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平安境外旅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B 款)条款
(平保养发[ 2009] 109 号,2009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第三条 投保对象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为常驻地,身体健康的居民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未成年人参加本保险时需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
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固定居住地址。被保险人在其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紧急救援的,本公司提供 24 小时救援热线电话(以下简称“救援电话”)服务,并通过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并由救援机构安排进行医疗治疗的,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就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承担给付医疗费用的责任。但每一事故或急性病医疗费用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的医疗费用总额以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费用项目包括:
1.住院医疗费用;
2.门诊医疗费用,不含紧急牙科治疗费用;
3.辅助设备费用,且不超过约定的该项费用限额。
(二)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授权医生确认需要以缓解疼痛为目的的牙科治疗,包括简单的或临时的、为了恢复假牙和替换牙齿功能的填补或修补治疗,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每一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牙科门诊费用低于约定免赔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且本公司累计承担费用总额(包括初诊和复诊)以其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紧急救援保险金
1.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的授权医生(以下简称“授权医生”)确认需要医疗援助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至距事发地最近的医院就医或安排离事发地最近的医生至事发地为被保险人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事发地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转送到更适合其治疗的医院并承担相应的运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事发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所在地及其合理路程范围内的医院的医疗条件无法满足被保险人治疗的需要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常驻地的医院或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医院治疗并承担相应的转送费用。如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2.转送回国
对被保险人的治疗措施结束后,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并将尽可能使用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含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以下同)。若被保险人的原始回程票因救援过程而失效,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被保险人的回程票费用。若被保险人未购买原始回程票,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如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病情需要或被保险人所在地法律要求,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派遣医护人员护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后,本公司对其该次保险责任结束。
3.家长陪同子女住院
未满 12 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一位家长陪同住院;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承担该家长陪同住院或酒店住宿的费用。
4.安排子女回国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时,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经济交通方式送其子女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将尽可能使用其子女的原始回程票。若被保险人的子女无原始回程票的,则被保险人的子女自其所在国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回程票费用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运送或送返导致的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本公司累计承担安排就医和紧急医疗转送、转送回国、家长陪同子女住院及安排子女回国等保险责任各项费用的总额以被保险人的紧急救援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紧急救援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超过保险金额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四)遗体安排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身故的,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
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责任及相关费用,但累计承担费用总额以各方式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1.遗体转送回国
在相关法律的许可下,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送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离其常驻地最近的国际机场并承担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将被
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
2.遗体火化和骨灰转送回国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火化,并用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送至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常驻地。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承担火化费用和骨灰盒转送回国的费用。
3.就地安葬
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任何未经救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批准并安排的遗体安排费用。如果在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因身体状况不允许或其它客观原因无法通知救援服务机构,本公司有权参照在相同情况下若由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或安排服务所需要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中涉及到的各项费用均按费用实际支付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基准汇率换算成人民币。
第五条 其它医疗援助事宜和行政援助事宜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可通过救援电话求助,本公司将通过救援机构提供相应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一)医疗援助事宜
1.医疗服务信息咨询
被保险人有医疗需求,但对当地医疗机构情况不了解时可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向救援机构咨询当地医疗机构的信息。
(1)提供的信息以救援机构数据库系统及信息服务中心所能提供的信息为限;
(2)提供的信息包括当地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开放时间、可能提供的特殊诊疗项目和特殊设施及使用的工作语言等;
(3)提供的信息不包括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和医疗需求有关的特殊信息。
2.医疗专家咨询
被保险人身体不适而有医疗咨询必要时可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由救援机构安排医
生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或建议。
(1)救援机构的医生将直接向被保险人提供医疗咨询;
(2)救援机构的医生将保证能使用英语进行交流,同时根据值勤表的安排,轮值医生也可能可以使用其它语言进行交流;
(3)救援机构的医生将对被保险人所有个人信息保密;
(4)救援机构可能会以摘要的方式将提供的医疗咨询或建议提交给本公司。
3.安排医生上门诊疗
被保险人身体不适而有治疗必要时可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安排医生至被保险人所在地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1)救援机构可安排医生至被保险人所在的宾馆、临时住所或其它地点提供上门服务;
(2)提供上门服务仅限于有合适的医疗设施的地区,并以救援机构能找到合适的医生为前提;
(3)被保险人应向救援机构提供有关其所在地址、联系电话和当地语言的详细信息;
(4)实际承担医疗责任的是提供上门服务的医生,救援机构仅承担联络和协调职能。本公司和救援机构
均不承担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责任。
4.紧急药物递送
被保险人身体不适需要药物时可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救援机构将根据被保险人的
要求,递送药物至被保险人所在地。
(1)药物递送仅限于有合适的医疗设施的地区,并以救援机构能找到合适的医生为前提;
(2)药物递送的前提条件是被保险人能够提供合适的医疗档案(例如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港、澳、台地区除外)就诊时的处方);
(3)被保险人应向救援机构提供有关其所在地址和联系电话的详细信息;
(4)出售药物的药店承担药物的相关责任,救援机构仅承担联络和协调职能。本公司和救援机构均不承担可能产生的药物的相关责任。
(二)行政援助事宜
1.旅行前的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出行前,可通过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咨询目的地的天气状况、空气质量、旅馆等资料。
2.紧急口讯传递
在紧急情况下,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按照被保险人指定的电话向其家属传递紧急口讯。
3.翻译服务
