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辦理「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三峽區介壽路至佳興路)」,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另用地範圍內「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三峽區佳興路段、三峽區隆恩路至 鶯歌區館前路)」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案件編號:107A02F0232、107A02F0233),已分別奉內政部 107 年 12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7177 號函、107 年 12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7179 號函准予徵收在案。
徵 收 地 上 權 計 畫 書
新北市政府為辦理「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三峽區介壽路至佳興路)」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等 86 筆土地之地上
權,合計面積 0.698579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8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地上權原因
為辦理「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三峽區介壽路至佳興路)」,必需使用本案土地之部分空間範圍。另用地範圍內「三鶯線捷運系統計畫工程(三峽xxx路段、三峽區xx路至鶯歌區館前路)」徵收土地計畫書、徵收地上權計畫書(案件編號:107A02F0232、107A02F0233),已分別奉內政部 107 年 12 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7177 號函、107 年 12月 3 日台內地字第 1071307179 號函准予徵收在案。
二、徵收地上權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xxx 00 xx等 86 筆土地之地
上權,合計面積 0.698579 公頃。空間範圍為自地面上 6 公尺至
27 公尺之間。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上開要點第 3 點規定檢視須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與合理性及必要性如下:
1.適當與合理性部分:
(1)本計畫串聯既有捷運系統,對於大眾運輸路網完整性建構有重要意義,所需土地僅就必要範圍進行規劃,儘量減輕對周圍土地利用之影響。完工通車後,可驅動xx舊市區更新,提高xx土地利用完整性
(2)另有關捷運三鶯線綜合規劃報告書業經行政院 104 年 6 月 2
日院臺交字第 1040028623 號函核定。
(3)本計畫路線規劃已綜合考量工程可行、使用私有土地最少等
因素,用地範圍屬最精簡設計,使用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且可行性研究報告、綜合規劃報告已奉行政院核定,用地勘選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4)本計畫係依「土地徵收條例」、「大眾捷運法」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具有合法性。
2.必要性部分:
(1)新北市三峽、鶯歌地區距臺北都會區核心約 18 公里,位居新北市、xxxxxxxxx,xxxxxx 0 x、0 xxxxxx都會區捷運路線相繼完工,路網服務範圍逐漸增加,與臺北大學特定區發展日趨成熟,擴大都市核心區,帶動xx地區城市發展。
(2)捷運三鶯線起於土城xxxx,xxx 00.00 xx,x 00x,xx採高架布設之中運量捷運系統,保留未來延伸至桃園八德地區,與桃園綠線銜接轉乘,將可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及區域城際鐵路,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整合銜接,故用地範圍已符合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第 57
條第 1 項及大眾捷運法第 19 條第 2 項及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
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業經行政院 104 年 6 月
2 日院臺交字第 1040028623 號函同意,為辦理該項工程,並已編
列 109 年度「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項下足敷支應。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合理關連理由:
1.捷運三鶯線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臺鐵西部幹線鶯歌站之城際軌道運輸,除有效提升大眾運輸系統運輸效能,並縮短三鶯地區至臺北市通勤時間,可促進新北市土城、三峽、
鶯歌地區都市發展,提升三峽、鶯歌地區可及性,帶動其豐富之文化背景與增加觀光遊憩旅次,擴大北桃都會生活圈範圍。 2.本計畫路線業經行政院同意辦理,用地範圍以使用公有土地及
既有道路為優先,儘量避免使用私有土地,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所需用地係為興建捷運系統所需之高架橋樑落墩及穿越、車站等相關捷運必要設施使用,惟路線規劃尚須考量工程施工、地形等因素,仍無法避免取得部分私有土地之地上空間範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之地上權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1.本案用地範圍所需用地係為興建捷運系統所需之高架橋梁穿越使用,並考量捷運設施與xx環境之公共安全,本計畫已選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最小之方案,使用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按「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相關規定,採協議設定或徵收地上權方式辦理,僅使用地面上空部分空間範圍,地面仍做原來之使用。
