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重要提示】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是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2013 年7 月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72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到期后,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型为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正式生效。
2019 年 7 月 31 日,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增加 C 类份额等。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和未知价风险等等。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的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港股通交易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可能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除特别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9 月 2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
目 录
十七、侧袋机制 104
十八、风险揭示 107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13
二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15
二十一、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2
二十二、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48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50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51
一、 xx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以下或称“基金投资者”、 “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终止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存续期:指《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3、元:指人民币元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2、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4、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 基金管理人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0000 x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邮政编码:518066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注册资本:6 亿元人民币
电话:(0755)00000000传真:(0755)88399045
股东名称 | 股权比例 |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 51% |
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24.5% |
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 24.5% |
公司监事会由四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
截止到2024年6月30日,公司有员工68人,其中62%的员工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
行会计出纳部经理,深圳发展银行信用卡中心财务负责人、计财总监兼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珠海华润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务部总经理。现任华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刘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香港中文大学系统工程和工程管理系助理教授、金融系助理教授、副教授,美国密苏里大学经济学系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金
融理学硕士项目主任,香港中文大学-清华大学 MBA 项目主任。现任香港中文大学
汪习根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主管、营运督导主管)、元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业中心资深副总经理(财务督导)。现任元大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李晴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助理总经理。罗黎军先生,监事,硕士。历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港股研究员、
上海五牛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行业研究员、香江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港股研究员。现任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李武群(权益量化部负责人、基金经理)尹华龙(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等受托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公司整体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审核、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2)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风险控制及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监督和检查。
(4)公司设督察长,负责公司及其基金运作的合规风控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就内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
(5)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协助总经理统揽公司风险管理全局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风控制度、流程,评价风险管理状况,为公司各环节风险的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6)公司设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同时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进行风险控制。
(7)公司各业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致力于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了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及清晰的报告系统,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公司全体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并处理。
公司的报告系统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按照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公司的执行体系报告路线是各业务人员向部门主管报告、部门主管向总经理报
公司的监督体系报告路径是公司员工、各部门主管向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向总经理、督察长报告。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任航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
《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
质,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 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 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2022 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302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
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4 年 6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885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1)华润元大基金直销中心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法定代表人:胡昊
成立时间:2013 年 1 月 17 日电话:(0755)88399008
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袁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4000-1000-89网址:www.cryuantafund.com
(2)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王震
公司电话:010-85109619
客服电话:955998
(2)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 1346 号法定代表人:宗少俊
联系人:李阳
公司电话:0756-8121164
客服电话:0756-96588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公司电话:0755-22168838
客服电话:95511-3
官方网站:bank.pingan.com
(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 号招商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公司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公司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东吴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郭晶晶
公司电话:0512-62936293
客服电话:95330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朱健
联系人:钟伟镇
公司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公司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公司电话:0755-23835888
客服电话:95548
(1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刘晓明
公司电话:0532-85022313
客服电话:95548
(11)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公司电话:0591-38281888
