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金融投資服務條款
x條款適用於股票、債券、票據、基金、貨幣、衍生產品、有關的權利、期權及利息,以及其他投資的交易(以下稱為“投資”)。
「一般服務條款」所載的內容被納入為本條款之不可分割部份,儼如「一般服務條款」全文載於本條款一樣。如「一般服務條款」與本條款所載內容有所抵觸,當以本條款為準。
1 本行提供的服務
1.1 本行不會向以下人士(“受限制人士”)提供金融投資服務:
(a) 任何美國人士 (根據已修改之 1933 年美國證券法(“證券法”)內第 S 條例之詞彙釋義)或任何於美國境內的人士 (根據證券法內第 S 條例之詞彙釋義);
(b) 任何受買賣該投資限制的其他人士。
您/您等須以書面即時通知本行有關該產品持有人地位之任何改變,若您/您等屬於任何受限制人士, 您/您等的投資可能會被要求終止、贖回或進行相應處理, 並須自行承擔潛在的損失或法律責任, 以符合相關稅務、金融或其它法律的要求。
1.2 您/您等確認在發出任何投資指示前,您/您等已閱讀、理解及同意受任何發行文件、條款、申請書、程序及涉及投資的其他文件所約束。您/您等將確保您/您等符合資格進行有關投資,以及您/您等的指示符合有關投資的規定。本行不負責查明事實是否如此,並可以不經修改執行任何的指示,或者會作出任何修改以符合有關投資的規定,而無須知會您/您等。
1.3 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或本行現已代您/您等持有足夠資金或投資,您/您等將於本行通知您/您等的時間,以可交收方式向本行支付结算資金或向本行交付投資,以為每宗交易進行結算。假如您/您等未有如此支付或交付,本行可終止有關交易,或出售該等已購入的投資,或借入或購買投資以結算該等交易。您/您等將對所有負債、損失及開支賠償本行。
1.4 本行可以本行或代名人名義,把您/您等的指示作為較大額指示的一部份執行。本行將以公平方式把所購入的投資分配給您/您等及其他客戶。
1.5 本行可以根據您/您等的指示:
(a) 把有關款項借記於您/您等的賬戶,並向投資經理或其他人士認購或申請投資目的單位或利益;
(b) 向投資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申請贖回、轉讓或(倘適用)轉換本行代您/您等持有該單位或權益。
1.6 本行不代表任何投資經理或其他相關人士行事。儘管本行接受您/您等的申請,惟該等第三方可能拒絕您/您等的申請。除接收您/您等已購入的投資外,本行將您/您等的申請提交予該經理或其他相關人士後不再有其他責任。
1.7 本行只會於本行實際收到及扣除有關開支後,始會把投資、銷售或贖回所得收益、退款及收入貸記於您/您等的賬戶。本行可在您/您等的任何一個或多個賬戶作出貸記。本行可保留投資及款項以抵償潛在第三方的申索。除非與您/您等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無需採取任何行動收回任何投資或款項,或通知您/您等任何付款可能已到期或已逾期,或就您/您等的投資是否需要作出任何行動。向您/您等交付投資的風險,概由您/您等承擔。
1.8 您/您等將應本行要求指定您/您等一個或以上賬戶作為結算賬戶。
1.9 您/您等同意:
(a) 本行在本澳法院、澳門金融管理局、香港交易所、香港證監會以及其他司法轄區的交易所或結算所提出要求時直接向該等機構提供您/您等的詳細資料(包括身份、地址及聯絡資料);本條款將會在服務終止後繼續有效;及
(b) 假如您/您等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您/您等確認此等條文根據有關海外法律具有約束力。
1.10 您/您等確認就您/您等在或透過香港交易所作出的證券賣出指示並非無貨沽出(即“沽空”),假如您/您等擬叙辦沽空業務,您/您等在發出賣出指示時通知本行有關指示是涉及您/您等並不擁有但有權擁有的證券,並須同時向本行提供該賣出屬「已對沖」的相關證明。
1.11 假如任何交易涉及衍生產品,本行將在您或您等申請時向您/您等提供(a)產品規格以及涵蓋該等產品的任何章程或其他發售文件,及(b)保證金程序的詳盡說明書及產生無須您/您等同意而平倉的各種情況。
1.12 當本行要求您/您等確認任何口頭指示時,您/您等將從速簽署指示表格。
1.13 除非您/您等已與本行訂立書面全權委託協議,否則本行的僱員及代表不會接受獲委任為您/您等的代理人,操作您/您等的賬戶。
1.14 本行可設定您/您等合約總值的限額。
1.15 本行可持有與您/您等的指示相反的倉盤。
2 代名人及保管
2.1 您/您等任命本行為您/您等的代名人,持有所有由本行代表您/您等購買的投資。本行將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安排把您/您等的投資登記或妥善保管持有,包括以代名人的名義登記記名投資。本行將代您/您等持有的投資記錄於您/您等在本行開立的投資賬戶內。
2.2 本行可以為安全保管理由拒收任何投資,亦可以隨時要求把任何投資自本行的保管中撤走。
2.3 您/您等的投資將作可替換處理,並作為本行為本行客戶所持有的較大額相同投資的其中一部份持有。您/您等將有權獲得持有所產生的收益,應佔份額與您/您等持有量相對總持有量的份額相同。任何損失亦將按比例分配由各投資擁有人承擔。
2.4 假如交易乃由電子或記賬方式作出,本行可以把任何合資格投資存入結算系統,您/您等的投資可能由第三方在海外
保管。
2.5 除非與您/您等另有書面協定,否則本行無須出席任何投資持有人的會議或行使任何權利。
2.6 有關提取或轉讓投資的指示乃受制於本行對通知、限額、付款及程序的要求。在您/您等可以進行提取之前,您/您等可能需要根據適用規定,向賣方或破產管理人取得交付或完成轉讓。
2.7 假如投資乃以總證書形式或記賬形式發行,則不可以以提取實物提取。
