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償及須接受醫生的治療。 38. 「升學旅程」 指受保人以香港以外的教育院校作升學為目的而往返香港以外的升學國家/地區之旅 程。旅程由受保人於保單資料頁上列明的受保期之起保日離開其香港的住所起計直至(a)保單資料頁上列明的承保期之最後一天或(b) 旅程在受保人永久返回香港的住 所時終結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受保人於此期間的特別旅程亦包括在內。 39. 「學費」 意指教育院校為提供教學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任何適用之實驗室費用及出席課堂而招致之設施費用惟教科書、住宿及膳食之費用則除外。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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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宜無憂留學保險保單
保單持有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保單持有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茲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承保期內及每次升學旅程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但在任何情況下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其任何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保單持有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定義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恐怖主義活動」 意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織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2. 「成人」 意指年齡 18 歲或以上的人仕。
3. 「年齡」 意指受保人於受保期生效日起計的上一個生日時的年歲而如在此情况下受保人少於一歲年齡將以受保人於受保期生效日時的實際年齡作準。
4. 「身體損傷」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由生理或精神失調所構成。
5. 「中醫」 意指任何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律第 549 章)合法註冊成為中醫的人士但是若果中醫為受保人本人、受保人的合法配偶或親屬則除外。
6. 「升學國家/地區」 意指在承保表上所列明的升學教育院校所處於的國家或地區(不包括香港)。
7. 「原居地」 意指受保人永久住宅所處的國家此應與受保人護照內所示的相同。
8. 「危險活動」 意指吊索跳、懸掛滑翔、跳降落傘、激流、快艇、水上電單車、獨木舟、登山(使用繩索或在嚮導帶領下登山)、攀石、使用呼吸儀器裝備的水底活動及任何其他相近的危險活動。
9. 「教育院校」 指位於香港以外的地方並獲認可的教育院校而受保人已登記為該校之全日制學生。
10. 「香港」 意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11. 「住所」 指受保人在保單期內於升學國家/地區居住的學校宿舍或住處
12. 「家居財物」 意指受保人之所有家俱、家庭用品、樂器及個人財物惟不包括金錢及貴重物品。
13. 「醫院」 意指合法成立及按其所在地法律運作的機構並符合以下所有要求߆
(1) 主要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治療及護理不適、患病或受傷的人士߇
(2) 只在可隨時向其諮詢的醫生監管下始能接納住院病人入院߇
(3) 為有關人士提供系統化的醫療設施以進行醫療診斷和治療並在醫院範圍或醫院可使用或控制的設施下提供進行大型手術的設施如適用߇
(4) 在護理人員的監督下提供全日護理服務߇
(5) 維持一名合法註冊的駐院醫生。
「醫院」的含義並不包括߆
(1) 精神護理機構泛指為精神病者包括弱智人士提供護理的機構、醫院精神病部門߇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或戒酒治療所߇
(3) 保健或天然療養診所、護理或療養院、醫院特為戒毒或戒酒而設的部門、或護理、療養、復康、特別護理或靜養所。
14. 「親屬」 意指受保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子女或法定監護人。
15. 「特別旅程」 意指受保人:
(1)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以消閒為目的的不超過 21 天的旅程߇
(2)教育機構安排在該教育機構所位於的城市的實習工作、或文職或行政性質的兼職工作。
16. 「傳染病」 意指世界衛生組織發出大流行警戒的任何種類傳染病。
17. 「受保人」 意指名字載於承保表內的學生。
18. 「賠償限額表」 意指本公司於本保單每項受保章節內須承擔之最高金額。
19. 「喪失一目」 意指一(1)目完全及無法復原及不能醫治下喪失視力。
20. 「失聰」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雙耳失去聽覺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21. 「喪失一肢」 意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部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22. 「喪失語言能力」 意指永久及完全無法復原地失去語言能力並不可以手術或其他治療方法補救。
23. 「嚴重燒傷」 意指燒傷程度達第三級並且引致全部皮層被破壞及燒傷佔身體總表面積達10%或以上。
24. 「醫生」 意指依據當地政府司法下合法授權及註冊可提供治療、手術服務的任何人士但不包括保單持有人、成人受保人、成人受保人的合法配偶或親屬。
25. 「醫療費用」 指受保人向醫生或醫院支付的實際費用以接受內科、外科或護理治療包括醫療物料費用、召喚救護車或專業家居護理服務的費用但不包括口腔護理及治療費用除非有關治療屬緊急必須性質以及由意外受傷引致健全的牙齒受損。
26. 「金錢」 現金、流通鈔票、銀行錢幣、銀行匯票、證券、支票、債券、可轉讓票據、郵票、旅行支票、郵政或其他現金匯票、旅行票、禮券、代用劵、午餐劵或代用貨幣(包括信用卡、八達通卡及其他增值卡及預繳電子貨幣等)
27. 「外遊警示」 意指由香港政府根據「外遊警示制度」下所發出之警示。本公司將會根據香港政府對
「外遊警示制度」之改動隨時更改該「外遊警示」之定義。
28. 「承保期」 意指承保表內所列的受保日期起至終止之日。
29. 「永久完全傷殘」 意指意外發生後 12 個月內持續完全傷殘不可從事任何可賺取收入的工作並完全不能進行一般日常生活活動及在該段期間屆滿時並無任何改善的希望。
30. 「個人電腦」 意指桌面電腦、記事簿型電腦、手提電腦或平板電腦。
31. 「個人財物」 意指衣服及私人使用的物品以供穿著或攜帶使用、個人電腦及運動器材惟不包括金錢及貴重物品。
32. 「保單持有人」 意指其姓名在此保單的承保表內註明為保單持有人的人士
33. 「已存在的病狀」 意指在承保期開始前已存在的受傷、疾病、病症或醫療狀況而受保人當時已知悉或應已知悉所出現病徵或徵兆。
34. 「公共交通工具」 意指任何由正式持牌運輸機構提供和營運的公共巴士、長途巴士、計程車、渡輪、氣墊船、水翼船、輪船、火車、高速鐵路、電車或地下火車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由正式持牌航空或包機公司提供和經營的飛機作為定期運載購票乘客之用以及任何定期行走固定路線和班次的機場接送車輛。
