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SDXT 信字 2014-HT04-第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山东信托-xx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SDXT 信字 2014-HT04-第 号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
目 录
一、 前言 4
二、 释义 4
三、 信托目的 7
四、 信托计划类型 8
五、 受托人和保管人 8
六、 委托人和受益人 8
七、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10
八、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10
九、 信托单位的认购 11
十、 信托计划的成立 12
十一、 信托单位的申购 13
十二、 信托单位的赎回 16
十三、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18
十四、 信托计划的指令发送人安排 23
十五、 信托财产的估值 24
十六、 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 26
十七、 信托财产的保管 26
十八、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7
十九、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9
二十、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30
二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1
二十二、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32
二十三、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33
二十四、 受益人大会 34
二十五、 新受托人的选任 34
二十六、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35
二十七、 信托单位的登记与转让 37
二十八、 信息披露 38
二十九、 违约责任 40
三十、 税收处理 40
三十一、 通知 40
三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42
三十三、 信托合同的效力 42
三十四、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43
一、 前言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信托合同。
1.2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投资者自签署风险xx书、交付认购/申购资金,于其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其签署风险xx书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作为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受托人、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1.3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1.4 重要提示:本信托项下信托资金主要运用于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具有较高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过往业绩不代表将来业绩,相关信托文件中披露的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不构成对本信托的收益保证,也不代表受托人保证本信托不发生亏损或一定盈利。
二、 释义
2.1 受托人或山东信托: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2 本信托、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全体委托人共同委托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山东信托-xx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3 本信托合同或信托合同:指《山东信托-xx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2.4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募集本信托时确定的《山东信托-xx信 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 风险xx书:指受托人募集本信托时,与委托人签署的《山东信托-xx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xx书》。
2.6 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xx书的统称。
2.7 委托人: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并受信托文件约束的投资者。
2.8 受益人:指持有信托单位、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投资者,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2.9 委托人指令权人:指全体委托人授权的、有权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委托人指令(包括投资指令、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委托人指令权人为【xx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2.10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受益权而取得的受托人分配的信托财产。
2.11 信托受益权或收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12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本信托项下每份信托单位面值均为 1 元。
2.13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中信托单位份数总数。
2.14 推介期:指受托人为设立本信托计划,向投资者推介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期间。
2.15 开放日:指本信托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的日期,以受托人公告的信息为准。其中,根据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业务的不同,信托计划开放日又可区分为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申购开放日和赎回开放日亦可为同一日。
2.16 认购:指投资者在信托计划推介期,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17 申购:指投资者在信托计划开放日,购买受托人发行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18 认购/申购资金:指各投资者因认购/申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
2.19 赎回:指受益人申请于赎回开放日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取得赎回资金的行为。
2.20 赎回资金:指受益人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条件取得的变现资金。
2.21 信托资金:指受托人承诺信托后,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用于信托计划投资运用的资金。
2.22 信托计划资金:指受托人从各委托人处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之和。
2.23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对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所取得的财产及损益的总和。
2.24 信托费用:指根据信托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5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26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费用和负债(如有)后的余额,信托费用在其实际发生日计入信托财产净值。
2.27 信托单位净值:指信托财产净值除以信托单位总份数。
2.28 信托利益账户:指受益人指定的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银行账户。
2.29 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为本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用于信托计划资金的投资运用。
2.30 保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3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就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保管而签署的保管协议或具有类似实质内容的协议。
2.32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实际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日)。
2.33 信托单位终止日:指某份信托单位实际终止之日(包括提前终止、到期终止、延期终止日)。
2.34 计提日:指受托人计提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和应承担的信托报酬、保管费等信托费用之日。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对月对日(如信托计
划成立日为 x 月 y 日,则计提日为每满一年后的 x 月 y 日。若无 y 日,则为前一日,下同)和信托计划终止日。
2.35 计提期间:指受托人计提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信托报酬、保管费时所确定的期间,为自上一个计提日(含,首期则为信托计划成立日)至本计提日(不含)之间的时间段。
2.36 信托年度: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的期间,即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计划每满一年的对月对日止的期间。
2.37 xx信:指北京xx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065)。
2.38 日:指自然日。
2.39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对公营业日。
2.40 交易日或 T 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41 不可抗力:指信托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
2.42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2.43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2.44 元:指人民币元。
三、 信托目的
3.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xx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通过二级市场投资于xx信(交易代码 300065)流通股票。受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四、 信托计划类型
4.1 本信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自主决定本信托设立、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方式等事宜,自行负责前期尽职调查及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管理,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事务,不承担积极主动管理职责。
五、 受托人和保管人
5.1 受托人
名称: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 000 x
0.0 保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xxxxx 000 x陆家嘴大厦
六、 委托人和受益人
6.1 委托人
6.1.1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对应的权利义务。