2.8 假如最低持有量要求適用,少於最低持有量的持有量可能被要求贖回。
3 本行的角色
3.1 就本行的服務而言,本行可擔任您/您等的代理人或受託人。本行的角色不會因與您/您等以及與任何經紀或其他人士進行佣金、費用或收費的交易而受影響。本行的責任僅限於此等條款所明文載列的責任。本行可以以主事人身分在交易中行事。此等條款在可能的程度內,適用於本行代表您/您等進行及與本行進行的交易。
3.2 您/您等同意本行可以接受來自涉及您/您等的交易的經紀及其他人士的任何現金、貨物、服務、回佣或其他形式的佣金。
3.3 本行無義務向您/您等購買任何投資,不論本行曾否向您/您等買入或向您/您等出售。
3.4 本行無需查詢任何投資經理或其他有關人士是否履行職責。
4 資料
4.1 由本行提供投資的資料乃基於來自涉及發行及管理投資的人士、資料出售者或公開途徑的資料。本行相信資料正確但或未能加以核實。本行不能保證從第三方取得的任何資料或文件的真確性、完整性,且不因此承擔責任。
4.2 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價格乃由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提供。雖然該公司致力確保資料正確無訛,不過本行並不作出任何擔保,亦不接受任何錯誤的責任。
4.3 您/您等將不會向第三方披露本行所提述的任何價格、匯率或其他報價,或利用上述資料作自己參考以外的任何用途。
4.4 本行與第三方機構的投資的報告、賬目、通知及其他文件將由本行持有,本行依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保存此等文件。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否則您/您等並不要求本行把此等文件轉交予您/您等或通知您/您等收到此等文件或其內容。本行將盡快應要求向您/您等提供有關本行代您/您等持有的證券的公司行動的資料。
4.5 本行提供予您/您等的有關服務或產品之任何要約文件只可由您/您等接受。
5 重大利益
當為您/您等進行交易時,本行的關聯方或本行在有關的交易中可以有重大利益。例如:本行的關聯方或本行可:
(a) 就有關投資持倉、或以發行人、經理人、破產管理人、受寄人或其他身份參與其中;或
(b) 將您/您等的買賣指示與其他客戶的買賣指示進行配對。
假如本行在某宗交易上出現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除非本行已向您/您等披露有關利益衝突,並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您/您等獲得公平待遇,否則本行將不會進行有關交易。
本行或許與涉及任何投資的發行或管理事宜的任何人士或其等關聯方有現存或未來的商業或本行業務關係,又或本行將為保障本行利益而作出各種合適的行動;本行並無義務向您/您等披露或交待上述事,亦不論該等行動是否可能對您/您等構成不利影響。
6 以主事人身份訂立交易
6.1 本行接受您/您等認購本行投資產品,您/您等僅是以投資者身份行事,而且禁止您/您等將產品分銷或售賣或與此有關的轉售用途。。
6.2 本行可以主事人身份與您/您等訂立各項交易(於第 6 條款內,每項交易稱為「交易」),而每項交易均具有本行發出的確認書(「確認書」)作為憑證。
6.3 如出現歧異,就有關交易而言,概依如下次序以該份文件的條款為準:(1)確認書,(2)各項投資的章程、條款及或申請書,及(3)本條款。
6.4 本行與您/您等就出售或購買投資而訂立的合約乃於本行獲授權人員與您或您等口頭確認條款時,或於本行獲授權人員書面簽署時訂立。
6.5 所有交易構成雙方之間的一項單一協議(「協議」),並將依據此一事實訂立。訂約各方將不會另外訂立任何其他交易。
6.6 在無違約事件或潛在違約事件發生下,各方將根據每份確認書付款及交收。「潛在違約事件」指在發出通知時或之前,可能會構成違約事件的任何事件。
6.7 在與您/您等協定一項交易時,本行可在您/您等的賬戶的資金及投資內「凍結」本行估計結算交易所需的金額。假如本行未有如此作為,本行的權利亦不受影響。
6.8 本行於接獲您/您等進行一宗或以上交易的長期指示時,本行可在您/您等賬戶的資金及投資內「凍結」本行估計結算交易所需的金額。您/您等的長期指示乃屬不可撤回的,除非本行同意。
6.9 在您/您等要求本行履行責任前,您/您等將完全履行您/您等的義務。
6.10 除另有協定外,任何付款、交收或釐定,若於非營業日到期,將改為於下一個營業日到期。
6.11 違約事件
於任何時候發生下列涉及您/您等的關聯方或提供任何保證或抵押以支持您/您等在協議項下的義務的任何人士(稱為
「有關人士」)的事件構成違約事件(稱「違約事件」):
(「關聯方」指,就任何實體(它)而言,受它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的任何其他實體,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它的任何其他實體,或直接地或間接地受它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實體。就此而言,「控制」指實體的大多數投票權的擁有權。)
(a) 未能付款或交收於到期時,未能按協議付款或交收。
(b) 違約事項
未能遵守協議的任何其他義務。
(c) 擔保及保證的縮減或失效
(i) 未能履行協議項下的義務而提供任何保證或擔保;
(ii) 無本行的書面同意,該等擔保或保證屆滿,或不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或
(iii) 根據本協議提供的該等擔保或保證被廢止、被宣告無效或可撤銷,您或您等的全部或部份資產被扣押、假扣押、查封、強制執行或其他具相同或類似法律效力的行政、司法程序;
