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红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
目 录
鉴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红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红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 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 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 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于投资的资
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等行为;承诺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 身份证明文件,提供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 益所有人的信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 人并按基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 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属于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 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被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 和地区;
为明确红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红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成立时间:2014 年 6 月 1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字 [2014]562 号
注册资本:4 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
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00000000
联系人:xxx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中国(xx)xxxxxxxxxxx 000 x(xxxx:000000)
办公地址:中国(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德奇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x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红 土创新稳益 6 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其中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10%-3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的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投资同业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10%-3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循下列投资比例限制: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或国债期货交易的,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6)、(11)、(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债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名单,视为可与全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
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
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 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 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及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
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
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验资完成。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关系, 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变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托管人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 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保存。
(六)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投资银行账户名称为基 金名称,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加盖预留印鉴(须包括托管人印章)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或存款确认单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存款到期指定收款账户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x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基金托管人只负责对存款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方式、指令内容、指令发送和确认方式及其他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共同确认的方式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签字样本、预留印鉴和启用日期,注明相应的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以下简称“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基金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开始生效,若该日期早于基金托管人确认日期的,授权通知自基金托管人确认时生效。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之前发送的授权通知内容为准。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要求的 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开展交易所证券交易前,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指令,即银证转账指令。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
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发送后基金管理人及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与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00 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0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 15:00 时账户资金不足的,基金托管人不能保证在当日完成划付。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确认。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或账户资金不足,未能留出足够的执行时间,致使指令未能及时执行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银证转账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基金参与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的协议予以约定。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 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视情况暂缓执行或者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则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如交易已生效,则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 人反馈,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履行监督职责 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应暂缓执行指令,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七)被授权人的更换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 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同时电话或通过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自其 上面注明的启用日期起开始生效。基金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内容的修改自启用 日期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 基金托管人。正本与传真发送的变更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传真发送的变更通 知内容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则对于在变更通知的启用日期后该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并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证券资金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托管账户开通银期∕银证转账签约等资金结算所需功能。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x基金的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结算模式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经纪机 构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则,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办理本基金投资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
及的证券资金的清算交收。管理人应遵守有关登记结算机构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条款约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中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的资金安全和完整,并承担因证券经纪机构原因导致本基金清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若由于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证券交易的资金需求,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证银转账指令,将资金从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划至证券资金账户,或将资金从证券资金账户划至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本协议约定核对无误后,通过银证转账方式执行指令。
(4)场外交易资金结算
x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投资期货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x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并承担由期货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机构可就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中的账户开立、资金划拨、期货交易、交易费用、数据传输,以及风控控制与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由于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出现与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造成
x产品估值计算错误的,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数据发送方追偿,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每一交易日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将编制的基金资金、证券账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账目核对。
对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账目,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构相关各方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确保相关各方账实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根据《基金合同》及/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确定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上述业务的开办时间。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申购、赎回的时间场所、方式、程序、价格、费用、收款或付款等各方面相互配合,积极履行各自的义务,保证基金的申购、赎回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3)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建立的系统发送有关数据,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将净申购应收额全额划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净申购应收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人约定的到账日期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
拨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将赎回净应付额全额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托管人未能按上款约定将赎回净应付额全额、及时汇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数量计算。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若单个开放日内,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日终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8 位,小数点后第 9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
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固定收益品种,按成本估值。
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本基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约定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股指期货合约及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负责赔付。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的编制完成后,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或双方约定的 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对于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上述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复核及公 告。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 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x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
管理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公告。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收益分配的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指令将收益分配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的指定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分配。基金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第十部分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公开披露前的基金信息、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及其他不宜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予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
开;
(2)向监管机构、司法机构及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2、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基金净值信息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
3、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七)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4、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进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5、信息文本的存放与备查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为文本存放、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有关文件提供必要的场所和其他便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每个上半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分别出具托管人报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x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x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 个工作
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x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仅就 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从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以及《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五)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 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提名: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新任基金管理人的提名人选。新任基金管理
人提名人选由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的人选构成;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临时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从提名人选中择优指定
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不提名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交接及责任划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临时基金托管人或者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x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一)《基金法》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除非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财产从事《基金法》规定禁止的投资或活动。
(三)除《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或其他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九)《基金合同》投资限制中禁止投资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x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7、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 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 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3、不可抗力。
如果由于本协议一方当事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造成损失,而另一方当事人(“守约方”)赔偿了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因前述原因未能避免或更正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资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第十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仲裁院,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份外,基金管理人
持有壹份,基金托管人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x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