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開闢,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許可事業計畫。本案工程範圍兩側鄰商業區,現況有 RC 造及加強磚造住宅,惟拆除部分皆屬非合法建築改良物,開闢完成 後,將可串連北端已開闢之中山路,南端民族路銜接台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除可強化周邊居民、學童出入之便利性,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 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同時促進周邊土地有效利用,故本案道路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xxxxx 000 x旁(民族路至中山路)計畫道
路開闢工程」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222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 請
內政部
一、 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xxxxx 000 x旁(民族路至中山路)計畫道路開闢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 擬徵收坐落xxxxxxxx 0-00 xx等 7 筆土地,合計
面積 0.022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及土地使用計畫圖。
(二)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情形。
三、 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之交通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臺中市政府 107 年 7 月 5 日府授
建新地字第 1070135033 號函,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係依據 72 年 6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台中市舊有市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所劃設之都市計畫道路,並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發布「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仍維持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在案;經本府 107 年 7 月 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135033 號函簽奉
核准開闢,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規定申請許可事業計畫。本案工程範圍兩側鄰商業區,現況有 RC 造及加強磚造住宅,惟拆除部分皆屬非合法建築改良物,開闢完成後,將可串連北端已開闢之中山路,南端民族路銜接台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除可強化xx居民、學童出入之便利性,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務,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同時促進xx土地有效利用,故本案道路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計畫道路寬度 5.45 公尺(長度約 100 公尺),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為非合法建築物,未來打通完工後可強化巷間道路連接功能,並促進商業區土地之合理利用,同時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地區發展,故仍需打通本道路以銜接xx計畫道路,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道路工程為都市計畫所劃設之道路用地,完工後將可改善現況環境雜亂之情形,並完整打通巷道,增加通行之流暢性,強化巷間道路與xx計畫道路連結功能,可有效提升本區的交通運輸效能及通行之安全性。本案擬徵收之私有土地為道路開闢工程必須使用之土地,於規劃階段業已考量路
廊、工程可行性、用地徵收範圍最小化、減少對交通衝擊及民眾權益影響等因素,該計畫結構體之配置與設計均已考量減體減量後之最精簡設計,故用地範圍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工程開闢為永久作道路使用,若以其他方式取得,如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經研判為不可行,理由如下:
1. 設定地上權: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思表示。
4. 租用:市府向土地所有權人承租,本府需每年編列預算,將造成支出無上限情形,經評估為不可行。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惟查目前僅有 1 筆土地為可供交換之公有土地,尚無本案之所有權人投標,故無法採行以地易地方式辦理。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
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綜上已無其他取得方式,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業經協議價購會議後仍有部分所有權人未能達成協議,爰依規定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依都市計畫開通本案道路可強化現有巷道之聯繫,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的道路服務品質,使人車通行更為便利,大幅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及非合法建物xx等問題,增加鄰近居民及用路人通行之安全性並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且工程完工後,供鄰近居民永久使用,符合增進地方公共利益目的,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開闢確有其必要性。
五、 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北區中正里,道路長約 100 公尺,計畫寬度為
5.45 公尺,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108 年 3 月人口統計資料,中正里現況人口共約 1,946 人,主要以 15~64 歲之青壯年人口為主,約 1,138 人,65 歲以上之老年人口約 308 人,0~14 歲的幼年人口約 500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7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3 人,占中正里總人口約 0.15%,工程完工後可提升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及安全性,xx商業區土地亦可有效利用,有助於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影響:
本案將依循都市計畫規劃之路型開闢以強化民族路與中山路的聯繫,提高鄰近交通路網間之聯通性,使鄰近地
區居民生活往來與進出車輛交通更便利,故本工程對周圍社會現況有正面之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影響:
經查本案工程範圍內未徵收合法建築改良物,依本市北區區公所 107 年 9 月 12 日公所公建字第 1070022450 號
函、本府社會局 107 年 10 月 15 日中市社助字第
1070111210 號函及本府建設局 107 年 10 月 19 日局授建
新地字第 1070051112 號函查明結果,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設籍,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l 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道路開闢工程將以完善之整體規劃設計,確保地方居住及行車安全,降低車禍發生,改善公共空間品質,並有利於消防及救護車輛進出,確保地方居住安全,改善公共空間品質。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故本工程施作不致影響居民身心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聯繫功能,有助於xx商業區土地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及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帶來土地增值等效益,對於相關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之效益,將可望提高政府稅收。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內無農業用地,亦非重要農業生產地帶,且現況並無農作物,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故不影響公司停、歇業,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道路開闢後可完善社區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用,促進閒置土地再建設並增進社區繁榮,有利增加就業人口。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工程準備金編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土地費用為新台幣 47,000,000 元;工程費用為新
