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中市政府為辦理「南區德吉街延伸打通工程(建國南路一段至德祥街)」用地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 00-0 xx等
3 筆土地,合計面積 0.003300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
條及第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4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 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 計畫目的:為開闢「南區德吉街延伸打通工程(建國南路一段至德祥街)」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 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2 月開工,111 年 6 月底完工
(四) 主體工程:本案為道路工程,配置雙向車道,主體工程包含路面柏油鋪設及新設排水側溝。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
及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後附臺中市政府 110 年 3 月 3 日
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052155 號函之影本,臺中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為
辦理該項工程,經費納入「110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詳如後附證明文件。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地形平坦,北臨建國南路一段,南接已開闢之德吉街與德祥街口,工程範圍東西兩側皆毗鄰xxxxx,xxxxxxxxxxx;xxxxxx。
(x)擬徵收坐落xxxxxxxx 00-0 xx等 3 筆土地,合
計面積 0.003300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徵收土地圖說。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本案徵收範圍內土地上有私人所有鋼鐵架造建築改良物與附屬雜項工作物,因屬非合法之建築改良物,將依法辦理拆除,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無。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依臺中市政府 106 年 6 月 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116751 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 次通盤檢討)案」,臺中市南區建國南路一段、德富路與 德祥街及文心南路街廓範圍,預計辦理住宅區內巷道打 通工程包含德吉街及德鑫街,考量德吉街位於整體區域 街廓位置居中,較能串連交通路網,爰於本年度優先辦 理本案德吉街延伸打通工程。本案工程規劃將德吉街貫 通至建國南路一段及德祥街,工程長 150 公尺,寬 12 公 尺,計畫道路打通後,可縮短德吉街及德祥街居民通往 建國南路一段之路程時間,大幅提升居民通行之便利性,改善東西向道路聯繫功能,提供用路人更完整的道路服 務外,更有助於消防、救護車輛進出以落實都市消防安 全,同時促進xx土地有效利用。用地範圍內土地係依 都市計畫規劃道路範圍進行勘選,範圍內所需要私有土 地皆為工程所必須而無法避免。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都市計畫劃設道路寬度為 12 米寬,因考量未來臺中都會區鐵路高架捷運化計畫(紅線)xx道路系統交通流量與地區產業及經濟發展需求,並與德吉街已開闢巷道銜接聯貫,需依都市計畫完全開闢,用地範圍無法縮減,並已納入既有狹小巷道,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
小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係屬臺中市政府 75 年 2 月 22 日府工都字第 12291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劃設道路,並依臺中市政府 106 年 6 月 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116751 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理巷道打通工程,故用地勘選無其他區域可供替代。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各用地取得方式之評估比較,及採徵收方式之必要性評估)
本案道路工程打通為永久使用,為永續利用並保障公共利益,經評估應取得工程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以下為其他方式取得用地概述:
1. 設定地上權:本案屬定著於土地上之道路工程,且係永久使用,為配合工程施工及後續開發管理之考量,爰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2. 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但本案工程未來係作公共設施供大眾使用,並無報酬及收入,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3. 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但須尊重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並主動提出,本案迄今尚未接獲有願意捐贈土地之意願表示。
4. 租用:本案永久為道路使用,故應取得所有權為宜,
不宜租用私人土地。
5. 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 7 條規定,執行機關接獲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清冊後,應於每年 6 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後公告,再由土地所有權人於交換標的投標期間投標,110 年本市供交換僅一筆位於東勢區之公有土地,面積 0.052000 公頃,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未提出申請。
6. 容積移轉: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7 條規定
「送出基地申請移轉容積時,以移轉至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範圍內之其他可建築用地建築使用為限」,且容積移轉需由申請人(例如:營造廠商等)提出申請,非本府得主動要求辦理,且有礙於範圍限制,確難以採行。
