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PDA 手機、簡訊、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