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12 年度「精神科專業人員社區服務方案」契 約 書
立約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
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共同遵守約定條款如下:
第一條 目的:為降低不願就醫、無病識感及未達緊急護送就醫標準之精神病人或疑似精神病人發生社區滋擾事件機率,本局自 100 年起透過主動且直接的服務,結合精神醫療人員及公衛護理人員或本局聘用之個案管理師(關懷訪視員及心衛社工等)到宅訪視,進行居家或社區專業評估及處置,提供有精神疾病困擾之民眾相關醫療評估、精神照護指導、心理支持、用藥諮詢及轉介醫療相關資源,並於必要時啟動緊急護送就醫機制,以提升疑似精神病人社區追蹤照護效能。
第二條 執行期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三條 辦理事項:
一、服務對象:
(一) 社區精神照護個案或疑似精神個案,發生社區滋擾事件,影響社區安寧。惟個案行為未達緊急護送就醫條件,經公衛護理人員或個案管理師評估,需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服務者。
(二) 社區精神照護個案或疑似精神個案,惟個案不願就醫或無病識感,經公衛護理人員或個案管理師評估,若未及時醫療介入將危及個案健康或他人生命安全者。
二、服務流程:
(一) 接獲本局派案,機構需於 3 天內聯繫提出申請書(附件 1)之人員並約定出訪時間。
(二) 機構及申請單位視需要聯繫轄區派出所共訪。
(三) 機構派員與申請人共同到宅居家或社區訪視評估,提供民眾相關醫療評估、精神照護指導、心理支持、用藥諮詢及相關轉介醫療資源且必要時啟動緊急護送就醫之機制。
(四) 現場發生送醫之情況,請通知本市 24 小時緊急處置中心,若有送醫之疑義時,該中心視必要將通知衛生所同仁協助到場。
(五) 若送醫醫院非為自家醫院,則請現場專業人員協助致電該院急診完成交班,俾利該院後續進行緊急處置。
第四條 經費給付:
一、每月依案申請,核實支付。個案訪視後,機構於次月 10 日前提供訪視紀錄(附件
2)、服務統計明細(附件 3)及蓋妥機構關防之統一收據一併向本局請領。
二、給付金額:醫師每案新臺幣 3,000 元整,其他專業人員每案新臺幣 1,600 元整。
「啟動緊急護送就醫」及「夜間訪視」加給僅可擇一申請,每案申請費用上限為新臺幣 6,900 元整。
三、其他加給:當次訪視評估後啟動緊急護送就醫,該次訪視醫師額外給付新臺幣
1,500 元,其他專業人員每案新臺幣 800 元整;若為夜間訪視(下午 6 點至隔天早
上 8 點),該次訪視醫師額外給付新臺幣 750 元,其他專業人員每案新臺幣 400 元整。
第五條 其他相關事項:
一、若乙方無法達成甲方要求,甲方得要求解除或終止契約。
二、對於個案相關資料,甲、乙雙方均應注意保密,並依法辦理個案檔案資料處理相關事宜。如乙方欲使用該資料進行相關統計、分析、研究與發表或其他用途時,需先取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並不得以任何形式將上開資料再使用或交付第三者。對所獲得或知悉之上述資料,乙方須負保密責任。
三、個案資料保密期限,不受專案工作完成、乙方不同工作地點及時間之限制。乙方違反保密之規定,致造成甲方或第三者之損害或賠償,乙方同意無條件負擔全部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因此所致甲方或第三人涉訟,所須支付之ㄧ切費用及賠償。於第三人對甲方提出請求、訴訟,經甲方以書面通知乙方提供相關資料,乙方願充分合作提供。
四、乙方需配合甲方抽樣審查服務,並得視審查需要調閱轉介個案相關服務資料,乙方不得異議。
五、甲方若因業務上彙整需要,得請乙方協助繳交電子資料及報表。
六、乙方執行業務,不得有違法、違反善良風俗情事及以甲方名義對外募款或為借資、賒欠貨款等行為或其他重大不當情事,否則甲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七、經甲方查核有不符本契約內容者,除前款規定者外,甲方得令限期改善,如屆期仍未改善,甲方得終止契約。
八、為提升服務品質與效能,乙方若拒收個案經甲方查證屬實,甲方得終止契約。 第六條 x契約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法令未規定者由雙方協議之,另相關需求書及附
件均視為本契約之ㄧ部分,如因契約爭議涉訟,應以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x契約有效時間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契約期間內乙方如欲終止
合約,應於 3 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
第八條 x計畫預算若未獲通過,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若刪減部分預算,其契約金額依比例調整。
第九條 x契約一式 3 份,經雙方用印後,甲方執 2 份、乙方執 1 份。第十條 x計畫服務不可與其他計畫重複請領費用。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xxx
地 址: xxxxxxxxx 000 x 0 xx x: (00)0000-0000
乙 | 方: | |
代 | 表 | 人: |
地 | 址: | |
電 | 話: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