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 期:二〇二四年七月
重要提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65 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决议通过
《关于修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利率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类固定收益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投资出现亏损的风险;基金运作风险,
包括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
本基金如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12 日,其中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招募说明书由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3、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4、注册登记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5、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又简称为 TA系统
26、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
27、会员单位:指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交易所会员单位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32、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3、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日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60、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1、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张威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066号深创投广场41、42层电话:(0755)26947517
联系人:赖亮亮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 、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Nikko Asset Management Co.,Ltd.)40%。
二、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张威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总经理、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企大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南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诚通保险经纪(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2年 5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李曙光先生,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特别顾问,兼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悦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信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宗文龙先生,会计学博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中财大资产经营(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长春税务学院讲师。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席德应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中国工商银行(阿根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巴西)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管理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中国工商银行机构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金营运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香港分行高级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结算处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东莞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财务处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财务会计部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会计稽核司科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董事罗小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歌华传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诚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国海海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诚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国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诚通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中心总监、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派出董事、中华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总经理等职务。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罗林先生,金融学博士,现任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管理部副总经理、诚通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场外市场部总经理、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六部高级经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职员。2022 年 7 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董事 Allen Yan(颜锡廉)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务执行役员兼 CFO、战略规划负责人,曾任日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长,富达投资公司(日本东京)经理,富达投资公司(美国波士顿)分析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2、现任监事情况
监事刘宇先生,金融学硕士、计算机科学硕士,现任公司法律合规部兼稽核审计部总经
理。曾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安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助理。2015 年 8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代任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和昇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鑫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经理、鼎通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上海禧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投资总监。202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 4 月 22 日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江涛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交通银行东京分行国际部总经理、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圆信永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融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邹曦先生,金融学硕士,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等基金的基金经理。2001 年 5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2020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杜国彦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大通证券太原东缉虎营营业部市场总监、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交易助理、华安基金北京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华安基金北方机构部总监、华安基金机构一部总监。2023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简历同上。
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东鲁能发展集团职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科员、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高级经理、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固收部高级经理、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科员、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市场部总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市场部投资室负责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副行长。2024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副总经理。
督察长涂卫东先生,法学硕士。曾在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和基金监管部、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工作,曾是中国证监会公职律师。2011 年 3 月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财务负责人王智鲲先生,工程硕士学位,曾任中铁物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铁
路物资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中国诚通集团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国务院国资委人事局(挂职锻炼)三级调研员、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23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首席信息官高翔先生,计算机及应用本科,曾任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元达信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监事,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业务主办、系统分析师(部门副经理级),深圳蛇口新欣软件产品有限公司开发三部程序员、高级程序员。 2023 年 1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王超先生,厦门大学金融工程硕士,16 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8 月就职于平安银行金融市场产品部从事债券投资研究工作。
2012 年 8 月加入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融通汇财宝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 日至 2015 年 6 月 23 日)、融通通源短融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融通通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23 日至 2016 年 11 月 17 日)、融通增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8 年 7 月 24 日)、融通增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融通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0 日