6.1.2 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且应为已经与北京xx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并应符合《北京xx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见本合同附件)所设定的参加对象标准:
1)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申购时超过 10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
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个人投资者;
加入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均为个人投资者,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全体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委托人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用于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资金不是银行信贷资金或负债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认购/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并符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认购/申购资金的规定。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作出本条规定的xx与保证或其他相关事项的决定时没有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受托人不对认购/申购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3)委托人对金融风险包括信托投资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有较高的认知度和承受能力,并根据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a)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认购/申购信托单位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风险。
4)委托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托人可以提交未经审计的清算报告,但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审计的除外。
5)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相关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委托人将持续关注受托人网站,获取受托人通过网站披露的任何信息。
6)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及以上xx与保证均为真实有效。
7)全体委托人为已经与北京xx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有效正式劳动合同的在职员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正式员工),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之前,已经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属于xx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xx信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xx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同时委托人指令权人亦有权就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的确认事项、赎回资金支付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等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8)xx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xx信员工持股计划设xx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9)全体委托人承诺,在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xx信的股份达到xx信已发行股份的 5%时,以及某委托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xx信的股份达到xx信已发行股份的 5%后,本信托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使得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海兰信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的,均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程序。同时,某委托人通过本信托及其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权益对应的xx信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xx信股本总额的 1%。
6.2 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委托人项下权利一并概括转移。
七、 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7.1 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的币种为人民币。
7.2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由风险xx书详细规定。
八、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信托计划成立日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总份数预计约为【4000】万份,以实际募集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本信托计划的规模因信托单位的申购、赎回及信托单位终止等情形而相应发生变动,具体以受托人的公告为准。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为 48 个月,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
九、 信托单位的认购
9.1 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 1 元,认购价格 1 元。
9.2 认购金额要求
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 10 万元,且应以 1 万元的整数倍递增。
9.3 必备证件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9.4 认购资金的交付
9.4.1 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财产专户作为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可撤销。
投资者应于信托计划推介期内认购信托单位,并于推介期结束前将认购资金划付至以下信托财产专户:
账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账 号:955103930000005
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泉城路支行付款要求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投资者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财产专户。
9.5 签约
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时应签署并提交以下文件:
1) 签署本信托合同、风险xx书一式二份;
2) 提交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财产专户的入账证明一份;
3) 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4) 提交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一份;
5) 自然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9.6 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之日至其认购的信托单位成立日期间产生的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归各相应受益人所有,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如有),受托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并在第一次分配信托利益/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与信托利益/赎回资金一起分配给各受益人,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
某投资者未能成功认购某类信托单位的,受托人于推介期结束后 30 日内将该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退还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退还给各相应投资者,利息以受托人的记录为准。
9.7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认购份数=认购资金/认购价格,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9.8 信托单位的成功认购
受托人收到投资者应提交的认购文件且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到账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该投资者即于信托计划成立日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基于本合同约定的合格投资者人数的限制,受托人保留拒绝投资者认购的权利。
十、 信托计划的成立
10.1. 信托计划的推介
10.1.1 本信托的推介期为 2014 年 12 月 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10.1.2 推介期内,受托人有权根据认购情况酌情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受托人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的,应提前在其网站或营业场所公告。
10.2. 信托计划的成立
除受托人特别声明外,满足以下条件的,本信托计划成立:
10.2.1 本信托推介期结束,投资者认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不低于 3,000 万份、且不高于 4,000 万份,本信托推介期结束的下一工作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或者,推介期内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份数达到 4000 万份,此时,受托人通过发布信托计划成立公告的形式确认本信托成立;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信托规模的上下限。
10.2.2 保管协议已签署;
10.2.3 与信托计划相关的相关必要文件已签署或出具。
信托计划的实际成立日期,以受托人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
受托人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施行信托计划的发行,但受托人并不对发行成功与否作出任何xx或承诺。
十一、 信托单位的申购
11.1. 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11.1.1 申购资格
经受托人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开放日,符合本合同第 6.1.2 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届时发行的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保留拒绝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在每次申购信托单位时,均视为委托人作出(首次申购时)或再次确认(第二次及之后申购时)了本合同第 6.1.3 条规定的委托人xx与保证。