7. 協議價購:本案經本府召開協議價購會議,已辦理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7.53%,仍有部分所有權人無法達成協議,協議不成理由如後述。
綜上,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不適用設定地上權、聯合開發、捐贈、租用、以地易地及容積移轉等方式取得,且因無法全數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用地,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本案位於德富路與文心南路內住宅區之計畫道路,北側毗鄰建國南路一段,街廓內住宅區道路未完全開闢,僅
有部分以狹小既有道路通行,且為貫穿德吉街至建國南路一段,實有優先開闢之必要(詳土地使用圖),完工後可改善目前道路不連貫及繞道等問題,完善交通路網,減少鄰近居民車輛通行繞道與交通潛在風險,亦可增加道路至各公共設施、生活購物便利性,並提升都市防災功能及強化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使民眾生命財產更具保障,整體而言對該地區實有正面之影響,故本案道路打通確有其必要性。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 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位於南區樹德里,工程長約 150 公尺,寬 12 公
尺,依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人口統計 110 年 01 月之資料,樹德里現況人口約 10,029 人,共計 4,061 戶,其幼年人口約 1,363 人,青壯年人口約 7,990 人,老年人口約 863 人,本案擬徵收私有土地 3 筆,影響土地所有權人 19 人,占樹德里總人口約 0.018%。透過本案道路打通提升地區交通與改善地區生活環境,吸引外來居住人口,有助於地區整體發展。
2. 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開闢工程完工後,可使鄰近道路相連結,減少當地用路人繞道情形,更讓區域之居民前往建國南路一段可縮短路程與出入便利性,改善此區域東西向聯繫
功能,提升交通路網之連結性同時強化都市消防安全救護,對周圍社會環境有正面影響。
3. 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合法之建築改良物,經臺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 110 年 4 月 15 日公所農建字第 1100007900 號函查復,其工程範圍內無符合土地徵
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且無合法可居住之建築改良物或設施,對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情境相同之經濟弱勢族群不發生影響,亦無須辦理安置之戶數、人口數及配套安置方案。
4. 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道路工程屬線性工程,同時施工採環保、節能綠色工法與技術,加強周圍環境監測,以減少對環境之衝擊,對居民之健康風險,不造成影響。
(二)經濟因素:
1. 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工程完工後可改善道路聯繫功能,提高附近生活圈之居住便利性與商業活動,有助於增加相關經濟產值和稅收,對地方政府之財政有正面之影響。
2. 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用地範圍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且非屬糧食生產供應地區,亦無需檢附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
更使用之文件,經查徵收範圍內無農作改良物,故徵收計畫不影響糧食安全。
3. 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工程範圍無營運中之公司行號,致無影響公司停、歇業問題,故不會發生就業人口減少或轉業情形。另本道路開闢後完善地區交通路網,有助於土地合理使 用,促進閒置土地再建設並增進社區繁榮,故整體而言對就業及轉業人口為正面影響較多。
4. 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案打通工程用地地價費用為新臺幣( 以下同) 5,828,669 元,本工程準備金為 219,450,000 元,已編列於「110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項下支應,故本案用地徵收費用足敷支應,不會造成財政排擠效果。
5. 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屬都市計畫道路用地,工程範圍內土地使用現況大部分為空地及土地改良物使用,無農林漁牧產生產作物,且本案僅作小面積線性工程,經評估對農林漁牧之產業鏈無影響。
6. 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案內土地業經都市計畫所劃設為道路用地,規劃時已考量區域交通系統之流暢性及空間機能配置,本計畫
道路工程完工後,將串聯xx已完成之計畫道路,促使區域xx土地利用之完整性,及縮短區域對外通行時間,使xx土地有更良好之土地發展環境,對xx地區土地利用皆有正面效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道路用地範圍內無特殊自然景觀,開闢已考量城鄉風貌永續發展與市容美觀,無大規模改變地形或破壞地表植被,故對環境衝擊甚小。
另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 4 月 12 日中市
環綜字第 1100034264 號函,本案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無須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2.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 110 年 4 月 6 日中市文資
遺字第 1100002872 號函,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土地並無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之文化歷史古蹟,因此不發生影響。故無須檢具文化主管機關同意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
3. 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道路開通後可完善巷道間聯繫功能,德吉街打通後可直接通往建國南路一段無須再繞道通行,有助於
改善此xx居民往返公共設施、機關等之便利,提升鄰里往來交通路網服務更完整。
