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广东生物超算与健康产业大数据应用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Alliance for Super Computing and Big Data Applications in Health Industry)。
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
粤高性能学字[20150601]号
广东生物超算与健康产业大数据应用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生物超算与健康产业大数据应用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名称为 Guangdong Alliance for Super Computing and Big Data Applications in Health Industry)。
第二条 联盟是由生物与健康领域从事新型计算系统与应用研究和工程实现的企业、大学、研究院所等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自愿组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非营利性技术创新合作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联盟的宗旨: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企业、大学和研究院所等机构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通过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和集成发展,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联盟接受相关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积极组织联盟力量为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产业决策咨询服务。
第五条 联盟对外常设机构为联盟秘书处,联盟秘书处挂靠单位为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第二章 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联盟产业技术创新目标:
(一)全面深入研究新型计算系统与及其在生物与健康产业应用的新概念和新理论,提出新型计算系统与应用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探索新型计算系统体系结构创新之路。
(二)突破制约新型计算结构与应用产业发展的共性、关键和核心技术。
(三)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装备水平,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升级。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
(一)围绕产业技术创新的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开展技术合作,突破核心技术,形成产业技术标准,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综合竞争实力。
(二)实现联盟成员单位的创新资源有效分工、合理衔接,形成公共技术支撑平台。
(三)实行知识产权分享,促进国际、国内技术合作与交流,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四)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增强产业持续创新能力。
第八条 联盟成员中大学和研究院所等机构将通过原始性创新和前沿技术的突破,为联盟的技术创新提供持续的支撑和人才保证,企业将通过工艺和工程技术的开发加速联盟内技术成果向产业化的转化,并通过持续的发展需求和资源支持为联盟技术成果搭建产业化平台。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盟组织机构由理事会、专家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
第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联盟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每届任期三年,换届改选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可以连选连任。联盟设理事长单位一名,副理事长单位若干名,由理事会成员单位选举产生;理事长单位和副理事长单位的分管领导分别担任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为联盟的负责人和对外代表。
第十一条 理事长单位由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推荐后经选举产生,副理事长单位由生物医药专业委员会推荐后经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理事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审议和表决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联盟章程修改案;
(四)审议专家委员会工作职责和组成;
(五)审议联盟技术方向和重点发展任务;
(六)审议联盟经费的筹措和使用等事宜;
(七)审议联盟成员的加入、退出或除名;
(八)批准联盟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以会议作为决策方式,其议事规则如下:
(一)由理事长或经理事长授权的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
(二)二分之一(含)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会议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含)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理事会提议或二分之一(含)以上理事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四)理事会会议内容应提前通知理事会成员。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咨询机构,由国内外知名技术、经济、法律和管理专家组成,由理事会聘任,人数在 15 到 21 人。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针对联盟产业技术创新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重点发展方向和保证措施的战略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凝练提出联盟重大项目建议和滚动支持建议,对联盟项目实施进行评估指导和检查监督;
(三)联盟理事会委托的其他战略咨询事项。
第十五条 秘书处是联盟常设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拟定章程及修正案草案;
(三)拟定联盟管理制度及修正案草案;
(四)管理联盟的所有文件档案和其他资料;
(五)组织实施联盟工作计划,并负责联盟的对外宣传;
(六)处理联盟的日常管理事务;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六条 秘书处管理机制。
(一)秘书处日常工作由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负责;
(二)联盟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联盟秘书处的日常联络工作,包括参加联盟的各项活动、承担联盟委托的工作、及时反馈联盟成员的产业技术服务需求及对联盟工作的建议、及时准确地向联盟提供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产业技术信息资料等等。
第四章 成员管理
第十七条 承认联盟章程、自愿参加联盟活动的团体均可申请加入联盟,鼓励和接纳有志于生物超算与健康产业大数据应用领域技术创新研究的机构团体加入联盟。
第十八条 联盟成员应是生物超算与健康产业大数据应用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大学、研究机构,其中理事单位应在该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权利包括: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联盟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盟活动和了解联盟工作动态;
(四)享受联盟服务的权利;
(五)按照约定享有联盟专利和技术成果的使用以及获取推广应用收益的权利;
(六)自由加入和退出联盟。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义务包括: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执行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联盟的团结和合法权益,保护联盟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三)完成联盟委托的工作;
(四)优先和优惠向联盟成员开放使用本单位的相关资源。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加入流程: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加盟申请;
(二)经联盟秘书处审核后,由理事会进行加入审批;
