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13—0201)
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 GF—2013—0201)
合同编号:YSSJ2020-JKZX-01
工程名称: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项目消防工程采购单位(甲方):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服务单位(乙方):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附件2
定点采购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项目消防工程
项目编号:GLZC2020-G3-07025-GXCH
甲方: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人)
乙方: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标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项目消防工 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项目消防工程。
2.工程地点:阳朔镇新城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政府拨款。
5.工程内容:按施工图纸和预算所含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按施工图纸和预算所含范围。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2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根据预算,双方商定,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拾贰万陆仟柒佰伍拾玖元柒角捌分(¥626759.78元)。预算造价不含安全xx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5.4%作为本项目正式合同价。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xxx。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阳朔县2019-2021年度房屋建筑及装修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20万≤采购金额<400万)定点施工单位采购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预算书
5、其他相关资料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分包及其他违法行为,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20年12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柒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壹份。
十四.施工用水由甲方提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xx)xxx (签字或xx)xxx
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9145032119906270X4
地址: 地址:阳朔县龙岳路住建局院内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41999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账号: 账号:37231201010062506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采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的通用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xxxx建设监理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甲级;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信地址:兴坪镇龙岳路住建局二楼。
1.1.2.5 设计人: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无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无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法规和规章。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称:无;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协议书有关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无;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无。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无;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无;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无;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无;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无。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无。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xxx;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阳朔三建公司;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x。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阳朔镇龙岳路;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xxx。
1.10 交通运输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无。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无。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无。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无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无。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无。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无。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略。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略。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xxx;身份证号:略;职 务:副主任;
联系电话:00000000000;电子信箱:略;
通信地址: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无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无。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无。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无。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无。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无。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无。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名:xxx;
身份证号:450321198802106017;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桂245131543968;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xxxX(2015)0003714;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卡号:121826;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通信地址:阳朔镇龙岳路住建局院内;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略;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得少于22个工作日。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已缴社保。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不得擅自离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得擅自更换。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无条件更换。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略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无条件更换。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无。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不得擅自更换。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不得擅自离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无。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无。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无。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开工后。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无。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略。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略。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略。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xxx;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略;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电子信箱:xxxxxxxxx@000.xxx; 通信地址:阳朔县住建局二楼;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无;
5.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无。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无。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无。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照国家及地方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使用要求:专款专用。具体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xx 施工措施费及管理细则》(xxx〔2015〕16号)和桂林市建规[2007]131号文及市建规[2008]224号文相关规定执行,按进度款支付安全xx施工费。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无。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无。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无。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无。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1.工程量增加和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2.不可抗力的意外因素;3.现场阻 工。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天赔偿金额为合 同价款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竣工验收各方签章日期之间的天数(扣除发包人批准顺延的工期)。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合同价扣除社会保险费、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无。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0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风;(2)暴雨级以上持续1天的大雨;
(3)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4)50年以上未发生的持续2天的低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无。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无。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按定额预算计价。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无。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要求所发生的工程量增减(由变更、签证产生),其工程量按实 际发生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签证认可,工程变更综合单价按专用条款第10.4点规定执行。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因设计变更、相关签证引起工程项目、工程量任何变化的,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 有相同清单项目的,按合同该清单项目价格(不含安全xx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5.4%进行计算;(2)合同中只有类似清单项目的,参照该类似清单项目价格进行计算;(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清单项目的价格计算方法:有定额的套定额,并乘以下浮系数 (不含安全xx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5.4%计算,其中材料价格按施工期间的《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相应价格信息和运距进行计算;《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相应价格信息的按市场价计算;无定额可套的,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综合价格;对于国有资产投资的项目,新增项目的单价必须经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定。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无。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无。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按施工期间《桂林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阳朔县的平均价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项目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备案审核方案后的招标控制 价造价(不含安全xx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5.4%作为合同价格。建设单位因设计变更或其他原因事先无法预料的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以调整结算价格,但所增加的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以相关计价依据按实际计算的造价(不含安全xx施工费、规费、税金)下浮5.4%后送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核后的结算价格为工程结算价。工程结算价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申报的采购招标控制价。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工程变更、政策性调整、《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设备一览表》约定的材料、设备价格变动风险 以外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增减工程待工程竣工验收后经审计计入工程总造价。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相关规定。
合同签订和施工进场后7日内按合同价的30%支付预付款。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的计量均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及其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其广西实施细则、本工程补充项目清单为准。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每月25日前。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按合同履行其责任依据,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加 或减少并不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工程结算以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2)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款,承包人应得到该价款扣除保留金后的金 额。当工程师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合同签订和施工进场后3日内按合同价的30%支付预付款;工程验收合格和结算审定后,支付至审定结算造 价的97%,余款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无息拨付到承包人的基本账户。承包方应按桂劳社发[2009]50号文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编制。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7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相关资料后14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发包人付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无。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无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无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无。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对施工场地进 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具备竣工收条件后28天内。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提交相关结算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工程量计算书、结算书、变更设计通知 单、签证单、竣工图)齐全后经监理认可发包人初审、阳朔县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定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最终以阳朔县财政性投资预决算评审中心审定的结算为准。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发包人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14日内向监理人提交4份竣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发包人付款程序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审定结算价的3%。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无;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无。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无。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承包人未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 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3.装修工程
为两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两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
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壹年。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3天内派人保修并解决故障,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排除故障的,必须在48小时内提供同档次的备用机。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所发生费用直接从质保金内扣除。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无特殊约定。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7)其他:无。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按通用条款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无特殊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2)、(3)条内容完成的,承包人无条件返工处理,修复至工程质量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并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返工,否则发包人有权扣罚该分项工程10%的工程款作为处罚。
(2)承包人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1(6)条情形的,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的,发包人将扣除承包人全部质量保修金。
(3)承包人有本专用合同条款3.2、3.3条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除承包人的违约金。违约金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监理人预先下发含有罚款意向的指令,如承包人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则在指令下达后十五天下发罚款通知书(不再xx罚款理由)。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罚款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除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在合同期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且质量合格,在本工程施工竣工验收后十五天内可申请返还全部或部分罚款,返还金额由监理人审核,发包人批准。罚款金额返还时不包括银行利息。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视情况扣除其履约保证金:(1) 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本人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发包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资格;(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发包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的;(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谋取高额转让费、管理费的;(4)承包人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发包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承包人处予违约处罚金,违约处罚金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5%~20%(视情节严重而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签订补充合同协商决定。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 抗力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停工、火灾,以及:1、当地气象部门规定的情形;2、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情形;3、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情形;4、提供政府相关部门对不可抗力的证明材料。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必须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无。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无。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无。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无。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无。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无。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无。
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无。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桂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阳朔县人民法院起诉。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乙方: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阳朔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体搬迁项目消防工程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按乙方施工范 围、内容及有关规定进行保修。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本工程保修壹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甲方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xx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保修责任事项:
1、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甲方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2、质量保修金比例:工程结算价的3%
3、质量保修金一次返还乙方,返还的时间及金额: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壹年后14天内将保修金全额返回给乙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甲方:阳朔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 乙方: 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公章)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阳朔县龙岳路住建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电话: 电话:0000-0000000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
账号: 账号:372312010100625062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541999
户名: 户名: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