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總則
1.1 契約範圍及文件
1.1.1 契約範圍
包括本案及其相關附屬設施等之經營及返還。
1.1.2 契約文件
一.本契約書及其附件。
二.本案申請須知及所有書面澄清與補充文件等。三.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
1.1.3 契約文件效力規定
x契約所有文件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條款具有同 等效力,並得互為補充、解釋。其適用之優先順序依本契約第 1.1.2條各款之排列順序定之。
1.2 名詞定義與契約解釋
1.2.1 本契約各標題僅為標示方便之用,不作為解釋本契約各條款文義之依據。
1.2.2 本契約所用名詞或簡稱,其定義如下:
x.xx:指中華民國各級政府機關。
二.促參法: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三.本案:指「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委託民間參與經營招商作業案委託營運管理契約」。
四.本水族館:指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
五.經營不善:指依促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乙方營運期間於公共安全、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上違反法令或本契約文件及其附件之規定或約定之情形。
六.投資計畫書:指投資申請人依申請須知規定所研擬之計畫內容。七.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指最優申請案件申請人於接獲評定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依據投資計畫書、甄審委員會及甲方意見修正後
,再經甲方核定之計畫書。
八.智慧財產權: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或其他國內外法令所保護之(包括但不限於
)權利、圖說、標幟、技術、樣式、設計或其他資料等。
1.2.3 契約之解釋
一.本契約各條款之效力悉以其內容規定為準,各條款之標題不影響其內容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二.本條款所稱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事業團體。三.本契約及相關文件疑義之解釋應以中文為主。
四.本契約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依日曆天計算。
2 委託營運管理權限及期間
2.1 委託營運管理權限
甲方依促參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提供本契約第 2.2條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以點交時之財產xxxx)xxxxxx,xxxxxxxxx方使用目的不抵觸之限定物權仍屬於甲方所有,乙方僅享有營運之權利,但仍應負責維護管理。
2.2 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
水族館建築物為五層之建築物。甲方將不涉及公權力之業務及建築設備等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管理,委託營運管理之標的物為本基地全部面積約 0.5 公頃,建築物部分總樓板面積約 2,266 坪。委託營運管理之標的物為本案基地全部面積及建築物(不包括本契約簽訂前業已架設於建築物之基地台部份),其中包括:
2.2.1 建築物部分
建築物部分,總樓板面積約 2,266 坪,2F 至 4F 主要為展示空間、餐廳及禮品店。
2.3 委託營運管理期間
x契約之委託營運管理期間,自甲方交付土地及資產之日起算十年,但得依本契約第 2.5 條約定展延之。
2.4 委託營運管理範圍
整體委託經營項目如下:
2.4.1 本契約第 2.2 條所述標的物之營運管理。
2.4.2 利用委託營運標的物辦理或提供水族生態展示之相關服務。
乙方得利用委託營運標的物辦理或提供海洋生態之展示、學習教育、觀光、餐飲、禮品等活動,或其他相關產品之銷售經營等。
2.4.3 其他經甲方同意營運與海洋生態展示直接或間接相關之項目。
2.4.4 委託經營範圍變更
甲方如因政策變更或重大原因必須變更乙方委託營運管理範圍時,乙方應配合為之。但雙方應就變更後之權利義務進行協
議,如協議不成,則依本契約第九章之規定處理。
2.5 優先定約權
2.5.1 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前一年,如依第八章評估為營運績效良好者,得檢附評估報告及未來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等,向甲方以書面申請繼續定約一次,其期間以一次十年為限。乙方若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前一年,未依前述程序向甲方申請繼續定約者,視為放棄優先定約權。
2.5.2 乙方申請繼續定約者,經甲方審核符合優先定約之條件者,甲方得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以書面通知乙方議定新約內容。如乙方對甲方之條件拒絕同意,或至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前半年雙方仍未達成契約之合意者,乙方即喪失優先定約權,不得異議。
2.6 權利處分之限制
2.6.1 乙方依本契約所取得之權利或其他權益,除為促參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改善計畫或第五十三條規定之適當措施所需,且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外,不得轉讓、出租、設定負擔或為民事執行之標的。
2.6.2 乙方因經營本水族館所取得之營運資產、設備,不論為甲方或乙方所有,非經甲方書面同意或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不得轉讓、出租或設定負擔。
2.7 空間保留及設施使用原則
2.7.1 於營運期間內乙方同意甲方得免費使用委託經營範圍內相關設施進行研究,但甲方之研究行為不得影響本水族館對外開放營運為原則。
2.7.2 本水族館之相關設施,應秉持公平原則,提供各界使用,不得專供某機關或企業獨佔使用。
2.8 最少投資金額
2.8.1 期初投資金額:
為確保本水族館營運目標,乙方於自簽訂本契約之翌日起半年內,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台幣xx萬元整(含稅)。期初投資金額不包含契約 2.8.2 規定之年度設備支出金額或回饋金額。乙方協力廠商於前開半年期間內投資之金額亦可算入。
2.8.2 乙方於本案委託營運管理期間應按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內所載應
提列資本設備比例乘上營業收入以計算各年度資本設備備償之金額,並逐年提列。
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乙方依健全會計制度採應計基礎下計算所得之全部收入,包含所有因經營本館之營業收入(如門票收入、餐廳及禮品收入、或其他因經營本案之業務所得),但不包括處分資產之利得及利息收入等營業外收入。
2.8.3 乙方應於簽訂本契約之翌日起一年內製作投資明細表(包含但不限於工程契約、傳票、帳簿文件及憑證,如有乙方協力廠商投資 時,並應提出由該協力廠商出具之前開文件),供甲方核算投資金額。甲方並得自費委任鑑價機關鑑定投資價格。乙方投資金額顯
然無法達到 2.8.1 所訂最少金額時,乙方應自行設法補救,甲方亦得通知限期改善。
2.8.4 乙方依 2.8.2 提列之年度資本設備備償之金額如未於當年度用磬,應結轉次年度繼續使用。惟乙方自簽訂本契約之翌年起每四年應將前三年度未用磬之年度資本設備支出總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 x,併同當年度權利金一併交予甲方。本契約營運期間屆至時,乙方並應將未用磬之年度資本設備支出金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同當年度權利金一併交予甲方。
3 財務條款
3.1 財務監督
3.1.1 資料報表提送
一.經營計畫
乙方於委託營運期間內,每營運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應依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編製當年度之營運計畫向甲方報備,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營運策略、預算編制基礎、財務預測、年度設備投資計畫
(內容須包括上一年度設備投資金額結餘狀況)及當年度可能之增資計畫。
二.財務報表
(一) 乙方應就經營本水族館之收入及成本,以獨立分支機構之方式設帳,並應依法令及中華民國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財務報表,以區分本館設施之經營績效。
