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內 容 備註說明 1 □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 若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賣方應確實加以說明使買方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2 建物現況格局: 房 廳 衛 □無隔間建物型態:透天厝。 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建物型態依建物型態分為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契約審閱權
契約於中華民國__年__月__日經買方攜回審閱__日( 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買方簽章:賣方簽章:
單 位: 台糖公司高雄區處案 名: 園墅
戶 別:買方姓名:電 話: 通訊地址: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成屋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買方: 賣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茲為下列成屋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第一條 買賣標的
成屋標示及權利範圍:已登記者應以登記簿登載之面積為準。一、土地標示:
土地坐落:xxxxxxxxx xx等 1 筆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二、建物標示:
(一)建號: 。
(二)門牌:xxxxxxxxxx 00 x x。
(三)建物坐落xxxxxxxxx xx,xx x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 層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共計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用途住宅。
(四)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平方公尺。
(五)共有部分建號: 無 ,共有持分面積 0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0。
三、本買賣停車位(如無則免填)為:無 。
(一)□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其他 。
(二)地上(下)第 層□平面式停車位□機械式停車位,總停車位 個。
(三)□有獨立權狀面積 平方公尺( 坪)□無獨立權狀,編號第 號車位
個。(如附圖所示或登記簿記載)
本買賣範圍包括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在內,房屋現況除水電、門窗等固定設備外,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互為確認(附件 1 建物現況確認書)
,賣方於交屋時應維持原狀點交,但點交時另有協議者,從其協議。
第二條 買賣價款
x契約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含營業稅)。
一、土地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二、建物價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三、車位總價款:新臺幣 0 元整
第三條 付款約定
買方應支付之各期價款,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於台糖公司高雄區處
(地址:高雄市橋頭區糖廠路 24 號),交付賣方。
一、簽約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總價款 10%),於簽訂本契約同時支付(本款項包括已收定金 拾 萬元)。
二、備證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總價款 10%),於 年 月 日,賣方備齊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備文件同時支付。
三、完稅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總價款 10%),於土地增值稅、契稅稅單核下後,經賣方通知日起 7 日內支付;同時雙方應依約繳清稅款。
四、交屋款,新臺幣 仟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總價款 70%)
□無貸款者,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經賣方通知日起 7 日內支付;同時點交本買賣標的。
□有貸款者,依第五條及第六條約定。
賣方收取前項價款時,應開立收訖價款之證明交買方收執。
第四條 原設定抵押權之處理
x買賣標的物原有抵押權設定者,其所擔保之未償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下列約定方式之一處理:
□買方貸款時:
□買方承受者,雙方應以書面另為協議確認(附件 2 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買方依第 5 條第 1 款約定授權貸款銀行代為清償並塗銷抵押權。
□買方不貸款,賣方應於完稅款或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前清償並塗銷抵押
權。如未依上述期限清償者,買方有權自價金中扣除未償債務金額並於交屋款交付前代為清償。
☑其他:無。
第五條 貸款處理之一
買方預定貸款新臺幣 元抵付部分買賣價款,並依下列約定辦理貸款、付款事宜:
一、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提供辦理貸款必備之授權代償等文件及指定融資貸款之金融機構;未指定者,得由賣方指定之。
二、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一)不可歸責於雙方時:
□買方應於貸款核撥同時以現金一次補足。
☑買賣雙方得解除契約。
□其他 。
(二)可歸責於賣方時:
☑買方得解除契約,其已付價款於解除契約 15 日內,賣方應連同遲延利息一併返還買方。
□賣方同意以原承諾貸款相同年限及條件由買方分期清償。
