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交易契約應符合 ISDA 之 IRS 及 NDF) 21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四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九○一四四九二三號函同意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一○九○○○三二一二○號函訂定全文八十四條;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一一一○三○○四九二號函公告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一三四五七八號函同意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二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一一二○○○一○六二號函修正第四條、第二十五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五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三五四七五一號函同意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一一二○○○二八四二號函修正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及增訂第十八條之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三五七四九三號函同意照辦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六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一一二○○○三三七五號函修正第六十五條條文
目錄
第 六 條 (結算會員種類與資格、申請、轉換與註銷程序) 11
第 七 條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應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12
第 十 條 (客戶違約會員仍應履行義務並申報及相關處置措施) 13
第 十六 條 (本公司自有資產與結算會員保證金分離存放) 17
第 十七 條 (結算會員自有與客戶結算保證金分離存放) 18
第 十八 條 (結算會員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18
第 十九 條 (個別客戶保證金不足,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墊繳) 19
第 二十 條 (結算會員受託客戶結算應簽約、申報及契約應記載事項) 19
第二十一條 (結算會員與本公司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前應辦事項) 20
第二十三條 (自有與客戶契約提交結算,應透過認可平台) 20
第二十四條 (交易契約應符合 ISDA 之 IRS 及 NDF) 21
第二十九條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結算契約不得變更內容或提前終止) 23
第四十一條 (應以結算契約之計價幣別現金辦理收付之結算款項) 29
第五十四條 (未如期繳交結算保證金或未如期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處理) 33
第五十六條 (違約結算會員帳戶結算契約及保證金之處理) 36
第五十八條 (店頭財務安全防衛資源支應順序及結算會員共同分擔金額上限) 38
第五十九條 (非違約結算會員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分擔金額) 39
第六十一條 (以非違約結算會員淨應收款項金額支應違約損失) 39
第一章 總 則
本規則依期貨交易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
之。
本公司經營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規則用詞, 定義如下:
一、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指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期貨交易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期貨交易。
二、 交易契約:指符合本公司之規定,得提交至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
三、 結算契約: 指結算會員自有或其客戶之交易契約經提交至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於本公司接受後新成立之契約。
四、 部位: 指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
五、 結算會員: 與本公司簽訂結算交割契約, 辦理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之金融
機構。
六、 客戶: 指與結算會員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將其交易契約委託結算會員於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者。
七、 集中結算業務: 指本公司辦理與結算會員間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事宜,包含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結算契約之部位互抵、部位壓縮、結算款項收付、洗價損益收付、保證金計算與收付及違約處理等事宜。
八、 營業日: 本規則所稱營業日係指國內銀行業營業日。
九、 結算交割契約: 結算會員為辦理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 與本公司簽訂之契約。
十、 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指結算會員為處理客戶交易契約集中結算事務, 與客戶簽訂之契約。
十一、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指結算會員辦理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 為擔負其結算交割履約之責任繳存於本公司之基金, 用以支應結算會員違約處理所致之損失。
十二、 自有結算帳戶: 為登載結算會員自有之部位及保證金等相關帳務之帳戶。
十三、 個別客戶結算帳戶: 為登載結算
會員客戶之部位及保證金等相關帳務之帳戶。
十四、 每日結算類型: 本公司就結算契約逐日評價,計算淨現值變化,區分結算契約類型如下:
(一) 擔 保 型 (Collateralized-To-Market, CTM) : 本類契約每一營業日評價產生之淨現值變化, 逐日收付相同金額之變動保證金, 以擔保契約履約義務。
(二) 損益型 (Settled-To-Market, STM):本類契約每一營業日評價產生之淨現值變化為洗價損益, 逐日收付相對應金額以結算其曝險, 且每日應收付之淨現值重置為零。
十五、 認可交易契約提交平臺: 指經本 公司認可, 可將交易契約相關資訊傳 送至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之資訊系統。
十六、 ISDA:指 International Swaps and Derivatives Association, Inc.。
十七、 ISDA 主 契 約 : 指 1992 ISDA Master Agreement ( 包含 Schedule) 、 2002 ISDA Master Agreement ( 包含 Schedule) 、 1987 ISDA Interest Rate Swap Agreement ( 包含 Schedule) 或
1987 ISDA Interest Rate and Currency Exchange Agreement ( 包含 Schedule)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適用之版本。
十八、 ISDA 相關定義:於利率類交易契約 指 2000 ISDA Definitions 、 2006 ISDA Definitions、ISDA 2008 Inflation Definitions 或 2021 ISDA Interest Rate Derivatives Definitions 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適用之版本; 於匯率類交易契約指 1998 FX and Currency Option Definitions 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適用之版本。
