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生命科学责任保险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保险条款
1、本产品的条款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科学责任保险
2、备案编号为:(史带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主) 019 号
二、保障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与条件,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免责合同对产品或服务风险范围内的因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索赔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意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但以下列为前提:
a. 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并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有关;
b. 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日之后,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
c. 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请求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在可适用的索赔宽限期内;以及
d.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时已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
三、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责任免除条款飞机、汽车或船舶
反垄断/不公平竞争/消费者欺诈石棉
生物媒介
持续使用药物、治疗、产品等合同责任
网络安全责任
违反信息传播法律雇主责任
与雇佣有关的行为保健服务
知识产权
故意、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行为或疏忽法律行动
核材料或放射性材料污染
先前的索赔
之前接触生命科学产品 保健服务以外的专业服务财产损失
被保险产品的财产损失
被保险服务的财产损失
功能受损财产或未受非实物损害的财产产品、服务或功能受损财产的召回
继受人责任恐怖主义
未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未经批准的商品或产品战争
特定疾病特定产品
已知关键事实经济制裁
除以上责任免除条款外,保险合同中还有部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详见条款中加黑加粗突出显示的内容。
五、解除保险合同(退保)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下列短期费率表,计算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短期费率表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六、重要提示
1、本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2、根据您的投保需求,本保险条款可能和其他附加险条款组合销售,除以上列明保障范围、责任免除条款外,请您同时注意其他附加险条款中列明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科学责任保险条款
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条款,尤其是以下划线标注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内容。
凡以粗黑字体表明的名词具有特别意义,列明于本保险条款的名词定义部分。
本保险是索赔发生制的保险,仅承保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时间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可适用的索赔宽限期内的索赔。
1. 名词定义
除非保险单有其他特别约定,下述名词定义如下:
1.1 不良事件 任何由于使用生命科学产品而被怀疑对人体或动物产生不良结果的事件,无论该事件按照相关法律是否必须向相关的政府机关报告。
1.2 获批临床试验 被保险人依法提出申请或备案并获得批准,且列明于保险单明细表的临床试验。
1.3 基本索赔宽限期 自保险期间终止时开始计算的六十日。
1.4 生物媒介 a. 任何
(1) 细菌;
(2) 霉菌,霉或其它真菌;
(3) 其它微生物;或
(4) 毒枝菌素,孢子或前述生物的其它副产物;
b. 病毒或其它病菌(无论是否为微生物);或
c. 以上的生物群体。
1.5 人身伤害 个人遭受的身体伤害和疾病,包括因此导致的死亡、羞辱、精神痛苦、心理伤害或xx。
1.6 黑框警告 主管机关要求在产品标签上注明的警告,提醒使用该产品可能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1.7 一级产品召回 从市场上召回被保险产品、含有被保险产品为零部件的产品,或被保险人在其上执行其服务的产品,或对上述产品进行修改。因为如果不加召回或改造,继续使用或接触上述产品,有危及生命安全或人体健康的合理可能性。
1.8 索赔 被保险人自任何人收到的要求被保险人承担损失的书面通知。在不限制上述情况的前提下,索赔应包括:
a. 对被保险人提起法律程序、仲裁或其他程序的书面通知;
b. 向被保险人要求金钱给付的书面请求;
c. 明示将对被保险人采取法律行动的书面警告;及/或
d. 就可能发生的索赔向被保险人提出签订中止协议、延期或放弃时效抗辩的
书面请求。
同一个人提出和代表其提出的所有索赔应视为本保险单下的同一个索赔,且应以其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日期为首次提出的时间。
1.9 理赔抗辩费用 a. 所有对索赔进行调查或和解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
(1) 被保险人对索赔进行抗辩及调查而发生的支出、缴费、酬劳 (包括律师费与专家费)及费用(不含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的固定及加班工资、薪金或费用),包括为上诉、扣押或类似担保支出的额外费用,或经保险人同意而发生的上述费用;
(2) 应保险人的请求,被保险人为协助对于索赔的调查与抗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对员工每日最高人民币 500 元的误工补偿;
(3) 因法医验尸或死亡调查所发生的法律费用;
(4) 被保险人因索赔案件被法院要求承担的诉讼费用;
(5) 被保险人依据判决应一并赔付的判决前或裁决前利息(如果保险人提议 以可用的责任限额进行赔付,则对于提议提出后的判决前利息或裁决前利息,保险人将不予赔付);
(6) 在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之后,保险人实际赔付、同意赔付或向法院提存赔付金额以前,所有累积的利息,但以可用的责任限额为限;以及
(7) 因保险人自行决定调查意外事故而发生或经保险人同意的相关支出或费用,无论索赔是否已经提出。
b. 但不包括如未发生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也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损失理算费用、其他聘雇费用、管理支出或费用。
1.10 临床试验 为明确生命科学产品的有效性或安全性而做的试验,包括为取得任何参加该试验的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而采取的所有步骤, 以及进行与该测试相关的所有其他活动。
