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11NMB00719092024201
百色市xx区磺桑江上练沟改道工程(澳泰铝业项目)施工合同
发包人: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2024 年 1 月 8 日
目录
一、合同协议书 2
二、通用合同条款 3
三、专用合同条款 3
四、成交通知书 15
五、响应函及最终报价 17
六、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0
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另附) 22
八、图纸(另附) 22
一、合同协议书
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 实 施 百 色 市 x x 区 磺 桑 江 上 练 沟 改 道 工 程 ( 澳 泰 铝 业 项 目 )( 项 目 编 号 : BSZC2023-C2-210235-GXZX) ,已接受 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 百 色市xx区磺桑江上练沟改道工程(澳泰铝业项目)(项目编号:BSZC2023-C2-210235-GXZX) 的竞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磋商备忘录);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最终报价;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图纸(另附);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贰佰贰拾叁万壹仟壹佰xxxxx角壹分(¥2231169.91)。
4. 承包人项目经理:xx(证号:桂 245202200131)。
5. 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 。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90 日历天。
9. 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理站(盖章) 承包人: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1 月 8 日 2024 年 1 月 8 日
二、合同通用条款
全文应用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 2 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通用合同条款。
三、合同专用条款
(根据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00 年 2 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2000-0208)的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结合招标项目的情况协商签订合同时具体列出。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2.1 发包人: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
1.2.2 承包人: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1.2.3 监理人: / 。
1.2.4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一年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磋商备忘录);
(2)成交通知书;
(3)响应函及最终报价;
(4)通用合同条款;
(5)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
(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7)图纸(另附);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4 联络
1.4.1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给 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 理站。
2 发包人义务
2.1 提供施工场地
2.1.1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到工程完工。
2.1.2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设计的施工范围。
2.2 其它义务
(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 号文《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标竞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2%计算;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 1%计算。
(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其他义务
(一)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承包人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为中标的工程量清单总价的 3‰,由发包人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垫支,由承包人承担)。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每一个被保险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人民币 67 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57 万元(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为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2014 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8844 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 10 万元。承包人可高于此保险金额投保,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另行支付增加保费。承包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应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鉴于本合同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
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 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广西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广西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
(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2%计算;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 1%计算。本项目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佰贰拾叁万壹仟壹佰陆拾玖元玖角壹分(¥2231169.9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人民币肆万肆仟陆佰贰拾叁元整(¥44623.00)。
(2)承包人在竞标时,必须在竞标文件中作如下承诺:
① 如实说明其以前所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工资支付的情况,特别注明是否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②承诺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③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一旦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
承包人应当持根据上述作出的承诺和说明、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
(三)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1.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用于支付工资,在用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为每个工人确定有效工资个人账户,并按月及时将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备案。
(2)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的资金除发放工人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开立后,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应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
(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
(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
(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
(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
(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
(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运营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必须xx、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
(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xx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
②应提供计划 、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0 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
划。
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
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
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⑥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施工时探明并负责保护及承担费用。
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⑧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通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 6 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
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 1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
(12)其他未尽事项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
4.2 分包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4.2.1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承包人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现场管理人员
项目技术负责人:xxx, 职称证号:1542191 ;项目质量管理员:xxx, 上岗证号:桂水质检 20151291 ;项目安全管理员:x x, 上岗证号:xxx C20150000191;
承包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现场管理人员必须按时到岗就位,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5%的违约不胜任。
4.2.2 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xx,二级建造师证号:桂 245202200131 。
4.2.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本款补充:承包人人员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4.3 不利物质条件
4.3.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 无 。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 无 。
(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 无。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办理。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在开工前五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由 承包人负责测设。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无 。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无 。
9.2 xx工地
9.2.1 本合同xx工地的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xx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xx建设工