35. 「承保表」 意指附於本保單的承保表並為本保單的一部份。
36. 「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
意指需接受醫生治療的傷患或疾病並由醫生證實為有生命危險。
37. 「疾病」 意指受保人在承保期內所罹患或感染不可預知的疾病該疾病必須直接及單獨地導致
索償及須接受醫生的治療。 | ||
38. | 「升學旅程」 | 指受保人以香港以外的教育院校作升學為目的而往返香港以外的升學國家/地區之旅 |
程。旅程由受保人於保單資料頁上列明的受保期之起保日離開其香港的住所起計直 至(a)保單資料頁上列明的承保期之最後一天或(b) 旅程在受保人永久返回香港的住 | ||
所時終結為止以較早者為準。受保人於此期間的特別旅程亦包括在內。 | ||
39. | 「學費」 | 意指教育院校為提供教學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包括任何適用之實驗室費用及出席課堂而招致之設施費用惟教科書、住宿及膳食之費用則除外。 |
40. | 「貴重物品」 | 意指珠寶、黃金、金器、白銀、銀器、古董、貴重金屬/寶石、皮草、油畫或其他藝術品、望遠鏡、顯微鏡、美術古董、用作收藏的郵票或錢幣。 |
41. | 「冬季運動」 | 意指滑雪、單板滑雪、雪上摩托車、長橇運動、雪橇滑行或滑冰、冰上曲棍球與任何其他在雪地或冰上進行的非職業性運動。 |
第二部份 保障範圍 基本保障(第 1 - 15 章)
第 1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 (只適用於 “優越計劃”)
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遭遇意外造成身體損傷或疾病本公司將按照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額為限支付߆
1.1 住院、手術費及醫生費用߇
1.2 門診診金及處方藥物費用߇
1.3 受保人返回香港後三個月內的醫療費用(包括私家救護車費用、專業家居看護費用、中醫及跌打費用)。此等費用須為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於香港以外的地方遭遇意外或疾病所引致߇
1.4 如受保人在升學旅程中遇上嚴重身體損傷或因親身經歷持械行劫、火災、爆炸、天然災難、騎劫或恐怖主義活動而被醫生診斷患上創傷後壓力症並需接受註冊精神科醫生或臨床心理學家的輔導服務本公司將支付受保人
(1) 於升學旅程期間߇及/或
(2) 升學旅程完結後返回香港 90 天內於香港就該輔導服務。
1.5 住院及傳染病隔離現金津貼߆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的最高賠償額為限向受保人支付現金津貼:
(1) 若受保人於升學旅程期間因身體損傷或疾病而在香港以外地方住院留醫按住院日數以每連續 24 小時作一天計向受保人支付此現金津貼߇
(2) 受保人因被懷疑或確診感染傳染病而於升學旅程期間或於返回香港後 14 天內被強制隔離按隔離日數以每連續 24 小時作一天計向受保人支付此現金津貼。惟受保人必須提供文件以證明因感染或被懷疑感染傳染病而遭政府機關強制性隔離。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就項目 1.1 至 1.5 合計的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在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
第 1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在香港以內接受的治療或救援除非在此章的項目 1.3 及 1.4 內特別註明߇
2. 診治受保人的醫生認為可合理地延遲接受手術或診治直至受保人返回香港߇
3. 醫院的單人或私家病房膳宿、診所或護理的費用除非醫生認為受保人必需要此等安排߇
4. 牙科護理或診治除非在升學旅程期間內因意外導致天然健康牙齒受創߇
5. 未能提供由註冊主診醫生列明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性質發出的正式收據、醫學証書及診斷報告的索償߇
6. 整容手術、糾正眼球折射的誤差或配用助聽器以及有關的處方費用除非於旅程中因身體損傷導致之必須診治費用߇
7. 因已存在的病狀引致的索償߇
8. 於受傷或患上疾病當日起計 12 個月後的任何醫療費用߇
9. 任何家居隔離及住院或隔離時間少於連續 24 小時߇
10. 受保人預定前往的目的地於出發日或之前發生傳染病事故。
第 2 章 – 人身意外
2.1 倘若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因身體損傷而引致死亡或傷殘本公司將按照下列保障賠償߆
保障 | 承保表內最高賠償額百分率 |
1. 意外死亡 | 100% |
2. 永久完全傷殘 | 100% |
3. 嚴重燒傷 | 100% |
4. 喪失雙目或雙肢或߇喪失一目及一肢 | 100% |
5. 喪失一目或一肢 | 50% |
6. 永久完全喪失語言能力或失聰 | 50% |
2.2 綁架保障
倘若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在升學國家/地區因遭受綁架而導致意外身故本公司將按照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的最高賠償額作出賠償。
第 2 章條文
1. 除非從身體損傷日期起的 12 個月內出現上述任何一項損傷否則將不獲賠償。
2. 嚴重燒傷的賠償額是按照身體總表面積燒傷的百分率計算。
3. 在任何情況下項目 2.1 及 2.2 合共的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
第 3 章 –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 熱線電話(000) 0000 0000
倘若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發生嚴重身體受傷或疾病或需要醫療、法律諮詢緊急協助而這旅程並非
- 違反醫生的勸告及/或
- 是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
受保人或其代表可直接口頭上通知緊急支援服務24 小時緊急中心要求以下服務及保障。任何由受保人自行支付的有關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3.1 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時受保人可致電緊急支援服務的緊急中心並向中心內當值醫生索取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對話只屬建議性質並不能視作對受保人之診斷。若醫療上有需要受保人可轉介至合適之醫生或專科醫生以獲取其個人評估߇而緊急支援服務可代為預約有關醫生。但所有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3.2 緊急治療護送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由旅程引起及於旅程期間遭遇身體損傷或患上疾病而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均建議受保人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接受所需之適當治療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及支付߆
(1) 運送受保人至最就近的醫院߇及
(2) 如站在醫療的角度上有需要緊急支援服務利用一切方法(包括但不限於救護機固定班次之商務客機及陸上