(二) 乙方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提送經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中包含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財產及物品目錄及附註說明,提送甲方查核並作為計算權利金之基礎。
3.1.2 財務檢查權
一.甲方得每年定期以書面或實地等方式檢查乙方財務狀況,必要時並得執行不定期之財務檢查,乙方應提出相關文件供作查核。
二.甲方為執行檢查,得通知乙方提供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相關文件供甲方查核,並詢問乙方相關人員,乙方應全力配合。
三.甲方得委託專業會計師對乙方之財務狀況進行查核。
四.為利本案之營運,甲方得指派各種專業顧問執行查核工作,並得對乙方經營本水族館之業務及人事提出改善建議。
3.2 重大財務事項
3.2.1 實收資本或捐助基金總額之維持
乙方於設立登記或變更登記時,如實收資本總額或捐助基金總額未達新台幣貳仟xx萬元,應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增資至新台幣貳仟xx萬元整。
3.2.2 法人組織變動之通知
乙方於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於五日內檢附相關文件通知甲方:
一.公司登記或認許事項或(捐助)章程內容有變更;二.組織、代表人、董事、監察人有變動時;
三.結束乙方之部分營業者。
4 委託營運管理要求
4.1 營運資產之點交
4.1.1 營運設施使用權之交付
於簽訂本契約後二個月內,甲方應將委託經營之標的物、營運資產及相關設施之操作手冊副本交付於乙方,並依使用現況分批辦理點交,乙方不得拒絕。乙方於甲方通知後應立即配合辦理點交手續,由雙方確認點交之財產及物品,並於財產清單上註明實際點交時財產及物品之現況及時點(參見附件一,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點交後,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維護管理。
4.1.2 甲乙雙方就委託經營之標的物及營運資產點交完成後,甲方應依據點交清單將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製作成財產清冊
(原則應載明名稱、規格、購買價格、購買日期、數量、保固期限、放置地點及折舊年限等相關資料,附註實際點交時財產及物品之現況及時點)交付乙方。前述依使用現況點交係指當時所見之現地狀況而言。設施、設備之隱藏部分,亦以點交當時之所見之實際狀態或功能為準。
4.1.3 甲方點交予乙方之財產及物品,區分為「須返還」及「報廢後不須返還」二類,其中「須返還」部分,指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乙方應返還予甲方之財產及物品;而
「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如於委託經營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前,已辦理報廢者,該財產及物品由甲方依行政院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處理。但如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尚未經辦理報廢者,乙方仍須將該財產及物品返還予甲方(相關報廢程序,乙方應配合甲方依行政院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
4.2 乙方應負擔事項
4.2.1 乙方應自負盈虧負責管理及維護甲方所交付之所有土地、建築 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以點交時之財產清
冊為準),並應負擔受託營運衍生之各項稅捐(包括但不限於地價稅、房屋稅、營業稅等費用)、人事、規費、維護及清潔(包含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之機電、抽水及過濾設備)、保養、修繕、保
管、保險、水電(包括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抽取海水發電應納電費二分之一)、瓦斯、電話、保全、網路及其他所有費用、因違反法令所應繳納之罰鍰及依建築法、消防法或其他法令應申報之相關費用。委託營運管理期間不足一年者,依委託營運管理期間佔該年之比例計算。
4.2.2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自行負責本案之營運,並保證其品質。
4.2.3 乙方同意於其合法使用智慧財產權之權利範圍內,提供甲方必要之協助與使用,以達成本案後續營運之需求。
4.2.4 乙方承諾依本契約於委託經營期間內營運本案所使用、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其他有形、無形財產均應以合法方式取得使用權或所有權。且於營運資產返還甲方後,須協助甲方取得合法使用與營運本案相關之權利。如因上述智慧財產權之使用,涉及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致第三人對甲方或甲方授權使用之人提出索賠或追訴時,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仲裁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均由乙方負責賠 償。
4.2.5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外,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協力廠商、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案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索、求償或涉訟,否則如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者,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4.2.6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所有與本案相關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契約、保單、融資文件、股東間之約定或與其他第三人間之約定,其內容不得違反本契約之規定。
4.2.7 乙方開始營運後,如有調整使用空間之需要,在符合原空間使用目的及相關法令,且無危害建築結構安全之虞者,得於報經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於施作完成後應提交修正後之竣工圖三份送甲方備查,並修改電腦圖檔。其涉及都市計畫、消防、建築管理、環保等相關法令者,乙方應依規定自行完成相關申辦手續,其所衍生之費用悉由乙方負擔。
4.2.8 如甲方交付之建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有任何乙方認為設計不完善之處,乙方得提送改善計畫予甲方,經甲方書面同意後,依第 4.2.7 條辦理。
4.3 營運之限制事項
4.3.1 乙方之形象不得違反本水族館成立宗旨,並須配合甲方相關管理及推動業務之工作;乙方之營運管理行為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亦不得悖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4.3.2 乙方對本水族館之文宣、廣告物或其他宣傳物品之內容不得變更或省略原本水族館名稱。
4.3.3 乙方之商標或名稱只可使用於或出現於員工制服、餐廳、餐飲用具、發票、收據或其他經甲方書面同意之場地、物品或文宣品。
4.3.4 乙方如欲於委託營運範圍內之土地、建築物外部、工作物上、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外部張貼、放置或吊掛一個月以上固定之各類文宣、廣告物,須先經甲方書面同意,始得自行依法令規定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4.3.5 乙方之營運、行銷、廣告行為、辦理之活動、展示及養殖內容與甲方委託營運範圍有關時,應送甲方備查。如乙方前開行為或活動涉及委託經營管理標的物之平面配置及建築結構變更時,並應取得甲方書面核准後始得為之。
4.3.6 xxx欲就海洋生物點交清冊未記載之保育類動物進行展示,乙方應先提出相關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生物名稱、數量、展示計畫、負責人員名單)並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為之。
4.3.7 乙方如欲變更海洋生物點交清冊上註明須展示之海洋生物種類,應於事前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甲方核准後始得為之。
4.3.8 乙方得自行擬定行銷策略,但為促銷而辦理之策略聯盟、會員制度或類似之活動,其活動之方式、制度、期間、對收入之影響評估及相關事項,應先檢具書面及相關計畫送甲方備查。
4.3.9 乙方應依其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負責執行本案委託營運管理業務。
4.3.10 甲方與基地台業者間之契約關係應由甲方自行處理,該契約之內容及權利義務均與乙方無涉。
4.4 營運開始日及營業日