11.1.2 申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投资者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并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申购信托单位。
11.1.3 申购开放日
委托人/受益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以下称为“M 日”),为经受托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工作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根据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情况设立申购开放日,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1.1.4 申购的申请时间
信托单位的申购申请期间为申购开放日前【5】日(M-【5】日,含当日)至申购开放日前【1】日(M-【1】日,含当日),但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另行公告的除外。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应于申购申请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申购申请,并列明申购金额以及申购信托单位的类别。
投资者提出申购申请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该申购申请无效。
11.1.5 申购金额
申购前未持有信托单位的投资者每次申购信托单位的资金金额可按 1000 元
的整数倍增加,申购前已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可按 1000 元的整数倍增加。
11.1.6 申购价格和申购份数
1)每份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 1 元。
2)投资者某一申购开放日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申购价格,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准。
11.2. 申购方式
11.2.1 必备证件
自然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11.2.2 资金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现金申购。投资者应于申购申请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
(含当日)前交付申购资金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逾期交付或未足额交付申购资金的,该次申购失败。受托人于申购开放日将信托募集账户中的全部申购资金划付至本信托的信托财产专户。
11.2.3 申购文件
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应于申购申请期间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签署并提交以下申购文件:
1) 签署本信托合同(仅首次申购的投资者适用)、风险xx书一式二份;
2) 提交申购资金划入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入账证明一份;
3) 提交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4) 提交合格投资者证明文件一份;自然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11.3. 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1.3.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于申购开放日接受并确认信托单位申购成功:
1)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调查情况和其他情形决定受理该投资者的申购;
2) 委托人将有效申购文件在申购开放日前受托人接受申购的期限内送达受托人;
3) 风险xx书中约定的申购资金于开放日前足额到达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 受托人发布的公告、声明或届时签署的风险xx书中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有)。
11.3.2 受托人于申购开放日确认投资者申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委托人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以受托人确认的信托份额持有情况为准。成功申购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于开放日确认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成功申购的信托单位于开放日成立,计入信托单位总份数。
11.4. 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申购成功的,投资者交付的申购资金自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之日或信托财产专户至受托人确认申购成功的申购开放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于银行结息日归入信托财产,不折算为信托单位。
因故申购不成功的,受托人于确认投资者申购不成功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其交付的申购资金连同该资金自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之日
至退还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扣除由此产生的银行划付等相关费用后退还给投资者。
11.5. 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决定本信托暂停办理申购:
1) 信托财产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保管人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本信托计划暂停申购的,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
十二、 信托单位的赎回
12.1 期限要求
12.1.1 赎回开放日
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开放日(以下称为“N 日”),为经受托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任一工作日。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根据信托计划投资运作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情况设立赎回开放日,但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2.1.2 赎回的申请时间
信托单位的赎回申请期间为赎回开放日前【5】日(N-【5】日,含当日)至赎回开放日当日(N 日)。
受益人应于赎回申请期间内的每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提出赎回申请,列明赎回信托单位的份额。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不符合上述时间要求的,该赎回申请无效。受益人提出赎回申请后又撤销的,则应于赎回申请期间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 4:30 前提出撤销申请;赎回申请期间届满后,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即不可撤销。
12.2 持有份数要求
原则上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经委托人指令权人和受托人确认部分赎回的,赎回后不得导致信托计划违反关于委托人/受益人人数的规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接受委托人的赎回申请。
受益人所持有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如再次申购信托单位的,视为新投资者。
12.3 赎回方式
12.3.1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应于赎回申请期间按受托人指定的方式提交赎回文件。
12.3.2 赎回文件
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须向受托人提出申请,签署并提交以下赎回文件:
1)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附有受益人亲笔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 赎回申请单一份。
3) 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个人投资者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
12.4 赎回审核和确认
12.4.1 受益人应于赎回开放日前受托人接受赎回申请的期限内将有效赎回文件送达受托人,有效赎回文件未能按时送达受托人的,受益人的赎回不成功。赎回不成功的,受托人将通知赎回申请人。
12.4.2 受托人在收到有效赎回文件后【2】个工作日内依照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对收到的信托单位赎回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及统计有效信托单位赎回份额。
12.4.3 受益人成功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应于赎回开放日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单位注销登记。
12.5 赎回资金的计算和支付
12.5.1 赎回资金按照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资金=∑受益人成功赎回的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
委托人指令权人将代表全体委托人于赎回开放日前向受托人发出关于信托单位赎回资金支付方案的分配指令,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金额依据委托人指令中赎回资金支付方案的相关内容予以确定。
12.5.2 受托人确认赎回成功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托人应于赎回开放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受益账户进行划付。
12.5.3 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全部或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在赎回资金划付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
12.6 赎回文件的管理
赎回申请单中的一份由受托人持有,赎回申请单中的另一份由受益人持有。
12.7 暂停赎回
12.7.1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产无法及时变现,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出现巨额赎回,导致赎回资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12.7.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十三、 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
13.1 投资运用概要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并授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将信托资金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于海兰信
(交易代码 300065)流通股票。受托人以投资者最大利益为原则,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收益。
13.2 投资运用范围和限制
13.2.1 投资范围
本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在证券二级市场投资于不超过【300】万股海兰信(交易代码 300065)流通股票(不超过海兰信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以下简称“标的股票”),闲置资金可以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
13.2.2 投资限制与投资禁止
1)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限制规定:
①信托计划与受托人管理的所有自营和其他信托证券账户在同一时间持有的单只股票不得超过该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的 4.9%,如果监管机构的管理制度发生变化,本项作相应修改;
②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限售期届满日超过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日前十个工作日的证券;
③信托计划不得投资于权证、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但持有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除外;
④信托计划不得为进行证券投资而融入资金或融入证券;
⑤信托计划自买入任一笔标的股票之日起计算,其后的 6 个月内都不得卖出该笔标的股票,即便是出现信托财产净值跌破止损线的情况;
⑥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规定的禁止大股东增持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股票的窗口期内不得买入股票。
本条约定的投资限制数据以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的监控结果为准。由于信托财产净值波动而非股票买入导致比例超出上述规定的,不属于违反投资限制的情形。
2) 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投资禁止规定:
①承销证券;
②将本信托财产用于对外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信托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⑤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及信托文件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禁止行为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信托计划的投资运作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监管部门的通知、决定等的规定,履行规定的义务。
13.3 投资指令
13.3.1 本信托计划采取委托人指令和受托人投资建议书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除本款第三项约定的受托人指令外,全体委托人保留信托财产投资运用的投资决策权限,并基于对【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资质、经验、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的了解、认可和信赖,一致同意并授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指令权人,代表全体委托人行使该权限,发送委托人指令并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审查和执行委托人指令,并有权拒绝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委托人指令。
全体委托人在此授权并一致同意:由【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行使信托计划资金的委托人指令权。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变更、解除或终止其对【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的授权委托。但若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无效委托人指令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其他受益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承担责任。
信托计划成立之前,委托人指令权人须签署授权委托书。预留印鉴或密押样式必须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之前于受托人处事先备案。
13.3.2 委托人指令(本款中指投资指令)
1) 委托人指令是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提出投资建议书并征询委托人意见时,全体委托人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发出的、在信托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内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进行确认同意的指令。
2) 受托人投资建议书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对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规定,且是可执行的。
3) 受托人投资建议书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必须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情形,不涉及任何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有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发生买卖双向交易或交易报价与当时市场价格有明显差异并损害信托财产利益等情形。
4) 指令的发送程序和形式
受托人投资建议书分为买入股票的建议和卖出股票的建议,委托人指令分为买入股票的指令和卖出股票的指令。对于买入/卖出股票的投资建议书,受托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书面投资建议书内容应包括投资建议书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投资建议书应先以传真方式发出,同时电话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或其授权代表。
委托人指令权人如同意该等投资建议内容的,应在收到受托人的投资建议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发出委托人指令,表明其确认受托人的投资建议。书面指令内容应包括指令编号、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交易方向、数量、交易时间、价位区间等可操作性指标,以及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同意按照该等内容投资运作的表述。委托人指令应先以传真方式发出,同时电话通知受托人,并立即将原件快递给受托人。
当且仅当委托人指令权人就受托人的投资建议书明确确认同意后,受托人方根据委托人指令以二级市场交易方式买入/卖出标的股票。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发送委托人指令明确确认同意的,受托人不进行任何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
5)信托计划成立且自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信托计划名下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受托人可以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向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卖出标的股票的投资建议书、逐步抛售所持股票,以获取投资收益。
6)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对于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由受托人根据海兰信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的指令行使表决权。
7)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和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以书面方式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必须加盖预留印鉴,且应保证印鉴与其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其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及经委托人指令权人明确确认同意的指令进行信托财产投资运作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3.3.3 受托人指令
受托人指令包括以下几种:
1) 因执行委托人指令而对信托财产进行具体运作的操作指令;
2) 为支付必须要支付的费用,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指令权人发送指令变现相应金额的信托财产,委托人指令权人未按期发送变现指令的,受托人有权直接进行变现操作,并进行相应的转账以及时支付该费用;
3) 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若委托人指令权人未及时发出委托人指令变现信托计划,受托人有权发出信托计划的变现指令直至全部变现。
受托人就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的表决权不与任一委托人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受托人不谋求利用本信托所持标的股票扩大受托人的表决权。受托人不通过任何方式谋求与本信托形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即表示该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就信托财产采取此类投资管理方式,同时表明委托人已详阅并完全认可/同意作为本合同附件的《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条款和内容。
受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指令权人的指令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后果和全部风险均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无需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13.4 预警线与止损线
13.4.1 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信托单位净值=【0.7】元设置为预警线。若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任何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或低于预警线的,受托人将在下一个交易日书面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但若受托人通知后信托单位净值持续低于预警线的,则受托人无需再次通知委托人指令权人。全体委托人在此确认,预警通知发出即视作受托人已经履行了本条规定的预警义务。
13.4.2 止损线
本信托计划不设置止损线。
13.5 信托计划的专户管理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计划的一切对外资金往来,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存放投资收益、向投资者分配信托利益等,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
十四、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及分配指令
14.1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指令及分配指令
鉴于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均为海兰信的在职员工,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故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委托人指令权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就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确认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
(即确认指令),并就赎回资金支付及信托利益分配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即分配指令)。
14.2 委托指令权人的确认/分配指令权限和事项
