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现金保险(B)条款 C00013330612022111127691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现金保险(B)条款 C0001333061202211112769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财务制度健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负责管理的货币和有价证券均可作为保险标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现金运送保险:被保险人所指派的运送人员在本保险单所载明的区域内运送现金途中遭受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柜台现金保险: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于营业或办公时间中遭受抢劫、火灾、雷击、爆炸、暴风、台风、飓风、冰雹、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所致的损失;
(三)库存现金保险: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于营业或办公时间以外,保险标的物存放在金库、保险柜内遭受盗窃、火灾、雷击、爆炸、暴风、台风、飓风、冰雹、冰凌、沙尘暴、洪水、地震、海啸、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所致的损失。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雇员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及其他不诚实行为;
(三)直接或间接由于恐怖活动、战争、侵略、外敌入侵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行为
(无论宣战与否)、兵变、罢工、民众骚动、暴乱、叛乱、起义、革命、谋叛、军事政变、军事管制或戒严或占领、没收、征用、走私或违法运输或贸易的风险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由于使用钥匙或复制钥匙造成的损失,不论钥匙是否属于被保险人;
(七)故意破坏或恶意损坏造成的损失;
(八)在被保险人营业或办公时间以外,保险标的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以外所发生的损失;
(九)在被保险人营业或办公时间以外,金库、保险箱(柜)未上锁时遭受盗窃;
(十)在被保险人营业或办公时间,营业处所无人看守时所发生的损失;
(十一)送款或提款时由于无故绕道及随意停留造成的损失;
(十二)2000年问题;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导致保险标的损坏、霉烂、虫咬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的保险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货币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帐面现金余额;
(二)有价证券的保险价值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合法兑现的价值。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并按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标的项目分项列明。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以一年为期计收保险费。保险期间如不足一年,或被保险人中途解约时,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有关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金库必须具备适当的防盗保卫制度;保险箱(柜)必须符合特殊设计的技术标准,在非营业期间必须上锁。
金库、保险箱(柜)的所有钥匙和备用钥匙必须由两人保管。除必要,在晚上或其他非营业期间钥匙均应取走。在营业期间,所使用的钥匙应谨慎、合理保管。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负举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公安或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证明、财产损失清单、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自行负担约定的免赔额(率)。
第二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双方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数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15%。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保安公司依据保安契约负损害赔偿之责者,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在保安公司依约赔付后之不足金额或不属于保安契约约定范围的部份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以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为准,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五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四十条 x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1. 货币:指流通货币、硬币、纸币或金块、银块和旅行支票、登记支票和向公众销售的汇票。
2. 有价证券:指可转让的和不可转让的票据以及能代表货币或其他财产的合同,包括印花税票及其他通用的印花、代币券和票证,但不包括货币。
3. 金库:系指构筑于建筑物内专为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之库房,整体结构须为钢板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墙体,并配坚实锁具。
4. 保险柜:系指置存于建筑物内固定处所专存现金及贵重物品之厚重钢铁制铁柜,但不包括手提式保险箱及文书铁柜。
5. 柜台:系指本保险单所载之营业处所内现金收付之工作台,抽屉必须配有锁具。
6. 运送人员:指由被保险人指派运送的员工;或由被保险人委托的现金专业运送机构指派的员工。
7.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8. 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9. 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是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是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10. 暴风:指风力达 8 级、风速在 17.2 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11. 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 级或以上,即风速在 32.6 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 79 米/秒-103 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 米/秒以上。
12. 冰雹:指从xx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13. 冰凌:指春季xx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14. 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5. 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16. 地震:地壳发生的震动。
17. 海啸: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发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发的海洋巨波。
18. 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9. 地面突然塌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以及由于海潮、河流、大雨侵蚀而导致的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对于因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缺陷而导致的地面下陷下沉,不属于地面突然塌陷责任。
20. 盗窃:指公安机关证明的、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明显破坏痕迹的偷盗行为。
21. 抢劫:指公安机关证明的、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实施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占有保险财产的行为。
22. 2000年问题: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在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他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他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23. 恐怖活动:指任何个人或群体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的目的而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手段,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或部分公众处于恐惧状态,无论该行为是该属于个体行为还是代表任何政府、组织、或与任何政府、组织相关。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 (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年费率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