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梨洲街道)-黄箭ft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面工程
2023 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双提标项目
(梨洲街道)-黄箭ft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面工程
(招标编号:A3302810380021775004)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天成合力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1 月 2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 420 日历天(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工期)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本工程定额施工工期: 日历天(有定额工期的,应填写)缩短工期比例: % □除上述要求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区段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 其他情形 | 其他: /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分包金额要求: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 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 款要求、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如有)等 。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细微偏差,不影响实质性响应 要求, 投标报价算术性差错累计±1%以内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控制价及明细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 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 ,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未及时浏览、下载而 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资信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 标。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组成内容: (一)资格审查文件包括: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授权委托书(如有); □3.联合体协议; 4.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中第 1、2、3、4 点要求提供资料 6.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中第 5 点要求提供资料 7.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 按第七章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表要求进行配备,其中专职安全员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 中第 6 点要求提供资料 ☑8.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表; 9.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商务标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函附录; 3.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 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三)资信标包括: 1.资信标自评分表; 2.按资信标评分提供的资料扫描件或复制件。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4817.5974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268.1400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5.57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0 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 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 50 万元整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形式: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1.投标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 3.投标人须具备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投标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合法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 证)、投标人的企业分管安全生 产的副经理及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有效的任职文件; 5.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如为一级建造师的,须提供电子证书,一级建造师打印电子证书后, 应在个人签名处手写本人签 名, 未手写签名或与签名图像笔迹不一致,该电子证书无 效)、 住建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近期连续 3 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 保险清单。必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工程人员不 得互相兼职; 6.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 1 人) 须具有的住建部门颁发的 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 证)、近期连续 3 个月(2023年10月-2023年12月)投标人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必 须是投标人本单位的在职职工,本工程人员不得互相兼职; 7.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应符合的情形。 备注: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建合同工程,其承接的在建合同工程暂以评标时《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中标公示期间接受监督。如拟派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任务量不符合《宁波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办法》(甬建发〔2016〕200 号)文 件规定的,投标人将被取消中标资格。 2.各类电子证书均可作为原件使用,网上自助打印(黑白或彩色打印机打印)的带电子章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清单,无需再次到所属社保机构盖章确认。 3.拟派人员如是退休人员,须提供已交满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证明(或退休证或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证明)及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 4. 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 实际工作单 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或者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社会保险缴纳至当地人才服务中心 (或类似机构)的, 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 求。 5.如为联合体投标,社会保险清单证明应是各成员单位为其拟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清单。 6.以上各类证书和资料(查询的除外)均应提供原件扫描件或复制件编入投标文件中,原件不作要求,但投标人需对投标文件中各类证书和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如经查实投标人提供了不真实或虚假的资料, 将否决投标或取消中标资格, 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7.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投标人资质证书过期已延期核准但未下发新证的,资质有效期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的相应专业证书发证有效期为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的公告内名单为准。 |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品茗技术支持联系人为: 卢工17826822464,0574-89553715;xx15258212632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 不见面开标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投标人 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 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 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3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5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 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 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 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 明商务标开评流程)。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4 人,专家 1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招标人不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定标委员会确定1名中标人。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合同价的 2%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 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 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30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 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 地址; 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 /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 /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17)其他: /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 /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xx或答辩 | 1.xx或答辩人: / 2.xx或答辩方式: □现场xx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 3.xx或答辩地点: / 4.xx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xx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 (3)xx或答辩形式: / (4)xx或答辩人应在xx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xx或答辩人辩; (5)参加xx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 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 按现行规定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 BIM 的内容: /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按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 步规范我市建筑垃圾处置消纳管理工作的意见》(余政办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2023〕4 号)文件规定执行。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xxx 0 x 联系方式: 0574-22687007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 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xxxxxxxx 0x(xxxx)0 x 电话:0000-00000000 |
10.9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篇》,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 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 2021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 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中标人中标后另提供纸质投标文件四份。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 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 人。 |
10.15 | 其他 | / |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 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2. 招标文件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 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 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
(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复制件;《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4. 投标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评标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9. 纪律和监督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 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 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
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5GC-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表 6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2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交易类别及阶段 | □全过程工程咨询 □总承包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材料 □其他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 明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 文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标通过制的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2.2.1 分值构成
评审得分=资信分×15%+商务分×85%
2.2.2 评分标准
(1)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2)商务标评分标准:见商务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复印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 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一信封(资信标)详细评审。
3.2.2 资信标评分标准:见资信标评审表。
3.2.3 投标人的资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对通过第一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初步评审。