14.2.1 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指令权人就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14.2.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的确认指令设定申购开放日并提前在受托人网站公告。信托计划的每个申购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前,委托人指令权人就投资者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受托人不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4.2.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提前【5】个工作日发出的确认指令设定赎回开放日并提前在受托人网站公告。信托计划的每个赎回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前,委托人指令权人就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的申请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未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确认的,受托人不接受委托人/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4.2.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赎回开放日前【5】个工作日前,委托人指令权人就该赎回开放日的赎回资金支付方案向受托人发出分配指令。受托人仅按照分配指令中赎回资金支付方案的相关内容,确定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金额,并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4.2.5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委托人指令权人每次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就该次信托利益分配的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时间、受益人、金额等内容)向受托人发出分配指令。受托人仅按照分配指令中的相关内容,确定该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和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金额,并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4.2.6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及委托人指令权人一致同意:信托计划存续期
间,委托人指令权人按照本款约定的时间要求以书面方式发出、有委托人指令权人加盖预留印鉴(且该印鉴与委托人指令权人于受托人处的预留印鉴一致)的确认指令/分配指令即为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如委托人指令权人以传真发出的委托人指令,其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法律效力和证据效力,在任何司法程序中均不对该记录提出任何形式的质疑。
14.3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特别陈述与保证
1)熟知信托和证券有关的法律法规,无违规记录,从未受到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的处罚。
2)委托人指令权人在此承诺:其依据信托文件发出的任何委托人指令,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信托文件的规定。因委托人指令权人违反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给受托人或/和信托计划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指令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3)委托人指令权人承诺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涉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做到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确保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4)委托人指令权人承诺不从事相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5)委托人指令权人保证在向受托人发出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的同时,应及时、充分地通知委托人/受益人其指令的相关内容,并做好向相关委托人/受益人的说明和沟通工作。
十五、 信托财产的估值
15.1 估值原则
信托财产净值日常实行每日估值制度,即T 日计算T 日收盘后信托财产净值,
T 日为估值基准日,为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的每一个交易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的估值由受托人进行,保管人复核完成。
15.2 估值方法
15.4.1 股票
任何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此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5.4.2 存款
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以每个估值日应计的本金计算,银行存款及证券保证金利息按结息日实收利息计提并结转。
15.4.3 信托财产净值计算时的费用及负债处理
1) 按信托文件约定应当计提的费用,于计提时计入信托财产;
2) 因管理信托财产而产生或偿付的债务,于实际发生时增加或减少信托财产的负债。
15.3 信托财产净值
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应付未付的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计算信托财产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费用、其他负债时,均是指同一日的数值。计算某交易日的上述数值时,是指根据该交易日证券交易市场收盘后取得的数据所计算的数值,以下同。信托单位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
15.4 暂停估值的情形
15.4.1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5.4.2 因不可抗力或证券交割清算制度变化等政策原因造成受托人不能按上述规定估值,则根据相应政策调整。
15.4.3 法律法规规定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5 估值效力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接受并且认可受托人、保管人按照上述估值方法计算的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财产净值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估值结果。估值结果不作为信托计划终止时清算与分配信托利益的依据。
十六、 信托财产的内部管理
16.1 管理原则
16.1.1 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6.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信托产品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6.1.3 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16.1.4 受托人办理本信托事务的管理机构在业务上独立于受托人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与其他部门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得与其他部门共享。受托人固有财产运用部门与信托财产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十七、 信托财产的保管
17.1 受托人聘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担任信托财产的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订立保管协议,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财产的保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管人具体职责以保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17.2 保管人的职责包括:
17.2.1 按保管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信托财产专户内的资金;
17.2.2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17.2.3 确认与执行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17.2.4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受托人的资金用途说明;
17.2.5 定期向受托人出具保管报告;
17.2.6 法律、法规规定及保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1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1.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费用(即“信托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信托费用包括以下项目(如有):
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 保管人的保管费、金融机构代理收付费;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4)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
5) 律师费、审计费、顾问费等中介费用;
6)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 受益人大会召开费用;
8) 为维护信托财产的权利而发生的解决纠纷费用;
9) 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费用。
18.2 信托费用计提和支付
18.2.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1)信托报酬的计提
信托报酬按照信托计划的计提期间收取,受托人于每个计提日计提该计提期间的信托报酬。
受托人每个计提日(信托计划终止日除外)计提的信托报酬为 40 万元。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的信托报酬=40 万元×自信托计划终止日前最近一个计提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之间的实际天数/365。
信托计划延期的,延期期间信托报酬按照实际延期天数继续计算,于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一次性收取。
2)信托报酬的支付
受托人于计提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信托报酬划付至受托人指定账户。
18.2.2 保管人的保管费
1)保管费的计提
保管费按照信托计划的计提期间收取,受托人于每个计提日计提该计提期间的保管费。
某计提日应计提的当期保管费=1 元×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
0.1%×该计提期间天数÷365
信托计划某计提期间信托单位总份数发生变化的,该计提期间的保管费分段计算。
信托计划延期的,保管人保管费的费率不变。延期期间每日保管费按照[1 元
×当日信托单位总份数×0.1% ÷365]计算,延期期间的保管费于信托计划实际终止日一次性收取。
2)保管费的支付
受托人于计提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保管费划付至保管人指定账户。
关于保管费的具体计提和支付方式,由受托人和保管人签署的保管协议详细规定。
18.2.3 其他费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信托费用亦由信托财产承担,于实际发生时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支付,或根据受托人和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议支付。
18.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18.4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8.5 其他
除了上述已经明确了具体标准的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外,受托人在合理的或市场的价格范围内对外支付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及税费,无需再征求委托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单独披露,但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在受托人办公场所查询。
