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贷款发放日到利率重定价日(利率调整日)止为一个利率重定价周期,每一个周期按利率重定价日当期 LPR 为定价基准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增加或减少基点数据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从利率重定价日当日执行。重定价日当期 LPR 是指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借款人:
合同编号:
2020 年 1 月版本
敬请注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一、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
二、您已经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三、您已经确认自己有权在合同上签字,并由您亲自在合同上签字。
四、您已经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五、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六、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七、您自愿接受银行的信贷政策约束,并遵从银行安排的放款时
间,自愿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可以向佛山农商银行个人贷款经办部门咨询。
合同编号:
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一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 1 条 合同当事人
1.1 贷款人(抵押权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1.2 借款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3 抵押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4 抵押物共有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1.5 保证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本合同当事人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
第 2 条 贷款用途及所购房产
借款人或抵押人从 (以下简称“售房人”)处购买如下所示房产,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个人购房贷款用于支付购房款,经贷款人审批,同意提供此项贷款。
2.1 房产类别(以下四选一,打“√”选择):
□住宅 □车位 □商业用房 □其他:
2.2 房产处所:
2.3 建筑面积:
2.4 购置价:
2.5 评估价:
2.6 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2.7 房屋所有权证编号: 第 3 条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为人民币(大写) ,具体贷款金额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 4 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具体贷款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
第 5 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5.1 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执行(以下二者择一,打“√”选择):
□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5.2 若本合同约定执行固定利率,则贷款利率为 ,即以 年 月 日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 LPR)的基础上 (增加/减少) 个基点。
5. 3 若本合同约定执行浮动利率,则
5.3.1 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利率=贷款定价基准利率±基点数值
5.3.2 本合同执行利率以贷款发放日 当期 LPR 为定价基准利率。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利率政策变化导致需对上述关于定价基准利率的选择进行调整的,贷款人有权直接变更。贷款人在进行上述调整前,将提前一定合理时间通知借款人,通知将采用手机短信、网点公告或其他贷款人认为合理的方式之一进行。如借款人不接受定价基准利率变更的,可向贷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要求办理还款手续,否则视为借款人接受定价基准利率的变更调整。
5.3.3 关于基点数值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定价基准利率基础上 (增加/减少) 个基点。
5.4 执行利率:本合同对执行利率的约定与借款借据不一致的,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按借款借据记载利率执行,实行浮动利率的,则借款期间内借款利率按合同约定调整。
5.5 利率调整方式: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定价基准利率发生变化的,本合同执行利率按照 13 条 13.2 规定的第 方式进行调整。
5.6 税费规定(以下二选一,打“√”选择)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已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未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利息与增值税一并收取。
5.7 罚息和复利:
5.7.1 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日按相应罚息利率计算。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5.7.2 贷款挪用罚息利率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或未按照约定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的视为挪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对其未偿还的贷款本金每日按相应的罚息利率计算。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在当期执行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
5.7.3 对逾期归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相应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第 6 条 贷款发放及贷款资金支付
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有关规定办妥贷款手续后,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上述贷款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内(开户行名称:佛山农商银行;账号: );同时,由贷款人以借款人支付购房款的名义,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的账户(开户行名称: ;账号: ;户名: )。
第 7 条 贷款归还
7.1 借款人在此选择第 14.1 条规定的 的方式归还贷款本息,并委托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从以下扣款账户中直接扣划本金和利息。具体扣款账号
(必须为活期存款账户)为:账号: ;户名: 。
7.2 每月 日为贷款结息日,每月 日为贷款本息扣款日,借款人应于结息日前在还款账户备足当期应付款项资金,逾期未足额缴存产生的责任,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7.3 贷款人向借款人收取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 8 条 保证期间为以下第(大写) 种:
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贰.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
第 9 条 纠纷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选择下列第(大写)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 10 条 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证件号码: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传真号码:
微信号: 电子邮箱地址: 邮寄地址: 公告送达刊登的报纸:佛山日报
采取发送手机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的,以文书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件邮寄至上述地址即可,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拒收或无人签收的以文书退回日期为送达日期。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在佛山日报公告之日起视为送达。