3.3.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信封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3.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3.6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4.1 对通过第一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第二信封第二信封详细评审。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4 款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4.2 计算商务分
(1)计算评标基准价,见商务标评审表。
(2)计算投标报价偏差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3)计算投标报价不平衡报价扣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4)计算商务分,见商务标评审表。
(5)商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3 计算评审得分,见本章第 2.2.1 项分值构成。
3.4.4 评审得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6.1 推荐中标候选人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2 款规定的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评审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较低者排名在前,投标报价相同的,资信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资信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3.6.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48175974元,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2681400元。 |
投标报价 区间 |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报价区间,投标报价区间为42716625元~ 44536408元。 |
商务标得分 | 1.商务标得分:商务分=100-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2.其他情形:投标报价超出投标报价区间但未被否决投标的,商务标得 基本分 60 分。 |
评标基准价计算 | ☑通过商务标初步评审且投标报价介于投标报价区间(含范围上下限本数)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组合范围(适用于设置投标报价区间的 招标项目)。 |
进入上述评标基准价组合的投标人,其投标报价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参与计算。招标人可选择一种或多种计算公式,如选择多种计算公式的,则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选择的计算公式中随机确定一种计算公式: ☑评标基准价=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1-权重B) ☑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A:由招标人代表在40035225.0、40217203.3、 40399181.6、40581159.9、40763138.2、40945116.5、41127094.8、41309073.1 、41491051.4、41673029.7、41855008.0 中随机抽取一个数; 权重B:从30%、32%、34%、36%、38%、40%、42%、44%、46%、48%、50%中随机确定; 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中的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权重应在商务标初步评审后随机摇号确定。球号对应如下:在开标现场随机摇号确定。随机抽取的球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多标段项目,各标段随机抽取的数值应分别抽取。 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①纯算术性四则运算差错;②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少计投标人报价。由于评标差错,导致否决投标错 误,重新评标纠正等其他情况,不属于计算差错。 | |
投标报价偏差扣分 | 投标评审价与评标基准价一致的,不扣分;每高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2 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的,扣 1 分。计算公式如下: 1.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0 |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2×(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3.投标评审价<评标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偏差扣分=1×(评标基准价- 投标评审价)/ 1 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1个投标报价偏离单位= 181978.3元。 |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风险控制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招标人意向投标评审价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1位小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 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附表.资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基本分值 | / | 投标人统一得40分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适用于设置招标要求相应类别信用等级的招标项目: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市政工程领域)的信用等级为准。 | A级,得60分 |
B级,得55分 | ||
C级,得40分 | ||
D级,得30分 | ||
其他情形,得0分 | ||
备注: |
2023 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双提标项目
(梨洲街道)-黄箭ft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面工程
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2023 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双提标项目(梨 洲街道)-黄箭ft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面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023 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双提标项目(梨洲街道)-黄箭ft 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面工程。
2.工程地点:余姚市。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305-330281-04-01-312970 。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具体以开工报告为准)。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420 日历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质量验收评定标准等级。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
不含税人民币(大写) (¥ 元),税率 9%,税金:¥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业主预留金及暂定价及其税金):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五、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发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且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十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七份,承包人执三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1MAC2558N0A(1/1) 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浙江省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 地 址:
朗海北路 2 号
邮政编码:315400 | 邮政编码: |
电 话:0574-22687801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农行余姚分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39602001040040651 | 账 号: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 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①施工组织设计;②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 同有关的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作出的补充和修改);③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会议纪要;④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件一);⑤《廉政合同》(附件二);⑥《安全生产合同》(附件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称:浙江绿城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专业乙级 ;
联系电话:0574-62511964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余姚市兰墅路 20 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无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红线为准,详见图纸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由合同当事人通过租赁或借用 方式从第三方处获得,主要用于施工用临时工程的建设或者用于仓储、居住、装配等,包括承 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 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承包人在利用临时占地时应考虑工程建设完成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予以拆除,并做好场地复原工作。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①图纸注明的其它规范性文件;②浙江省住建厅、宁波住 建委和余姚市的相关规定;③其它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等。当有关规定相冲突时, 以有利于发包人的规定作出解释。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地方颁发的涉及本工程的施工标准、 规范、规程、规定及有关技术文件和质量验评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施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本工程图纸中的有关说明和 发包 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及发包统一口径)。签约合同价已包含了高于或严于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项所列标准规范和前述要求所需的费用。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单方面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提出高于或严于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应由发包人承担,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但原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除外。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 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图纸与技术 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 工日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若部分图纸对工程开工未造成实质性的影响,则根据设计供图计划,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按下列要求逐步提供图纸,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责任;
在发包人批准合同条款第 7.2.1 项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或者合同条款 7.2.2 款约定的施工 进度计划修改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本项约定的图纸提供期限和数量,编制或者修改图纸供应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其中应当载明承包人对各区段最新版本图纸(包括合同条款第 1.6.3 项约定的图纸修改图)的最迟需求时间,监理人应当在收到图纸供应计划后 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图纸供应计划视为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最新的图纸供应计划对合同双方有合同约束力,作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主要依据。承包人未按照本目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图纸供应计划,致使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相应图纸或者承包人未按照图纸供应计划组织施工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 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修改图等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以及 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本项约定的其他应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必要的加工图和大样图,除工程量清单中另有约定外,均不是合同计量与支付的依据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前 7 天内、专项施工方 案及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至迟应在相应工程部位施工前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送;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套;发包人或监理人需要增加数量的,承包人应免费增加 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版本同时提供扫描件,但竣工图另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纸质版本盖技术专用章,并经项目经理签字;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监理人报送的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作出“同意” 或“不同意”的批复意见,被批复为“不同意”的文件,承包人应重新报送,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了通知、提 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业主代表,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的项目经理,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录。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办公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中写明的或经变更后总监理工程师,其联系电话等详见通讯