十九、 EMTA 範 本 : 指 由 Emerging
Markets Trading and Investment community 發布之外匯交易範本。
二十、 回溯結算(Backloading) 之交易契約: 指本公司受理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 其提交日逾交易日一個營業日者。
二十一、 提前終止(Early Termination): 指結算契約於契約到期前終止。
二十二、 部 位互 抵 (Netting): 指現 金流 量收付方向相反, 但其他交易條件相同之多個結算契約,進行相互沖抵,以減少契約數量或契約名目本金金額。
二十三、 部位壓縮(Compression): 指將部分或全部結算契約提前終止, 並同時產生相同未來淨現金流量之結算契約取代之, 減少契約數量或名目本金。
二十四、 結算保證金: 結算會員為履行結
算交割義務繳存至本公司之保證金。二十五、 客戶保證金: 結算會員之客戶為履行結算交割義務繳存至結算會員之
保證金。
二十六、 應繳結算保證金: 本公司規定結算會員應繳存之保證金, 包含原始保證金及額外保證金。
二十七、 原始保證金: 本公司為涵蓋結算會員自有帳戶或個別客戶帳戶部位未來潛在曝險所計收之保證金。
二十八、 額外保證金: 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或結算會員部位或信用狀況及其他本公司認為之必要狀況向結算會員收取之保證金, 或結算會員得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收取之保證金。
二十九、 變動保證金: 指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或結算會員與客戶間, 就擔保型結算契約每日評價所產生淨現值變化金額,收付相同金額之保證金,以擔保契約之履約義務。
三十、 洗價損益: 指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或結算會員與客戶間, 就損益型結算契約,為結算其每日淨現值變化,應收付之金額。
三十一、 價格校正利息 (Price Alignment Interest, PAI):指本公司依擔保型結算契約之累積日終變動保證金, 按日計
算之利息調整金額。
三十二、 價 格 校 正 金 額 (Price Alignment Amount, PAA): 指本公司依損益型結算契約之累積日終洗價損益, 按日計算之利息調整金額。
三十三、 評價曲線: 指本公司為計算結算 契約之淨現值所建構之遠期利率曲線、折現率曲線及遠期匯率曲線等。
三十四、 日內: 指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受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交集中結算之時間。
三十五、 日終: 指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受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交集中結算作業結束之時間。
三十六、 結算款項: 依結算契約約定及本公司規定, 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之應收或應付之款項, 如利率交換契約之固定及浮動利息、洗價損益、價格校正金額、變動保證金、價格校正利息,及其他結算契約規定之應收付款項。
第二章 結算會員
辦理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者, 應與本公司簽訂結算交割契約, 取得結算會員資格。
本公司結算會員以金融機構為限, 依其業務範圍, 分為下列二種:
一、 個別結算會員:辦理自有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
二、 一般結算會員:辦理自有及其客戶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
前項結算會員之資格條件及申請、轉換與註銷程序, 由本公司訂定, 其資格條件並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七 條 ( 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應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結算會員應於結算會員資格生效日前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並俟本公司簽還結算交割契約後, 始得取得結算會員資格。
結算會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遵守本規則、結算交割契約、其他章則及公告之規定, 修正時亦同。
二、 對本公司負有履行結算交割義務及其有關責任。
三、 依本公司規定期限繳納結算交割手續費、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他費用。
四、 確實保存其自有及客戶所有部位之每日結算交割紀錄, 並按本公司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或其他報表。
五、 持續符合本公司規定之結算會員資格條件。
六、 對所受託之事項,應予保密,除依法令或本公司依法所為之查詢外, 不得對外洩露。
七、 依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範集中結算業務之規定,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依其內部控制制度執行。
八、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遵守之事項。第 九 條 ( 終止結算交割契約條件)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交割契約,並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 經相關主管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二、 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三、 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四、 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五、 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六、 違反本公司章程、本規則或其他章則、辦法, 而情節重大者。
七、 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者。
八、 未能持續符合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條件, 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標準者。
第 十 條 ( 客戶違約會員仍應履行義務並申報及相關處置措施)
結算會員之客戶違背其與結算會員間之結算交割義務者,結算會員仍應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客戶未能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結算會員應立即向本公司申報客戶違約,本公司得於必要時要求結算會員檢附相關資料。
客戶有前項違約情事時,結算會員得對該客戶採行下列措施:
一、 暫停該客戶提交集中結算。
二、 暫停該客戶提領現金保證金或有價證券。
三、 向本公司申請移轉該客戶之結算契約至其自有結算帳戶。
四、 其他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約定之措施。第 十一 條 ( 結算會員應申報事項)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向本公司申報:
一、 停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二、 集中結算業務之開辦、新增、異動或終止。
三、 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之開設、變更或終止。
四、 結算會員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因集中結算業務上關係發生訴訟、仲裁或為強制執行之債務人,或結算會員為破產人、有銀行退票或拒絕往來之情事。
