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市公司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指南(2021年修订)
为了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转让)和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以下简称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相关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办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21年修订)》(以下简称《办理指引》)、《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一、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一)一站式办理
为了便利市场主体,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由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其中涉及信息披露事项需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的,由法律部代为取得并纳入办理材料,无需转让双方自行提交。
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现场申请办理协议转让的,转让双方需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一层前台,说明办理协议转让业务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换取出入证,前往新大楼东塔13楼协议转让办理专区提交办理材料。为做好疫情防控,推荐使用邮寄办理方式。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二)办理材料要求
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等规定,转让双方应当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
本所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转让双方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的,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三)办理流程
1.转让双方按材料清单准备相关办理材料,并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本所法律部提交。
2.法律部收到转让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根据办理材料清单对其形式完备性予以核对。
转让双方涉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部通知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其信息披露情况进行形式核对,由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3.办理材料形式完备的,法律部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办理材料不完备的,法律部向转让双方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清单。转让双方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法律部再次予以形式核对。材料无法补充完备的,不予受理。
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和确认时限。
4.法律部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转让双方发出收取协议转让经手费的通知。本所财务部门收到转让双方全部款项后告知法律部,法律部通知转让双方领取确认表(可邮寄或自取)。
转让双方可持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二、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业务办理
(一)一站式办理
为了便利市场主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实行“一站式办理”。由本所法律部统一接收转让双方及质权人(以下统称办理人)提交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相关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并转交本所相关业务部门分别出具确认意见后,予以受理,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流程图见附件4)。
办理人可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现场申请办理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人需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大楼(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一层前台,说明办理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业务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换取出入证,前往新大楼东塔13楼协议转让办理专区提交办理材料。为做好疫情防控,推荐使用邮寄办理方式。通过邮寄办理的,可能存在文件丢失、毁损、延误等风险,转让双方应当知悉。
材料邮寄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邮箱在本所官方网站公布,查看路径为:本所网站首页关于联系我们办理协议转让。
(二)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材料
根据《办理规则》《办理指引》《通知》等规定,办理人应当提交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材料清单见附件5。
本所对办理材料形式完备性进行核对,并对材料完备的协议转让出具确认意见,不对办理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做实质性审核。本所在事后监管中发现办理人提交材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违反相关规定或承诺的,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三)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的办理流程
1.法律部收到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后,分别转送本所会员部和上市公司监管部门。
2.收到办理材料后3个交易日内,会员部对证券公司出具的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表予以形式核对,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办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予以形式核对,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法律部根据办理清单,对其他办理材料的形式完备性予以核对。
办理材料不完备的,法律部向办理人反馈需补充的材料清单,办理人按要求补充材料后,本所法律部再次予以形式核对。
需要补充材料的,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和确认时限。
3.会员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均出具确认意见,且其他办理材料完备的,法律部予以受理并告知办理人,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
会员部或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不予确认意见的,或者其他材料无法补充齐备的,法律部告知办理人不予受理。
4.法律部形成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向办理人发出收取协议转让经手费的通知。本所财务部门收到办理人全部款项后告知法律部,法律部通知办理人领取确认表(可邮寄或自取)。
办理人可持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附件:
一、协议转让业务
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2.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及附表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办理承诺函
二、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业务
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图
5.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表及附表
7.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承诺函
8.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信息表(含初始和补充)
三、参考格式文本
9.质权人同意函(参考格式)
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
11.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适用于出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
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序号 |
类型 |
本所具体材料 |
1 |
转让确认表和承诺函 |
转让双方填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详见附件2)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办理承诺函》(详见附件3),如出让方或受让方涉及多个主体的,请一并提交附表。 |
2 |
标的股份基本信息 |
出让方提供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可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证券查询信息单电子凭证)。 证券查询信息单需要包含拟转让证券持有信息单及冻结信息单。 |
