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 国推自愿性认证)
CEC-6161R-A/1
合同登记编号: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合同
项目名称: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
(RoHS 国推自愿性认证)
委 托 人(甲方):
认证机构(乙方): 中环联合( 北京) 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至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就甲方向乙方申请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以下简称“RoHS 国推自愿性认证”)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申请RoHS 国推自愿性认证内容和范围
1. 甲方申请产品认证单元名称:
2. 申请产品认证的生产者(制造商)名称: 生产企业名称: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地址:
3. 认证模式: □1.型式试验+ 获证后监督 □2.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
□3.优化检测 + 获证后监督 □4.抽样检测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4. 认证标准: □GB/T2657 □GB/T26125
二、双方责任
(一)甲 方
1. 甲方自愿向乙方提出认证申请,并按乙方要求提供 RoHS 国推自愿性认证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2. 甲方在收到乙方认证受理通知和认证合同后,应及时签订认证合同、按时足额交纳认证费用,以保证启动认证工作。
3. 甲方应接受乙方按照认证规则、程序安排的现场检查,提供评价所需要的信息,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开放相应的区域、申请认证产品配方等相关文件记录,同时为乙方提供现场检查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4. 甲方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保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甲方有权在宣传资料上使用 RoHS 国推自愿性认证证书。对于已纳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达标管理目录》”)的产品,甲方应按照《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有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要求正确使用国推自愿性认证合格评定标识;对于未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 产品,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使用相关认证标志标识。甲方在使用证书、标志标 识或进行有关认证宣传时,应正确表述认证范围,不得采取模糊或暗示等误导 的方式夸大认证范围,甲方不得转让使用或许可其它企业使用证书和标志标识。
5. 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应接受乙方安排的年度监督检查,按规定及时交纳年金费等监督检查费。
6.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及相关要求发生变化或获准认证产品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发生变化,甲方有责任在乙方规定的标准转换期内按照新的相关要求及相应实施规则、细则执行,并接受乙方抽样监督,检测费及食、宿、交通等差旅费(如发生)由甲方承担。甲方逾期不能完成换版整改,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撤销处理。
7.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产品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证明材料。
8. 在证书有效期内,当有顾客投诉或获证产品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生产地址、组织机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甲方应及时通报乙方,乙方将视情况增加监督检查次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9. 甲方、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卫生事故,应及时通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而受到政府管理部门的处罚,以及因此所产生的其他后果,包括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声誉损失和经济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0.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甲方如要求变更其认证证书的范围,应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检查。
11. 甲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如需继续保持认证资格,应至少在证书到期前六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并重新签订认证合同。
12. 甲方因故被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注册资格时,乙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在暂停期间或注销、撤销证书后,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国推自愿 RoHS 认证证书和相关标志标识,并停止相关宣传。
13. 甲方负担乙方派出的现场检查人员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用。
(二)乙 方
1. 乙方应按相应的认证规则、程序、认证模式的要求,适时对甲方的认证申请范围、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与甲方协商合理安排现场检查等工作,并在现场检查前,提前通知甲方。
2. 当甲方的申请符合获准认证的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颁发认证证书。
3. 乙方应和甲方协商,就每次现场检查人员和时间做出妥善安排,并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甲方。当甲方有顾客重大投诉、认证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如对产品或生产工艺的改进),以及组织机构、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乙方有权暂停证书并对甲方增加监督检查。
4. 乙方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审核/检查员行为准则,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5.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及技术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下述情况
除外:
(1)此合同签署前乙方得到的消息;
(2)甲方企业范围外已公开的资料;
(3)法律另有要求时;
(4)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6. 甲方产品获准通过认证后,xx将自认证注册之日起每12 个月安排一次例行监督,例行监督分为现场和非现场书面文审两种形式。
7.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年度监督安排,接受年度监督检查。如甲方逾期不能接受年度监督,乙方有权对甲方持有的证书做出暂停、撤销处理。
8. 甲方产品获准通过认证后,乙方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乙方可协助甲方进行相关公告和宣传活动。
9. 当甲方由于获证产品有缺陷或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严重冒用、错误使用认证标志标识情况,被乙方暂停、撤销认证证书时,乙方有向相关部门进行情况通报及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的权利。
三、风 险
1. 甲方通过认证的产品如因自身原因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将承担被暂停或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的风险;
2. 在认证过程中或监督检查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但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支付的认证检查费或当次监督检查费,且为一次性赔付。
四、费 用
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初次/□再认证认证费合计 元整(大写),其中申请费 ¥ 元,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 元,第一年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 元,认证检查费¥ 元。
2.认证费应于认证合同签署之日起 30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xx;
3.现场检查通过后,甲方应在样品(需要抽样的产品)测试前将检验费支付给检测机构;如果检验不合格需要再次抽样,甲方应按要求承担相应费用,包括乙方现场验证及抽样费用(按¥3000 元/人日计),及产品检验费。
4.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一个认证周期内至少监督四次,自认证注册之日起每
12 个月一次。有异常情况时(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环境安全事故等)将增加监督频次。甲方每次支付监督检查费合计 元整(大写),其中当年年金(含标识使用费) ¥ 元,认证检查费¥ 元。应在每次监督检查的 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5.检查员的食、宿、交通等差旅费由甲方支付或报销。
6.乙方免费将获证企业相关信息在乙方网站上进行公告,甲方如有其它宣传活动意向,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五、合同终止、解除及违约赔偿
1. 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在认证过程中不能及时交纳认证/监督和/或检验费用,不能按时接受年度监督时,乙方将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认证实施规则,以及乙方《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和撤消/注销认证资格管理程序》等有关
规定给予处理,包括暂停后续工作或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资格,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甲方交纳认证费后乙方可开展后续认证活动。
4.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实施现场检查前甲方提出终止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实施现场检查的,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发生的认证费用(申请费 元和文审费 元),甲方另需支付乙方全部认证费的 20%作为乙方准备工作的费用。
5.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于非认证方面原因,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退还已收甲方所有费用。
6. 已实施现场检查由于甲方认证方面原因(如不具备相关认证条件、不能满足认证要求等)或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经甲方申请,乙方退还甲方未发生的认证费用,包括审定与注册费 元(仅初次项目包括此项)、当年年金 元,以及未发生的检查费(未检查人日数×3000 元/人日)。
六、争议处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 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支付合同款后,甲方应核对在线申报系统中的开票信息,乙方按此系统中相关信息为汇款方开具发票。
委托人(甲方): (xx)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 - m a i l : 通讯地址: 邮 编:
认证机构(乙方): 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 - m a i l : 收款单位: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账 号:886429203678 9
开户银行行号:310100000116
通讯地址:xxxxxxxxxx0 xX x00 x 邮 编:100029
初次认证申请联系电话:000-00000000 E - m a i l : j i a x q @ m e p c e c . c o m
现场检查安排联系电话:000-00000000 E - m a i l : y a n g l u @ m e p c e c . c o m
年度监督检查/再认证联系电话:000-00000000 E - m a i l : y a n g l u @ m e p c e c . c o m
客户服务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E - m a i l : m e p c e c @ m e p c e c . c o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