1.11 临床试验赔偿准则 a. 政府或监管机构强制实施的准则;或
b. 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同意接受的书面准则(其中列明了临床试验受试者因为参加本保险承保的临床试验而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的赔偿方式和赔偿准则,以用于支付赔偿款和相关费用)。
1.12 临床试验受试者 参加获批临床试验的个人(无论是否为病人),包括任何尚未出生的胎儿。临床试验受试者应以本人签署的或由其法定代表人代其签署的相关获批临床试验的同意书作为参加获批临床试验接受试验的证明。
1.13 主管机关 负责监管任何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美容药物或医疗食品的生产、加工、分销和销售的政府机构。
1.14 免责合同 是指被保险人承担另一个人或机构因为造成第三方个人或机构遭受本保险单承保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要支付损害赔偿或费用的侵权责任的合同或协议。
1.15 关键事实 a. 索赔;
b. 以下任何行动:
(1) 下列产品的一级产品召回、禁止或没收:
(i) 被保险产品;
(ii) 含有被保险产品为零部件的产品;
(iii) 被保险人在其上执行其服务的产品;
(2) 增加或修改上述产品的黑框警告;
(3) 针对上述产品发出致“医疗保健专家”信函,告知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可能性;
c. 针对被保险人所进行与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有关的刑事调查;
d. 与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相关且符合所有下列三项条件的不良事件:
(1) 该不良事件已经或者被要求向主管机关报告;
(2) 该不良事件是严重不良事件;而且
(3) 为应对该严重不良事件,被保险人的安全监督经理向被保险人代表或有关主管机关建议更改产品标签或重新设计或重组;或
e. 已列明于被保险人代表所持有的文件中的,或被保险人代表已知的被保险产品的缺陷或故障、或被保险服务的错误,而继续使用或接触该未经修正的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将可能导致严重不良事件。
1.16 损害赔偿 要求被保险人就其造成第三人的损失给付金钱赔偿的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以及被保险人依前述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和解协议,就第三人因提出该索赔所发生的法律费用给予的赔偿,但不包含惩戒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1.17 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的损失金额。保险人就任何索赔的赔付,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仅承担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免赔额以上的部分。
1.18 员工 a. 与被保险人之间有劳务合同或见习生合同的个人;
b. 劳务公司,或仅提供劳务的次承包商,或由其提供或雇用的个人;
c. 为被保险人工作或受其控制的自由业者;
d. 为被保险人而雇用或由其借用的与其他雇主有劳务合同或见习合同的个人;
e. 潜在雇员,正在接受实际工作体验,同时被保险人在评估其是否合适雇用的;
f. 参加累积工作经验、政府培训或类似计划的个人;
g. 受雇执行与业务相关工作的外勤人员或在家工作者;或
h. 在被保险人监督和控制下,从事与业务相关工作的志愿者。
1.19 伦理委员会 负责保护临床试验参与人员的权利、安全和福利的独立机构。
1.20 索赔宽限期 基本索赔宽限期和经购买的补充索赔宽限期。
1.21 保健服务 a. 提供与医疗、手术、牙齿、X-光相关的护理服务、处理、建议或指导,或与前述服务、处理、建议或指导相关的提供食品或饮料;
b. 提供任何健康或治疗的服务、处理、咨询或指导;
c. 为了美容或美肤、毛发移除或替换、或个人修饰的目的而提供的服务、处置、建议或指导;
d. 提供或配送药物,或医疗的、牙齿的、手术的或治疗的配备或器具;
e. 与以上 a 到 d 描述的服务、处理、建议、指导、提供或配送活动相关的临床测试;以及
f. 尸体的处理或处置,包括验尸、器官捐赠或其他程序。
1.22 功能受损财产 指除了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以外的,无法使用或功能降低的有形财产,且其无法使用或功能降低的原因是:
a. 该有形财产与被保险人产品或被保险人服务构成一体,而该产品或服务已知或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不完善的、不适当的或危险的;或
b. 被保险人未能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而该财产的正常使用是可以通过对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进行修理、重置、调整或拆除,或被保险人履行合同或协议条款而得到恢复。
1.23 初始承保日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人最初开始承保被保险人的日期。
1.24 被保险人代表 被保险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被保险人法律部和风险管理部的成员;以及受被保险人指定负责索赔通知或保险事宜的个人。
1.25 知识产权 a. 任何对于下列事项的权利或法律承认的利益 :
(1) 著作权或精神权利、数据权、专利权、设计权、商标、集体商标、认证标记或 服务标记或与前述类似的权利 (无论是否登记);
(2) 从业务或个人的角度,认为属于机密或专有的商业机密、专门知识或其他形式的配方、实务、设计、工具、图案、或信息汇编;
(3) 商品外观包装特征(包括整体外观),或与保护名称、符号、标语、业务模式或任何与此类似的表达、类似物或构思相关的权利;
(4) 在被保险人的电子邮件、域名或元标签中使用的第三人的名称或产品,或其他类似的策略,足以让第三人的潜在客户引起误解;或
(5) 其他知识产权;
b. 与假冒、盗版、不公平竞争或类似行为有关的法律或权利;或
c. 在世界各地与前述各项类似的法律与权利。
1.26 生命科学产品 药物、生物制剂、医疗器械、保健品、化妆品、美容药物或医疗食品。
1.27 生命科学产品服务 与生命科学产品有关的临床、设计或开发评审、实验室或研究服务、建议或指导。
1.28 意外事故 一个合理的人在处于被保险人的境地时无法预期且非本意的事件,包括持续或重复受到实质相同的有害情况的影响。
1.29 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职位的个人,或担任其他类似职位的个人。该高级管理职位系由该组织的宪章、成立文件、章程、管理规定或其他类似管理文件所创立的。
1.30 污染源 任何固态、液态、气态或热态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蒸汽、煤灰、浓烟、酸、碱、化学物品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将要再利用、修理或回收的材料。
1.31 产品或服务风险 a. 所有因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引起的,且在被保险人所有、占有、借用或租用的营业场所以外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产品或服务风险不包括下列情形:
(1) 产品仍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或
(2) 服务还没有完成或被终止。
b. 即使与以上规定相反,产品或服务风险应包括与下列情形相关的所有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 本保险承保的临床试验;或