拟转让股份已经设定质押的,需提供质权人出具的书面同意转让文件原件(质权人同意函参考格式见附件9)和身份证明文件(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
||
3 |
转让协议文本 |
依法生效的转让协议原件。转让协议附生效条件的,需提交双方签署的协议生效说明原件。 |
涉及补充协议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补充协议原件。 |
||
4 |
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文件 |
境内法人: ①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转让双方无需提交);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0); ④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 ①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如委托他人代办)。 |
境外法人: ①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②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关于协议签署以及业务办理的授权); ③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④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 ①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②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
||
受让方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中国结算盖章确认的股份查询信息单原件(可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电子凭证) |
||
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外国(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地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语言的,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
||
5 |
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
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表》(转让双方无须提交)。 |
6 |
需提供上市公司说明的情形 |
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说明原件(参考格式见附件11)。 |
属于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股权分置改革代垫股份偿还情况说明原件。 |
||
涉及重组业绩承诺未达标需回购或分发股份的,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说明原件。 |
||
7 |
需提供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 |
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单一受让比例低于5%的,需提供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或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任意一方绘制的双方股权关系树状图。 |
8 |
涉及国有主体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直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原件。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比照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本次转让所适用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已按照所适用的规范获得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原件,以及转让双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交协议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或说明和证明材料(限有偿转让情形)。 |
||
受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原件,或者受让方出具的不需要/无法履行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说明以及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
||
9 |
涉及持牌金融机构股东的文件 |
转让标的为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的上市股份的,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0 |
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文件 |
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1 |
涉及限售股转让的文件 |
拟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21修正)》相关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按照该意见要求,提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原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4条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本次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4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原件,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
3.拟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转让限售股份的,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本次转让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原件,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
12 |
涉及要约收购的文件 |
办理要约收购产生的协议转让的,需提交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预受结果证明以及履约保证金保管证明等原件。 |
13 |
涉及司法标记的材料 |
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转让被司法标记的股票,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同意本次转让的准许文件。 |
备注:转让双方提交的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交主体盖章或者由经办人签字,并提供原件予以核验。文件涉及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
上证股转确字[20 ]第 号( - )
转让类型 |
转让事由 |
□国有股协议转让 □国有股无偿划转 □非国有股协议转让 □业绩承诺股份回购 □业绩承诺股份补偿 □对价偿还 □其他 |
||||||||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
□ 构成要约收购 □ 构成协议收购 □ 不构成收购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 是 □ 否 |
|||||||||
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
出 让 方 |
名称(姓名) |
(如有多个出让方以附表列示)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本次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增持过股份 |
时间和方式: |
□ 否 |
||||||||
拟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司法标记 |
质押编号: |
□ 否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是否为拟转让股份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
□ 否 |
||||||||
出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受 让 方 |
名称(姓名) |
(如有多个受让方以附表列示)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受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股份情况拟转让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
上市公司总股本 |
(股) |
本次转让总价 |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本次转让涉及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名称及披露时间 |
|
|||||||||
转让双方签署 |
出让方: (盖章)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
|||||||||
上交所确认意见 |
(本栏由上交所法律部填写)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含正反两页,打印在一张纸上(不含填表说明)。由转让双方填写,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表格自上交所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的,须重新向上交所提交材料进行确认。
3.本表格原件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的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无需打印提交):