(d) 失實xx
任何xx被證明在任何重大方面屬不正確或存在誤導成份。
(e) 交叉失責
發生或存在下列各項的情況下:
(i) 在一項或以上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下的失責(不論名目為何),而有關的失責導致該等交易成為或成為足以被宣佈,到期及應付或應交收,或以其他方式提早終止;
(ii) 於到期日在任何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在達到適用的通知規定或寬限期後)項下的一項或以上的付款或交收失責;或
(iii) 任何金融、投資、衍生工具或借款交易的不履行、放棄或駁回(全部或部份)(或該等行動乃由獲指派或獲授權管理任何有關人士的任何人士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進行)。
(f) 無償還能力(就本條款而言)
(i) 您或您等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或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ii) 您或您等在本司法轄區或以外
I. 自行或被第三者開展任何司法、行政或其他法律程序宣告無償還能力、破產、清算、解散、重組導致您或您等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II. 為債權人利益而作出之安排、和解程序、債務重整、債權人協議;
III. 為您或您等、您或您等的資產指定受寄人、接管人、清算人、監督人或破產管理人;
IV. 其他具有相同或類似效力導致您或您等無能力於債務到期時償付其債務。
(g) 合併
任何有關人士與另外一個實體兼併或合併,或轉讓其全部或重要部份的資產予另外一個實體。
(h) 身故 / 無行為能力
您或您等身故、被視為無行為能力或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準禁治產人。
(i) 不可抗力
(j) 根據任何適用法律,任何有關人士遵守協議的任何重要條文乃屬或可能屬不合法。就此而言,重要條文包括交易項下準時付款或收款或交收的義務。
(k) 充份保證
當您/您等未能於本行發出書面要求後第二個營業日或之前提供充份保證,以保證您/您等有能力履行協議或雙方當事人訂立的任何其他協議項下的尚未履行義務。
6.12 提早終止
(a) 假如違約事件於任何時候發生及正在繼續,本行可提前向您/您等發出書面通知,指出出現違約事件,並就受影響或所有尚未結清的交易指定一個日子作為提早終止日,有關交易將於指定日子終止。
(b) 本行有權合理釐定本行引致或實現的損失、得益及成本費用,包括支付餘款、交收項目。本行將於一個在商業上合理的日子釐定該等金額,以及訂出一個商業上合理的結果。本行可視乎交易的類型、複雜度或其他有關因素而定,對每宗不同的交易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本行可考慮任何相關的資料,其中包括源自本行內部的市場數據及資料:
(i) 任何資金成本;
(ii) 就本行終止或取得涉及對遭終止交易的任何對沖安排而招致任何損失、費用或收益。
所有金額將以澳門元/港元或本行所選擇的另外一種貨幣計算。本行將按本行的即期匯率換算另外一種貨幣的金額。
本行將扣除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應付予涉及所有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金額及相等於需要於提早終止日當日或之前交付但於該日並無交付予涉及每宗遭終止交易的任何一方的任何交付東西於原來計劃日的公平市值的金額(按本行合理地釐定),連同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原定到期日(包括當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提早終止日止的利息。
(c) 只要於提早終止日後合理地切實可行,本行將向您/您等發出一份結單,其中以合理地詳盡列出有關計算及本行根據上文(b)段計算的任何應付款金額。該金額將需於通知內列明的日子予以支付,連同其按逾期利率計算自(及包括)提早終止日起計至(但不包括)支付該金額當日止裁決之前及之後的利息。
(d) 訂約雙方同意根據上文(b)段可追索額為一項合理的事前估計損失而並非一項罰金。該金額是針對日後種種風險的應付買賣損失及保障損失。除協議另有規定者外,任何一方將無權追索有關該等損失的任何額外損害賠償。
風險披露聲明
您/您等確認及明白:
1 一般事項
您/您等確認您/您等已(a)獲本行職員按照您/您等選擇的語言向您/您等提供此風險披露聲明書之副本(中文或英文),風險披露聲明不能披露所有與您/您等投資涉及的風險和資料;(b)獲本行職員以您/您等明白的語言,向您/您等全部清楚解釋此風險披露聲明書的內容及將為何種目的而使用授權書;(c)本行職員邀請您/您等閱讀此風險披露聲明書、提出問題及徵求獨立的意見(如您等有此意願);(d)清楚了解所涉及的風險,並同意接受該等風險;(e)在進行交易或投資前,除非您/您明白上述有關產品的性質和風險,並經自行研究、分析及審慎考慮本身的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承受能力、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因素,否則不應買賣或投資有關產品,您/您等須細閱相關的招股章程、通告或任何其他與您/您等準備投資每項產品有文的銷售文件,並應按您/您等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謹慎考慮進行交易或投資是否適宜。本行建議您/您等於進行交易或投資前應尋求獨立的財務及專業意見。假如您/您等不確定或不明白以下風險披露聲明或進行交易或投資所涉及的性質及風險的任何方面,您/您等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2 投資風險
