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买方合同编号:
卖方合同编号:
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合同
买 方: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 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 (以下简称卖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合同名称
合同名称: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合同
履约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峰华街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供货范围
序号 |
物料编号 |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货物交付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交货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具体交货日期详见合同第二条供货范围)
合同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含税):¥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价款(不含税):¥ 元(大写人民币 ),合同价款(不含税)与发票不含税金额存在尾差时,以发票不含税金额为准。本项目为总价包干,为完成本项目的一切费用、税、风险费等均包含在总价中,不作调整。
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为电汇或者银行承兑。
货到经买方验收合格,支付给卖方合同总价 %。剩余合同总价的 %作为合同质量保证金。质保期 年,自交货验收合格之日起计,期满经买方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卖方留存的质保金。
结算付款时卖方需提供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 %,如果国家出台新的税务政策,按照新政策中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调整合同价格。
如有考核,在办理付款时扣除。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供货,严格执行质量体系,卖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对其提供的存在产品质量、有缺陷的设备,免费包修、包换、包退,对因此而引致买方或买方工作人员、其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卖方向买方或买方工作人员、其他第三方承担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主张权利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餐饮费、住宿费、通信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费用,且本约定不影响卖方根据本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在质保期内,卖方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在买方对产品的使用方式有疑问时,卖方应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无偿提供产品正确的使用方式和储存方式措施,接到买方通知后,卖方必须在48小时之内到达买方指定的生产现场进行技术服务,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交货时间要求
卖方将所供产品、到货清单、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相关文件,以汽车运输方式发运至买方指定地点并负担运输费及装卸货费用。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卖方需在本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日期内将货送至买方规定的交货地点并且在交货日期内办理验收手续。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供货时间,需双方协商,在不影响买方使用的前提下,做出相应调整。如双方任意一方不同意,则仍需按原合同交货时间执行。
卖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如遇不可抗力,如严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等,并且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供货义务的执行,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卖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以积极的态度尽快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买方,并在2天内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逾期交货的的原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出据与此有关联单位的相应的文字证明材料(盖单位公章)提交给买方审阅确认,买方方可对此作出酌情处理。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否则,严格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及条款执行。
运输要求
卖方运输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办理运输审批手续、包装、并作出标志、标签,并向买方提交名称、性质及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
本合同标的物由卖方负责运输,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损毁、灭失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的泄漏、污染、自燃、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环保事故等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并履行相关责任。
供货要求
原生产厂的标准包装,包装物费用包括在合同总价内,由卖方负担且无回收。产品必须严格包装,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确保在运输、卸货、吊装及后期加装过程中不被损坏。
供货产品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及生产厂家,要严格按本合同所签定的执行。若需变更,必须发出正式变更通知,经供需双方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按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数量及供货范围供应,并附配备清单,供货清单上要注明数量、单位、买方采购订单号、物料编码等明细。若无供货清单买方有权拒收货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验收标准
由买方按本合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要求在办理入库前进行验收,并检查产品合格证书等其它有关文件资料。对不符合本合同签定的产品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厂家及卖方测试的报告如不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卖方应在3日内立即进行调换。如果调换后仍不能满足要求,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应退还买方所支付的任何款项,并向买方支付产品含税总金额2%的违约金,产品由卖方自行运回,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的货物检验及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应承担的产品质量保证责任。如发现卖方已交付的货物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处理解决。
买方对货物验收入库完成后视为交付。
货物送到指定卸货地点后,将由需求部门组织相关验收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如发现质量问题,视问题程度,责令卖方3日内退换该质量问题货物;情节较为严重的不但退换该质量问题货物,并对卖方进行产品总价3%的罚款;情节非常严重的将清退本合同范围内所有货物,并根据《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卖方进行处罚。
违约责任
材料或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应及时为买方免费提供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如果因卖方的材料或设备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的全部损失。
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按该货物单项总价的1%进行考核,并做为年底供应商评估依据。考核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若因此延误影响到现场安全生产的,卖方除按上述约定执行外,买方由此所发生的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失及责任由卖方承担。
买方因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10%违约金,卖方无故单方终止本合同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保密条款