十九、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律师事务所均未对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9.1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9.1.1 受托人仅以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向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9.1.2 受托人仅以货币形式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9.2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19.2.1 期间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仅以届时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委托人指令权人下达的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
(包括分配时间、受益人、金额等内容)的委托人指令,确定每次信托利益分配时间和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金额,并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9.2.2 期末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项下存续的全部信托单位均随之终止。受托人仅以届时扣除了应付未付信托费用和其他负债后的现金形式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委托人指令权人下达的关于信托利益分配方案(包括分配时间、受益人、金额等内容)的委托人指令,确定届时每份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金额,并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相应受益人。
19.3 其他规定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确认: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因此知悉并同意受托人按照本条约定根据委托人指令权人的分配指令确定并实施信托利益的分配。全体委托人/受益人认可由此可能导致不同信托单位每次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存在差异的情形,同意受托人无需就此进行额外说明,并承诺不以此为由向受托人提出任何形式的异议。
本条关于“信托利益”的表述,并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受益人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信托利益,亦不意味着受托人保证信托计划资金不受损失。
二十、 信托计划的终止和清算
20.1 信托计划的终止
20.1.1 信托计划成立后,除非信托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或终止信托计划。
20.1.2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规定宣布延长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外,受托人应向相应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并终止信托计划。
20.1.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可以决定提前终止信托计划:
1)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2)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3)信托计划被撤销;
4)信托计划存续满 12 个月后,信托财产已全部变现的;
5)受益人大会决议终止信托计划;
6)法律法规规定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20.1.4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变现且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的,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延期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或信托财产专户内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足以分配全部信托单位项下信托利益和支付应付未付信托费用之日(取实现时间较早者)。
20.1.5 信托计划存续期届满时,经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海兰信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委托人指令权人有权要求延长信托计划的存续期限。
20.2 信托财产的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信托合
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送达受益人。在信托财产清算报告送达后 30 日内,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无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信托财产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20.3 信托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按信托合同的规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二十一、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 委托人的权利
2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1.1.2 委托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询、抄录或者复制与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21.1.3 除以上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21.2 委托人的义务
21.2.1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或支配权人。
21.2.2 委托人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任何合法利益。
21.2.3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1.2.4 委托人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信托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21.2.5 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委托人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21.2.6 除上述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委托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十二、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22.1 受托人的权利
22.1.1 有权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
22.1.2 有权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2.1.4 信托计划成立后,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22.1.5 有权根据信托文件及保管协议的约定变更保管人。
22.1.6 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召集受益人大会。
22.1.7 除以上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 受托人的义务
2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合同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2.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信托文件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22.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22.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22.2.5 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后以信托财产净值为限向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22.2.6 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本信托业务的全部资料。
22.2.7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行政法规或信托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8 受托人应当依法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并在受托人住所保存,以便委托人、受益人及监管部门查阅。
22.2.9 除上述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三、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23.1 受益人的权利
23.1.1 根据信托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有权分配信托利益。
23.1.2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规定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23.1.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信托的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受益人有权在受托人营业时间在受托人住所查阅与本信托有关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
23.1.4 受益人有权参加受益人大会会议,并根据自己所持有的信托单位行使表决权。
23.1.5 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受益人大会的情况下,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23.1.6 除上述权利外,受益人还享有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23.2 受益人的义务
23.2.1 按照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费。
23.2.2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并持与认购/申购时相同的证明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23.2.3 因受益人未按前述规定就信托利益账户变化通知受托人,由此导致任何损失,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
23.2.4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向受托人以外的人透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2.5 除上述义务外,受益人还应履行信托合同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 受益人大会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即为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会议。受益人大会(即持有人会议)的召开事由、会议召集方式、通知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均适用《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关于持有人会议的相关规定。
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均有约束力。