五、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員有期貨交易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情事。
六、 董事、監察、經理人或業務員有事實證明曾經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活動, 顯示其不適合從事集中結算業務。
七、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業務員或其他從業人員, 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或主管機關依照期貨交易法所發布之命令之行為。
八、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變動。
九、 依外國法令之規定, 應向當地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之財務比率變動或其他影響財務結構之重大情事。
十、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申報事項。
前項第一及二款事項, 結算會員應事先申報; 第三款至第七款之事項, 結算會員應於知悉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申報; 第八款之事項, 結算會員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彙總申報; 第九款事項, 結算會員應於向外國期貨結算機構或其他權責機構申報時, 同時向本公司申報。
結算會員應將所有有關集中結算業務之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置於營業處所。
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結算會員不得規避或拒絕。
前項憑證、單據、帳簿、表冊、紀錄、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之保存年限, 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 依本公司訂定之。
結算會員辦理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之財務、業務資料, 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 並予 以公開報導。
結算會員對本公司所報事項不得有虛偽不實情事。
第三章 帳戶與客戶集中結算業務
本公司為載明結算會員之部位及保證金等帳務資料, 應按各結算會員之自有及個別客戶設置結算帳戶, 逐日登載下列事項:
一、 結算契約之數量及規格。
二、 結算契約約定應收付之固定利率利息金額與浮動利率利息金額計算與收付。
三、 應繳結算保證金計算與收付。
四、 結算契約變動保證金、洗價損益、價格校正利息及價格校正金額之計算與收付。
五、 結算保證金餘額。
六、 保證金之追繳或提領。
七、 其他結算契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之款項收付。
前項各結算帳戶應載明其帳戶之每日結算類型。個別客戶結算帳戶應依不同客戶分別設帳, 各結算帳戶間之保證金及各款項,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 不得相互流用。
本公司於帳戶設置完成後之次一營業日, 始得受理結算會員以該帳戶提交交易契約至本公司進行集中結算。
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個別客戶所有分別設置帳戶, 逐日登載前條規定之部位及保證金等事項。
結算會員設置自有或客戶帳戶應依本公司規定申報帳戶資料; 變更時亦同。
結算會員變更結算帳戶之每日結算類型,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 僅限由擔保型變更為損益型, 其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十六 條 ( 本公司自有資產與結算會員保證金分離存放)為辦理與結算會員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存
放、收付及處分, 本公司得於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開設保證金專戶, 將結算會員保證金與本公司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前項保證金專戶,本公司按結算會員自有及個別客戶所有別, 逐日登載結算會員保證金
金額或種類、數量, 供結算會員查詢其餘額。第 十七 條 ( 結算會員自有與客戶結算保證金分離存放)
為辦理與本公司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收付,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結算銀行或其他機 構分別開設「店頭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店 頭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 將自有保證金與客 戶保證金分離存放及辦理收付。
結算會員對存放於店頭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 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 且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
第 十八 條 ( 結算會員開立客戶保證金專戶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為辦理與客戶間款項與有價證券之存放、收付及處分, 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機構開設「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 存放客戶保證金, 並與自有資產分離存放。
結算會員對客戶存放於店頭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 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本公司指定之機構, 經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第 十八 條之一 (客戶保證金應全數繳存至本公司)
結算會員受託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收取客戶繳存之保證金, 應全數繳存至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第 十九 條 ( 個別客戶保證金不足, 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墊繳)
結算會員各個別客戶帳戶保證金低於本公司規定金額且無法於規定時限內繳存者, 結算 會員應將不足之差額以自有資金繳存至本公司。
前項繳存時限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 二十 條 ( 結算會員受託客戶結算應簽約、申報及契約應記載事項)
結算會員從事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二、 取得客戶書面聲明已充分瞭解集中結算相關事宜,並遵守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結算會員受託從事集中結算業務,不得違背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第一項第一款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結算會員及客戶名稱。
二、 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三、 結算契約結算交割事宜。
四、 客戶保證金繳存、提領、追繳及應全數繳存至本公司等相關事宜。
五、 客戶違反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時,提交集中結算之限制措施與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之處置事宜。
六、 結算會員破產、清算、經本公司暫停
集中結算業務或停止終止結算交割契約時,本公司結算帳戶內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之處置事宜。
七、 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及相關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處置事宜。