1.“实体性质”,境内法人(或其他机构)按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列明的类型填写,例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境外法人填写境外法人;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资管产品等按照所属类型如实填写。
2.“上市公司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3.“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指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总数之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仅需填写直接持股比例。
4.比例无法除尽的,至少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如转让比例低于1%的,则小数点后非零保留两位小数。
5.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6.“本次转让涉及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名称及披露时间”是指本次转让涉及的相关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提供要约收购结果公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的,提供免除发出要约的有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出让方附表
上证股转确字[20 ]第 号( - )
出 让 方 一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本次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增持过股份 |
时间和方式: |
□ 否 |
|||||||||
拟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司法标记 |
质押编号: |
□ 否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是否为拟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
□ 否 |
|||||||||
出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是 □否 |
||||||||||
出让方一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出 让 方 二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本次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增持过股份 |
时间和方式: |
□ 否 |
|||||||||
拟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司法标记 |
质押编号: |
□ 否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是否为拟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
□ 否 |
|||||||||
出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是 □否 |
||||||||||
出让方二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此表格适用于本次协议转让涉及多个出让方的情形,表格形式为样表,请根据出让方实际数量如实增加表格数量,每页至多2个表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确认表-受让方附表
上证股转确字[20 ]第 号( - )
受 让 方二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 是 |
□ 否 |
||||||||||
受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
受让方二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受 让 方 一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 是 |
□ 否 |
||||||||||
受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
受让方一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无需打印提交):
此表格适用于本次协议转让涉及多个受让方的情形,表格形式为样表,请根据受让方实际数量如实增加表格数量,每页至多2个表格。
附件3: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办理承诺函
上证股转确字[20 ]第 号( - )
出让方 、受让方 (以下统称转让双方)因 (转让事由)申请转让上市公司 (证券简称) 股(拟转让股份数量)股份。转让双方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转让双方确认并承诺:
1.转让双方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办理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转让双方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转让双方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已提供法院出具的同意本次转让的司法文书的除外),也不存在上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协议转让的其他情形。
4.转让双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转让双方保证拟转让股份为合法取得并有权处置,本次股份转让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如存在任何权利障碍或引发任何纠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6.转让双方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不违反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7.转让双方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出让方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转让双方承诺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出让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转让双方承诺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8.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受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让方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公司股份。
9.转让双方承诺,本次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受让方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
10.双方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转让双方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双方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终止办理,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转让双方承诺,如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出让方: (盖章)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流程图
转让双方、质权人(下称办理人)向本所法律部提交办理材料(现场或邮寄)
法律部转送会员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确认相关事项
会员部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置确认表》进行形式核对,3个交易日内向法律部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对办理人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形式核对,3个交易日内向法律部出具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
法律部对其他办理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材料不齐全的,于收到材料的3个交易日内告知办理人需补充的材料
会员部、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均出具确认意见,且其他办理材料形式完备的,法律部予以受理
会员部或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不予确认意见,或者其他办理材料无法补充齐备的,法律部告知办理人不予受理
法律部于受理后3个交易日内出具确认意见,并通知办理人交费
财务部收到办理人全部款项后告知法律部,法律部通知办理人领取确认表(可邮寄或自取)
办理人可持确认表,按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过户
附件5: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材料清单
序号 |
类型 |
具体材料 |
1 |
转让确认表 |
办理人填写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确认表》(详见附件6)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办理承诺函》(详见附件7),如出让方或受让方涉及多个主体的,请一并提交附表。办理人应当承诺协议转让符合《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
2 |
标的股份基本信息 |
出让方提供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查询信息单原件(可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证券查询信息单电子凭证)。 证券查询信息单需要包含拟转让证券持有信息单及冻结信息单。 |
3 |
转让协议文本 |
出让方(出质人)与质权人、受让方就质押股票的协议转让签订的书面协议原件。转让协议附生效条件的,需提交各方签署的协议生效说明原件。 |
涉及补充协议的,应当一并提交相关补充协议原件。 |
||
4 |
办理人身份证明文件 |