救傷車)以運送受保人至一所在設備上就該項身體損傷或病更為適合的醫院。而有關以上的安排須由緊急支援服務中心的醫療隊伍及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共同決定。
為了完成醫療運送緊急支援服務會根據情況作出以下安排߆
(1) 救護車連接醫院及機場
(2) 離境及入境手續
(3) 提供深切治療器材
(4) 在運送期間由合適醫務人員(如:麻醉師、心臟科醫生、普通科醫生、護士)護送控制及穩定受保人的情況
(5) 救護車於機場接載及護送受保人
(6) 合適專科醫生在目的地候診
(7) 預留醫院床位
(8) 緊急支援服務中心醫生密切跟進病人入院後病情
(9) 與受保人家屬聯絡並知會治療進展
3.3 遺體運返
如受保人不幸身故緊急支援服務將作出安排(包括任何達到當地規例的步驟)及支付以下所產生的合理的實際費用:
(1) 運返其遺體或骨灰至受保人的原居地或香港或
(2) 應受保人之繼承人或代表之要求安排當地安葬但該費用不得超過運送受保人遺體返回原居地或香港之費用。棺木費用於任何情況下都不受保障。
3.4 親屬探病
x受保人在原居地以外地方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入住醫院連續 10 天以上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及支付受保人一名親屬由受保人原居地乘搭固定航班之客機(以經濟客位為準)前往受保人所在地點探望受保人並包括最長連續 5 天每天不超過港幣 1,200 元的酒店普通房間的合理費用但不包括飲料、膳食及其他額外房間服務費。
3.5 住院按金保證
當緊急支援服務緊急支援中心之醫生及當地主診醫生均同意受保人須入住醫院時緊急支援服務可在受保人無法即時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提供達港幣 50,000 元之住院按金保證但須依據第二部份第 3 章 - 醫療及有關費用的保障範圍及限額。
3.6 安排緊急回國料理親人後事
當受保人於旅程期間不包括移民獲悉其直系親屬身故指父母、合法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須立即折返其原居地緊急支援服務將安排受保人乘坐客機單程經濟客位返回原居地及支付有關的機票費用。
3.7 法律服務轉介
應受保人要求緊急支援服務可提供全球律師及律師行的轉介服務。
3.8 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在無緊急支援服務介入的情況下受保人理應支付早已產生的費用。
(2) 根據緊急支援服務醫生的意見受保人因輕微疾病或身體損傷可在當地獲妥當的治療後便能繼續旅程或返回工作緊急支援服務將不會為該受保人作出任何支援服務的安排。
(3) 經緊急支援服務之醫生意見認為受保人在無醫療人員陪同下仍能如一般乘客可乘坐普通航班返回原居地或香港緊急支援服務將不負責所支出的費用。除非緊急支援服務的醫生認為有需要的則除外。
第 4 章 – xxxx
在升學旅程期間如受保人已登記寄艙的行李因公共交通工具機構誤送而導致延遲抵達香港以外的目的地最少延誤六小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受保人需緊急購買必須的更替衣服及洗漱用品所產生的實際費用。
第 4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受保人未能遞交購買緊急基本物品或衣服或必需品的收據߇
2. 於索償時未能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書面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之書面證明߇
3. 任何在香港所發生的意外。
第 5 章 –旅程延誤
x因罷工或工業行動、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惡劣天氣、天然災害、恐怖主義活動、機場關閉、公共交通工具出現機械故障或結構問題或計劃目的地根據外遊警示制度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即使有一般除外責任1(2)(a)的規定)致令受保人於升學旅程期間安排乘搭的公共交通工具較受保人在旅程表上列明的啟程時間延遲超過6小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向每名受保人作出5.1或5.2其中一項的賠償߆
5.1 每連續 6 小時延誤的現金賠償߇或
5.2 連續最少 6 小時延誤引致的合理及無可避免的額外轉乘前往下一個原定旅遊目的地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以及在香港及升學國家/地區以外地方的住宿費用߇
假如受保人有連續的接駁航班則不可累積計算每段航班的延誤時間而延誤的主因必須為上述事故所導致。
第 5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任何受保人因個人意願或財政狀況而不願成行߇
2. 受保人未能按照既定行程的時間向公共交通工具機構(或其代理)辦理登機手續或報到߇
3. 引致延誤之原因或情況於保險申請日前或預訂原定旅程前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߇
4. 受保人的遲誤未能在辦理入閘登記前抵達機場、碼頭或車站。(除非因第 5 章「旅程延誤」保障內定明的原因所引致的延遲)߇或
5. 未能提供公共交通工具機構的書面報告或證明其延誤時間及原因的索償
第 6 章 - 租車自負額
x受保人於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因意外而損毀由領有牌照的汽車租賃公司所租用的私家車而須承擔根據與汽車租賃公司租賃協議所列明的汽車保險單的自負金額或免賠額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賠付此自負金額或免賠額。
第 6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電單車及單車߇
2. 受保人不遵守租賃協議內所有要求而造成的任何損失߇
3. 受保人不是租賃協議內所指定的司機而造成的任何損失߇
4. 若汽車之任何損失是直接因為受保人觸犯當地的交通規例而造成的߇
5. 若租賃協議沒有汽車保險單保障或受保人不受租賃協議內所列明汽車保險所保障的任何損失߇
6. 受保人在意外發生時尚未獲得適當的駕駛執照或正在參與任何形式的速度或時間的測試。
第 7 章 –教育基金
x受保人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承保期內遇上意外並在該意外發生後 12 個月內身故或永久完全傷殘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支付受保人該承保期內之學年尚未繳付的學費。
第 7 章條文
受保人必須為:
(1) 為 25 歲以下及未婚߇及
(2) 為香港以外的教育院校之全日制學生。
索償必須隨附香港以外的教育機構向受保人開具的學費發票。
第 7 章除外責任
x公司將不負責賠償߆
1. 因任何疾病或病患引起的傷患所招致的損失߇
2. 任何已逾期的費用߇
3. 受保人於承保期內因自行決定更改修讀的學科所招致的損失߇
4. 受保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自殺、企圖自殺或蓄意自傷身體。
第 8 章–學業中斷
x受保人在升學旅程內因下列原因中斷學業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已繳交予教育機構而不可退還的學費及受保人直接返回香港所招致之合理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以單程經濟客位為準)߆
1. 受保人因嚴重身體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連續住院治療達 30 日或以上߇
