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G)JYS20210608004145
国乐岛项目施工-暖通工程(一)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G)XXX00000000000000
(适用于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不见面交易模式)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城建产业发 展有限公司、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江阴方正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xxx
2022 年 8 月 19 日
目 录
3.其他说明 106
第六章 图 纸 10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0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10
封面 111
第一部分、投标函 112
第二部分、商务标 126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国乐岛项目施工-暖通工程(一)施工招标公告
本招标项目国乐岛项目(项目名称)已由江阴市行政审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国乐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澄行审投【2020】22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城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筑诚工程管理 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资金(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国乐岛项目施工-暖通工程(一)(标段)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 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江阴市澄江街道锡澄运河东、闸桥河西南、五星路北
2.1.2 建设规模: 项目用地面积约 117221m2,本项目总建筑面积约 126258.84m2。其中:新 建部分地下建筑面积约 43827.57m2(其中地下室人防面积约 6600m2,人防等级为 6 级);新建部分地上建筑面积约 59863.61m2,层数最大:5 层,建筑高度最大:25m,音乐厅单体跨度约 41m,结构类型:框架结构(7#音乐厅为框剪结构);改扩建部分 1-5#建筑总面积约 22567.66m2,层数最大:5 层,建筑高度最大:22m。(一)标段包括 1-6#,总建筑面积约 27008m2,(二)标段包括 7-9#,总建筑面积约为 99250.84m2。
2.1.3 合同估算价: 890.7 万元。
2.1.4 工期要求: 47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9 月 28 日,
竣工日期:2024 年 1 月 15 日。
2.1.5 其他: /
2.2 招标范围:1-6#暖通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
3.1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 业承包叁级资质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壹级注册建造师(机电安装工程)(资格),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 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 不能将本人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等注册在两个以上单位;c 不能在非注册单位任职,时间持续 3 个月及以上。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 5年的。
3.3 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投标人 □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自 2017 年 8 月 19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安造价
700 万元以上的暖通工程。(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类似工程单项工程建安造价以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或施工合同载明为准(建安造价不一致的,以最小建安造价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为准。);
√□ 自 2020 年 8 月 19 日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自 2021 年 8 月 19 日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
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 自 2022 年 5 月 19 日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自 年 月 日以来,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名单如下: 。
3.4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情形。
3.5 本次招标 不接受(接受/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的规定。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 2022 年 8 月 19 日 17 时 30 分至 2022 年 8 月 24 日 17 时 30 分;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江苏 CA 数字证书”登录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会员登录(7.0)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 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售后不退,投标人通过会员系统内网上支付方式支付。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19 日 13 时 30 分。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1)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 2 ) 所 有 投 标 人 登 录 江 阴 市 建 设 工 程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V7.0 ( 网 址 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好企业库信息申报和更新。
(3)所有投标人必须以自已的名义在其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许可业务范围内承接业务。
招标人(公章及法人签章)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邮政编码:214400 江阴城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阴市大桥南路 18 号、江阴市绮山路 69 弄 2 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传 真: / 联 系 人:xx、xx
招标代理机构(公章及法人签章) 江阴方正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214400
办公地址:江阴市朝阳路 55 号西单元八楼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13771280018
传 真: / 联 系 人:xxx
经 办 人:xxx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 内 |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城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阴市大桥南路 18 号、江阴市绮山路 69 弄 2 号联系人:xx、xx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阴方正建设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江阴市朝阳路 55 号西单元八楼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13771280018 电子邮箱:/传真:/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项目名称:国乐岛项目 标段名称:国乐岛项目施工-暖通工程(一) | ||
1.1.5 | 建设地点 | 江阴市澄江街道锡澄运河东、闸桥河西南、五星路北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
1.2.3 | 资金落实 情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式 | □按月结算 □按段结算 □竣工后一次结算 □√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 ||
1.3.1 | 招标范围 | 1-6#暖通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量 投资额约 890.7 万元。 |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 475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2022 年 9 月 28 | 日 |
条款 号 | 条名 | 款称 | 编 列 | 内 | 容 |
计划竣工日期: 2024 年 1 月 15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1.3.3 | 质量要求 | 质量标准:合格 | |||
1.4.1 | 投标人资 格要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投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 | 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 | 偏 | 离 | 不允许 | ||
2.1.1 (9) | 构成招标 文件的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 | 2022 年 8 月 25 日 16 时 00 分 | |||
2.2.2 | 招标文件 澄清发布时间 | 2022 年 8 月 30 日 17 时 00 分 | |||
A 控制价为 890.7 万元,B 控制价 830.7 万元(招标人设期望值:招标控制 | |||||
价× 95 %,A 期望值为 849.17 万元,B 期望值为 789.17 万元。)所有投 | |||||
2.4 | 招标控制价 | 标单位的 A 和 B 报价均不得高于招标人提供的招标人期望值。其中暂列金额:600000 元 | |||
特别说明:所有投标单位的每个单位工程投标 A 报价和 B 报价均不得高于本 | |||||
次公布的每个单位工程的工程A 控制价和工程B 控制价。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 |||||
□√ 投标函;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
□√ 施工组织设计; |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 列 | 内 | 容 |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承诺书》 □……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册建造师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身份证; □√职称证;(如有) □√毕业证;(如有)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第三方信用报告(如有); □……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建设工程诚信承诺书》;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4 月 - 2022 年 6 月)(具体要求见本章前附表 10.3)(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及聘用证明);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 4 月 - 2022 年 6 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年- 年); ☑企业业绩、项目负责人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45 日历天 | |||
3.2.3 | 合同价格形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