4.4.1 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乙方至遲應於點交完成後三個月內對外營運,並至遲於營運開始日前五日,以書面通知甲方,違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xxx。
4.4.2 除本契約另為規定者外,乙方於營運期間每年營業日不得少於三百日。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擅自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 域,違者應按日繳交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xxx。乙方如有維修或其他必要,於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乙方得暫時關閉部分或全部營業區域之經營,但仍應依第五章之約定繳付權利金予甲方。
4.4.3 甲方於必要時,有權要求乙方關閉營業區域之一部或全部、配合執行甲方之政策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乙方應予配合。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乙方受有損失者,得向甲方請求補償,補償之方式由雙方另行以書面協議之。
4.5 財產及物品之管理
4.5.1 自完成點交之日起,乙方應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及甲方要求之格式,將xxxxxxxxxxxxx,xxxxxxxx x,x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次盤點後提供財產清冊供甲方備 查。
4.5.2 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內,甲方得就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實施每年一至二次盤點,乙方應予配合,不得拒絕盤點。
4.5.3 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因業務需求自行購置之財產、物品或設備等資產,其所有權屬乙方者,乙方應自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償金或費用;其依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所有權歸屬甲方者,乙方亦應負管理及維護之責,不得向甲方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4.5.4 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內,乙方代為管理之各項設施、財產或物品,乙方應善盡管理及保管之責,並隨時保持設備之正常運作,如有毀損、滅失或不堪使用者,乙方應於甲方要求之期限內修復或添購相同或不低於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如得報廢者,應依第 4.5.5節辦理。
4.5.5 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內,甲方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財產及物品達最低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或依法得報廢者,乙方應通知甲方確認是否辦理報廢或繼續由乙方代為管理。經甲方書面同意報廢後,由乙方配合甲方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未奉核定前,乙方仍應負保管責任;報廢後,該財產及物品由甲方依行政院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處理,但如依原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屬「須返還」部分
者,乙方應於甲方要求之期限內添購相同或不低於報廢品原有功能之新品替代,其所有權歸屬甲方,並於十五日內更新財產及物品清冊送交甲方。
4.5.6 有關本水族館各項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受損害者,乙方應負一切賠償之責任,並與賠償請求權人達成協議。如經賠償請求權人依法向甲方請求國家賠償,甲方得向乙方請求所有損害及一切費用。
4.5.7 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內,甲xxx購各項財產及物品,乙方同意無條件依本契約約定辦理點交、保管及保險,並負責管理維護,不得要求甲方支付增加之保管維護或其他費用。乙方亦不得片面要求甲方辦理增購財產、物品或設備。
4.5.8 有關財產或物品管理如有未盡事項,悉依國有財產法及行政院頒佈之事務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4.6 乙方組織
4.6.1 乙方應於本契約簽約後十五日內,提供法人章程、組織章程以及經理人名冊予甲方備查。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變更者,亦應於變更後五日內向甲方報備。
4.6.2 乙方申請本案時,如係以專業經理人具備經營管理經驗之資格申請,而與甲方簽訂本契約者,於委託經營期間,應維持該相同條件之專業經理人,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更換專業經理人。
4.7 安全監控及通報計畫
4.7.1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後二個月內,應就本水族館之外部及內部安 全,進行詳細評估,並提出安全監控改善計畫,自行負擔費用並負責執行。其後如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十五日內提送甲方備 查。
4.7.2 乙方於簽訂本契約後二個月內,應研擬就緊急事故發生時,應採取之應變措施及通報甲方之系統與方式,提出通報計畫送甲方備查。其後如有修正,亦應於修正後十五日內提送甲方備查。
4.7.3 如發生緊急事故或意外,影響本館內外人員生命財產安全時,乙方得逕行採取搶救、復原、重建或甲方對第三人之賠償等適當措施,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乙方並應於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向甲方報告,如甲方有所指示時,乙方應立即遵照辦理。
4.7.4 乙方如有與保全公司簽約之必要,應於其與保全公司簽約後十五日內,將契約副本送交甲方備查。
4.8 營運費率之訂定及調整
4.8.1 乙方之營運費率應以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所訂定之營運費率為依據,其後乙方如計畫調整營運費率上限,每二年得擬定調整方 案,送交甲方核准同意後始得實施。除申請須知、本契約、法令另有規定或乙方同意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減價或給予折扣。
4.8.2 如因社經環境等重大變遷,致依照第 4.8.1 條約定之營運費率上限之調漲時間、幅度顯與一般市場行情差距過大,乙方得擬具調整方案及理由請求甲方專案核定,甲方對之保留裁量之權限。
4.8.3 雙方相互配合辦理相關活動所提供之支援與服務,得依個案特性不同個別協商費用之分擔。
4.9 營運之分包廠商
乙方如將甲方委託營運管理之事務範圍部分分包予第三人經營管理者,應與該經營管理之分包廠商於契約中明定應遵守甲方與乙方所定本契約乙方應履行之義務及應負擔之責任,且應與乙方對甲方負連帶責任。乙方並應於與分包廠商簽約後十五日內,將契約副本送交甲方備查,契約如有變更者,亦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提送契約副本予甲方備查。
4.10 睦鄰責任
4.10.1 乙方應避免妨礙鄰近居住安全、交通、污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乙方負責賠 償。
4.10.2 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應負睦鄰之責,遇有民眾抗爭、第三人非法佔用土地、設施或類似損鄰事件者,應自行協調處理,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必要時,得請求甲方協助,甲方於職權範圍 內,應盡力協助之。
4.11 保固契約
x水族館之建築物、工作物、營運資產或相關設備等之保固,如甲方當時仍與該等廠商訂有保固契約,且屬該等廠商應負之保固責任者,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協調該等廠商提供保固維修,乙方並
應協助甲方監督該等廠商之執行成效。
4.12 監督
乙方之營運及維護管理應符合本契約文件中所有對於委託營運管理之要求,甲方得指定人員隨時瞭解乙方使用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營運資產之狀況,乙方不得拒絕。
5 權利金
5.1 權利金之繳納
乙方於本案委託營運管理期間應按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內所載應納權利金比例乘上營業收入以計算各年度權利金數額,並按期繳交權利金予甲方。
