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款与条件的所有修订、补充或替换的文件将在官方网站 www.icbc.com.vn 上正式宣布。
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信用卡发卡及用卡条款与条件
编号: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的以下信用卡发卡及领用条款与条件内容 (“本条款与条件”)及客户已经签署的信用卡申请表构成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及客户之间的完整信用卡发卡及领用合同(“合同”)。
当客户签署《信用卡申请表》视为已承诺将遵守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市分行的信用卡发卡及领用条款与条件。
本条款与条件的所有修订、补充或替换的文件将在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 上正式宣布。
除了一些已说明的特殊情况以外,如果本条款与条件和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分行信用卡的其他相关规定有任何冲突将以本条款与条件为准。
第一条 词语释义
x条款与条件涉及的部分名词及缩写词遵从如下定义: 1.“银行”, “发卡机构”指中国工商银行河内分
行,总部设于越南河内市巴亭郡金马街 360 号大宇商务中心三楼
2.“中央银行”指越南国家银行
3.“国际卡组织”指按照国外法律在越南境外成立并与越南境内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其他关联方达成协议,以进行合作发行和支付带有发卡机构编码的卡片的组织。发卡机构编码由国际卡组织根据越南法规和国际承若发行。
4.“收单机构”指可以按照越南国家银行的规定进行卡支付的信用机构或银行分支机构。
5.“特约商户”指根据与收单机构签订的卡清算合同接受商品、服务的卡支付的单位或个人。
6.“个人国际信用卡”(卡)指由银行向持卡人发行以进行中央银行授权的卡交易的个人国际信用卡。
7. “持卡人”指从发卡机构获得卡片核发的个人。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副卡持卡人。
8.“主卡持卡人”指具有与银行协商关于卡使用相关事项的个人,并且有义务执行和遵守已签署的《信用卡发卡及领用条款与条件》中的条款和条件。
9.“副卡持卡人”指根据与签署的协议受主卡持卡人授权使用该卡的个人。
10.“信用额度”指银行授予持卡人在指定时间内使用的最大金额。
11.“交易限额”指在不同时间由银行允许持卡人根据交易类型、金额、次数、日期使用的最大金额。
12.“卡片期限”指持卡人按照银行的规定被允许使用卡的时间,通常是在卡上面印凸起来的时间。
13.“最低还款额”指持卡人应按照银行的规定必须偿还的最低金额。
14.“对账单”指由银行指定的一定时间包括但不限于支出、还款、取现、发生的利息费用、债务偿还、最低还款额等各款项的交易详细清单。 银行每月将向持卡人发送对帐单。
15.“账单余额”指持卡人必须向银行支付的对账单中列出的金额
16.“对账单日”指银行按照银行规定对持卡人的交易款项进行开账单的日期。
17.“到期还款日”指持卡人归还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18.“抵押担保”指持卡人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资料或其他符合银行规定,并且被银行接受视为卡发行和使用的抵押担保。
19. “滞纳金”指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按规定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
20.“超限费”指持卡人超额使用银行为其核定的账户信用额度,按规定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
21.“利息”指当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取现金、或/和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归还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时
应向银行支付的款项。
22.“信用卡发卡及领用条款与条件”指本条款与条件的内容及其他修订、补充的文件(若有)。
23.“卡片交易”指使用卡片充值、取现、支付商品服务和使用其他服务由银行和收单机构提供。
24.“冒充卡”指不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卡但有真正卡和真正主卡持卡人的信息。
若在本条款与条件有未解释的名词,将按照中央银行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颁发的第 19/2016 / TT-NHNN 号的通知及日后的修订、补充和代替文件进行定义。
第二条 申领发卡的条件和手续
1.对于主卡持卡人:凡年满 18 岁至 65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使用信用卡。65 岁以上的个人必须获得被批准成为 VIP 客户的认可或有抵押担保。
2.对于副卡持卡人按照主卡持卡人指定的具体事项均可使用卡:
a. 副卡持卡人指满 18 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与主卡持卡人有夫妻、父子、母子等亲密关系。
b. 副卡持卡人指满 15 岁以上至 18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被法定代表人通过签署“信用卡申请表”书面同意使用卡的个人。与主卡持卡人有血缘关系。
3.若主卡持卡人或副卡持卡人为外国人,必须提供在越南居住时间满 12 个月以上的证明。
4.个人申请发卡应按照银行的要求填写准确、完整、真实的《信用卡申请表》,并且提供银行要求申请开信用卡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签署《信用卡发卡及领用条款与条件》。银行有权决定是否向客户发行卡。
5.个人申请发卡时应要有银行的在职员工作为联系
人。
第三条 卡片使用及管理
1. 持卡人接到信用卡后,应及时办理卡片启用,立即
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名,并在用卡时按规定使用此签名,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和损失。
2. 持卡人应负责卡的管理、PIN 的安全性/卡号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卡的其他机密信息。 持卡人不得转让或给予其他人信用卡,同时也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卡信息。
3.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4. 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应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挂失立即生效。客户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书面通知,到营业网点办理挂失手续,或以口语通知通过拨打银行的热线电话。若客户挂失通知未得到银行的批准,所有风险均由持卡人全权负责,并且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以及对因卡遗失通知未生效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若有)不给予赔偿。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其对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除了持卡人已经注册每月自动扣款的交易以外),除非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条 计息及费用规定
