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6YCTJ20011 号
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号:2016YCTJ20011 号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❹信托计划
资❹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
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及收益。信托计划利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委托人代表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率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本金,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做出投资决策。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❹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本认购风险xx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xx如下风险:
(一) 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
(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委托人代表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它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参考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
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 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 似的委托人代表服务,委托人代表的前述行为可能造成本信托计划与委托人 代表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或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的其它产品之间存在利益 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委托人代表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
担该风险。
(四)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委托人代表服务,委托人代表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代表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五) 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息均不视为受托人作出的xx、承诺或保证。
(六) 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及分配、风险提示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七) 委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 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 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违规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八)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代表的了解和信任,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书
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对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仅进行形式审查,
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委托人代表作为 B 类委托人未按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及其在出具投资建议时未遵守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目标股票限售的法律及监管要求导致的行政处罚及相关操作被撤销或宣布无效
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
人承担。
(九) 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和信托财产的投资运用是全体委托人对资管计划管理人和目标股票发行人自行完成调查分析后所自主决定的投资决策行为,受托人仅按照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管理,无义务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价值等进行尽职调查,委托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十) 目标股票的价格可能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市场因素、心理因素等发生波动,委托人本金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十一) 本信托计划通过在资管计划管理人设立的资管计划进行目标股票的增持。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计划通过资管计划投资的目标股票可能部分或全部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变现,导致信托计划 A 类和 B 类受益人均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十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则的规定,目标股票的限售期届满前,本信托计划可能无法转让持有的标的资管计划份额,从而可能导致本信托计 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的要求,受益人 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 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十三) 本信托计划通过标的资管计划间接持有的某一目标股票合计可能超过上 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根据目前的证券监管规则,标的资管计划持有的目 标股票每增加或减少百分之五均应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目标股票。上述规定可能对标的资管计划变现目 标股票的进度和价格产生影响,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 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针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报告义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义务及限售要求均有明确规定。B 类委托人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公告义务的规定,并保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并承诺遵守员工持股计划限售方面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如因 B 类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或未按照法律要求遵守限售要求或上市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由此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十五)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
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发行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十六)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A 类及B 类受益人本金可能遭受损失。由于本信托计划的止损线的信托单位净值为【0.50】,当发生信托文件约定的触及止损线且 B 类委托人或信用增级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形时,B 类委托人主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上述权益归属于 A 类委托人。虽然上述 B 类受益人放弃的权益归属于 A 类受益人,受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因此存在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执行止损操作后止损结果仍然使本信托计划项下的 A 类受益人和B 类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本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结束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因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变现,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的风险。
单位份额的比例不少于【1/2】;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当某一交易日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止损线,B 类委托人或信用增级人应向本信托计划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当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信托计划止损线且 B类委托人或信用增级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时,B 类委托人主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上述权益归属于 A 类委托人,B 类受益人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本金和增强信托资金。本信托计划 B 类委托人投资风险远高于本信托计划 A 类委托人。
(十八) 本信托计划的估值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结果,可能存在估值结果不准确和提供估值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估值结果进行估值,因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估值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估值结果,导致受托人未能针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行有效或正确估值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止损线时,受托人可能因此无法及时通知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情况,同时愿意承担上述风险。
(十九) 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二十) 委托人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本信托计划终止时,B类受益人的信托计划利益分配劣后于A 类受益人。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B 类受益人的风险, B 类受益人相对于A 类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B 类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二十一) 信托计划设置有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的安排,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如果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取回增强信托资金,将降低信托计划的安全垫,有可能影响 A 类受益人取得收益,甚至影响本金安全。
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二十三) 若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二十四)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二十五)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本xx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xx人即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上述xx及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1. 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3. 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4.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5. 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 19.2 条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6.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详见信托合同第 15 条风险揭示及第 23.5 条免责条款)。
7.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8. 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9. 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
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 A 类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设置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 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
律),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 A 类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
A 类委托人抄录:
◆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本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并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他人委托资金或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
/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
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x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 为充分提示风险,请 B 类委托人抄录下段的重点提示内容: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设置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全
