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投保人从事潜水(见 9.12)、跳伞、攀岩(见 9.13)或攀爬建筑物、蹦 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 9.14)、摔跤、武术比赛(见 9.15)、特技表演(见 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8)投保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 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9)投保人整容、变性、猝死(见 9.17)、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
横琴琴心如意年金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
横琴人寿[2022]年金保险 0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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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第 1.4 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 2.3 条
❖ 您有退保的权利 第 7.1 条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 2.4 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第 3.2 条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 4.1 条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第 7.1 条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 8.1 条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 9 条
❖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有底纹的部分。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 5.1 现金价值 | 9.3 有效身份证件 |
1.1 保险合同构成 | 5.2 保单贷款 | 9.4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6.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 9.5 意外伤害事故 |
1.3 投保年龄 | 6.1 效力中止 | 9.6 全残 |
1.4 犹豫期 | 6.2 效力恢复 | 9.7 毒品 |
2.我们提供的保障 | 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 9.8 酒后驾驶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9.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2.2 保险期间 |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9.10 无有效行驶证 |
2.3 保险责任 |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9.11 机动车 |
2.4 责任免除 |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12 潜水 |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8.3 年龄、性别错误 | 9.13 攀岩 |
3.1 受益人 | 8.4 未还款项 | 9.14 探险活动 |
3.2 保险事故通知 | 8.5 合同内容变更 | 9.15 武术比赛 |
3.3 保险金申请 | 8.6 联系方式变更 | 9.16 特技表演 |
3.4 保险金给付 | 8.7 职业或工种变更 | 9.17 猝死 |
4.如何支付保险费 | 8.8 争议处理 | 9.18 管制药品 |
4.1 保险费的支付 | 9.释义 | 9.19 非处方药 |
4.2 宽限期 | 9.1 保单年度 | |
5.现金价值权益 | 9.2 周岁 |
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横琴琴心如意年金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横琴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❶ |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保险合同构成 |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1.2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月的对应日是保单周月日,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
1.3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见9.2)。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❷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2.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年金 | 自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1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自本合同第2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第29个保单周年日(含)止,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倍给付年金; 自本合同第30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若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 |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1)本合同已交保险费(见9.4)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后的金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5),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见9.6),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但未满70周岁,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已豁免保险费视为已交,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 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 |
2.4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7);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9),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9.10)的机动车(见 9.11);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 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自杀、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但 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投保人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从事潜水(见 9.12)、跳伞、攀岩(见 9.13)或攀爬建筑物、蹦 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 9.14)、摔跤、武术比赛(见 9.15)、特技表演(见 9.16)、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投保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不孕不育治疗、人 工受精、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9)投保人整容、变性、猝死(见 9.17)、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 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或滥用政府管制药品(见 9.18),但 按照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见 9.19)不在此限。 | ||
❸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顺序,各受益人均按照第一顺序享有受益权;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年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年金申请 | 在申请年金时,受益人须填写年金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年金领取资格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须填写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申请 | 在申请投保人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有关机构认可或具有合法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身体全残鉴定书; (4)相关意外伤害的证明和资料;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对于以上各项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 |
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同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
❹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❺ | 现金价值权益 | |
5.1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5.2 |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收到保单贷款申请书时我们已宣布的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 | ||
本合同效力中止。 |
❻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我们有 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现金价值。
❼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❽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8.2 |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8.3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 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其他各项欠款,我们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8.5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8.6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8.7 | 职业或工种变更 |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们。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职业分类属于拒保范围内的, 自我们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且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对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8.8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提交人民法院起诉。 |
❾ | 释义 | |
9.1 | 保单年度 |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
9.2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9.3 |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证件。 |
9.4 | 本合同已交保险费 | 指您为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总和,不包括职业加费、健康加费及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若保险费支付方式发生变更,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
9.5 | 意外伤害事故 |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9.6 | 全残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注 5);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注 5)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 1、注 5)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注 5);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注 5);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注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注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 |
活动。 (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注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 (注 5):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 ||
9.7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9.8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9.9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9.10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9.11 |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9.12 | 潜水 | 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9.13 | 攀岩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9.14 |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9.15 | 武术比赛 |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
9.16 | 特技表演 |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
9.17 | 猝死 |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 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
9.18 |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 |
9.19 | 非处方药 | 指在使用药品当时,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