境内法人: ①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法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转让双方无需提交); 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0); ④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内自然人: ①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②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及经办人手持身份证照片(如委托他人代办)。 |
境外法人: ①所在国(地区)有权机关核发的证明境外法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如该证明文件未包含该法人合法存续内容,还需提供该法人合法存续证明); ②授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关于协议签署以及业务办理的授权); ③境外机构或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授权人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 ④授权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⑤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 ①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区)公民身份证或者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②授权委托书(如委托他人代办); ③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 |
||
受让方的证券账户卡复印件,或者中国结算盖章确认的股份查询信息单原件(可通过“中国结算营业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取电子凭证)。 |
||
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外国(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需要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续。如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要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和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章。 澳门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者我国司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台湾地区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1993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地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致的核对证明。 境外主体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语言的,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的翻译和境内公证。 |
||
5 |
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
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权协议转让表》(办理人无须提交)。 |
6 |
证券公司提交的文件 |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协议转让信息表》(见附件8),其中应当包含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及相关违约处置安排的说明,并承诺已核查该协议转让符合《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申请真实、合法、合规。 |
7 |
需提供上市公司说明的情形 |
拟转让股份由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提供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说明原件(参考格式见附件11)。 |
8 |
需提供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证明文件的情形 |
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因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单一受让比例低于2%的,需提供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或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任意一方绘制的双方股权关系树状图。 |
9 |
涉及国有主体的批复或备案文件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直接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原件。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且比照适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的,需提交本次转让所适用的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已按照所适用的规范获得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原件,以及转让双方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
||
出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交协议转让价款的收款证明或说明和证明材料(限有偿转让情形)。 |
||
受让方为国有主体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或备案文件原件,或者受让方出具的不需要/无法履行批准或者备案手续的说明以及自行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的承诺。 |
||
10 |
涉及持牌金融机构股东的文件 |
转让标的为银行、证券、保险等持牌金融机构的上市股份的,根据有关行业的股东资格或持股比例限制的规定,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1 |
涉及其他行政审批的文件 |
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2 |
涉及限售股转让的文件 |
拟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2021修正)》相关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按照该意见要求,提交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原件、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拟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4条规定转让限售股份的,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本次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1.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4.4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原件,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
3.拟依据《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转让限售股份的,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本次转让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原件,以及能证明转让双方实际控制关系的工商登记资料。 |
||
13 |
涉及司法标记的材料 |
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转让被司法标记的股票,需提供法院出具的同意本次转让的准许文件。 |
备注:办理人提交的文件为复印件的,应当由提交主体盖章或者由经办人签字,并提供原件予以核验。文件涉及多页的需加盖骑缝章。
附件6: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确认表
上证股违约处置确字[20 ]第 号( - )
转让类型 |
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
□ 构成协议收购 □ 不构成收购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 是 □ 否 |
|||||||||||||||||||||
办理人基本情况 |
出 让 方 |
名称(姓名) |
(如有多个出让方以附表列示)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本次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增持过股份 |
时间和方式: |
□ 否 |
||||||||||||||||||||
拟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司法标记 |
质押编号: |
□ 否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是否为拟转让股份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
□ 否 |
||||||||||||||||||||
出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受让方 |
名称(姓名) |
(如有多个受让方以附表列示)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受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质权人 |
名称(姓名)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拟转让股份情况
|
证券简称 |
|
证券代码 |
|
||||||||||||||||||
上市公司总股本 |
(股) |