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 B 类委托人投资风险远高 于本信托计划 A 类委托人。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风险大于 A 类受益人,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B 类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x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并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他人委托资金或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委托人代表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 x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本信托计划 B 类委托人投资风险 x信托计划 A 类委托人。本人/本机构充分的理解和认识所承受的 ,自愿承担该等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期:2016 年 月 日
信托当事人委托人:系指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载明的委托人。受托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 x、00 x、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传真:020-83063296
邮编:510045
受益人: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目 录
第 1 条 释义 1
第 2 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3
第 3 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4
第 4 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4
第 5 条 受益人 4
第 6 条 信托受益权 4
第 7 条 信托计划资产 4
第 8 条 信托单位认购 6
第 9 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及资金构成比例 9
第 10 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10
第 11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0
第 12 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0
第 13 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19
第 14 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21
第 15 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26
第 16 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35
第 17 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延期、清算与分配 36
第 18 条 信托当事人的xx与保证 37
第 19 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9
第 20 条 受益人大会 43
第 21 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47
第 22 条 信息披露 47
第 23 条 违约责任 48
第 24 条 不可抗力 50
第 25 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50
第 26 条 通知和送达 50
第 27 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期限 52
第 28 条 信托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53
第 29 条 合同的解释 53
第 30 条 条款的独立 53
第 31 条 权利的保留 54
第 32 条 合同的完整 54
第 33 条 其他事项 54
第1条 释义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1.4 认购风险xx书:指《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1.5 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6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分为 A 类委托人和 B 类委托人。
1.7 受托人:指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1.8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9 认购:指委托人在推介期内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10 委托人代表:指 B 类委托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11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在信托计划设立时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
1.12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3 初始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14 A 类信托单位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A 类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15 B 类信托单位资金:指信托计划项下,B 类受益人在信托计划成立日交付的信托资金总和。
1.16 增强信托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后,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按信托合同约定追加的信托资金。
1.17 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银行存款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等。
1.18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合同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1.19 信托计划资产净值或信托计划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减去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与费用、负债(包括按日计提的罚息,或有)以及每日计提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后的余额。
1.20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受益人应获取的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
1.21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净值为人民币 1.0000元。
1.22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每日向受托人提供的委托资产的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
1.23 估值基准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等的日期,本信托计划在工作日每日估值。受托人有权更改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1.24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算并向委托人分配的信托计划利益。
1.25 信托利益/信托计划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有的利益。
1.26 A 类信托单位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A 类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27 B 类信托单位利益:指信托计划利益中B 类受益人获取的信托计划利益。
1.28 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为委托人代表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投资标的品种和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
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投资建议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1.29 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支机构。
1.30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合同》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31 信托计划专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等专用账户。
1.32 标的资管计划:指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1.33 信用增级人:指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的机构,指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4 差额补足人:指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差额补足的机构,指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5 信用增级协议:信用增级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信用增级服务的协议,具体以受托人与信用增级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6 粤财信托增字第 20001 的《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用增级协议》为准。
1.36 差额补足协议:差额补足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差额补足的协议,具体以受托人与差额补足人签署的编号为 2016 粤财信托补字第 20001 号的《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差额补足协议》为准。
1.37 目标股票:本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资管计划增持的股票,具体指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下简称百川能源,股票代码 000000.XX)。
1.38 上市公司:指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39 限售期:指增持的目标股票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十二个月,本信托计划认购的资管计划项下目标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
1.40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41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的工作日。
第2条 信托计划的目的
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
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增值。
第3条 信托计划的类型
x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投资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设立的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封闭运作,不允许委托人申购、赎回。仅允许 B 类委托人或信用增级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或取回增强信托资金。
第4条 信托计划的期限
4.1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预计为 24 个月,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算。
4.2 在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的情况下或经委托人代表申请且经
A 类委托人、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者延期。
第5条 受益人
5.1 本信托计划是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5.2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 A 类受益人和 B 类受益人。A 类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A 类受益权;B 类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B 类受益权。
第6条 信托受益权
x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 类受益权和B 类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合同的约定 享有受益权。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6.1 A 类受益权
A 类受益权是指A 类委托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A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权利。
6.2 B 类受益权
B 类受益权是指B 类委托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权利。
第7条 信托计划资产
7.1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是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各项信托财产经估值后的总金额,包括以下内容:
(1) 现金资产;
(2) 标的资管计划份额;
(3) 其他。
7.2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1)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但计入终止清算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2) 资管计划份额
x信托计划持有资管计划份额T 日的价值按资产管理人披露的T 日资管计划财产单位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乘以持有该计划份额数量计算。
受托人对由于资产管理人延迟披露资管计划财产净值或披露的财产净值数据错误而导致的信托计划财产估值延迟或错误不承担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 其他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固定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外,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其他应付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委托人同意受托人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7.3 信托单位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的计量单位。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信托资金÷1 元/份。
第8条 信托单位认购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8.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的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须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项下的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3) 作为受益人的委托人的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认购信托资金,追加认购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4) 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上限。