(2) 出借或出租给第三人,或设置为第三人使用的被保险产品(无论该产品是否已经售出或仍然由被保险人实际占有)。
1.32 | 财产损失 | 有形财产的物理损坏,包括因为无法使用该财产所导致的损失,以及因其他有形 财产的物理损坏而导致的有形财产无法使用的损失。所有因无法使用财产导致的损失应视为在财产发生物理损害时同时发生。有形财产不包括任何软件、数据或其它电子信息。 |
1.33 | 试验方案 | 用以描述临床试验的目标、计划、方法、统计考虑和机构的文件。 |
1.34 | 续保保险单 | 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生命科学责任保险保险单,该保险单提供与从初始承保日至保险期间开始,连续的、不间断的、且承保范围大致相同的保障。 |
1.35 | 安全监督经理 | 向被保险人负责,负责监控、评估和报告与被保险服务或被保险产品有关的不良事件,或为应对严重不良事件而提出改变标签或产品建议的人员。 |
1.36 | 严重不良事件 |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
a. 死亡; | ||
b. 威胁生命的事件; | ||
c. 住院; | ||
d. 残疾或永久性损害; | ||
e. 先天异常或出生缺陷;或 | ||
f. 为预防永久性的损伤或损害的必要介入。 |
1.37 短期费率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按下列短期费率表,计算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个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应收保险费的比例 (%)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已经过月数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 | ||
1.38 | 子公司 | a. 任何在保险单的起始日,由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 |
(1) 拥有其过半数的投票权的公司;或 | ||
(2) 作为其董事会成员并且有权聘任或解任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的公司;或 | ||
(3) 作为其董事会成员并且控制(无论是单独或透过与其他成员达成的协议)过半数的投票权的公司;以及 | ||
b. 任何在保险单起始日时,为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的子公司的子公司。 | ||
1.39 | 补充索赔宽限期 | 指从基本索赔宽限期结束后开始,直到在保险人签发的补充索赔宽限期批单中列 |
明的补充索赔宽限期的终止日的期间。 | ||
1.40 | 恐怖活动 | 任何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包括企图影响任何政府和/或使公众 |
或部分公众陷入恐慌)而独自、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其相关联而实施的行 |
为,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
1.41 被保险产品 a. 由下列个人或机构生产、销售、处理、分配或处置的商品或产品;
(1) 被保险人;
(2) 其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经营者;或
(3) 被保险人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
b. 与该商品或产品同时供应的容器(除交通工具外)、商标、包装和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c. 由下列个人或机构出借、出租给其他人,或放置为其他人使用的贩卖机或其他财产:
(1) 被保险人;
(2) 其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经营者;或
(3) 被保险人已收购其业务或资产的;
d. 有关被保险产品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使用的保证或说明,包括对于作出该保证或说明的个人或机构的管理或管理失效;以及
e. 警告或使用说明的提供。
1.42 被保险服务 a. 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执行的生命科学产品服务,包含相关咨询服务、人员供应、培训及其他支持服务;
b. 有关被保险服务的适用性、质量、耐用性、性能或使用的保证或说明,包括对于作出该保证或说明的个人或机构的管理或管理失效;以及
c. 警告或使用说明的提供或未提供。
2. 保险条件
在按时缴付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费,并就投保申请书及其他补充材料作出xx后,根据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责任免除条款及限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意如下:
2.1 产品或服务责任承保范围
根据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与条件,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免责合同对产品或服务风险范围内的因意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导致的索赔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同意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向被保险人赔付,但以下列为前提:
a. 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区域内,并与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有关;
b. 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追溯日之后,且在保险期间终止前;
c. 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请求是在保险期间内,或在可适用的索赔宽限期内;以及
d.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时已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
2.2 适用于临床试验的特别条款
2.2.1 根据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与条件,保险人承担临床试验保险责任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
a. 追溯日之后保险期间结束前,临床试验受试者直接因为下列原因导致的本保险承保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1) 获批临床测试的实施;或
(2) 在获批临床试验期间,因接触或暴露于生命科学产品下;
b. 第一次提出索赔是在保险期间内或索赔宽限期内。
2.2.2 对临床试验受试者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保险人同意在责任限额的范围内按照下列金额予以赔付:
a. 依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临床试验赔偿准则达成的和解金额。根据临床试验赔偿准则达成一致的赔偿金及费用,应视为损害赔偿金额。
b. 如依据临床试验赔偿准则无法达成和解,则按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的金额。