客服电话:95562
(1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济南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 2001 室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朱琴
公司电话:0531-68889021
客服电话:95538
(13)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 13 号舜远金融大厦 1 栋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联系人:罗艺琳
公司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公司电话:021-23180000
客服电话:95553
(1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联系人:杨涵宇
公司电话:010-65051166客服电话:400-910-1166
(16)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室-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联系人:刘宏莹
公司电话:0755-83214575客服电话:400-990-8826
(1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公司电话:021-23586688
客服电话:95357
(18)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 号明天广场 20 楼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公司电话:021-80127819客服电话:400-820-5999
(1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8 号法定代表人:顾伟
联系人:赵明
公司电话:021-80508866
客服电话:95376
(2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人:陈宇
公司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2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怀春
公司电话:0991-2307533客服电话:400-800-0562
(22)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客服电话:400-076-6123
(2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常艳琴
公司电话:021-20691888客服电话:400-820-2899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公司电话:021-54509977客服电话:400-1818-188
(25)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 4 楼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电话:0755-33227916客服电话:4006-788-887
官方网站:www.zlfund.cn、www.jjmmw.com
(2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陶怡
联系人:王诗玙
公司电话:021-20435200客服电话:400-700-9665
(2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6 层 601 内 06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公司电话:010-59601366-7167客服电话:400-818-8000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刘宁
公司电话:0571-88911818客服电话:4008-773-772
(29)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东码头园区 C 栋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联系人:李娟
公司电话:021-80358749客服电话:400-821-5399
(3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342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联系人:何鹏
公司电话:010-52609656客服电话:400-188-5687
(3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 弄 1 号 208-3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18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公司电话:021-50585353客服电话:400-921-7755
(3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电话:010-85650039客服电话:400-920-0022
(3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 号 7 层(实际楼层 6 层)法定代表人:陈祎
联系人:宁博宇
公司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3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 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文雯
公司电话:010-83363101客服电话:400-116-1188
(3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 号(写字楼)1 号楼 4 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联系人:邢锦超
公司电话:010-89187658
客服电话:4000988511、4000888816
官方网站:kenterui.j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 4 层 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联系人:王骁骁
公司电话:010-56251471客服电话:400-619-9059
(37)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公司电话:0755-89460500客服电话:400-684-0500
(3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琴朗道 91 号 1608、1609、1610 办公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 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 层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电话:020-89629099客服电话:020-89629066
(3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3001 室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公司电话:010-59313555客服电话:400-8180-888
官方网站:weihu.chtfund.com
(40)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人:陈丽霞
公司电话:0755-86549499客服电话:400-930-0660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 1500 号 8 层 M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联系人:陆佳慧
公司电话:021-20700800客服电话:400-821-0203
(42)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联系人:吴鸿飞
公司电话:021-65370077客服电话:400-820-5369
(4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赵耶
公司电话:025-66996699-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4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法定代表人:林劲
联系人:陈承智
公司电话:0592-3122716客服电话:400-918-0808
(4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周欣
联系人:杨徐霆
公司电话:400-101-9301
客服电话:95156-5
(4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公司电话:010-88066326客服电话:400-817-5666
(47)天津市润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 188 号信达广场 11 层 1109-1110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 188 号信达广场 11 层法定代表人:唐楚才
联系人:杨雪研
公司电话:022-83125066客服电话:022-23297867
官方网站:www.phoenix-capital.com.cn
(48)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明月路 1257 号 1 幢 1 层
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证通股份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公司电话:021-20538888客服电话:400-820-1515
(49)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沈晨
公司电话:010-63156530客服电话:4008-909-998
(50)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 A 栋 2 单元 5 层 17 号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 CCDI 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联系人:黄笛
公司电话:0851-85407888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51)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4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李岳霖
公司电话:0471-6992006客服电话:400-660-9839
(5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陈剑虹
公司电话:0755-82555551
客服电话:95517
(5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5、7、8、17、18、19、38-44
楼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联系人:黄岚
公司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
(54)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联系人:董宣
公司电话:010-88854918客服电话:400-001-1566
(5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 单元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公司电话:010-65309516客服电话:400-673-7010
(56)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 1 号楼 7 层 710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写字楼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李雯
公司电话:0898-88259700客服电话:400-021-8850