本次转让总价 |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转让过户明细 |
序号 |
出让方账户 |
受让方账户 |
转让数量 |
冻结申请书编号 |
|||||||||||||||||
|
|
|
(股) |
|
||||||||||||||||||
|
|
|
(股) |
|
||||||||||||||||||
|
|
|
(股) |
|
||||||||||||||||||
本次转让涉及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名称及披露时间 |
|
|||||||||||||||||||||
办理人签署 |
出让方: (盖章)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质权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
|||||||||||||||||||||
上交所 确认意见 |
(本栏由上交所法律部填写)
年 月 日 |
注:1.本表格含正反两页,打印在一张纸上(不含填表说明),由办理人填写,并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本表格自上交所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逾期未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的,须重新向上交所提交材料进行确认。
3.本表格原件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的信息核对一致,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无需打印提交):
1.“实体性质”,境内法人(或其他机构)按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列明的类型填写,例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境外法人填写境外法人;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资管产品等按照所属类型如实填写。
2.“上市公司总股本”是指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境外上市股票(含H股等)的股份数量之和。
3.“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指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股份总数之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仅需填写直接持股比例。
4.比例无法除尽的,至少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5.单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6.冻结申请书编号是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该笔股票质押提供的质押编号(以ZYG开头)。
7. “本次转让涉及的全部信息披露文件名称及披露时间”是指本次转让涉及的相关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提供要约收购结果公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免除发出要约的,提供免除发出要约的有关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确认表-出让方附表
上证股违约处置确字[20 ]第 号( - )
出 让 方 一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本次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增持过股份 |
时间和方式: |
□ 否 |
||||||||
拟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司法标记 |
质押编号: |
□ 否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是否为拟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
□ 否 |
||||||||
出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是 □否 |
|||||||||
出让方一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出 让 方 二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本次申请前6个月内是否增持过股份 |
时间和方式: |
□ 否 |
||||||||
拟转让股份是否涉及司法标记 |
质押编号: |
□ 否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是否为拟转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是 |
□ 否 |
||||||||
出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是 □否 |
|||||||||
出让方二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无需打印提交):
此表格适用于本次协议转让涉及多个出让方的情形,表格形式为样表,请根据出让方实际数量如实增加表格数量,每页至多2个表格。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确认表-受让方附表
上证股违约处置确字[20 ]第 号( - )
受 让 方 一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 是 |
□ 否 |
||||||||||||
受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
受让方一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受 让 方 二 |
名称(姓名) |
|
实体性质 |
|
||||||||||
注册号码/身份证号码 |
|
证券账户号码 |
|
|||||||||||
经办人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本次变动前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变动后持股比例(含直接、间接持股) |
% |
|||||||||||
转让双方是否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 |
□ 是 |
□否 |
||||||||||||
受让方是否为国有单位 |
□ 是 |
□否 |
||||||||||||
本次转让总价 (元) |
每股转让价格 |
(元) |
||||||||||||
拟转让股份数量 |
(股) |
拟转让股份性质 |
□ 无限售流通股 □ 限售流通股 □ 非流通股 |
|||||||||||
拟转让股份比例 |
% |
|||||||||||||
受让方二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
填表说明(填表说明无需打印提交):
此表格适用于本次协议转让涉及多个受让方的情形,表格形式为样表,请根据受让方实际数量如实增加表格数量,每页至多2个表格。
附件7: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办理承诺函
上证股违约处置确字[20 ]第 号( - )
出让方 、受让方 、质权人 (以下统称办理人)因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申请转让上市公司 (证券简称) 股(拟转让股份数量)股份。办理人已充分知悉并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人确认并承诺:
1.办理人提交的全部股份转让办理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2.办理人已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地就本次股份转让履行了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
3.办理人保证本次拟转让股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司法、仲裁程序、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的情形(已提供法院出具的同意本次转让的司法文书的除外),也不存在上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不予受理协议转让的其他情形。
4.办理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法律障碍,或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时相关障碍能够消除。
5. 办理人保证拟转让股份为合法取得并有权处置,本次股份转让不损害其他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如存在任何权利障碍或引发任何纠纷,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6.办理人保证本次股份转让不构成短线交易,不违反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形。
7.办理人承诺,在本次股份转让后减持股份的,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文件当前及今后作出的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包括股份减持相关政策解答口径等文件明确的要求。
出让方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转让双方承诺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并分别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出让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特定股份的,转让双方承诺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任意连续90日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规定,即全部出让方和受让方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遵守《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8. 办理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本次协议转让后受让方持股比例达到5%以上,或者受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受让方承诺自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后6个月内不得卖出公司股份。