投資涉及風險,有關詳情應仔細閱讀發售文件。
(如有引述往績的情況下)所列示的往績數字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
3 證劵交易的風險
證券價格有時可能會非常波動。證券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買賣證券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損失。本行提供多市場證券交易,您/您等在進行證券交易前,應確保知悉所投資的證券所涉及的市場交易規則及風險。
4 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風險
4.1 投資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涉及風險。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價格可能非常反覆。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價格可升可跌,甚至變成毫無價值。一般情況下,買賣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未必可賺取利潤,反而會蒙受損失。
4.2 往績數字並非未來表現的指標,您/您等於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應仔細閱讀發售文件。
4.3 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投資有別於在本行置存款項。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並不屬於存款或本行聯繫人或本行的其他責任。亦不獲本行聯繫人或本行保證。基金公司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不負責按任何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第三方所發行的任何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發售價贖回在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儘管本行不一定就提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相關服務而收費,惟本行一般會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經理支付安排涉及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佣金或回佣。
4.4 由於部份市場的某些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受到較一般政治或經濟不穩定風險為高的限制,因此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資產及收益可能會蒙受匯率、外匯管制及財政規例反覆的不利影響,並可能令此等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的股份受著價格大幅波動的規限。部份市場可能不受會計、核數及財務報告準則及實務的規限,惟該等規限則適用於較先進的國家/地區,此外,較諸於有較先進證券市場的國家/地區,該等市場的政府監督、法律規例及已確立的稅法及程序可能會較少。
4.5 若干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可能會投資於投資級評級但具有較高收益的證券。在投資級別以下的證券,例如高收益率債務證券可能被視為屬投機性,其中可包括非評級或失責證券。因此。投資於此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較諸於目前投資於評級較高但收益率較低的證券具有更高度的信貸風險。
4.6 在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前,您/您等應詳細考慮,(a) 可能的稅務後果,(b) 法律規定 ,以及(c) 根據您/您等的註冊成立國家/地區、公民地位、住所或本籍國家/地區的法律,您/您等可能面對的及可能與購買、銷售、認購、持有、轉換或出售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內股份有關的任何外匯管制規定。
4.7 有關科技或科技相關的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市場可以極之波動,且在大部份情況下,其價格可能反映市場的投機活動,而非該等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的當時經濟價值。
4.8 若干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一般附帶某些條款及條件,而於達成發售文件或章程列明的所有條款及條件前,贖回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股份將受市場波動或贖回費所規限。本行或本行的聯繫人不對保本/資本保值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作出保證。