8.2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
(1)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百川 1 号”;
(2)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户名: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209 0001 4710 234
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成立日前(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A 类委托人出资认购信托计划份额之前,B 类委托人的认购资金需先行到位,否则
A 类委托人可不予出资而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8.3 信托合同的签署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2)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其他必备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
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追加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追加认购申请书》原件一份;
(2)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2)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追加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追加认购申请书》原件一份;
(2)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4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认购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由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共同享有。
8.5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8.6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和信托计划存续期内A 类委托人认购的A 类信托单位份数 = A 类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1 元;
信托计划成立日和信托计划存续期内 B 类委托人认购的B 类信托单位份数 = B 类委托人认购的信托资金÷1 元。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8.7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8.8 超额认购时的处理原则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本信托计划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且信托计划成立时 A 类信托单位资金与 B 类信托单位资金之比不超过【1:1】。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
8.9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
8.10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成功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第9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及资金构成比例
9.1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预计规模为 24000 万元,B 类信托单位资金不少于信托计划资金总和的【1/2】(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的募集情况,调整本信托计划的成立规模)。
9.2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的上限。
第10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10.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6 年 9 月 日至 2016 年 9 月 日。
10.2 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延长推介期或提前成立。
10.3 本信托计划的成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规定的时限内,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达到信托计划预计规模或者受托人决定的实际规模,且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的 B 类信托单位资金不少于信托计划资金的【1/2】。
(2) 全体委托人已分别有效签署本合同。
10.4 信托计划成立的,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关于信托计划成立的通知,以该通知确认的成立日期为信托计划的成立日期。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发生费用按本信托合同第 13条第 13.3 款的规定处理。
第11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11.1 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3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计划专户,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等。
11.4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第12条 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12.1 管理运用方式
12.1.1 本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全体委托人指定 B 类委托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向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审核及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及指令向保管银行和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分别发送指令,保管银行和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分别按照所签署的协议执行受托人的指令。
12.1.2 本信托项下由委托人自主确定信托财产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管理处分方式等事宜,受托人仅负责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以配合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等执行性事务。
12.2 全体委托人不可撤销的同意: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管理职责外,其他职责均不属于受托人的管理职责。
全体委托人指定并授权委托人代表行使信托财产投资运用存续期间的管理权限,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定及委托人的投资指令,运作信托资金用于认购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托资金投资资管计划的运用与管理事项的具体约定以《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为准,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按照如下要素签订的资管合同的全部内容和条款无异议:
(1)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
(2)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
a.资管计划资金主要投资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川能源,股票代码 000000.XX)股票;
b.若有剩余资金仅限于投资货币基金、银行存款。
(3)金额:人民币(大写)不少于贰亿叁仟万元整。
(4)投资期限: 24 个月。
(5)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管理费按前一日委托财产本金金额的年费率计提
(6)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财产托管费按前一日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财产本金金额的年费率计提。具体以《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为准。
12.3 委托人代表管理运用原则
(1) 委托人代表为信托计划提供的投资建议应符合如下管理运用原则: A 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权证交易、正回购交易、债券交易。 B 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C 不得将信托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 信托计划投资的资管计划应满足如下条件:
a 资管计划资金主要投资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百川能源,股票代码 000000.XX)股票;
b 若有剩余资金仅限于投资货币基金、银行存款。
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以资管计划的资管文件约定为准,受托人不进行监控,对因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违反法律法规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引发的纠纷信托计划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E 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2)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致使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上述原则,受托人有权在 10 个交易日内变现部分信托计划财产或者要求相应的资产管理人变现部分标的资管计划财产。如信托计划财产或标的资管计划财产因投资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无法交易,则变现时限相应顺延。
(3)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与委托人代表协商调整管理运用原则并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法律修订导致管理运用原则与法律产生抵触,则应以法律规定为准。此外,如果法律对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规定发生变化,受托人有权对管理运用原则进行相应调整。
(4) 委托人代表在此承诺:不会单独或通过合谋,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等方式进行股票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操纵。否则,由此给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代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B 类委托人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公告义务的规定,并保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并承诺遵守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限售方面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如因 B 类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或未按照法律要求遵守限售或上市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或未遵守限售要求的,由此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 B 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12.4 管理运用流程
(1) 委托人代表向受托人出具满足如下条件的投资建议:
A 投资建议是委托人代表对信托计划财产出具的包括交易标的的品种和名称、交易方向、交易数量、交易价格区间、交易时间区间等全部或部分要素的具体投资运作建议。
B 委托人代表提供投资建议的方式。
a 委托人代表应通过传真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并且应在发出传真后立即与受托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确认。
b 如遇特殊情况,委托人代表可采用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它方式出具投资建议,但应以传真形式将投资建议补发给受托人。如果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与传真内容不一致,则以录音电话或以其他方式出具的投资建议内容为准。
C 委托人代表以传真、录音电话或受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投资建议,应为受托人审核投资建议以及下达交易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如委托人代表未留出足够时间导致受托人未能执行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D 除委托人代表明确说明,所有投资建议均当日有效。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交易标的停牌或交易所休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无法执行,则投资建议自动失效。
(2)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进行形式审核。如投资建议未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如投资建议违反法律及本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由于系统和交易故障、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风险等原因导致受托
人未能执行全部投资建议,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 如出现如下任何情形,受托人有权在委托人代表未出具投资建议的情况下处置并变现信托计划财产: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信托计划财产总值变动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财产管理运用不符合法律或本合同的规定。
B 根据法律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信托计划必须变现全部或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并且委托人代表经受托人通知后未能及时出具投资建议。
C 信托计划财产中的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税费或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D 信托计划终止前10 个交易日内委托人代表未逐步出具信托计划财产变现的投资建议,或者因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出具投资建议,导致信托计划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E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
F 受托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4) 股权行使原则