八、 結算相關費用。
九、 其他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第一項第二款書面聲明,結算會員應於與客戶簽訂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後三個營業日內送達本公司。
第二十一條 ( 結算會員與本公司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前應辦事項)
一般結算會員與本公司之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前, 該結算會員應先依客戶結算交割契約及本公司相關規定, 辦理客戶保證金及結算契約處置事宜, 並終止其與客戶簽訂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
結算會員與客戶約定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時,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 應於終止日前十個營業日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第四章 結算契約
本公司接受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分為下列二種:
一、 結算會員之自有交易契約。
二、 結算會員之客戶交易契約。
前項交易契約,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於成交後一定時限內透過本公司認可交易契約提交平臺, 提交集中結算。
本公司認可交易契約提交平臺、提交集中結算作業流程及提交時限, 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 交易契約應符合 ISDA 之 IRS 及 NDF)
本公司受理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 應為:
一、符合 ISDA 相關定義(ISDA Definitions)及本公司所定交易契約規格之利率交換契約。
二、符 合 ISDA 相 關 定 義 (ISDA Definitions)、EMTA 範本及本公司所定交易契約規格之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
前項 ISDA 相關定義或 EMTA 範本有變更時, 經本公司公告後適用之。
第一項交易契約規格由本公司另訂之。第二十五條 ( 提交結算時間)
本公司受理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之時間,除另有規定外, 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 午五時。
前項提交時間,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變更之。
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應符合下列規
定, 本公司始得接受集中結算:
一、 提交之交易契約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 結算會員確認接受該筆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並依第三十一條規定,繳存保證金。
三、 結算會員保證金不足經本公司追繳者, 已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補足。
四、 提交日或提交日之次一營業日不得為交易契約付款日或預付款費用結算日。
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得就符合前項規定之交易契約, 暫緩或拒絕接受集中結算。
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經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檢核後, 本公司通知結算會員接受或拒絕該交易契約之集中結算。
本公司接受交易契約集中結算後,該交易契約之任一方結算會員即與本公司各成立一結算契約, 其交易條件與該交易契約相同。
交易契約為結算會員之客戶交易契約者, 於本公司接受該交易契約集中結算後, 結算會員即與該客戶依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約定成立一筆結算契約,其交易條件與該交易契約相同。前二項結算契約成立時,原交易契約終止。
結算契約內容適用本規則、其他章則、公告、通函、ISDA 主契約、ISDA 相關定義及 EMTA 範
本。
第三項 ISDA 主契約、ISDA 相關定義或 EMTA 範本有變更時,經本公司公告後適用之。第三項本規則、其他章則、公告及通函與
ISDA 主契約、ISDA 相關定義或 EMTA 範本牴觸時, 應依本規則、其他章則、公告及通函。
本公司受理提交集中結算之交易契約,其提交日逾交易日一個營業日, 為回溯結算之交易契約。
前項回溯結算之交易契約應於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提交時段內, 透過本公司認可交易契約提交平臺提交本公司集中結算, 其作業流程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第二十九條 (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結算契約不得變更內容或提前終止)
結算契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始得變更契約內容或提前終止:
一、 部位移轉。二、 部位互抵。三、 部位壓縮。四、 違約處理。
五、 其他符合本公司規定者。
前項部位移轉,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以下列為限:
一、 同一客戶於同一結算會員不同個別客戶結算帳戶間之移轉。
二、 同一客戶於不同結算會員之個別客戶結算帳戶間之移轉。
三、 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或其開立於其他結算會員之個別客戶結算帳戶間之移轉。
四、 客戶違約時, 自該個別客戶結算帳戶部位移轉至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
五、 其他經本公司同意者。
第一項部位互抵,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限同一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或同一結算會員之同一個別客戶結算帳戶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五章 保證金
結算會員為辦理集中結算業務繳存本公司之保證金為結算保證金; 客戶為辦理集中結算繳存結算會員之保證金為客戶保證金。
前項結算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第二項現金或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相關作業, 由本公司另訂之。
結算會員之自有交易契約或客戶交易契約提交本公司集中結算前, 結算會員繳存之結算
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規定之金額, 該金額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向結算會員收取之保證金為應繳結算保證金。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考量結算契約之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景氣循環及其他可能因素, 計算其原始保證金, 並向結算會員收取。
前項保證金之計收方式、標準及有價證券抵繳之折扣比率, 由本公司訂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結算會員向客戶收取之應繳客戶保證金不得低於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客戶帳戶收取之應繳結算保證金。
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或結算會員部位或信用狀況及其他本公司認為之必要狀況向結算會員收取額外保證金, 其計收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結算會員得依客戶之信用狀況及交易性質收取額外保證金。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就結算會員各擔保型結算契約之淨現值相較前一營業日日終淨現值之變化, 計算日內及日終變動保證金, 並按累積日終變動保證金計算價格校正利