□賣方同意依原承諾貸款之利率計算利息,縮短償還期限為 年(期間不得少於七年)由買方按月分期攤還。
□其他 。
(三)可歸責於買方時:
除經賣方同意分期給付其差額外,買方應於接獲通知之日起 15 日(不
得少於 10 個金融機構營業日)給付其差額,逾期未給付賣方得解除契約。
第六條 貸款處理之二
買方應於交付完稅款前,依賣方或受託地政士通知之日期親自完成辦理貸款所需之開戶、對保及用印等,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簽訂撥款委託書,授權金融機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撥付。
☑將實際核准之貸款金額悉數撥(匯)入賣方於土地銀行岡山分行(戶
名: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處)存款第 000-000-000000 號帳戶。
□於實際核准貸款金額範圍內,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帳戶(還款專戶),以清償原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貸款,俟該抵押權塗銷後,由受託金融機構將剩餘款項悉數撥(匯)入 銀行 分行第 號,賣方所開立或指定之專戶。
□其他撥付方式: 。
二、買方應於交付備證款同時開立與完稅款及交屋款同額且註明以賣方為受款人及「禁止背書轉讓」之本票(號碼: )或提供相當之擔保予賣方;賣方收受該價款時應將本票返還買方或解除擔保。買方未依約交付未付價款,經催告仍拒絕履行者,賣方得行使本票或擔保權利。
三、第一款撥款委託書所載金額不足支付交屋款者,其差額部分準用前款規定。
買方簽訂撥款委託書交付貸款之金融機構後,除房屋有附件 1 第 5 項至
第 7 項所確認事項內容不實之重大瑕疵者外,買方不得撤銷、解除或變更前開貸款案之授信契約及撥款委託,或請求貸款之金融機構暫緩或停止撥付貸款。
第七條 所有權移轉
雙方應於備證款付款同時將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須檢附之文件書類備齊,並加蓋專用印章交予☑受託地政士□受託律師□買方□賣方□其他 負責辦理。
本件所有權移轉登記相關手續,倘須任何一方補繳證件、用印或為其他必要之行為者,應無條件於受託地政士通知之期日內配合照辦,不得刁難、推諉或藉故要求任何補貼。
買方於簽約時如指定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應於交付必備文件前確認登記名義人,並提出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附件 3),該第三人應在該聲明書上聲明是否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未履行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並簽章。
辦理所有權移轉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方式辦理:一、申報移轉現值:
□以本契約第 2 條之土地及建物價款申報。
☑以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及建物評定現值申報。
二、賣方若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於契約書內(附件 4:按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另行確認後,據以辦理之。
第八條 稅費負擔之約定
x買賣標的物應繳納之稅費負擔約定如下:
一、地價稅、房屋稅、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稅捐或費用,在土地、建物交屋日前由賣方負責繳納,交屋日後由買方繳納;前開稅費以交屋日為準,按當年度日數比例負擔之。
二、辦理所有權移轉、抵押權設定登記時應納之稅費負擔:
(一)所有權買賣移轉 1、買方負擔:
印花稅、契稅、登記規費及火災或其他保險費等。
2、賣方負擔:
土地增值稅由賣方負擔。但有延遲申報而可歸責於買方之事由,其因而增加之土地增值稅部分由買方負擔。
3、其他:
簽約前如有已公告徵收工程受益費應由賣方負責繳納。其有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方繳納者,買方應出具續繳承諾書。☑由賣方繳清。
(二)抵押權設定登記
抵押權設定登記規費由買方負擔。三、辦理本買賣有關之手續費用:
(一)簽約費
□由買賣雙方各負擔新臺幣 元,並於簽約時付清。
□其他 。
(二)所有權移轉代辦費新臺幣 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 。
(三)如辦理公證者,加收辦理公證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
□其他 。
(四)公證費用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 。
(五)抵押權設定登記或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代辦費新臺幣 元
☑由買方負擔。
□由賣方負擔。
□其他 。
(六)塗銷原抵押權之代辦費新臺幣 元,由賣方負擔。
四、如有其他未約定之稅捐、費用應依有關法令或習慣辦理。但交屋日逾第九條所載交屋日者,因逾期所產生之費用,由可歸責之一方負擔。
前項應由賣方負擔之稅費,買方得予代為繳納並自未付之價款中憑單抵扣。
五、各種應由買方負擔之款項,在繳交備證款時依賣方預估之金額繳交賣方 辦理,俟交付房地權狀等證件時,按實無息多退少補。
第九條 交屋
x買賣標的物,應於□尾款交付日起 7 日內□貸款撥付日起 7 日內□ 年 月 日由賣方於現場交付買方或登記名義人,賣方應於約定交屋日前搬遷完畢。交屋時,如有未搬離之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清理費用由賣方負擔。
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未依前項所定日期交付標的物者,買方得請求賣方自應交付日起至依約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賠償買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本買賣標的物倘有使用執照(正本或影本)、使用現況之分管協議、規約、大樓管理辦法、停車位使用辦法、使用維護手冊等文件,賣方除應於訂約時將其情形告知買方外,並應於本買賣標的物交屋時一併交付予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買方或其登記名義人應繼受其有關之權利義務。