4. 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工程範圍內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亦無發現特殊動、植物及重要物種,且道路打通屬線形工程,故對地區生態環境不發生影響。
另本案依據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10 年 4 月 12 日中
市環綜字第 1100034264 號函已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道路興建工程」規定判定無須 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5. 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工程範圍完工後可以串聯xx街廓道路,減少車輛繞道及行車旅程潛在風險,便於德吉街及xx住戶通往主要道路及近鄰區域之超市、商場、店舖等便利性;同時增加都市防災功能及加強消防救護車輛之可及性,保障居民財產、生命安全,整體而言對附近居民及用路人及社會整體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 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交通建設為都市發展之重要指標,屬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永續經濟層面」面向之一。預計工程完工後將可使區域間交通往返更加順暢,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
經濟環境,加速鄰里間土地使用,促進經濟發展,進而增加稅收,形成良性循環之永續經濟,以達到國家永續發展之目標。
2. 永續指標:
道路開闢供公共使用,透過開闢可增加民眾通行進而帶動地方繁榮與促進經濟發展,為落實環境永續發展之目標,本案道路施工工法採順應地形、地勢以降低環境衝擊,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 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乃基於永續發展觀點,本案用地範圍依臺中市政府 75 年 2 月 22 日府工都字第 12291 號公告「變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 106 年 6 月 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116751 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業經臺中市政府 110 年 4 月 28
日府授都測字第 1100103799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市計畫。
土地使用計畫屬都市計畫,為國土計畫之一環,將有效改善公共設施服務水準、滿足經濟及社會文化發展之需要,提升生活環境品質作為辦理之目標,符合永續國土使用目標。
(五)其他因素:
1. 公益性:
交通建設乃地方繁榮之重要指標,本工程依據都市計畫延伸道路打通南區德吉街居民欲通往建國南路一段須改道或繞道而行,實為不便,故依都市計畫辦理打通德吉街尚未開闢路段,範圍南起德祥街往北銜接至建國南路一段,完工以後可供鄰里間居民及用路人永久性道路使用,改善用路人通行安全與便利,並縮短前往各項機關設施等時間,完善道路之聯繫功能並改善市區環境安全生活環境品質,並促進土地利用及區域整體發展,符合增進公共利益目的。
2. 必要性:
(1)興辦事業必要性:
本案為住宅區之鄰里間道路,本工程範圍現況無既成道路,為提供用路人完整的道路服務,落實都市消防安全及促進地方發展,實有工程上之必要性。
(2)申請徵收之必要性:
本案私有土地 6 筆,合計面積為 0.133900 公頃,
為保障土地之所有權人財產權益,本案於 110 年 3
月 11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並於 110 年 3 月 25 日前
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土地為 3
筆,合計面積為 0.130600 公頃,佔本案私有土地面積比例為 97.53%。
惟番婆段 61-3、61-20 及 93-16 地號之土地所有權
人未於 110 年 3 月 25 日及 5 月 17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且經評估本案道路用地取得經評估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為配合本地區整體發展,於達成改善交通效益下實有徵收私有土地之必要,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3. 適當性與合理性:本案道路工程依相關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進行規劃,且以影響公私權益最小原則辦理。
(1)道路規劃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範圍係屬都市計畫道路,並經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仍維持本案計畫道路之規劃,且用地勘選之土地已考量用地現況、土地地形、土地利用完整性、區域安全性與便利性及公共開放空間改善之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範圍非屬環境敏感地區,且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交通改善效益必須使用最小限度範圍。
(2)計畫目的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都市計畫道路經通盤檢討維持本案計畫道路,以因應地區間之公益需求及提升公共設施之服務水準,進行都市計畫道路開闢。
(3)用地取得之適當與合理性:
本案工程依都市計畫之道路用地範圍辦理用地取
得作業,道路完成後將永久供交通運輸使用,為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權,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本案業於 110 年 3 月 11 日召開協議價購會,與所有權人進行協議,於協議期間未能達成協議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申請徵收,應為適當。
4.合法性: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0 條及「申請徵收前需用土地人舉行公聽會與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二場公聽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後續用地取得事宜。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 業於 110 年 1 月 13 日、110 年 1 月 26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及樹德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地籍資料所載住所通知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且刊登於新聞報紙(中國時報中彰投版 109 年 1 月 14