第 11 条 补充条款
第 12 条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各方及见证单位、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各执壹份。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附件包括:
1、
2、
第二章 借贷条款
第 13 条 贷款利率与利息
13.1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称“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合同的借款利率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期限的 LPR 为定价基准增加/减少基点(一个基点为 0.01%)形成,贷款人有权结合客户风险状况及信贷条件等因素确定具体的基点数值,该基点数值在合同 期限内固定不变。
从贷款发放日到利率重定价日(利率调整日)止为一个利率重定价周期,每一个周期按利率重定价日当期 LPR 为定价基准按照本合同所约定的增加或减少基点数据作相应调整,该调整从利率重定价日当日执行。重定价日当期 LPR 是指该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相应期限的 LPR。
13.2 利率调整方式。
壹.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本合同的借款利率不随 LPR 变动而调整,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利率重定价日为每笔贷款发放
日的每年对应日。如遇调整当年当月不存在对应的日期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重定价日。
贰.其他调整方式: 贷款人按约定调整贷款利率的,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自调整当
日开始执行。
13.3 利率换算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13.4 贷款期限内,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缩短贷款期限的,贷款利率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
第 14 条 贷款归还
14.1 还款方式:借款人可选择以下一种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以本合同第 7.1 条确定的为准。
14.1.1 等额本息法:即借款人按月等额还本付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贷款本金×月利率× (1+ 月利率)供款总期数
每月还款金额 =
(1+ 月利率)供款总期数 −1
14.1.2 等额本金法:即借款人按月归还等额本金,贷款利息按贷款余额逐月计算利息。每月应还本息按下列公式计算:
每月还款金额= 贷款本金 +(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
供款总期数
14.1.3 其他还款方式:
14.2 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的:
首次扣款日为贷款发放日次月的扣款日,末次扣款日为贷款到期日。贷款按期计收本息,其中首期贷款本息是指贷款发放日至首次扣款日期间的本息,末期贷款本息是指贷款到期日至上一期扣款日期间的利息和贷款剩余本金;除首期和末期外,贷款期间每期以 30 天核算本息。
14.2.1 若放款日早于贷款扣款日的,首期贷款利息采取分段计息,其中放款日至当月结息日按日计息,放款当月结息日至首次扣款日按月计息;末期贷款利息按日计息;贷款期间的其他周期按月计息。
14.2.2 若放款日与贷款扣款日一致的,每期贷款均按月计息。
14.2.3 若放款日迟于贷款扣款日的,首期贷款利息按日计息;末期贷款利息采取分段计息,其中贷款到期日至末月结息日按日计息,末月结息日至上一期扣款日按月计息;贷款期间的其他周期按月计息。
第 15 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可以申请提前归还贷款,但应提前 30 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经贷款人同意后办理提前归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其中,对于贷款期限为一年(含)以内的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满半年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对于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满一年才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第 16 条 贷款扣划
16.1 借款人保证每个扣款日前在本协议第 7.1 条约定的扣款账户内存放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
16.2 贷款发生逾期时,贷款人有权从包括上述扣款账户在内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账户扣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和其他全部应付费用,且扣划凭证无需借款人签字确认。
16.3 贷款人有权确定借款人据本合同所承担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费用)的偿还顺序。
16.4 如因利率变动、提前还款等原因而导致上述借款归还的本息发生变化,贷款人仍可按照上述授权直接办理变动后相应款项的扣划手续,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保证人和抵押人。
第 17 条 借款人的权利
17.1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或使用全部贷款。
17.2 在取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务。第 18 条 借款人的义务
18.1 应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资料,并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核和检查。
18.2 应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个人财务情况的监督。
18.3 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确保扣款账号内有足额还款资金。
18.4 若本合同项下借款以房屋作为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贷款人履行告知义务;并积极与贷款人协商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担保。
第 19 条 贷款人的权利
19.1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和资信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19.2 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监督贷款资金使用。
19.3 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及/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
19.4 在借款人出现失业、搬迁、伤残、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情况,且贷
款依自主判断认为该情况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
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有关费用,或提供贷款人同意接受的担保措施。
19.5 贷款人规定的各项放款条件未完全满足前,贷款人有权不发放贷款。
19.6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同时,亦有权在贷款授信审批、贷后管理或担保人资格审查等业务范围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和担保人的信息。
19.7 本合同签订之后,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任何违约或隐瞒事实之情形, 或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贷款的相关规定,或出现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19.8 若贷款人发现借款人利用商业性融资作为首付款来源的,贷款人有权自发现之日 起将本合同贷款利率调整为按同期基准利率上浮 50%执行。
19.9 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同时申请个人网络消费信用贷款业务,贷款人有权要求其必 须先结清个人网络消费信用贷款业务后才能结清本项购房贷款业务。
19.10 借款人、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及保证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向第三方转让本债权。
第 20 条 贷款人的义务
20.1 按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0.2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情况保密,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采取的合理行为除外。