3.4.1 | 投标保证金递交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转账、电汇或电子保函(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险单)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壹拾x xx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递交方式:( 1)如采用转账、电汇形式,必须在网上递交,请投标单位确保自己单位的诚信库公示( 7.0)基本账户信息无误,并从投标单位的银行基 本 账 户 汇 至 指 定 账 户 。 相 关 操 作 说 明 , 请 查 看 “ xxx.xxxxxxxx.xxx.xx/xxxx/”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办事指南- 《保证金网上支付操作手册》。 账户名称: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阴支行 银行账号:从会员系统中虚拟子账户中获取 (2) 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电子保函按照“一标段一保函”的原则。 ②电子保函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办理完成。 ③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全面做好保证金电子保函应用工作的通知》。 其他要求: 各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基本存款帐户办理保证金缴纳手续,否则不予接受。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 效。 | ||
3.4.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 金。 |
3.5 | 是否允许 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不采用 ☑采用。 | ||
施工组织 | (1)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所用文字采用 “宋体”四号“常规”字(黑色),图 表中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不得有任何加 | |
3.6.5 | 设计暗标 | 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等标记。需设置目录,不得设置页码、 |
编制要求 | 页眉、页脚,段落行间距为 25 磅。 | |
(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彩色文字与彩色图形;不得 | ||
出现投标人的名称、本单位人员姓名和其它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员名称、内容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 (3)如不按上述规定编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备注:“暗标”应当以能够隐去投标人的身份为原则。 | ||
3.6.6 | 其他编制要求 | 1. 各投标单位务必在开标前通过登录江阴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网址: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办理好企业库信息申报和更新。 2、投标人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有 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 用于网上递交。 |
4.1.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 年 9 月 19 日 13 时 30 分 |
4.1.2 | 递交投标 文件方式 | 递交投标文件方式: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投标人自行选择地点参加远程开标会。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 人代表 | 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 。 |
5.2.1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投标人名称; (3)投标人解密其投标文件; (4)招标人(招标代理xx)xxxxxxxxx; (0)抽取评标办法及相关系数; (6)开标结束。 |
5.2.2 | 解密时间 | 主标人宣布开始解密后 20 分钟以内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7 人及以上单数。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7.3.1 | 履约保证金 |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 10%,去尾取整数万元;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间 | 2022 年 9 月 5 日 16 时 00 分前 提出的方式:详见“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事指南中 “投标异议操作手册”。 |
8.5.2 | 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000-00000000 地址: 大桥南路 18 号建设大厦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多标段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 | 各投标人可就多个标段进行投标,但各投标人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只能在一个标段上中标。如某投标人的一个项目负责人在多个标段上均排名第一时,按以下规定推荐: □按标段顺序; □按其投标各标段报价由高到低的顺序; □ 。 已按上述规定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参与其它标段评标但不参与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此类推。 |
10.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必须提供三份使用 CA 系统打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及不加密 NJSTF 格式文件(光盘一份)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 ||
10.3 有效社保交费证明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 缴费期限,否则该社保证明不予认可。 | ||
10.4 本工程执行澄建工【2008】6 号文(关于转发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 ||
10.5 保险:发包人保险内容:①办理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的保险;②第三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 ③因不可抗力造成运至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损失的保险。 承包人投保内容:①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②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从业人员和第三者)。 | ||
10.6 本工程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要求如下:在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按其主项资质一次性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标准为:(一)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 80 万元;(二)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 60 万元;(三)总承包三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 30 万元;(四)劳务分包、专业承包三级企业 20 万元。本市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凭证实现全无锡市互认。在无锡市以外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保证金交纳标准参照本地企业标准执行。具体应按附件《江阴市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执行。 | ||
10.7 ×□所有投标人必须在招标人提供的品牌表中选择并明确施工时所用材料的品牌型号。☑所有投标人必须承诺施工时使用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材料品牌型号,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选择确定。 若投标人认为其他品牌的产品在质量、性能、技术指标等不低于招标人推荐品牌的,应当在 x工程招标公告下方疑问留言区,以不署名的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文件材料。招标人认为合理的,将以招标文件答疑方式告知所有投标人予以增加。 | ||
10.8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 不能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b 不能将本人不同的执业资格证书、职业合格证书等注册在两个以上单位;c 不能在非注册单位任职,时间持续 3 个月及 以上。(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3)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 已超过 5 年的。 | ||
10.9 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人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 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 ||
10.10 本工程执行澄政规发[2019]7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阳光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中标人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施工时间 80%的,施工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违约金;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时间 50%的,施工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违约金;每月在场时间少于月施工时间 30%的,施工 单位承担合同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违约金。 | ||
10.11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开标现场异议及回复、开标唱标、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如下: ①远程开标项目的时间均以国家授时中心发布的时间为准; ②开标当日,投标人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江阴市不见面交易系统参加开标会议(江阴不见面开标大厅系统地址:xxxx://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③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江阴不见面交易系统,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提前进入不见面交易系统(登录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找到“网上开标”模块,根据操作手册 (请在办事指南中的“下载专区”中下载)进入相应标段的开标会议区)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④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招标人将在系统内公布投标人名单,然后通过开标会议区发出投标文件解密的指令,投标人在各自地点按规定时间自行实施远程解密,投标人解密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限定在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发出后 20 分钟内完成。因投标人网络与电源不稳定、未按操作手册要求配置软硬件、解密锁发生故障或用错、故意不在要求时限内完成解密等自身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在规定时间内未能解密、解密失败或解密超时,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因网上招投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友情提示:若投标人已领取副锁(含多把副锁)请注意正副锁的使用差别)。本项目在限定的解密时间内,只要有一家投标人解密成功,即视为网上招投标平台运行无故障。 ⑤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应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更换,在异议提出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意更换人员所导致的一切后果。 ⑥为顺利实现本项目开评标的远程交互,建议投标人配置的硬件设施有:高配置电脑、高速稳定的网络、电源(不间断)、CA 锁、音视频设备(话筒、耳麦、高清摄像头、音响)、扫描仪、打印机、传真机、高清视频监控等;建议投标人具备的软件设施有:IE 浏览器(版本必须为 11 及 11 以上),江苏省互联互通驱动(可到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办事指南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下载)。为保证交互效果,建议投标人选择封闭安静的地点参与远程交互。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配备不齐全或发生故障等问题而导致在交 |