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融通稳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16 日)、融通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融通通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13 日至 2019 年 7 月
15 日)、融通通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28
日)、融通增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5 月 5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
融通超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3 月 19 日起至 2020 年 3 月 19 日)、融
通汇财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1 年 4 月 15 日)、融通易支付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2 年 1 月 4 日)、融通通优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融通增强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 16 日起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
总经理、融通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 27 日起至今)、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今)、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今)、融通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6 年 5 月 11 日起至今)、融通稳健增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
年 9 月 16 日起至今)、融通中证中诚信央企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6
月 6 日起至今)、融通通恒 6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5
日起至今)、融通收益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3 年 8 月 21 日起至今)、融通
通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4 年 2 月 26 日起至今)。
(2)曾任基金经理情况
自 2012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由乔羽夫先生和蔡奕奕女士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2 年 8 月 31 日起至 2015 年 3 月 13 日,由蔡奕奕女士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5 年 3 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 10 月 27 日,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16 年 10 月 28 日起至 2023 年 5 月 14 日,由王超先生和余志勇先生共同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至今,由王超先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权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权益投资部基金经理万民远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组合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余志勇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固定收益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境外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陈瀛先生,基金经理邱小乐女士,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公司大类资产配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公司副总经理商小虎先生(代任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邹曦先生,公司副总经理张民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范琨女士,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王超先生,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何天翔先生,交易部总经理谭奕舟先生,风险管理部总经理任飞先生。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对倒和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七、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监察稽核管理办法、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准则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检查公司各业务
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注册资本:252.20 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 号电话:4006195555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姗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本集团总资产 115,202.26 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 18.20%,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 15.01%。
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 10 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 218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
(QDII)、保险资金托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私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结合自身在托管行业深耕 22 年的专业能力和创新精神,推出“招商银行托管+”服务品牌,以“践行价值银行战略,致力于成为服务更佳、科技更强、协同更好的客户首选全球托管银行”品牌愿景为指引,以“值得信赖的专家、贴心服务的管家、让价值持续增加、客户的体验更佳”的“4+目标”,以创新的“服务产品化”为方法论,全方位助力资管机构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围绕资管全场景,打造了“如风运营”“大观投研”“见微数据”三个服务子品牌,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S”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近年来获得业内各类奖项荣誉。2016 年 5 月“托管通”荣获《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 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7 月荣获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 年 5 月荣获《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 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 “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2018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同月,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 2016-2017 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 月荣获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 月荣获 2018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 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 年 3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 “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大奖;12 月荣获 2019 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 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 年度优秀资产托
管机构”奖项;6 月荣获《财资》“中国境内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 “2019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21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荣获 2020 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 年度最受欢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 年 10 月,《证券时报》“2021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 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2022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奖项;9 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12 月荣获《证券时报》“2022 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 2023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度优秀托管机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 年度银行间本币市场托管业务市场创新奖”三项大奖;2023 年 4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二届中国基金业创新英华奖“托管创新奖”;2023 年 9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中国基金业英华奖“公募基金 25 年基金托管示范银行(全国性股份行)”;2023 年 12 月,荣获《东方财富风云榜》“2023 年度托管银行风云奖”。2024 年 1 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3 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2023 年度估值业务杰出机构”、“2023 年度债市领军机构”、“2023 年度中债绿债指数优秀承销机构”四项大奖;2024 年 2 月,荣获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度最佳年金托管合作伙伴”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 年 9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党委书记、执行董事、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5 年 6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 年 6 月起历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常务副行长,2022 年 4 月 18 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
行工作,2022 年 5 月 19 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
兼任招商银行香港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招银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永隆银行董事长、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招商局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行业协会中间业务专业委员会第四届主任、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广东省第十四届人大代表。