(5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电话:010-61840600客服电话:400-159-9288
(58)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陈萍联系人:许艳
公司电话:010-59287001客服电话:400-111-0889
(5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2 层 01D、02A—02F、03A—03C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1809
法定代表人:汤蕾联系人:魏晨
公司电话:010-59644558客服电话:400-6099-200
(6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公司电话:0519-88168261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61)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梁浩
公司电话:0755-83517880
客服电话:95514
(6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 900 弄 15 号 52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尹宁宁
公司电话:021-52822063客服电话:400-166-6788
(63)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法定代表人:张晓杰
联系人:王重阳
公司电话:010-65060227客服电话:400-618-0707
(64)上海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华泾路 507 号 4 幢 2 层 223 室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公司电话:021-68870223客服电话:400-021-6088
(6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公司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6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贸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彭浩联系人:单丽
公司电话:010-53579668客服电话:400-004-8821
(67)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1 室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秦琼
公司电话:021-80133288客服电话:400-808-1016
(6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法定代表人:郑宇联系人:华然
公司电话:0755-23375551客服电话:400-184-0028
(6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龙华东路 868 号 2208 室法定代表人:孙莹
联系人:林志枫
公司电话:021-50206003客服电话:021-50206002
(70)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 号院 1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杨超
公司电话:010-59053566
客服电话:95510
(71)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张婉婷
公司电话:0532-80958800客服电话:400-620-6868
(7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公司电话:0451-85863673
客服电话:956007
(73)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公司电话:0411-39027802客服电话:4000-899-100
(7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部
位:自编 01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部位:自编 01 号)1001 室
(部位:自编 0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联系人:何雯
公司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396
(7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电话:025-56878016客服电话:025-56878016
(76)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 号 B 座 601
法定代表人:张斌联系人:陈巧玲
公司电话:024-82280101客服电话:400-720-1166
(77)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西顺城街 46 号锦胜华安写字楼法定代表人:储德军
联系人:岳倩颖
公司电话:010-86430203客服电话:010-84081648
(7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楼曦露
公司电话:0574-87050028
客服电话:95574
(7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19、22、23 层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刘葆
公司电话:0752-81008823
客服电话:95564
(80)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1806-1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
法定代表人:吴文新联系人:黄子珈
公司电话:021-64382862客服电话:021-60608980
(81)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鹰龙联系人:潘庆
公司电话:400-888-0008客服电话:400-888-0008
(82)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1 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联系人:许木根
公司电话:0851-82209888客服电话:400-839-1818
(8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陈慧
公司电话:010-63633333
客服电话:95519
(8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南路 2008 号新洲同创汇 3 层 D303 号法定代表人:杨柳
联系人:林丽
公司电话:0755-82779746客服电话:400-666-7388
(8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陈梓基
公司电话:0755-82026586
客服电话:95532
(8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116、128 号 7 层(名义楼层,实际楼层 6 层)0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郑经枢
公司电话:021-68889206客服电话:021-68889206
(8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 层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公司电话:021-20655588
客服电话:956011
(88)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华兵
公司电话:0591-87844196
客服电话:95561
(8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王凯伦
公司电话:028-86690302
客服电话:95310
(90)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刘沁然
公司电话:400-618-3355客服电话:400-618-3355
(9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田媛
公司电话:0755-83169999客服电话:0755-83169999
官方网站:www.boserawealth.com/index
(92)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10 层 1005
法定代表人:杨健联系人:宋静
公司电话:13911805106客服电话:13911805106
(9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闵佳
公司电话:021-68761616客服电话:021-68761616
(9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 161 号 1 号楼-4 至 43 层 101 内 3 层 09A
法定代表人:梁蓉联系人:张海洋
公司电话:010-66154828客服电话:010-66154828
(9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梁艳
公司电话:010-85238570
客服电话:95577
官方网站:www.hxb.com.cn/index1.html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0 号前海世茂金融中心
二期 1 栋 2103-21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胡昊
电话:(0755)88399008传真:(0755)88399045
联系人:张彦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陆奇、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负责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拥璇联系人:高鹤
电话:(0755)22385837
六、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转型而来。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72 号文予以募集注册,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至 2013 年 9 月 6 日期间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有
效认购总户数为 6,465 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 630,303,516.04 元,折合
基金份额 630,303,516.04 份。华润元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
金备案手续后,于 2013 年 9 月 11 日获书面确认,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2014 年 9 月 11 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如保本周期到期后,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将按《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2014 年9 月11 日到期后,变更为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 7 月 31 日,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增加 C 类份额等。基于上述变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的其他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七、 基金的存续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根据《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于 2014
