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10331 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x基金经 2018 年 04 月 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8]708 号文
注册募集,基金合同已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 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MSCI China A RMB Index)。
(1)指数样本空间
该指数样本空间为 MSCI 中国全股票指数(MSCI China All Shares Index)。 MSCI 中国全股票指数依据 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编制方法(Global Investable
Market Indexes Methodology)确立,覆盖了 A 股、B 股、H 股、红筹股、P 股和海外上市的大中盘中国股票。MSCI 的新兴市场可投资要求(The Emerging Markets Investability Requirements)和全球最小规模准则(Global Minimum Size Reference)适用该样本空间构建过程。同时,该样本空间剔除上交所及深交所中处于 ST 或*ST 状态的 A/B 股以及在美国上市而由于反向收购退市的股票。
(2)选样方法
MSCI 中国A 股指数初始构建时的成份股来自 MSCI 中国全股票指数。该指数首先选择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的 A 股股票,然后剔除无法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投资的 A 股股 票,代表在中国上市的大中盘股票的整体表现。
(3)指数计算
该指数主要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计算,并考虑了外国纳入因子(Foreign Inclusion Factor)以及外国持有限制(Foreign Ownership Limits)的影响。该指数的再xx与 MSCI 全球可投资市场指数同时进行。
(4)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查询路径
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详见 MSCI 指数公司官网(xxxxx://xxx.xxxx.xxx)。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18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7
九、基金的投资 57
十、基金的财产 6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7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7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7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81
十六、风险揭示 87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9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9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08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3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25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27
二十三、备查文件 128
一、绪 言
x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 MSCI 中国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 MSCI 中国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6、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8、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9、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 MSCI 中国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 年 1 月 23 日
4、法定代表人:xxx
0、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 号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
8、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xxx
00、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 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出资 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xxxxx,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荣誉董事长,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xx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荣誉董事长。
xxxxx,联席董事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硕士,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特区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执行总经理(ED)、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部行政负责人。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xx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
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xx先生,董事,北京大学 DBA,国籍:中国。历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信证券产品委员会委员、中信金石不动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信保股权投资基金董事、全国工商联商业地产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房协养老地产专委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北京中联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xxxxx,董事、执委会委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及公募 REITs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xxx,xxxxxxx,xx: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xxxxx,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曾任职中国银行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中国银行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董事长秘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先生,独立董事,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管理学博士学位,经济学教授。国籍:中国。历任陕西财经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工业经济系副主任、研究生部主任、MBA 中心主任、院长助理;曾任陕西省审计厅副厅长、长安银行监事长、民建陕西省委员会副主委;曾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xxxxx,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 STERN 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任 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xx Xxxxxx 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 GeSCI 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 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Xxxxxx X. Xxxxxxxxx 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 25 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xxx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xx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xx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 年 10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 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xx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xxx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 年
4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xx路透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xxx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董事、总经理、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营业部、人力资源部、中国银行办公室高级经理、办公室董事长秘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秘书处处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秘书长、党委委员;同时兼任中国天使投资联席会荣誉秘书长;中国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北京龙萨资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总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先生,执委会委员、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轮值首席执行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 年 6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执委会轮值首席执行官。
xxxxx,督察长、执委会委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科技部软件开发工程师,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助理、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xxxxx,董事、执委会委员、分管投资研究交易及公募REITs 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xxxx,xxxxxxx,xx: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x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xxxxx,管理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7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8 日、xxx先生,管理时间为 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
xxx先生,中山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招商基金基金核算部基金会计,2015 年 6 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现任公司权益投资本部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7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中证 5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14 日至今,任前
x开源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5 月 25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黄
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8 月 12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
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中证健康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12 月 18 日至今,任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xxx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xx、xx、xxx、xx、xx、xxx、xxx。曲扬为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xx为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xxx为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xx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
5)风险合规本部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合规本部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 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
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xxx行长:xxx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xx
0、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0年9月30日,本集团总资产81,567.0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6.19%,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3.63%。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 7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100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
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 年 6 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 月荣膺 2016 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6 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 1 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
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膺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膺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招商银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xxx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十九届中央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xxxxx,x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 2003 年 7 月至 2013 年 5 月历任上
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xxxxx,x行副行长。1991 年加入本行;2002 年 10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本行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武汉分行行长;2013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0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间先后兼
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 年 4 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2019 年 4 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刘波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1999 年 7 月加盟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重庆分行干部、总行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助理、深圳分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务,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资产证券化、统计分析、金融同业、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690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