5 買賣創業板股份的風險
5.1 於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創業板(“創業板”)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會波動,任何個別證券的價格皆可上升或下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創業板證券不一定獲利,而且存在著可能損失的風險。將證券交給本行保管可能存在風險。例如當本行持有您/您等的證券而本行無力償債時,您/您等取回證券的時間可能會受到嚴重阻延。您/您等願意承擔此等風險。
5.2 創業板之市場設計乃為可能附有高風險的公司而設,您/您等亦尤其明白公司可在沒有往績紀錄及在不需負責預測未來表現的情況下在創業板上市。因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其營運的業務行業或國家/地區而所引致的風險。
5.3 投資在此類公司潛在風險,故此您/您等必須經過審慎考慮後才作出投資決定。創業板的較高風險性質及其他特點,應當更適合專業及其他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
5.4 基於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新興發展性質,於創業板進行買賣將可能面對比較於主板買賣證券為高的市場波幅及不確保於創業板買賣時得到一個有流通量的市場。
5.5 創業板的主要信息發放渠道是透過聯交所運作的互聯網網頁刊登消息。創業板上市公司一般不須在憲報所登的報章上刊登付費公告。因此,您/您等須獲取經由創業板網頁發佈的創業板上市公司的最新資料。
5.6 在進行創業板買賣活動之前,您/您等須自行進行資料搜集及研究有關證券的買賣。
6 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買賣納斯達克-美國證券交易所證券的風險
按照納斯達克-美國證劵交易所試驗計劃(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是為熟悉投資技巧的投資者而設的。您/您等在買賣該項試驗計劃的證券之前,應先咨詢專業意見和熟悉該項試驗計劃。您/您等應知悉,按照該項試驗計劃掛牌買賣的證券並非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主板或創業板作第一或第二上市的證券類別加以監管。
7 期貨
7.1 期貨交易涉及高度風險。相對期貨合約之價值而言,最初保證金之數額甚少,因此交易是以「槓桿」形式進行。市場即使出現少許波動,亦會對您/您等所存放或將要存放之資金產生按比例而更大之影響:此種影響對您/您等有利亦有弊。您/您等之最初保證金及後來為繼續持倉而存放之任何追補資金,可能會全數虧蝕。倘若市場走勢與您/您等之持倉背道而馳,又或保證金水平已提高,則您/您等可能於短時間內被通知補交龐大數目之保證金,以維持您/您等所持之倉盤。倘若您/您等未能於訂明時間內遵照要求補交保證金,則您/您等可能於出現虧損之情況下遭斬倉,而您/您等將要對所造成之任何虧欠負責。
7.2 減低風險之指示或策略
7.3 為將虧損限制於若干數額而發出之指示(例如「止蝕」盤或「限價」盤)可能無法生效,因為市場情況可能令此等指示無法執行。採用合併持倉之策略,例如「跨期買賣」及「跨價買賣」,其風險可能與純粹持有「好倉」或「淡倉」者一樣高。
7.4 日轉期匯合約所涉及之風險
(a) 日轉期匯合約與其他在交易所買賣之期貨合約互相類似,為您/您等提供一種多用途之槓桿式投資工具。然而,相對貨幣價值之波動不斷加劇,而世界貿易量亦與日俱增,令近年來須承受之外匯風險越來越高。主要貨幣兌美元之匯價於不足一年上落兩三成之情況已屢見不鮮。
(b) 此外,多項其他因素,包括利率走勢、宏觀及微觀經濟狀況以及政局穩定性亦對貨幣匯價產生影響。您/您等僅應在完全明瞭外匯市場之固有風險之後才參與日轉期匯市場,並應採用符合其貨幣匯價預期、投資目標及風險承擔程度之策略。
(c) 您/您等亦應留意,當外匯投資並非以其本國貨幣作價及 / 或結算時,因可能之匯率波動而產生之潛在風險。
8 期權交易的風險及額外風險
買賣期權的虧蝕風險極大。在若干情況下,您/您等所蒙受的虧蝕可能會超過最初存在的保證金數額。即使您/您等設定了備用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能避免損失或將損失局限於您/您等原先設想的數額內。市場情況可能使該等指示無法執行。您/您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被要求存入額外的保證金。假如未能在指定的時間內提供所需的數額,您/您等的未平倉合約可能被平倉。然而,您/您等仍然要對您/您等賬戶內任何因此而出現的短欠數額負責。假如您/您等向本行發出長期指示,透過實物交收有關貨幣(不理會匯率)的方式行使及交收貨幣期權,則貨幣期權將予以行使及交收,即使有關貨幣的匯率不利於貨幣期權的行使,而您/您等將因此蒙受損失。於指定期間內,您/您等不能更改有關的長期指示。因此,您/您等在買賣前應研究及理解期權,以及根據本身的財政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這種買賣是否適合您/您等。如果您/您等買賣期權,便應熟悉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程序,以及您/您等在行使期權及期權到期時的權利與責任。