第 21 条 借款人特别保证如下事项:
21.1 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含有与事实不符的重大错误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
21.2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保证本合同项下贷款不用于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非法活动,不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债券等国家监管部门禁止银行贷款进入的领域,且不用于注册企业和投资入股等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三章 抵押条款
第 22 条
22.1 抵押人(含抵押物共有人,下同)愿意以其从售房人处购买的本合同第 2 条所指房产(下称抵押物)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的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用于借新还旧的,抵押人亦按照本 合同的约定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
22.2 贷款人和借款人就贷款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进行变更,或贷款人在抵押担保期间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或通知抵押人,且抵押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抵押人就抵押物依据本合同所承担的抵押担保责任。
第 23 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第 24 条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24.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获得全部清偿之日止。
24.2 抵押人在此同意,贷款人与借款人就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抵押人继续以抵押物承担担保责任,直至合同项下债务全部获得清偿为止,贷款人无需另行通知抵押人。
第 25 条 抵押登记
25.1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委托贷款人办理本合同项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注销及相关取件手续。
25.2 若本合同签订之时抵押房产尚未办妥产权证书的,抵押人应按照贷款人的要求,积极配合贷款人或售房人办理预告抵押登记;抵押房产具备办理正式抵押登记条件起的 60 日内,抵押人必须无条件配合贷款人办妥由预告抵押登记转为正式抵押登记的手续,逾期未落实上述手续,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对借款人未偿还贷款本金按本合同约定 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 100%,直至抵押人按约定配合贷款人办妥房产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为止。
25.3 如因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原因致使抵押房产未能办妥上述抵押登记的,贷款人有权:
(1)要求抵押人及/或保证人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抵押登记手续,对延迟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或(2)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及/或(3)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抵押人对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 26 条 抵押物的保管
26.1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或抵押人委托的代理人保管,抵押人及其代理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检查。
26.2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因恢复抵押物价值或设定新增抵押所花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清
偿债务。
26.3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交由贷款人保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权属凭证,如因保管不善,造成抵押物权属凭证灭失,贷款人承担补办费用。抵押人有义务协助贷款人补办相应的权属凭证。
26.4 抵押人承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或可能被拆迁,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担保。
第 27 条 保险
27.1 贷款人有权根据抵押物的实际情况,要求抵押人以贷款人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为抵押物购买足额的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原件交贷款人保存。投保期间应覆盖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
27.2 若本合同项下贷款延长或贷款到期后债务未清偿的,抵押人须办理延长投保期手续。若抵押人未办理延长投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理抵押人直接办理投保或延长投保手续。
27.3 投保的财产发生损失,贷款人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
第 28 条 抵押物的处分及抵押权的实现
28.1 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出售、交换、赠予、转移、再抵押或以任何其他不适当的方式处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
28.2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全部或部分,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28.2.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
28.2.2 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8.2.3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28.2.4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
28.2.5 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况。第 29 条 抵押权的消灭
借款人按本合同约定全部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费用的,抵押权即自动消灭。贷款人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退还抵押权属证明及/或财产保险单等给抵押人。
第 30 条 征信查询授权
抵押人授权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 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同时,亦有权在贷款授信
审批、贷后管理或担保人资格审查等业务范围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信息。
第四章 保证条款
保证人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诺遵守如下条款:
第 31 条 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借 款用于借新还旧的,保证人亦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 32 条
32.1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32.2 若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贷款人有权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并有权同时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无需先行就物的担保受偿。
32.3 当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2.3.1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内容的;
32.3.2 借款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2.3.3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借款人卷入或即将卷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32.3.4 其他足以影响或可能影响贷款人实现债权的情况。
