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人壽保險 (亞洲) 有限公司在香港是一間獲授權之保險公司,授權承保 A 類、C 類及 I 類之長期保險業務,其註冊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一號時代廣場一座四十樓。
本文列出閣下與標準人壽保險 (亞洲) 有限公司所簽訂合約之法律條款及條件。
「盈聚 101」投資計劃保單條款
「盈聚 101」投資計劃是一項由標準人壽保險(亞洲)有限公司提供的定期保費投資相連人壽保險計劃。
標準人壽保險 (亞洲) 有限公司在香港是一間獲授權之保險公司,授權承保 A 類、C 類及 I 類之長期保險業務,其註冊地址為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一號時代廣場一座四十樓。
標準人壽保險 (亞洲) 有限公司對本保單條款所作之任何xx及所載之任何資料於刊發日期之真確性負上全部責任。
若閣下全數支付保單附表內列明已到期之供款,本公司將根據本文所述之條款及條件及保單附表或任何附貼批註之任何附加條款及條件支付保單之款項予閣下或任何有權接納該等金額之其他人士。
聯絡地址: 標準人壽保險(亞洲)有限公司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一號時代廣場一座四十樓電話: (00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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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與本公司所簽訂之完整合約乃由本文所載之條款及條件、所附之保單附表及附貼批註、閣下申請本保單之申請書、本公司所收取有關受保人之任何醫療證明組成。
1 釋義
在本保單條款中:
(i) 表明單數的字眼亦包括複數,反之亦然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
(ii) 表明一種性別的字眼亦包括另一性別,反之亦然 (除非內文另有規定)。
累積供款戶口指為記錄分配至閣下的累積供款單位作賬面紀錄而設之名義賬戶。
累積供款戶口費用指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的累積供款戶口費用。
累積供款單位指於有關最初供款期後的定期供款及所有單一投資供款分配之單位。
行政費用指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的行政費用。顧問費用指保單附表內列明為顧問費用之費用。
受益人指有權獲得本保單之身故賠償的一名或以上人士。供款年期指保單附表內列明之供款年期。
客戶保障聲明書指客戶需填妥根據壽險轉保守則之客戶保障聲明書以防止誘導轉保的情況出現。此聲明書之格式附於此保單內的申請表中。
身故賠償指就單一保單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中最後一位在生之受保人)身故後本公司應付之賠償金。
退保費用指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的退保費用。
基金指本公司設立及/或營運之基金,其開設之目的為讓閣下根據本保單分配投資金額。基金和投資選擇兩詞可替換地使用。
基金賬戶,就閣下投資金額分配至各基金之有關賬戶而言,指分配予閣下之有關基金單位之名義賬面紀錄。
基金賬戶價值,就閣下基金賬戶而言,每一基金之基金賬戶於估值日之價值,其計算方法為 : 將該基金於估值日之單位價格乘以閣下有關基金之基金賬戶中當時所有之單位數目。
基金運作日,就投資於一個集體投資計劃之基金而言,指該集體投資計劃中之股份或單位每個被估值及可被發行或贖回的日子。
基金轉換指閣下可要求將閣下任何基金之全部或部份基金賬戶價值轉換至本保單內一個或以上之其他基金。
香港營業日指銀行於香港全日營業處理日常業務之日子 (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除外) 。
最初供款戶口指為記錄分配至閣下的最初供款單位作賬面紀錄而設之名義賬戶。
最初供款期,就各最初供款戶口而言,指由最初供款戶口成立起計,並根據保單條款第 5.1 條所顯示的首數月。
最初供款單位指於有關最初供款期內以所有定期供款分配之單位。
投資金額指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並扣除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的有關保費費用後之金額。
大額獎賞指保單條款第 9 條所列明的大額獎賞。受保人指保單附表內列作受保人之人士。
保單指本「盈聚 101」投資計劃保單。
保單賬戶指最初供款戶口及累積供款戶口。
保單週年指本保單生效期內,每年與保單生效日同月同日之日期。
保單貨幣指保單附表內列明之貨幣。HKD、USD、GBP、JPY、EUR分別為港幣、美元、英鎊、日圓、歐羅的代號。
保單費用指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的保單費用。
保單簽發日指保單附表內列明為保單簽發日之當日。保單期滿日指保單附表內列明為保單期滿日之當日。
保單月指在本保單生效期內,起始於每月與保單生效日同日之每個曆月。
保單持有人指保單附表內列作保單持有人之人士。保單附表指附於本保單之保單附表。