录。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所涉交纳的相关手续费用、借用、租赁费用和政策处理费用等已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另行增加;出入现场所需的建设、拆除、恢复等费用按规定计算。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以建设工程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红线以外的为 场外交通,红线以内的为场内交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⑴发包人已建成通行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供承包人免费使用,承包人应保证不对已建道 路和交通设施等造成损坏,若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⑵已建成未使用或由其他承包人正在建设,在不影响其他单位施工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自 行负责协调使用,或委托发包人进行协调,所涉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⑶其他需新建的场内道路及交通设施等,均由承包人负责场内道路和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维护等,所涉的相关费用均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增加: 承包人应允许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使用由承包人 修和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设施;如其他承包人或其工作人员在使用中对临时设施有损坏时,承包人可通过监理人提出由其他承包人给予修复或赔偿的要求。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 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 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 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1)若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作参考的, 则工程量偏差±3%以上,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2)若为固定单价合同,凡工程量有偏差的,均应调整合同价格。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①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发包人的具体事宜, 转达发包人重大意见;②批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方案;③批准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④批准工期顺延;⑤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批准一般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出具现场签证;⑥确定索赔金额;⑦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⑧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⑨批准进度款、结算款、尾款支付申请书,签署前述支付意见等。上述发包人代表行使职权时还应符合发包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批流程。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已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 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部分前期政策处理还在进行的施工现场,承包人在按第 7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工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按监理人转报并审核同意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性)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但不包括: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由承包人报价的临时工程,所涉的临时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按规定提供,发包人负责协助。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无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4) 和浙江省住建厅、宁波市住建委及余姚市的相关要求提供。其中隐蔽工程必须具有影像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同时提供一份扫描文件,其中竣工图
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按现行有关规定。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以纸质版本形式提交,其中一份为原件,一份为扫描件, 竣工图另需提供一份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相关权益人申请,并办理租用或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 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予以协调,临时上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 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 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上述该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不另行增加。
②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 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
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 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
③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有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开展各种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汇报材料包括交(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报告等,
承包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人和有关文件要求,建立相应的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同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监理人建立相应的台帐,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决算完成;
④地方道路的维护和管理:
承包人在使用地方道路过程中,必须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车辆正常通行,做到施工、通车两 不误。承包人应针对通车路段的施工特点,提出通车路段的施工维护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并认真组织实施。施工方案和措施应包括:
成立维护、管理组织,负责正常道路维护和协助交警部门做好交通管理工作;
落实施工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段、分幅安排施工,要控制施工长度,维护足够宽度, 保持良好平整度,做到排水通畅,路面无低洼积水,确保车辆能顺利交会,车辆平稳通过;若遇春节等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时,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做好相关工作,所涉费用根据发包人的有效签证另行结算。
配备场内交通管理标志,指定专人维护场内交通秩序;
由于承包人措施不力,导致阻车和事故频发或损坏地方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正常运行, 并造成重大影响,引起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工程拖延或施工费用增加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
⑤几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内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衔接作出指示, 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⑥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标段的遗留问题,如(不限于):河道清理、渣土清运、赔偿 等,承包人应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果上述问题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解决,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保留金中抵扣,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⑦对于施工合同没有约定,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特点需由承包人 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仍应履行,承包人不得以合同未作约定为由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⑧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
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冲突,则合同约定无效,承包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履行,反之,如果仅是与法一般性规定相冲突,在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承包人应当以合同约定为准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组织实施本工程,并对本工 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管理。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按《余姚市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监理项目 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余建发〔2017〕15 号)文件执行,每月到岗不 得少于 21.5 天(月天数不足 30 天的按实际天数的 70%计), 每天工作时间不得少于 6 小时。 每月到岗率若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则每缺勤一天扣 1000 元,按月结算。月到岗出勤率以人脸识别影像或监理人考核为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 担全责。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格及业绩(如有)不得低于原招标时所要具有的资格和业绩(如有)),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款支付,由此 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根据发包人书面通 知为准。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暂停工程款支付, 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责任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某个主要施工管理人 员离开施工现场月累计不超过 3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月累计超过 3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按未到岗缺勤处理,则每缺勤一天 扣 500 元,按月结算。月到岗出勤率以人脸识别影像或监理人考核为准。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同上。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所有工作内容。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图纸,具体由监理人划分并报发包人确定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承包人分包工程只能分包法律及合同约定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程, 并且只有在取得发包人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具备承包分包工程的资级等级条件。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分包不得再次分包;劳务分包人应具和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承包人与专业分包人(劳务分包人)依法签订专业(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如有违反,按《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治理招投标‘顽症规定’若干规定”的协调会议纪要》([2014]01 号)文件有关条款执行。若发包人、监理人发现承包人有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时,有权责令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发包人、监理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直至发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另对承包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施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其进行查处。承包人有转包行为的,扣除其 10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有违法分包行为的,扣除其 50%的履约保证金。当履约保证金不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及额度时,承包人应予以及时补足。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本合同生效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采用承包人出具的转账支票(必须实时清算)或工程综合保险形式或汇票(包括电汇)
或担保保函其中之一形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监理人签认并由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包括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监理 业务,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本工程的《委托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授予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质量、进 度、造价控制,合同、信息和安全管理,各方主体协调等职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责任与义务。下列职责需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才能行使:①审查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和施工专项方案;②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③决定因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延长以及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造成的工期延长;④审查批准技术标准和要求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⑤确定承包人提出的索赔金额;⑥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⑦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⑧审查批准进度款支付申请书,确认进度款、结算款、尾款等支付金额;⑨合同中明确的其它需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权力。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提供, 所涉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内。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的争议,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最后以双 方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为准。
(2)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既无相同项目 也无相似项目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涉及按余政发[2015]50 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3)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测算相应价格(包括计日工)或按第 11.1 款采 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时按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合同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涉及按余政发[2015]50 号文件规定的重大变更的除外)。
