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国华人寿〔2020〕意外伤害保险 026 号
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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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意外伤残、身故或全残保障
👉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
❖ 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 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
❖ 受益人就是发生保险事故后领取保险金的人。
❖ 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3
❖ 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 3.4
❖ 您可以选择用保单价值垫交保险费 6.2
❖ 您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赔付 2.1
❖ 发生保险事故您要及时通知我们 4.2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5.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2
阅 读 指 引(续)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条款目录
1.我们保什么
1.1 保险期间
1.2 基本保险金额
1.3 保险责任
1.4 保障示例
2.我们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3.您与我们的合同
3.1 保险合同构成
3.2 投保条件
3.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4 犹豫期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失踪处理
4.6 诉讼时效
5.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保单价值权益
6.1 保单价值
6.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6.3 保单贷款
7.如何恢复合同效力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4 投保年龄
9.5 年龄性别错误
9.6 合同内容变更
9.7 职业或工种变更
9.8 联系方式变更
9.9 争议处理
9.10 货币单位
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本保险合同”均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内容是本条款的核心内容,描述了您所能获得的保障内容,请您认真阅读
❶ 我们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保障时间
1.1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30 年。
1.2 基本保险金额 x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1.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3.1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所列伤残类别,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该意外伤
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我们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意外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评定标准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3.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累计已
1 意外伤害事故: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原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
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3 水陆公共交
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3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
残4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
x,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3.4 航空意外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5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在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前,本合同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我们按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三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1.4 保障示例 我们为您举例说明本合同的保障内容,方便您的理解
例子:华先生(30周岁6)为自己投保国华真爱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为30年,交费期间为10年,基本保险金额100万元,年交保险费1025元。本例中华先生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我们为保险人。
3 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列车(包括客运列车、地铁、轻轨列车)、汽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网约车,但不包括旅游大巴、单位给员工租赁的上下班班车、景区摆渡车)及轮船。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时,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该期间也即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汽车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
网约车: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且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5)车主为合法汽车租赁企业或个人;(6)驾驶人员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署服务合同,其中,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7)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不符合以上任一项或多项情形的,则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网约车辆和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顺风车(也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被保险人乘坐网约车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
入网约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走出网约车车厢时止。
4 全残:指《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所列伤残程度第一级的伤残。
5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客运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时,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6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同情况下的保险金责任给付如下:
保险金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领取条件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华先生 | 100万元乘以意外伤害评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 给付比例 | x华先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人身保险伤残 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类别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华先生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100万元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x华先生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 |
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华先生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 200万元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x华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 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华先生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 1000万元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 x华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
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三项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
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为准。
❷ 我们不保什么:这部分主要讲哪些情况下我们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2.1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酗酒7、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 酗酒:指没有节制地喝酒,以医疗机构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酒精中毒或酒精摄入过量的相关证明为依据。
8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照11的机动车
12;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14、探险 活动15、武术比赛1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17、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 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18;
(11)食物中毒,药物过敏;
(12)被保险人分娩、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 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3)被保险人从层高 3 楼或 10 米以上的高空发生坠落; (14)被保险人猝死19;
(15)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民航班机的规 定(此条责任免除仅适用于保险责任 1.3.3 及 1.3.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20。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5)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9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11 无有效行驶证照:指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号牌;(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2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3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15 探险活动: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16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7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18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
19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20 保单价值:也称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合同保单价值为零。
以下内容是我们的标准条款内容,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认真阅读
❸ 您与我们的合同:这部分主要讲保险合同的构成和成立
3.1 保险合同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
3.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投保人条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条件
被保险人就是受本合同保障的人,凡投保时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3.3 保险合同成 立与生效
符合投保条件后,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周年日21、保单年度2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3和保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4 犹豫期 从本合同生效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24。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这部分主要讲发生本合同的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请您或者被保险人慎重选择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伤残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人。
关于受益人的其他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请扫描二维码查看相关内容)。
21 保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若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2 保单年度: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的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2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根据本合同交费方式确定的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4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武警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4.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25、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导致身故,须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水陆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或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4)如被保险人因乘坐客运水陆公共交通工具、客运民航班机导致全残,须提供交通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
25 医疗机构:指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任何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医疗机构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能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医疗机构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责任或其他非我们的责任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金额无法确定的除外。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4.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❺ 如何支付保险费:这部分主要讲您应当按时缴费,如不及时缴费可能造成合同中止
5.1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 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❻ 保单价值权益:这部分主要讲保单价值可以干什么
6.1 保单价值 x合同保单年度末的保单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保单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6.2 保险费的自 动垫交
x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或宽限期结束前书面同意了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并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价值净额26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保单价值净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到期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当时的保单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的,我们按当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保单价值净额计算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日数。当保单价值净额小于零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为您垫交的保险费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27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并收取利息。
6.3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单价值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本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保单价值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申请保单贷款。
❼ 如何恢复合同效力:这部分主要讲恢复合同有效的方法
7.1 效力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效力中止。
(1)当支付保险费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应交保险费,且您未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
(2)因自动垫交保险费或保单贷款导致本合同保单价值净额小于零时。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x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同意,且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偿还保单贷款及其利息或偿还其他未还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的利息将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以年复利方式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❽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这部分主要讲解除合同的方式以及相应风险
26 保单价值净额:是保单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欠交的其他费用及这些款项应付利息后的余额。
27 本条款约定利率:欠交的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其他未还款项的利息均按本约定利率计算,我们于每月第一个营业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该利率。
8.1 | 您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 险 |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也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
除另有约定外,如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
❾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保单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日当日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9.5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单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7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收到通知后,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本合同的保单价值。
9.8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9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9.10 货币单位 x合同所用的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