王颖女士,招商银行副行长,南京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硕士,经济师。王颖女士 1997
年 1 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天津分行行长,深圳分行行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2023 年 11 月起任招商银行副行长。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 年 8 月加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长,具有 20 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24 年 03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 1432 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衡原则,
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资料严格
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 24 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1、42 层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陈思辰
联系电话:(0755)26948034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3-8088(免长途通话费用)、(0755)26948088
(2)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0 层(09)1002邮编:100020
联系人:鲁婷
联系电话:(010)66190967传真:(010)88091635
(3)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4 层 3405 号邮编:200120
联系人:王诗期
联系电话:(021)38424888 转 4985传真:(021)38424884
(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网址:www.rtfund.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41、42 层邮政编码:518054
联系人:韦荣涛
联系电话:(0755)26947504传真:(0755)26948079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7909联系人:郭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2486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民生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10)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11)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法定代表人:金煜
电话:(021)63371293联系人:汤征程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5879453传真:(0755)25859591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黄海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 505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182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 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1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99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公司网址:8.jrj.com.cn
(16)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 1501-1502 室法定代表人:林劲
电话:0592-3122757传真:0592-3122701
联系人:梁云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6533-789公司网址:www.xds.com.cn
(1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冷飞
电话:021-50810687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孙琦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18)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楼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18621730132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0-555
(19)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电话:15626219801传真:021-50206001
联系人: 林志枫
客户服务电话: 021-50206003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20)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 1 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西区 4 号楼法定代表人:葛新
电话:010—59403028传真:010—59403027
联系人:孙博超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2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2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靠近 2/10 号线虹桥火车站)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传真:021-80358749
联系人:黄欣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2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大楼(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 4001818188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2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36696312传真:021-68596919
联系人:鲁育铮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2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 021-2069-1831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王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2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董一锋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2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59601366-7024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宋晋荣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3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弄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楼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传真: 021-61101630
联系人:张仕钰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3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电话:010-65215588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李雯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32)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33)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 座 1201 号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联系人:曾健灿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3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法定代表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传真:025-66996699
联系人:冯鹏鹏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3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层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249/13564799493
联系人:杨徐霆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3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D 座 401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37)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755-26695461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8)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法定代表人:申健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王悦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公司网址:www.wg.com.cn
(3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电话:010-62675768
联系人:韩宇琪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4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冠捷大厦 3 层 307法定代表人:杨健
电话:010-65309516传真:010-65330699
联系人:李海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4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 2782
传真:021-5071 0161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4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电话:021-52822063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43)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 333 号 201 室 A 区 056 单元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700 号 C5 幢 1 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4013996-3011
联系人: 甄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公司网址: www.hotjijin.com
(4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京汇大厦 1206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孔安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4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46)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4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郑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48)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邱湘湘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公司网址:www.yingmi.cn
(49)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5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 A 座 4、5 层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 010-59336544传真:010-63156532