(4)因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变化的,需要延期或缩短工期的,合同当事人不能 达成一致意见,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 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5)合同解除后,合同当事人对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发包 人授权总监理工程师进行先行确定;
(6)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发包人授权总监理工程 师进行先行确定。
(7)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需 要审计等部门最终确定的,以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意见为准。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所有有异议的项目所涉及的工程款支付,均待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完毕后支付。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4.1 项约定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 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应有影像资料。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6.1.7 建设工程围档及外观造型符合余整治办〔2018〕1 号文件要求,所需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了前述围档施工等设置费用,结算时不另增加费用。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①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承包人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②提出减少施工对周边村民、工程施工交通出行影响的工作措施;③提出工程质量创优、安全文明施工工作措施等。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的次日起 5 日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如施工组织设计中没有约定期限,则最迟不得晚 于开工日期前 7 天,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1 年 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所有人工、材料及机械等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增加:对于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存在错误,承包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没有及时指出的,承包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万分之三/天,以日累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2%。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①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管线资料、地质勘察报告及技术交底资料等基础资料已经明确 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一切费用和工期的延误,由此而产生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均由承包人承担。
②上述发包人提供的基础资料中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 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当不利物质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④为处理不利物质条件而增加的费用,发包人无需支付承包人利润。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气温超过 40℃的高温连续超过 7 天;
(2)日气温低于零下 10℃严寒连续超过 7 天;
(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4)当地气象部门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其他情形。 增加:
(1)若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于因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之后,承包人无权要 求发包人赔偿其工期及费用损失;若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 则承包人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
(2)若异常恶劣气候只是对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
(3)受本款所述的恶劣气候影响的分项工程,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 上,发包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⑷发包人只对为克服异常恶劣气候而增加的相关措施费用作适当补偿,对于异常恶劣气候造成的承包人的损失不作补偿,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8.9 暂停施工的书面指示及补偿
暂停施工也称中止施工,是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 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范围内项目全面暂停施工,具体以监理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下达的书
面暂停施工指示为准,若承包人未收到书面指示而自行暂停施工的,则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 人也不能获得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补偿。
承包人应合理预见本项目前期政策处理的有关问题及由此给施工带来的相应的影响及损 失,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内仍未复工的,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要求自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后引起的涉及项目现场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的闲置费、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费、管理费,但该费用也仅局限于约定期限之后,承包人停工期间各项资源投入的实际数量、价格和实际支出,并经监理人签证和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工期顺延。在书面暂停施工指示发出之日起持续 56 天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及相关设备资源的闲置、工程照管费等,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作另行补偿,但工期相应顺延。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提前竣工奖励不予计算。
8.2.1 除专用条款第 8.1 条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详见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
1. 水泥(含商品砼中的水泥)采用“余姚舜江”、“宁波海螺”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2. 钢筋采用国家免检产品;
3. PVC-U 塑料管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PVC 塑料管对应的弯头、存水弯等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4. 缠绕结构壁B 型管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缠绕结构壁管对应的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5. PE 实璧管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PE 实璧管对应的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6. 塑料检查井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塑料井对应的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7. 镀锌钢管及管件采用“天津利达”或“浙江金洲”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8. 环保型化粪池推荐采用“台州富安”或“宁波沃特龙”或“宁波淳源”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9. 钢纤维井盖推荐采用“余姚盛泰”或“余姚南横”或“余姚建铁”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0. 球墨铸铁井盖推荐采用“余姚盛泰”或“姚康”或“海曙铸造”或“余姚南横 ”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1. 电缆采用“宁波球冠”或“正泰集团”或“杭州中策”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2. 水泵采用“江苏河海”或“南方泵业”或“江苏泰丰”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3. 手动启闭机、不锈钢方闸门采用“江苏河海”或“南京蓝深”或“浙东给排水”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4. 闸阀、橡胶瓣止回阀、手动弹性座封闸阀采用“上海冠龙”或“德国班尼戈”或“VAG”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5. 流量计采用“余姚银环”或“上海光华”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6. 排气阀采用“上海冠龙”、“以色列艾瑞”或“VAG”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7. 远程自动化设备控制柜采用“杭州清辰环保科技”或“杭州淳净科技” 或“浙江禹清自动化”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注:
①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采用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②阀门井井盖和管道沿线标志桩或标志钉,符合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和设计图要求。
③当承包人拟采用上述同档次品牌产品时,在采购前须报发包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使用,否则由此引起所有责任和返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材料进场时必须有供应商的供货证明(包括型号、规格、品种、数量、出厂日期等内容),管材需提供厂方出货单、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并提供原厂发票,在提供的管材上标注明显
的指示标识,标识内容由发包人确定,并对材料进行送检检测,供货证明上应由监理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发包人备案,所有材料(设备)在购买前都须经发包人同意并验收。
⑤无价材料、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签证变更后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证同意,并由发、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证确定工地 材料价。
⑥切割式潜水排污泵配置要求:
⑴耦合式安装,轴承采用SKF,机封采用博格曼,绝缘等级F级。304不锈钢导杆、吊链用304不锈钢,水泵自带浮球,每台泵带2只浮球,浮球采用大连马赫品牌,泵池深度详见施工图。水泵电缆采用防酸碱电缆,暂按15米报。水泵采用一控一控制柜,一台水泵配一台控制柜,尺寸1200×500×310,户外型304不锈钢,原理图及尺寸按发包人要求;元器件采用正泰或同档次以上品牌,含远程自动化接口,落地式安装,基础槽钢底座制作、安装,基础槽钢防腐等。
⑵分路配电柜尺寸1200×500×310,户外型304不锈钢,原理图及尺寸按发包人要求;元器件采用正泰或同档次以上品牌,含远程自动化接口,落地式安装,基础槽钢底座制作、安装,基础槽钢防腐等。
⑶远程自动化控制柜尺寸 1500×700×400,户外型 304 不锈钢,原理图及尺寸按发包人要求;配置西门子液位计,西门子 PLC 模块,带工业级以太网通讯,485 通讯,数字输入,数字输出,模拟输入,模拟输出,信号放大器,数据信号双通道读取发送,考勤打卡模块,柜内防潮温湿度照明控制,设备故障、断电液位、流量故障智能报警,低压元器件采用施耐德品牌,自动化控制工艺及逻辑,控制原理图必须经发包人确认。
8.2.3 承包人应在采购前 10 天,将以上材料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定规格、品牌后 方可采购。暂定价在采购前 10 天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定厂家、规格、品 牌、价格后方可采购并实施。材料、设施采购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 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未按规定实施将承担返工损失和 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8.2.4 招标文件中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材料需按规定采购,承包人在采购材料前及施工前须经发包人和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书面同意。
8.2.5 建筑材料的采购、检验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要求,材料进场前接受监理单位组织的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合格材料,经监理标识后,限时运出场外,场内严禁堆放不合格材料。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保管费 用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施工过程中增加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按现行预算定额的费率计算保管费用,并按规定支付给承包人。
8.4.2 增加
增加: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安排材料分批进场,并承担相关规定中规定的建筑材料、 构件和建筑安装一般鉴定费、检查费等应由承包人承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它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对承包人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当承包人开展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试验、试样、检测工作不符合有关规定(包括不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时,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直接指定符合相关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相关试验、试样、检测工作,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砼结构的实体检测、雨污水管 CCTV 检测、管线跟踪测绘等专项检测首次费用,如果出现检测不合格,其后所
有检测费用(直至合格)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为发包人的现场检测提供方便条件,检测 所需的时间已包括合同工期内,所需配合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①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已明确品牌、产地、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等要 求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应按规定要求提供全部标准样品,然后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 最终确定使用品牌并封存样品,承包人在按规定向监理人报审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备注:发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材料或材料的产地、品牌、形状、规格(型号)、 色泽、质量标准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材料价格确定期间,工期不作顺延。