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调用资料,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180622
(2)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交易客服电话: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x微信公众号:qhkyfund 2、代销机构:
序号 | 代销机构 | 销售机构信息 |
1 |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 (天津)有限公司 | x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 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2 |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法定代表人:xx x服电话:0000-0000000 |
3 |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南京xx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x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xx x服电话:95177 |
4 |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 国际广场 1 栋 20 层 1.2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5 |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xxx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xx)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法定代表人:xx xx电话:0000-000-000 |
8 |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富国大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 国际中心 25 层 法定代表人:许家宝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xx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105 号中环国 际 1413 室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人:黄子珈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10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 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 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xx x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0 |
11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2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x 09 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3 |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14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 号北京财富中心 A 座 46 层 法定代表人:xx xx电话:000-000-0000 |
15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6 |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用房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7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 -67 法定代表人:于龙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8 |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
法定代表人:xx | ||
19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 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0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21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2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房 2 层 222 单元 法定代表人:xxx xx电话:000-000-0000 |
23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 场西座 1501-1504 室 |
法定代表人:xxx xxxx:000-000-0000 | ||
24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 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xxx x服电话:000-0000-000 |
25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6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楼 soho 现代城 C 座 18 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7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28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法定代表人:xxx |
客服电话:95563 | ||
29 |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30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蜀山区南二环路 959 号财智中心华安证券 B1 座 0327 室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
31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 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2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3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4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 |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 | |
35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60 |
36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37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国联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0 |
38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96 |
39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 |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99 | |
40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31;000-0000-000 |
41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 (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2 |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xxx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xxx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 心 341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3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 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44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321 | |
45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23;0000-000-000 |
46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xx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xx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29 |
47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8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 厦 9-11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xx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49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办公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
19 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50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 厦 27 层 2704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1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18 号 1 号楼 11 层 B-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 1012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2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53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4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六层 605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5 |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 xxx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23;0000-000-000 |
56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楼、28 层 A02 单元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7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95573 |
58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号 0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59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
客服电话:95565 | ||
60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79 |
61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310 |
62 |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 7 栋 23 层 1 号、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63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4 |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x 传真:000-00000000 |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65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6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38 |
67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xx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68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25 |
69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0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1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95548 |
72 |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 xxx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3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xx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48 |
74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75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97 |
76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58 | ||
77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xx区天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84 |
78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 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64 |
79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0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1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 |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 | ||
82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3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xx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4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5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xx联系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86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 |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322 | ||
87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 厦 2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95521 |
8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xxx客服电话:95555 |
89 |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0 |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京东xx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 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xx 客服电话:95118;000-000-0000 网址:xxxxxxxx.xx.xxx |
91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 |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
(上海)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中山南路 100 号 07 层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传真: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92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 楼 1 层 103 室 法定代表人:xx 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055-4 |