条款 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互过程中出现不稳定或中断等情况的,由投标人自身承担一切后果。特别说明: 1.为确保本项目远程开标时交互顺利,初次参加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可携带便携式计算机到现场参与开标会议,地点:江阴市长江路 188 号 4 楼,在开评标全过程中若出现故障,则联系系统管理员(黄工联系方式:13861639809),若此时投标人亦未联系的,则视为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废标及澄清、唱标、评审结果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 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并制作记录。开标结 束后投标人不得对开标事项再提出异议。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
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8)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
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如采用转账、电汇形式缴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如采用电子保函形式缴纳按协议执行,无需办理退款手续。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 1。
4.1.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1.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5.4.1 招标人按第三章 3.1.1 条款规定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5.5 远程开标会议须知详见附件 1。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远程开标会议须知
尊敬的投标人:
欢迎您参加本次项目的开标会议,本项目采用远程投标方式进行,为切实保障您的权益,保证开标会议顺利完成,建议您按照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选择稳定、流畅的网络环境,配备功能齐备的软、硬件设施。在开标会议进行过程中,遵守招标人的指令,响应有关的操作要求:
(1)选择相对密闭、安静的环境参与远程开标。由于投标人交互期间的交织影响,要求投标人选择空间较为紧凑的密闭环境进行投标。
(2)遵守指令、不擅离职守。开标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与投标人随时需要实时交流,如现场管理端在 10 分钟内无法与客户端建立起联系(无人应答或不作响应等),即视为投标人放弃交互权利,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处置方式(招标人可以不再通过其他方式与您建立联系),您必须接受包括终止投标资格在内的任何处理结果。
(3)确保设施、设备工况良好。投标人应当提前检查电力供应、网络环境和远程开标会议有关设施、设备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因您自身设施、设备故障导致无法完成投标或者不能进行现场实时交互的,均由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4)诚实、守信参加开标会议。除了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诚实、守信参与投标活动以外,远程参加开标会议需要您更加注重投标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您的不当动作和失范行为将被全程保留并可能成为不良记录的依据。
在开评标会议进行过程中,您可以在法律、法规框架允许的范围内就有关评审过程中的事项向管理人员提出咨询或疑问,也可以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xxx字(2016)4 号)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加盖企业印鉴后通过网络传输扫描件),符合受理条件的,项目管理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答复和处理。
希望我们能够共同携手努力完成此次开、评标会议。
江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 标控制价* 95 %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 评标入围方法: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在 20 家以内 (含 20 家)时,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全部入围;当进入评标 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超过 20 家时,招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入围方法。 □直接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其中:方法二中 R 取值为: 16 ; 方法三中 R 取值为: 16 ;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9 家;评标入围结果是否调整: □当出现招投标当事人的质疑、投诉以及评委评审和计算存在错误 情形的,评标入围结果调整;)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 | ……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 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 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 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 | …… |
其他要求: | 1、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2、所有投标人应提供《建设工程诚信承诺书》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 100 分) | 投标报价: 87 分 施工组织设计: 10 分 投标人业绩: 1 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 / 分 投标报价合理性: 1 分 第三方信用评价: 1 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直接确定:□方法五; √□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 95%~98%(取整数)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K1值取值范围: 95%~98%(取整数)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Q1值取值范围: 65%~85%(取整数)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K2取值为: 88% ;方法四:☑R取值为: 90% ; □R值取值范围: /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方法五:K 值取值范围: /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 /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 0.6 分(不少于 0.6 分),每高 1%扣 0.9 分(负偏离扣分的 |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 位, 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2) | 施工组织设计 | 1、评标委员会按下列评分因素和评分标准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3、施工组织设计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 70%(不包含第 4 项篇幅扣分)。 4、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点篇幅要求如下,每超过 1 页的,扣 □0.01 √□0.02 分。 | |||
评审因素 | 分值 | 页数要求 | 评分标准 | ||
总体概述:施工组织总体设想、方案针对性及施工标段划分 | 1 | 2-5 页 | 对招标范围内工程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 评分。 | ||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 | 1 | 2-4 页 |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 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行评分。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 1 | 5-10 页 | 对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 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内容进行评分。 | ||
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的保证措施 | 1 | 5-10 页 | 对施工过程各阶段质量的保证措施进行评分 | ||
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的保 证措施 | 1 | 5-10 页 | 对施工过程各阶段安全 的保证措施进行评分 | ||
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1 | 6-12 页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 ||
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 和解决方案 | 1.5 | 15-28 页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 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 |
行评分。 |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1 | 6-15 页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分。 | ||
质量保修期方案及保证措 施 | 1.5 | 6-12 页 | 对质量保修期方案(不限于保修年限、维保人员等)及保证措施等内容进 行评分。 | ||
□BIM 等信息技术的使用 | / | …… | |||
□项目负责人xx及答辩 (采用书面暗标形式) | / | …… | |||
2.3.3(3) | 投标人业绩评分标准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 承担过类似工程的得 1 分; 类似工程认定标准:近 5 年内(2017 年 8 月 19 日至 2022 年 8 月 18 日)承担过单项工程建安造价 700 万元以上的暖通工程。 注:1、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类似工程单项工程建安造价以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证明或施工合同载明为准(建安造价不一致的,以最小建安造价为准)。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为准。 由于项目负责人变更导致上述三项证明材料中项目负责人名 字不一致的,以竣工验收证明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为准(实施网上备案可列入个人业绩的除外,此个人业绩认定按备案文件为准),投标人除提供上述三项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或备案文件,无法提供的,不能作为有效业绩,不得分。 类似工程业绩与招标公告中业绩资格要求的业绩不能为同一 业绩,若相同不得分。 |