②对招标文件(发包工程量清单)中未明确的材料和新增材料,承包人应根据设计要求先 送样并同时申报材料的产地、品牌、形状、规格(型号)、色泽、质量标准和价格等,然后由设计人、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最终确定使用品牌和初审价格并封存样品,承包人按规定向监理人报审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方可采购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3.1.(10)项①目的规定办理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施工及验收规范的相应规定,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工艺试 验,承包人应当根据要求实施,并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发包人对于超出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工艺试验或对于监理人超出法律规定要求实施的工艺试验,承包人也应当实施,但所涉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5.1 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 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承包人配合检测(含配合专项检测等)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由承包人负责支付。
9.5.2 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以及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发包人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 的材料进行检验和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要检验试验的首次检验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经检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则为此需要重新检测及相之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9.5.3 专项检测单位由发包人委托,并由发包人与之签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委托合同。承 包人应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明确专项检测时间及内容,并按实际工程进度在需要专项检测时间前 14 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要求检测单位进场。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通知发包人的,由引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反之,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5.4 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项目的划分按《浙江省建设工 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 号)规定执行。相关管理按甬建函[2021]142号及浙建安发[2021]44 号执行。
9.5.5 跟踪测绘必须在管道土方回填之前完成,跟踪测绘单位由业主委托,承包人应做好 相关配合工作;在垫层或基层完工后,CCTV 检测单位由业主委托,承包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如在检查检测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按业主要求无条件返工。管道跟踪测绘成果资料及 CCTV 检测成果资料将作为隐蔽工程验收的依据。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2 变更权
10.2.1 变更应及时办理,未办妥变更之前承包人不得组织施工,特殊情况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另行协商后执行,并按规定及时补办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10.2.2 对于工程变更,发包人认为需要和可行的,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10.2.3 工程单次变更费用应按《余姚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余政发〔2015〕
50 号)文件规定办妥变更手续。未按前述规定办妥变更手续的无效。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0.4.1.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若合同中存在二个或以上相同项目且单价不同时,按其中价格较低项目的单价确定,下同),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则单价的确定按第10.4.1.(3)目规定执行。
10.4.1.2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项目的 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并经发包人确认。具体为:
a.某种材料(或成品、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变更材料 的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的,仅调整发生变化的 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价格。
10.4.1.3 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或类似项目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现行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中标浮动率{承包人中标浮动率=[1—(中标价-暂列金额、暂估价)/(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暂估价)×100%}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具体为:
(1)材料价格按施工期平均信息价(取用优先次序为:发包人签证价、宁波建设工程造 价信息(综合版)余姚价,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宁波价及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如信息价格缺价时,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签证确认)执行;人工单价按施工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人工信息价执行。
(2)定额套用及费用取定详见以下说明:定额采用《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等,取费采用《浙江 省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定额》(2018 版)相应专业工程中间值执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按第 10.4.1.4 项规定执行,总价下浮率=承包人中标浮动率。
10.4.1.4 变更引措施项目估价
(1)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估价,参照第 10.4.1.1~10.4.1.3 目的规定执行。
(2)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估价,参照合同专用条款第 11.3.1 项约定执行 。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另行协商。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 10.7.1 项第 1 种 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0.7.1
项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
10.7.4 暂估价材料单价项目的结算办法: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4.1.3 目规定确定。暂估综合单价(指定综合单价)项目的结算方法:“污水收集管接户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施工 项目、工程数量按市场价另计规费税金进行结算。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是发包人暂定并列入签约合同价的一笔款项,用于 本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具体使用由发包人掌握,剩余部分归发包人所有。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按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3 年第 12 期)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但当出现本专用条款第 7.3.2 项情形时,以工程实际开工当月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为基准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关于人工、材料价格调差范围及计算方法的约定:
① 调价材料仅指塘渣、碎石、石屑、砂、水泥、钢筋、商品混凝土和球墨铸铁管和钢管。
② 人工、材料调差按合同工期前 80%工期月份的市场信息价平均值与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2023 年第 12 期,其中石屑按 98.6 元/吨计)对应的市场信息价进行比较,并按合
同约定的价格涨跌幅度范围确定价差调整。市场信息价平均值按照算术平均计算。合同工期前80%
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具体为:
a.人工补差=(合同工期前 80%工期月份的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平均值-编
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人工工日数量;
b.材料补差=[合同工期前80%工期月份的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的平均值-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所对应的月份建筑安装材料市场信息价×(1±5%)]×材料数量,当平均值大于基准单价时,取正号,当平均值小于基准单价时,取负号。
③人工、材料格调整数量,按现行的《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等计价依据确定。
(5)因工期延误所产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化,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因招标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承包人受益,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
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价差不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③因非发承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价格上涨造成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价差(正值)计入工程造价;反之,价格下降造成的价差则由发包人受益,价差(负值)计入工程造价。
(6)根据合同约定产生的人、材、机价差,计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计取各项费用。
11.3 措施项目费用及规费的调整
11.3.1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差除外)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办法: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调整比例在±10%范围内(含
±10%),则施工组织措施费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如超过±10%,则施工组织措施费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为:施工组织措施费={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1±10%)]×投标施工组织措施费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正值)。
11.3.2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减导致造价发生变化时(材料价格调差除外) 规费结算办法:如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调整比例在±10%范围内(含±10%),则该部分费用按投标文件中报价结算;如超过±10%,则该部分费用增减按同比例调整,计算公式为:该部分费用={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1±10%)]×投标该部分费用合计}(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小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负值;当结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大于投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合计时取正值)。
11.4 工程变更引起的调整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导致价格调整按第 10.4.1 项约定执行。因承包人组织施工需要引起的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5 项目特征不符引起的调整
承包人在发包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
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第 10.4.1 项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 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调整
11.6.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的,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第 10.4.1 项约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11.6.2 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第
10.4.1.(5)目约定执行,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11.6.3 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供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 9.3.1 项和第 9.3.2 项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11.7 工程量偏差引起的调整
11.7.1 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第
11.7.2、第 11.7.3 项约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11.7.2 对于任一招标工程清单项目,当因本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 10 条约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调整办法按第 10.4.1.(1) 目约
定执行。
11.7.3 当工程量出现本约定第 11.7.2 项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眼生变化的,按第 10.4.1.(5)~(7)目约定执行。
11.8 暂估价引起的调整
11.8.1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应由发承包双方以发包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
合同价款。
11.8.2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应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发包的,应按照第
10.4.1 项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8.4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发包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发包选择专业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不参与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应由承包人作为发包人,但拟定的招标文件、评标工作、评标结果应报送发包人批准。与组织发包工作有关的费用应当 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中。
⑵ 承包人参加投标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应由发包人作为发包人,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
⑶ 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11.9 不可抗力引起的调整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基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按第 17 条[不可抗力]规定执行。
11.10 索赔引起的调整
索赔引起的价格调整按 19 条[索赔]规定执行。
11.11 价格调整最终确认权
上述价格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最终以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审定的价格为准。
工程结算造价根据国家政策税率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投资项目结算中有关税率计算事宜》(专题协调会议纪要〔2019〕2 号)执行。