營業收入係指會計年度內,乙方依健全會計制度採應計基礎下計算所得之全部收入,包含所有因經營本館之營業收入(如門票收 入、餐廳及禮品收入、或其他因經營本案之業務所得),但不包括處分資產之利得及利息收入等營業外收入。
5.2 權利金之繳付時間
乙方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繳付前一年度應付之經營權利金予甲方。
5.3 繳納方式
乙方繳付權利金,應於期限內以甲方為受款人之即期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支付,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內。
5.4 權利金遲延給付
乙方未依本契約約定期限繳納權利金者,每逾一日,應按照當時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計兩碼(0.5﹪)作為懲罰性違約金,給付甲方。倘乙方逾期三個月仍未給付,甲方除依第 6.7 條約定辦理外,並得不經催告,逕依第十二章之約定終止本契約。
6 履約保證金
6.1 履約保證金之額度
本案之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xx萬元整(含稅)。
6.2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6.2.1 繳納時間
乙方應於與甲方完成本契約之簽約手續前,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以確保本契約之履行。
6.2.2 繳納方式及格式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方式為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經甲方核可之履約保證人所出具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它經甲方認可之方式。
6.3 履約保證金之返還
在履約期間屆滿或履約保證金有效期屆滿時,如乙方無待解決之違約事項者,甲方將於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及移轉後六個月內無息發還;但如有待解決之事項者,甲方得暫予扣留履約保證金,俟有關損失索賠圓滿解決後始予發還。
6.4 履約保證之期限
6.4.1 乙方履約保證之期限,應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乙方完成資產返還及移轉後六個月為止。
6.4.2 因本契約約定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展延時,履約保證金之返還時間應同時展延之。
6.5 履約保證金之更換
6.5.1 乙方如以金融機構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有期限規定之保證金方式繳交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限應為二年以上,其保證期限屆滿時,乙方應於有效期限前繳交更新後之金融機構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履約保證金保證書或其他保證金格式以替換。乙方未於有效期限十五日前更換保證金者,甲方得押提以其現金作保證金,至乙方提出新的保證金
取代為止。
6.5.2 乙方之履約保證金期限,如有未能持續至本契約終止且資產返還及移轉後六個月之情事者,乙方亦應繳交更新後之履約保證金格式以替換之。
6.6 履約保證人之更換
甲方認為乙方所提供履約保證金保證書之履約保證人,有無法代負履行責任之虞者,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間內完成更換。
6.7 履約保證金之扣抵
乙方履約有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遲延履約、委託經營維護標的物損壞或短缺、不符本契約約定或其他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造成甲方損失或負擔費用或依本契約約定乙方應給付甲方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或其他費用等情形時,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扣抵後,乙方仍應於自甲方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足該履約保證金,否則甲方得逕依第十二章之規定終止契約。
7 保險
7.1 保險範圍
7.1.1 除法律規定之強制保險外,乙方另應分別於委託經營期間,由乙方或其分包商,投保並維持下列各項保險:
一.雇主責任險
二.依中華民國法規為其員工及車輛投保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汽機車第三人責任險。
三.火險及火險附加險
甲方列冊點交乙方代為管理之所有資產或所有權歸屬甲方之增補替換之相關資產,乙方應投保火險及火險附加險(至少包括水漬、地震、颱風等險),並以甲方為被保險人即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四.公共意外責任險:以雙方為被保險人。
每人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每一事故體傷之保險金額不低於新台幣壹仟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貳佰萬元。事故無限制。保險範圍含甲方、第三者
(含消費者)及包括財物險,並各以甲方、第三者(含消費者)為受益人或賠款受領人。
7.1.2 保險單記載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乙方負擔。
7.2 保險客體及金額
有關第 7.1.1 條之 3 乙方應投保火險及火險附加險之資產,應以資產總值為基礎,向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投保足額財產保險,並以甲方為受益人,其保費則由乙方全額負擔。
7.3 保險單
乙方依第 7.1 條所載之投保各類保險之保險單及批單之副( 影)本,應於簽訂後十五日內提送甲方備查。乙方並應逐年將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副本各一份送甲方收執。必要時,甲方並得要求乙方提送保險相關文件供甲方查閱。
7.4 保險理賠後有關回復原狀之負擔
7.4.1 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保險事故發生者,甲方得請求乙方於保險金額之範圍內,為必要之修復。甲方同意於保險金額之範圍給付乙方所支出之修復費用;或自乙方應繳交予甲方之權利金中逐年扣還。
7.4.2 如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保險事故發生者,則雙方同意依第
10.2 條之程序,議定善後處理事宜。
7.5 乙方或其分包商未依規定投保之責任
乙方依法或依本契約之規定,應對甲方或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者,如乙方或其分包商未依本契約約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 足、保險金額過低、保險期間不足或其他因素,致甲方或第三人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以填補損害之理賠者,乙方應自行負擔所有損失及損害賠償。
8 營運績效評估
8.1 營運績效評估目的
為評估乙方是否得申請優先定約,由甲方依促參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8.2 營運績效評估方法
有關乙方營運績效之評估,由甲方設置評估委員會(其設置辦法由甲方訂定),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度屆滿後三個月內辦理績效評估乙次,每次評估作業應於乙方將該年度營運績效說明書提送甲方後辦理。
8.3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標準
8.3.1 營運績效評估項目應包含作業效率、費用、財務、環保、勞安衛生、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等,各評估項目由評估委員賦予零至一百之評分,評分乘上權重所得分數總和以一百分計。
8.3.2 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詳附件三所示,甲方應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8.4 營運績效評估程序
8.4.1 乙方應於甲方之評估委員會召開前十五日,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予各委員。
8.4.2 乙方應於評估委員會召開時,提出簡報,並答覆各委員之詢問。如各委員需查閱所提送相關資料及文件之原始紀錄,乙方應充分配合。
8.4.3 各委員認有調查或實地勘驗之必要時,得實施調查或勘驗,乙方應充分配合。
8.4.4 各委員充分瞭解乙方營運狀況後,應就各評估項目予以評分。分數總和平均七十分以上者為及格。乙方營運之前八年未曾有二年低於七十分,且營運之第九年及第十年亦未低於七十分者,始評定為「營運績效良好」。評估委員會於每年完成評分後,應將評分結果及建議改善事項以書面通知甲方及乙方,以作為乙方營運管理改進之參考以及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甲方是否與乙方優先