保單生效日指保單附表內列明為保單生效日之當日。保費費用指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的保費費用。
定期供款指保單附表內列明於本保單內應付之定期供款或任何增加的定期供款。
定期提款指閣下可要求以本公司同意的模式定期作出的一序列提款。惟閣下需填寫及遞交由本公司提供的相關表格。
單一投資供款指閣下可要求於本保單內應付之一次性單一投資金額。
退保指取消本保單。
轉換費用指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之轉換費用。單位,就每種基金而言,指該基金之賬面單位。
單位價格,就每種基金而言,指按照保單條款第 14.3 條計算之每個基金單位之價格。
估值日,就每種基金而言,指各個為香港營業日及 (如適用) 同時為基金運作日之日子。
提款指閣下可要求從閣下於任何基金之基金賬戶價值中提取部份款項。
本公司指標準人壽保險 (亞洲) 有限公司。
閣下指本保單之保單持有人,即保單附表列明之保單持有人。
2 一般條款
2.1 適用法例及司法管轄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之法例為本保單之依據法例,並為一切有關詮釋之法律根據。就著本保單所衍生及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和申索,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將享有非專屬司法管轄權。
2.2 冷靜期
(i) 閣下可於本公司 (a) 交付保單或 (b) 發出有關通知書(用以向閣下或閣下的代表說明保單已經簽發及本條款所述的撤銷權利的屆滿日期)起計的 21 天內(以較早者為準),要求撤銷保單。
(ii) 如閣下欲在上述冷靜期內取消保單,閣下須向本公司發出閣下已簽署的書面通知及本公司須直接收到該份書面通知。聯絡地址為:
標準人壽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一號時代廣場一座四十樓
此通知須於本公司交付保單或發出上述通知書予閣下或閣下的代表後(以較早者為準)起計的 21 天內送抵本公司。本公司在接獲書面通知後,會不帶利息退還已繳付之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惟本公司會於退款中扣除市值調整費用,以彌補本公司將任何用已繳交保費購買的資產於當時變現所招致之投資損失。如果本公司已就索償作出賠款,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將不予退還。
2.3 繳費方式
閣下可在本公司於申請文件上列明之繳費,及在本公司於處理時所釐定的繳費方式繳付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所有應向本公司繳交的款項須交往於香港的註冊辦事處或本公司指定的任何其他地點。
2.4 自殺
x(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不論在神志清醒或精神錯亂之情況下,在某一定期供款或單一投資供款生效日起計 12 個月內自殺身故,本公司在本保單下的責任將僅限於:
(i) 就(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身故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而在身故日已成立達至或多於
12 個月的最初供款戶口或就單一投資供款成立的累積供款戶口(如有),及就定期供款成立的累積供款戶口而言,該等戶口總額的 101%;
(ii) 就(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身故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而在身故日已成立少於 12 個月的最初供款戶口及就單一投資供款成立的累積供款戶口而言,所有付予該等最初供款戶口及累積供款戶口的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的總額,惟需先扣除任何自該等賬戶的提款及索償;及市值調整費用,以彌補本公司將任何用已繳保費購買的資產於當時變現所招致之投資損失。
2.5 不可爭議
(i) 倘閣下或受保人沒有披露任何重要事實,或對任何重要事實作出失實之xx,若當中並無欺詐成份,在受保人有生之年本保單自保單生效日起計已生效兩年,本公司將不會因此而取消本保單。重要事實乃指可能影響本公司所作有關承保本保單之決定或影響本公司就本保單所收取之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之事實。
(ii) 除另有規定外,本條款將適用於本保單任何附表。
2.6 失實年齡或性別
x保單附表內列明之受保人出生日期或性別與事實不符,則本保單所產生之應付款額及每筆賠償金,將根據已繳付的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以真實年齡或性別所應投保之款額或賠償計算。
2.7 付款貨幣
x保單將以保單貨幣支付款額。本公司可酌情決定接受閣下以保單貨幣以外之貨幣支付款額,惟本公司將會按處理款項當日之兌換率
(由本公司釐定)兌成保單貨幣。
2.8 情況改變
倘於本保單生效期內出現以下情況,本公司可隨時更改或修訂保單條款而不須閣下之同意:
(i) 由於法律更改或在本公司控制範圍以外之其他情況,以致執行任何保單條款已不可能或不可行;或
(ii) 課稅規例改變;或
(iii) 本公司須向政府繳付徵費。