息。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之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前項日終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結算會員應依結算契約計價幣別, 以現金辦理收付; 日內變動保證金, 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結算會員對其客戶應按本公司計算擔保型結算契約之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 依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約定辦理收付。
第一項之日終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結算會員應向其客戶依結算契約計價幣別, 以 現金辦理收付; 日內變動保證金, 得受理客戶 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日內及日終就結算會員各損益型結算契約之淨現值相較前一營業日日終淨現值之變化,計算日內及日終洗價損益,並按累積日終洗價損益計算價格校正金額。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之計算方式, 由本公司另訂之。
損益型結算契約之每日應收付淨現值,經本公司完成前項日終計算, 即重置為零。
第一項日終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結算會員應以結算契約計價幣別, 以現金辦理收付; 日內洗價損益, 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結算會員對其客戶應按本公司計算損益型
結算契約之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 依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約定辦理收付。
第一項之日終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 結算會員應向其客戶依結算契約計價幣別, 以現金辦理收付; 日內洗價損益, 得受理客戶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抵繳。
擔保型結算契約於該契約變更為損益型或提前終止時, 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 一方有請求返還變動保證金之權利, 另一方有履行返還變動保證金之義務。
擔保型結算契約於變更為損益型時,本公司就前項變動保證金之收付金額與變更後契約之洗價損益收付金額進行沖抵。
擔保型結算契約提前終止時,本公司就第一項變動保證金與提前終止損益, 以淨額方式辦理收付。
前二項變動保證金、洗價損益及提前終止損益之收付金額決定方式, 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就損益型結算契約之每日洗價損益, 不具有請求返還之權利與履行返還之義務。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建構評價曲線以計算結算契約之淨現值, 復據以計算原始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
前項評價曲線之訂定及資料取樣方式由本
公司另訂之。第三十八條 ( 保證金追繳)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 本公司按不足之金額,對結算會員辦理各結算帳戶追繳作業, 該追繳金額計算及追繳作業由本公司另訂之。
結算會員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客戶保證金餘額低於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約定之應繳客戶保證金時, 應對客戶辦理追繳作業, 該追繳金額計算及追繳作業依結算會員與其客戶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辦理。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高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 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提領, 該提領金額計算及提領作業由本公司另訂之。
結算會員各客戶結算帳戶之客戶保證金餘額高於應繳客戶保證金時, 結算會員客戶得向結算會員申請提領, 該提領金額計算及提領作業依結算會員與其客戶之客戶結算交割契約辦理。
結算會員繳存至本公司開設於結算銀行
「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 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 銀行存款。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前項款項由本公司逐日計算,扣除必要費用及稅捐後, 每半年支付利息一次, 其利息計算標準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六章 結算與交割
第四十一條 ( 應以結算契約之計價幣別現金辦理收付之結算款項)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結算契約下列結算款項, 除另有規定外, 應依各結算契約規定之計價幣別以現金與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
一、 日終洗價損益及價格校正金額。 二、 日終變動保證金及價格校正利息。
三、 固定利率利息金額及浮動利率利息金額。
四、 到期結算損益金額。
五、 其他結算契約規定之應收付款項。前項款項收付作業方式與繳存時限由本公
司另訂之。
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之款項收付,按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個別客戶結算帳戶分別計算, 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結算會員有應付款項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限內,將款項撥轉至本公司開立於結算銀行之結算保證金專戶。
二、 結算會員有應收款項時,經向本公司申請提領後,本公司指示結算銀行自
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撥轉至結算會員指定之店頭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或店頭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
本公司每一營業日依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編製結算保證金餘額、結算契約明細、結算款 項明細、保證金數額明細、結算契約所約定或 本公司規定之款項數額明細報表, 供結算會員 查詢。
第七章 部位監視
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部位狀況,訂定部位集中度標準。
前項部位集中度標準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結算會員之部位達部位集中度標準者,本公司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 通知結算會員注意部位狀況。二、 收取額外保證金。
三、 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障市場健全發展之必要措施。
第八章 交割結算基金
結算會員應依本公司之規定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 其繳存以現金為限。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由本公司設專戶保管, 其運用以下列為限:
一、 銀行存款。
二、 購買國庫券、政府債券。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運用之上限,以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餘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之定期存單、國庫券或政府債券, 應與專戶存儲之銀行訂定委託保管契約, 並由該銀行保管。