联系人:焦金岩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公司网址:www.jnlc.com
(5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传真:010-89189566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52)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0411-39027810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于秀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53)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原为: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电话:010-61840688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蒋凯帆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5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文化创意园 C 馆 5 楼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13560729634
联系人:刘有华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3928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55)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泓晟国际中心 16 层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电话:010-59013842传真:010-59013707
联系人:王茜蕊
客户服务电话:021-38909613
(5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632传真: 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7-5666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5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14 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电话:021-60812919
联系人:梁美娜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5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62580818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公司网址:www.gtja.com
(59)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30236联系人:陈海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6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1981259
联系人:于智勇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6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业清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6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电话:(020)66338888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6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4768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48
(6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66568292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95551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联系人:鲍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公司网址:www.htsec.com
(6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联系人:胡馨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1)68751860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68)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1688000
联系人:彭洁联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69)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法定代表人:吴坚
电话:(023)63786141联系人:冉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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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83988334
联系人:丁思
(7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B 座 2101、2104A 室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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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7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8451709联系人:王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7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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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电话:0532-85725062
联系人:赵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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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2938690
联系人:马场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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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63080994联系人:王薇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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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7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 501 房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联系人:郭杏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8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付雅静
(8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公司网址:www.shzq.com
(82)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7 号楼 12 层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联系人:廖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8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转 8
(8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518公司网址:www.hazq.com
(85)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联系人:李键
客户服务电话:0771-95563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8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87)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675联系人:熊丽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8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电话:(0791)86283080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8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梁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523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9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290联系人:张雪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9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电话:0755-83199511
联系人:陆玮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9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联系人:常科丰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93)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668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94)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 号 1#楼 3 层、4 层、5 层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9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9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9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电话:0891-6811841
联系人:付佳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9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9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0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4 层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范群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10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电话:010-59366077
联系人:李淑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10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613联系人:王婧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103)麦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 号法定代表人:宋成
联系人:邢誉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3355公司网址:www.mgzq.com
(104)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 195 号 8 号楼 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755)36991933
联系人:龚愫雪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公司网址:www.lczq.com
(105)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8 层 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106)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法定代表人: 马永谙
