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保障等级为【普通】(AAA/AA/A/普通),并提供7*14小时的集团客户服务和支持专席,技术服务专席热线为10086-8。
奎屯公路管理局核对讲服务合同
编号: 11N20201602120248601
采购单位(甲方): 奎屯公路管理局
服务单位(乙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遵循 奎屯市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或)团体组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服务协议,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点服务“全疆一张网” (第二期)项目-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服务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服务项目、价格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牌 | 型号 | 配置要求 | 采购数量 | 计数单位 | 成交单价 | 小计 |
1 | 增值电信服务 | - | - | 品牌:核对讲服务 | 7 | 批 | 240.00 | 1680.00 |
合同总价(元) | 1680.00 | |||||||
合同总价(大写) | 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
二、付款方式
1、业务开通后7天内,甲乙双方对业务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始计费。如乙方业务开通后,在以上时间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并开始计费。验收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验收通过。
2、 经双方协商,甲方付费方式为:【集团付费】(集团付费/个人付费),付费类型为:【预付费】(预付费/后付费)。预付费须按【/】个月1、3、6或12个月)为缴费周期向乙方支付费用。甲方应当于付费周期结束前支付费用,逾期未缴纳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中所提供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按本协议第六项违约责任约定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承诺提供或使用此类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一切后果由违反方自负。
2、甲方承诺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进行非法国际话务转接、落地,不将所租用服务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四、通信和服务质量
(一)甲、乙双方网络设备更换或升级时,应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以便作好相应配合,保证双方网络的正常运行。
(二)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最新的网络技术信息和解决方案,提供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及安全检测等多方面的支持,提供电信级的运行质量保证。
(三)由于甲方自备设备故障或甲方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因乙方施工、网络割接等原因影响租用服务的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同时乙方应尽快消除故障、恢复通信线路。
(五)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业务保障等级为【普通】(AAA/AA/A/普通),并提供7*14小时的集团客户服务和支持专席,技术服务专席热线为10086-8。
五、保密条款
(一)“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前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
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被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被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二)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另一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且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 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
(三)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四)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五)甲、乙双方有责任对通过该业务获得的所有用户资料予以保密。六、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均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对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若甲方违反本协议将乙方提供的服务用于进行非法国际话务转接、落地,将所租用电路擅自提供给他人使用或为来历不明的话务提供传输服务,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相当于一年的数据专线租用费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乙方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获得的利益等。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乙方单条数据专线开通后【7 】天内,甲乙双方对传输线路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开始计费。如乙方单条线路开通 后,在以上时间内甲方不进行验收,则视为验收通过,并开始计费。验收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验收通过。
(四)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10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10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况下,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协议争议解决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乙方有权暂停为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相关规定,自甲方逾期欠费之日起至甲xxx欠费之日止每日按全部逾期欠费金额的3‰向甲方加收违约金。甲方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同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包括因工程投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协议期的收益等。
(六)乙方未按合同任何约定履行义务的,均视为违约,乙方除须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外,还应就其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
(七)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独山子区人民法院管辖。
(八)未经双方商议并达成共识,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协议,否则视为根本违约。违约方应一次性支付对方一年的业务使用费和线路租用费的总和作为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一)因为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时,可视情形部分或全部免除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或清除后2日内将情况书面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单位的证明文件。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超过三个月以上时,双方应重新协商合同的履行问题
(二)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协议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协议的期限,这一期限相当于该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
(三)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自行承担。八、协议期限
(一)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在有效期满前30天,如任何一方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或变更协议的要求,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上述延期不受次数限制。
(二)在数据专线租用期间,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若一方提前终止本协议,须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本协议,租用期限按实际服务期限计算。
九、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之日起生效。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对本协议相应条款进行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任何一方欲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当提前30天向另一方提交书面说明。单方面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对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业务变更或延长有效期均不影响本“协议条款”的效力,本“协议条款”继续有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奎屯市分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x
电话: 电话:xxx00000000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奎屯红旗支行
账号: 账号: 9558853006000591456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