8.1 期權交易乃涉及高度風險。期權之買賣雙方均應熟悉第三方打算買賣之期權之類型(即認沽期權或認購期權),以及所涉及之風險。您/您等應在扣除期權金及一切交易成本後,計算您/您等所持期權要升值至何種水平才會有利可圖。
8.2 期權買方可抵銷或行使期權,又或讓期權自動屆滿。行使期權可以現金結算或由買方購入或交付有關權益。倘若期權乃屬期貨,則買方將要購入一份連同有關保證金負債之期貨合約。倘若所購入期權自動屆滿,變成一文不值,則您/您等之投資將全數虧蝕,此項投資包括期權金加上交易成本。倘若您/您等擬買入極度價外期權,則您/您等應知道此等期權之獲利機會通常較渺茫。
8.3 沽出(「發行」)期權者所須承擔之風險一般比期權買方高得多。雖然賣方所收取之期權金為固定數額,但賣方可能要承受遠超該數額之虧損。如果市場走勢不利,賣方須補交保證金以維持其持倉。賣方更須承擔買方行使期權所造成之風險,因為賣方被迫要以現金結算期權,又或購入或交付有關之權益。倘若期權乃屬期貨,則賣方將要購入一份連同有關保證金負債之期貨合約(見上文有關期貨之部份)。倘若期權因賣方持有有關權益之對應倉盤或期貨或另一期權而獲得
「套利」,則其風險可望減低。倘若期權未獲任何套利,其虧損風險可以是無限大。
8.4 某些司法管轄區之若干交易所容許延緩繳付期權金,令買方繳付保證金之責任僅限於期權金之數目。買方仍須承擔虧蝕期權金及交易成本之風險。當期權獲行使或屆滿時,買方須負責支付任何當時尚未清付之期權金。
9 期貨及期權之其他共同風險
9.1 合約之條款及條件:您/您等應向本行詢問有關您/您等現正買賣之期權之具體條款及條件,以及有關之義務(例如在何種情況下您/您等會被迫作出或接受期權合約之有關權益之交付,以及屆滿日期及行使期權時間之限制)。在若干情況下,未平倉合約之說明書(包括期權之行使價)可由交易所或結算所修改,以反映有關權益之變動。
9.2 暫停或限制買賣及價格關係
(a) 市場情況(例如不能變現)及/或若干市場規則之施行(例如因價格限制或「停板」措施而令任何合約或合約月份暫停買賣)會導致難以或不可能達成交易或進行斬倉/平倉,從而增加虧損之風險。倘若您/您等已沽出期權,則虧損之風險會更大。
(b) 此外,有關權益與期貨之間以及有關權益與期權之間之正常價格關係可能不復存在。例如,當有關期權之期貨合約有價格限制而該期權卻沒有價格限制,則會出現此種情況。如果缺乏有關之參考價格,則難以判斷何者為「公平」價值。
9.3 存放之現金及財產:您/您等應熟悉您/您等本身為進行本地及外國交易而存放之款項或其他財產所獲得之保障,尤其是萬一公司無償債能力或破產時。您/您等可追討款項或財產之多寡,會受特定法例或當地規則所管限。在若干司法管轄區,萬一分配時出現不足之數,可特別辨認為屬於您/您等本身擁有之財產,亦會如現金一樣按比例攤派。
9.4 佣金及其他費用:在開始買賣之前,有關方面應向您/您等清楚解釋您/您等將須繳付之一切佣金、收費及其他費用。此等費用會影響您/您等之純利(如有)或增加您/您等虧損。
9.5 貨幣風險:如果需要將合約之貨幣單位兌換成另一貨幣單位,則買賣以外幣為計算單位之合約(不論是否於您/您等本身之司法管轄區或另一司法管轄區進行買賣)之損益,將會受到貨幣匯率波動之影響。
9.6 場外交易:在某些司法管轄區,同時亦只有在受限制之情況下,商號獲准進行場外交易。本行可作為您/您等之交易對手方。在此情況下,會難以或不可能了結現有持倉、評估價值、釐定公平價格或評估所承受之風險。因此,該等交易會涉及額外風險。場外交易所受之監管會較少,又或者受制於另一套監管制度。在進行該等交易之前,您/您等應熟悉適用之規則及隨之而來之風險。
10 衍生產品(包括但並不限於股票相連高息票據)
10.1 股票票據發行者之信貸風險,包括但並不限於發行者可能不能履行交還您/您等購買票據之本金及/或給與您/您等其他有關的金額及/或將相關之股份、債券、其他證券或該等其他資產(“相關證券”)售予您/您等及/或其他責任;
10.2 倘相關證券的價格走勢與您/您等的持倉方向背馳,您/您等會遭致資本損失,和可能承受全部投資的損失。
10.3 您/您等購入之相關證券之固有風險(如有),即其價格可升可跌。
10.4 投資的回報(如有)已經或可能由購入上述每一具體衍生產品的條款事先約定;及
10.5 購入衍生產品可能有其他的風險,包括但並不限於在個別交易的條款及條件規定的具體事項,以及與產品的個別類別有關的具體事項。
11 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一般主要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風險)
11.1 發行商違約風險:倘若衍生產品發行商破產或無力償債而未能履行其對所發行產品的責任,您/您等只被視為無抵押債權人,對發行商任何資產均無優先索償權。您/您等須特別留意有關產品發行商的財力及信用。
11.2 非抵押產品風險:非抵押衍生產品並無資產擔保,若發行商破產或無力償債,您/您等便會損失其全部投資。要確定產品是否非抵押,您/您等須細閱上市文件。
11.3 槓桿風險: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是槓桿產品,其價值可按其相對相關資產的槓桿比率而快速改變甚至跌至零,使投資資金盡失。
11.4 有效期限風險:衍生產品設有到期日,到期後即毫無價值。您/您等須留意產品到期時間,確保所選產品尚餘的有效期能配合其交易策略。
11.5 特殊價格變動風險:衍生產品的價格或會因為外來因素(如市場供求)而有別於其理論價,故實際成交價可高於或低於其理論價。
11.6 外匯風險:若您/您等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相關資產並非以港元為結算單位,須面對外匯風險。貨幣兌換率的波動可對相關資產的價值造成負面影響,連帶影響產品價格。
11.7 流通量風險:衍生產品發行商要為發行產品委任流通量提供者,其職責是為產品提供兩邊開盤方便買賣。若流通量提供者失責或停止履行職責,您/您等或不能進行買賣,直至有委任新流通量提供者為止。