电话:021-50701053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 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 080 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10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 33 号院 1 号楼阳光金融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108)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 19 层 A2017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楼 7 层 711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电话:010-68091380传真:010-68091380
联系人:马浩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公司网址:www.fundsure.cn
(10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110)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法定代表人:顾敏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更新。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联系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 号前滩中心 42 楼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段黄霖
经办注册会计师:沈兆杰、段黄霖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10 月 21 日证监许可
[2011]1683 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3 月 1 日正式生效,依照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封闭运作,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 年 3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465 号)准予变更注册,本基金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决议通过
《关于修改<融通四季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议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18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仅 A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 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于 2012 年 4 月 6 日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A 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进行转换。投资者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本基金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场外份额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
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业务。如果本基金接受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的基金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转出及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转换的方式,即基金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转换无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限制;
4、基金转换转出的基金在申请日有权益,确认日开始无权益;基金转换转入的基金在申请日无权益,确认日开始记权益;
5、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6、在发生基金转换时,转出基金必须为允许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为允许申购状态;
7、在发生限制申购或巨额赎回的情况下,所涉及到的基金转换按比例确认。如果发生连续巨额赎回,基金转换不顺延;
8、由于费率结构差异较大,因此,基金转换只允许在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之间进行。不能将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或将缴纳后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转换为缴纳前端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的不同份额类别之间不能互相转换;
9、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份额注册日期在前的优先转出,份额注册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
10、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或转换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包括该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成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和直销机构网上直销申购本基金,首笔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投资者追加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通过直销机构直销网点申购本基金,首笔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0 万元。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追加
申购单笔最低金额(含申购费)为 1 元。同时,申购金额必须为整数金额。各代销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2、投资者可将其账户中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场外单笔最低赎回、单笔最低转换转出及最低基金交易账户持有份额的限额均为 1 份,如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
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
转换转出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交易账户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交易账户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守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场内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场内最低持有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赎回或转换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或转换入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场外申购或转换入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或转换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A 类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3、赎回或转换出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或转换出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或转换出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率
(1)申购费率
场内/场外申购费 | 申购金额(M) |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
M<100 万 | 0.80% | |
100 万≤M<500 万 | 0.50% | |
M≥500 万 | 单笔 1000 元 |
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场内或场外赎回本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场外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7 日≤N<1 年 | 0.50% |
1 年≤N<2 年 | 0.25% |
N≥2 年 | 0 |
持有期限(N) |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N≥7 日 | 0.5% |
注:上表中,1 年以 365 日计算。场内赎回的具体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金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
N<7 日 | 1.50% |
N≥7 日 | 0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赎回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3)转换费率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转换费用包括转换费和补差费; 1)转换费率: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
2)补差费率
转换出基金 | 转换金额分段 | 转换入基金 | |||
融通巨潮 100 指 数 (LOF)A 类 | 融 通 领 先 成 长 混 合 | 融 通 云 计 算 A类 |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 类 |
(LOF) A 类 | |||||
融通四季添利 债 券 (LOF)A 类 | M<100 万 | 0.70% | 0.70% | 0.40% | 0.40% |
100 万≤M<200 万 | 0.70% | 0.50% | 0.10% | 0.10% | |
200 万≤M<500 万 | 0.10% | 0 | 0 | 0 | |
M≥500 万 | 0 | 0 | 0 | 0 |
转换出基金 | 转换金额分段 | 转换入基金 |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A 类 | ||
融通巨潮 100 指数(LOF) A类 | M<100 万 | 0 |
100 万≤M<1000 万 | 0 | |
1000 万≤M<2000 万 | 0 | |
M≥2000 万 | 0 | |
融通领先成长混合(LOF) A类 | M<100 万 | 0 |
100 万≤M<200 万 | 0 | |
200 万≤M<500 万 | 0 | |
M≥500 万 | 0 | |
融通云计算 A 类 | M<100 万 | 0 |
100 万≤M<200 万 | 0 | |
200 万≤M<500 万 | 0.10% | |
M≥500 万 | 0 | |
融通人工智能指数(LOF)A类 | M<100 万 | 0 |
100 万≤M<200 万 | 0 | |
200 万≤M<500 万 | 0.10% | |
M≥500 万 | 0 |
目前参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的上述开放式基金的费率详见各相关基金最新招募说明书或公告的约定。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与其他基金的转换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基金转换费用由申请转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的 25%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客户收取的转换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全部归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基金转换费用的其余费用作为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相关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养老金客户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5、申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00.00 元,申购费率 0.80%,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则其获得的 A 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6,000.00/(1+0.80%)=5,952.38 元申购费用=6,000.00-5,952.38=47.62 元
申购份额=5,952.38/1.2000=4,960.32 份
