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PDA 手機、簡訊、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國票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 ,期貨顧問事業: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
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及變更)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係指依主管機關核准之期貨商品xx,xxxx,x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一、以電腦系統、PDA 手機、簡訊、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 三 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本契約之顧問報酬共計新臺幣 元整(所指顧問報酬計算全額為投資輔助系統使用費,包括軟體費佔 60%及以本約第二條第一款之任一種介面方式提供之資訊傳輸費佔 40%),甲方應於本契約簽訂後三日內以匯款/電匯/ATM/臨櫃等方式繳交予乙方。
二、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第 四 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產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 五 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所生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
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與第三人共享。
第 六 條 (存續期間及自動續約)
一、本契約之存續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共計 年 月。
二、本契約除非任一方於到期日或再續約到期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他方不再續約外,期滿將自動續約一期,其後亦同。(甲方若不同意此第六條第二款,請勾選:不同意□,並請簽名: )
第 七 條 (契約之變更)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 八 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之通訊地址、電話或傳真號碼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 二、以傳真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傳真號碼發出,並收到傳真機通訊記錄之確認時,視為送達。 三、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 九 條 (契約之解除)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
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
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本契約有前項第二款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 因當事人雙方合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之日,按未滿當期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二、 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四、 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者,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乙方得自應退還之顧問報酬中扣減或向甲方請求給付。
五、 本契約於存續期間屆滿前終止且甲方業以信用卡支付顧問報酬者,甲方僅得以信用卡辦理退費,除乙方向甲方提供期貨顧問服務所必要之傳輸設備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外,乙方不得另行要求扣除信用卡刷卡手續費。信用卡退費金額,應退回甲方付款之信用卡帳戶,並於信用卡帳單中做負項處理。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特別約定事項)
第十三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四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2)0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風險須知】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須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聲明事項】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之風險,並對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 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甲方簽名或蓋章: _ _
立契約書人<★處請請填寫完整>甲 方:
★名稱: ★代表人:
★統一編號: ★連絡電話:
★通訊地址: ★傳真號碼:
乙 方:
營業員 | 審核主管 |
名稱:國票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xxx 統一編號:84703264
通訊地址:000 xxxxxxxxx 000 x 0 x xxxx:(00)0000-0000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證字號:102 年金管期總字第 003 號 傳真號碼:(02)2528-7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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