本工程约定采用第 1 种(即单价合同)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其风险范围包括除本合同条款第 11 条[价格调整]约定内 容及 本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外所有价格变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签约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详见第 11 条[价格调整]的有关约定及本合同约 定由 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条款 。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无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无 。
3. 其他价格方式:无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无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工程量计算国家、浙江省标准及浙江省、宁波市指导性计价依据执 行,补充清单项目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中所明确的相应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满足进度付款要求。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满足进度付款要求。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无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无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无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1)本工程采用按月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计量支付方式。承包人应于每月的 25 日(已完工 程量统计日期为每月的 19 日至上月的 20 日,第一次支付统计日期为开工日至次月的 19 日或与下月合并计量)向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监理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及计量款支付申请书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于确认之日起 14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核定款的 85%(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相关规定执行)。当工程全部完工及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审核价款的 85%。经发包人、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理人、承包人四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具体按余政发[2015]50 号文件规定支付。
(2)尾款待【①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2 套完整的竣工资料和 2 套竣工图(包括一份竣工 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②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核单位)结算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结论】后的二个月内付清(留本工程结算价的 1.5%金额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③如承包人未及时提交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包括一份竣工图的电子文档和隐蔽工程影像资料)的发包人将延期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延期时间与承包人延期递交时间一致。
(3)每次支付款项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开具符合当地财税部门要求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
(4)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监理人检查发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或发生质量、 安全事故的,在未按发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或未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意见整改完毕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的由承包人承担。
(5)工程资料在未按规定报审之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一切工程款项,影响工程进度 的由承包人承担。
(6)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不足及更换违 约金从同期工程进度款支付中扣除。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在编制每期进度付款申请单时,只计算经监理工程师检 验合格的工程量,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量不予计量,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内容按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照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2.3.3 项(单价 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和有关资料(包括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下同)。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无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满足付款进度要求。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满足付款进度要求。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满足付款进度要求。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 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无 。
2.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本合同通用合同相关条款规定执行。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天, 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应承担自其 应接收工程之日起的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应当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 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无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无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7 天前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核查 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工程结算以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结论作为依据。
结算款支付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①发包人在已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②发包 人提供由余姚市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合格证(发包人原因致使余姚市城建档案馆不能出具档
案合格证的情况除外),③工程结算经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审核并出具竣工结算审核 结论,④承包人付清应承担的结算审查费,⑤承包人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 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本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规定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1)或(3)种方式(签订合同时明确):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的 1.5%;
(2) / 的工程进度款;
(3)其他方式:以资金形式扣留或采用余姚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金额为本工程结算价 的 1.5%。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或(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质量保证金保函或工程综合保险或担保保函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待保修期满后 14 天内并 且无质量缺陷存在时向承包人返还(不计息)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 8 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紧急情况下 4 小时以内到达工程现场。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工日期顺延。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从合 同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发包人向承包人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然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有过错的,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6.1.2.(7)目有关规定执行。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4.4款先进行商定或确定,然后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7)其他:
①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种情况下,如果承包人有过错的,如设 计有缺陷未提出的、或对发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等使用前未按规定或约定检验的或在检验不合格情况下仍然使用的等,承包人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等。承包人据此项约定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时负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②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情况出现的,若只是对
局部工程有影响,承包人应采取合同措施予以弥补,而不能推迟工程的总工期。只有当发包人
的原因或非合同当事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必须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发包 人方能考虑延长工期。
③按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按有资质的咨询单位出具的审计结论支付违约 金。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 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方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需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3)如工程经验收被评为不合格工程,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 律后果,另承包人还将被扣除质量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如工程经验收未一次性达到合格工程或经重大加固才达到合格工程,则承包人将被扣除质量违约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2%,且返修费用自负;检查时、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返修、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前述引起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给发包人造成其它经济损失的,承包人还需对发包人其它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4)由发包人供应材料的,承包人未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 款约定通知发包人供 应材料进场的,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则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反之,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5)本合同其它约定:
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若查证承包人存在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承包人需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 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或合同约定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
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③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 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承包人应无条件返工,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发包人并可视质量情况对承包人处以不超过全额履约保证金的违约金,若由于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工程延期等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可以就整改、返工的次数或期限对承包人做出限制约定,如承包人多次返工或经约定的返工次数(或期限内)工程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人完成工程,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修复费用和工期延误损失。如第三人也无法完成工程修复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已完工程成本的,应视为工程质量最终不合格,承包人无权主张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承包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拆除等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还另需承担由此引起的发包人损失。
④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工期延误按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处理,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
⑤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万分之三/天,以 日累计。
⑥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发包人 要求进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⑦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他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 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费用,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生时合同当事人另行协商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应支付相应代价,但不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①台风灾害;②造 成工程损失的暴雨、冰雹和大雪灾害;③其它被有关气象、地质等行业主管部门按标准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产生的保险 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向余姚市属地保险机构投保。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投保建筑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工伤保险,所需保险费由 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向余姚市属地保险机构投保。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所需保险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 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共同选择 3 名争议评审员。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争议发出后 14 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其他事项的约定:无。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委员会在调查结束后的 14 天内作出争议评审意见,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认可该决定,应当及时签字确认。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余姚市 人民法院起诉。