本公司運用結算會員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所生孳息, 由本公司每半年結算一次, 扣除必要費用及稅捐後, 發還各結算會員。
本公司計算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及結算會員應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 其計算方式及繳存作業, 由本公司另訂之。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 增繳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一、 財產經法院為終局執行者。
二、 簽發之票據因存款不足退票,且未註銷紀錄者。
三、 結算會員集中結算業務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有增加市場風險之虞者,或未能落實執行其集中結算業務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
四、 違反法令或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相關章則情節重大者,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迭次處分仍未見改善者。
五、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有不足支應市場風險之虞時,本公司得對全體結算會員調整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提撥金額。
六、 其他重大突發事故,或主管機關指示者。
前項增繳之金額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結算業務暨風險管理委員會建議, 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必要時得隨時召開董事會決議後實施。
結算會員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如經法院強制執行, 應即補足。
結算會員於結算交割契約終止後,須了結在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為之結算交割作業,並將一切帳務結清, 始可申請發還店頭交割結算基金。
第九章 違約處理
本公司應設置店頭違約處理小組,其成員包括結算會員所指派具相關結算契約之風險管理、交易或避險專業之代表人員及本公司人員,以擔任結算會員違約處理及違約處理演練之諮詢單位, 對下列事項提出建議:
一、違約結算會員部位處理之避險策略。二、違約結算會員部位處理之拍賣方法。三、其他違約處理相關事項。
前項店頭違約處理小組之組織、職掌及議事規則, 由本公司另訂之。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以下稱違約情事), 本公司即視該結算會員違約:
一、 未於規定期限內繳交結算保證金者。二、 未如期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三、 違反結算交割契約之規定。
結算會員發生違約情事時,本公司除依本規則規定辦理外,並得依結算交割契約之規定,對結算會員予以必要處置。
結算會員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者,應即主動通報本公司。
第五十四條 ( 未如期繳交結算保證金或未如期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處理)
結算會員未能於本公司所定時間內,繳交結算保證金或未能如期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應即向本公司申請, 以書面文件證明其非因財務因素以致無法給付。經本公司以書面核准並
訂定支付遲延期限後, 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所定支付遲延期限內, 完成其未如期給付款項之繳交, 且應於該支付遲延期限之次一營業日提出書面報告, 並檢附相關文件, 說明事件發生之原由。
結算會員發生前項情事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對結算會員處以新臺幣三十萬以下之違約金。
二、事件調查報告送交紀律委員會備查。三、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結算會員發生第一項情事時,本公司必要時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暫停該結算會員一部或全部集中結算業務。
二、 暫停該結算會員現金保證金或有價證券之提領。
三、 凍結或移轉違約結算會員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
四、 以該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所載之現金或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處分後之款項, 支應各該結算帳戶之應付款項。
依前項第四款客戶結算帳戶之現金或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處分後之款項, 不足支應其應付款項時, 本公司得以該違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所載現金或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處分後之款項支應之。
結算會員未依第一項規定於本公司所定支付遲延期限內, 完成其未如期給付款項之繳交者, 本公司即對該結算會員按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處理。
本公司因辦理第三項所生成本、費用及損失, 得向該結算會員追償。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情事,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違約結算會員之集中結算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二、暫停違約結算會員現金保證金或有價證券之提領。
三、通知各結算會員, 並對市場公告。
四、清查違約結算會員之會員保證金餘額、銀行存款餘額、營業保證金、店頭交割 結算基金及其他財產, 並立即採取債 權保全措施。
五、召集店頭違約處理小組, 處理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契約及保證金。
六、對違約結算會員進行專案查核, 並對事件進行調查及分析。
本公司為前項第六款之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向違約結算會員查詢及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其提出說明, 結算會員不得規避或拒絕。
違約結算會員經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處置,應即主動告知客戶。
第五十六條 ( 違約結算會員帳戶結算契約及保證金之處理)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之違約,本公司
得對該結算會員帳戶內之結算契約及保證金,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停止違約結算會員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二、凍結或移轉違約結算會員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
三、以該違約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所載之現金或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處分後之款項, 支應各該結算帳戶之應付款項。
四、將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之結算契約及保證金移轉至該客戶另行選定之其他結算會員或與該違約結算會員訂有承受契約之結算會員。
五、對違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未移轉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進行避險交易。
六、就違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未移轉客戶結算帳戶及第五款避險交易之結算契約進行拍賣。