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具体条款、信件往来、商务谈话、谈判内容,及所有买方向卖方提供的文件、材料、数据和信息,未经对方许可,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方披露本项目服务实施过程中的任何材料与文件。但在向国家、地方、集团公司和产业区域公司报送及配合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有关工作开展过程中必须提供的除外。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x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合同正式生效。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项目发生重大改变时,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在3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双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卖方完成全部供货内容,买方合同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从而影响其合同中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被认为其违约。
争议的解决
x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解决争议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其它
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本合同一式叁份,买方执贰份,卖方执壹份。本合同所包括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 方 |
卖 方 |
单位名称(章):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 有限责任公司 |
单位名称(章): |
单位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峰华街 |
单位地址: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
传 真:0351-4632015 |
传 真: |
邮 编:030043 |
邮 编: |
支行 |
开 户 行: |
账 号:14050181580800000009 |
账 号: |
税 号:911401000837015739 |
税 号: |
日 期: 年 月 日 |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1:报价明细表
报价明细表
单位:元
附件2:技术协议书
(根据需求部门提供的技术规范书拟定,由需求部门重点审核。若无特殊要求,可不附技术协议书,与合同正文一并拟定。)
附件3:xx从业协议书
xx从业协议书
买方: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双方已签商务合同的正常履行,促进双方员工队伍的廉政建设,确保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需供双方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愿签订xx从业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需供双方共同承诺
需供双方共同履行遵守党和国家廉政建设方面的各项规定。
认真履行双方签订的《 合同》,自觉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平、公开、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各项管理规定。
双方均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健全廉政制度。
双方如发现对方人员在业务活动中有不xx行为,可直接向对方法定代表人、党委、纪委等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对方法定代表人、党委、纪委等部门接到对方的反映或举报后,应该及时调查和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对方。
买方义务
买方有方义务严格履行合同,买方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下列行为:
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回扣、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在卖方处报销应当由买方工作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加可能影响合同订立及履行的卖方的宴请、旅游或其他娱乐活动。
接受(拥有或使用)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高档用品等。
要求或接受卖方为其装修房屋、婚丧嫁娶、家属接待等个人行为提卖方便、服务或经费等。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卖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卖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设备或其他物品。
买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买方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其他可能影响买方工作人员xx从业和正常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卖方义务
卖方有义务严格履行合同,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下列行为:
向买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回扣、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等;为买方工作人员报销或对付应当由买方工作人员个人承担的费用。
邀请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合同订立及其履行的宴请、旅游或其他娱乐活动。
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赠送或借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或高档用品等。
假借帮忙之名,为买方工作人员装修房屋、婚丧嫁娶、家属接待等个人行为提卖方便、服务或经费等。
在买方工程项目中为谋取私利向监理人员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买方利益。
其他可能影响买方工作人员xx从业和正常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违约责任
买方违反本协议的,按买方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卖方违反本协议的,买方有权单方解除《 合同》,同时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买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卖方应当向买方赔偿实际损失。情节严重的,取消卖方在买方的经济合作准入资格,并交司法机关处理;合同履行完毕后,买方也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卖方的责任。
其他约定
x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所称买方工作人员包括其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买方工作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的党委、纪委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监督履行,买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察。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以合同份数为准。
买方:(xx) 卖方:(xx)
华能太原东山燃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 方
单位名称: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30008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迎新街支行
帐 号:14001815708050500606
纳税人登记号:140108759800265
供 方
单位名称: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30008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迎新街支行
帐 号:14001815708050500606
纳税人登记号:140108759800265
供 方
单位名称: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30008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迎新街支行
帐 号:14001815708050500606
纳税人登记号:140108759800265
供 方
单位名称: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30008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迎新街支行
帐 号:14001815708050500606
纳税人登记号:140108759800265
供 方
单位名称: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30008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迎新街支行
帐 号:14001815708050500606
纳税人登记号:140108759800265
供 方
单位名称:太原海同利气体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462号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话:0000-0000000
邮政编码:030008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迎新街支行
帐 号:14001815708050500606
纳税人登记号:140108759800265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