21.1 通用或专用合同条款中涉及需要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指示、批准或确认等的起算日期约定为:收到完整、正确的书面报告及相关附件之日起计算,若该书面文件需要现场实测确认的,则以实测确认完成之日起计算。
21.2 合同条款第 14.2 款[竣工结算审核]时间以审核中介机构实际出具审核报告的时间为准。
21.3 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及泥浆等所有垃圾处置手续由承包人办理,费用(包括运输车辆密封措施费、运输费、路面清扫费用和由于未及时清扫路面而发生的各种事故处理费用、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及桩基泥浆等所有垃圾处置费)已包括在签约合同价中,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及桩基泥浆等所有垃圾和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承包人应严格按相关要求执行。
21.4 对于因发包人原因推迟施工的那部分工程量,恢复施工时,工期重新计算,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该推迟施工那部分工程量复工日开始计算合同工期,原已施工完成的那部分工程,施工工期由合同当事人、监理人三方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共同确定,并另行组织验收和结算,其履约保证金的退还按已完和未完部分工程量工程造价占签约合同价同比例划分,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仍按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费用不补。
21.5 根据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发包人可能不定期的约见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承包方应予以积极配合,否则每约一次不到位,处违约金 5000 元/次。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21.6 承包人在本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发包人因前期工作问题或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经监理人、发包人认可并签证后适当顺延,其可能引起的包括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延期、停工、窝工引起的费用、机械台班安置费用等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承诺不另向发包人提出经济索赔(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1.7 承包人的工期延长超过了发包人的计划时,监理人、发包人可发出通知对承包人书面警告,若承包人仍不采取措施赶上的,发包人可终止对承包人的雇佣,并可将本项目中的一部份工作交由其它承包人或特殊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此项费用。
21.8 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提出的机械要求组织施工。如承包人今后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前述要求组织施工时,监理人、发包人有权阻止并责令其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发包人可责令其停工,至其改正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人员窝工、机械空置损失费均由承包人承担,前述内容承包人已计入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21.9 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可能减少或增加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在投标报价时预先予以考虑,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综合单价(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1.10 工程技术资料及计量资料需随工程进度款上报发包人,否则不予计量。
21.11 如果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开工严重滞后或承包人技术力量、机械设备人员不足,给工程的顺利开工造成严重影响,发包人有权进行强制分包直至清退承包人,相应的损失由承 包人承担。
21.12 持续雨天等极端气候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确实影响工程进度的,可考虑延长工期,但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提出索赔、补偿要求。
21.13 承包人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若需专家论证,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4 人员更换违约金、不执行委托人指令罚款等可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也可在支付计量款时直接扣除,也可以按招标人要求缴入指定账户。
21.15 施工技术方案、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专业工程分包(如有)等应符合招标文件及本项目实际要求,必要时报监理及发包人同意。
21.16 发、承包人双方共同承诺,合同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投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会存在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相违背的条款,如果存在着任何与此类相违背 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效力。合同双方今后也不会签订任何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如果签订着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其他协议或补充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约束力或法律的效力。
21.17 工程结算送审时建设单位应该提供施工图纸电子文档;工程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资料(竣工资料的扫描件)。
21.18 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工作,围护费用已在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再增加。
21.19 在施工过程中,若需出具工程联系单时,则需在事项发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上报监理和发包人确认,并附加照片资料,不及时上报事后发包人有权不做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1.20 在施工及保修期内,如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承包人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宁波市排水行业下井(池)标准化作业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承包人作业人员在未经监理人及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下井(使用中的井)作业的,每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00 元,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发现三次终止施工合同。
21.21 承包人应确保项目负责人参加工程例会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会议,项目负责人无故缺席工程例会或与工程有关的其他会议,处违约金 1000 元/次,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21.22 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承包人在发包人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10 天后仍未配合提交的,处违约金 1000 元;20 天后仍未配合提交的,加处违约金 5000元;30 天后仍未配合提交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扣没承包人所有履约保证金;有特殊原
因的需报发包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提交时间。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21.23 《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
21.24 跟踪测绘必须在管道土方回填之前完成,跟踪测绘单位由业主委托,承包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在垫层或基层完工后,CCTV 检测单位由业主委托,承包人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如在检查检测中发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必须按业主要求无条件返工。管道跟踪测绘成果资料及 CCTV 检测成果资料将作为隐蔽工程验收的依据。
21.25 承包人应在采购前 10 天,将以上材料、商品混凝土等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 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监理人及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及发包人确 定规格、品牌后方可采购。在 PVC-U 管(各型号、各规格)、PE 实壁管(各型号、各规格)等 进场后施工前,发包人不定期对管材随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常规质量检验, 每一公里管材作为一个批次取样一次(不足一公里的管道按一个批次计),经检验管材不符合 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并在更换后对更换的管材再次取样送检,经检 验管材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发包人有权禁止承包人使用该品牌的材料。在检测报告出来之 前如果擅自施工的,发包人有权对已埋设的管材进行抽检,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返工更换,直至符合要求。所有的质量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暂定价在采购前 10 天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 发包人,经发包人确定厂家、规格、品牌、价格后方可采购并实施。材料、设施采购前承包人 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承包人未按规定实施将承担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全称):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 《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经 协 商 一 致 , 签 订 工程的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项目的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责任范围和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施工承包范围内的所 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项目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项目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含保温砂浆)为 5 年。
3.装修工程(包括门窗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供暖期、供冷期。
6.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它工程保修期限为: 2 年。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 3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它保修责任事项:
1.如承包人不履行或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以致于造成恶劣影响的,除被没收工程质量保修金外,另还将被列入发包人登记的施工企业信誉度较差的不良行为记录黑名单。
2.本项目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项目总结算价的 1.5%,在本项目结算款支付中留置。质量保证金也可采用保函或保险的方式。
3.质量保证金在本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待保修期满二年后并且无质量缺陷存在时 14 天内无息返还。
本项目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1MAC2558N0A(1/1)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朗海北路 2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315400 邮政编码:
电 话:0574-22687801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农行余姚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39602001040040651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 ;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陆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叁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1MAC2558N0A(1/1)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朗海北路 2 号 地 址:邮政编码:315400 邮政编码:
电 话:0574-22687801 电 话: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农行余姚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39602001040040651 账 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在 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甲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 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乙方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 乙方在任何时侯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6) 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前述同样行为。
(7) 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 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 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 乙方必须按照本项目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项目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若发包人委派的工地代表日常检查与发包人组成的检查组在抽查中,或经街道、其他单位、群众举报,发现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文明施工及安全问题的施工单位处以下违约金,此项违约金不在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若发生直接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扣除:
1、发现余土没有及时外运,或虽外运但随意乱倒,影响交通、给群众生活等 带来影响的,一经查实,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0 元,发现两次处违约金 3000 元,三次以上予以停工整顿,停工期间的一切损失由施工方自负。
2、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人员没有佩带安全帽的,按每人每次 1000 元处违约金。