2.3.3(4)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信用分得分=企业信用考核得分×X /100 使用江阴市住建局信用评定分值,X 值的取值为:/xxx管 [2016]82 号),具体分值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信用分得分的评分依据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标企业信用考核得分。投标企业信用分得分等于该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乘以企业信用因素评分值占总分值的比例。投标人的企业信用考核得分以投标截止时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得分为准,具体执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建 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澄住建〔2021〕103 号) |
2.3.3(5)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比率: 6 %,乘以权重系数 70 %(50%及以上),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价格正负 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 30 % (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 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 0.5 %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
2.2.3(6) | 第三方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企业获得经江阴市信用办备案的第三方信用报告,信用等级 AAA 级得 1 分,信用等级 AA 级得 0.8 分,信用等级 A 级得 0.5 分。(提供的证书须在有效期内,未提供证书不得分。) 第三方信用报告管理办法详见《关于在江阴市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通知》(澄信用办发[2020]16 号)。 |
1. 评标方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3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分值构成
(1)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报价合理性: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 第三方信用评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报价合理性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6) 第三方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四)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通过门禁系统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3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签章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的;
(4)投标函已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章,但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扫描件的;
(5)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项目负责人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8)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10)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1)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
的;
(12)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
投标的除外;
(13)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不一致的;
(14)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5)投标文件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不一致的;
(16)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8)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9)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20)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2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3)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
求;
(25)投标文件xx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6)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3.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业绩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3.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D;
(5)按本章第 2.3.3(5)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合理性计算出得分 E;
(6)按本章第 2.3.3(6)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第三方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F。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C+D+E+F。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入围方法
当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 20 家时,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全部入
围;当符合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人数量超过 20 家时,招标人按以下方式确定入围方法。方法一:全部入围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先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 10%、15%、20%、25%、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
(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先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值为 10%、15%、20%、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 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附件 B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下同)的评标价(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下同)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 ≥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
评标基准价 =A×K, K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5%-98%。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均值为 A〔当有效投标文件 ≥7 家时,去掉最高和最低 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招标控制价为 B,则:
评标基准价 =A×K1×Q1+B×K2×Q2
Q2=1-Q1, Q1 取值范围为 65%~8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98%;Q1、K1 值在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 90%~100%,装饰、安装为 88%~ 100%, 市政工程为 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 84%~100%,其他工程 88%~100%。K2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方法四:以合理最低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对有效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子目(指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指总费用)等所有报价由低到高分别依次排序。
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先剔除各报价中最高的 20%项(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 20%项
(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各报价中最高值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时,取各报价中的次低值。由此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和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再按招标清单所
列费率计算规费、税金,得出一个投标平均总价 A。评标基准价(合理最低价)=A×R
R 值建筑工程为 97%~93%,装修、安装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 93%~88%,园林绿化工程下浮范围为 92%~85%,其他工程下浮范围为 95%~90%,各地可根据 情况适时对下浮范围进行调整。招标人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下浮区间。项目具体下浮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下浮区间在开标时抽取,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确定固定下浮率(下浮率取整)。
方法五:ABC 合成法。
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 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 B 值抽取范围;若在 A 值的 95%-92% (含)、92%-89%(含)范围内,则在两个区间内各抽取一个评标价,与在 A 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合并后作为 B 值抽取范围。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B 值的抽取步骤方式如下
(1)由招标人代表在 A 值的 95%-92%(含)范围内抽取一个评标价(如有);
(2)由招标人代表在 A 值的 92%-89%(含)范围内抽取一个评标价(如有);
(3)由招标人代表在 A 值的 89%以下至规定范围内的其他评标价与(1)(2)步骤产生的评标 价合并后抽取一个评标价作为 B 值(如有);
(4)若(1)(2)(3)步骤未能产生 B 值,则招标人代表在规定范围内(除 C 值外)随机抽 取一个评标价作为 B 值。
说明:每个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对应一个抽签号,抽签号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的有效投标人的投标 B 报价从低到高的序号,此抽签号产生后,不因任何情况而改变。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
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之和下浮 25%以内的所有评标价;下
分类 | 取值范围 | |
下浮系数 K | 95%、95.5%、96%、96.5%、97%、97.5%、98%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6%、7%、8%、9%、10%、11%、12%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8%、9%、10%、11%、12%、13%、14%、15% | |
机电安装工程 | 9%、10%、11%、12%、13%、14%、15%、16%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7%、18%、19%、20%、21%、22%、23%、24%、25% |
浮系数 K、下浮率Δ ,在开标时按下表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下列系数、下浮率各地可根据实际调整。
评标基准价计算的说明:
(1)有效投标文件是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2)上述招标控制价是指控制价表中的 B 控制价;评标价是指投标报价中的 B 报价。
(3)评标价是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阴城建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江阴筑诚工程管理有 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国乐岛项目施工-暖通工程(一)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1.1。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3.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1.2。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 江阴市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 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协议、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招标文件、投 标文件以及合同双方认可的,符合政府相关建设程序的本工程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量签证等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详见专用条款21条补充条款21.2.1。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2.2。。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现行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技术 规范。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招标文件及招标资料;(10)投标文件;(11)其他合同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提供;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全套施工图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1)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 材料、人员;(2)工程总进度计划;(3)编制加工图、大样图、协调配合图;(4)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5)发包人认为需要提供的本项目相关的资料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开工 2 周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文件加电子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以发包人通知要求为准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开工前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发包人代表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总监工程师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理工程师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2.3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以用地红线为准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详见专用条 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2.4。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 通用条款执行。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专用条款 10.4 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的综合单 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办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10.4 款。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3.1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正式开工前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3.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4.1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 10 天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提交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4.2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负责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对本工程进行质量、进度、 工程造价和现场安全、xx施工的管理与控制,代表承包人处理涉及本工程的一切相关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应每天在施工现 场不少于 8 小时,每月在场时间不少于施工时间的 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必须按江阴市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相关规定执行,如发包人发现或核实信息有虚假,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16.2.3 条约定执行。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若工作期间离开本工程现场超过 1 天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包人工程师书面请假,且得到发包人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 否则,按违约计,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 万元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到场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以及合同上记载 项目经理一致,在未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能更换。如果发现属挂靠性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专用合同条款 16.2.3 条约定执行。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勒令限期整改,并罚款 5 万元, 直接从工程款内扣除;若承包人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勒令限期整改,若承包人 拒不整改,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4.3。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勒令限期整改,并罚款 1 万元/次。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勒令限期整改,并罚款 1 万元/次。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按通用条款执行。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按通用条款执行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4.4。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见监理合同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见监理合同。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详见专用条款21条补充条款21.5 ;
(2) / ;
(3) /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配合总包单位争创“国优”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工程质量获得相应奖项标准的,结算审计时按质论价费按实计取。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6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7.1。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7.2 。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随预付款及进度款同比例支付 。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21条补充条款21.8.1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7 天内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8.2。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2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 7 天内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对施工图纸做出重大变更(专指变 更结果导致合同价款增加 15%以上且属于关键路径工程),导致承包人工作量增加,经发包人同意后,工期可适当延长,具体延期时间由承发包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遇停水、停电、停气,承包人应通过自备临时装置等方式自行解决,工期与费用不予调整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节点工期(若有)逾期的,每 逾期一日,支付违约金 10000 元,发包人可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总工期逾期的,每逾期
一日,支付违约金 50000 元。节点工期和总工期的违约金可累加计算,若经过采取补救措施, 总工期未有延误,则节点工期延误赔偿金额可返还承包人。如工期逾期超过 30 日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合同金额 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 。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无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十级以上的大风、暴雨红色预警、暴雪红色预警、寒潮红色预警 ;
(2) / ;
(3) /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承包人承担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需要报送样 品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备、仪表、水阀、风阀、电缆、水管及风管、保温材料等(具体以发包人要求为准)。承包人须将经发包人认可的样本、样品保存在工地,同时应根据甲方要求施工样板区或者样板段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承担 。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通用条款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通用条款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通用条款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9。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3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若暂估价无图纸或图纸达不到深化要求,承包人需 先进行图纸深化,且深化图纸和项目要求需满足业主单位的要求后方可施工,深化图纸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承包人需根据深化图纸提供工程量预算清单,最终以审计局确定的价格为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施工,不得以价格未确定而拒绝施工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江阴或无锡有信息指导价的材料及设备,按澄建工【2008】 7 号文调整;江阴或无锡无信息指导价的材料及设备,价格不调整。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a: 施工方案措施风险;b: 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开工日期调整;c:由承包方原因引起地方矛盾引起的窝工、停工风险;d:市场价格波动风险(11.1 条款可以调整 以外的)。