本公司保留權利以合理的金額不時更改本保單條款之最小、最大價值和水平,以反映本公司提供本保單的管理、規格和費用的任何改變。此修正或更改會以公平及合理的原則由精算師或其他專業人士釐定。
本公司會預先給予閣下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其他通知期,至本公司最後得知之閣下通訊地址以解釋有關更改。
2.9 通訊地址
根據本保單發送之任何通知將郵遞至閣下通知本公司之最新地址,而郵遞後 48 小時內將被視為已由閣下收取。
2.10 保單終止
在不抵觸保單條款第 2.2 條下,本保單將於下列情況出現後 (以最早者為準) 自動終止:
(i) 於任何有關最初供款期內沒有在供款到期日的 31 日內全數繳交定期供款;或
(ii) 保單賬戶之價值,
(a) 緊隨在提款或定期提款後,或
(b) 當本保單變為付清保單期間(即在停止繳交供款期間),
少於當時生效之最低保單價值(但如付清保單的保單賬戶價值因為市場浮動因素而低於當時生效之最低保單價值則不受此限);或
(iii) 保單賬戶之價值成為零;或
(iv) 退保生效日;或
(v) 已發放身故賠償;或
(vi) 就(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年紀較輕之受保人年屆 100 歲當時或之前一個保單週年日(即保單期滿)。
如屬上述(i)、(ii) 及(iv) 項情況,本公司將按保單條款第 7 條收取相應的退保費用。
2.11 數位調整
x公司可合理地將任何計算數字調整至不多於小數位後 5 個位。進行此等調整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收費、單位及單位價格的釐定。
3 擁有權條款
3.1 保單擁有權
(i) 在不抵觸本保單條款第 3.2(vi) 條所述之任何不可撤銷之受益人之權利及本保單條款第 3.3 條所述之轉讓的情況下,在保單生效期間,閣下持有此保單內之擁有權的所有權利。
(ii) 倘若同一份保單內有兩位保單持有人:
(a) 任何交易需獲得所有保單持有人的共同同意;
(b) 任何身故賠償將會平均分配給所有保單持有人;
(c) 如任何一位保單持有人身故,該有關資格、權利及利益將自動歸納予在生的保單持有人;及
3.2 | 受益人 | (v) |
(i) | 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在生時,受益人無權對保單作任何干預。 | |
(ii) | 本保單之賠償金將以保單貨幣支付予指定受益人 ; 如無指定受益人,賠償金將歸於閣下 ; 若閣下已去世,賠償金將支付予閣下之遺產執行人或管理人(視乎情況而定)。 | |
(iii) | 受益人若先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其原有利益一概歸於閣下所有;倘若受益人多於一名,而其中一位受益人先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已故受益人的利益將平均分配予其他在生之受益人。 | |
(iv) | 除於投保書或以其他書面方式註明外,若受益人與(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同時身故,本保單之賠償金將按照兩者之中年紀較長者先行身故之原則辦理。 | |
(v) | 於(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在生時及保單生效期內,閣下可向本公司以本公司可信納的方式提供書面通知,更改本保單的受益人。當本公司接獲通知時,此項更改申請將立即生效。 | |
(vi) | 倘閣下已於保單中指定不可撤銷之受益人,閣下更改保單之受益人及/或其享有之賠償比例時,須經該等不可撤銷受益人之書面同意。 | |
3.3 | 轉讓通知 |
(d) 假如兩位保單持有人同時身故,本公司將會按本保單的條款將此情況視為較年長者早於較年輕者身故。
倘閣下欲將本保單之法律權益轉讓予他人 (「轉讓」) ,本公司須接獲閣下提交有關轉讓本保單之正式通知書,而該通知書須送交本公司之註冊辦事處。在本公司接獲有關已轉讓本保單之正式通知書前,將不受該轉讓約束,而本公司也將不對任何企圖或試圖之轉讓之後果、有效性或影響負責。
4 保障條款
4.1 身故賠償
(i) 如果本保單維持生效,而本公司已接獲可信納之證據,足以證明(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已身故,本公司將於收到本公司可信納之一切已填妥之有關文件後下一個估值日後(按保單賬戶內的基金估值日計算,並以較後者為準) 的 15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保單貨幣發放身故賠償予有權享有該等款項之人士。本公司亦可能要求出示遞交申請書時(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
(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所提供與重要事實有關之其他文件或資料。該等款項繳清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之所有責任將解除。
(ii) 倘若保單附表列出多於一位受保人,身故賠償將於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身故後才會支付。本公司只會作出一次身故賠償。
(iii) 在不抵觸保單條款第 2.4 條下,身故賠償的金額為保單賬戶價值的 101%。