2. 受保人其親屬身故。
第 8 章條文
就本保障賠償之學費而言將根據學業中斷之日數按比例就受保人已支付及須支付學費的學習總日數而計算。
第 8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可從任何其他來源退還或追回的任何學費߇
2. 並非由受保人或其親屬所支付的學費߇
3. 未能提供醫生之醫療報告߇
4. 任何因恐怖主義活動引致的損失߇
5. 受保人的親屬自殺、企圖自殺或蓄意自傷身體߇
6. 受保人被升學國家/地區拒絶入境或發出入境簽證߇
7. 受保人被強制隔離或已感染傳染病需要由當地方政府隔離或監測。
第 9 章 – 推遲/取消升學旅程
x受保人在升學旅程出發前因下述事故而必須及無可避免地推遲/取消升學旅程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已預繳支付而不可退回的交通票據、住宿及學費的訂金或費用。
9.1 受保人或親屬身故、嚴重身體受傷或患嚴重疾病߇
9.2 受保人被傳召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性隔離߇
9.3 升學旅程出發前 7 天內發生火災或水災引致受保人於香港的主要居所嚴重受損߇
9.4 升學旅程出發前 7 天內升學國家/地區突然發生受保人不可預見的罷工、工業行動、惡劣天氣、天災、恐怖主義活動、傳染病或被香港政府根據其外遊警示制度發出黑色外遊警示。
9.5 受保人因傳染病事故被升學國家/地區拒絶入境或發出入境簽證。
第 9 章條文
此部分的保障受限於以下規定߆
1. 受保人須把未曾使用的原有的交通票據交由本公司處置߇
2. 就上文所載列的 9.1,9.2 及 9.5 項引致取旅程消的直接原因該事件須於成功投保 24 小時後發生߇
3. 入境限制須由升學國家/地區當地政付頒布߇
4. 此部分的保障一經索償本公司將無須根據本保單提供其他保障本保單下之所有保障隨即終止。
第 9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任何受保人因個人意願或財政狀況而不願成行߇
2. 任何受保於其他保險或政府計劃或將會獲得航空公司、其他航運機構的賠償或退款߇
3. 未能提供醫生之醫療報告߇
4. 受保人未獲得學生簽證或入學被教育院校拒絕߇
5. 受保人或其親屬自殺、企圖自殺或蓄意自傷身體߇
6. 引致推遲/取消升學旅程之原因或情況於本保單的申請日前或升學旅程的注冊入學日前已存在或已知其存在。
第 10 章 –父母休假津貼
x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嚴重疾病需入住醫院連續五日以上受保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需緊急前往當地陪伴及照顧受保人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向受保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提供現金津貼。
第 10 章條文
任何索償必須隨附交通票據及/或香港以外的住宿證明,以及由受保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顧主所發出的確認其休假的報告或證明。
第 10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事故發生時 受保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家庭主婦、自僱人士、已退休、無業或仍未獲合約受僱的人士߇
2. 未能提供醫生之醫療報告߇
3. 常規檢查、療養院護理或非醫必須的住院檢查及治療。
第 11 章 –家居財物損失
x受保人置於香港以外住所的家居財物於承保期內因火災、水浸或在空置期間遭人使用暴力進出該住所爆竊而損失或損壞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向受保人賠償家居財物的損失或修理費用。
第 11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任何建築物結構部份߇
2. 汽車、船艇、飛機及其他機動或電動車輛、單車、無人機、無人飛行載具或其備件及配件߇
3. 植物߇樹木、庭園、家畜、生物及類似物品߇
4. 燈泡及/或活門߇
5. 食品、飲料、藥物、郵票或隱形眼鏡的遺失或損毀或脆弱或易碎物品的損毀߇
6. 任何貴重物品的損失߇
7. 金錢、契約、其他任何類型的文件或付款工具、護照、簽證文件、機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任何代用券的損失߇
8. 商業物品或樣本儲存在錄影帶、儲存卡、鐳射光碟或類似物品的資料߇
9. 惡意損壞造成的任何損失及毀壞߇
10. 傳呼機、電子手帳、電腦軟件或其附件的遺失或損毀߇
11. 因錯誤、遺漏、匯兌或貶值而引致的損失߇
12. 在露天裝置的財產包括天線裝置、走廊、露台、天井、天台、前院或同類的戶外裝置߇
13. 因使用任何鑰匙而導致的損失無論該鑰匙是否屬於受保人߇
14. 因受保人的魯莽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損失߇
15. 當發現損失事故後在受保人於 24 小時內未曾通知當地警方߇
16. 並非與天氣有關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水浸߇
17. 已經就第 14 章申請索償的任何損失。
18. 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連續 60 天以上無人居住的住所內家居財物損失或損毀。
第 12 章 –證件遺失
x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在香港以外的地方直接因遭盜竊、搶劫或意外而遺失護照、簽證、香港身份證、駕駛執照或其他旅遊證件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每名受保人以下損失:
12.1 由簽發或發行之機構所收取的補領證件的費用߇及/或
12.2 在香港以外補領證件所引致的合理的住宿及交通費用(以經濟客位為限)。
第12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受保人未有在發現護照、簽證及身份證明文件遺失後的24小時內或於可行的情況下向當地警方報案߇
2. 受保人將護照、簽證及身份證明文件放在公眾地方或公共交通工具而不加看管߇
3. 任何學生證或會員證或該旅遊證件並非為完成升學旅程所必須的߇
4. 旅遊證件被政府機構、海關或警方充公߇
5. 任何無法解釋的遺失或神秘消失߇
第 13 章 –臨時居所
x受保人的住所在升學旅程期間因火災、水浸或其他天然災害(如海嘯或地震)的破壞導致不能正常居住連續超過24小時本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向受保人提供住宿現金津貼。
第 14 章 – 個人財物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每名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由受保人擁有的行李及個人物品(包括穿著在身上或放於行李箱、手提箱及類似的儲存品內的衣服或個人財物)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意外遺失或損毀。
延伸保障
x公司將賠償屬於受保人的個人手提電話被盜竊或搶劫而遺失。
本公司有權根據其損耗及折舊程度賠償其重估價值或維修該物品。若損失物品購入不超過兩年而受保人於損失後補購物件本公司將賠償受保人補購的費用。如受保人未能證明損失物品的購入日期或該物品已購入超過兩年本公司將按該物品的實際價值或維修費用處理有關索償以較低者為準。任何物品如證明不能維修本公司將以該物品已遺失的情況賠償。
第 14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߆
1. 汽車、船艇、飛機及其他機動或電動車輛、單車、無人機、無人飛行載具或其備件及配件߇