2.2.3 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被保险人进行获批临床试验应完全遵守试验当地主管机关、监管部门和许可部门与获批临床试验相关的法规、指引和核准要求。
2.2.4 临床试验受试者证明参加获批临床试验的方式:
a. 该受试者签署相关获批临床试验的同意书;或
b. 该受试者的法定代表人代其签署同意书。
2.2.5 被保险人应准确记录并保存每一临床试验中参加者的详细信息,并允许保险人检查,除非该记录中包含由临床试验受试者提供或与该受试者相关的医疗信息,且公开该信息违反被保险人依法或依其职业守则应履行的专业保密义务。
2.3 保险单扩展承保范围
除非另有其他约定,下述扩展承保范围受本保险单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和责任免除条款)及责任限额的限制。
2.3.1 理赔抗辩费用
保险人同意依据本保险单的条款和条件赔付经其书面同意的理赔抗辩费用,针对意外事故(无论索赔是否已提出)或索赔进行调查或和解,并为下列个人或机构对诉讼进行抗辩:
a. 被保险人;以及
b. 如可适用,被保险人依据列明于保险单明细表的免责合同应承担为其提供抗辩,或承担其抗辩费用的一方。
2.3.2 对其他个人的保障
保险人同意对下列个人提供保障:
a. 被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权请求本保险保障的个人,但仅限于被保险人或该个人的责任;
b. 应被保险人的请求,并经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因执行职务而遭受的赔偿请求,但如果该请求是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则属于承保范围内的索赔;
但以下列情况为限:
(1) 对上述个人的保障的适用,受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责任免除和责任限额条款的限制。
(2) 本扩展条款并不增加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限额,无论请求赔付的人数多少。
2.4 所有赔付金额将减少责任限额
本保险单的责任限额因赔付事项而减少,其中赔付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损害赔偿的赔付;
b. 理赔抗辩费用;以及
c. 对其他扩展承保范围内的赔付。
3. 被保险人
3.1 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包括:
a.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
b.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的子公司;以及
c. 所有其他列明在保险单明细表为记名被保险人的个人或机构。
3.2 本保险单就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及其他被保险人之间各自的利益分别承保。
3.3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向被保险人赔付的每一笔金额是以累计方式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因此在确定限额的剩余部分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条款向所有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应加总累计计算。
3.4 不论本保险单被视为是一份与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单或是一份与个别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最高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累计责任限额为限,无论是向(或代)一位被保险人赔付,或是向(或代)数个被保险人共同赔付。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应由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代表所有被保险人依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日期和方式缴付。
4.2 如果保险费是基于被保险人的估算而暂定,则被保险人应确保保存准确的记录,并应在保险期间结束后 90 天内,按照保险人的要求申报详细的明细。最终保险费应据以调整,但保险费的增减均应受最低保险费的限制。被保险人如不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得自行评估应收取的保险费。
5.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
5.1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应代表所有被保险人:
a. 缴付保险费;以及
b. 向保险人发送通知或接受保险人的通知。
5.2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保证其持有其他被保险人关于前述第 5.1 条(a) 及 (b)所述事项的授权。除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外,任何其他被保险人均无权就终止本保险单、保险费的缴付或退还事项采取行动。
6. 责任限额
6.1 保险人对每一索赔或意外事故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索赔或意外事故限额为限,不受索赔或意外事故发生次数的影响。
6.2 保险人赔付每一获批临床试验的每一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金额为限。每一获批临床试验容许的最多临床试验受试者人数,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人数为限。
6.3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赔付的所有金额(包括理赔抗辩费用或其他支出或费用)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累计责任限额为限。
7. 索赔宽限期
7.1 索赔宽限期仅适用于下列情形:
a. 本保险单非因未缴付保险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终止;或
b. 本保险单未续保;或
c. 保险人续保了本保险单,但:
(1) 新的保险单的追溯日晚于本保险单的追溯日;或
(2) 新的保险单承保的损失并非基于索赔发生制。
7.2 索赔宽限期仅适用于由本保险单承保的,且发生在追溯日之后保险期间终止前的损失。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时间是在索赔宽限期内的索赔,视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的索赔。
7.3 在上述 7.1 列明的情况下,保险人同意提供被保险人基本索赔宽限期。
7.4 在上述 7.1 列明的情况下,列名第一位的被记名保险人可以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后 30 天内,向保险人书面提出购买补充索赔宽限期的请求,并且依约定缴付额外保险费。补充索赔宽限期在被保险人缴付额外保险费前,不发生效力。补充索赔宽限期一旦生效,不得取消。
7.5 索赔宽限期并不:
a. 延长保险期间或改变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或
b. 增加或恢复责任限额。
7.6 保险人签发的补充索赔宽限期批单,应列明在补充索赔宽限期内适用的条款,且应与本保险单第 7条规定保持一致。在该批单中,还应包含补充索赔宽限期生效后,如另有任何其他有效且应就索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存在,则本保险单仅作为其超额保险的规定。
8. 承保区域
本保险单仅承保发生在承保区域内的损失所导致的损害赔偿以及与该损害相关的理赔抗辩费用。
