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2
(暫定)資料集名稱或類型 資料應用協議(範本)
立協議人 交通部 (甲方)
(乙方)
爰甲方為促進資料開放應用,同意將保有之_資料集名稱或類型 資料(以下稱應用標的)於去識別化後提供乙方作為研究分析之用;乙方瞭解並同意接受、遵守甲方《交通部交通數據流通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雙方本於誠信原則,訂定本協議條款如下,以共同信守:
一、乙方身分類別
□交通部部內單位
□交通部部屬機關
□協同單位(如:資料提供單位、或其他數據匯流平臺管理單位)
□非屬前三項之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學術單位或教師個人為教學或執行研究計畫未涉及營利行為者
□其他:
二、應用標的及交付方式
(一) 甲方同意提供經乙方申請(交通部交通數據資料申請使用表編號: )且經甲方核准範圍內之應用標的予乙
方,並以甲方指定方式交付應用標的。
(二) 甲方同意乙方申請之應用標的等級
□第一類去識別化資料:以日為單位
□第二類去識別化資料:以月為單位
□其他: 資料集名稱或類型之資料提供內容
三、權利義務
(一)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應用標的得與特定自然人勾稽、連結而再識別該自然人。
(二) 乙方僅得於申請目的或執行甲乙雙方合作案、委託案之必要範圍內利用應用標的;且非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應用標的提供予第三人。
(三) 甲方有權審查乙方對應用標的之利用方式與產出結果,非有正當理由,乙方不得拒絕並應全力配合審查。甲方如認乙方利用應用標的有違法或不當,或有違法或不當之虞時,得要求乙方暫停利用應用標的並限期改正,如無法改正或屆期未改正者,甲方得要求乙方終止利用應用標的,並以不可回復之方式刪除、銷毀該應用標的及產出結果,且不得以任何形式重製、儲存或傳輸、交付予他人,亦不得公開之。
(四) 乙方如認甲方提供之應用標的可識別特定自然人或有再識別特定自然人之風險時,應即時通知甲方,並停止利用該應用標的。
(五) 乙方利用應用標的,須自行遵守民、刑事及行政相關法規,如有違反,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六) 乙方利用應用標的,如對外公開發表成果者,應載明應用標的來源為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
(七)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供利用應用標的產出並已公開發表之成果,供甲方存查及參考。
四、甲方免責聲明
甲方提供保有之應用標的供乙方研究分析之用,不擔保應用標的內容之正確、完整與即時。
五、違約責任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應自負法律責任,且甲方有權限期要求乙方改正;如期滿未經改正或無法改正者,甲方得依情形禁止或限制乙方再次提出之申請;如致甲方受有損害者,應對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附則
x協議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