依前項第三款客戶結算帳戶之現金或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處分後之款項不足支應其應付款項時, 本公司得以該違約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所載現金或有價證券經本公司處分後之款項支應之。
結算會員符合本公司所定之條件者,應參與第一項第六款之拍賣。
第一項作業方式及第三項之條件,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依前條第一項第六款對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契約進行拍賣時, 若無拍賣報價或本公司不接受拍賣報價, 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宣布當次拍賣失敗, 並對違約結算會 員部分或全部結算契約再次進行拍賣。
二、邀集結算會員討論結算契約違約損失之分擔方式。
若經本公司認定無法以拍賣方式處理違約結算會員結算契約, 或依前項第二款與結算會員之討論無法達成協議時, 本公司得與違約處理小組討論, 將本公司指定之結算契約進行多邊提前終止。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結算契約,包含以下:
一、 違約結算會員拍賣未成交之結算契約。
二、 非違約結算會員所持有且得與前款結算契約進行部位沖銷之結算契約。
三、 非違約結算會員與本公司就第一款結算契約進行避險交易產生之結算契約。
四、 本公司視情況指定之其他結算契約。
第一項本公司不接受拍賣報價之事由,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二項多邊提前終止之損益款項收付、繳存方式及收付時限等作業方式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五十八條 ( 店頭財務安全防衛資源支應順序及結算會員共同分擔金額上限)
本公司遇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得依下列順序支應:
一、 違約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
二、 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三、 本公司店頭賠償準備金。
四、 其他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五、 其他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所定比例及分
擔金額上限分擔。
前項第五款分擔比例, 由本公司另訂之。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分擔金額上限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於冷靜期間內僅單一結算會員違約時,以其於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應繳 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百分之一百五 十為限。
二、於冷靜期間內多家結算會員違約時,以其於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應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百分之三百為限。
前項所稱冷靜期間係指單一結算會員違約發生日起二十個營業日內之期間。於該次冷靜
期間結束前, 遇其他結算會員違約時, 則以最後發生之結算會員違約日為基準, 再延續二十個營業日, 為冷靜期間之終止日。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參與拍賣情形, 另訂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各結算會員之支應順序。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支應時, 各結算會員分擔之金額以其於冷靜期間開始前一營業日應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為限, 其分擔比例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應於冷靜期間最後一日重新計算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及結算會員應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
結算會員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於冷靜期間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動用後, 應依本公司所通知應補繳金額於規定時限內補足。
第六十一條 ( 以非違約結算會員淨應收款項金額支應違約損失)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支應金額不足支應結算會員違約損失時, 其差額得以各結算帳戶每日結算之淨應收款項支應。
前項支應之淨應收款項,係指於本公司所
定計算期間內, 就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每日結算之應收付款項淨額為正值者, 以該正值金額乘上本公司所定比例後之金額。
第二項本公司所定比例、計算期間、繳存時限及相關事項, 由本公司另訂之。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支應金額加計前條各結算帳戶淨應收款項金額仍不足支應結算會員違約損失時, 本公司得通知結算會員提供資金( 以下稱自願性繳存資金)支應之。
結算會員於接獲通知時,得自行決定是否繳存該通知所載款項, 若決定繳存者, 應於本公司所定時限繳存, 並不得請求退回。
結算會員提供之自願性繳存資金款項,併入其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餘額。
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支應後不足之金額, 由本公司支應之。
依本章規定對違約結算會員處置所支應之金額、利息及必要費用, 得向該違約結算會員追償之。
本公司對違約結算會員追償所得之款項, 扣除一切費用後, 其受償順序如下:
一、 本公司依第六十三條所支應之金額。二、 結算會員依第六十二條所支應之金
額。
三、 結算會員依第六十一條所支應之金額。
四、 結算會員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分擔之金額,以支應順序之相反順序償還之。
五、 結算會員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支應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以支應順序之相反順序償還之。
六、 本公司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所支應之店頭賠償準備金。
本公司發生付款違約情事時,被違約結算會員得以書面申請淨額結算, 本公司應即與該結算會員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其所有結算契約, 經本公司指定與前開結算契約進行部位沖銷之結算契約併同提前終止; 本公司亦得通知全部結算會員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其所有結算契約。
前項所稱付款違約,指本公司未如期支付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店頭交割結算 基金或其他本公司規定結算會員之應收款項, 且經結算會員以書面催告逾十個營業日仍未給 付。但因電力供應、電腦系統、通訊傳輸設備中 斷或故障、天然災害、暴動、戰禍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件等不可歸責本公司事由致未如期支付者,不在此限。
本公司發生無清償能力情事時, 應儘速通知結算會員, 並依職權或結算會員書面申請,即以淨額結算方式提前終止全部結算會員所有結算契約。
前項所稱無清償能力,指本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本公司資產不足抵償債務。
二、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停業、歇業、解散、聲請破產法所定和解或破產宣告之決議。
三、 本公司受主管機關命令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
四、 本公司之債權人依據破產法向法院聲請本公司破產之宣告。但其聲請顯無理由或目的不正者, 不在此限。
本公司與結算會員間結算契約經提前終止後, 由本公司計算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應收付之提前終止價值。