台幣 3,000,000 元,合計開發總經費為新台幣 50,000,000元, 其預算業經 108 年 1 月 19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80014327 號函經費奉准保留,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本案。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且xx非以農業生產為主,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住宅使用,故對於農林漁牧產業鏈無負面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道路用地係依都市計畫劃設,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流暢與空間機能配置,完工後將串聯xx既有道路以達到土地利用與增強道路服務功能,並增加地區可及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促使土地合理利用且達最有效之使用效益,以期發揮土地使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
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1 月 5 日中市環綜字第 1070127201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項目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依臺中市文化資產處 108 年 5 月 28 日中市文資古字
第 1080004569 號函表示,本案範圍內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開通後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並提升鄰近居民、學童往返通行安全,亦可藉此增加地方生活居住條件及環境品質,對整體居民及用路人之通行安全及生活條件有正面助益。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工程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故對地區居民或生態環境皆無影響。另本案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1 月 5 日中市環綜
字第 1070127201 號函表示本案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之項目評估並填具「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本案爰依該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以改善往來xx巷道之聯繫功能,大幅提高鄰近居民出入之便利性,促使道路能提供更完整
的服務,道路的開闢亦增進xx土地可及性,且有利於促進xx土地作更有效規劃使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學童及用路人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本案符合現行都市計畫,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提升地區之道路交通便利性,改善交通服務水準,結合區域交通網絡,助於鄰里發展,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依 72 年 6 月 7 日府
工都計字第 34023 號公告「台中市舊有市區細部計畫配
合變更主要計畫」劃設在案,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
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土地使用都市計畫屬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本案工程依據都市計畫進行開闢,位置鄰近台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其中鄰近商業區內尚無完整開闢之道
路,故本案係為打通區內巷道,依計畫開闢完成後,以供鄰近居民學童及用路人永久使用,維護路人交通安全,短期而言可完善巷道之聯繫功能;長期而言可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 工程之必要性:本案兩側大部分皆已沿計畫道路建築之住宅,惟缺乏一條完整開闢之巷道供出入,預計工程完工後除可改善現有環境雜亂、非合法建物xx之情形,並強化xx居民學童出入之便利性,增加通行之流暢性與安全性,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 徵收之必要性:本案公有土地面積占本案工程之 32.72%,將以撥用方式處理;私有土地總面積為 0.0366 公頃,經協議價購結果,協議面積為 0.0144公頃、比例達 39.34%。且本案用地取得經評估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皆不可行,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為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
3. 適當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公路設計法規進行規劃,並以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 道路規劃之適當性:本案範圍內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 計畫目的之適當性:本案經 72 年 6 月 7 日公告發布實施「台中市舊有市區細部計畫配合變更主要計畫」劃設在案,業經 102 年 10 月 15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20175550 號函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之開闢。
(3) 用地取得之適當性:本案工程將依都市計畫規劃之道路用地辦理用地取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業於 107 年 8 月 30 日及 108 年 3 月 15 日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價購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 合法性: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兩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 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之現況多為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使用情形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其地上物所有權人多為土地所有權人。
七、 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徵收範圍內有 RC 造及加強磚造之建築改良物等,皆為非合法建築改良物,不列入徵收,將依「臺中市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之規定,由所有權人拆除後給予拆遷處
理費。
八、 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本案範圍內土地改良物皆為非合法建築改良物。
九、 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工程範圍北起中山路、南至民族路止,東、西兩側則臨商業區,南側有臺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道路長度約 100 公尺,計畫寬度為 5.45 公尺。現況沿線有 RC 造及加強磚造住宅,惟拆除部分皆屬非合法建築改良物,已依相關規定給予拆遷處理費。
十、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4 月 2 日、107 年 5 月 2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北區區公所及中正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當地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惟因 107 年 5 月 2 日府授建新地字