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本公司可通过救援机构安排专人为被保险人提供翻译服务。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突发急性病以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开始旅行前执业医师已告知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不适合旅行,或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诊疗或就医;
(二)紧急救援和治疗期间购买报纸、租借电视机、使用电话或其它非医疗设施的费用;
(三)被保险人患癌症、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四)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五)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六)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九)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十二)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四)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十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十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七)被保险人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
(十八)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训练或比赛;
(十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或恐怖行为;
(二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七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费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和相应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
得变更。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期间
(一)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可选择被保险人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也可选择保险期间为 1 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
(二)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被保险人于约定的离境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生效,至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终止日北京时间 24 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三)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 1 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多次进行境外旅行,本公司承担每次旅行最长不超过约定天数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次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出境手续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出境后约定最大天数当天北京时间 24 时或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完成入境手续时终止(两者以较早者为准)。
第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第十一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紧急救援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和紧急救援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报警中心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紧急救援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因不可抗力或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须急救而无法及时联系救援机构,待条件许可时,应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紧急救援责任和相关的费用。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被保险人发生所有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均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通知本公司授权的救援机构并由本公司通过救援机构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本公司不接受任何非通过救援机构提出的索赔。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
算。
第十五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第十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八条 出境日变更和撤消投保处理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申请变更被保险人的出境日。被保险人需推迟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原约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被保险人需
提早出境的,投保人须在变更后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变更出境日书面申请后,为投保人办理出境日变更手续。
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消投保,但须在原约定出境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北京时间 12 时前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本公司将于接到投保人撤消投保申请后,对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
(一)投保人选择单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得申请解除本合同。
(二)投保人选择保险期间为 1 年、被保险人可在保险期间内多次旅行的保障形式的,如投保人申请解
除本合同,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释义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常驻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被保险人的日常居住地,以投保人投保时申
报的被保险人地址为准。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指持有相关护照、回乡证或台胞证的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人士。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突发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出境旅行前未曾接受诊断及治疗且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
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指同样性别、年龄所患类似病症或伤害的患者,在接受类似的治疗、服务及所用材料后实际支付的、不超过所在地同档次医疗服务机构的总体费用水平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
(一)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使用的医院床位(不包括观察病房之床位、陪人床、家庭病床)的费用。
(二)手术费
手术指被保险人为治疗疾病、挽救生命而施行的手术,不包括活检、穿刺、造影等创伤性检查以及康复
性手术。
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辅助费、
材料费、一次性用品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
(三)药费
指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用药范围内的中、西药费用。
(四)治疗费
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医学手段而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
用,包括注射费、机疗费、理疗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
(五)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费用,包括护工费、消毒费、换药费、陪人费、煎药费、烤
火费。
(六)检查检验费
指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医处费、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费和血、尿、便常规检查费。
(七)特殊检查治疗费
包括 CT、ECT、彩超、活动平板、动态心电图、心电监护、介入治疗、PCR、体外碎石、高压氧、体外
射频、核磁共振、血液透析等大型和高费用检查治疗项目费。
(八)救护车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
【辅助设备费用】指由于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急性病而首次使用的非医疗的辅助性设备发生的费用和/或租借费,包括租拐杖、轮椅等费用。
【经济交通方式】指救援机构根据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的实际状况,在不影响被保险人救治的前提下为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子女安排的最经济合理的交通方式。救援机构将尽可能使用正常运营的客运交通方式。
【原始回程票】指被保险人出境旅行前购买的从旅行目的地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
除外)的机票、火车票、汽车票或轮船票等。
【执业医师】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
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症),这些疾病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的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些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 100 毫克。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
标准,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
1 日的按 1 日计算。
净保险费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各项费用(含营业费用、代理费、
各项税金、保险保障基金等)后的余额,扣除部分占所交保险费的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