受托人于每次全体受益人大会召开后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全体受益人进行披露,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二十五、 新受托人的选任
25.1 受托人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辞任、被受益人大会决议解任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除非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错,受益人或受益人大会不得解任或提议解任受托人。
25.2 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25.2.1 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报酬、其他信托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25.2.2 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
25.2.3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25.3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信托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25.4 受托人变更时,新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或依法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二十六、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26.1 风险揭示
信托计划的主要风险来自以下方面:
26.1.1 法律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投资标的的价值和风险发生较大变化,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6.1.2 市场风险
本信托以标的股票为主要投资目标,股票市场的波动对本信托有重大影响。由于标的股票价格要受到诸如公司经营状况、供求关系、银行利率、大众心理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其波动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有可能使标的股票投资遭受损失。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越大,投资风险也越大。
同时金融市场利率平均水平的波动和社会投资平均收益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股票价格在较长时期处在调整状态,也将会造成本信托投资损失。此外,市场风险还包括通货膨胀风险、货币市场交易风险、购买力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等系统风险。
26.1.3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技术的更新、高级专业人才的流动等,都会导致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如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达不到预期的经营业绩,或降低可分配的利润导致投资收益下降,均会对信托财产产生不利的影响。
26.1.4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造成在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或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受托人不能将投资标的迅速变现的风险。
信托财产可能因海兰信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证监会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冻结等措施,导致信托计划不能按期足额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6.1.5 本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
26.1.6 信托财产独立性风险
我国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尚未建立,受托人持有的信托财产可能被第三人按照受托人固有财产处理,有关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离、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以及保护信托财产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不同理解,从而对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26.1.7 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管理、操作和道德风险
本信托计划属于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全体委托人基于此一致同意并授权【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为委托人指令权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在受托人就信托财产的投资运作发送投资建议书征询意见时、代表全体委托人向受托人发送确认同意的委托人指令(投资指令),并就信托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的确认事项、赎回资金支付及信托利益分配方案等事项向受托人下达委托人指令(确认指令和分配指令)。委托人指令权人实际下达的委托人指令的后果,均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因此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信托单位能否成功,均需经委托人指令权人的确认;且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赎回资金及分配的信托利益金额,也均取决于委托人指令权人发出的分配指令。如果因委托人指令权人管理能力的不足或操作的失误、以及与其发生利益冲突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人指令权人向受托人下达的委托人指令虽按照信托文件约定属于有效的委托人指令、但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不完全一致的,受托人仅就委托人指令是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审查并执行有效的委托人指令,对委托人指令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一致性不承担审查义务,委托人/受益人如有异议,应自行与委托人指令权人另行协商或以其他方式解决。
26.1.8 受托人管理风险
在信托计划管理过程中,受托人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等因素将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受托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也可能对信托财产的收益产生影响。
26.1.9 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等的经营及操作风险
本信托存续期限内,保管人、证券经纪商从事信托财产保管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资质、管理能力、相关知识和经验以及操作能力等也对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和管理有着较大程度的影响;也可能发生违反信托计划保管协议的情形;保管人、证券经纪商的经营和操作失误可能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26.1.10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直接或间接因受托人所不能控制的情况、环境导致受托人延迟或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前述情况、环境直接或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该等情况、环境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限制、电子或机械设备或通讯线路失灵、电话或其他接收系统出现问题、盗窃、战争、罢工、社会骚乱、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
除上述已经详细列明的各项风险以外,本信托计划还存在受托人在设立本信托计划时无法预料、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其他风险。
26.2 风险承担
26.2.1 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风险承担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时,须恪尽职守,负有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意味着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承诺信托财产运用过程中无风险或无损失。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26.2.2 受托人的风险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十七、 信托单位的登记、处置及非交易过户
27.1 信托单位的登记
27.1.1 受托人对各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情况分别登记。
27.1.2 受益人可以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信托单位持有情况。
27.2 信托单位的处置及非交易过户
27.2.1 受益人所持有信托单位份额的处置,适用《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关于员工所持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
27.2.2 办理信托单位转让时,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持有效证件,个人投资者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携带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受益权转让合同(格式文本由受托人提供),前往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27.2.3 办理继承、捐赠与司法执行等非交易情形下的过户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业务处理程序同上。
27.2.4 受托人保留对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信托单位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二十八、 信息披露
28.1 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28.1.1 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就信托计划的推介和设立等情况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8.1.2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应每周一次向受益人公布信托单位净值。
28.1.3 受托人每月一次向委托人和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净值书面材料,并随时应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28.1.4 受托人按季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并与保管人提交的保管报告(如有)一起按季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8.1.5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每满一年后 20 个工作日内,将本年度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等文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28.1.6 其它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通知或决定的要求进行披露。
28.2 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后的 2 个工作