(iv) 倘若受保人在 65 歲或以前因意外而導致身故,或若多於一位受保人則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在 65 歲或以前因意外而導致身故,而「意外」指不能預計、不平常及非故意的外來事件或連續的與暴力相關的事件,而該等事件均外來而顯見的;而在不抵觸保單條款第 4.1(v)條下,本公司會額外作出相等於(a) 最初供款戶口價值的 10%金額 ; 或 (b) 根據以下所述之最高賠償金額,以較低者為準。
保單貨幣 | 最高賠償金額 |
港幣 | 80,000 |
美元 | 10,000 |
歐羅 | 10,000 |
英鎊 | 6,667 |
日圓 | 1,300,000 |
若(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因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致死亡或受傷,均不獲以上所列之額外賠償:
(a) 自殺或故意自我傷害,不論神智是否正常;或
(b) 處於瘋狂、神經錯亂或情緒波動狀態;或
(c) 受到未經註冊醫生處方的藥物、酒精或催眠藥影響;或
(d) 吸入氣體或濃煙,引致中毒或窒息(火警引致則除外);或
(e)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侵佔、內亂、革命或任何軍事行動,或恐怖襲擊;或
(f) 參與任何犯罪活動;或
(g) 任何於意外發生前已有的殘疾;或
(h) 懷孕、分娩、流產或墮胎,儘管該情況是因受傷而加速或引致;或
(i) 受毒素或細菌感染;或
(j) 因航空或危險運動導致受傷;或
(k) 受輻射、爆炸或危險性的核子燃料,或其染污物感染,或因此情況引致的意外;或
(l) 身體檢查或健康測試;包括獲取健康證明、因聘請、出門、或因傷病接受並非必須醫治的診斷或治療。
(vi) 若(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於該定期供款的最初供款戶口的生效日起計首 24 個月內身故,本公司將會在該最初供款戶口內扣除保單條款第 8 條所述之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
(vii) 本公司將從本保單支付予閣下之金額扣除任何一切閣下欠本公司的逾期費用。
(viii) 於索償生效日至賠款日之間,閣下將不會獲發任何利息。
(ix) 計算閣下的保單下所持有的單位的估值日為本公司接獲可信納之證據及一切已填妥之有關文件後的下一個估值日。
(x) 當本公司支付身故賠償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的責任將終止。在本保單終止日起,本公司將不會再就本保單下的任何索償承擔任何責任。
5 供款條款
5.1 最初供款期
供款年期 (整年) | 最初供款期 (由最初供款戶口的生效日開始計算) |
5 – 10 年 | 首 18 個月 |
不同的供款年期設有不同的最初供款期。 詳情如下:
5.2
(i)
(ii)
(iii)
(iv)
5.3
(i)
11 – 15 年 | 首 20 個月 |
16 – 20 年 | 首 22 個月 |
21 – 25 年 | 首 24 個月 |
繳交供款
定期供款需根據保單附表內列明之有關供款年期期間支付。
根據閣下所提供的最新投資分配指示,本公司會將定期供款及單一投資供款(如有)扣除保費費用後在 (a) 本公司經銀行確認收妥閣下所繳交之金額並已兌現或 (b) 本公司已完成該付款之內部處理(處理時間視乎不同的繳交方式而有所不同)(以較後者為準)的下一個估值日用作分配基金單位。
當本保單生效時,閣下可於任何時間繳交單一投資供款,惟單一投資供款需受本公司在當時有效的最低供款要求所限。
任何基金的投資分配受本公司當時有效的最低分配要求及行政規則所限。
停止繳交供款
在有關最初供款期內,倘若保單持有人於定期供款到期日後的 31 日內並沒有全數繳交定期供款,本公司將會終止本保
單,並由相關最初供款戶口中扣減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之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及任何相關收費後,退還餘下的退保價值。該等款項繳清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之所有責任將解除。
5.5 保單期滿
(i) 如本保單於保單期滿日仍然有效,本公司會終止本保單,並於保單期滿日釐定本保單賬戶之價值。
(ii) 本公司會於保單期滿日後下一個估值日後(按保單賬戶內的基金估值日計算,並以較後者為準) 的 15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保單貨幣支付閣下本保單賬戶之價值。
(iii) 付款後,本保單將終止,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之全部責任亦會解除。
(iv) 本公司將從本保單支付予閣下之金額扣除任何一切閣下欠本公司的逾期費用。
(v) 於保單期滿日至支付予閣下之保單賬戶之價值日之間,閣下將不會獲發任何利息。
6 理財顧問
(i) 經本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閣下可委任一位理財顧問為代表閣下代為執行保單的基金轉換。同時,閣下需清楚明白閣下對理財顧問的行為或遺漏負上全部責任。
(ii) 如需委任或終止委任理財顧問,閣下須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表格申請,並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