即: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6,000.00 元,申购费率 0.80%,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获得 4,960.32 份的 A 类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者是通过场内申购,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申购份额为 4,960 份,其余
0.3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960×1.2000=5,952.00 元退款金额=6,000-5,952.00-47.62=0.38 元
即: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申购A 类基金份额为 4,960 份,其余 0.32 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0.38 元。
(2)C 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且该笔申购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6,000/1.2000=5,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可得到 5,0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6、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0 元,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5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则: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 元=12,000.00 元赎回费用=12,000×0.25%=3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000-30=11,970.00 元
即:某投资者赎回其持有的场外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 15 个月,则其可得到的净
赎回金额为 11,970.00 元。
例:假定 T 日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2130 元,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2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130=12,130.00 元
赎回费用=12,13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00=12,13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C 类基金份额,份额持有期限 20 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213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130.00 元。
7、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转换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转换金额×转换费率
补差费=[(转换金额-转换费)/(1+补差费率)]×补差费率
转入份数=(转换金额-转换费-补差费)/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转入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转换入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基金 X 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0 元;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0 元;
假设基金 X 转换至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1%;转换金额=10,000×1.2000=12,000 元;
转换费=12,000×0.5%=60 元;
补差费=[(12,000-60)/(1+0.1%)]×0.1%=11.93 元;转入份数=(12,000-60-11.93)/1.0000=11,928.0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基金 X 至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获得的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为 11,928.07 份。
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2)转出情况的计算
例: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X,则其可得到的转换入的基金 X 份额为: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出份额 10,000 份;
基金 X 转换申请日份额净值(NAV) 1.2000 元;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净值(NAV) 1.0000 元;
假设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转换至基金 X 的转换费率 0.5%,补差费率为 0.3%;转换金额=10,000×1.0000=10,000 元;
转换费=10,000×0.5%=50 元;
补差费=[(10,000-50)/(1+0.3%)]×0.3%=29.76 元;
转入基金 X 的份数=(10,000-50-29.76)/1.2000=8,266.87 份。
即投资者转换 1 万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至基金 X,获得基金 X 份额为 8,266.87 份。注:由于转换基金所对应的费率不相同,上述示例仅作参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当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被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当转出基金暂停赎回,或转入基金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当转入基金拒绝申购时,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在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或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14 年 3 月 3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已于 2020 年 6 月 9 日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只限于在证券账户和以其为基础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指投资者将基金份额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某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与注册登记系统内的某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次级债券等)、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股票申购或增发股票,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通过债券组合优化配置策略,严格控制投资风险,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采取稳健的一级资产配置。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研究,积极的调整和优化可转债、信用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比例配置。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得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并根据对股票市场的趋势研判及新股申购收益率预测,适度参与一级市场首发新股和增发新股的申购,提高基金总体收益率。
2、固定收益类资产组合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组合构建过程中,具体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利率策略、信用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指考察市场利率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对引起利率变化的相关因素进行跟踪和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和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研究,形成对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期,主动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的调整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目的。
(2)信用策略
根据不同信用等级债券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历史数据比较,并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还将积极、有效的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信用债券评级体系,研究和跟踪发行主体所属行业发展周期、业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信用风险,确定信用产品的信用风险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及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终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4)资产支持证券等的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类证券的定价受市场利率、流动性、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及其它附加条款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基金将在利率基本面分析、市场流动性分析和信用评级支持的基础上,辅以与国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的相对价值比较,审慎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类资产。
3、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积极参与股票申购。本基金将积极利用本基金管理公司比较完善的行业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分析首次发行股票及增发股票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再结合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以及股票中签率等因素,判断股票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充分发挥作为机构投资者在股票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股票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股票询价及路演活动,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利率成本,制定灵活的股票申购策略。
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股票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上市后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4、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五、投资决策及投资操作程序
(一)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基金投资决策的准则;
3、国内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政策指向及全球经济因素分析;
(二)投资操作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方面最高层决策机构,定期就投资管理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确定基金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债券市场投资策略的研究结果,结合基金特点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债券投资策略和资产配置方案建议;
2、基金经理参考固定收益研究团队投资建议,拟定下一阶段基金投资债券配置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3、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上报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资产配置方案,进行久期决策并形成决