93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94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5F 法定代表人:xxx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5 |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xx大厦 1806 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
96 |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 3 号楼 5 层 521 室法定代表人:xxx 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7 |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xx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xx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98 |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法定代表人:xx 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2303 |
99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中国人寿广场 A 座 法定代表人:xx 传真:9,00000000000 客服电话:95519 |
100 |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 |
101 |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客服电话:95547 |
102 | xxx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 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xx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xx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xxx |
103 |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 场 2 座 16 楼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客服电话:000-00000000 |
104 |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 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 234 号海航万邦中心 18 楼 |
法定代表人:Giamberti Giraldo 联系人:xx 客服电话:0000-00000000 |
(二)登记机构
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06 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 22 楼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人:xx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318112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xxx
联系人:xx
经办律师: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1-31358600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xx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 11 楼首席合伙人:xx
联系人:xxx
经办会计师:xxx、xx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00)00000000
六、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8 年 04 月 17 日证监许可[2018]708 号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3 日,共募集有效认购份额
228,326,970.88 份,利息结转份额 91,312.30 份,合计 228,418,283.18 份,募集户数为
2614 户。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x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x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本基金已于 2019 年 1 月 4 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赎回,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
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费率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1)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 M(元) (含申购费) |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
M <50 万 | 1.20% |
50 万≤ M <250 万 | 0.80% |
250 x ≤ M <500 万 | 0.50% |
M ≥500 万 | 每笔 1,000 元 |
(2)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电子直销交易系统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或相关公告。
部分销售机构如实行优惠费率,请投资人参见销售机构公告。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如果有多笔申购,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对于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申购费率为零。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适用固定金额时: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投资人选择申购 C 类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
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80,000/(1+1.20%)=79,051.38 元申购费用=80,000-79,051.38=948.62 元
申购份额=79,051.38/1.0800=73,195.7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 73,195.72 份 A 类基金份额。
举例:某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无申购费,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80,000.00/1.0800=74,074.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8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800 元,则其可得到 74,074.07 份C 类基金份额。
4、赎回费率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D<7 | 1.5% |
7 ≤ D <366 | 0.50% |
366 ≤ D <731 | 0.25% |
D ≥ 731 |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A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由赎回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D(天) |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
D<7 | 1.50% |
7 ≤ D <30 | 0.10% |
D≥30 | 0%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 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相同,按照各自对应的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赎回费率计算,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30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 元赎回费用=10,880.00×0.50%=54.40 元
赎回金额=10,880.00-54.40=10,825.6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 天,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25.60 元。
举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10%,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80=10,880.00 元赎回费用=10,880.00×0.10%=10.88 元
赎回金额=10,880.00-10.88=10,869.12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5 天,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869.12 元。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在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销售费率实行一定的优惠。
8、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指数编制单位或指数发布机构因异常情况使指数数据无法正常计算、计算错误或发布异常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在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单一投资者单日和/或单笔申购金额设置上限的情况下,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前述某项或全部上限比例 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 项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份额类别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支付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x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延期办理过程中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 2019 年 1 月 4 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1 月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的《前海开源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的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基金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
当技术条件成熟,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过户等业务。
若将来本基金管理人推出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则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 ETF 联接基金模式运作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x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括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将持有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x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来拟合复制标的指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以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发生变化(包括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的原因,或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1、大类资产配置
x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 MSCI 中国 A 股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x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由于跟踪组合构建与标的指数组合构建存在差异,若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本基金将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建组合,使得跟踪组合尽可能近似于全复制组合,以减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所采用替代法调整的股票组合应符合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的比例限制,并符合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的投资比例限制。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x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将根据 MSCI 中国 A 股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等,对其进行适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基准指数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2)不定期调整
A.当成份股发生配送股、增发、临时调入及调出成份股等情况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
数;
C.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因其他特殊原因
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3、债券投资策略
x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x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x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条款的分析、违约概率和提前偿付比率的预估,借用必要的数量模型来谋求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合理定价,在严格控制风险、充分考虑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的条件下,谨慎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
险。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x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
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7、现金管理策略
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创造稳定的收益。
8、其他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金融工程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立监督检查;并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4)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x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MSCI China A RMB Index)。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MSCI 中国A 股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MSCI 中国A 股指数是由全球著名的指数供应商xx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编制的跟踪中国 A 股市场表现的指数。MSCI 中国 A 股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等特征,能够较好的反映中国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活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本基金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x基金为股票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5)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4)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13,532,396.48 | 90.68 |
- | 其中:股票 | 13,532,396.48 | 90.68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000.00 | 0.01 |
- | 其中:债券 | 1,000.00 | 0.01 |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081,172.86 | 7.24 |
8 | 其他资产 | 309,372.09 | 2.07 |
9 | 合计 | 14,923,941.43 | 100.00 |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130,677.00 | 0.92 |