第 33 条 保证人确认对上述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债务负有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放弃要求贷款人首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人追索、对抵押物、质物先行处置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之权利。
第 34 条 对借款人拖欠贷款人的款项,保证人保证在收到贷款人口头或书面通知之日起 5 日内如数予以偿还,无需贷款人提供任何证明。
第 35 条 保证人特别承诺如下:
35.1 保证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组织(或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证人拥有合法、充分和绝对的权利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全部授权程序(包括内部授权)已经完成。保证人已获得有关本合同及相关文件之订立、有效、履行和执行等所必要的所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并且该等授权、同意、批准或许可是完全合法有效的。作为代表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签字人,是保证人的有效授权代表,且已获得保证人合法、充分的授权。
35.2 保证人提供的财务信息和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第 36 条 征信查询授权
保证人授权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 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同时,亦有权在贷款授信审批、贷后管理或担保人资格审查等业务范围内,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保证人的信息。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 37 条 强制执行条款
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结清贷款前,就主合同及本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公证费由抵押权人承担。抵押人承诺当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届满,或抵押权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清偿借款时,抵押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及抵押权人实现债务和担保权的费用(含本条所述抵押权人已支出的公证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以抵押权人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第 38 条 贷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需要办理贷款展期时,应在本合同到期前 30天向贷款人提供书面申请;贷款人经审批同意展期的,双方当事人另行签订展期协议书。若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本合同仍然有效,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应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 39 条 违约事项。借款人、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违约:
39.1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39.2 未遵守本合同承诺保证事项的;
39.3 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
39.4 发生伤残、失业、搬迁、婚姻变动、工作变动、经营变动等任何变动,且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9.5 在贷款期间发生死亡、宣告死亡、失踪、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且可能危及本协议项下债权实现的;
39.6 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 40 条 违约处理。借款人、保证人、质押人、抵押人违约的,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40.1 要求违约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40.2 停止发放贷款;
40.3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40.4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40.5 行使担保物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40.6 要求违约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第 41 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如有多个担保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承担共同担保责任,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任意多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 42 条 无论是否存在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各担保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自行选择实现各项担保权的顺序与方式,各担保人不得以未处分借款人担保物为由拒不承担或减少担保责任。
第 43 条 特别提示条款
本合同系合同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各方真 实意思表示。为维护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担保人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划线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第 44 条 通知送达条款
44.1 本合同项下第 10 条所约定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适用范围:
44.1.1 在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发出的与本合同项下信贷业务有关的通知、函件等贷 款业务文件通过第 10 条款约定的地址和方式发送即视为已送达受送达人;
44.1.2 若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 序)或仲裁阶段后,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受送达人送达各类法律文书通过第 10 条款约定的地址和方式送达即视为已送达受送达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按照第 10 条款确定的邮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44.2 变更通知
受送达人对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的内容的准确性负责。本合同所约定 的接受送达的手机号码、微信号、邮箱、地址等如有变更,受送达人应在变更之日起 1日内书面告知贷款人,重新确认新的送达地址,否则视为送达地址未变更。
44.3 因受送达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但未及时依程序告知贷款人 另行确定送达地址、受送达人本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等情形,导致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贷款人各类法律文书、贷款业务文件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受送达人应自行承担有效送达的法律后果。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之日。
44.4 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后,如受送达人应诉并直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提交送达
地址确认书,该确认地址与诉前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确认的送达地
址为准。
第 45 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障。
第 46 条 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署后生效。
贷款人(抵押权人):
授权代理人:
合同拟定人:合同见证人:
借款人(签字):
抵押人(公章/签字): 抵押物共有人(公章/签字):
保证人(公章/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签署地点: 广东佛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