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投标时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计算风险费用计入投标报价,工 程实施条件和工程实施环境未发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中“3.4.2”条款规定时,中标后不作调整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a、按本专用条款 10.4 条和 11 条进行调整。b、人工 工资按xx价【2012】633 号文件、施工期政策文件执行;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专用条款 11.1 进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总价的 30%的预 付款保函(银行保函)后,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 30%,(预付款保函及预付款金额均不包含暂估价、暂列金额) 。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财政局规定的付款时间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 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及省市有关文件等。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10。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发包人要求编制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14 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照发包人审核流程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取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验收合格后 7 天内 。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11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及发包人要求执行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发包人要求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竣工验收之日起 2 年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 3%的工程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按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工程逾期按专用条款的相关约定执行,工程质量不
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应负责免费返工整改至质量符合约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延期, 若造成逾期的,需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详见专用条款 21 条补充条款 21.12。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承包人按规定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有义务监 督与管理所有专业分包单位为施工人员进行保险办理。
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和资审需要,以发包人名义投保有关险种,所需费用包含在签 约合同总价中。
(2)按国家及地方有关工程保险规定,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及农民工工伤保险由承包人办 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应遵守保险条件,并对保险的超出部分及保险责任以外的部分所发生的索赔和 责任负责。此外,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资源与保险人谈判解决所有索赔事项,并向发包人、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所需求的一切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安排、更新、保持及索赔能以实施。发包人不承担由于承包人未保险或任何保险范围不足或金额不足而引起的任何损失、伤害或损害。
(4)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5)工程一切险总保险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5000 万元,总 赔偿限额 10000 万元,附加地震、海啸、洪水、暴雨、暴风、台风等特种风险赔偿款。
(6)本工程需满足澄安办〔2021〕16 号文,《关于印发《江阴市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 任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相关费用已综合考虑计入投标报价中。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18.3.1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并为施 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18.3.2 按照锡安办〔2021〕3 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含从业人员和第三者)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以下所述的工程范围及介绍只是概括的,并不能视为完整无缺的。承包人应充分研究招标文件,合同及工程量清单,特别是招标图纸,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21.2.1 专用条款第 1.3 条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中,有关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承认之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21.2.2 专用条款第 1.4.1 条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1)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方案说明和国家相关建设工程的标准,即建设工程各部分的施工及验收规范(GB、GBJ)、检验评定标准(GBJ)。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 部委令 30 号]、
当标准、规范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应以较严的标准、规范为准。标准、规范文件中有关发包人不作为默示承认之规定对本合同不适用。
承包人须遵从公安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关于道路的使用、车辆的停泊、容许的时间等条件及限制,并提交所需的申请及负责有关费用。
场内、场外工程运输车辆管理严格按澄政规发〔2019〕8 号文:市政府关于印发江阴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21.3.1 专用条款 2.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全程监控,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和管理,并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行使协调职权;
本工程实施中发生的下列书面文件,在监理单位审核后,需经发包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并非项目章)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作为竣工结算、工期顺延等的依据。
(4)任何涉及设计变更的事项,如现场设计签证的签署、变更设计指令的发出、对于承包人设计变更建议的认可、制配图纸的认可。
(7)其他涉及到价款、费用、工期顺延、工程内容变更等与本工程有关的事项。
21.3.2 专用条款 2.4.2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停电,由承包人负责解决,工期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施工期间如遇停水或因供水不足而影响正常的施工运作时,由承包人负责解决以保证有规律和连续地继续施工,有关费用(含额外供水措施费用)已包括或视为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工期
亦不会因此而延长。
(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地质在招标时已提供,地下管线资料在开工前提供。
(4)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施工许可等证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的,由发包人办理,由承包人及监理配合,按法律法规承担各自费用。
承包人不能把供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及补充资料用做执行本工程以外的其他用途,发包人亦不能把合同价款公开。
21.4.1 专用条款 3.1 承包人一般义务第(9)项关于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竣工验收10天前,承包人必须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 6 套及以下竣工资料:
a经过项目监理单位工程师与发包人工程师签署认可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文件、工程量签证单;
b试验检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 c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记录;
d质量统计分析报告和施工总结; e江阴市规定的其他竣工资料;
g除按竣工验收程序所必须提交的资料外,承包人还需按本合同附件表格内容要求提交资料给发包人。
21.4.2 专用条款 3.1 承包人一般义务第(10)项关于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1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则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处理问题并向总承包单位及各方汇报。
3.1.2 承包人应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费用,违反相关管理规定造成的罚款和其他行政处罚由承包人承担。
3.1.3 施工期间施工运输车辆的行驶线路,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卫生打扫工作。道路改造出于施工交通组织需要,承包人必须安排专职交通指挥人员负责施工现场与交通通道之间交通的指 挥。
3.1.4 承包人接管工地后应自费清理任何遗留在工地上之废物,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完工后,应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清洗、修补等工作。
3.1.5 承包人可在发包人允许的地点搭建临时办公室,除处理本工程日常事务外,也可作为工程联系、协调及临时会议之用。为工地临时办公室搭建而实施的任何接驳、拆离行为如影响现有建筑结构和服务设施的,都必须预先以书面形式请示监理单位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并说明理由,并须在监理单位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同意监督下进行,如违反本款的,除了按照监理单位工程师和发包人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整改并对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外,每违反一次,支付 5万元违约金。
3.1.6承包人须保证法定节假日、领导视察工地及现场、xx各类活动等期间正常施工及管理,同时须考虑到假期施工期间材料供应、道路封闭等各种困难因素,并已于工期及报价中充分考虑。
仍未执行,发包人可另行委托他人执行该指令范围内的工作,承包人应承担因此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另行比选执行人的费用、支付给执行人的相关费用)并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10万元/次,发包人有权在支付的本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以上款项。
3.1.8.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
3.1.8.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及监理配合。
3.1.8.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及监理配合。
