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备案号:2021HTBA02698
甘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2021 年传统型终端机、xx终端机二次招标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包)
合同备案号:2021HTBA02698
货物名称:xx终端机备 案 号:
合同编号:2021zfcg02851/02
买 方:甘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卖 方:北京亚博高腾科技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甘肃辰海国际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一、合同格式
合同
x合同于 2021 年 月 日由甘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为
一方和北京亚博高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甲方为获得以下设备(包括货物和伴随服务)即甘肃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2021 年传统型终端机、xx终端机第二次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并接受了乙方以总金额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小写:50 万元(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 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 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货物范围及分项价格表
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文件
3)投标文件、供应商在评标期间的承诺文件
4)中标通知书
⚫考虑到甲方将按照本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款项,乙方再次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提供货物、验收、服务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货物质量保证责任。
⚫ 考虑到乙方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并修补缺陷,甲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或其它按合同规定支付的金额。
双方在上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二、合同专用条款
序号 | 内 容 |
1 | 甲方名称:xxxxxxxxxxx |
0 | xx(xxx)xx:北京亚博高腾科技有限公司 |
3 | 质量保证金金额:合同总金额的 5% 。 |
4 | 质量保证金期限:设备最终验收后六年(72 个月) |
5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所有 |
6 | 备品备件要求: 5%(5 台,免费提供) |
7 | 质量保证期:项目验收结束之后六年(72 个月) |
8 | 免费维保期限:六年(72 个月) 终身维修与更换缺陷货物及部件的期限为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 1 小时响应,省内 4 小时到达现场,省外 48 小时到达现场。 |
9 | 在质保期内,货物不能正常使用时,如 3 日内故障无法排除,乙方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同品牌、同型号新机。 产品规格标准、数量与招标文件要求一致。所有货物、材料的选型、配置必须满足中国体育彩票销售系统的整体兼容性,在系统的子系统及整体调试及正常运行过程中,乙方必须注意并高度重视由于所 选软、硬件的匹配性所导致的系统缺陷,并对此缺陷负责。 |
10 | 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 5 日内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金额的 5% , 作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 |
11 |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 以内;若未按交货期交付使用,将扣除 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经济损失,甲方重新组织招标。 |
12 | 付款方法和条件: 1)货物到达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库房内。 2)经甲方(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包括安装、调试、试运行、培训完成)后 30 日内,凭验收合格证明及按合同总价开具的发票(完税价),由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50 %。待设备正常运行 3 个月 (90 天)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30% 合同货款。待设备正常运行 1 年(12 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20 %合同货款。乙方在合同签订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额(合同总金额的 5%)在合同签订后转为质量保证金,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6 年(72 个月)无任何质量问题后由甲方 返还乙方。 |
13 | 交货地点:货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库房内。 |
三、合同通用条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硬件设备、软件和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6)“甲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7)“乙方”系指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提供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
8) 项目现场”系指本合同项下货物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9)“天”之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2.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参数要求”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使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
同必须的范围。
4.2 xxxxxxxxxx,xxxxxxxx,x方不应使用合同条第 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4.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 4.1 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5.专利权
5.1 乙方应保证,甲方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
6.质量保证金
6.1 货款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自合同验收合格之日起满 6 年(72 个月)后没有任何质量问题时由甲方支付。
7.检验和验收
7.1 设备运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初步验收,确认货物的制造厂、规格、型号、品牌和数量等,确认无误后,乙方开始交付。甲方将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乙方,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甲方将对投标样品进行封存,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与投标样品有偏离,且没有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拒绝接受相应货物的部分或全部,并提出索赔。
7.2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设计、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相应货物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的部分或全部,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甲方技术要求。
7.3 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7.4 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7.5 合同条款的规定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包装
8.1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
失的责任或费用。 9.装运标记
9.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发货标记
4)收货人编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9.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 2 吨或 2 吨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有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0.运输和保险
10.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的一切运输事项,相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10.2 乙方应向保险公司以甲方为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 110%的运输一切险。
11.服务
11.1 乙方必须负责系统集成,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安装、调试、培训、验收及售后服务。
12.伴随服务
12.1 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专用条
款”与“技术参数要求”规定的附加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系统集成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维护和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免费现场培训甲方使用单位 1-2 名设备操作人员。
12.2 乙方提供的上述伴随服务均应含在合同总价中,甲方不再为其单独一项或数项另外支付费用。
12.3 乙方应提供“合同专用条款”和“技术参数要求”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3.备品备件
13.1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甲方从乙方选购备品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3)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3.2 乙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技术参数要求”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4.保证
14.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14.2 本保证应在合同货物最终验收后的 12 个月内保持有效。
14.3 甲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
14.4 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在三日内故障不能排除的,必须无条件予以更换。
14.5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 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力不受影响。
14.6 乙方对故障或缺陷的处理结果应使甲方满意。
14.7 交货时间: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 30 天内。 15.索赔
15.1 如果乙方对偏差负有责任,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 11 条、第 12 条、
第 13 条、第 14 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 4 的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5.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及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索赔金额超出未付货款和质量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有权向乙方单独索取。
16.付款
16.1 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有规定。
17.价格
17.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18.变更指令
18.1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甲方制造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乙方提供的服务。
18.2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甲方的变更指令后十五(15)天内提出。
19.合同修改
19.1 除了合同条款第 18 条的情况,不应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0.转让
20.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1.分包
21.1 乙方不得对本合同进行分包,否则甲方将视为违约行为。 22.乙方履约延误
22.1 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22.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2.3 除了合同条款第 25 条的情况外, 除非拖延是根据合同条款第 22 条第 2 款的规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乙方交付设备延误,将按合同条款第 23 条的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23.误期赔偿费
23.1 除合同条款第 22 条第 2 款、第 25 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设备,甲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延迟交付部分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付完成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 24 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4.违约终止合同
24.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根据合同条款第 22 条的规
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部分或全部工程;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甲方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24.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第 24 条第 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乙方应承担甲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5.不可抗力
25.1 签约双方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5.2 受影响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六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
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5.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26.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6.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27.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27.1 甲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甲方的便利,并明确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28.争议的解决
28.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30)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2 诉讼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8.3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28.4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9. 合同语言
29.1 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函均用中文书写。 30.适用法律
3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31.通知
31.1 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传真送到“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传真需经书面确认。
31.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32.税款
32.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甲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
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甲方负担。
32.2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乙方需交纳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乙方负担。
33.合同生效及其他
33.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及招标单位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33.2 如需修改合同内容,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修改协议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3.3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受国家法律保护。
33.4 本合同一式七份,甲方(使用单位)三份,乙方二份,招标代理机构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