9. 责任免除
9.1 本保险单对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或相关费用,不予赔付:
9.1.1 飞机、汽车或船舶
由于提供的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与下列用途的商品或产品有关而产生或导致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a. 飞行器,或航空航天设备或
b. 航空或航天用途的,或
c. 各种汽车、船舶的安全或导航。
9.1.2 反垄断/不公平竞争/消费者欺诈
实际或声称的下列行为导致或与之相关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a. 违反反垄断或任何反不公平竞争的法律、限制交易、价格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联 盟或垄断行为;
b. 消费者欺诈;或
c. 违反消费者保护法律。
9.1.3 石棉
a.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引起的,或与其有关的伤害或损失;或
b. 任何因石棉的使用、出现、存在、探测、移除、排除、避免或暴露于石棉下而发生的实际或声 称的伤害或损失。
9.1.4 生物媒介
a. 由于实际、声称或可能的接触、暴露于被保险人现在或曾经拥有、占有、租用或借用的建筑 物、处所、工地或地点,或在上述空间存在或出现的生物媒介而造成的索赔或相关费用,不论是否有其他同时或先后发生原因、事故、材料的影响;
b. 因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或机构用以减轻、检验、监控、清理、移除、抑制、处理、解毒、中 和、治理或处置生物媒介的影响,或以任何方法应对或评估生物媒介的影响而产生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但前述 a 项不适用于产品或服务风险承保的损失是由作为人体服用或医疗产品或器械的商品或产品中所含的生物媒介所导致。
9.1.5 持续使用药物、治疗、产品等
在获批临床试验结束后,持续使用任何的试验药物、医疗器械、治疗方法、产品或其他物品而产 生的索赔或相关费用(无论持续使用时是否与其他试验中药物、治疗方法、器械、产品或物品并用,也不论该其他试验中药物、治疗、器械、产品或物品是否是获批临床试验的一部分)。
9.1.6 合同责任
被保险人依据合同或协议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该合同或协议不存在,被保险人仍需承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责任,不在此限。
9.1.7 网络安全责任
因被保险人的“网络活动”对计算机系统、程序、硬件、数据、信息、存储、集成电路或计算机 设备或非计算机设备中的类似装置造成的改变、损害或对其功能或有效性的降低;
“网络活动”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代理人或代表被保险人的个人或机构,使用电子网络或用电 子网络从事营业。“网络”包括互联网、专用网、内部网络、外部网络、电子邮件、全球网络和类似媒介。
9.1.8 违反信息传播法律
任何实际或声称的违反有关信息传播的法律或法规导致的损失,该法律或法规禁止或限制未经许 可的发送、传输、传播、沟通、公开或分发有关信息、内容或材料。
9.1.9 雇主责任
与下列事项相关的人身伤害:
a. 被保险人的员工因下列原因和在下列期间遭受的人身伤害: (1) 受雇于被保险人,或
(2) 履行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职责期间;
b. 被保险人的员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因前述伤害导致的人身伤害。 自愿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不构成前述 a.项描述的受雇期间或执行职务。
本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形:
a. 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他身份而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
b. 被保险人因为前述伤害必须分担其他责任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的情形;
c. 被保险人因为前述伤害有义务偿付其他责任人已赔付该损害赔偿的情形。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依据免责合同必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9.1.10 与雇用有关的行为
a. 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无论是否在受雇于被保险人的期间内,因下列与雇用相关的行为、疏 忽、政策、惯例或说明而受到的任何伤害或损害:
(1) 拒绝雇用该个人;
(2) 开除、免职或解除雇用合同;
(3) 与雇用有关的行为、政策、行动或疏忽,包括但不限于强迫、降职、考核、分配或重新 分配职务、调职、惩戒、剥夺职业机会、聘用或处理雇用背景调查、诽谤、骚扰、侮辱、诬陷、侵害或违反隐私权、占有权或形象权、或基于种族、肤色、教义、宗教、政治信仰、年龄、身体特点、身体或精神缺陷或障碍、身体状况、性别或性取向或其他原因对该个人的歧视;
b. 前述个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或姐妹因该个人受前述a项与雇用相关行为的影响而遭受的 损失。
本责任免除条款适用于:
a. 前述 a项中描述的造成伤害的事件发生在该个人受雇之前、受雇期间或受雇之后;
b. 被保险人作为雇主或其他身份而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况;
c. 被保险人因为前述伤害而必须分担其他人的损害赔偿义务;
d. 被保险人因为前述伤害有义务偿付其他责任人已赔付该损害赔偿的情形。
9.1.11 保健服务
由于提供或未提供保健服务而导致的索赔或相关费用: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
a. 由于被保险产品的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的情况所导致本保险单承保的人身伤害;
b. 由于急救服务(包括心肺复苏术)造成的人身伤害;
c. 与获批临床试验有关的保健服务导致的人身伤害,但限于特别说明于该获批临床试验的试验方案范围内的保健服务。
9.1.12 知识产权
由于任何个人或机构(包括任何被保险人)因为实际或声称的主张、侵害或侵犯任何知识产权而 造成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9.1.13 故意、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行为或疏忽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a. 被保险人自行实施或知情的,或由其指示、同意的任何不诚实、欺诈、犯罪、恶意行为或疏 漏;
b. 被保险人故意不遵守任何适用的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命令,或政府单位、主管机关发 布的通知或指示;
c. 被保险人意图的行为,或一个合理的人在与被保险人相同的情况下可以预见的行为。
9.1.14 法律行动
a. 在承保区域之外通过法院、仲裁、其他法庭、调解或其他解决争议方式提出的索赔、法律行 动,或达成的和解或其他协议;
b. 针对在承保区域之外通过法院、仲裁、其他法庭、调解或其他解决争议方式提出的索赔或法 律行动而发生的理赔抗辩费用;
c. 为执行承保区域外法院或其他法庭的判决、裁决、仲裁结果、调解决定或和解协议,而向承 保区域内的法院提起的诉讼,无论该诉讼是否基于互惠协议而提出。
9.1.15 核材料或放射性材料
由于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而导致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
