鸣谢:CMAC《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由海仲委组织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法规标准研究所编写。编写过程中,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广泛征求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建 议。在此,海仲委对各位专家学者的辛苦付出表示诚挚的谢意。
合同编号:
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
鸣谢:CMAC《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由海仲委组织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法规标准研究所编写。编写过程中,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广泛征求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意见建议。在此,海仲委对各位专家学者的辛苦付出表示诚挚的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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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航空配餐服务合同示范条款
航空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配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以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航空配餐服务、机供品服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及术语
1.航空食品:指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民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两类。
2.航空配餐:指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民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3.外购即食食品:指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民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即食食品。
4.特殊餐食:指根据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过敏体质、膳食控制、宗教习俗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5.回程餐/多程餐:指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6.航空配餐生产/服务人员:指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
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7.航空配餐生产/服务场所:指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配餐间等。
8.机供品:指在航班旅行期间,航空运输企业为乘坐航班旅客提供的机上服务用品、饮用品(包括航班宣传品)和乘务人员实施服务作业所需使用品的总称。
9.正常航班:指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班期时刻表而运营的计划航班。
10.临时航班:指在临时情况或特殊情况下执行的航班,包括加班、专机、包机等。
11.非正常航班:指取消、延误、备降、迫降或临时过站的航班等。
12.乘客:包括运输者服务的对象和免费乘坐者。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火灾、地震、极端天气、战争、政策改变、罢工、瘟疫等。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在乙方所在地机场为甲方指定的进出港航班(包括正常航班、临时航班和非正常航班)提供机上航空配餐及相关服务。
1.2 双方必须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具有相关合法资质,并在本协议 有效期内始终有效。由于任意一方违法经营行为对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确定餐食及餐谱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正常配餐计划和选餐意向准备样餐以供甲方选餐。双方经试餐、选择后,确认餐食样品(包括餐食样品的数量、质量等),甲方将在餐食样品中选择并确定最后的配餐品种。乙方负责根据最后配餐品种制作餐谱,经双方审核认可后即成为正常航班的标准餐谱。配餐计划以及其他类型航班食谱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附件一:餐食价格协议)。
2.2 餐食的配备
2.2.1 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配餐计划和标准餐谱按时按量将甲方所需餐食和相关供应品配备妥当。餐食配备的数量、加餐、不正常航班配餐、回程餐/多程餐、餐食取消、餐食更改以及餐食配备的相关要求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一:餐食价格协议)。
2.2.2 特殊餐食配备
特殊餐食种类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一:餐食价格协议),特殊餐食数量应以电脑订座系统预定或甲方通知的餐别和份数为准。乙方应具备为甲方提供配备特殊餐的能力及资质。
2.2.3 餐食的送递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配餐文件或装机说明的规定,将配备的餐食和其他机供品按规定时间送达飞机停靠的指定位置,并根据甲方要求和相关规定将其在飞机客舱内安放就位。
2.2.4 餐食的更改
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餐谱(包括餐盒、餐具等),如乙方因原料供应等原因需变更所配餐食内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2.3 餐具设备配备
甲方在航班运营中配餐和服务所配置的餐具和设备,由甲方负责按计划向乙方提供保证基本xx量的餐具设备;乙方负责签收、储存、使用、回收、清洗消毒、保管和归还甲方所供餐具设备。双方餐具使用、回收等规则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二:餐具、餐车用具管理协议)。
2.4 装运服务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航班动态、装机图、说明书等供乙方进行装运服务所必备的文件或资料。乙方承担餐食及机供品的装运服务责任。餐食送递的具体操作流程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二:餐具、餐车用具管理协议)。
2.5 洗涤服务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要求对回收的餐具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分拣并保存。
2.6 卫生与安全
2.6.1 乙方航空配餐生产/服务场所、航空配餐生产/服务人员、仓储环境等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当地政府卫生管理规定,满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的标准要求,并接受国家卫生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6.2 乙方生产的餐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GB 31641》的要求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7 配餐应急预案
乙方应当做好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以及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不能按时送达配餐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 服务费用及餐食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航空配餐、机供品配备及相关服务。甲方应按本合同议定价格向乙方支付配餐及服务费用,餐食价格及服务费用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三:装机服务协议)。
第四条 结算付款
4.1 结算方式
双方指定结算部门以及双方结算方式应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附件四:餐食、机供品、服务费结算协议)。
4.2 价格调整