议;
4、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资产配置决议,基金经理综合流动性、收益和久期策略构建资产组合和进行个券选择,并负责债券组合日常管理和动态优化;
5、债券交易员接受指令进行询价和反馈后达成交易,并且跟踪券款交割情况;
6、风险管理部负责完成基金内部业绩和风险评估,提交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对上述管理程序作出调整。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本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9)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4)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7)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8)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除上述第(9)、(14)、(21)、(22)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应采用债券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6 日发布。同其他已发布的中债指数相比,中债综合指数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更加全面,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不同发行主体和期限的债券,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最广的债券指数之一。从债券类别看,除了美元债、资产支持债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其他所有债券,包
括固定债和浮动债,含权债和不含权债均纳入样本债券范围。从债券待偿期来看,待偿期在一年以内的债券也进入指数样本券集,中债综合指数中一年以下待偿期分段子指数可视为短债总指数。
2、各项指标值的时间序列更加完整。特别是全价和净价指数序列及其涨跌幅和平均市值法到期收益率等一系列指标均从 2002 年 1 月 4 日开始,长周期时间序列有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场。
3、由于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广,中债综合指数可以作为一个最具一般性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的构成品种完全覆盖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及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债券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十一、基金流动性管理的措施
(一)信用类债券流动性管理
债券的信用等级高低与其流动性好坏有着正向的相关性,因此本基金投资信用类债券的信用等级控制也是流动性管理的重要一环。
本基金在参照债券发行人的第三方信用评级同时,利用“融通信用债券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严格的财务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并进行等级评分。在达到相关信用评级条件后,按照相关流程进入公司信用债券投资库,并对投资库品种进行后期跟踪维护和动态管理。
严格的信用债投资库管理可以最大可能的保障投资信用债券的资质,有效规避信用风险,同时也是保证债券流动性的重要前提。
(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流动性管理
本基金对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严格比例限制,可以有效防范流通受限证券对基金可能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和投资比例超过相关法规的风险。
(三)季季分红对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影响
本基金使用三种方式保证分红的流动性要求,一是以融资回购的方式保证流动性;二是卖出部分短期信用债券保证分红流动性;三是卖出部分流动性较好的非信用债券,如国债和央票。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部分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 | - |
其中:股票 | - | -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1,169,601,346.09 | 98.29 |
其中:债券 | 1,169,601,346.09 | 98.29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12,629,788.56 | 1.06 |
8 | 其他资产 | 7,717,252.65 | 0.65 |
9 | 合计 | 1,189,948,387.30 | 100.00 |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无。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无。
1.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无。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8,118,672.60 | 0.88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659,486,256.88 | 71.44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0,466,666.67 | 4.38 | |
4 | 企业债券 | 95,849,666.20 | 10.38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30,558,098.36 | 3.31 |
6 | 中期票据 | 336,437,570.97 | 36.44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22,828,839.61 | 2.47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16,322,241.47 | 1.77 |
10 | 合计 | 1,169,601,346.09 | 126.69 |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2028023 | 20 招商银行永 续债 01 | 600,000 | 62,853,147.54 | 6.81 |
2 | 1928025 | 19 交通银行永续债 | 600,000 | 61,836,590.16 | 6.70 |
3 | 2028003 | 20 平安银行永 续债 01 | 600,000 | 60,967,770.49 | 6.60 |
4 | 1928032 | 19 建设银行永续债 | 500,000 | 51,356,459.02 | 5.56 |
5 | 1928021 | 19 农业银行永 续债 01 | 450,000 | 46,556,557.38 | 5.04 |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无。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无。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无。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1.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无。
1.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无。
1.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20 招商银行永续债 01,其发行主体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20 平安银行永续债 01,其发行主体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19 建设银行永续债,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
处罚。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21 广发 10,其发行主体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5、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 19 农业银行永续债 01,其发行主体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主体因未依法履行职责,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投资决策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0.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无。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4,671.7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4,990,065.0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2,722,515.90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7,717,252.65 |
1.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0059 | 浦发转债 | 14,169,626.03 | 1.53 |
2 | 113052 | 兴业转债 | 8,334,257.53 | 0.90 |
3 | 113542 | 好客转债 | 324,956.05 | 0.04 |
1.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无。
1.10.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 年 3 月 1 日,本基金最近 10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A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3 年度 | 0.92% | 0.09% | -3.75% | 0.08% | 4.67% | 0.01% |
2014 年度 | 13.72% | 0.16% | 6.54% | 0.11% | 7.18% | 0.05% |
2015 年度 | 8.47% | 0.15% | 4.18% | 0.08% | 4.29% | 0.07% |
2016 年度 | 4.44% | 0.10% | -1.63% | 0.09% | 6.07% | 0.01% |
2017 年度 | 1.06% | 0.07% | -3.38% | 0.06% | 4.44% | 0.01% |
2018 年度 | 8.88% | 0.13% | 4.79% | 0.07% | 4.09% | 0.06% |
2019 年度 | 3.93% | 0.07% | 1.31% | 0.05% | 2.62% | 0.02% |
2020 年度 | 0.24% | 0.12% | -0.06% | 0.09% | 0.30% | 0.03% |
2021 年度 | 6.34% | 0.19% | 2.10% | 0.05% | 4.24% | 0.14% |
2022 年度 | 9.02% | 0.29% | 0.51% | 0.06% | 8.51% | 0.23% |
2023 年度 | 4.10% | 0.05% | 2.06% | 0.04% | 2.04% | 0.01% |
融通四季添利债券(LOF)C
阶段 | 净值增长率 ① |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20 年 5 月 14 日 (C 类份额首次确认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 -2.56% | 0.13% | -2.28% | 0.08% | -0.28% | 0.05% |
2021 年度 | 5.77% | 0.18% | 2.10% | 0.05% | 3.67% | 0.13% |
2022 年度 | 8.75% | 0.29% | 0.51% | 0.06% | 8.24% | 0.23% |
2023 年度 | 3.78% | 0.05% | 2.06% | 0.04% | 1.72% | 0.01% |
注:本基金于 2020 年 5 月 14 日增设了C 类份额。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照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
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4)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红利的分配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初始面值;
(3)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在满足以上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
(5)若截至每季度末,每份基金份额的可供分配利润大于 0.02 元且没有进行过当季
度的收益分配(以收益分配基准日所在期间为准),则应于该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就此可供分配利润实施收益分配;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其中,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