(iii) 本公司保留所有委任或終止委任的權利;或不給予同意由閣下或任何未經事先由閣下或其他有關人士授權的委任。本公司將不會負責因行使此權利而導致的任何實際或預期損失。
(ii) 在任何額外定期供款的有關最初供款期內,倘若保單持有人於相關額外定期供款到期日後的 31 日內並沒有全數繳交額外定期供款,本公司將會終止該相關額外定期供款之最初供款戶口。閣下會被當作已申請把相關最初供款戶口的最初供款單位全數提取。本公司會以保單貨幣,退還有關最初供款戶口下所有的最初供款單位的價值,並由相關最初供款戶口中扣減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之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及任何相關收費。
(iii) 於有關最初供款期後,倘若保單持有人於定期供款到期日後的 31 日內並沒有全數繳交定期供款,本保單將會變為付清保單。閣下的定期供款剩餘的供款年期並不會因在此條款下沒有繳交供款而受影響。
(iv) 當本保單變為付清保單期間,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之任何相關費用仍然會按月繼續從保單賬戶中扣除。當保單賬戶的價值低於最低保單價值要求時,本公司將會終止本保單,扣除保單條款第 7 條所列明之任何相關費用,並以保單貨幣給付保單持有人退保價值。該等款項繳清後,本公司在本保單下之所有責任將解除。但如保單賬戶的價值因為市場浮動因素而低於最低保單價值要求,則本保單不會因此條款下的限制而被終止。
(v) 當本保單變為付清保單後但仍未被終止時,保單持有人可於任何時間重新繳交定期供款。如欲重新繳交定期供款,閣下須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表格申請,並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倘若閣下之申請獲得批核,本公司將會通知閣下。
5.4 更改供款
(i) 保單持有人可要求繳交額外定期供款或單一投資供款,或減少定期供款,惟該定期供款或單一投資供款須受本公司在當時有效之最低供款要求所限,而任何定期供款經減少後須受本公司在當時有效之最低供款要求所限。此外,閣下須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表格申請,並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倘若閣下之申請獲得批核,本公司將會通知閣下。供款的更改將在下一個供款到期日生效。
(ii) 閣下可要求增加定期供款,惟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增加的定期供款將會被視為新的供款並有其獨立的最初供款期、最初供款戶口及供款年期。
(iii) 定期供款可在該供款的最初供款期後減少,惟該定期供款在減少後需受本公司在當時有效之最低供款要求所限。
7 費用條款
7.1 保費費用
(i) 每單一投資供款的保費費用現行為 5%。
(ii) 定期供款的保費費用現行為免費。
(iii) 本公司會收取此項費用。
7.2 保單費用
(i) 本公司會收取保單費用,並將於保單年期內每個保單月月初,於保單賬戶每月按保單賬戶內基金價值的比例贖回適當數量之單位,以作支付保單費用。保單費用會先從累積供款戶口扣除,倘若累積供款戶口的價值不足,保單費用將從最初供款戶口扣除。
(ii) 如保單內多於一項定期供款或單一投資供款,保單費用將按各供款戶口價值的比例從相應戶口中扣除。
(iii) 現行的每月保單費用如下:
歐羅 | 英鎊 | 港幣 | 日圓 | 美元 |
7.5 | 5 | 60 | 975 | 7.5 |
7.3 行政費用
現行的行政費用為每月最初供款戶口價值的 0.5%。本公司會收取行政費用,並於有關最初供款戶口的供款年期內每個保單月月初,於最初供款戶口每月按最初供款戶口內基金價值的比例贖回適當數量之最初供款單位,以作支付行政費用。
7.4 累積供款戶口費用
累積供款戶口費用現行為每月累積供款戶口價值的 0.125%。當累積供款戶口仍有價值時,本公司會收取累積供款戶口費用,並於保單年期內每個保單月月初,於累積供款戶口每月按累積供款戶口內基金價值的比例贖回適當數量之累積供款戶口單位,以作支付累積供款戶口費用。
7.5 退保費用
(i) 倘若最初供款戶口出現定期提款、提款及保單條款第 2.10 條所述之有關情況,本保單將被徵收退保費用,而退保費用的計算方式將以閣下所提款及/或退保的有關最初供款戶口之最初供款單位百分比來收取。本公司會收取此項費用。
(ii) 現時累積供款戶口,或在保單期滿日或在支付身故賠償時,均不徵收退保費用。
(iii) 由有關最初供款戶口成立起計的首 12 個保單月,退保費用為 100%。其後最初供款戶口的退保費用則根據以下之表列釐定 (不足一年當一年計) :
剩餘供款年期 (年) | 退保費用 (百分比) |
24 | 86 |
23 | 83 |
22 | 80 |
21 | 77 |
20 | 74 |
19 | 71 |
18 | 68 |
17 | 65 |
16 | 62 |
15 | 58 |
14 | 54 |
13 | 50 |
12 | 46 |
11 | 42 |
10 | 38 |
9 | 34 |
8 | 30 |
7 | 26 |
6 | 22 |
5 | 18 |
4 | 14 |
3 | 10 |
2 | 6 |
1 | 3 |
0 | 0 |
7.6 轉換費用