年 9 月 11 日到期后,转型为原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等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4 年 9 月 18 日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别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人民币。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各代销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 元人民币,如果代销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
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 元,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转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50 万元以下 | 1.2% |
50 万元(含)至 100 万元 | 0.8% |
1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 0.4% |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 | 收取固定费用 每笔交易 1,000 元 |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7 日≤N<30 日 | 0.75% |
30 日≤N<1 年 | 0.50% |
1 年≤N<2 年 | 0.25% |
N≥2 年 | 0.00% |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 日 | 1.5% |
7 日≤N<30 日 | 0.50% |
N≥30 日 | 0% |
注:1 年指 365 日。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
于 3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对于原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入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3、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对于 A 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 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申购总金额=40,000 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2%)=39,525.69 元申购费用=40,000-39,525.69=474.31 元
申购份额=(40,000-474.31)/1.0400=38,005.4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4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可得到 38,005.47 份 A 类基金份额。
(2)对于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 T 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0,000 元,该投资者可获得的 C 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500=95,238.10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95,238.10 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80×0.25%=25.45 元
赎回金额=10,000×1.0180-25.45=10,154.55 元
即:投资人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15 个月,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54.55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允许进行相互转换。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判断经济所处的经济周期阶段、景气循环状况和未来运行趋势,积极把握股票、债券等市场发展趋势,注重大类资产配置轮换特征、重点挖掘价值低洼,在适度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权证、股指期货等)、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投资标的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过程中。本基金为灵活配置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和政策预判,定性大类资产的边际变动方向。其次,参考全部 A 股整体估值(参照万得全 A 指数(除金融,石油石化)市盈率 TTM),每日追踪过去 20 年的历史情况,将
A 股历史估值区间划分成若干分位。如果估值在由低到高排列的 90 分位下方,股票仓位变动是 50%-95%;如果估值在由低到高排列的 90-100 分位,股票仓位在 0-50%。最后,根据短期上涨速度和获利水平,决定短期仓位变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根据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以及基金管理人对大类资产走势的判断,并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1)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在长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在对中长期大类资产收益预期的基础上获得战略资产配置的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主要考虑因素包括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财政及货币政策趋势、大类资产的历史回报、历史波动率、各类资产之间的相关性、行情驱动因素、类别风格轮动等,从其变动及趋势中得出未来资产回报、风险及相关性的可能变化。
(2)战术资产配置策略
在短期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将对组合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战略资产配置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重点考虑的因素包括:经济基本面及中短期波动、资本市场资金面和流动性、大类资产的估值变化以及市场情绪等。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价值和成长并重”的投资策略来确定具体选股标准。该策略通过建立统一的价值评估框架,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增长潜力和市场估值水平,以寻找具有增长潜力且价格合理或被低估的股票。
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术,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配置,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将通过基本面分析,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进一步筛选出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其中定量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
益回报率及相对价值等方面;定性分析重点关注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
对于港股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 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 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 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 A 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并在配置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券种选择。具体而言,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币市场政策以及市场趋势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和市场信用偏好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在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持续对风险进行动态评估和管理,以确保系统性的控制持仓风险,并且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被动投资权证为主要策略,包括投资因持有股票而派发的权证和参与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的权证,以获取这部分权证带来的增量收益。同时,本基金将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以价值分析为基础,主动进行部分权证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频繁调整的交易成本。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产品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依据、决策程序本基金的投资决策依据是: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是:
(1)决策和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批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以及重大单项投资。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大类资产配置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基金经理负责下达投资指令,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资产运作的一线监控,并保证确保交易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执行。
(2)资产配置策略的形成
基金经理在内外研究平台的支持下,对不同类别的大类资产的收益风险状况作
出判断。公司的策略研究员提供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提供行业和个股配置建议,债券研究员提供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建议,数量研究员结合本基金的产品定位和风险控制要求提供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基金经理结合自己的分析判断和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和投资范围拟定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策略报告。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策略报告的程序审核和实质性判断,并根据审核和判断结果予以审批。
(3)组合构建
研究员根据自己的研究独立构建股票、债券等投资品的备选库。基金经理在其中选择投资品种,并决定交易的数量和时机。对投资比例重大的单一品种的投资必须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批准;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决策程序的审核、投资价值的实质性判断,并听取数量研究员的风险分析意见,最终作出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审批结果实施投资。
(4)交易操作和执行