(三)联盟秘书处向新加入成员颁发联盟成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的退出。联盟成员向联盟秘书处提出书面退出联盟通知并交回联盟成员证书,成员资格即告终止。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的除名。联盟成员如严重违反联盟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的,经秘书处查实无误并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经费来源渠道的不同,联盟立项项目分为政府资助项目、联盟自立项目和外部委托项目三类。
第二十五条 政府资助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相关科技和产业发展规划,结合联盟技术创新目标,整合联盟资源,以联盟名义向国家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在联盟内部合作开发的项目。财政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同项目申请书保持一致,其经费来源为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联盟自立项目是指由联盟专家委员会依据联盟产业技术创新目标凝练提出的有利于行业和联盟发展的竞争前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为争取相关科技计划项目而进行的预先研究,通过择优或评审方式在联盟内部确定承担单位,其经费来源为联盟自筹。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战略发展规划的联盟自立项目,联盟将积极向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和科技计划推荐。
第二十七条 外部委托项目是指外单位委托联盟开展的技术研究工作,签订横向产学研合作协议,通过招标或评审方式在联盟内部确定承担单位,其经费来源为任务需求方或任务委托方。
第二十八条 联盟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和对外联系等工作由联盟秘书处统一负责,并代表联盟同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签署课题合同任务书。
第二十九条 联盟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负责过程管理并承诺提供项目(课题)研究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必要资源。
第三十条 项目(课题)验收工作按照国家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的方式组织实施。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联盟经费由秘书处依托单位开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委托秘书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的制度和规定,每年以财务报告形式报理事会审查并在必要时接受理事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财务报告拟制需求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支持。
第三十二条 联盟经费的来源:
(一)政府项目资助;
(二)社会或个人捐赠;
(三)后续加入联盟单位的支持经费;
(四)联盟初创单位支持的经费;
(五)知识产权经营和技术产出等合法活动的收入;
(六)风险投资;
(七)银行贷款;
(八)利息。
第三十三条 联盟经费支出分为办公经费支出和项目经费支出,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预算、过程控制和全面成本核算。其中,联盟办公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经费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联盟办公经费支出主要用于秘书处日常运行经费及专职人员报酬、专家咨询费用、联盟专利许可管理的必要费用、联盟期刊印制、网站维护升级费用以及对外宣传等公共支出。
第三十五条 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监督;国家拨款的必须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遵照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联盟的合法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联盟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从联盟领取报酬,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解决。确有需要,经理事会批准,专职工作人员的报酬可由联盟经费支付。
第七章 内部资源共享
第三十八条 积极组织联盟成员的内部交流活动,基于联盟共同技术愿景,在竞争前技术研究中整合联盟资源,通过协同合作实现成果共享。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成员单位的优势和专业领域特点,确立一批对联盟成员开放的实验室和中试基地/成果转化基地,对联盟成员实行优先、优惠或免费使用,并通过分工合作,完成产业不同技术衔接领域和阶段的研发。
第四十条 联盟成员单位承诺在联盟需要的情况下积极提供技术人员组建联盟技术团队共同承担竞争前研发项目,并保证其工作时间。
第四十一条 通过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和联盟成员自筹等方式,逐步建立联盟内高水平、特殊实验平台和试验基地,提升科技资源共享与创新能力。
第四十二条 建立联盟网站,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促进联盟成员单位的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条件成熟可面向行业开展服务。
第八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三条 联盟成员在加入联盟前和在联盟组织的项目以外、未利用联盟资源和条件自行研发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仍归其享有。
第四十四条 联盟成员在承担联盟组织的项目时,应事先共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明确各自投入的现有知识产权及其权利共享的范围和方式,约定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原则以及相关技术保密问题。国家资助项目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联盟成员在执行联盟组织的项目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许可、实施转让,应优先和优惠在联盟成员内部进行,也可通过相关各方互相对等授权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联盟将积极创造条件、打造品牌,为联盟成员知识产权对外授权许可、实施转让提供中介服务,并提取相应的服务费,具体比例由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联盟项目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需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合作各方共同申请专利前,应签署共同申请专利和确认专利权益的协议,明确申请专利的费用以及专利年费的分担内容,申请人排名按约定的单位排名执行;一方书面确认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方可申请专利,其申请费及专利年费由申请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联盟成员均有保护联盟技术秘密的义务。联盟项目启动之前需签订技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不得违背联盟章程或协议的有关规定。在联盟项目开发产生的技术成果中,对于符合技术秘密保护条件的技术,包括专利申请前技术,合作各方均应提出,经共同认定后成为合作各方的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第四十九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或者被联盟除名后,除执行联盟组织的项目期间所拥有或共同拥有的知识产权能够继续拥有外,不再享有按协议书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但仍应承担保守联盟及联盟成员技术秘密的义务;对已经许可联盟其他成员在联盟项目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相应联盟成员仍有权按原有条件继续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对于风险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委托研究等需以法人身份对外签署合同(协议)的,由联盟授权秘书处依托单位或其他联盟成员单位代表联盟办理,并书面约定联盟全体成员对合同(协议)中权益分配归属、违约责任等相应条款承担连带责任。联盟授权书应作为所签署合同(协议)的附件。
第五十一条 联盟内部出现争议时,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方式处理,无约定或争议未能解决时由秘书处协调。
广东省高性能计算学会
20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