地。
10 开工和竣工(完工)
10.1 本工程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6 日。
10.2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0.2.1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1)日降雨量大于 200 ㎜的雨日超过 1 天;
(2) 10 级以上的持续 1 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
(3)日气温超过 40 ℃的高温大于 2 天;
(4)日气温低于 -10℃的严寒大于 2 天。
(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6) 6 级以上的地震;
(7) 5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
(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10.3 承包人工期延误
(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
序号 | 项目及其说明 | 要求完工日期 | 违约金(元/天) |
1 | 隧洞工程(如有) | ||
2 | 放水塔工程(如有) |
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000 元/天计算。
(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
11.1 工期提前
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 前工期奖金。
12 暂停施工 (按通用合同条款)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5) 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3) 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13 工程质量
13.1 质量评定
13.1.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达到设计、验收规程要求和水利 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
13.1.2 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优良标准为:达到设计要求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要求。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 。
13.2 质量事故处理
13.2.1 工程竣工验收时, 发包人负责 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
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记录、发包人 复核。
14.1.3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其单价均不予以调整。
15.2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2.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上限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
15.3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3.1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无 。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本工程合同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因市场物价波动及政策变化而进行调整,主要材料(包括水泥、砼砌块、钢筋、钢材、砂石料、块石)根据施工期间的价格进行调整,在投标材料价格的±5%内不予调整,超过±5%(不含±5%)的给予调整,调整公式为:主要建筑材料补差=中标价* [(施工期间材料价平均值/基准价)-1.05]。基准价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确定的材料价格。
材料价格调整的办法:施工工期内根据实际物价波动调整材料价格,施工工期外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物价上浮波动调整,只调整物价下浮波动。因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延长施工工期的,执行施工工期内调整办法。
17 计量与支付
17.1 预付款
17.1.1 预付款无。
17.1.2 预付款保函(担保)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银行保函 。
17.1.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无 。
17.1.4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陆份 。
17.1.5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
17.1.6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
支付方式:工程原则上按工程进度支付,合同内进度款支付限额为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审定的已
完成工程量的 80%,工程变更部分进度款支付限额为已完成工程量的 60%。支付进度总金额(含工程变
更部分)不能超过合同价的 80%;工程完工验收达到质量要求,结算经审计机构审定后,工程款支付至
结算总价的 97%;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预留工作质量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17.2 质量保证金 3%。
17.3 竣工(完工)结算
17.3.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伍份,发包人叁份,监理人、承包人各壹份。
17.3.2 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结果为
准。
17.4 最终结x
17.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 一式陆份 。
17.5 竣工财务决算
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 一式陆份 。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验收工作分类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SL223-2008)的相关规定执行。
18.1.1 试运行的组织: 发包人 ;承包人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 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 通过完工验收之日一年 。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无 ;投保内容: 无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无 。
20.2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3‰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建安工程费×3‰ 。
20.3 其他保险
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无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
20.4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4.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签定合同后三日内 ;保险条件: 无 。
20.4.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无 。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1.4 款的约定。
22. 争议的解决
22.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百色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功时,直接向项目实施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附加条款
25.1 对承包人的要求
1.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5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标准达到合同约定等级。
3.按国家《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4.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
施。
5.按水利部《水利系统xx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xx建设工地。
6.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
约金。
(1)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 1%~3%(视情节严重而定)。
(2)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工程合同价的 1%~3%(视情节严重而定)。
(3)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计量支付款内扣除。
(4)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承包人不得拒绝。
(5)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另行发包工程。
7.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8.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9.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10.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 70%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竞标报价的 2 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
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11.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
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25.2 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开户名称: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 限公司,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向阳支行,银行帐户:2110610209201057108,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 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
25.3 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理站承包人(全称):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百色市xx区磺桑江上练沟改道工程(澳泰铝业项目)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明渠河岸工程、新建人行天桥及台阶、码头等工程。
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通过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合同完工验收之日起一年。
2.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三、质量保修保质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 2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如果实际维修费用超出质量保修金的额度,承包人还需赔偿超出部分的维修金额。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保修期内,如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负责实施保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验收。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结算价的 3 %。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应付款中扣出,在工程竣工保修期满一年后 14 天内,将保修金(不计利息)余额全部退回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按保修内容进行保修,若承包人接到发包人保修通知书在二天内未派人进行修理的,发包人则安排其它公司修理,在保修期内发生的修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或由发包人
从保修金中扣出。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百色市xx区水利工程管理站 承包人(公章):广西德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24 年 1 月 8 日
四、成交通知书
五、响应函及最终报价
1.响应函
2.最终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