3、施工现场,在道路上作业或堆放施工机械,不得占用主车道,并要有明显的施工警告标志;道路主干道旁的沉井施工,发现安全围护不到位;晚上不配备警示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每次 2000 元处违约金。
4、沉井泥浆池开挖应先报业主审批,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开挖,并且注意施工方法,不要让泥浆溢流到周围地区、交通要道,更不要排入河流,泥浆车外运的时候要保证运输车的密封性,防止泥浆泄漏,若泥浆流到道路上要马上清理干净,违反以上规定,按 1000 元每次处违约金。
5、所有移动电具,都应在漏电开关保护之中,电线无破损,插头插座应完整,严禁不用插头而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内,发现有违规行为,每次处违约金 1000 元。
6、大型机械在已建道路上行驶时,履带下应采取垫橡胶带等保护措施,保证路面不受破坏,若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道路破坏,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并每次处违约金 2000 元。
本合同正本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叁份。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 0574-22687801 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81MAC2558N0A(1/1)
地 址:余姚市中意宁波生态园朗海北路 2 号 地 址: 邮政编码:315400 邮政编码:
电 话:0574-22687801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须按《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所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详见附件):
(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2)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3)编制说明
(4)分部分项工程和施工技术措施费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5)施工组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6)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7)暂列金额明细表
(8)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
(9)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0)专项技术措施暂估价表
(11)计日工表
(12)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
(13)主要工日一览表
(14)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一览表
(15)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16)主要机械台班一览表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应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联合颁布的计价政策性文件以及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实施。
(三)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专门条款明确最高投标限价,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最高投标限价即为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概算造价。
(四)为防止投标人恶意低价竞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设置风险控制价。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事项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实施。
(六)投标人应根据工程的实际,结合现行安全文明施工规范、施工现场管理规定要求、扬尘污染防治标准、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创建等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相应报价。
附:1.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格式)
2.招标工量清单扉页(格式)
3.招标工量清单编制说明(格式)
4.工程量清单格式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标格式中的有关栏目(略)。
附件 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盖单位章)
造价咨询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
工程
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 造价咨询人:
(盖单位章)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人: 或其授权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编 制 人: 复 核 人: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编 制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 3
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本工程位于梨洲街道黄箭ft村,为2023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双提标项目(梨洲街道)-黄箭ft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扩面工程。新建污水管约103444米,混凝土路面修复面积约78600平方米,雨水管修复约5800米,新建污水提升井21座等
二、编制依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4.《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
5.《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版);
6.《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
7.《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
8.《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9.《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0.《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
11.《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及相关文件;
12.材料价格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3年12月),余姚栏没有的参照宁波价,宁波价没有的参照2023年第12期《浙江造价信息》,无价材料按供货商问询价。
13.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按相关工程相应专业类别中间值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市区工程中值计取,施工组织措施费按规定费率中间值计取;规费按相应专业规定×30%计取;税金按9%计取。
三、补充说明
1、混凝土除零星混凝土按自拌考虑,其余均按商品混凝土考虑;砂浆均按商 品砂浆考虑
2、接户费用:暂定综合单价600元/户,合计含税造价104.6400万元。
3、暂列金额:150万元,合计含税造价163.5万元。四、材料品牌
1.水泥(含商品砼中的水泥)采用“余姚舜江”、“宁波海螺”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2.钢筋采用国家免检产品;
3.PVC-U 塑料管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PVC
塑料管对应的弯头、存水弯等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4.缠绕结构壁B 型管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缠绕结构壁管对应的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5.PE 实璧管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PE 实璧管对应的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6.塑料检查井采用“伟星”或“中财”或“全球”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塑料井对应的配件均须与管材同一品牌并配品牌logo;
7.镀锌钢管及管件采用“天津利达”或“浙江金洲”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8.环保型化粪池推荐采用“台州富安”或“宁波沃特龙”或“宁波淳源”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9.钢纤维井盖推荐采用“余姚盛泰”或“余姚南横”或“余姚建铁”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0.球墨铸铁井盖推荐采用“余姚盛泰”或“姚康”或“海曙铸造”或“余姚南横 ”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1.电缆采用“宁波球冠”或“正泰集团”或“杭州中策”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2.水泵采用“江苏河海”或“南方泵业”或“江苏泰丰”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3.手动启闭机、不锈钢方闸门采用“江苏河海”或“南京蓝深”或“浙东给排水”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4.闸阀、橡胶瓣止回阀、手动弹性座封闸阀采用“上海冠龙”或“德国班尼戈”
或“VAG”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5.流量计采用“余姚银环”或“上海光华”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6.排气阀采用“上海冠龙”、“以色列艾瑞”或“VAG”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17.远程自动化设备控制柜采用“杭州清辰环保科技”或“杭州淳净科技” 或“浙江禹清自动化”或相当于同档次产品;
注:
①钢筋混凝土(或混凝土)管采用生产许可证制度,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
②阀门井井盖和管道沿线标志桩或标志钉,符合余姚市再生水有限公司和设计图要求。
③当承包人拟采用上述同档次品牌产品时,在采购前须报发包人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能使用,否则由此引起所有责任和返工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④材料进场时必须有供应商的供货证明(包括型号、规格、品种、数量、出厂日期等内容),管材需提供厂方出货单、出厂证明、产品合格证书并提供原厂发票,在提供的管材上标注明显的指示标识,标识内容由发包人确定,并对材料进行送检检测,供货证明上应由监理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发包人备案,所有材料
(设备)在购买前都须经发包人同意并验收。
⑤无价材料、设计变更和发包人签证变更后的材料,承包人在采购前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证同意,并由发、承包人、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共同签证确定工地材料价。
⑥切割式潜水排污泵配置要求:
⑴耦合式安装,轴承采用SKF,机封采用博格曼,绝缘等级F级。304不锈钢导杆、吊链用304不锈钢,水泵自带浮球,每台泵带2只浮球,浮球采用大连马赫品牌,泵池深度详见施工图。水泵电缆采用防酸碱电缆,暂按15米报。水泵采用一控一控制柜,一台水泵配一台控制柜,尺寸1200×500×310,户外型304不锈钢,原理图及尺寸按发包人要求;元器件采用正泰或同档次以上品牌,含远程自动化接口,落地式安装,基础槽钢底座制作、安装,基础槽钢防腐等。
⑵分路配电柜尺寸1200×500×310,户外型304不锈钢,原理图及尺寸按发包人要求;元器件采用正泰或同档次以上品牌,含远程自动化接口,落地式安装
,基础槽钢底座制作、安装,基础槽钢防腐等。
⑶远程自动化控制柜尺寸1500×700×400,户外型304不锈钢,原理图及尺
寸按发包人要求;配置西门子液位计,西门子PLC模块,带工业级以太网通讯,485 通讯,数字输入,数字输出,模拟输入,模拟输出,信号放大器,数据信号双通 道读取发送,考勤打卡模块,柜内防潮温湿度照明控制,设备故障、断电液位、流量故障智能报警,低压元器件采用施耐德品牌,自动化控制工艺及逻辑,控制 原理图必须经发包人确认。
五、其他
序号 | 单位工程名称 | 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下限 | 规费费率下限 | 税金费率 |
1 | 市政 | 7.66% | 5.63% | 9% |
2 | 安装 | 6.39% | 9.19% | 9% |
附表[前附表第 10.3 项中第 3(12)、(13)]
(内容由招标人提供)
一、一般要求
一般要求部分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节部分。
二、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1. 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
1.1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如下:
/ 。
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参考品牌或规格型号,其目的是 为了方便承包人直观和准确地把握本工程所用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承包人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 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
1.2 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材料设备选型允许的偏离如下: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指标 | 允许偏离范围 | 备注 |
1 | ||||
2 | ||||
… |
1.3 本工程施工现场所用混凝土或砂浆的供应方式为: 商品砼、预拌砂浆
。
2. 特殊技术要求
2.1 除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外, 本工程的特殊技术要求如下:
/ 。
3. 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 本工程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及相应使用和操作说明如下: 。
4. 其他特殊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工程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 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提出绿色建材采购、绿色建筑施工的相关技术方案。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配备要求
序号 | 机械设备 名称 | 规格 型号 | 数量 | 国别 产地 | 制造 年份 | 定额功率 (KW) | 计划进场 时间 |
注:表格中列具的机械设备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表格中未列但施工中需要的其他机械设备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四、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
序号 | 岗位 | 数量 | 资格要求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的要 求 |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 中标后按规定配 备 |
3 | 安全员 | 1 |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5的要 求 | ≥1名 |
4 | 施工员 | 1 | 施工员岗位证书 | 中标后按规定配 备 |
5 | 质量员 | 1 | 质量员岗位证书 | 中标后按规定配 备 |
6 | …… | |||
注:表格中列具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是招标人要求的最低配置,投标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配备,需增加的人员由投标人自行补充填写。
五、主要材料设备参考品牌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参考品牌 |
1 | 详见编制说明中的材料品牌 | |
2 | ||
3 | ||
...... | ||
注:
1.按照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或其有关部门颁发的高端装备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或优质产品推荐目录,满足本次采购要求的同档次产品均纳入本参考品牌表。投标人应将选用品牌纳入上述目录的文件编入标书,否则,选用品牌不视为被纳入上述目录。
2.投标人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的,视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无需提供其他资料;选用本表所列参考品牌之外的品牌的,还须提供选用品牌的有关技术参数资料,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认定其品质、性能不低于本表所列参考品牌,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