定約之依據。
9 爭議解決
9.1 協商
因本契約有關之事項發生爭議時,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先以協商方式解決之。如無法以協商方式解決,則得以 9.2 至 9.4 規定之方式解決之。
9.2 協調
9.2.1 協商無法解決之爭議,得經雙方同意後成立「協調委員會」解決。有關協調委員會之成立及協調辦法,如附件四。
9.2.2 任一方於收受協調委員會之決議後,如有不同意協調方案者,應於收到決議後十五日內向協調委員會以書面提出異議,則協調方案不生效力,否則雙方均應依協調方案履行不得異議。一方若有未依協調方案履行者,對於他方組成協調委員會之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9.3 仲裁
協商不能解決之爭議,就該法律關係,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並依中華民國仲裁法規定之仲裁程序於中華民國台北市進行仲裁。仲裁判斷無須經法院裁定即得逕為強制執行。
9.4 合意管轄
協調不成立、仲裁判斷未於法定期限內作成或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等訴訟,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台灣台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9.5 爭議發生後之履約
9.5.1 本契約與爭議無關或不受爭議影響之部分,甲乙雙方應繼續履約,但經雙方同意暫停履約者,不在此限。
9.5.2 乙方因爭議而自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為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義務及責 任。
10 不可抗力與除外情事
10.1 定義
10.1.1 本契約所稱不可抗力情事,係指天災、事變等非雙方得合理控制或縱加相當注意亦無法防止、避免或排除,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10.1.2 本契約所稱除外情事,係指除不可抗力情事外,有下列二種情形,亦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件及狀態,且足以嚴重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
一.因法規變更、政府機關之行政命令、處分、作為或不作為或決策重大改變,致對乙方之營運或財務狀況發生重大不利影響。
二.其他性質上不屬不可抗力,而經雙方或合意組成之協調委員會認定係除外情事者。
10.2 通知與認定程序
10.2.1 任何一方主張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之發生而受重大影響時,應於事件發生,且客觀上能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
10.2.2 任何一方於收到他方依第 10.2.1 條之通知後,雙方應即綜合當時情況加以認定。雙方同意遵守誠信原則履行本契約,任何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發生時,儘量先行協議補救措施。若雙方就該事件或其起始日之認定無法於事件發生後二個月內達成協議者,應組成協調委員會處理之。
10.3 認定後之效果
經甲乙雙方或協調委員會認定之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致本契約無法如期履行時,不生遲延責任。但雙方得協議延展特定行為之履行期間。
10.4 損害之補救
10.4.1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雙方得協商選用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補救措施。如雙方無法於二個月內協議達成補救措施者,應組成協調委員會處理之,協調委員會亦得選用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補救措施或為其他補救措施,由甲、乙雙方採行之:
一.於一定期間緩繳、減繳或免繳權利金。
二.請求協助或協調金融機構辦理復舊貸款、融資協助或其他紓困方案。
三.停止計算或視情節適度延長「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四.申請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稅捐等。
五.其他雙方同意之補救措施。
11 違約之處理程序
11.1 乙方未依本契約履行
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或甲方認為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甲方得選擇下列任一方式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
1. 要求限期改善。
2. 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或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3. 終止本契約。
11.1.1 要求乙方限期改善之程序
一.甲方要求乙方限期改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一) 缺失之具體事實。
(二) 改善缺失之期限。
(三) 改善後應達到之標準。
(四)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二.乙方於期限內未依改善標準完成改善者,甲方得代為執行改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
三.乙方於接收甲方缺失改善書時應按改善前、後等各時期提出改善說明及圖像呈報甲方備查。
11.1.2 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之程序
一.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甲方要求者,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甲方得視情節輕重要求乙方繳納懲罰性違約金每件每日新台幣貳萬元至壹拾萬元,有持續之情形者,得按日連續懲罰至改善為止。乙方不按時繳納懲罰性違約金者,甲方有權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經扣抵後乙方並應依甲方所訂限期補足差額。
二.乙方於罰款期間,應繼續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改善缺失,如屆期未完成改善,甲方得代為執行改善或以違約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甲方代為執行改善時,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乙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抵扣。
11.1.3 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之程序
一.乙方經甲方通知限期改善而不改善或雖改善而未達甲方要求之標準,影響營運者,甲方得要求乙方中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
二.甲方要求乙方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一) 得中止全部或一部營運之事由。
(二) 中止營運之日期。
(三) 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
(四) 中止營運後,應繼續改善之項目、標準及期限。
(五) 屆期未完成改善之處理。
三.「中止營運之業務範圍」,由甲方依客觀事實,在改善缺失必要之範圍內決定之。
四.乙方經甲方要求中止營運一部或全部後,經甲方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應以書面限期通知乙方繼續營運。乙方於改善期限屆滿前
,已改善缺失者,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繼續營運。
11.2 甲方之緊急處分權
乙方有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甲方得視情節令乙方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乙方不得拒絕。
11.2.1 甲方令乙方停止營運之一部或全部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乙方:
一.缺失之具體事實。二.停止營運之日期。
三.停止營運之業務範圍。
11.2.2 上述之情事經排除,且經甲方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除甲方採取之適當措施另有規定外,甲方應以書面限期令乙方繼續營運。
12 契約終止
除依本契約或本章之約定外,任何一方片面終止本契約,不生效力。
12.1 契約終止之事由
12.1.1 雙方合意終止