B | 采矿业 | 186,881.39 | 1.31 |
C | 制造业 | 8,749,529.03 | 61.35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130,138.60 | 0.91 |
E | 建筑业 | 110,215.00 | 0.77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242,318.20 | 1.70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311,635.00 | 2.19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25,765.00 | 0.18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587,001.81 | 4.12 |
J | 金融业 | 1,968,114.53 | 13.80 |
K | 房地产业 | 260,588.77 | 1.83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263,373.00 | 1.85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170,764.00 | 1.20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6,120.00 | 0.04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17,565.00 | 0.12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266,608.15 | 1.87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01,078.00 | 0.71 |
S | 综合 | 4,024.00 | 0.03 |
- | 合计 | 13,532,396.48 | 94.89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600519 | 贵州茅台 | 500 | 999,000.00 | 7.00 |
2 | 000858 | 五 粮 液 | 1,400 | 408,590.00 | 2.86 |
3 | 601318 | 中国平安 | 3,800 | 330,524.00 | 2.32 |
4 | 600036 | 招商银行 | 7,089 | 311,561.55 | 2.18 |
5 | 300750 | 宁德时代 | 800 | 280,888.00 | 1.97 |
6 | 601888 | 中国中免 | 800 | 225,960.00 | 1.58 |
7 | 600276 | 恒瑞医药 | 1,716 | 191,265.36 | 1.34 |
8 | 603288 | 海天味业 | 920 | 184,496.80 | 1.29 |
9 | 300760 | 迈瑞医疗 | 400 | 170,400.00 | 1.19 |
10 | 002304 | 洋河股份 | 602 | 142,065.98 | 1.00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1,000.00 | 0.01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1,000.00 | 0.01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3616 | xx转债 | 10 | 1,000.00 | 0.01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以上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无。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19,965.69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06,461.58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117.60 |
5 | 应收申购款 | 82,827.22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待摊费用 | - |
8 | 其他 | - |
9 | 合计 | 309,372.09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无。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前海开源 MSCI 中国A 股指数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11.27- 2018.12.31 | -1.07% | 0.31% | -2.96% | 1.05% | 1.89% | -0.74% |
2019.1.1- 2019.12.31 | 31.51% | 1.14% | 33.46% | 1.17% | -1.95% | -0.03% |
2020.1.1- 2020.12.31 | 35.55% | 1.36% | 29.80% | 1.36% | 5.75% | 0.00% |
2018.11.27- 2020.12.31 | 76.36% | 1.22% | 68.11% | 1.26% | 8.25% | -0.04% |
前海开源 MSCI 中国A 股指数 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 | 份额净值增长 | 业绩比较基准 | 业绩比较基准 | ①-③ | ②-④ |
率① | 率标准差② | 收益率 ③ | 收益率标准差 ④ | |||
2018.11.27- 2018.12.31 | -1.08% | 0.31% | -2.96% | 1.05% | 1.88% | -0.74% |
2019.1.1- 2019.12.31 | 31.24% | 1.14% | 33.46% | 1.17% | -2.22% | -0.03% |
2020.1.1- 2020.12.31 | 35.26% | 1.35% | 29.80% | 1.36% | 5.46% | -0.01% |
2018.11.27- 2020.12.31 | 75.60% | 1.22% | 68.11% | 1.26% | 7.49% | -0.04% |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MSCI 中国 A 股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x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
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 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本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x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将按除权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x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提供商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向指数提供商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0.02%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本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5000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即不足 5000 美元时按照 5000 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标的指数使用相关费用。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5-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x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x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xx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xx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备案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x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份额的折算;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x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x本基金投资了资产支持证券,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基金投资权证的信息披露
x本基金投资了权证,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权证投资的相关信息,包括持仓情况和所持权证的基本要素等,并充分揭示权证投资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六、风险揭示
x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1、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和债券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2、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在申购、赎回安排方面,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x基金为被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其中,本基金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该指数由xx士丹利资本国际公司(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MSCI)编制设立,旨在反映中国大陆 A 股市场的投资机会。标的指数以沪深两市上市 A 股中规模较大、流动性较好的股票作为成份股,覆盖行业较广。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数量多、行业分布广泛,因此本基金受到单一股票或者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为更好地实现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将少量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和金融衍生品。
股票投资方面,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市值规模较大、日均成交金额较高,历史流动性较好。当部分成份股因停牌等原因导致流动性不足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调整投资组合。因此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能够满足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需求。极端市场行情下,当 A 股市场出现系统性的流动性风险时,本基金资产组合的变现能力也将受到系统性影响。
现金管理方面,为保持基金的资产流动性,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具体而言,本基金将根据基金资产组合中的现金存量水平、申购赎回情况及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情况,在确定总体流动性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宏观经济形势、市场资金面走向、交易对手的信用资质以及各类资产收益率水平等,确定各类货币市场工具的配置比例,并定期对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
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本基金将采用宏观环境分析和微观市场定价分析两个方面进行债券资产的投资,通过主要采取组合久期配置策略,同时辅之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息差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金融衍生品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合约的总体头寸以及参与的交易规模非常有限,当前国内主流金融衍生品的流动性足以支持本基金衍生品合约的相关交易需求。
(3)巨额赎回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具体内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x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将暂停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机制。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产品、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
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A.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B.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八)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与指数化投资方式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以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目标,在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1)系统性风险
x基金为股票型被动指数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同时,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被动跟踪标的指数。为实现投资目标,当股票市场发生系统性的下跌时,本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通常情形下,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当出现较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以及其他影响指数复制效果的因素),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包括替代、抽样等技术手段在内的优化复制法来构造股票投资组合,但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组合规模较小,不适合采用完全复制法;2)法律法规的限制;3)标的指数成份股因长期停牌等原因
导致流动性不足;4)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发生分红、配股、增发等行为;5)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6)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7)其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3)与标的指数相关的风险
1)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所包含的成份股是股票市场的子集,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x基金的跟踪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以对标的指数尽可能小的跟踪误差为投资目标,因此其也具有普通股票型基金所不具备的特有风险。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及其权重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偏离,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赎回与转换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保留部分现金资产造成的跟踪误差;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5)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本基金约定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6)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编制机构可能停止该指数的服务,从而会对基金投资运作造成不利影响。此外,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出现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指数发布等情形,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数,从而可能面临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7)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的风险
x基金的标的指数成份券可能出现停牌或违约,从而使基金的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出现大幅折价,存在对基金净值产生冲击的风险。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本基金运作过程 中,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可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从而可能产生跟踪偏离、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2、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x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3、其他投资风险
x基金的投资风格和决策过程决定了本基金具有其他投资风险。例如,本基金还投资于股指期货、权证等高风险品种,相应的市场波动也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较高的风险。
(九)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