日、110 年 1 月 27 日)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於 110
年 1 月 25 日、110 年 2 月 5 日於南區大慶活動中心(學習教室)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
聽會之會議記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10 年 1 月
26 日、110 年 2 月 9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中市政府、南區區公所及樹德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中市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 已於民國 110 年 2 月 5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10 年 1 月 25日第一場公聽會利害關係人所提出之xx意見進行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 110 年 2 月 9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0365161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 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10 年 2 月 26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047978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通知含協議價購價格訂定過程及參考市價資訊等資料,及通知已合法送達,並於 110 年 3 月 11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後附協議通知。
(二)本案協議價購通知依地籍資料登記之住址通知,經寄送後無退回或無法送達等事宜,均已合法送達。另案內
土地所有權人賴OO已歿且未辦繼承登記(列冊管理),因其土地登記資料所登記之地址未完整無法送達,經調閱人工登記簿查得正確地址,遂洽戶政、稅務機關查得其合法繼承人及地址,本府以 110 年 2 月 26 日府授
建新地字第 1100047978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協議,均合法送達至繼承人。
(三)本府再以 110 年 5 月 7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113180
號函及 110 年 9 月 13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236263號函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合法繼承人協議價購,已載明以其他方式取得之評估情形。
(四)經與所有權人協議結果,共有 3 人同意協議價購,協議
價購面積合計為 0.130600 公頃,占協議價購面積比例為 97.53%。本案協議不成理由包括部分土地所有權人 (番婆段 93-16 地號)原已同意協議價購,因無法同時一併價購毗鄰土地,不願簽定協議價購契約書、部分土地所有權人(番婆段 61-20 地號)因公同共有,無法取得共
識,及部分土地(番婆段 61-3 地號)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所有權人未參加協議價購會議,亦未xx意見,視同協議價購不成等,爰申請徵收。
(五)本案於申請徵收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前,已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併前開會通知單,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xx意見,該通知均已合法送達,而所有權人周OO等 2 人
於 110 年 3 月 24 日提出xx意見,本府 110 年 3 月 31
日府授建新地字第 1100077217 號函以書面回覆所有權
人等 2 人在案。詳如後附xx書及xx意見回覆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八、 安置計畫
無,本案工程範圍內無徵收建築改良物部分,故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九、 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資產處 110 年 4 月 6 日中市文xx
xx 0000000000 x函查詢本案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須補償金額總數:5,828,669 元。
1. 地價補償金額:5,828,669 元。
2.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0 元。
3. 遷移費金額:0 元。
4. 其他補償費:0 元。
(二)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144,000 元/㎡、178,0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日。110 年南區徵收補償市價變動幅度為 100.39%,調整後徵收補償地價:144,562 元/㎡、178,695 元/㎡
(三)準備金額總數:219,450,000 元。
(四)經費來源及概算:本案工程總經費約 2 億 1945 萬元(含
工程費 900 萬,用地及地上物補償費 2 億 1,045 萬元)編列於臺中市政府之「110 年度基層建設道路橋樑工程、公園新闢暨整建等建設經費」業務計畫之經費內支應。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本案徵收土地係依 75 年 2 月 22 日府工都字第 12291 號函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通盤檢討)」,劃設為道路, 經臺中市政府 106 年 6 月 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116751 號公告「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樹德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後,仍維持原都市計畫劃設之道路用地。業經臺中市政府 110 年 4 月 28 日府授都測字第
1100103799 號函核發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確定符合現行都市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