日内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受益人披露并报告监管机关,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28.2.1 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8.2.2 信托计划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28.2.3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28.2.4 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8.2.5 更换保管人;
28.2.6 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28.2.7 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受托人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受托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28.2.8 关联交易事项、收益分配事项、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 0.5%(含)以上;
28.2.9 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8.3 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受益人:
28.3.1 在受托人网址 http://www.sitic.com.cn 上公告;
28.3.2 电子邮件;
28.3.3 电话;
28.3.4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后第 4 日视为已送达。
二十九、 违约责任
29.1 违约责任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信托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信托合同。信托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含信托计划)造成的全部损失。
29.2 免责
发生下列情形时,当事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可以免于承担相应责任:
29.2.1 不可抗力;
29.2.2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银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9.2.3 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进行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十、 税收处理
30.1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30.2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十一、 通知
31.1 地址变更的通知
委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以委托人在风险申明书中填写的内容为准。委托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 30 日内通
知受托人。在所持的信托单位/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通讯地
址或联系方式的,至迟应在所持的信托单位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通知受托人。
31.2 信托利益账户变更通知
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发生变更的,受益人应在同一银行另行开立信托利益账户,并于变更之日起 10 日内持证明文件至受托人处办理受益人信托利益账户的
变更确认手续。在所持的信托单位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变更信
托利益账户的,至迟应在所持的信托单位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的 2 日前至受托人处办理变更确认手续。
31.2.1 必备证件:
1)信托合同原件。
2)个人投资者: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机构投资者: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1.2.2 办理手续
1)从受托人官网 www.sitic.com.cn 下载《信托合同变更、查询、挂失申请表》一式三联,并全部填写完毕;
2)提供信托合同原件;
3)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正反面)、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提供授权委托书(如有);
5)提供变更后的信托利益账户复印件一份。
受益人准备好上述材料后,需按照本条约定将相关材料寄送至受托人财富管理中心。受托人财富管理中心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济南市解放路 166 号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富管理中心
(收),邮编,250013;
联系电话:400-103-3788;传真:0531-86566117。
受益人为个人投资者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受益人为机构投资者的,上
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31.3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本条规定适用于信托文件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情形下有效送达至被通知方:
31.3.1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送达;
31.3.2 以邮资预付的挂号信、登记邮件形式(要求有查收回执)或特快专递发送的,于被通知方签收时送达。
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对方,除非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三十二、 适用法律与争议处理
32.1 信托文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32.2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解决。
三十三、 信托合同的效力
33.1 子信托计划说明书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规定的,以子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子信托计划说明书和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33.2 本合同经委托人签署、受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受托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在内的信托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3.3 投资者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信托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成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之日起,即成为本信托受益人和信托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信托单位。
三十四、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
34.1 信托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进行约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34.2 未经受托人明确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在任何文件中使用受托人的名称或与之相似的任何名称作为文件的一部分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
[自然人] (签字)
受托人: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国·济南
山东信托-海兰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第一部分 风险申明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加入“山东信托-海兰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您签署《山东信
托-海兰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风险申明
书”)前,请仔细阅读《山东信托-海兰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以
下简称“子信托合同”)、《山东信托-海兰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子信托计划说明书”)及本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山东信托-海兰信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特别提示:
一、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投资者需就签署及履行信托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四、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五、投资者作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人,一致同意并授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海兰信代表本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发出委托人指令,认可该结构设计并自愿承担其风险;
六、投资者对风险申明书的签署,将表明:
1、您已了解该信托计划可能存在的风险,且表明您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和备查文件,并愿意受上述法律文件的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您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并由其将信托资金/信托财产运用于本信托文件确定的投资范围,是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2、受托人已按您的要求对信托文件中免除或限制受托人责任的内容予以充分的解释和说明。
3、您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同意受信托文件的约束,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确认所有的信托文件,自愿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并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以设立本信托,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七、在阅读子信托合同、子信托计划说明书时,请特别留意子信托合同、子信托计划说明书等信托文件中的解除受托人责任条款、义务条款、信托承担的税赋及费用条款。
第二部分 认购条款
一、投资者基本信息
姓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L:
二、认购/申购情况
1、认购/申购信托单位份数:
2、认购/申购信托资金金额:小写:¥ 元
大写:人民币
3、本次申购信托单位的开放日(申购时适用,即本次申购信托单位的成立日): 年 月 日
4、认购/申购资金的支付方式:
□支票 □划款 □其他三、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账户名: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 号:955103930000005
开户行:招商银行济南泉城路支行
四、信托利益账户
投资者指定以下账户用于接收受托人分配的现金信托利益:账户名:
账 号:
开户行:
本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受托人和委托人(受益人)持有。
委托人:
[自然人] (签字)
受托人: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2014 年 月 日签署地点:中国·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