x合同各价格附件所列费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若遇原料价格、劳务成本或其它费用浮动变化而必须调整价格时,双方另行约定相应价格调整规则(附件四:餐食、机供品、服务费结算协议)。
第五条 责任及赔偿
甲乙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本合同及其附件所列条款各自履行相应义务。若一方未履行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具体违约行为及其责任由本合同附件另行约定(附件五:违约赔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5.1 餐食责任
5.1.1 甲方指定餐食核对人员在乙方提供的航空食品中发现质量问题时,经核实无误作详细记录,相应餐食应在航班出港前由乙方采取措施并立即更换,餐食违约行为包括:
(1)提供的航空配餐与配餐计划或标准餐谱不符;
(2)提供的航空餐食有质量问题;
(3)提供的餐食数量或重量不符合标准;
(4)提供的餐食超过保质期;
(5)乙方采购的外购即食食品不符合规定;
(6)提供的单份餐食出现漏配或少配;
(7)其他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况。
5.1.2 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供餐食配送数量需求,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的餐食配送数量、质量等无法达到需求时,乙方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5.1.3 食品安全责任
如乙方提供的餐食不符合本合同所约定的卫生标准,使乘坐甲方飞机的旅客、机组人员、乘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食用机上餐食后,
发生不良反应以致影响甲方航班正常运行或感染疾病、发生食物中毒、健康受到损害甚至死亡,经鉴定后,乙方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及其他 相关责任,并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5.2 误机责任
由于乙方原因使甲方航班延误、返航、取消、复飞等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5.3 付款违约
甲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餐食费用以及相应的服务费用,甲方如未按约定进行付款,应当对延期支付的费用承担违约责任。
5.4 财产责任
乙方应对甲方交付的财产妥善保管并合理使用。
5.5 装运责任
如在双方约定的餐食、机供品装卸、运输服务过程中,造成一方财产损失、人员伤害等情形,对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6.1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的三(3)日内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合理形式尽 快通知对方。
6.2 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在三十(30)日内取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部分或全部免责。
6.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怠于通知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4 任何一方都不能解除本合同项下在不可抗力出现前已经发生的付款责任和其它义务。
6.5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消除和缓解受到的影响,并迅速恢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七条 保密
7.1 甲乙双方都应当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对方的保密信息(无论是否标明为保密信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披露)予以保密。
7.2 除非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司法机关的要求或取得对方的事前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所知悉的对方上述保密信息向第三方披露、用于非本合同的目的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
7.3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履行终止、无效或解除的情况下,双方亦应当遵守,期限为 年。
第八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调解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双方同意,将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仲裁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仲裁裁决;仲裁程序和期限不受仲裁规则的限制。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同意将上述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在其航空争议仲裁中心按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8.3 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调解、仲裁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合同效力
9.1 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
9.2 合同的转让
非经对方当事人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委托任何第三人行使。
9.3 合同的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与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9.4 合同的中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一方确需中止合同,则须提前十(1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双方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中止合同。
9.5 合同的解除
9.5.1 双方可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9.5.2 如果一方丧失清偿能力;或向适格主体请求重组、债务的重新调整;或进入破产程序,指定了其全部或部分资产的接受者、托管人;或进入清算程序的,对方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合同或单方解除本合同。
9.5.3 本条款并不免除一方在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所有本合同项下义务。
第十条 通知及送达
10.1 除本合同有关条款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之间的通知、要求、需求和其他联络事项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过快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按本合同约定的地址送达。发出通知的一方应注明合同约定的收件人。
10.2 甲乙双方的送达地址及联系人信息如下:甲方:
通信地址:邮 编:联 系 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乙方:
通信地址:邮 编:联 系 人: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
10.3 一方变更送达地址和/或联系人的,应当及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其未变更。
第十一条 其他
11.1 本合同主件及各附件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 本合同附件包含: 附件一:餐食价格协议
附件二:餐具、餐车用具管理协议附件三:装机服务协议
附件四:餐食、机供品、服务费结算协议附件五:违约赔付协议
11.3 本合同及各附件适用于甲方执行的 航班。
签 署 | |||
甲方盖章: | |||
代表签字: | |||
合同经办人: | |||
地址: | |||
电话: | |||
传真: | |||
日期: | 年 | 月 | 日 |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合同经办人:地址: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