2. 任何貴重物品的損失߇
3. 食品、飲料、藥物、郵票或隱形眼鏡的遺失或損毀或易碎物品的損毀߇
4. 金錢、契約、其他任何類型的文件或付款工具、護照、簽證文件、機票、交通及住宿代用券或任何代用券的損失߇
5. 傳呼機、手提之通訊設施、電子手帳、電腦軟件或其附件的遺失或損毀(本章節內延伸保障另有列明除外)
6. 商業物品或樣本儲存在錄影帶、儲存卡、鐳射光碟或類似物品的資料߇
7. 磨損、逐漸變質、刮損、凹痕或機械或電力故障或失靈而引致的損失߇
8. 海關或其他官員延誤、充公、扣留而引致的遺失或損毀߇
9. 在航空公司或其他運輸公司保管期間引致的遺失或損毀除非在發現後立即報失及取得航空公司的「財物損失報告」߇
10. 沒有在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向當地警方報失及取得報告߇
11. 任何在公眾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或在沒上鎖的車輛內因無人看管下而遺失的物品߇
12. 惡意損壞造成的任何損失及毀壞߇
13. 錯誤、遺漏、匯兌或貶值而引致的任何損失߇
14. 任何無法解釋的損失或神秘消失߇
15. 因欺詐或行騙引致的任何損失߇
16. 不屬於受保人其個人的財物߇
17. 使用中的運動器材的損毀߇
18. 在香港發生的損失߇
19. 已經就第 11 章申請索償的任何損失。
第 15 章 –個人責任
x公司將根據本保單賠償限額表內就此章所列的最高賠償額為限賠償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因以下原因須對第三者的死亡/身體損傷或財物的遺失/損毀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߆
15.1 第三者意外身體受傷
15.2 第三者財物意外損壞或損毀此外本公司更會向受保人賠償߆
(1) 索償人向受保人討回的法律費用及開支߇及
(2) 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下的法律費用及開支。
在這第 15 章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以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
第 15 章除外責任
x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߆
1. 僱主責任合同責任或對被受保人的親屬或親戚的責任߇
2. 屬於受保人或由受保人受信託所管有或由其看管或控制的財物߇
3. 任何故意、惡意或非法行為或槍械的使用߇
4. 從事貿易商業或職業߇
5. 擁有或佔有土地或建築物 (佔用臨時居所除外)߇
6. 擁有、保管或使用汽車、飛機或船隻߇
7. 由任何刑事程序導致的法律費用߇
8. 被酒精影響߇
9. 攀山、冬季運動、參加大型滑雪比賽、滑雪跳躍、冰上曲棍球、使用連撬或滑翔器具、賽車或越野賽車߇ 10.由寵物引致的責任߇
11.在香港發生的意外所引致的法規責任。
第三部份 一般除外責任
1. 本保單不保以下索償߆
(1) 任何在申請本保單前已存在的疾病、身體缺陷、先天性疾病或遺傳病߇
(2) 申請本保險前或在保單「生效日期」前已發生或已宣佈將會發生的任何情況。
(3) 直接或間接由下列原因而招致的損失߆
(a) 戰爭、侵略、外敵行動、戰爭(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叛亂、革命、起義、軍事或奪權或充公或國有化或任何政府或公共或當地政府部門的行動或指令造成的財物損毀或暴動或民眾騷亂߇
(b) 職業性運動߇
(c) 參與競賽(跑步除外)、越野賽車或比賽時發生的意外事故߇
(d) 自殺、蓄意自我傷害、精神或神經障礙、酒精(不論暫時性與否)或服用藥物引致的反應或影響(經醫生處方服用者除外但不包括戒毒治療)身處於不必要的危險地 (意圖拯救他人性命除外)߇
(e) 核分裂、核聚變或輻射污染߇
(f) 綁架或勒索(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߇
(g) 任何恐怖主義活動(第一章醫醫療及有關費用、第二章人身意外、第五章旅程延誤及第 9 章推遲/取消升學旅程除外߇
(h) 航空管制。
(4) 有關任何已經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或任何可向其他保險索回補償的物品߇
(5) 未有在升學旅程完結後三十天內以書面直接向本公司提出的索償߇
(6) 如受保人違反醫生的勸告或以醫治疾病為目的之旅程߇
(7) 性病、經性接觸傳染的疾病包括愛滋病(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愛滋病的有關併發症)߇
(8) 懷孕、難產、流產或分娩߇
(9) 在承保期內受保人年齡超過 41 歲。
(10) 緊急支援服務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主義活動(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緊急支援服務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߇
(11) 參與任何危險任務、計劃或勞動工作(由教育機構安排的實習工作及任何在教育機構所在城市的文書或行政兼職工作除外)߇
(12) 參與冬季運動(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年齡為 18 歲以下的受保人)߇
(13) 參與危險活動(只適用於在身體損傷或患疾病當日年齡為 18 歲以下的受保人)߇
(14) 任何空中活動(但(i)購票乘搭由正式持牌作定期運輸的航空或包機公司所提供及經營的雙引擎飛機或(ii)所參與之活動是由另一位已持牌帶領有關活動的人士負責操縱或航行而提供活動的舉辦者亦已獲當地有關當局授權則不在此限。)
(15) 風箏衝浪或陸上風箏衝浪、滑浪、滑水、無繩滑水、滑浪風帆、跳台滑雪、熱氣球、在海拔 5,000 米以上登山或高山遠足或在 40 米水深以下潛水߇
(16) 受保人不可因同一物品的遺失或損毀而在第二部份第 4、第 11 及 14 章內作出相同索償߇
(17) 不會承保下述直接或間接導致的損失或損毀߆
(1)滲漏造成的損失但直接因颱風或暴風破壞樓宇結構引致雨水從缺口滲入造成的毀壞除外߇ (2)磨損、撕裂、折舊、凹陷、碎裂、擦損߇
(3)真菌、濕氣、鐵銹、腐爛、腐蝕、氣候或大氣、逐漸退化߇ (4)家畜的咀嚼抓撓撕裂或弄髒。
2. 恐怖主義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此保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在本保單另有列明則除外)。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保單持有人承擔。
倘若此項的除外責任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
3.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߆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4.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گ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ܥݟ給下述依據۟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۰或限制之 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ܨ或經濟制裁、法ܠ或規範之國家。
第四部份 批註
因不能避免的延誤所引致自動延長保險期
如受保人在旅程期間因發生意料之外或受保人不能控制的事故出現無可避免的延誤令其無法在受保期內返回香港保險期限將自動延長最多10天。本自動延長保險期會於自動延長期屆滿時或當該導致無可避免延誤的原因不復存在當日終止以較早者為準。