於本契約期間,雙方得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
12.1.2 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甲方得終止契約
一.乙方有任何違反本契約之義務或應辦理之事項者,甲方得依據第十一章約定辦理,必要時並得逕行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三.乙方有破產或有其他重大財務困難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或履約顯有困難者。
四.乙方有偽造、變造依本契約應提出之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五.乙方或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有重大喪失債信或違法情事,情
節重大而影響營運者。
六.其他經甲方認定嚴重影響本館營運且情節重大者。
12.1.3 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契約
一.因政府政策變更,甲方得終止一部或全部契約。
二.因不可抗力或本契約第十章所指之除外情事,甲乙雙方自協商(調)日起三個月後,仍無法就該事件及狀態之性質認定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三.不可抗力及除外情事業經認定,但補償方案於認定後三個月內無法取得協議,任一方得終止本契約。
12.2 契約終止之程序
任一方終止本契約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他方:
一.終止契約之事由。
二.終止本契約之表示及終止之日期。三.任一方擬採取之適當措施。
12.3 契約終止之效力
12.3.1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之效力
雙方合意終止契約時,應就有關資產之返還、移轉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一併達成合意,該合意終止契約始生效力。
12.3.2 可歸責於乙方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一.甲方得沒收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二.雙方應依第十三章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三.甲方得依法向乙方請求損害賠償。
12.3.3 政府基於政策終止契約之效力
一.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二.雙方應依第十三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
三.乙方得依法向甲方請求損害賠償,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履約保證金之餘額。
12.3.4 因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而終止契約之效力
一.甲方應返還乙方之履約保證金之全部。
二.雙方應依第十三章之約定辦理資產之返還。三.依公平誠信原則,由雙方協議解決處理。
12.4 契約終止後之有效條款
x契約之下列條款於契約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12.4.1 第五章有關權利金繳交之約定。
12.4.2 第六章履約保證金之約定。
12.4.3 第九章爭議解決之約定。
12.4.4 第十三章資產之返還之約定。
12.4.5 其他處理契約終止後權利義務關係之一切必要條款。
13 資產之返還
13.1 營運資產之返還
13.1.1 除本契約另為約定外,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終止、解除時,乙方應依當時最新之財產及物品清冊,於十五日內將甲方依第 4.5.4 條具有所有權、「須返還」部分及未達最低使用年限之「報廢後不須返還」部分之所有之財產及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設備、無形資產及相關營運資料、文件等),無條件返還予甲方。
13.1.2 乙方每年應盤點館內養殖之海洋生物種類及數量乙次,如有海洋生物種類死亡時,應提出因應計畫(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死亡之種類及數量、是否採購相同種類、其他種類或其他方式補充之計畫)予甲方備查,惟當年度發生海洋生物種類點交清冊上註明須返還之海洋生物種類死亡或館內海洋生物數量異常減少時,乙方所提因應計畫須得甲方核准。
13.1.3 營運期間屆滿或契約終止時,乙方須按海洋生物種類點交清冊之內容返還甲方,但甲乙雙方亦得另行協議以其他海洋生物種類取代。
13.1.4 乙方如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三十日內未將所有權屬乙方之設備或物品遷離者,同意視為廢棄物,任由甲方處理,其所生費用由乙方負擔,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此項賠償,甲方有權自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中扣抵之。
13.1.5 乙方應於契約屆滿前六個月或契約終止或解除前一個月,提送營運資產返還之交接計畫予甲方審查。甲方於必要時,得派員進駐現場預作交接準備事宜,乙方應予配合協助。契約屆滿、終止或解除生效日至完成返還或點交前,乙方仍應負擔本館之各項稅 捐、規費、維修、行銷、人事、清潔、維護、保養、修繕、水 電、瓦斯、電話、保全及其他所有相關費用。
13.2 返還時與返還後之權利義務
13.2.1 乙方依本章約定返還予甲方之資產,除雙方另為協議外,乙方應擔保該資產於返還予甲方時並無權利瑕疵或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其所保證之品質。
13.2.2 所有資產除甲方於點交予乙方時,依財產及物品清冊註明有瑕疵或故障之情形外,乙方返還予甲方之所有資產,均須維持堪用之狀態。乙方若有對該資產製造商或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利,並應將該權利讓與甲方或甲方指定之第三人。
13.3 未依期限返還之處理
13.3.1 乙方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每逾一日處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貳拾萬元整,至其依約履行完畢之日止,甲方如受有其他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13.3.2 乙方如逾期未依本章約定返還、點交、或撤離人員者,甲方得逕行收回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及各項設備,乙方不得異議;甲方收回前,如乙方繼續營業者,乙方應賠償其每日營業總收入計算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13.3.3 乙方添購資產之移轉,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解除後,為維持本館正常營運之必要,甲方得請求乙方將其自有資產有償移轉所有權予甲方,乙方不得拒絕。
14 其他條款
14.1 責任之豁免
14.1.1 乙方承諾乙方與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分包廠商或任何第三人因營運本館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應由乙方完全負責,與甲方無涉。乙方並應使甲方免於上述事項之任何追 索、求償或涉訟,甲方如因乙方而受損,乙方應對甲方負賠償責任,乙方或其代理人、受雇人、受任人、分包廠商在任何情況 下,均不得就其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相關事宜,向甲方提出任何請求或要求任何賠償。
14.1.2 乙方承諾不主張甲方未能達成申請須知和本契約之政府協助辦理事項,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賠。
14.2 契約之修改
雙方得協議修訂或補充本契約。本契約之修訂或補充應以書面為之,並經雙方簽署始生效力,且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14.3 組織變動或管轄權變動
甲方如因組織變更或管轄權變動,致本契約之甲方名義有所變更時,乙方同意配合換約,不得為任何異議。
14.4 準據法
x契約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本契約之訂立、修改、效力、履行與解釋,悉依中華民國法令。
14.5 契約條款之可分性
x契約任何條款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無效時,僅該條款之規定失其效力,並不影響本契約其他條款之效力。惟無效部份對本契約其他條款具有重大影響致不能履行,或雖履行亦不能達本契約原定目的者,不在此限。
14.6 通知與文件之送達
14.6.1 依本契約約定應給予他方之通知或文件、資料,均應以書面雙掛
號信函或雙方同意之方式為之,並於他方收受時生效。除經事前通知地址變更者外,雙方之地址應以下列者為準:
甲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地址:基隆市中正區和一路一九九號乙方:
地址:
14.6.2 任何一方變更地址時,應於變更前依第 14.6.1 條約定以書面通知他方,未通知變更地址,而致他方寄至原地址時,視為於寄發時業已合法送達他方。
14.7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副本八份,由甲方執副本七份及乙方執副本一份。
附件一 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
附件二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維護需求書
一.管理維護範圍:
(一) 本案管理維護範圍以基地面積約 0.5 公頃為範圍。建築物部分,總樓板面積約 2,266 坪,主要為展示空間、禮品店、餐廳及行政服務空間等。
(二) 及含基地範圍內之建築物(含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設施
、裝潢、管線及戶外景觀設施等,另詳如點交清冊及相關圖說)及其附屬設施。
二.有關管理維護範圍之各項管理維護基準如下:
(一) 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詳如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契約附件二 A)。
(二) 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詳如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契約附件二 B)。
(三) 其他未敘明項目之維護基準,依甲方要求之維護基準辦理
。
三.乙方辦理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線設施維護等作業應依相關法規規定委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從業者辦理
。另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施工作業及指派合格人員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並依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如有違反或乙方工作人員於工作中發生任何意外、傷亡及損害,概由乙方自負全責並自理賠償,與甲方無涉。其所使用之材料均應符合消防、衛生及環保等法令標準,且不得損傷非作業範圍之既有設施。
四.乙方於委託營運管理期間,對於履約品質應依照本需求書有關規範,嚴予控制,並辦理自主檢查,且作成紀錄。乙方辦理建築物 修繕維護、機電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線維護工作所需各項自主檢查 及工作報表之格式,均由乙方設計,並經甲方書面同意,於定期 檢查或施作完成後,填具各項工作紀錄表留存供甲方隨時查驗。 五.乙方應對其維護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
全責任。乙方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
。
六.乙方應依法對各項設施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有違反,其罰鍰及限期改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七.乙方使用之清潔劑及保養劑均應符合環保及衛生標準,且不得損傷原有材質。
八.甲方監督乙方辦理建築物維護、機電設備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工作如發現有未依維護標準辦理或作業品質不符標準情事時,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如未於限期內完成改善,或經改善仍不符合甲方要求者,每項每次罰新台幣壹萬元懲罰性違約金,並累罰至改善完峻為止。
九.甲方如因業務需要委由其他廠商承包與本案委託範圍有關之其他工程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以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
。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當事人依民事程序解決。
一〇.本需求書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
附件二 A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書
一.乙方對於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之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
設施及營運資產,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如有損壞,應即時修復
。
二.如發生xx颱風侵襲、三級以上地震及洪水爆發等重大災害時,乙方應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緊急檢查,並將檢查結果通知甲方,如有損壞應立即維護補強。
三.乙方對於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之委託檢查簽證、補強修復及改善
、規費、保險費、罰金及其他相關費用均由乙方支付。
四.有關建築物之零星或普通損壞,乙方應於甲方所定之期限內立即修復完成;嚴重或範圍較大損壞,若無法即時修復時,乙方應於雙方協議時間內修繕完成,維修作業所需各項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
五.其他未敘明場所或項目之修繕維護標準,依甲方要求之修繕維護標準辦理,修繕維護標準如因業務需要致需調整時,由雙方協議修訂之。
六.建築工程相關備品,由甲方會同乙方清點後,列冊交由乙方負保管之責,乙方如需使用時,應先經甲方書面同意。
七.建築物修繕維護基準表如下附表:(維護期間為"定期"者,由乙方自行訂定適當維護頻率,由乙方提報請甲方備查,若有變更建築結構及平面配置仍應先經甲方同意)。
項 目 | 維護 期間 | 維 護 標 準 | 備 註 |
全區廁所 | 定期 | 牆面定期清洗,並隨時保持乾淨及管 路暢通。 | |
綠化植栽 | 定期 | 花木、草皮等園藝植栽應適時澆水。定期剪修灌木、清除雜草及視需要施肥及防治病蟲害,如有枯萎、植株死亡等,乙方應無條件更新補植,常保綠化茂盛、美觀。 建議颱風季前,全區喬木整枝。 | |
各欄杆及鐵捲門 | 每三月 | 擦拭上油保養一次、髒污隨時清除, 鏽斑及毀損即時修復處理。 | |
全區排水溝 | 定期 | 定期沖洗,常保暢通不積水、不阻 塞,無蚊蟲及臭味。 | |
全區門、窗、玻璃、紗窗、百葉 窗、窗簾布 | 定期 | 安全門、門框、金屬門框保養一次,常保乾淨明亮,必要時應上油保養, 若有紗窗則應定期清洗。 | |
塑鋼氣密窗 | 定期 | 定期檢修,對開關零件清潔及金屬滑 軌上油,並維持其排水良好性。 | |
水塔 | 定期 | 委託經營範圍內所有水塔內部清洗。 | |
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 | 依有關法令規定 | 隨時維護其安全,並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備具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同時副知甲方。如經審查不合格者,應於改善期限內,依通知改善事項,改善完竣後送請復審並 副知甲方。 | 委託檢查簽證、申報、改善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
建築物及其附屬機具設施 | 每年 | 實施定期維護保養一次,並將維護保養紀錄留存備查,如有毀損,應立即維修。甲方得不定期派員實施檢查,如遇應改善維護事項,乙方應依甲方 指示,立即修復完成。 | |
外牆磁磚及各空間 (含戶外景觀)地坪 | 每年 | 定期檢修一次,但於年中若有發現損壞應即予以修復。 | |
地下停車場(含入口車道) | 每年 | 清洗地面一次。另天花板、壁面應定期清理並隨時保持乾淨,必要時應重 新油漆。 |
項 目 | 維護 期間 | 維 護 標 準 | 備 註 |
大樓外窗玻璃、外牆、帷幕牆 | 每年且定期 | 全面清洗一次。(建議每年三~四月間) | 乙方提計畫書經甲方書面同 意後執行 |
參觀動線之地板 | 每年 | 年度依其材質大保養一次(平時依實 際需要定期清潔維護上臘)。 | |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之油漆部分 | 每三年 | 重新油漆粉刷一次(含重新車位劃線),如遇髒污剝落等情形,應隨時 粉刷。 |
附件二 B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及各項管線設施維護基準書
一.「維護標的」為本案委託經營範圍內所屬機電、空調(含中央監
控)、消防、昇降設備(電梯、機械停車位)、鍋爐、瓦斯(含安全設備)、給排水、燈光音響、停車場設備、教學設備、會議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另詳財產及物品清冊及工程竣工圖)。
二.乙方負責「維護標的」之監視、管理、操作、保養、維護、緊急事故處理等各項工作事宜,使維護標的保持正常運轉並維持良好之使用狀態,且均應達到各設備主管機關訂定標準。