9.办理人保证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协议转让真实、合法、合规,且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10.办理人承诺,本次协议转让的全部出让方、受让方同时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一次性完成过户登记。
11.办理人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经上交所受理后,至本次股份转让过户完成之前,相关协议、批复或者其他材料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办理人在本承诺函中确认、承诺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办理人将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及时通知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终止办理,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办理人承诺,如提交的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合法合规等情形或者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并自愿接受上交所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出让方: (盖章) 受让方: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质权人: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1: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信息表
(适用于初始交易)
编号:
交易信息 |
初始交易成交编号 |
|
合约购回日期 |
|
|
初始交易日期 |
|
质押标的证券代码 |
|
||
融入方应付金额(元) |
|
质押标的证券数量(股) |
|
||
质押标的证券简称 |
|
质权人实体性质 |
|
||
质押标的证券是否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融出方账户名称 |
|
||
质权人名称 |
|
融入方账户名称 |
|
||
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
|
履约保障比例 |
|
||
融出方属性 |
|
融入方股东性质 |
|
||
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违约情形 |
|
||||
协议转让安排 |
拟转让股份冻结申请书编号 |
|
|||
初始交易质押登记日期 |
|
||||
该笔初始交易中拟转让数量(股) |
|
||||
受让方账户名称 |
|
||||
受让方证券账号 |
|
||||
拟转让价格(元) |
|
||||
就该笔初始交易,受让方受让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拟转让价格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比值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处置安排 |
|
||||
我公司确认本信息单列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的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承诺本信息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我公司已对本协议转让事项进行核查,确认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如本申请单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融出方属性填写“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实体性质”一栏,境内法人(或其他机构)按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列明的类型填写,例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境外法人填写境外法人;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资管产品等按照所属类型如实填写。
3.融入方股东性质填列股东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融入方应付金额指证券公司填写本申请单之日前一交易日,融入方尚需支付给融出方的资金余额。
5.质押标的证券数量指证券公司填写本申请单之日前一交易日实际质押的证券数量。
6.履约保障比例指证券公司填写本申请单之日前一交易日证券公司合并管理的履约保障比例。
7.拟转让股份冻结申请书编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该笔股票质押提供的质押编号(以ZYG开头)。
8.申请表中的金额,请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附件8-2: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
协议转让信息表
(适用于补充质押)
编号:
|
补充质押交易成交编号 |
|
该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交易成交编号 |
|
|
补充质押交易日期 |
|
合约购回日期 |
|
||
融入方应付金额(元) |
|
||||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简称 |
|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代码 |
|
||
质押标的证券是否属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补充质押标的证券数量(股) |
|
||
质权人名称 |
|
质权人实体性质 |
|
||
融出方证券账户号码 |
|
融出方账户名称 |
|
||
融出方属性 |
|
||||
融入方证券账户号码 |
|
融入方账户名称 |
|
||
融入方股东性质 |
|
履约保障比例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违约情形 |
|
||||
协议转让安排 |
拟转让股份冻结申请书编号 |
|
|||
补充质押登记日期 |
|
||||
该笔补充质押中拟转让数量(股) |
|
||||
受让方账户名称 |
|
||||
受让方证券账号 |
|
||||
拟转让价格(元) |
|
||||
就该笔补充质押,受让方受让数量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
拟转让价格与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股票收盘价格的比值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处置安排 |
|
||||
我公司确认本信息单列明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已进入违约处置程序,拟转让的股票质押登记已满12个月,承诺本信息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我公司已对本协议转让事项进行核查,确认其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如本信息单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公司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注:1.融出方属性填写“自有资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2.“实体性质”一栏,境内法人(或其他机构)按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列明的类型填写,例如,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境外法人填写境外法人;自然人填写自然人;资管产品等按照所属类型如实填写。
3.融入方股东性质填列股东是否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融入方应付金额指证券公司填写本信息单之日前一交易日,融入方尚需支付给融出方的资金余额。
5.质押标的证券数量指证券公司填写本信息单之日前一交易日实际质押的证券数量。
6.履约保障比例指证券公司填写本信息单之日前一交易日证券公司合并管理的履约保障比例。
7.拟转让股份冻结申请书编号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该笔股票质押提供的质押编号(以ZYG开头)。
8.信息表中的金额,请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附件9:
质权人同意函
(参考格式)
XXXX年XX月XX日,XXX与XXX签订了股权质押协议,XXX将其持有的XX股XXX公司(股票代码:XXXXXX)股票质押给XXX。
经质押双方协商一致,XXX作为质权人同意XXX将质押股份中的XXX股以X元/股的价格转让给XXX。
XXX公司(盖章)/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1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授权委托书
(参考格式)
兹授权×××(身份证号:××××××××××××××××××)代表×××公司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转让本公司持有(证券简称)“××××”(股票代码:××××××)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手续。
授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附件11: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情况说明要点
(适用于出让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一、协议转让具体情况
此次协议转让的双方主体、数量、比例、价格等,及出让方的职务。
二、公司董事会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1.出让方本次协议转让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等关于股份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
2.出让方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股份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出让方自行承诺(如有)的不得转让的情形。
3.出让方本次协议转让不违反公司章程。
×××公司(公司公章或者董事会章)
年 月 日
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