3.1.8.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3.1.8.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现场应随脏随清扫,确保现场每日有专职保洁人员及
3.1.8.8 机电管材、线材、电器元器件等材料必须先送样品供确认。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对各专业材料等送样品供确认,送样品供确认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a施工场地为工地红线以内。红线以外承包人自行安排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b 工地的出入口由承包人及发包人协商确定,须依循当地的规定。因工程施工程序和进度须
c 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必须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的要求来使用与保养道路。 3.1.9.2视察现场
承包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公用管线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中。
发包人不负责承包人未充分地审核施工图而导致的物料的损耗、费用的增加、工作或工程进度的延误。
1)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通知接收工地,承包人须在该通知上注明的日期按时接收。
2)承包人已充分了解并接受在进场日期当天的现场实况,并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进场或提出任何费用索赔及其他要求。
3)承包人在接收工地后,须全面检查工地上所有现有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水电供应设 施、排水设施、保安设施等,如有需要,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维修、加固、改建、拆除及重建,以确保其稳固、安全及适用。
4)承包人在接收整个工地后,须在发包人的指示下管理整个工地,包括保安、防火、安全、场地分配、进出口安排、临时道路、临时工作台、厕所、水电供应等之工作。
3.1.9.5 对于项目内的独立工程,承包人须在发包人的指示下安排指导各有关事宜尤其是场地的分配、工地内交通安排、施工工序等。
3.1.9.7 承包人履行本款(3.1 款)义务的费用已经包含或视为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3.1.9.8 发包人、监理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对于承包人任何文件、请示的批准、许可、备案、审查、修改均不会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3.1.9.10 应按合同附件(工程项目廉政协议)确保双方廉政的要求执行。 3.1.9.11每月报告
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提交本月进度完成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报告。 3.1.9.12每周报告
承包人须按周向发包人及其监理单位提交报告,详细说明工程(包括专业分包工程)的进度、需要的资料及要求的工期延长等。报告内要列明与进度计划表偏差的地方,提出实际及预期延误的理由,并提出具体的补救措施。
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承包人应保证批准的建议不会增加费用,否则即使建议得到发包人批准,增加的费用也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若有费用减少,则减少的费用将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发包人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3.1.11.4辅材:承包人在施工中所采用的材料应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投入施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材料与配件的样本并封样,封样材料与配件必须附上质量保证书,封样的样本作为履行合同的依据。
3.1.11.5 承包人须将经发包人认可的样本、样品保存在工地,作为以后验收工程的标准。发包人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承包人除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责任外,还需承担其他管理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3.1.12.1工程管理
1)收集并向各有关方面传达工程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文件、信函、通知、资料、简报、会议记录;
3)遇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则根据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及时处理问题并向各方通报。
3.1.12.3对于由分包单位、其他独立施工单位执行的工程(包括已完成的独立工程)之图纸、合同文件及其他有关的资料,承包人可与发包人预约在发包人的办公室在正常的办公时间内查 阅。
承包人须负责保护已经移交给承包人的已完成工程,并须自费修复任何受破坏之工程。
因承包人缺乏或协调工作不力而引致的工期延长、费用增加、窝工等,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将不获考虑。如以上延误、增加费用、窝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按相应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2)若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有不符合施工图纸要求及违反操作规范进行施工的,发包人有权提 出并要求停工并返工修改,因停工、返工修改所导致的一切费用损失和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3.1.13 按照江阴市建设行政管理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21.4.3 专用条款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职质量员等 5 类人员)正常工作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本工程现场,遇事须离岗 1 天及以上的,须事先向监理单位工程师、发包人现场代表、承包人项目经理书面请假,且得到三方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紧急情况下请假手续于事后一天内补全)。
须交由发包人保管,任何按本合同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须在提交履约保函后或在扣除相等于未提交的履约保函保证金额的款项后才可支付。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履约保函;金额:合同价×10%(去尾取整数万元)。
期限:中标单位获得《中标通知书》7日历天内,提供履约保函。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或索赔达到担保额度时,履约担保的担保责任方可解除。
21.5 专用条款 4.4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但确定前须事先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日常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行使;协调各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共同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检验工程上适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对于不符合要求及标准的,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直到符合要求和标准,承包人工期不予延长。
(6)任何涉及设计变更的事项,如现场设计签证的签署、变更设计指令的发出、对于承包人设计变更建议的认可、制配图纸的认可,均需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
(7)供货样本和代用材料的认可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9)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从工地撤换不能胜任职务或玩忽职守人员,没有发包人代表与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同意,这些人员不应再承担本工程中的任何工作。
(10)措施费方案的确定、计日工记录的核实、执行暂估价部分工作的指令由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11)合同文件发生冲突、矛盾时,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由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共同进行。
(12)价款、费用、工期顺延有关的事项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发包人批准。
监理人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
承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对工程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自我评定,并及时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结果送发包人和质量监督站。工程中间验收的,应会同发包人、监理单位进行中间验收。
经监理人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监理人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21.7.1 专用条款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施工阶段须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及发包人关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合理 要求。承包人须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管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
21.7.2 专用条款 6.1.5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管理。
10.4.1.1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
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按照本条款 10.4.1.3
规定调整,如因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导致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取消,调整方法按照本条款10.4.1.4规定调整;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1 —(中标价-暂列金额)/(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100%;
10.4.1.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①采
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合同专用条款 10.4.1.1款的规定确定单价。②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合同专用条款 10.4.1.1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当 Q1>1.15Q0 时:S=1.15Q0 × P0+(Q1-1.15Q0)× P1;当 Q1<0.85Q0 时:S=Q1×P1(当 Q1×P1>Q0×P0 时,S=Q0×P0)。
①当 P0 < P2 ×(1-L)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 按照 P2 ×(1-L)×(1-15%)调整;
②当 P0 > P2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 按照 P2 ×(1+15%)调整。
③当 P0 > P2 ×(1-L) × (1-15%)或 P0 < P2 ×(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 不调整。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为本合同条款第 10.4.1.1第③款中计算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1)总价措施费除单独标明包干项,由投标单位自行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招标图纸及招标要求, 应一次性投标报价包干,其余采用中标费率进行结算。