2.依「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 2 條:「大眾捷運系統主管機關於確定捷運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時,應將穿越部分使用之空間範圍,以適當之圖說公告之。前項穿越部分之空間範圍,穿越土地之上空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六公尺為使用邊界;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加三公尺為使用邊界。但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在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公共使用土地內者,以捷運工程構造物之外緣為使用邊界。」本計畫高架路段僅使用地面上空部分空間範圍,地面仍為原來之使用,故以捷運工程結構外緣線之投影範圍作為使用範圍協議設定或徵收地上權,並以興辦事業所需用地範圍為限,以達最小限度範圍。經設定或徵收地上權後,土地所有權人仍保有所有權,所剩餘價值,亦可自由處分收益,並不影響其權益。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計畫於規劃階段業已考慮可能路廊、工程可行性、用地範圍最小化及減少對交通衝擊與民眾權益影響等因素,所規劃之路線及車站位置已確認為最佳方案,且可行性研究報告、綜合規劃報告
已奉行政院同意辦理,用地勘選已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計畫範圍需用土地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及「大眾捷運法」等相關規定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無土地所有權人願以捐贈及無償提供使用,亦不適宜以租用或公私有土地交換等方式取得。有關其他取得方式,評估如下:
1.租用:
本計畫屬永久使用之公用事業,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維護、管理需要,不宜以租用方式辦理。
2.捐贈:
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仍須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計畫範圍私有土地迄今尚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若未來有土地所有權人有意願並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3.無償提供使用:
本計畫範圍私有土地,並未接獲土地所有權人提出願無償提供使用之意願,爰無法以本方式取得土地。
4.聯合開發:
本案所需範圍係為供捷運高架橋樑穿越使用,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非取得所有權,且依 104 年 6 月 2 日行政院核定之綜合規劃報告,由於本區並非都市發展用地,且位於三峽河與橫溪交界處,故以既有發展區為主,限縮土地開發範圍及管制規範,在現有發展紋理下整體規劃開放空間與動線系統,避免開發失序,故本案不適用聯合開發取得。
本計畫無法以上述方式於私有土地協議設定地上權,另土地於設定地上權後所剩餘價值,土地所有權人可自由處分收益。因協議設定地上權需該筆土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設定,案內 115 筆土地共 639 位土地所有權人,經協議結果共計 243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設定地上權,同意比例為 38.03%,已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之土地計 29 筆,其餘 86 筆土地中,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死亡所有權屬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係屬公同共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因住所不明或旅居國外無法送達等上述原因,致未能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
承人達成協議。本府因無法取得各筆土地之全體所有權人同意,爰報請徵收地上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為解決地區交通問題,擴大雙北都市核心區,本府積極辦理捷運三環三線建設計畫,其中捷運三鶯線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業經行政院同意,爰先行啟動相關用地取得,以期帶動地區整體經濟發展能量,提升公共服務及商業服務機能,提供三峽、鶯歌地區便利的大眾運輸服務,紓解地方交通壅塞,促進當地觀光旅遊及提升生活品質,又捷運系統用地及墩柱使用土地係配合三鶯線捷運系統高架路線落墩、穿越及其相關設施需求劃設,且已充分考量可行性及對私有土地影響最小之方式,整體用地範圍已符合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計畫用地範圍,含路線、出入口及車站位置勘選均儘量選擇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以降低對當地人口之影響。經清查範圍內僅有零星鐵皮屋,並無實際設籍戶數及人口。新北市三峽區人口總數已達 11 萬餘人,本計畫建設完成後,可提供當地居民及公眾便利與安全之交通路網,配合本府相關政策推動,可吸引其他地區人口移入,改善當地居民年齡結構。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計畫範圍xx現況僅有資零星鐵皮屋,區內並無信仰中心或集會場所,工程施工期間設置圍籬雖影響部分交通,惟對周圍生活現況影響不大,且於完工後將升附近居民對外交通之便利性。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內經洽本府社會局僅有 1 名xxx女士為列冊管理之弱勢族群,惟其並未居住於本次徵收工程範圍內,故對其生活型態無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計畫施工期間將配置完善監測系統,並辦理環境維護工作,