a. 作为医疗设备的成分或与其有关的放射性同位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
b. 作为获批临床试验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辐射治疗(或任何授权的放射性药物诊断媒介)导致的 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人身伤害。
9.1.16 污染
由于以下情形导致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a. 污染源实际、声称或可能的排放、散布、渗漏、迁移、释放或逸出;
b. 被保险人或其它人被请求、要求、命令或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检验、监控、清理、移除、 抑制、处置、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反应或评估污染源的影响;
c. 任何政府机构或其他人(或该些机构或人的代理人)请求赔偿或以法律程序要求赔偿因测试、 监控、清理、移除、抑制、处理、解毒或中和或以任何方法应对或评估污染源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害、损失、支出或费用。
9.1.17 先前的索赔
在本保险单起保前,已经依任何保险向保险人或其他保险人报告的全部或部分的索赔所引发、促 成或导致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
9.1.18 之前接触生命科学产品
全部或部分由于临床试验受试者在追溯日以前接触获批临床试验的生命科学产品导致的任何索赔 或相关费用。
9.1.19 保健服务以外的专业服务
由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或未能提供保健服务以外的专业服务导致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 无论该专业服务在被保险人的行业是否为通常的,也无论索赔或诉讼是否由任何客户或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所提出,本项责任免除条款均适用。
9.1.20 财产损失
由于下列财产遭受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
a. 被保险人自有、代管、占有的、租用或借用的财产,或在被保险人的管理、保管或控制下的财 产;
b. 由或曾经由被保险人或其员工在其上工作的财产的特定部分。
9.1.21 被保险产品的财产损失
基于或起因于被保险产品本身或其任何部分的财产损失。
9.1.22 被保险服务的财产损失
基于或起因于被保险服务本身或任何部分的财产损失。
9.1.23 功能受损财产或未受非实物损害的财产
由于以下原因,对功能受损财产或未受实物损害的财产造成的财产损失:
a. 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的缺陷、不足、不当或危险状况,或
b.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延迟履行或未履行合同或协议的条款;
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因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在交付使用后遭受突然和意外的实物损害,造成其他有形财产无法使用。
9.1.24 产品、服务或功能受损财产的召回
被保险人或其他人因为下列产品或服务的无法使用、撤回、召回、检查、修理、替换、调整、移 除、处理或退款(以下统称“召回”)而产生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无论该召回是否由被保险人执行:
a. 被保险产品或包含在被保险产品中的任何物品或产品;
b. 被保险服务,或在其上履行被保险服务的财产;或
c. 功能受损财产;
本责任免除条款不适用于因为一级产品召回而移除已经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或移除已经人体移植的组织、器官或生物材料所导致的人身伤害,包括该移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9.1.25 继受人责任
由于任何:
a. 与被保险人取得的财产、营业或机构的所有权、维修或使用有关的任何发生在该权利取得生 效以前的行为、事故、伤害或损失;或
b. 与被保险人取得的财产、营业或机构有关的任何个人或机构的行为,而且是发生在该权利取 得生效以前的行为、事故、伤害或损失。
9.1.26 恐怖主义
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活动产生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
a. 恐怖活动,无论是否有其他同时或先后发生的原因或事件影响损失的发生;或
b. 任何为控制、防止、镇压恐怖活动而采取的行动或任何与恐怖活动有关的行动。
9.1.27 未经批准的临床试验
与临床试验有关的、因人体外表或人体内接触物质导致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除非:
a. 在试验期间,该接触已获得监管该试验的主管机关批准;或
b. 在不需要有权主管机关批准的非干预性试验中,该接触曾获得有权同意的伦理委员会的赞同 意见;或
c. 该损失并非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1) 有权监管试验的政府或监管机关要求暂时停止试验后;或
(2) 有权监管试验的政府或监管机关撤销之前有关试验的任何核准事项后;或
(3) 有权监管试验的政府或监管机关命令中断试验后。
9.1.28 未经批准的商品或产品
被保险人在如下情形下配送、处理、制造、销售、处置该商品或产品而导致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
a. 在商品或产品被相关政府监管机构批准配送、处理、制造、销售或处置前;或
b. 在商品或产品已经被相关政府监管机构宣布为不安全后。
本项责任免除条款仅适用于该商品或产品在配送、处理、制造、销售或处置时,该商品或产品还 未在该国被批准或已经被该国宣布为不安全的情形。
9.1.29 战争
直接或间接因下列情况所导致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
(a) 战争,包括未宣战的战争或内战;
(b) 任何政府、主权或其它权威机构运用军事人员或其它代理人员进行类似战争行为的军事行 动,包含阻止或防御实际上或预期的攻击;或
(c) 起义、叛乱、革命或篡位、或任何政府机构为阻止或防御前述行动所采取的行动。
9.2 特定疾病
本保险单不承保下述特定疾病明细表中列明的疾病或状况导致或与其相关的索赔或相关费用;然而,本项责任免除仅适用于该明细表列明的疾病或状况是因为下列原因所致的:
1. 被保险产品:
a. 如果被保险产品是血液、血液成分或组织,或含有上述成分;或
b. 如果被保险产品是置入或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或
2. 被保险服务,或
3. 被保险产品或被保险服务无法如预期的预防、降低或控制该疾病或状况。
特定疾病明细表
• 获得性免疫功能丧失综合症 (AIDS)
• 肝炎(Hepatitis)
• 传染性海绵组织脑病 Transmissibl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 (TSE)
9.3 特定产品
本保险单不承保下述特定产品明细表列明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以下列特定产品为其成分 的产品,或含有与下列特定产品相似化学配方的产品,或下列特定产品的衍生物)导致或与其相关的索赔或相关费用:
特定产品明细表
• 控制或促进生育的产品 (Birth Control or Fertility Goods or Products)
• 双膦酸盐类药物 (Bisphosphonates)冷疗法产品 (Cold therapy products)