(2)承包人在报价中已结合自身单位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实际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均含在报价总价中,结算不予另计。若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变化,结 算时仅增加实际方案与投标方案不一致引起的费用差额。
10.4.1.6除暂定数量调整外,承包人的价款视作包括了所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及完成本工程不可或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是否在图纸或专用条款内具体说明。
(1)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1)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10.4.1.10工程结算时,未做项目所涉及到的工程项目价款将按相应工程的中标价从承包合同价款中扣除。
10.4.1.11除本合同文件约定的调整情况外。合同价款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
10.4.1.12双方约定工程款结算金额以审计局最终审计金额为准。
12.4.1.1.(1)工程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计量金额的 30%(不含预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含预付款);
(5)财务决算审计结束且缺陷责任期期满,xxx款(不计息)。
所有付款均以财政付款节点为准,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付款申请及相关付款资料,同时需开具符合税法规定的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付款且不承担
22.1、本工程执行澄建工[2008]6 号文(关于转发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办理建设手续时增加有关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事项合同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22.2、投标人中标后,本工程项目的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当地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工
22.3、施工结算审核采用监理初审、财政审计终审制度,承包人结算报价经监理初审确认,并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送财政审计审核。
22.4、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2) 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 6 个月;或者,因
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120 天,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经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3) 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期施工的情况。
22.5、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如需变更中标材料,必须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的按违约处理。
22.8、承包人投保内容:①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②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③建筑工程一切险。
用,各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22.1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款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价格,仅作为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的依据,最终价格以结算审定为准。
22.12、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3%,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22.13、中标后,中标单位必须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廉政责任状、安全协议。
22.14、请投标单位务必去施工现场自行踏勘,费用、安全等均自理。
22.15、本工程塔吊等垂直运输机械如需打桩的,由投标人结合勘察报告自行考虑,计入报价中,结算时不另行调整。
22.16、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后,结算送审文件应经业主、监理相关单位确认后,方能送审计部门结算。
22.18、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品牌进行施工,如需变更已确认材料设备品牌,必须经发包人组织论证同意后方可实施,擅自变更的按违约处理。
22.20、所有材料堆放、堆放地点以及所有的运输等费用都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2.22、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xx施工中包括的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绿色施工范围内容。
22.24 甲方定期对施工方进行安全质量进度检查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甲方有权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22.25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工地办公室不得使用集装箱,须采用全新彩钢房。
承包人需设置的临时工程,所需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中,时间亦包括在总工期中。 22.26.1其他临时工程
22.27承包人承诺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22.30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22.31.1 承包人管理人员必须人证合一,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组织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社保、执业证书、身份证进行核对。
22.31.2 发包人按承包人投标文件、监理单位投标文件上报人员进行考核,采用人脸识别考勤机进行考勤(每工作日进行考勤)。
22.31.3 承包人项目经理、安全员、现场施工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考勤月合格率应在 80%以上。超过 3 个考核期未达到要求的,甲方有权采取限期整改、延期支付工程款或终止合同等措施。
22.32 承包人须无条件与本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配合,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争创“国优”目
标。
22.33 承包人必须按xx城市创建相关标准及要求,无条件配合实施相关工作。
22.34 风管的清洁维护工作由承包方负责,风管内部灰尘无条件清理干净,甲方不再对灰尘
22.35 风口等外露部件的选用,需配合装饰工程主体风格,并报审监理及业主单位同意后实
22.36 承包人需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向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合同价的 2%作为总承包
管理费,不论投标时是否按足计算,此项费用均包含在投标总价中,结算时不另调整。
22.38 当承包人与总包单位或其他独立工程承包人的工作界面出现不一致时,甲方现场负责人的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权。
22.39 各种管线穿越墙体时,开洞及封堵由承包人负责,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附件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附件 12:xx责任书
附件 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 (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 (元) | 开 工 日期 | 竣 工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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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 量 | 单价 (元) | 质量 等级 | 供 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 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参照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质量保修金申请后,应于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
地 址 : 地 址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 账 号 :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
附件 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 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 称 | 规格型 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 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件 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附 件 8: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 大 写 ) 元 (¥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附 件 9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或已支付进度款金额不低于预付款金额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 ( 盖 单 位 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
邮政编码: 电话 :
传 真 :
年 月 日
附 件 10:
支付担保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日
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
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 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
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10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
决:
(1) 向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
(2)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八、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 ( 盖 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
邮政编码:
传 真 :
年 月 日
序号 | 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1-1:材料暂估价表
11-2 :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 位 | 数 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1-3 :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 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小计: |
附件 12:xx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xx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合同中明示。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l ~ 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本xx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 方 :( x x ) 乙 方 :( x x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