以減輕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完工通車後,可降低私人運具使用,且捷運系統運輸效能高,二氧化碳排放量低,可減少環境衝擊,對當地居民健康風險降低應有正面助益。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計畫用地取得至興建完成前對稅收尚無影響,且完工通車後,可提高沿線土地、房屋利用價值,驅動舊市區更新,帶動土城、三峽、鶯歌等地區相關產業發展,促進相關經濟活動,對於地方稅收有正面影響。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及沿線附近土地僅墩柱、車站及車站出入口坐落之土地採取得所有權方式辦理,其餘高架路線段皆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辦理,倘高架下方土地有作糧食生產者,仍可繼續作原用途使用,故對糧食安全不致產生太大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計畫工程施工期間可提供部分臨時性就業人口,完工通車後,將帶動地區發展,增加就業機會。整體而言,對就業機會具有正面效益。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計畫徵收市價業經 109 年3 月24 日本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
委員會 109 年第 2 次會議評定,本案徵收補償費共計 6,706 萬
0,085 元,已編列於 109 年度「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捷運三鶯線建設計畫」,足敷支應。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階段用地範圍及沿線附近土地,現況作農林漁牧使用者鮮少,且僅墩柱、車站出入口坐落土地以取得所有權方式辦理,其餘高架路線段以取得地上權方式辦理,倘高架下方土地有作農林漁牧生產者,仍可繼續作原用途使用,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不致產生太大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計畫串聯既有捷運系統,對於大眾運輸路網完整性建構有重
要意義,本計畫用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係為興建捷運系統所需之高架橋樑落穿越使用,所需土地僅就必要範圍進行規劃,儘量減輕對周圍土地利用之影響。完工通車後,可驅動xx舊市區更新,提高xx土地利用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計畫用地範圍xx現況為零星建物、河川區,土地多屬低度利用,完工通車後對當地城鄉自然風貌應無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無,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05 年 9 月 29 日新北文資字第 1051805815 號函查,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涉及列冊追蹤之建物、歷史建築、古蹟、遺址,倘於施工期間發現文化資產埋藏,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本府相關機關處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計畫範圍內僅有零星鐵皮屋,並無實際設籍戶數及人口,用地徵收對生活模式尚無影響,未來捷運三鶯線興建完成後,保留未來延伸至桃園八德地區,與桃園綠線銜接轉乘,將可串聯桃園國際機場、高速鐵路及區域城際鐵路,促成重要公共運輸系統間的無縫整合銜接,促進xx地區聯繫,活絡當地之交通路網,進而提升周遭居民交通條件及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用地範圍非屬國土復育政策方案禁止開發之對象,也非環境敏感區位,依現況初步判斷並無特殊動、植物及生態系統,非屬自然保留區範圍,故對地區生態環境應無不當影響。另本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分別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 年 11 月
20 日環署綜字第 0950085436 號函及 105 年 7 月 13 日環署綜字
第 1050052354 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計畫完工通車後,可提供居民便利、舒適交通運輸系統,xxxxxxxxxx,xxxxxx,xxxx土地利用價值,與活絡經濟活動,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具正面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推動與落實公共工程為國家重要永續政策之一,本計畫建設完成後,可提升當地交通運輸效率,改善當地交通條件,帶動地區經濟發展,符合永續發展精神。
2.永續指標:
捷運系統屬於綠色大眾運輸工具,對於營造低碳城市及地區永續發展具有重要帶領作用,進而引導民眾使用大眾運輸工具、減少私人運具使用,以達成減輕環境負擔之目標。故本計畫具都市發展及環境永續理念,興建完成可擴大公共運輸之效益。
3.國土計畫:
本計畫用地位於非都市土地範圍,因係為捷運系統所需之高架橋樑落穿越使用,所需土地亦僅就必要範圍取得地上權,並未改變現有之地面狀況,無須辦理變更編定,維持原有用地類別,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區域計畫及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1) 三鶯線捷運系統建設之目的在便利新北市民的生活環境,捷運的通車除了減少私有車輛上路改善塞車情形、減少廢氣排放改善空氣品質以外,通時也提供市民一個可靠、安全、效率的大眾運輸系統。
(2) 捷運三鶯線通車將帶來便利的交通,促進都市的成長與產業的發展,都市成長帶來人潮,產業發展以活絡經濟,提升市民生活品質。
2. 必要性:
未來捷運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升新北市跨區域大眾運輸機能,有效縮短三峽、鶯歌地區與臺北市之區域通勤時間,活化土城、三峽、鶯歌地區之都市發展;另藉由提升三峽、鶯歌地區之可及性,以吸引外地觀光人潮,增加當地觀光遊憩旅次並展現豐富之文化背景,未來通勤圈亦可延伸至桃園市,以擴大北、桃兩市都會生活圈範圍,故有其必要性。
3. 適當與合理性:
本計畫所需興建之車站、出入口及高架橋樑落墩等相關捷運必要設施,於考量捷運設施與xx環境之公共安全前提下,其位置勘選均儘量選擇既有道路及公有土地,已選用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損失最小之方案,爰有其適當性。
4. 合法性:
本計畫為國家重大公共建設,其土地開發綜合規劃報告書業經行政院 104 年 6 月 2 日院臺交字第 1040028623 號函核定在案,由本府續依「大眾捷運法」、「土地徵收條例」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具有合法性。
六、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為道路、雜木林、鐵皮屋等非合法建物,皆已協議取得。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無。