A 信托计划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股或进行直接管理。
B 信托计划或信托计划投资的标的资管计划因持有上市公司股票需要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及行使股东表决权时,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出具的书面表决意见指示资产管理人进行表决。如委托人代表未出具书面表决意见,受托人有权不进行任何操作。
C 委托人代表如需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应向受托人提交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后指示资产管理人向上市公司提出议案。
(5)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委托人代表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委托人代表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
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议书。
12.5 投资管理目标
在有限的管理期限内谋求集合计划资产的稳定增长,让其他投资者与委托人代表共同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高速成长。
12.6 投资策略
信托资金用于认购鹏华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资金主要投资于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百川能源, 股票代码 000000.XX)股票。
需特别说明,上述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策略等内容仅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投资思路,在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
12.7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 本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的品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在相关机构。
(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 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12.8 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 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 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3)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12.9 风险监控措施
(1) T 日及信托单位净值
受托人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盯市,依据本合同相关约定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
计划存续期间的每个工作日为信托计划财产净值的估值基准日,简称为“T 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于 T+1 日(T+1 日指 T 日下一个交易日)完成 T 日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受托人根据 T 日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计算 T 日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受托人可能由于资管计划管理人延迟披露资管计划估值数据而导致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及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延迟,若资管计划管理人未能于 T 日下午 18:00 之前将资管计划估值数据传送至给受托人,则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 T 日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相应顺延),通过信托单位净值对信托计划进行风险监控。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对由于资产管理人延迟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或披露的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错误而导致的信托计划财产及信托单位估值错误不承担责任。
(2) 预警线和止损线
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和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的具体数值,预警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55,止损线为信托单位净值=0.50。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应以受托人计算结果为准。
(3) 触发预警线的处理措施
A 如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0.55,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受托人可能由于资管计划管理人延迟披露资管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而导致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延迟,若资管计划管理人未能于T 日下午18:00 之前将资管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传送至给受托人,则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以及 T 日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相应顺延,通知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的时间也相应顺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有义务于受托人通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15:00 时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足额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但不计算信托单位份额)以使得信托单位净值≥0.55。
B 如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未按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自受托人通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起,每日按照存续的 A 类信托单位资金总和的万分之五向 B 类委托人和信用增级人计提罚息,直至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使得信托单位净值≥0.55 或者触发 12.9(4)条的约定 B 类受益人自动放弃其
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的情形停止计算罚息(条件满足当日不再计提)。在信托计划终日,累计已计提未支付的罚息作为归属于 A 类信托单位并向 A 类受益人分配。
C 如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执行相关操作。
(4) 触发止损线的处理措施
A 如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0.50,受托人在不迟于 T+1 日 10:00 之前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通知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受托人可能由于资管计划管理人延迟披露资管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而导致的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延迟,若资管计划管理人未能于T 日下午18:00 之前将资管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当日份额净值传送至给受托人,则受托人对信托财产净值以及 T 日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相应顺延,通知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的时间也相应顺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B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有义务于受托人通知的当日 14:00 时前将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足额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以使得信托单位净值≥0.55。如在受托人通知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后当日 14:00 时前,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未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全部 B 类受益人自动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信托份额及对应的信托受益权及已向信托计划追加的全部增强信托资金,所有信托利益归 A 类受益人所有,且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恢复至止损线以上,上述操作均不可逆。
B 在上述 B 类受益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利益的情形下,受托人不再接受委托人 代表出具的任何投资指令,并将根据 A 类委托人出具的指令对信托计划持有的非 现金资产进行处置,在此情形下,如 A 类委托人不出具相关变现指令,受托人有 权不进行任何操作,由此产生的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财产承担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确认,受托人依据 A 类委托人出具的变现指令向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发送 变现指令的,即视为受托人已履行止损义务,受托人不对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执 行情况及资产实际变现情况做出任何保证或做出任何承诺。
C 如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电话停机、无人接听等原因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通知到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仍将按照上述约定
执行相关操作。
D 受托人不对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况作出任何保证。
12.10 增强信托资金的追加
(1) 本信托计划项下,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需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情形包括:
A 当信托单位净值触及信托合同约定的预警线和止损线的情形时,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需按信托合同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B 当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的现金资产不能按信托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 A 类信托单位信托收益、信托管理费、保管费以及其他受托人要求支付的款项,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应当及时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2) 任一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均有按信托合同约定单独或共同按时足额追加全部增强信托资金的义务,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上述追加增强信托资金
的义务。
(3) 本信托计划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及产生的收益归属于本信托计划财产。
(4)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追加的信托资金于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当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受托人以资金到账日确定资金追加日。
(5)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计入信托财产,但不计算信托单位份数亦不投入到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中。
12.11 取回增强信托资金的条款
全体受益人知悉并确认,如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后,信托单位净值连续五个交易日在 1 以上的,任一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可要求取回由其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取回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应不低于 1 且取回金额以该 B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追加的增强信托资金为上限。
12.12 对信托利益实现的补充增信措施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受托人与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6 粤财信托补字第 20001 号的《差额补足协议》,与xxx签订了
编号为 2016YCXT 保字第 20002 号的《担保协议》、与xxx签订了编号为 2016
粤财信托质字第 20007 号《质押合同》,具体以相关协议约定为准。
第13条 信托计划费用与税费
13.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等费用;本信托计划成立及管理运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固定信托管理费和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以上信托计划费用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3.2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A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B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A 保管银行保管费
a 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b 保管费计算方法:
保管费每日计提,受托人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础,按照【0.02%】的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每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0.02%】÷365
c 保管费支付方式: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未支付的保管费,在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委托人代表服务费
委托人代表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不收取委托人代表服务费。
C 律师x