1.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 0.06%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前一天的透支利息;
2.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 5% 支付滞纳金。
3.持卡人用卡过程中超过银行批准信用额度的,若在账户超限当日(即工商银行对该笔交易金额的记账日)未偿还超额部分,应对超额部分按 5%支付超限费。
4.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前一天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银行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账户中扣收。
5.信用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
6.计息及费用规定等重要内容变更时,将通过工商河内分行网站:xxx.xxxx.xxx.xx 进行通告。若在修改的条款自公告满 10 日之后,持卡人未提出任何回应,将视为同意条款的变更。
第五条 持卡人的义务与权力: 1.持卡人的权利:
a. 持卡人可享有按照发卡机构的规定使用信用卡
结算、汇款、存款、取现等权利。
b. 持卡人可享在信用额度范围内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权利。
c. 有权向发卡机构申请办理补换卡片、密码或者按照发卡机构规定的相关业务。
d. 根据法律规定,当持卡人使用卡的过程中对信用卡交易和账户情况有疑问时,其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提出查询的要求。
e. 持卡人有权参与发卡机构举办的优惠活动。
f.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持卡人的义务
a. 在申请发卡以及使用卡的过程中,根据银行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资料和信息。
b. 遵守越南中央银行、发卡机构、特约商户和国际卡组织颁发的规定并合法目的地使用卡,否则持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c. 持卡人需要对因网上支付或手机支付的交易而引起的风险情况 (若有)承担责任。
d. 在卡丢失或被盗窃并未向发卡机构办理丢失手续的情况下,持卡人要承担由此发生的后果及损失。
e. 持卡人在申请表中填写的信息有所变更时,须立即通知发卡机构办理资料变更。
f. 持卡人与商户之间的任何纠纷须由双方自行解
决并不能迟延持卡人对发卡机构清偿欠款的责任。
g. 在收到对帐单或未收到对帐单的情况下,持卡人也要负责及时在发卡机构规定的还款期限之内进行偿还欠款,包括发生的全部交易款项,利息及费用。
h. 持卡人负责确保对帐单的准确性, 若对信用卡交易有任何疑问,请立即通过有关服务渠道联系工行河内分行。 持卡人有办理账户查询业务的需求,则须提供分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
i. 不重复使用持卡人已告知发卡机构被盗或丢失的信用卡。
j. 持卡人应向银行承担副卡持卡人所有的使用和支付卡
k.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密码等信息,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l. 不得允许通过POS 机进行提款。否则持卡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有)
第六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银行的权利
a. 有权要求持卡人在申请发卡或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向银行提供并补充所需求的资料,同时持卡人要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后果、损失及相应的法律
责任(若有)。
b. 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调整其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或要求持卡人提供担保。
c. 在系统出现故障、通讯故障或由于银行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引发问题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免除自身的责任。
d. 有权要求持卡人全额并及时进行偿还欠款。
e. 有权规定持卡人在越南境内或越南境外的交易限额及提款限额, 并随时有权尚未提前通知持卡人的情况下对上述的信息进行更改。
f. 在信用卡被特约商户拒绝交易的情况下,银行不承担此责任。
g. 在必要时有权向执法机构提供持卡人的信息而不需要提前通知。
h. 有权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投诉,查询或任何口头交流。
i. 银行有权未经持卡人允许而主动对信用卡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在此之前,银行有义务在两天的工作日内通知客户。
j. 持卡人未在银行规定的还款期限内偿还欠款,银行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 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银行可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
施: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质权;从持卡人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向担保人追索;
k. 发卡机构有权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申请人资信,财产及相关情况,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同意发卡,发卡的种类和信用额度。银行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无论是否同意其办卡申请,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不予退还。
l. 若持卡人为中国公民,银行可向监管部门、银行在中国的总部及总部所在地的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有同等权利的相关机构报送持卡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在银行的征信记录等信息。