賣方應於交屋前將原設籍於本買賣標的之戶籍、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營業情形等全部遷離。倘未如期遷離致買方受有損害者,賣方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條 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賣方擔保本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並無一物數賣、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等情事,如有出租或出借、設定他項權利或債務糾紛等情事,賣方應予告知,並於完稅款交付日前負責理清。有關本標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悉依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賣方針對房屋主要結構(如樑、 柱、樓梯、載重牆),自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日起保固 15 年,其餘部分及設備,自房屋點交之日起保固 1 年。
第十一條 違約之處罰
賣方違反第 7 條(所有權移轉)第 1 項或第 2 項、第 9 條(交屋及保固)第 1 項前段約定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逾期仍未解決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支付之房地價款並附加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金額,全部退還買方外,並應支付與已付房地價款同額之違約金;惟該違約金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買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因賣方違反第 9 條(交屋)第 1 項前段約定而依本條前項約定解除契
約者,除依前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及違約金外,不得另依第 9 條第 2 項約定請求損害賠償。
買方逾期達5 日仍未付清期款或已付之票據無法兌現時,買方應附加自
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單利計算之遲延利息一併支付賣方,如逾期一個月不付期款或遲延利息,經賣方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書面催告後,自送達之次日起算逾 7 日仍未支付者,賣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已付價款充作違約金;惟所沒收之已付價款以不超過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為限,賣方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已過戶於買方或登記名義人名下之所有權及移交買方使用之不動產,買方應即無條件將標的物回復原狀並返還賣方。
賣方或買方有第 1 項或第 3 項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契約解除時,第 8 條所定一切稅費均由違約之一方負擔。
除第 1 項、第 3 項之事由應依本條約定辦理外,因本契約所生其他違約事由,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通知送達及寄送
履行本契約之各項通知均應以契約書上記載之地址為準,如有變更未經通知他方或 ,致無法送達時(包括拒收),均以第一次郵遞之日期視為送達。
本契約所定之權利義務對雙方之繼受人均有效力。
第十三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仲裁法規定進行仲裁。☑除專屬管轄外,以本契約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第十四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買賣雙方各執 1 份契約正本,賣方執 1 份契約副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五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x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習慣及平等互惠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十六條 特約條款
x建物不附廚房廚具,但俟買方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登記完畢繳清價 款並完成交屋手續後,由賣方給付最高新臺幣 12 萬元(含營業稅)之交屋獎勵金予買方。
交屋獎勵金給付方式以買方自行購買家用產品後(不限廚具),由賣 方憑買方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或依稅法免開之收據影本給付,買方應出具領款收據,作為賣方支出之憑證。
本交屋獎勵金賣方以票據方式給付,並由賣方為買方辦理綜合所得 稅扣繳事宜,且本款項應列為買方其他所得合併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
立契約人(買方): 簽章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地址:電話:
立契約人(賣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簽約代理人:台糖公司高雄區處 經理 簽章統一編號:99732750
地址:xxxxxxxxx 00 xxx:00-0000000-000
地政士:(由買賣雙方勾選下列方式之一)
□買賣雙方各自指定地政士買方地政士:
賣方地政士:
☑買賣雙方協議之地政士:周作賢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xxx
xx編號:76221593
地址:xxxxxxxxxx 0 xxx: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
建 物 現 況 確 認 書
項次 | 內 容 | 備註說明 |
1 | □是☑否有包括未登記之改建、增建、加建、違建部分: □壹樓 平方公尺□ 樓 平方公尺 □頂樓 平方公尺□其他 平方公尺 | x為違建(未依法申請增、加建之建物),賣方應確實加以說明使買方得以充分認知此範圍隨時有被拆除之虞或其他危險。 |