三.乙方執行本案委託經營範圍內各項機電設備管理、操作、保養、維護、測試、緊急搶修、工具、儀器、零件、耗材、規費及其它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四.高低壓電力供電設備、消防設備、昇降設備及其他機電設備,乙方應依法定期實施安全檢查,如違反相關規定,其罰鍰及限期改善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五.定期修繕維護保養基準表如下附表:(維護期間為"定期"者,由乙方自行訂定適當維護頻率,由乙方提報請甲方備查,若有變更建築結構及平面配置仍應先經甲方同意)。
項 | 目 | 維護 期間 | 維 | 護 | 標 | 準 | 備 | 註 |
空調系統 | 定期 | 冷卻水塔、濾網應定期清洗並保持清 潔。 | ||||||
高低壓電力設備 | 定期 | 派員巡視高低壓設備,檢視各主要高 低壓設備運轉狀況。 | 依電工相關法規辦理 | |||||
低壓設備 | 定期 | 以儀器檢測絕緣電阻(含主機房內之動力盤、空調盤、發電機盤、ATS 盤、並聯盤、電梯動力盤、照明盤、電池盤、不斷電盤(UPS)、電容器組盤等內之各零件、匯流排(BUS BAR)、地線、供電線路、控制線路清理及各接頭接點檢查,螺絲緊固)。 | ||||||
泵(pump) | 定期 | 檢測各幫浦、馬達之運轉情形、接地 情形並上油潤滑保養及防鏽處理。 | ||||||
瓦斯鍋爐 | 定期 | 依原廠設計標準實施主機及相關附屬 設備之檢查與維護。 | ||||||
給、排水設備 | 定期 | 全區排水溝、地下覆壁及屋頂落水頭定期沖洗一次,常保暢通不積水、不 阻塞、無蚊蟲及異味。 | ||||||
瓦斯管線 | 定期 | 緊急遮斷系統測試,管線檢測及保 養,各開關調節閥檢測。 | ||||||
消防設備 | 定期 | 依「消防法」、「消防法施行細則」及相關規定定期辦理消防安全設備以精密儀器檢驗維護及依規定辦理申報。並定期對各系統測試運轉及保養修 復。 | 檢測、修復、申報費用由乙方自行負 擔 | |||||
停車場系統 | 定期 | 定期測試檢修(依原廠設計標準實 施),並上油潤滑保養及油漆。 | ||||||
伸縮縫 | 定期 | 定期檢修並實施防水補強。 | ||||||
各空間廣播系統 | 定期 | 定期檢修、維護、保養。 | ||||||
垃圾收集器 | 定期 | 檢測其功能運轉情形。(另應隨時保 持其清潔,定期清運) | ||||||
不斷電系統 | 定期 | 測試保養,維持功能正常。 | ||||||
保全監視系統 | 定期 | 定期維護測試保養。 | ||||||
電腦資訊系統(含 電訊系統、中央監控系統) | 定期 | 定期維護測試保養。 |
項 目 | 維護 期間 | 維 護 標 準 | 備 註 |
緊急發電機及並聯盤 | 定期 | 1.依據原廠設計標準實施檢測、維護、保養。 2.發電機定期(建議每月)空載啟動運轉,其運轉時間不得少於 15 分鐘。 3.每年定期清理油、水管路及更換潤滑油、過濾器及相關設備定期保 養。 | |
空調主機 | 每年 | 依原廠設計標準實施主機及相關設備之解體、清洗、組合、檢查、校正及再試車。 註:各主機均應分別設置紀錄卡以紀錄運轉、保養、維修紀錄情形( 一機一卡)。 | |
空調管線 | 每年 | 管線防鏽及檢測,各開關控制閥測試 及潤滑。 | |
昇降設備 | 每年 | 年度定期保養檢查,並將檢查紀錄 表,送交主管機關備查。另依「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規定定期派員 維護保養昇降設備。 | |
污水池、廢水池 | 每年 | 池底積沙清除維護。 廢水處理系統應於年中定期檢測各機械設備功能正常性,並手動運轉一小時以上。 | 排放標準應符合環保相關法 規 |
燈光吊具等設施 | 每年 | 定期維護並檢修吊掛功能,維護其安 全性。 | |
各供電線路及電訊 線路 | 每年 | 定期維護檢修。 |
項 次 | 項 目 | 權重 | 標 準 | 分 數 | 備 註 |
1 | 營業項目 | ○﹪ | X. 各項設施之各月份使用率 B. 是否有違法情事 | ||
2 | 年度營運績效 | ○﹪ | A. 年度營運收支狀況 B. 財務報表 C. 設施設置及汰換及經費預估 D. 預估下年度之營運收支 E. 海洋科教活動實 際執行狀況 | ||
3 | 顧客滿意度或投訴率 | ○﹪ | A. 問卷調查之結果 B. 申訴案件之處理是否恰當 | ||
4 | 設施維護情形 | ○﹪ | X. 是否按照投資計畫、業務計畫以及相關規定與標準維護設施 B. 各項維護報表填 寫情形 | ||
5 | 下年度營運計畫 | ○﹪ | X. 管理運作計畫 B. 空間調整及設施設置計畫 C. 行銷計畫 D. 費率調整計畫 |
附件三 乙方之營運績效項目及標準評估辦法(草案)
註:各項目評估準則分配甲方將於當年度評估前告知乙方各項營運績效評估項目及權重。
附件四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生態展示館協調委員會成立及協調辦法
有關委託乙方經營本水族館,為解決契約爭議事項,得經雙方合意
成立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其成立及協調辦法如下:
一.委員會之任務:
(一) 委託營運管理契約(包括相關契約、文件)之爭議事項及未盡事宜之協調及解決。
(二) 除外情事或不可抗力情事及其起始日之認定及補救措施有爭議時之處理。
(三) 爭議事項提付仲裁之決定。
(四) 雙方同意交付協調之事項。
二.委員會之設置:
(一) 由雙方各推薦二名代表人,並經雙方協調同意選任三名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協調委員會。
(二) 委員會成立後應選任主任委員一名。主任委員應由三名公正人士中互推一人擔任之。
三.協調程序:
(一) 委員會應由主任委員召開協調會議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協調會議時,其職務應由三名公正人士中另二人互推一人擔任之。
(二) 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能開會。
(三) 協調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四) 委員會開會時,甲乙雙方均應派員列席參加,並xx意見
。
(五) 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之代表或學者、專家出席協調會議。其出席費或交通費應由雙方平均分擔。
(六) 委員會必要時得指定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人員辦理鑑定、勘驗或其他相關事宜,所需之經費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
(七) 委員會就協調事項之過程及決議均應作成書面記錄。
(八) 委員會得提出協調方案,召集雙方代表溝通後逕付決議。
(九) 委員會之決議應經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
。
(一 ) 委員會應於第一次協調會議起,二個月內作成決議。
(一一) 委員會之決議應以書面送達甲乙雙方。
四.委員會之行政及幕僚工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辦理之
。
五.委員會之協調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審查費、出席費及交通費,費用亦由甲乙雙方平均分擔,費用標準依中央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六.委員會於作成決議後二十日解散。
(本文件結束)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委託營運管理契約
立契約書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以下簡稱甲方)德河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同意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方式,由甲方委託乙方營運管理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以下簡稱本館)。甲乙雙方除應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外,並同意藉本契約釐清雙方權利義 務,爰議定本「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委託營運管理契約」如后,以供雙方確實履行。
立約人 :
甲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代表人 :
乙方 : 德河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 :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目 錄
附件一 點交之財產及物品清冊
附件二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維護需求書附件三 乙方之營運績效項目及標準評估辦法
附件四 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附設水族生態展示館協調委員會成立及協調辦法附件五 申請須知
附件六 公告文件
附件七 營運管理執行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