八、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為三峽區介壽路至佳興路:範圍東側為工廠及雜林、西側為三峽河、南側為雜林、北側為國道三號。
九、徵收地上權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經新北市政府文化局 105 年 9 月 29 日新北文資字第 1051805815號函查,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涉及列冊追蹤之建物、歷史建築、古蹟、遺址,倘於施工期間發現文化資產埋藏,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定,停止工程或開發行為之進行,並通知本府相關機關處理。
十、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7 月 13 日、107 年 11 月 23 日、108 年 1 月 2 日分
別將舉辦 3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三峽區公所及本工程範圍內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將公告刊登於 107 年 7 月 16 日、107 年 11 月 26 日、108 年 1 月 2日之中國時報,且張貼於本府網站,另因本案土地所有權人較
多,本府於召開第 1、2 次公聽會時,分別召開 2 場次之會議,使土地所有權人得充分了解會議內容及表達意見(第 1 次公聽
會分於 107 年 7 月 00 xxx 0 xxxxx 0 xx,x 2 次公聽
會分於 107 年 12 月 5 日下午 2 時整及下午 4 時整),另於 108
年 1 月 10 日針對其可能繼承人及新土地所有權人再召開第 3 次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分析,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勘選用地業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載明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情況內於公聽會上揭示與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9 月 6 日、
107 年 12 月 24 日及 108 年 1 月 22 日公告 5 場次之公聽會會議紀錄,並公告於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新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三峽區公所及本工程範圍內各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7 年 12 月 5 日舉行第 2 次公聽會,於會議中針對 107 年
7 月 25 日第 1 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覆
及處理;於 108 年 1 月 10 日舉行之第 3 次公聽會,亦針對前 2
次(共計 4 場次)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之xx意見進行回覆及處理。
(五)另本案工程路線全長 14.29 公里,配合施工工序及都市計畫變更作業,已先行取得「三峽xxx路段、三峽區xx路至鶯歌區館前路」、「鶯歌區館前路至中山路」用地,本次為取得「三峽區介壽路至佳興路」範圍內提供高架橋樑穿越需設定地上權之土地,另區內施作橋梁墩柱及車站出入口所需取得之土地及
「土城區中央路段、三峽區三樹路至復興路、鶯歌區中山路至鶯桃路」為另案辦理取得。
十一、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設定地上權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因本案土地所有權人眾多,本府分以 108 年 2 月 22 日新北府捷
開字第 1080292844 號、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301028 號、xx
xxxxx 0000000000 x、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314646 號、
108 年 2 月 23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300404 號、新北府捷開
字第 1080319000 號、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321975 號開會通知
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分於 108 年 3 月 4 日、108 年 3 月 5 日、
108 年 3 月 11 日及 108 年 3 月 12 日(共計 15 場次)進行協議價購。另因三峽區挖子段重測(重測改為溪北段)、使用分區調整 (特定農業區變更為一般農業區)及佳興段 858-2 地號等 7 筆土
地因使用分區及用地類別調整,爰本府再以 109 年 3 月 2 日新
北府捷開字第1090334705 號及新北府捷開字第10903347051 號
函通知協議,並就價格變動者,另以 109 年 3 月 4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90359891 號、新北府捷開字第 10903598911 號及新北府捷開字第 1090386566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3 月 11 日進行協議價購,且上開會議於寄送開會通知時亦一併寄送協議價購說明資料、同意書、協議價購契約書等供土地所有權人參酌,說明資料內容已載明協議價購價格訂定係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本案土地xx市場成交實例綜合評估。
(二)前開協議價購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該市價係委託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辦理市價查估,本府為求謹慎,亦請不動產估價師依「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進行估價,並採價格較高者,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並於契約書內明定,倘後續徵收補償市價較協議價購市價高者,將另行以獎勵金方式補給差額。
