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32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作相应修改,前述修改已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机构备案。
上述修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的修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其中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中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本公司将在网站上公布经修改后的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2、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haoamc.com)或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060-3299(免长途话费)进行咨询、查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1、《<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2、《<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附件:《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第一部分 前言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一部分 前言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第一部分 前言 | 增加: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第二部分 释义 | 6、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 | 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
第二部分 释义 | 增加: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
第二部分 释义 |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第二部分 释义 |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 ……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 |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 售对象 |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 |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 量限制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中国证监会备案。 |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 列示。…… |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刊登公告。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公告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 |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注册资本: |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注册资本:3 亿元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 |
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 规定计算并公告 | 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 (10)编制季度 |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
义务 | 施; |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方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五、估值程序 | 1、……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 | 1、……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四、费用调整 | ……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 | ……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公告与实施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 |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性。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 | |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 ||
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推荐性的文字;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 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
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 |
本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 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四)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管理人应当 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 |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
信息 | 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前述信息资料。 |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
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
11、涉及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 |
2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9、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30、中国证监会 |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 增加:(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 |
信息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 (十一)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投资情况。 |
信息 | 投资情况。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 (十一)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 (十二)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
信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 |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 | 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
信息 | 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 明细。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 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阅 |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增加: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 |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 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附件:《嘉合磐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条款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章节 | 修改前内容 | 修改后内容 |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 |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资本:3 亿元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制订。 |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 增加(:四)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 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 (六)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公告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
算和会计核算 | 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 |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
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 |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 | 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
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 ||
以公布。 |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 |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
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 之日起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 |
报告。 | 要;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九、基金收益分配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 |
金 | 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过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
基金年度报告 | ||
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1. 职责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 |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指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指定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 ||
十、基金信息披露 |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