11.8 波幅風險:衍生產品(如衍生權證及牛熊證)的價格可隨相關資產價格的引伸波幅而升跌,您/您等須注意相關資產的波幅。
12 常見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的種類及相關風險
12.1 衍生權證:假若其他情況不變,衍生權證愈接近到期日,價值會愈低,因此不能視為長線投資。
12.2 牛熊證:a) 強制收回風險,您/您等須留意牛熊證可能即日「取消」或強制收回的風險。若牛熊證的相關資產值等同上市文件所述的強制收回價,該牛熊證即會停止買賣。屆時,您/您等只能收回已停止買賣的牛熊證(由產品發行商按照上市文件所述計算出來)的剩餘價值,而剩餘價值可能是零。當牛熊證被收回後,即使相關資產價格反彈,該隻牛熊證亦不會再次復牌在市場上買賣,故您/您等不會因價格反彈而獲利。b) 接近收回價時的交易,相關資產價格接近收回價時,牛熊證的價格可能較波動,買賣差價轉闊,流通量減低,牛熊證亦隨時會被收回而交易終止。由於觸發強制收回事件與牛
熊證實際停止買賣之間可能會有一些時差,交易或會在強制收回事件發生後才達成及被確認。但任何在強制收回事件後始執行的交易將不被承認並會被取消。因此,您/您等買賣接近收回價的牛熊證時需額外留意。c) 融資成本,牛熊證的發行價已包括融資成本。融資成本會隨牛熊證接近到期日而逐漸減少。牛熊證的年期愈長,總融資成本愈高。若牛熊證被收回,您/您等即損失該牛熊證整個有效期的融資成本。
12.3 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合成 ETF 採用綜合複製策略,主要透過掉期或其他衍生產品去追蹤基準的表現。您/您等會承受與 ETF 所追蹤的相關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有關的政治、經濟、貨幣及其他風險。ETF 及相關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的表現可能不一致,原因舉例來說可能是模擬策略失效、匯率、收費及支出等因素。x ETF 所追蹤的資產組合或指數或市場對您/您等的參與設有限制,則為使 ETF 的價格與其資產淨值一致的增設或贖回單位機制的效能可能會受到影響,令合成 ETF 的價格相對其資產淨值出現溢價或折讓。您/您等若以溢價買入 ETF,在基金終止時可能無法收回溢價。若合成 ETF 投資於衍生產品以複製指數表現,您/您等除了會承受與指數有關的風險外,亦會承受發行有關衍生產品的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部份合成 ETF 投資於多家交易對手的金融衍生產品以分散交易對手的信貸風險,但 ETF 交易對手愈多,出現交易對手風險機率愈高。此外,您/您等亦應考慮有關衍生產品發行人的潛在連鎖影響及集中風險(例如由於衍生產品發行人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因此,若合成 ETF 的其中一個衍生產品交易對手倒閉,便可能對該合成買賣基金的其他衍生產品交易對手產生連鎖影響)。有些合成 ETF 備有抵押品以減低交易對手風險,但仍要面對當合成交易所買賣基金的抵押品被變現時,抵押品的市值可能已大幅下跌的風險。若合成 ETF 涉及的衍生產品沒有活躍的第二市場,流動性風險會較高;衍生產品的買賣差價較大,亦會引致虧損。
12.4 供股權益:若您/您等要行使及買賣供股權益,應留意有關的期限。未被行使的供股權益在到期時將沒有任何價值。但若您/您等決定不行使供股權益,除非您/您等打算在市場上轉讓這項權利,否則無需採取任何行動。如要轉售供股權益,應留意認購期內設有指定的買賣期,在此之後供股權益將會變得毫無價值。若您/您等決定放棄供股權益,其持股比例將會因公司增發新股而被攤薄。
13 貴金屬買賣的風險
貴金屬市場情況反覆,您/您等可能會因貴金屬的交易蒙受損失。貴金屬並不附帶利息。
您/您等就賬戶購入貴金屬並不代表購買實物金屬或存放款項。您/您等在本行所擁有任何權益,亦無實物交收貴金屬。 儘管投資可帶來賺取利潤的機會,然而各類投資均存有本身的風險。基於貴金屬價格或會超出您/您等預期的升跌幅度,而您/您等的投資資金價值或會因買賣貴金屬而升跌。在作出投資決定前,您/您等應評估您/您等本身的意願及承受風險的能力,本行建議您/您等尋求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14 保證金買賣的風險
您/您等藉存放於本行的存款或現金或證券或任何其他資產等取得的保證金,槓桿式買賣的虧損風險極大。您/您等所蒙受的損失可能超過您/您等的最初保證金款額。即使您/您等設定了備用買賣指示,例如:「止蝕」或「限價」買賣指示,亦未必可以將虧損局限於您/您等原先設想的數額,市場情況可能使這些買賣指示無法執行。您/您等有責任監察其交易戶口,並且確保時刻有足夠的保證金,否則在市場波動持續不利於您/您等的情況下,買賣合約可能被本行強制平倉或存放於本行資產可能會在未經您/您等的同意下被出售。您/您等將要為交易戶口所出現的任可負餘額及在賬戶扣除的利息負責。額外的保證金要求並非根據有關條款清算買賣合約的先決條件,而且無論如何不會對本行的有關權利構成限制。因此,您/您等必須仔細考慮,按個人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自行決定這種保證金買賣業務是否適合。
15 電子交易的風險