a 律师事务所为信托计划出具法律意见并收取律师x。
b 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D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信托管理费包括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A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受托人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为基础,按照【0.2%】的年费率,计算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b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该日存续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0.2%】÷365
c 信托管理费的支付方式:信托计划成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年的信托管理费(第一年的信托管理费=成立时的信托单位份数×1 元×【0.2%】),其余的截至信托计划终止日计提未支付的管理费,在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B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不收取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13.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1)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2) 若信托计划不成立,则募集期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由此发生费用的各方自行承担。但若信托计划不成立是由于B 类受益人未能按本信托计划项下第 10 条的约定足额交付 B 类信托单位资金,则募集期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已经发生的信托事务管理费)由委托人代表承担。
13.4 信托计划税费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由受托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约定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非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
第14条 信托计划利益及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委托人代表、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的支付作出保证。
14.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计划利益=本信托计划的A 类信托单位利益+本信托计划的B 类信托单位利益。
14.2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收益份额分配
每日计提的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 该日存续的 A 类信托单位份数×1 元× 5.5%/365。以上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为 A 类受益人可获得信托收益的最高预测值,不代表 A 类受益人可实际获得的信托收益,也不应视为受托人对 A 类受益人的信托资金本金和收益的承诺或保证。
本信托计划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自实际认购日起每日计提,信托计划终止日不计提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每日计提的 A 类信托单位的参考信托收益于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6 个工作日内向 A 类受益人进行分配支付,支付金额为信托计划终止日已计提未支付的A 类信托单位信托收益。
14.3 信托计划终止日利益分配顺序
信托计划终止日,在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由受托人遵循以下分配顺序对全体受益人进行分配:
(1) 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罚息和迟延履行违约金(如有);
(2) 向A 类受益人分配A 类信托单位利益;
(3) 向 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分配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如有);
(4) 剩余信托计划利益全部向 B 类受益人分配(如有)。
14.4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 A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分配
A. A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计算
A 类信托单位利益=A 类参考信托单位利益
A 类参考信托单位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日 A 类信托单位份额总和×1 元+已计提未支付的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
x信托计划触发第 12.9 条使得 B 类委托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计划利益,则 A类信托单位利益=终止清算时信托计划资产净值+已计提未支付的 A 类信托单位参考信托收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日为节假日,计息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B. A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支付
C. 信托计划终止后 6 个工作日内,受托人以货币资金形式向 A 类受益人分配 A 类信托单位利益。A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支付流程需按照《A 类信托单位利益分配流程》执行(附件二)
(2) 分配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A.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终止日 A 类信托单位份额总和×1 元-终止日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总额)>0,则
任一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应分配的增强信托资金=终止日该 B 类收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
B. 若(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终止日 A 类信托单位份额总和×1 元-终止日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总额)≤0,则
任一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应分配的增强信托资金=xxx(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财产净值-信托计划终止日 A 类信托单位份额总和×1 元,0)
╳终止日该B 类收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终止日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总额。
(3)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分配
A.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计算
B 类信托单位利益=xxx(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资产净值-信托计划终止日
A 类信托单位份额总和×1 元-终止日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总额,0)
若信托计划触发第 12.9 条使得 B 类委托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计划利益,则 B
类信托单位利益=0。
B 类受益人按其在信托计划终止日持有的B 类信托单位份额的比例享有 B 类信托利益。
B.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分配
受托人向A 类受益人分配A 类信托单位利益,并向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分配所有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后,若信托计划专户中现金资产还有剩余,再向B 类受益人分配B 类信托单位利益。
14.5 差额补足资金的分配
(1)信托计划终止当日,无论信托计划资产是否完全变现,信托计划专户中的现金资产无法达到信托计划终止日的预期金额,则差额补足人应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
差额补足资金金额依照如下公式计算:
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的预期金额=A 类信托单位利益+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与税费
差额补足资金金额=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的预期金额-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金额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货币资金金额”以保管银行出具的文件为准。
差额补足资金计入信托计划财产,差额补足人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各方进行分配。
(2)受托人依照上述约定要求差额补足人承担差额补足资金支付义务的,受托人应于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差额补足人发送书面通知,该通知中载
x应支付的差额补足资金金额。差额补足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3 个交易日内,按照通知中载明的金额、时间将补足资金足额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差额补足人已按照前述约定划付完毕差额补足资金的,如经双方核算,受托人书面通知中载明的差额补足资金金额高于按照上述第 14.5 条第(1)项公式计算的金额,
则受托人应于收到差额补足资金 3 个交易日内将超出部分退还给差额补足人;如书面通
知中载明的差额补足资金金额低于按照上述第 14.5 条第(1)项公式计算的金额差额补
足人有义务于划付资金 3 个交易日内将不足部分足额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4)如果差额补足人延迟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资金支付义务的,差额补足人应向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差额补足人每日应支付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直至其履行完毕资金支付义务之日止。迟延履行违约金归属于 A类委托人,差额补足人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后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向各方进行分配。
14.6 信托计划财产未变现的处理方式
(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如果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全部变现,信托计划的现金资产分配顺序为信托计划费用、A 类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罚息(如有)、A 类信托单位利益、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最后为 B 类信托单位利益。
(2)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当日,无论信托计划资产是否完全变现,信托计划专户中的现金资产无法达到信托计划终止日的预期金额,则差额补足人应履行差额资金补足义务。差额补足人及时、足额支付信托合同 14.5(1)条约定的资金后,受托人将首先以信托计划现金资产支付信托计划费用,然后向A类受益人进行分配,直至A类受益人全额取得A类信托计划利益及依据本合同应取得的罚息(如有)后,A类受益人退出本信托计划。
(3) 受限于本合同第 14.6(1)条的约定,如A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仍有现金资产,则将剩余现金资产按向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向 B 类受益人分配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支付。同时,如本信托计划存在非现金资产的,本信托计划自动延期,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投资建议,待非现金类资产全部交易变现后,由
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规定,支付相应信托费用,并按向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返还已追加未取回的增强信托资金、向 B 类受益人分配 B 类信托单位利益的顺序进行分配,B 类受益人分配完成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第15条 风险揭示与承担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15.1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信托计划的投资标的为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后者的委托财产投资于中国境内已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等。因此,信托计划将最终承担上市公司流通股等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上述最终投资标的所属的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因此,本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主 要包括股票投资风险、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等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风险。
B 目标股票的风险
a 流动性风险
标的资管计划用于投资百川能源股票,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内股票缺乏流动性;B 类委托人作为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本信托计划及标的资管计划增持目标股票,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义务,公告期间,不得再行买卖目标股票,可能影响目标股票的流动性,进而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根据法律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目标股票的限售期届满前,本信托计划可能无法转让持有的标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从而可能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的要求,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受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b 目标股票价格波动的风险
目标股票的价格可能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市场因素、心理因素等发生波动,从而可能会发生标的资管计划所购买的目标股票价值下降的风险,委托人本金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C 标的资管计划的风险
信托计划的直接投资标的为标的资管计划,而标的资管计划本身则直接面临上述股票投资风险。