(三)申請徵收前本府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協議價購會議開會通知單以雙掛號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相關文件均已合法送達,本府亦於會議上說明xx意見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均已記載於函文說明中,並以 108 年 3 月 21 日新北府捷開
字第 1080497171 號、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497175 號、新北府
捷開字第 1080497189 號、108 年 4 月 3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551850 號、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571489 號、108 年 4 月
10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582061 號、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588546 號、109 年 3 月 16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90454965號函檢送會議紀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xx意見人,並併會議紀錄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得xx意見;另參加開會之土地所有權人xx之意見,皆經本府答復說明,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提出xx意見。
(四)協議價購會議上計有xxx、xxx、xxx、郭○玉、高○山、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共 17 位土地所有權人xx意見,本府亦均已專函回覆。
(五)協議價購通知已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因協議設定地上權需該筆土地之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後始得設定,案內 115 筆土地共 639 位土地所有權人,經協議結
果共計 243 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設定地上權,同意比例為
38.03%,已完成地上權設定登記之土地計 29 筆,其餘 86 筆土地中,因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死亡,尚未辦理繼承登記、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持有之土地係屬公同共有及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因住所不明或旅居國外,經洽戶政事務所及稅捐單位取得戶籍地址及地價稅投遞地址,仍有無法投遞之情形或函詢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找境外之現戶地址無法送達等原因,致未能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達成協議。
(六) 為維護已死亡之土地所有權人其可能繼承人及因住所不明或旅居國外未能合法送達之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本府以 108 年 5
月 13 日新北府捷開字第 10808431571 號及 108 年 9 月 18 日新
北府捷開字第 1081728987 號公告將開會通知單及會議紀錄辦
理公示送達予xxx等 309 人,xx意見期間至 108 年 10 月
21 日,於xx意見期間內亦無人提出意見。
(八)另於報請徵收前本府仍積極協議,於 108 年 10 月至 109 年 3 月
間舉辦多場簽約會,於徵收市價評定後再以 109 年 4 月 9 日新
北府捷開字第1090620471 號及新北府捷開字第10906204711 號函通知未達成協議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可能繼承人進行協議,並給予xx意見期限至 4 月 20 日止,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十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地上權清冊。
十三、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含照片)。十四、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
十五、安置計畫:
無,本案無徵收建築改良物,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安置之情形。
十六、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
捷運三鶯線為新北市政府三環三線交通政策一環,未來完工通車後,可連接土城線頂埔站之都會捷運幹線,與臺鐵西部幹線鶯歌站之城際軌道運輸,除有效提升大眾運輸系統使用率,並縮短三鶯地區至臺北市通勤時間,可促進新北市土城、三峽、鶯歌地區都市發展,提升三峽、鶯歌地區可及性,帶動其豐富之文化背景與觀光遊憩旅次,擴大北桃都會生活圈範圍。
(二)計畫範圍:
詳如徵收地上權圖說。
(三)計畫進度:
業於民國 107 年 1 月開工(公有土地及協議價購取得用地已先行
施工),預定民國 112 年 12 月底完工。十七、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6,706 萬 0,085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6,706 萬 0,085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四)遷移費金額:無。
(五)其他補償費:無。 十八、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34 億 7,127 萬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
編列 109 年度「新北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捷運三鶯線建設計
畫」項下,足敷支應。
(三)另已提送新北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市價(新北市政府 109 年 4 月 9 日新北府地價字第 1090629129 號函)。
土地使用空間範圍計畫圖及土地使用現況(含照片):
徵收地上權圖說(所附圖籍應標示圖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