轉換費用現行為免費,但本公司保留加入及修訂此項費用的權利。轉換費用(如有)將由本公司收取,且該收費將於進行任何基金轉換時收取。
7.7 顧問費用
根據閣下關於向獲委任的理財顧問支付顧問費用(如有)的協議,顧問費用將於每個保單月月初,於累積供款戶口每月按累積供款戶口內基金價值的比例贖回適當數量之累積供款戶口單位,以作支付顧問費用。
7.8 費用修改
x公司保留權利,預先給予閣下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其他通知期而更改保單收費或施加新收費。
8 額外單位獎賞
(i) 如於相關的最初供款期內每月的定期供款相等或大於每月
90 美元(或其他保單貨幣的等值金額),本公司會根據每次繳交的定期供款而作出額外單位獎賞並分配至閣下所選的基金的最初供款單位內。詳情如下:
每月定期供款相等或大於 | 額外單位獎賞比率 |
90 美元;720 港幣; 60 英鎊;90 歐羅; 11,700 日圓 | 0.1% x 供款年期 |
250 美元;2,000 港幣; 167 英鎊;250 歐羅; 32,500 日圓 | 0.2% x 供款年期 |
600 美元;4,800 港幣; 400 英鎊;600 歐羅; 78,000 日圓 | 0.4% x 供款年期 |
1,200 美元;9,600 港幣; 800 英鎊;1,200 歐羅; 156,000 日圓 | 0.6% x 供款年期 |
(ii) 額外單位獎賞亦適用於額外定期供款,額外單位獎賞將按額外定期供款之金額及供款年期獨立計算。
(iii) 若(就單一保單而言)受保人或(就聯合保單而言)最後一位在生的受保人於該定期供款之最初供款戶口生效日起計首 24 個月內身故,本公司將會在該最初供款戶口內扣除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
(iv) 若保單在相關的最初供款期內被退保或有關最初供款戶口在定期供款相關的最初供款期內被終止,本公司將會在該定期供款相關的最初供款戶口內扣除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
(v) 在相關的最初供款期內,倘若保單持有人於相關定期供款到期日後的 31 日內並沒有全數繳交所有定期供款,保單將會自動終止,同時有關的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亦會從相關最初供款戶口中扣除。
(vi) 在相關的最初供款期內,倘若保單持有人於相關定期供款到期日後的 31 日內並沒有全數繳交任何額外定期供款,該額外定期供款之最初供款戶口將會自動終止,同時有關的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亦會在相關最初供款戶口中扣除。閣下將會被當作已申請把相關最初供款戶口的最初供款單位全數提取。
9 大額獎賞
如所有累積供款戶口的價值於累積供款戶口費用到期日時相等或大於 15,000 美元(或其他保單貨幣的等值金額),以所有累積供款戶口的總價值的百分比計算之大額獎賞,將用以抵銷部份的每月累積供款戶口費用。詳情如下︰
所有累積供款戶口的總價值以 保單貨幣計相等或大於 | 大額獎賞 (每月) |
15,000 美元;120,000 港幣; 10,000 英鎊;15,000 歐羅; 1,950,000 日圓 | 0.005% |
45,000 美元;360,000 港幣; 30,000 英鎊;45,000 歐羅; 5,850,000 日圓 | 0.010% |
90,000 美元;720,000 港幣; 60,000 英鎊;90,000 歐羅; 11,700,000 日圓 | 0.015% |
120,000 美元;960,000 港幣; 80,000 英鎊;120,000 歐羅; 15,600,000 日圓 | 0.020% |
10 基金轉換
於本保單生效期內,閣下可要求本公司將基金轉換。基金轉換須遵守下列條件:
(i) 每個基金之基金轉換金額不可多於閣下有關該基金之基金賬戶價值。
(ii) 本公司可根據保單條款第 7 條,就基金轉換而引入及收取轉換費用。但是,若本公司結束有關基金,引致發生非自願性之基金轉換,本公司將不會徵收任何轉換費用。
(iii) 本公司會於收到閣下之有效基金轉換書面要求後下一個估值日,從閣下有關該基金之基金賬戶價值中扣除基金轉換金額。本公司會於收到基金轉換金額後下一個估值日將基金轉換金額扣除適用之轉換費用後,計入新基金之賬戶價值之內。
(iv) 在申請基金轉換時,閣下須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表格申請,並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倘閣下之申請獲得批核,本公司將通知閣下。
(v) 每個基金轉換之最低基金轉出金額不可少於基金賬戶價值之 1%。
11 提款
閣下可要求提款或定期提款。提款與定期提款須遵守下列條件:
(i) 如本保單轉讓予貸款人作為貸款或按揭之抵押,貸款人必須書面同意閣下之提款或定期提款。
(ii) 提款或定期提款的金額不可少於當時生效之最低提款或定期提款(視情況而定)的限額。
(iii) 閣下保單賬戶之價值在提款或定期提款後不可少於當時生效之保單價值最低限額;否則,本公司將取消保單,並向閣下退還按照保單條款第 12 條計算的退保價值。
(iv) 倘若閣下有多於一個最初供款及/或累積供款戶口,閣下可指定從那一個戶口提款金額。
(v) 本公司會於提款或定期提款生效日後下一個估值日後(按保單賬戶內的基金估值日計算,並以較後者為準)的 15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保單貨幣支付提款或定期提款款項,並從中扣除保單條款第 7 條有關的退保費用。