a 本信托计划通过标的资管计划进行投资,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对资管计划项下委托财产的运营管理可能因判断错误或存在违约风险、信用风险或未按照资管计划相关协议的约定进行操作等造成标的资管计划财产经营及投资损失,进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b 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资管计划由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负责进行估值,如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未能准确、及时提供资管计划最新净值的,将
影响信托计划的估值,并可能给本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D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标的资管计划的管理人或托管人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x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F 委托人代表风险
x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信托计划收益。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信托计划可能因为委托人代表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委托人代表获取信息不充分、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披露不实信息等影响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
G 流动性风险
a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所间接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b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H 估值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估值来源于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结果,可能存在估值结果不准确和提供估值不及时的情况,受托人仅根据该 估值结果进行估值,因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估值不准确或未及时 提供估值结果,导致受托人未能针对信托计划财产净值进行有效或正 确估值的,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 不承担责任。如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平仓线时,受托人可能因此 无法及时通知B 类受益人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等,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 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委托人知悉并认可 上述情况,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
I 信托计划不监控最终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有最终标的,但受托人不对资产管理计
划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控,若标的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或其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损失。
J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K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因王东江为廊坊百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差额补足协议》项下的义务提供的 1600 万股股票有 36 个月锁定期(自 2016 年 3 月 12 日起),未来如需通过司法途径处置上述股票,将会存在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L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M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a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b 信托管理费、保管费按日计算和提取,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已经支付了前期净值上涨时的相关信托费用,但其后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
N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O A 类受益人信托计划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时,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如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未足额追加增强信托资金,则全部 B 类受益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计划利益,所有信托利益归 A 类受益人所有。但尽管如此,仍存在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变现操作,或者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执行变现操作但变现结果仍然使A 类受益人面临信托资金亏损的风险。同时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A 类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A 类信托单位资金与 B 类信托单位资金之比为 1:1,对 A 类受益人的风险缓冲作用有限。
P B 类受益人信托计划资金损失的风险
当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线和止损线时,B 类受益人和信用增级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信托资金。如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预警线且 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未按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受托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计收罚息;如 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发止损线且 B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未按约定追加增强信托资金的,全部 B 类受益人自动放弃所有信托计划利益,所有信托利益归 A 类受益人所有。B 类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顺序位于 A 类受益人之后,而风险承担顺序则位于 A 类受益人之前,B 类受益人面临的风险远高于 A 类受益人,存在信托资金本金和增强信托资金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此外,信托计划终止时如有部分非现金资产无法变现,B 类受益人可能承担迟延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
Q B 类受益人取回信托资金的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在满足本合同约定条件的前提下,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可以申请取回相应的增强信托资金。B 类受益人或信用增级人取回增强信托资金将降低对 A 类受益人的保障程度。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委托人代表以及所投资的标的资管计划的管理人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或投资行为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委托人代表、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委托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委托人 代表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的其它产品或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的 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参考,本信 托计划的业绩与委托人代表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以及资产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委托人代表为本 信托计划提供委托人代表服务,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 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 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 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委托人代表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 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资产管理人在标的资管计划项下履行管理职责,也不保证标的资管计划最低投资收益,不保证标的资管计划委托财产本 x不受损失。
此外,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亦可能作为其他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产品或证券投资实体等的委托人代表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前述投资可能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委托人代表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从而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
委托人代表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委托人代表服务,委托人代表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委托人代表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另外,受托人按照委托人代表的建议指令标的资管计划管理人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股价产生影响,从而给信托计划带来风险。
B 投资指令无法执行或变更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如委托人代表未及时发送投资建议 或者发送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有权不采取投资行动或者不予执行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在发送 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但在执行时已变得不符合,则受 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并向委托人代表反馈相应情况。在此等情况下,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不采取投资行动或不予执行投资建议,或者委托人 代表未及时补充发送投资建议,将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安排。
C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委托人代表、资管计划管理人、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
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资管计划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它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资产管理人、委托人代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5)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6)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xx书》。
15.2风险承担
(1) 本项目委托人为专业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识别判断风险的信息,通过充分评估风险,独立做出投资决策,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信托产品设计及资金运用符合其风险偏好和对金融产品的投资需求。
(2)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3)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4)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
的最低收益。
第16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和继承
16.1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A 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B 未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D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E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 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 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 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 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16.2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记手续。
(3) 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信托利益。
第17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延期与清算
17.1信托计划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1) 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3) 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6)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7) 委托人代表要求不再担任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代表,并提前书面通知受托人;
(8) 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况;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17.2信托计划的延期
(1) 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本信托计划延期: A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财产未全部变现。
B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专户中的现金资产无法足额分配 A 类参考信托
单位利益。
C信托计划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诉讼或仲裁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 D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E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上述信托计划延期情形时,受托人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以其他形式告知委托人及受益人,并说明信托计划延期的原因。