2.银行的义务
a. 遵守中央银行与国际卡组织关于信用卡发行和消费的规定。
b. 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交易历史以及其他有关的信息。
c. 根据越南法律,确保与持卡人有关的信息的机密性。
d. 负责协助持卡人办理挂失卡片通过热线或工行
河内分行营业网点。
e. 从持卡人完成偿还抵押贷款并要求终止卡使用之日起的 40 天后,发卡机构将解除抵押担保。
f.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处理持卡人争议交易查询申请
1.银行负责受理与处理持卡人关于用卡的争议交易查询申请
2.银行收到持卡人的拒付申请单后将在 90 天工作日之内提出回复。若超出本条款与条件规定的期限仍未查明具体的原因,在 15 工作日之内银行将与持卡人处理。
3.持卡人若对卡片交易有所疑问或有争议交易查询申请的需求,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工行河内分行:
3.1 到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手续
3.2 致电银行热线电话:
A . 周一至周五的办公时间: 024-62699830 / 024-62699818(越南语,中文)
B. 热线电话 24/7:00000000(英语,中文)。 若持卡人通过银行热线办理手续, 则有义务在 3 天之
x根据银行的要求提供资料,以便银行有基础以最准确的方式处理持卡人的拒付申请。
4.在银行、持卡人和有关方无法达成协议并/或不同意
争议交易查询申请处理的结果,则应依法律规定来解决。
第八条 关于卡临时锁定、重新发行、没收或失效以及未使用的卡金额退款的规定
1. 在以下的情况下,银行具有撤销、锁定、暂
时锁定或停用持卡人的卡片,而无需通知持卡人:
a. 在到期还款日之后,持卡人无法支付或未全额支付银行要求的最低付款额。
b. 该卡被非法使用。
c. 应主管当局的要求。
d. 当银行检测到持卡人提供了虚假信息时。
e. 持卡人违反了本条款与条件的规定。
f. 持卡人去世。
g. 持卡人的行为与执行虚假或欺诈性交易有关。
h. 持卡人违反了与任何其他信贷机构偿还债务的规定。
i. 无论如何,当银行审查并评估持卡人使用卡对银行有风险时。
j. 银行怀疑持卡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可疑交易、非法交易、非法赌博交易。
k. 如果银行评估持卡人无法按时还款或无法全额偿还债务。
l. 持卡人执行本条款与条件第九条中规定的禁止
行为。
2.当持卡人遗失卡或卡损坏时,持卡人可要求银行向持卡人发行新卡。
3.持卡人前往银行营业网点,要求停止使用并取消该
卡。
4.如果xx仍有未使用的金额,将按以下方式处理:
4.1 对于在有效期的卡片:持卡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提
取未使用的金额:
A,在取款机上取款。
B,在银行营业网点取款。
4.2 若卡已过期、被锁定、被暂时锁定或被没收时:持卡人可以到银行营业网点提取未使用的金额。银行将
在至少 30-45 个工作日内按照商定的方法处理未使用的金额并将其退还给持卡人。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拒绝付款
1.xx的信用额度或透支额度(若有)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款项。
2.持卡人违反了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协议中银行的规定,因此拒付该卡。
3.持卡人挂失。
4.卡已过期。
5.卡被锁定或被暂时锁定。
6.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执行本条款与条件第十条所禁止
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的行为
1.制作、使用、转让和流通冒充卡。
2.实施、组织实施或为他人进行欺诈或伪造卡交易创造机会;在卡中心使用卡或卡信息来支付商品或服务,但实际上并不产生商品的购买、销售或供的交易。
3.窃取、串通窃取卡信息;违反法律披露和提供有关卡、持卡人和卡交易的信息。
4.渗透或试图非法访问、破坏发卡、支付卡、交换卡、结算电子卡交易系统的程序或数据库。
5.使用卡进行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欺诈和其他非法交易的行为。
6.购买、出售、出租、租赁卡或卡信息,助人开卡。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事件
1.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客观发生的事件,即使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也无法预见、无法防止和克服。
2.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限于:地震、洪水、干旱、火灾、流行病、灾难、自然灾害、战争、恐怖主义、罢工、破产,……等不可预见的事件,并且无须事先知道会导致无法继续执行,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本条款与条件的有效性。
3.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给银行造成损失或损害,并阻止银行履行对持卡人的义务,则银行无需通知持卡人,并如果银行未能履行其对持卡人的部分或全部义务也被免于承担
责任。
第十二条 持卡人的承诺
1.持卡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给银行的信息负全部责任。
2.持卡人同意银行有权更改《国际信用卡费用表》的内容,并且银行将在其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 上通知持卡人。
3.持卡人同意通过电子邮件或/和通过在银行注册的电话号码或/和其他渠道接收有关银行的所有产品、服务、程序和活动的广告信息,并同意参与银行的促销活动。
4.持卡人同意银行使用并把(包括但不限于)信用信息、个人信息提供给《提供信用信息产品的组织》,或按照法律应主管人员/当局的要求。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争端解决
1.本条款与条件受中央银行、银行和国际卡组织的有关规定约束。
2.若与本条款与条件有关发生任何争议,持卡人和银行将首先通过调解,协商解决。 如果自争议发生即之日起 30 天后调解不成功,则当事方有权将争议提交银行所在地的主管法院解决。 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等,均由持卡人负担。
第十四条 修正和补充条款
1.在银行认为是适当的任何时间内,银行具有修改和
补充使用信用卡条款和条件的权利。
2.本条款与条件的修改和补充内容将在银行的官方网站 xxx.xxxx.xxx.xx 上正式宣布。
3.自银行在官方网站上发布更改后的信息之日起 10 天内,如果持卡人在上述时限内未做出书面答复,则视为持卡人已批准修改内容。
4.本条款与条件以越南文、中文及英文书写。如有冲突,以越南文版为准。
第十五条 效力
1.本条款与条件的各内容从银行审批同意客户的信用卡申请表之日起生效并有效期至客户履行完毕《信用卡申请表》,本条款与条件及法律有关规定的所有义务为止。
2. 客户已阅读,理解及承诺遵守本条款与条件、银行有关规定(若有)及法律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
年 月 日 持卡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