之措施與作業程序。
二、乙方應就因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專責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甲方提供乙方之資料,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委託事務執行完成後刪除,不得以任何型式儲存,刪除或銷毀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四、乙方對於甲方之指示,認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五、乙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工作之人應妥善保管並防止甲方提供之資料遺失,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違反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第二條 資訊安全之稽核及罰則
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調取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過程之存取紀錄,或派員查核乙方是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詢問相關當事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後,亦同。
二、甲方得指派專業第三人實施本附加條款約定事項之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或其指派人員執行稽核程序發現有缺失者,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並將改進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四、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律規定請求甲方提供有關本契約相關資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出該等資料。
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逕向乙方要求提供時,乙方應先通知甲方,但屬偵查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五、委任事項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甲方之要求,需由律師監督或處理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聘請律師監督或處理委任事項。
六、乙方拒絕或不配合本附加條款稽核事項之查核,每次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三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但累計違約金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
第三條 資料載體、設備於本契約失效時之處置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載體或其他物件或屬甲方所有之設備等,乙方均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 3 日內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附件四
委外資通安全規範
第 一 條 一般規定
委外廠商應依據 ISO27001 之最新版條文進行作業,以符合本公司資訊安全要求。
第 二 條 系統存取之方法
委外廠商指派之存取人員,應先依本公司程序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於本公司核准發給後進行存取作業;委外廠商應保證其所指派之存取人員遵守本公司有關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管理規定。
第 三 條 安全教育訓練
委外廠商派任從事作業之人員,應先已接受有關資訊安全意識、存取作業方法與程序及相關安全事宜之教育訓練。
第 四 條 遵守法令之義務
委外廠商進行作業時,應遵守資訊安全現行相關法令,如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衍生之一切民事及行政紛爭,委外廠商應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第 五 條 電腦病毒之防止
委外廠商作業時應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處置措施;如未盡此防毒之義務,因而損害到本公司之電腦系統,委外廠商應負責修復,如有造成本公司其他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責賠償。
第 六 條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事宜
委外廠商禁止私下設計或安裝任何未與需求相符之程式,如:後門程式、系統監測程式。
第 七 條 委外契約終止後之事宜
委外契約關係終止時,相關之資訊資產及使用者識別碼須交還本公司,或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