17.3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 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 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2)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17.4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
x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计划财产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归属于受益人。
第18条 信托当事人的xx与保证
18.1 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
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
A 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B 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C 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如本信托计划因间接持有目标股票与其他主体或金融产品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委托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公告义务并保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和限制交易义务,并及时通知受托人,受托人无需承担相关报告义务。若委托人未及时履行相关义务或者存在其他问题导致受托人受到相关处罚的,委托人应赔偿受托人的相应损失。
(12) 委托人承诺其不存在因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或出具投资建议指示受托人将信托资金通过标的资管计划投向目标股票而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任何监管规定的情形;
(13)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8.2 受托人的xx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如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信托计划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第19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9.1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 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
做出说明。
B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A 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未非法接
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B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C 事前向受托人书面告知其关联证券及其他禁止交易证券;
D B 类委托人承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关于履行公告义务的 规定,并保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并承诺遵守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限售方面的相关法律及监管要求。如因 B 类委托人未 履行其相应承诺或未遵守限售要求或上市公司未按照法律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由此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B 类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E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F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并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G 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H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I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J 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K 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L 委托人应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19.2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C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有权更换除委托人代表外的相关服务机构。
E 有权更换委托人代表,但需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
F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G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自身在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H 受托人有权决定临时估值基准日、分红日和估值基准日。
I 受托人经 A 类委托人同意后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J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的提取比例。
K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L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A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B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C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D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I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9.3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法规以及信托计划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 受益人行使本 19.3 款项下第(3)至第(6)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9.4受益人的义务
(1)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2)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3)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本人/本机构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并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4)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5)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20条 受益人大会
20.1受益人大会
x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20.2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情形;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时,可以召集受益人大会。
20.3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也不需要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1) 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
(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4) 变更除委托人代表外的保管银行等相关服务机构;
(5)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6)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7) 按照法律法规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0.4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
表发出书面通知。受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及内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20.5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必须采取现场方式。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20.6受益人大会议事和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20.7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8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知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20.9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第21条 新任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
第22条 信息披露
1.1 清算报告
(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
告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x 上公布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2)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公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1.2 净值报送
x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应当每日向委托人披露计划管理人估算的前一交易日份额净值,并不得晚于每周第三个工作日通过邮箱披露上周所有交易日的信托计划单位净值信息。每日净值数据建议发送时间:受托人每日不晚于上午 10:00 将前一交易日受托人估算的预估单位净值数据以邮件形式发送至A 类委托人指定邮箱,邮箱地址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1.3 信息披露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置于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并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受益人:
1.3.1 以信函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邮寄,在信函发出之日起第四日视为已送达给委托人与受益人;
1.3.2 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发送,系统显示发送当日为送达;
1.3.3 受托人网址(xxxx://xxx.xxxxxx.xxx)公告,公告之日即视为有效送达;
1.3.4 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寄送;
1.3.5 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他信息披露方式;以手机短信通知,短信发出当日为送达。
第23条 违约责任
23.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3.2 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xx、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3.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3.4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23.5 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不可抗力;
(2)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代表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书进行的投资操作;
(3) 受托人决定是否执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特别交易条款或者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律师
事务所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受托人的权利;
(4)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5)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6)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委托人代表、保管银行、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7)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可抗力;
(8)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中国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规定、受益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
(9) 因发生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适用于受托人及/或本信托计划的规范性文件等变化、监管部门及/或基金业协会要求、本信托计划所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
等合作机构停止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情况以及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况或发生了其他信托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如上述情形导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发生变化、以及投资操作受到限制等),导致本信托计划难以继续投资运作,受托人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第24条 不可抗力
24.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第25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25.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5.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第26条 通知和送达
下述信息变化,因委托人和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而导致的损失,由委托人和受益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26.1通知