(vi) 提款或定期提款之生效日為本公司收到閣下之有效提款或定期提款書面要求後下一個估值日。
(vii) 在申請提款或定期提款時,閣下須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表格申請,並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倘閣下之申請獲得批核,本公司將通知閣下。
(viii) 本公司將從本保單支付予閣下之金額扣除任何一切閣下欠本公司的逾期費用。
(ix) 於提款或定期提款之生效日至支付日之間,閣下將不會獲發任何利息。
12 退保
於本保單生效期內,閣下可退保。退保須遵守下列條件:-
(i) 如本保單轉讓予貸款人作為貸款或按揭之抵押,貸款人必須書面同意閣下退保。
(ii) 退保生效日為本公司收到閣下之有效退保書面要求後下一個估值日。
(iii) 若保單在該等定期供款相關的最初供款期內被退保,本公司將會在該最初供款戶口內扣除保單條款第 8 條有關之額外單位獎賞的原數金額。
(iv) 本保單之退保價值為閣下保單賬戶價值扣除保單條款第 7 條之退保費用。
(v) 保單在退保生效日將告自動終止。
(vi) 在不抵觸保單條款第 8 條下,本公司會於退保生效日後下一個估值日後(按保單賬戶內的基金估值日計算,並以較後者為準) 的 15 個香港營業日內以保單貨幣支付退保價值,並從中扣除保單條款第 7 條有關的退保費用。
(vii) 在申請退保時,閣下須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有關表格申請,並必須符合當時生效之特定條件。倘閣下之申請獲得批核,本公司將通知閣下。
(viii) 本公司將從本保單支付予閣下之金額扣除任何一切閣下欠本公司的逾期費用。
(ix) 於退保生效日至支付退保價值日之間,閣下將不會獲發任何利息。
13 特殊情況
在特殊情況下,本公司為求確保持有基金單位之保單持有人與註銷基金單位之保單持有人,均享有平等及公平之權益,可以不批准閣下進行基金供款、轉換、提款、定期提款或退保。特殊情況包括但不限於閣下的保單內所投資的任何基金之認購或贖回被暫停、限制或延誤。本公司可暫停閣下進行基金供款、轉換、提款、定期提款或退保,但該等期間將不會持續超過 30 個香港營業日;但如觸發特殊情況之事件仍然存在,本公司可暫停閣下進行基金供款、轉換、提款、定期提款或退保直至特殊情況結束或被解除。當閣下進行基金供款、轉換、提款、定期提款或退保時,本公司將按當時適用之單位價格計算。如出現任何特殊情況導致閣下不可進行基金供款、轉換、提款、定期提款或退保,或本公司暫停就一項基金的單位估值,本公司將於可行的情況下,盡快以書面通知閣下。
14 基金條款
14.1 基金
(i) 每一基金所有單位之價值均相同。本公司可於任何估值日開立或註銷基金之單位。
(ii) 本保單之基金單位分配為名義上之分配。每一基金之資產均屬本公司所有。閣下對任何該等資產均沒有任何法定或實益的權利或擁有權。發行單位之唯一目的為計算閣下就該基金而言之基金賬戶價值。本公司會參照相連基金表現計算或釐
定基金投資回報。
(iii) 載於本公司內的基金平台,每一基金選擇完全由本公司不時決定。而由外部基金經理管理的每一基金之資產均可能包括一部份不作任何投資之現金或不會產生收入之其他資產。
(iv) 本公司保留權利,按本公司可能釐定之條款向任何人士授予全部或任何酌情權或投資權,但本公司將在作出有關授權前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預先批核。
(v) 基金的資產所產生之所有利息、股息及其他收入將入存於該基金。
(vi) 本公司可於基金扣減任何款項,以支付下列費用:
(a) 因該基金購買及出售投資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所有費用;
(b) 管理和營運該基金及為該基金估值而直接或間接產生之所有費用;
(c) 就該基金之投資收入、資本收益或資產徵收之稅項或其他法定徵費或稅項。
(vii) 謹請注意,各基金目前投資於外部相連基金是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之基金。證監會的認可不等如對該外部相連基金作出推介或認許,亦不是對該外部相連基金的商業優勢或表現作出保證,更不代表該外部相連基金適合閣下,或認許該外部相連基金適合閣下。本保單各相連基金之相連基金管理費用條款及條件載於保單之基金小冊子及相連基金之銷售文件。
(viii) 「賣價」指閣下就分配予閣下之保單之單位支付之價格。
「買價」指本公司從閣下保單中註銷單位之價格。基金之買價和賣價間之差額稱為買賣差價,實際上為一項閣下繳付之費用。各基金之買賣差價或不相同。本保單各相連基金之買賣差價條款及條件的詳情載於保單之基金小冊子及相連基金之銷售文件。
(ix) 如任何基金所投資的相連基金發放股息,本公司會計算並以本公司釐定之方式支付閣下應佔之金額。
14.2 借貸
x保單並無權作出借貸。
14.3 開立及註銷單位
(i) 估值基準
除本保單條款第(ii)條另有規定,各基金之單位價格將於每個估值日計算。
基金單位價格之計算方法為基金之資產淨值除以於估值日已發行之單位數目,並扣減按照保單條款第 14.1(vi)條計算之費用。
基金淨資產之估值將按照歸屬於基金的資產之估計價值扣減所有歸屬於基金的未支付之成本、費用及負債而釐定。基金之資產將按下列基準估值:
(a) 集體投資計劃中之任何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均按照有關集體投資計劃之基金經理、受託人或發行人於有關時間就該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之最新報價計值 (如多於一項報價,則參考變現該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時之最新買價或發行該單位、股份或其他權益時之最新賣價計值) ;
(b) 任何所持有之現金或現金存款均按賬面值計值;
(c) 於認可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之任何證券均按其最新報價計值或,如涉及多個市場,將按有關證券的主要市場之最新報價計值;
(d) 如本公司認為最新報價並未真正反映有關證券之公平市值,該等證券之價值將按本公司以審慎及誠實準則來確定出售該等證券後之合理預期所得款項計值;
(e) 並無於認可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受監管市場上市或買賣之所有證券均按本公司以審慎及誠實準則來確定出售該等證券後之估計所得款項計值;
(f) 如基金內之相連資產並非以單位價格貨幣定值,本公司將在考慮有關交易自另一種貨幣匯兌成單位價格貨幣,或自單位價格貨幣匯兌成另一種貨幣後,釐定該等資產換算為單位價格貨幣價格之匯率。
(ii) 暫停釐定單位價格
在下列情況下,本公司可暫停釐定一個或以上基金之單位價格,以及暫停開立及註銷任何基金之單位:
(a) 於有關基金重要部份之投資在其掛牌或進行買賣之主要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並非因一般假期而停市之期間,或該等市場之買賣受限制或遭暫停之期間,而本公司認為該等限制或暫停買賣會影響該基金於該等市場之投資之估計價值;
(b) 出現一些本公司認為會導致出售基金資產或令基金資產估值變成不可行之任何緊急情況;
(c) 正常用以計算基金投資項目價格或價值或基金內之資產於任何證券交易所或其他市場之即時價格或價值之通訊設備或運算系統無法使用的期間;
(d) 本公司無法調度資金以註銷或開立單位之期間,或本公司認為無法按正常匯率過戶資金以變現或收購投資之期間;
(e) 如因任何其他因素而無法及時或準確地確定基金內之任何投資之價格。
(iii) 開立單位
閣下之投資金額分配至每一基金後,本公司會開立該基金之額外單位,以增加閣下之賬戶價值。基金之單位將根據本保單開立,該等單位將於閣下之投資金額分配至有關基金時及於基金轉換生效日分配至閣下有關該基金之賬戶。本公司會於收到投資金額後下一個估值日將投資金額分配至有關基金 (及開立該基金之單位) 。
將開立之單位數目之計算方法如下:
(a) 如為分配新投資金額,將分配至有關基金之投資金額除以該基金於有關估值日之單位價格;及
(b) 如為基金轉換,將轉換至有關基金之金額(扣除任何轉換費用)除以該基金於有關估值日之單位價格。
(iv) 註銷單位
x公司透過註銷閣下基金賬戶中某一基金之單位,以減少閣下有關該基金之基金賬戶價值。
任何基金之單位將根據本保單註銷,該等單位將於保單條款第 7 條所述之一切收費到期日、任何提款、定期提款、退保及基金轉換生效日以及保單期滿日於閣下之賬戶中扣除。基金的單位只會於估值日註銷。
將註銷之單位數目之計算方法為將因保單條款第 7 條所述之一切收費、提款、定期提款、退保、基金轉換及保單期滿而從有關基金提取之金額除以有關估值日該基金之單位價格。
(v) 結束基金
x公司可隨時結束任何基金及/或不再批准任何投資金額分配至或進行基金轉換至任何基金。本公司結束或暫停基金之前會預先給予閣下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其他通知期。
當閣下繳付額外定期供款或單一投資供款時,如閣下現時之分配投資金額指示涉及任何有關已結束或將結束基金之分配,閣下必須在交付額外的定期供款或單一供款時更改分配指示,以撇除有關基金,否則本公司將全權酌情決定將閣下之投資金額分配至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基金。
如保單內某一基金將被結束,閣下可以要求從該基金轉換至另一個基金。如本公司於結束基金通知期屆滿前無收到閣下之要求,本公司將全權酌情決定將該基金轉換至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基金,猶如本公司收到閣下之基金轉換要求,所有該等基金轉換決定均為最終決定。
(vi) 合併或分拆基金
x公司可隨時將兩個或多個基金合併為一個基金,或將一個基金分拆成為兩個或多個基金。本公司合併或分拆基金之前會向閣下預先給予閣下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符合相關監管規定的其他通知期。
如閣下現時之分配投資金額指示涉及任何有關已合併或將合併基金之分配,閣下現時分配予該基金之投資金額及日後之投資金額將分配至已合併之基金。
如閣下現時之分配投資金額指示涉及任何有關已分拆或將分拆基金之分配,閣下必須更改指示,將現時分配予該基金之投資金額及日後之投資金額分配至分拆後之一個或多個新基金,否則本公司將全權酌情決定將閣下之投資金額分配至已分拆或將分拆及本公司認為適當之基金。
15 排解爭議
如閣下對閣下的保單銷售形式或保單其他方面未感滿意,敬請聯絡:
客戶服務經理
標準人壽保險(亞洲)有限公司
香港銅鑼灣勿地臣街一號時代廣場一座四十樓
電話: (000) 0000 0000
傳真: (000) 0000 0000
根據承保商專業守則,本公司已訂立內部政策以處理有關爭議的投訴。若閣下遇上有關閣下的保單或本公司服務上未能解決的問題,閣下可以隨時啟動本公司的內部排解爭議程序。
(保單條款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