第 10700983771 號公告誤植第二次公聽會時間,故以 107 年
5 月 3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099610 號函更正,予以重新公告,並刊登新聞紙(中國時報台中版 107 年 4 月 3 日、107 年 5 月 3 日、107 年 5 月 7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07 年 4 月 13 日、107 年 5 月 15 日於北區區公所五樓第三會議室舉行第一場及第二場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第一場公聽會會議除通知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與會外,亦通知
國有土地(管理者:國立台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與會,以瞭解本案興辦事業概況,惟因屬於國有土地,故第二次公聽會未通知,後續依規定辦理撥用。
(三)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四)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4 月 25
日、107 年 5 月 2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北區區公所及中正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當地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五)已於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4 月 13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07 年 5 月 21 日府授
建新地字第 1070111782 號函檢送之會議記錄。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本案經臺中市政府 107 年 8 月 2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00225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已將協議取得之說明資料、xx意見通知書、協議價購同意書(載明協議價購地價)併同寄發提供予所有權人,並於 107 年 8 月 30 日在臺中市政府市政大樓文心樓 3 樓 3-8會議室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協議價購會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及 107 年 9 月 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70215232 號函檢送協議價購會議紀錄影本,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二)而後土地所有權人蘇○○將其所有持分土地買賣移轉於陳
○○,並於 107 年 9 月 5 日登記完畢。本案經與所有權人協
議結果,第一次協議價購有部分土地所有權人未於 107 年 9
月 10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為確認各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之意願,並落實協議價購精神及保護土地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於 108 年 3 月 15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080060076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第二次協議價購,詳如后附協議價購通知單,經兩次協議結果,共有陳○○等 4 位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價購面積合計為 0.0144公頃,占本案私有土地總面積約 39.34%,尚有部分所有權人未於 108 年 3 月 27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經調查協議價購不成的原因為:(1)對協議價購金額不滿意且不願拆除非合法之建築改良物故不願辦理協議價購、(2)因部分土地有他項權利或限制登記,雖所有權人填寫同意書惟無法配合協議價購程序。經評估後無其他取得方式可辦理,因此視為協議價購不成立,基於工程需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陳報徵收。
(三)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而所有權人x○○等 4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本府皆已書面回覆,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四)本案協議價購價格:
1. 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其評估過程說明如下: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據「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及「臺中市政府評估協
議價購價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針對本案標的進行評估並出具報告書,提交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議完成審查,依評估成果辦理協議價購。
2. 本案訂定協議價購價格 3%為議價之空間。
3. 土地改良物則依據臺中市政府所訂查估補償標準計算,均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案內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工程用地範圍內無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人口設籍,故無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改善地區交通動線及區域之發展,並完整打通巷道完善民族路 282 號旁之計畫道路,有助於民眾通行出入、強化道路連接功能,同時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環境品質改善。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於 109 年 1 月開工,109 年 7 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台幣 24,998,553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新台幣 24,998,553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無。 (四)遷移費金額:無。
(五)其他補償費:無。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本案工程準備金編列於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107 年「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
費」項下支應,土地費用為新台幣 47,000,000 元,經辦理協
議價購後,保留經費為 35,684,000 元,並於 108 年 1 月 19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80014327 號函經費奉准保留。另本案地價及其他補償費經核計需 24,998,553 元,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經費來源已納入 107 年「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建設經費」項下支應,其預算業經 108 年 1 月 19
日府授主五字第 1080014327 號函經費奉准保留。
(三)本案徵收市價業經臺中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108 年
第 1 次會議評議通過。
需用土地人: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0 8 年 4 月
土地使用計畫圖(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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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計畫圖(鄰近現況、都市計畫圖)
本案工程位置
台中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小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