(1)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A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邮寄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
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迟不晚于信托期限届满前一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B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本合同记载的一方当事人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相
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视为有效。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A 必备证件。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复印件的除外):
a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签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经本人签名的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式两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经本人签名的复印件一式两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b 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法定代
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式两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
B 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式两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26.2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本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信托当事人以前述方式发出通知的,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1)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受托人发出当日或通话完成后视为送达。
(2)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第27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期限
x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成立。
27.1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 本信托合同成立。
27.2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终止(包括委托人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之日止。
第28条 信托的成立、生效与期限
28.1 本合同成立且符合本信托合同第 10.3 条的约定,本信托成立。
28.2 本合同生效时,本信托生效。
28.3 本信托的期限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终止(包括全部委托人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之日止。
第29条 合同的解释
29.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29.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29.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第30条 条款的独立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
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31条 权利的保留
x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 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 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第32条 合同的完整
32.1 《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xx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xx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32.2 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32.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4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5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33条 其他事项
33.1 xx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33.3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两份,受托人持一份,委托人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或委托人代表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 A 类委托人 | |||
□ B 类委托人 | ||||
委 托 人及 受 益人 基 本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国籍及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选填) | 其他联系人(选填) |
传真(选填) | 电子邮箱(选填) | |||||||||||||||||||||
手机(必填) | ||||||||||||||||||||||
固定电话 | ||||||||||||||||||||||
信 托 利益 分 配账户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银行 分行 | 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资金金额 | (大写) | 人民币亿仟佰拾万元整 | ||||||||||||||||||||
(小写) | ¥ | |||||||||||||||||||||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确认金额为准。 | ||||||||||||||||||||||
委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深圳签署。 |
附件一:
承诺与说明函
委托人代表本人/本机构作为“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 ]A 类委托人暨 A 类受益人/[ ] B 类委托人暨 B 类受益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信托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及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已知悉并同意本信托计划认购“鹏华资产百川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份额,资管计划持有的资金最终主要用于增持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百川能源,股票代码 000000.XX)发行的股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人/本机构就上述事项特出具以下承诺:
本人/本机构通过本信托计划参与本次发行不存在内幕交易、不当利益输送、规避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承诺。
委托人暨受益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A 类信托单位利益分配流程
受托人需在A 类信托单位利益分配日或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含)将款项划付给
A 类受益人。
受托人与A 类受益人双方就资金划付流程约定如下:
(1)受托人应在资金划付前一个工作日向A 类受益人发送《资金划付通知书》,A 类受益人如对《资金划付通知书》内容有异议,需在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的当日向受托人出具《资金划付通知书》回执,如 A 类受益人未于收到《资金划付通知书》当日出具回执的视为无异议;
(2)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发送划款指令,并明确要求保管银行划付资金时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SPV 代码;
(3)资金划付至A 类受益人账户后,A 类受益人核对划款摘要信息,若发现保管银行未按照要求在划款摘要中备注对应的 SPV 代码,A 类受益人将向受托人发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受托人需在收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的当日对查询函进行回复。
A 类受益人联系人 1:姓名:xx
电话:0000-00000000
邮箱:cheung_chui@cmbchina.com传真:0755-830765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 楼资产管理部(518040) A 类受益人联系人 2:
姓名:xx
电话:0000-00000000
传真:0755-83076503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 楼资产管理部(518040)受托人联系人 1:
姓名:王瑟
电话:000-00000000
邮箱:wangse@utrust.cn传真:020-83063080
地址: 广州东风中路 481 号粤财大厦 9 楼受托人联系人 2:
姓名:xxx
电话:000-00000000
邮箱:wangchenyang@utrust.cn传真:020-83063080
地址:广州东风中路 481 号粤财大厦 9 楼
附件三:
投资建议书
年 月 日 编号: 号
委托人代表:xxxx股份有限公司
请于 | 年 月 | 日 时前完成下列投资操作(共 | 笔): | ||
交易方式:交易对象:交易时间:交易量: 交易价格: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非标准类投资品种需提供相关附件) | |||||
备注: | 附件 张 | □ 加急 |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盖章: | |||
交易标识:□ 已交易 | 交易员: |
所属合同:《粤财信托•百川 1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编号: 号)页数:第 页,共 页
我司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诺:
(1)我司保证投资指令的合法合规性,承诺不在信息敏感期买卖股票,不违反任何监管要求或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等,不存在同一投资计划同日反向或其他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的情况。贵司执行我司的投资指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由本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贵司确认,在未接收到我司发送的投资指令时,贵司不进行任何投资操作。
(2)我司认可贵司按照我司指定投资事项进行投资,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投资风险 或损失,我司承诺不向贵司主张因采纳该指定投资事项而造成信托计划资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我司承诺自行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我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我司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由此给贵司/信托计划带来损失的,由我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本信托计划在投资过程中与相关交易对手方发生纠纷,由我司负责与交易对手方通过
协商、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责任与费用由我司承担。
我司向受托提供的投资指令应当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等情形向贵司说明,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符合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政策、投资策略、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等规定且是可执行的,不会导致贵司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也不会导致贵司违反信托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贵司的义务与职责,否则由此导致的计划财产损失等均由我司承担。贵司按照资产我司的投资指令进行投资操作的投资收益、风险或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我司对上述合同所涉及的投资业务进行分析后充分认可其投资价值及交易对手信用等级,并完全了解并愿意承担开展上述业务的全部风险和损失,免除贵司对上述业务的尽职调查义 务,贵司按照我司要求开展上述业务而产生的所有风险、损失、责任和其他不利后果,我司 同意给予贵司完全的免责,同时贵司不承担因开展该等业务而发生的费用、损失、损害、责 任等,包括但不限于贵司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贵司为处理相关事项而支付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用、鉴定费用、监管机关处罚等相关支出,贵司进行上述费用支出的,将 从我司获得全额赔偿或补偿。
资金划付通知书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资管计划(SPV)名称 | |||||
SPV 代码 | (SPV 代码为招行系统内编码,可向招行联系人确认) | ||||
资管计划总金额 | ¥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
划款类型 | (提前还款、按期还本付息、按期付息„„) | ||||
划款本金 | ¥ | ||||
划款利息 | ¥ | ||||
金额计算过程 | |||||
是否提前终止 | 是否有罚息 | 罚息金额 |
我司将于 年 月 日向你行划付一笔金额为¥ 的款项,具体资管计划信息如下:
特此通知!
落款:
签章:
年 月日
资金划付通知书回执
资管计划(SPV)名称 | |||||
SPV 代码 | |||||
拟划付金额是否准确 | |||||
拟划付金额错误原因 | (仅对方计算的划付金额不正确才需填写) | ||||
项目部门(团队)审批 (仅提前还款需要) | 经办 | 复核 | |||
资产管理部运行管理部 | 经办 | 复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函
**公司:
我行于 年 月 日收到贵司划付一笔金额为¥ 的款项,因托管人划款时的划款摘要中未备注具体 SPV 代码,无法确认款项对应的资管计划及融资人名称,烦请贵司核实并填写回执,签章后发送我行相关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邮箱:****,传真:***。感谢贵司一直以来对我行工作的支持!
招商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年 月日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款项查询回执
资管计划(SPV)名称 | |||||
SPV 代码 | |||||
资管计划总金额 | ¥ | ||||
起息日 | 到期日 | ||||
划款类型 | |||||
x金金额 | ¥ | ||||
利息金额 | ¥ | ||||
金额计算过程 | |||||
是否提前终止 | 是否有罚息 | 罚息金额 |
回执请加盖公章后回传或将扫描件发送相关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