第五部份 終止保單
1. 保單持有人終止保單
保單持有人可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或終止本保單內有關任何受保人的保障有關終止生效日為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書當日或按通知書內列明的日期取消以較遲者為準。
(1) 半年保障߆所有保費將گ獲退還。
(2) 全年保障߆已繳保費退還將根據下述退還保費條款而定߆退還保費條款
倘若受保人不曾在承保期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保單持有人可獲退還以下保費但不得超過已繳全年保費的50%߆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超過 9 個月 | 0% |
2. 本公司終止保單
(1) 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在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或未能本著絕對真誠行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保單或更改本保單的條款。
(2) 本公司可向保單持有人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送出或郵寄至保單持有人最後通知地址。保障終止時若受保人不曾在承保期內就本保單提出或獲得任何索償全年保障保單持有人將可獲得按第五部份 – 1.(2)所列的比例退回在終止日期之後的已繳保費。
(3) 半年保障的所有已繳保費將گ獲退還。
3. 自動終止保單
x保單將於受保人身故時終止。
4. 未繳保費取消保單
倘若保單持有人未能支付所須保費本保單將由承保表所載的保單生效日起作廢。
第六部份 續保 (只適用於 “全年保障”)
1. 若本公司願意續簽保單則會在承保期結束前至少三十30天向保單持有人發出通知。只有在本公司收到所需的保費及續保文件或續保確認本保單才會續保。
2. 本公司保留於保單每年續保之到期日時終止本計劃或修改本保單之保障、保費及其他條款及細則的權利。保障利益架構修訂。
3. 保障利益架構修訂
x公司將保留不時修訂本保單之保障利益架構的權利。本公司應於保險期完結前不少於三十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有關修訂並列明經修訂的承保表、賠償限額表、新保費及其生效日期。除非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以書面拒絕有關修訂否則經修訂的承保表、賠償限額表及新保費應於所定明的日期生效。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以書面拒絕有關修訂本保單會於該通知日期後的第一個保費到期日自動終止。於每次修訂後本公司應發出有關批單並附隨經修訂的承保表及賠償限額表一併發出。
第七部份 轉換保障計劃 (只適用於 “全年保障”)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在本保單的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 30 日前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申請轉換保障計劃及計劃年期。經本公司批核後新保障計劃及保費將於最新的續保保單年度的首日開始生效。惟當保單由 “全年保障”轉換至 “半年保障”後則不能續保。
第八部份 保費
1. 保單持有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保費需按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及其後每段承保期的保單期滿日時繳交保費。
3. 本公司有權調整「學宜無憂留學保險」中所有的保費、最高賠償限額及或本保單中各項條款。收費率或保費及任何保費折扣或附加費將由本公司不時指定。
第九部份 重複投保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投保多於一份由本公司承保相同升學旅程的保單。若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於本公司投保多於一份保單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其中最高保障額的保單所保障。如各保單的保障額相同本公司將視受保人受最先發出之保單所保障。本公司將向受保人或其代表人發還重複支付的保費而重複投保的保單則由起保日開始作廢。
第十部份 一般保單條文
1. 年齡限制
任何年齡介乎 12 至 40 歲之人士均合資格投保。所有保障會根據受保人於本保單之保險期內或承保期之起始日以較遲者為準時的年齡來支付賠償額。
2.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賠償限額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賠償限額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異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3. 合理保護
受保人必須合理保護自己免受意外、受傷、疾病或財物遺失或損毀。
4. 欺詐
如有任何欺騙或蓄意誇大的索償或有任何虛假的聲明或xx本保單將會失效及索償不會獲得賠償。
5. 索償通知
(1) 在任何情況下必須在受保事故發生的 30 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索償通知。
(2) 除獲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外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不得自行以本公司的名義承擔責任或作出任何對其有約束力的xx或承諾。
(3) 如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接受治療須先行支付有關費用及取得由醫生發出列有受傷或疾病性質的正式收據。
(4) 任何行李由運送公司在付運途中的遺失或損毀(航空、巴士公司等)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有關運送公司及取得報告。
(5) 任何金錢或財物的遺失必須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報警及取得報告。
(6)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所有用於理賠上的證明文件必需在意外事故發生後的 180 天內提交予本公司。
6. 支付賠償
(1)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可於達成本保險合約時選定受益人。倘無指定受益人賠償將支付予受保人的父母及合法承繼人。除了第二部份第 2 章「人身意外」任何傷殘或保障利益的受益人須是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任何其他受益人均不會被接納。
(2) 在本保單內任何未繳交的保費將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的有關賠償金額中扣除。
(3) 在本保單內的保費及保障賠償均以港幣計算賠償亦將根據損失當日之兌換率計算。
(4) 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或指定受益人或合法承繼人就收訖任何賠償後簽訂的收據均被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所有法律責任。