• 被批准用于新生儿使用的商品或产品的二乙基邻苯二甲酸 (Di-(2-ethylhexyl) Phthalate (DEHP))
• 乙烯雌酚( Diethylstilbestrol )
• 麻黄、麻黄碱或伪麻黄碱类产品(处方产品除外)(Ephedra, Ephedrine or
pseudoephedrine)
• 被批准用于或拟用于绝经治疗的激素替代产品 (Hormone replacement products)
• 异维 A 酸 (Isotretinoin)
• 活病毒疫苗 (Live Virus Vaccines)
• 体内使用汞产品 (Mercury Products (Internal Use))
• 网片修补植入物 (Mesh Implants)
• 金属对金属植入物 (Metal-on-metal implant)
• 甲氧普胺 (Metoclopramide)
• 阿片类 (Opioids)
• 镇痛泵 (Pain pumps)
• 与芬氟拉明(包括但不限于氟苯丙胺)或右芬氟拉明(瑞达)联合使用的xx明 (Phentermine used in combination with flenfluramine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Pondimin) or dexfenfluramine (Redux)
• 磷酸苏打、磷酸钠磷酸钠或任何以磷酸苏打或磷酸钠为基底的药剂(Phospho soda, sodium phosphate, or any phospho soda or sodium phosphate based agents)
• xx列酮(Rosiglitazone)
• 选择性血清素再吸收抑制剂产品 (SSRI,Selective Serotonin Reuptake Inhibitor (SSRI) products)
• 植入用硅类产品 (Silicone products (Implanted))
• 被批准用于睾酮缺乏治疗,或拟用于此类治疗的睾酮替代产品 (Testosterone replacement products)
• 沙力度胺 (Thalidomide)
• 获批的供 18 岁以下未成年人使用的疫苗 (Vaccines approved for persons under eighteen (18) years of age)
上述特定产品中:
冷疗法产品指将液体抽吸通过塑料袋或其他容器而应用于人体以降低体温的操作装置。
体内使用汞产品指任何用于或拟用于人体植入、摄入、注射、吸入或吸收的含有汞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网片修补植入物指暂时或永久植入人体的外科手术网片修补网或其他类似产品或纺织物。
金属对金属植入物指任何膝盖、臀部或其他关节植入物,替代物或置换系统,及任何上述产品的零部件;并且(1)用来运动的植入部分是由金属制成;以及(2)移动部分,无论是在静止或在运动中,接触植入物的另一个金属部分,该金属部分是设计用来运动,或用来作为运动部件休息时的套接口或接触表面。
镇痛泵指任何输液泵或其他装置,其中一部分设备或连接到装置的管路被插入或植入体内,直接将止痛药物输送到身体的关节、组织或其他特定的内部身体部位或区域。
植入用硅类产品指任何含有植入,或用于植入,的液体或凝胶硅胶类商品或产品。
9.4 已知关键事实
对于与被保险人代表在保险期间开始前已知的关键事实有关的任何索赔或相关费用,本保险单不 予赔付,除非:
a. 该关键事实已经列明于批单;或
b. 如果本保险单为续保保险单,则被保险人代表在初始承保日以后方才知晓该关键事实,且被 保险人已在本续保保险单保险期间开始前通知保险人该关键事实。
由于关键事实导致的损失,或造成关键事实的事实或情况同时也造成了损失,均属于与关键事实 有关的损失。
已列明于被保险人代表所持有的文件中的关键事实视为被保险人代表已知的关键事实。
9.5 经济制裁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经济贸易制裁决议或违反欧盟、英国、美国关于制裁、禁运 或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供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0. 情况的通知
10.1 在保险期间结束前,如果被保险人得知已经或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应及时将该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前述情况通知应包括:
a. 该情况如何、何时及在何处发生;
b. 所有受害人或证人的姓名及地址;以及
c. 该情况导致的伤害或损失性质及发生地点。情况的通知并不构成索赔的通知。
10.2 对于已经在保险期间内通知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下列期间终止以前第一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将视为在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提出,以后到期者为准:
a.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
b. 由保险人签发的本保险的续保或替换保险的保险期间;或
c. 前述 a 项或 b 项所述的保险的索赔宽限期。
10.3 知道可能导致索赔的情况后,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否 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1. 索赔
11.1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后:
a. 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情况发生的除外;
b.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 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c. 在收到与索赔相关的请求、通知、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尽快向保险人提供相关副本;对 于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d. 将可向第三人或其他人取得记录或其他信息的权利授权给保险人;以及
e. 应就索赔的调查、和解或抗辩,与保险人合作;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确 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1.2 应保险人的请求,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行使就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而向任何可能应就该损失负责的个人或机构请求赔偿的权利。
11.3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 保险单正本;
b.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c. 索赔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d. 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e. 被保险人与索赔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f. 如已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的,需提供由执行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g. 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述约定提供索赔材料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 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12. 索赔的处理