由运营管理部交易组负责投资指令的操作和执行。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确保投资指令处于合法、合规的执行状态,对交易过程中市场出现的任何情况,负有监控、处置的职责。运营管理部交易组确保将无法自行处置并可能影响指令执行的交易状况和市场变化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及时反馈。
(5)定期及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
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并提交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帮助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了解投资组合承受的风险水平和风险的来源。绩效分析报告帮助分析既定的投资策略是否成功,以及组合收益来源是否是依靠实现既定策略获得。数量研究员就风险评估和绩效分析的结果随时向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反馈,对重大的风险事项应报告风险管理委员会。
(6)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22)、(23)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25%+恒生指数收益率*1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指数。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 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等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本基金将通过港股通渠道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特殊投资风险。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权益投资 | 3,706,975.39 | 62.45 |
其中:股票 | 3,706,975.39 | 62.45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505,365.34 | 8.51 |
其中:债券 | 505,365.34 | 8.51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438,420.69 | 24.23 |
8 | 其他资产 | 285,361.79 | 4.81 |
9 | 合计 | 5,936,123.21 | 100.00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 | - |
C | 制造业 | 3,653,036.00 | 61.97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 -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 | -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 -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 - | - |
业 |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 -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 | -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 -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3,653,036.00 | 61.97 |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人民币)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 - | - |
原材料 | - | - |
非周期性消费品 | 53,939.39 | 0.92 |
周期性消费品 | - | - |
能源 | - | - |
金融 | - | - |
医疗 | - | - |
工业 | - | - |
信息科技 | - | - |
电信服务 | - | - |
公用事业 | - | - |
房地产 | - | - |
合计 | 53,939.39 | 0.92 |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300750 | 宁德时代 | 2,200 | 396,066.00 | 6.72 |
2 | 603596 | 伯特利 | 8,000 | 311,200.00 | 5.28 |
3 | 688041 | 海光信息 | 3,200 | 225,024.00 | 3.82 |
4 | 000568 | 泸州老窖 | 1,200 | 172,188.00 | 2.92 |
5 | 688012 | 中微公司 | 1,200 | 169,512.00 | 2.88 |
6 | 601799 | 星宇股份 | 1,500 | 168,060.00 | 2.85 |
7 | 300308 | 中际旭创 | 1,200 | 165,456.00 | 2.81 |
8 | 601865 | 福莱特 | 8,000 | 160,800.00 | 2.73 |
9 | 300014 | 亿纬锂能 | 4,000 | 159,680.00 | 2.71 |
10 | 603806 | 福斯特 | 10,500 | 154,350.00 | 2.62 |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505,365.34 | 8.57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 -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505,365.34 | 8.57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019733 | 24 国债 02 | 5,000 | 505,365.34 | 8.57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 1 只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仓国债期货。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因亿纬锂能未履行信披义务,广东证监局 2023 年 8 月对其作出警示的监管措施;因亿纬锂
能未能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7 月对其作出监管关注的监管措施。
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循基金投资管理相关制度要求,上述证券发行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暂不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8,389.42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276,462.97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509.4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285,361.79 |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 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4.9.18-2014.12.31 | 17.19% | 1.04% | 16.42% | 0.56% | 0.77% | 0.48% |
2015.1.1-2015.12.31 | 51.75% | 1.29% | 6.51% | 0.87% | 45.24% | 0.42% |
2016.1.1-2016.12.31 | -1.37% | 0.19% | -4.60% | 0.50% | 3.23% | -0.31% |
2017.1.1-2017.12.31 | 26.35% | 1.08% | 4.89% | 0.23% | 21.46% | 0.85% |
2018.1.1-2018.12.31 | -29.01% | 1.05% | -6.44% | 0.46% | -22.57% | 0.59% |
2019.1.1-2019.12.31 | 29.37% | 1.21% | 14.64% | 0.55% | 14.73% | 0.66% |
2020.1.1-2020.12.31 | 31.37% | 1.11% | 15.67% | 1.02% | 15.70% | 0.09% |
2021.1.1-2021.12.31 | 5.78% | 0.72% | -4.42% | 0.83% | 10.20% | -0.11% |
2022.1.1-2022.12.31 | -8.83% | 0.87% | -15.07% | 1.02% | 6.24% | -0.15% |
2023.1.1-2023.12.31 | -7.79% | 0.56% | -8.27% | 0.66% | 0.48% | -0.10% |
2024.1.1-2024.6.30 | -7.39% | 1.02% | 1.93% | 0.68% | -9.32% | 0.34% |
2014.9.18-2024.6.30 | 120.15% | 0.97% | 20.42% | 0.69% | 99.73% | 0.28% |
注:自2014年9月18日起,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安鑫灵活配置混合 C
阶段 | 份额净 | 份额净 | 业绩比 | 业绩比 | ①-③ | ②-④ |
值增长率① | 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较基准收益率 ③ | 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
2019.8.1-2019.12.31 | 11.07% | 0.80% | 4.58% | 0.60% | 6.49% | 0.20% |
2020.1.1-2020.12.31 | 31.10% | 1.11% | 15.67% | 1.02% | 15.43% | 0.09% |
2021.1.1-2021.12.31 | 5.57% | 0.72% | -4.42% | 0.83% | 9.99% | -0.11% |
2022.1.1-2022.12.31 | -9.00% | 0.87% | -15.07% | 1.02% | 6.07% | -0.15% |
2023.1.1-2023.12.31 | -8.11% | 0.56% | -8.27% | 0.66% | 0.16% | -0.10% |
2024.1.1-2024.6.30 | -7.47% | 1.02% | 1.93% | 0.68% | -9.40% | 0.34% |
2019.8.1-2024.6.30 | 18.94% | 0.86% | -8.19% | 0.86% | 27.13% | 0.00% |
注:本基金于 2019 年 8 月 1 日期新增 C 类份额。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以其估值日在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估值错误,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错误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错误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估值错误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登记结算公司等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净值信息。
十三、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3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鉴于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利益投资、运用基金财产过程中,可能因法律法规、
税收政策的要求而成为纳税义务人,就归属于基金的投资收益、投资回报和/或本金承担纳税义务。因此,本基金运营过程中由于上述原因发生的增值税等税负,仍由本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可通过本基金财产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税款申报缴纳。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