7. 本公司於索償後的權利
x公司有權代表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並以彼等之名義解決任何法律訴訟或提出抗辯。本公司亦可自費並為其本身利益而以保單持有人之名義就保單之任何賠償向任何第三者追討。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有權支付費用進行驗屍。
8. 其他保險
任何遺失、損毀的費用及責任如在提出索償時已獲其他保險單保障本公司將不負責超出按比例賠償的部份。(第二部份第 2 章「人身意外」不在此限)
9. 利息
x保單支付的保障均不帶利息。
10. 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11. 完整合約及修改
x保單包括承保表、賠償限額表、批單、備忘錄、附錄與修訂如有將構成雙方之間的完整合約。除經本公司批准並得批單和修訂本為證否則本保單的任何修改均屬無效。本公司將保留對所有本保單作核保、修改條款及/或調整保費及最高賠償額的權利。
12.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裡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保單持有人及/或親屬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
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3. 信託或轉讓之禁制
x保單不可轉讓同時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保證本保單並不隸屬於任何信託亦不涉及任何留置權或押記。本保單將於承保期內由保單持有人或受保人擁有。
14.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法律管限並按香港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5.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
16. 緊急救援通知
(1) 當生命受到威脅的情況受保人或其代表應設法立即安排緊急轉送到事發地點就近的最合適的醫院及盡快聯絡緊急支援服務提供適當的資料。
(2) 倘若在通知國際救援服務公司前受保人因身體損傷或疾病入住醫院受保人或其代表如許可須在該緊急情況發生後 3 天內直接聯絡緊急支援服務在未接獲通知的情況下緊急支援服務不會承擔於此保單的責任。
17. 運送援助
在遣送回國的情況下為使容易及迅速處理受保人或其代表需提供以下資料߆
(1) 受保人入住的醫院或其他醫療設施的名稱、地址及電話號碼或
(2) 提供受保人的主診醫生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及如必要提供家庭醫生資料。
18. 24 小時緊急救援服務
(1) 緊急支援服務公司的醫療隊伍或其他代表可隨時接觸受保人以評估受保人的情況如受保人在沒有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拒絕該評估受保人將不符合資格接受進一步的醫療援助。
(2) 按每一事件的準則下醫療隊伍將決定運送回國是否適當或選擇該次運送日期及方式。
(3) 在緊急支援服務公司運送受保人回國時受保人須交回其機票未有使用的部份或價值以抵銷緊急支援服務運送回國的成本。
(4) 在未獲緊急支援服務同意前受保人或任何人士將不會獲任何開支補償。
(5) 受保人須使用合理方法避免產生緊急情況。
(6) 受保人須盡力與緊急支援服務合作確保其可從任何途徑取得所有文件或收條而有關用由受保人自行負擔。
(7) 受保人須在事故發生後兩年內就緊急支援服務提出索償或採取法律行動否則當作放棄論。
19. 更改升學教育院校
任何有關受保人的升學教育院校的更改受保人必須盡快通知本公司該變更會受公司的承保審查和評估。
20. 於承保期前終止保單
倘若受保人的學生簽證申請被升學國家/地區拒絕本公司將不會就本保單提供任何保障。在此情況下保單持有人可 (i)於承保期開始前向本公司發出不少於 7 天的書面通知及(ii)提供由相關領事館發出的簽證申請被拒之書面證明文件以要求終止保單。在本公司收取滿意的證明後保單持有人可獲退還已經繳付的保惟本公司將扣除 HK$300 作行政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ޖ
(1)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߇
(2)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߇
(3)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߇
(4) 發出繳交保通知及向您收取保及欠款߇
(5)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߇
(6)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߇
(7)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߇
(8)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߇及
(9)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߆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߆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߇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߇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߇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߇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߇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߇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߇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߇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
「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߇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߇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߇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߇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及/或受保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߆ 0000 0000傳真߆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߆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߇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߆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߇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߇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߇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߇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߆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߇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߇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߇及