2 | 建物現況格局: 房 廳 衛 □無隔間建物型態:透天厝。 | 建物現況格局以交易當時實際之現況格局為準。 建物型態依建物型態分為公寓(五樓含以下無電梯)、透天厝、店面(店鋪)、辦公商業大樓、住宅大樓(十一層含以上有電梯)、華廈(十層含以下有電梯)、套房(一房(一廳)一衛)、工廠、廠辦、農舍、倉庫、其他等型 態。 |
3 | □地上 □平面式 車位情況為□地面第 層□機械式車位 □地下 □其他( ) □有 編號: 號□無獨立權狀 □是□否檢附分管協議及圖說 | 有關車位之使用方式,依本契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所稱機械式係指須以機械移動進出者。 |
4 | □是□否有滲漏水之情形,滲漏水處: 。 若有滲漏水處,買賣雙方同意: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 其他 。 | |
5 | □是☑否曾經做過輻射屋檢測? ☑是□否曾經做過無輻射鋼筋檢測?若有,請檢附檢測證明文件。 檢測結果是否有輻射異常?□是☑否 □賣方修繕後交屋。 □以現況交屋:□減價□買方自行修繕□其他 。 | 民國七十一年至七十三年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特別留意檢測。如欲進行改善,應向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洽詢技術協助。 |
6 | ☑是□否曾經做過混凝土中水溶性氯離子含量檢測(例如海砂屋檢測事項) 檢測結果:合格。 | 一、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含)以前已建築完成之建築物,參照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修訂公布之 CNS 3090 檢測標準,混擬土中最 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依水溶法) |
容許值為 0.6 ㎏/m3。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之建築物,混擬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 (依水溶法)容許值為 0.3 ㎏/m3。 二、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含)以後依建築法規申報施工勘驗之建築物,混擬土中最大水溶性氯離子含量參照 CNS 3090 檢測標準,容許值含量為 0.3 ㎏/m3,檢測資 料可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 | ||
7 | 本建物(專有部分)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之情事: (1)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上列情事。 (2)於產權持有前,賣方 ☑確認無上列情事。 □知道曾發生上列情事。 □不知道曾否發生上列情事。 | |
8 | ☑是□否有消防設施 x有,項目:(1)語音型偵煙警報器(2)語音 型定温警報器。 | |
9 | 自來水及排水系統經雙方當場檢驗☑是□ 否正常,若不正常,由□買方☑賣方負責維修。 | |
10 | 現況□是☑否有出租或被他人占用之情形,若有,則 □終止租約 □賣方應於交屋前□拆除 □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 。 | |
11 | 現況□是☑否有承租或占用他人土地之情形,若有,則 □終止租約 □賣方應於交屋前□拆除 □排除 □以現況交屋 □買賣雙方另有協議 。 | |
12 | □是☑否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管之山坡地住宅社區。 建築主管機關□有□無提供評估建議資 料。 | 所有權人或其受託人可向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相關評估建議資料。 |
13 | □是☑否約定專用部分□有(詳見規約)□無 | |
14 | □是☑否有規約;□有□無檢附規約。 | 檢附住戶規約 |
15 | □是☑否有管理委員會統一管理 x有,管理費為□月繳 元□季繳 元□年繳 元□其他 。 □有□無積欠管理費;若有,新臺幣 元。 | |
16 | 下列附屬設備 □計入建物價款中,隨同建物移轉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無償贈與買方 ☑不計入建物價款中,由賣方搬離 □冷氣 台□沙發 組□床頭 件□熱水器 台□窗簾_組□燈飾 件□梳妝台 件□排油煙機□流理台□瓦斯爐□天然瓦斯(買方負擔錶租保證金費用)□電話: 具 (買方負擔過戶費及保證金)□其他 。 | |
賣方: (簽章)買方: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 2
承受原貸款確認書
本件買賣原設定之抵押權之債務,承受情形如下:
1、收件字號: 年 月 日 地政事務所 登字第 號
2、抵押權人 。
3、設定金額: 元整
4、約定時買方承受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未償債務(本金、遲延利息)金額新臺幣 元整。
5、承受日期 年 月 日。
6、債務承受日期前已發生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概由賣方負擔。
7、買受人承受債務後是否享有xxxx,應以買受人之資格條件為斷。
賣方: (簽章)買方: (簽章)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3
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買方 向賣方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座落高雄市鳳山區頂新段
地號等 1 筆土地,及其地上建物 建號,茲指定 (國民身分
證統一編號 )為登記名義人,登記名義人□同意□不同意與本契約買方所應負之債務負連帶給付責任。
買
方: (簽章)
登記名義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賣方主張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核課土地增值稅。但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其申請者,賣方同意即以一般稅率開單繳納之。以上事項確認無誤。
確認人: (簽章)
簽章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