本公司為前項作業時, 分別計算各結算會員個別客戶結算帳戶及自有結算帳戶之提前終止價值, 該提前終止價值為結算帳戶內提前終止結算契約所有結算會員應收款項( 以正值表達)與結算會員應付款項(以負值表達)及結算帳戶其他應收付款項正負值之加總。該加總後之淨額為正數者, 應由本公司給付該金額予結算會員; 為負數者, 應由結算會員將該淨額之絕對值金額給付予本公司; 並得按結算會員自有
及每一個別客戶予以歸戶計算之。
前項各結算帳戶提前終止價值計算方式, 由本公司另訂之。
第十章 緊急處理措施
本公司遇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即採行維護集中結算安全之措施:
一、集中結算或相關款項收付作業之系統中斷或故障, 有影響結算契約結算交割義務履行之虞者。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 或其他期貨交易所或結算機構之措施, 有影響本公司集中結算之虞者。
三、電力供應、電腦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 或天然災害、暴動或戰禍;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影響本公司之正常運作。
四、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發生重大違約。
五、結算會員違反本國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外國交易所或結算機構之規定且情節重大者, 或於本國期貨市場或相關現貨市場、外國交易所或結算機構發生重大違約或遭暫停、撤銷其會員資格。
六、結算會員發生財務危機或宣告破產,
或有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虞者。七、結算會員或其客戶, 違反相關法令規章情節重大, 有影響本公司集中結算
之虞者。
八、其他可能導致結算會員無法履行結算交割義務之情事或對於集中結算之正常進行有重大影響者。
前項電腦系統或通訊傳輸設備中斷或故障之處理措施, 由本公司另訂之。
本公司為因應前條各款情事,得採行下列措施:
一、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收取時限。二、調整結算會員之財務標準。
三、限制結算會員或其客戶之部位。
四、暫停或終止一部或全部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提交集中結算。
五、提前終止結算會員自有或客戶之一部或全部結算契約。
六、變更或限定提交集中結算時間。 七、變更或限定結算契約之交割條件。
八、暫停結算會員一部或全部之集中結算業務。
九、終止結算會員之結算交割契約。十、其他之必要措施。
第十一章 結算服務費
本公司向結算會員收取各項費用,其種類、費率或金額, 由本公司訂定, 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結算會員應按前條所定之各項費用,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繳納。
第十二章 仲裁
結算會員與其客戶間因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所生之爭議, 得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約定,應由結算會員與其客戶訂入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中, 作為仲裁法所規定之仲裁契約。
結算會員與結算會員之間,因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所生之爭議, 得依仲裁法之程序提請仲裁。
前項爭議,得由本公司調處或為仲裁前之和解。
結算會員為本章所定之仲裁當事人者,應按仲裁程序之進行通知本公司, 並檢送有關書
面文件影本。
爭議當事人依本章規定進行仲裁時,如需本公司提供有關資料, 得由仲裁人以書面向本公司索取。
結算會員與本公司間,因所訂結算交割契約發生之爭議, 得進行仲裁。
本章所定之仲裁,其申請程序、仲裁人之產生及其他程序進行事項, 依期貨交易法及仲裁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 違約罰則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 得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結算會員違反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者。
二、結算會員違反本規則、其他章則、公告或通函等有關規定者。
結算會員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者, 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或併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 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逾期仍
未補正或改善者, 按日加罰一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或併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措施; 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 按日加罰三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一、 結算會員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
二、 結算會員未依第七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結算會員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 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結算會員經本公司檢查發現第一項或前條所定情事, 且在檢查過程中有對本公司申報或說明事項不實者, 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一部或全部集中結算業務, 並函報主管機關:
一、 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規避或拒絕本公司派員檢查或查詢者。
二、 結算會員未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八條規定繳納違約金。
三、 其他違反本規則、章則或公告等有關規定,其情事有影響結算交割秩序之虞者。
前項各款所定情形,於其原因消滅後,本公司得恢復其集中結算業務。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停止其集中結算業務或終止結算交割契約:
一、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 對本公司所報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 足致本公司或他人受損害者。
二、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者。
三、不履行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分擔金額。
四、違反結算交割契約之規定。第八十一條 ( 罰則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本公司發現結算會員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 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結算會員之受僱人違反本規則、其他章則或公告等有關規定者, 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結算會員予以警告, 或暫停其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
前項受僱人有違反期貨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 應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依本規則規定所為之處置,於通知送達結
算會員時生效。
第十四章 附則
本規則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施行, 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