(iv) 慈善或非牟利組織߇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߇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߆0000 0000, 傳真߆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註߆ 本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
賠償限額表
最高賠償額 3 (港幣) | ||
保障範圍及承保範圍 | 基本計劃 | 優越計劃 |
1. 醫療及有關費用 | 1,500,000 | |
在升學期間因意外身體損傷或疾病而產生的醫 | ||
療費用 | ||
1.1 住院、手術費及醫生費用 | 1,500,000 | |
1.2 門診診金及藥物費用 | 10,000 | |
(每次最高賠償額) 1.3 返回原居地後 3 個月內的覆診費 (包括跌打及 | 不適用 | (500/每次/每天) 60,000 |
中醫診治費,最高賠償額為每天 HK$200 及總 | ||
額不超過 HK$3,000) | ||
1.4 創傷輔導:如受保人在升學旅程期間發生嚴重意外事故而被醫生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並需接受心理輔導的合理醫療費用 | 15,000 (1,000/每次/每天) | |
1.5 住院及傳染病隔離現金津貼 | 7,500 (500/每天) | |
2. 人身意外 | 600,000 | 1,200,000 |
2.1 因意外不幸身故、永久傷殘或嚴重燒傷,將按保單內「個人意外保障項目表」賠償 | 600,000 | 1,200,000 |
2.2 綁架保障 : 受保人於升學旅程期間因被綁架而導致意外身故 | 300,000 | 600,000 |
3. 24 小時緊急支援服務 2 3.1 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3.2 緊急醫療運送及送返 3.3 遺體運返 3.4 親屬探病 3.5 住院按金保證 3.6 緊急回國處理親人後事 3.7 法律服務轉介 | 🗸 實際費用實際費用 雙程固定班次機票及 5 晚酒店住宿(每天$1,200) 50,000 實際費用 🗸 | |
4. xxxx 4 受保人的行李因誤送而延遲抵達香港以外的目的地最少 6 小時,受保人需緊急購置必需的洗漱用品或衣服的費用 | 1,500 | 2,000 |
5. 旅程延誤 因惡劣天氣、天然災難、罷工、恐怖主義活動、機場關閉、公共交通工具被騎劫或機件故障或旅遊目的地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而引致早已安排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受保人可獲以下其中一項賠償: | ||
5.1 每個完整及連續 6 小時的延誤可獲HK$300 現 | 1,200 | 1,800 |
金津貼;或 | (每 6 小時港幣 300) | (每 6 小時港幣 300) |
5.2 連續最少 6 小時延誤引致的合理及無可避免的 | 3,000 | 5,000 |
額外轉乘其他公共交通工具及香港及升學國家 | ||
/地區以外地方的住宿費用 | ||
6. 租車自負額 | 2,500 | 4,000 |
7. 教育基金 5 若受保人父母或監護人因意外導致死亡或永久傷殘,支付承保期內之學年尚未繳付的學費 | 150,000 | 200,000 |
8. 學業中斷 受保人於升學期間因嚴重身體受傷或疾病而需連續住院 30 日以上或其親屬身故而無法繼續學業,受保人可獲賠償不可退還的學費及返回香港所需的合理額外公共交通工具費用(以單程經濟客位為限) | 120,000 | 150,000 |
9. 推遲/取消升學旅程 升學旅程出發前因下述事故而必須及無可避免地推遲/取消升學的旅程,受保人可獲賠償已預繳支付而不可退回的交通票據、住宿及學費的訂金或費用: 9.1 受保人或其親屬身故、嚴重受傷或患嚴重疾病 9.2 受保人被傳召出庭作供、出任陪審員或接受強制性隔離 9.3 出發前 7 天內發生火災或水災 1 引致受保人於香港的主要居所嚴重受損 9.4 出發前 7 天內升學國家/地區發生不可預見的罷工、惡劣天氣、天然災難、恐怖主義活動、傳染病或被發出黑色外遊警示 9.5 受保人因傳染病事故被升學國家/地區拒絶入境或發出入境簽證 | 20,000 | 40,000 |
10. 父母休假津貼 6 | 1,500 | 2,500 |
受保人於升學旅程期間因嚴重受傷或患上嚴重疾病需入住醫院連續五日以上,其父母或合法監 | (300/每天) | (500/每天) |
護人需緊急前往當地陪伴及照顧受保人時申請 | ||
休假之現金津貼 | ||
11. 家居財物損失 4 | 6,000 | 10,000 |
置於升學國家/地區住所的家居財物於承保期內 | ||
因火災、水浸 1 或爆竊引致的損失或損壞 | ||
11.1 運動器材及樂器 | 2,000/件/套 | 3,000/件/套 |
11.2 個人電腦及平板電腦 | 3,000 | 5,000 |
11.3 手提電話 | 2,000 | 3,000 |
11.4 其他家居財物 | 1,000/件/套 | 1,500/件/套 |
12. 證件遺失 護照、身份證明文件或其他旅遊證件因被盜竊、搶劫或意外遺失,受保人可獲賠償: 12.1 補領證件的費用 12.2 住宿及交通費用 (住宿費用的每天最高賠償額) | 5,000 | 8,000 |
2,000 | 3,000 | |
3,000 | 5,000 | |
(500/每天) | (1,000/每天) | |
13. 臨時居所 | 5,000 | 10,000 |
因火災、水浸 1 或其他天然災害(如海嘯或地震) | (500/每天) | (500/每天) |
的破壞導致升學期間的居所不能居住連續超過 | ||
24 小時,受保人將獲得住宿現金津貼 | ||
14. 個人財物 4 | 6,000 | 10,000 |
行李及個人物品於升學旅程期間在香港以外的 | ||
地方意外遺失或損毀 | ||
14.1 運動器材 | 2,000/件/套 | 3,000/件/套 |
14.2 個人電腦及平板電腦 | 3,000 | 5,000 |
14.3 其他個人物品 | 1,000/件/套 | 1,500/件/套 |
延伸保障 | ||
14.4 手提電話因被盜竊或搶劫而導致的遺失 | 1,000 | 1,500 |
15. 個人責任 | 500,000 | 1,000,000 |
保障受保人因疏忽引致的第三者法律責任 | ||
15.1 身體受傷 | 500,000 | 1,000,000 |
15.2 財物損壞 | 100,000 | 200,000 |
註:
1. 不保障非與天氣有關的自然災害引起的水浸。
2. 24 小時全球緊急支援服務是由中銀集團保險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提供,有關詳情安排及規定,請查閱保單第 3 章 – 24小時緊急支援服務。
3. 以每個承保期計算。
4. 受保人不可因同一物品的遺失或損毀而在第 4、第 11 及 14 章內作出相同索償。
5. 受保人必須為 25 歲以下及未婚,此保障才會作出賠償。
6. 受保人的父母必須為全職人士及須呈交由其僱主所發出的確認休假的報告或證明以作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