12.1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2.2 就请求本保险可能承保的损害赔偿而针对任一或全部被保险人提出的诉讼或法律程序,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提供抗辩。
12.3 保险人有权就索赔进行调查,并对索赔或因此导致的法律程序进行和解。被保险人应提供保险人所需要的信息和协助,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促成该和解。
12.4 保险人有权选择律师进行索赔的调查、理算或抗辩。
12.5 如果索赔已将进入诉讼程序,而保险人未提供抗辩,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合作,自行进行抗辩。每一被保险人及其聘任的律师均应在抗辩的过程中与保险人合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保险人要求的信息以及咨询保险人与该抗辩有关的合理费用。
13 索赔的赔付
13.1 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本保险承保范围内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保险人在可用的责任限额内,可以直接向该第三人赔付。
13.2 保险人在可用的责任限额内,可以向外聘法律顾问直接支付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理赔抗辩费用。
13.3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13.4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13.5 保险人应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货币,或与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达成的协议货币赔付。为计算保险单责任限额的减少,赔付金额的货币兑换汇率以赔付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中间汇率为计算标准换算为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货币币种。
13.6 如果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中包含被保险人或其他有权请求补偿的个人应承担的金额,包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免赔额,则该金额应在受到保险人请求后六十(60)天内偿还。
14 其他保险
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有其他有效保单予以保障,被保险人应立即将该保险人的名称及该保险的责任限额通知保险人。
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人承保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有其他有效保单予以保障,则不论该其他有效保单的性质为何,本保险单仅依下列条件进行比例赔付:
a. 如果并无其他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对于索赔的抗辩,保险人有权但无义务提供抗辩,但保险人有权取得被保险人对于该其他保险人的请求权利,被保险人应将该权利转让予保险人,并提供保险人必要的协助以执行该项权利。
b. 保险人将依其可用责任限额占所有保险人的可用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分摊损害赔偿及/或理赔抗辩费用的赔付。
15 法律管辖
15.1 本保险单的条款受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管辖权国家的法律管辖及解释。
15.2 本保险单的争议处理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管辖。
16 终止
16.1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或送还本保险单的方式通知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或终止其中任何一部分的承保风险,并注明在此之后的终止时间。保险人将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尽快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16.2 保险人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六十天(保险费未缴的情形为十天)通知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单或终止其中任何一部分的承保风险。保险人的通知应列明终止时间,并寄到保险人知晓的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最新的地址。如果以邮寄方式寄送终止的通知,则邮寄的证明足以作为通知的证明。
16.3 满期保险费应依比例计算。除非另有约定,未满期的保险费应尽快退还。
17 如实告知
17.1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7.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17.3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7.4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18 信息保护
18.1 出于以下目的,保险人或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可能需要对被保险人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a. 共保或再保险安排;
b. 保险单的管理或行政需要;
c. 为保险费率设定及风险审查的目的而进行精算统计合作;
d. 精算技术研究准备;
e. 反欺诈;
f. 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义务;
g. 识别并向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或服务。上述信息处理可能发生在承保区域外的区域。
18.2 在被保险人履行下述 18.3 的义务前提下,保险人同意在从事上述 18.1 列明的信息处理时, 将以信息控制者的身份遵守适用的信息保护法规。
18.3 列名第一位的记名被保险人同意且保证:
a. 采取必要手段确保所有被保险人在从事本保险承保范围内的活动时,遵守各自应适用的信息保护法规;而且
b. 确保:
(1)任何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个人信息,其搜集及处理均依照相关的信息保护规定办理,且其提供的方式允许保险人得以依前述 18.1 的约定处理该信息(包括获得该个人同意的);
(2) 对于信息已经提供给保险人或其他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的个人,该个人已被告知依法应予告知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前述 18.1 所述的目的;并且
(3)对于信息已经提供给保险人的个人,该个人了解其有权查询、修正、更新其个人信息数据,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19 危险增加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0 变更
本保险单的变更应由保险人签发附加条款,作为本保险单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