以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不僅有異於公開喊價市場進行買賣,亦與以其他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不同。倘若您/您等以電子交易系統進行買賣,您/您等將須承擔與該系統有關之風險,包括硬件及軟件之故障、干擾、傳送終斷、因電子交通而引致傳送延誤、因互聯網屬公共性質或其他電子媒體而引致傳送資料不正確。任何系統故障均會導致您/您等之買賣盤不能按您/您等之指示執行,又或者完全未可執行。您/您等能否追討由此而引致之若干損失,端視系統提供者、市場、結算所及/或會員公司所訂明之責任上限而定。該等上限各不相同;您/您等應向本行查詢有關詳情。
16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交易的風險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市場(包括與本地市場有正式聯繫的市場)進行交易,或會涉及額外的風險。根據這些市場的規例,投資者享有的保障程度可能有所不同,甚或有所下降。在進行交易前,您/您等應先行查明有關您/您等將進行的該項交易所涉及的市場之所有交易規則及風險。您/您等本身所在地的監管機構,將不能迫使您/您等已執行的交易所在地的所屬司法管轄區的監管機構或市場執行有關的規則。有鑑於此,假如您/您等不確定或不明白所進行交易或投資涉及的性質、規則或風險等任何方面,您/您等應尋求獨立的專業意見。
17 提供將您/您等的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的授權書的風險
向您/您等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提供授權書,容許該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的規則,將您/您等的證券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故可存在一定風險。該項允許僅限於您/您等已就此給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方行有效。上述書面同意必須指明有效期,而該段有效期不得超逾 12 個月。
現時並無任何法例規定您/您等必須簽署這些授權書。然而,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可能需要授權書,以便例如向您/您等提供保證金貸款或獲許將有關您/您等的證券借出予第三方或作為抵押品存放於第三方。您/您等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
金融資人應向您/您等闡釋使用授權書的目的。
倘若您/您等簽署授權書,而您/您等的證券已借出予或存放於第三方,該等第三方將對您/您等的證券具有留置權或作出押記。雖然您/您等的交易商或證券保證金融資人根據該授權書而借出或存放屬於您/您等的證券,須對您/您等負責,但其失責行為可能會導致您/您等損失證券。
大多數交易商均提供不涉及證券借貸的現金賬戶。假如您/您等無需使用保證金貸款,或不希望本身證券被借出或遭抵押,則切勿簽署上述的授權書,並應要求開立該等現金賬戶。
18 授權再質押您/您等的證券抵押品等的風險
假如您/您等同意並承認本行根據證券借貸協議動用您/您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就財務融通而再質押您/您等的證券,或就償還及符合本行的清償義務及責任而將您/您等的證券抵押品存放作為抵押品,則存在風險。
假如本行收到或持有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只在您/您等的書面同意下,始淮作出上述安排。
您/您等無需根據任何法律簽署此等授權。惟本行可能需要得到授權,例如向您/您等借出保證金,或淮許將您/您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給第三方或在第三方處當為抵押品寄存。本行應就所使用的任何一項此等授權的目的對您/您等作出解釋。假如您/您等簽署任何一項授權,而您/您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借予或寄存在第三方,則該等第三方將擁有您/您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的留置權或扣押權。儘管本行需對您/您等授權借出或寄存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向您/您等負責,但本行失責亦可能會令您/您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蒙受損失。
本行提供不涉及證券借入及借出的現金賬戶服務。假如您/您等無需保證金信貸或不願意借出或質押您/您等的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則不要簽署以上授權及要求開立這類現金賬戶。
19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取得或持有資產的風險
x行或代名人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境外取得或持有您/您等的資產須受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適用法律及法規所限。故此,該等資產未必享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取得或持有的客戶資產所獲賦予的相同保障。
20 保管風險
將單位交由本行保管亦可能會有風險。例如,假如本行持有您/您等的單位而變成無償還能力,您/您等在收回單位時可能會遭到重大阻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