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人身伤害;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综合责任保险单 (索赔提出制)2011 版
保险责任
1. 责任
根据赔偿限额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我们将支付您依法应当支付的关于下列情形的损失或赔偿:
您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与您业务或产品有关的事故而在地域限制内第一次被索赔有关于:
(a) 人身伤害;
(b) 财产损失;
(c) 广告责任。
2. 法律成本和费用
根据赔偿限额和本保险单条款的规定,且鉴于本保险单提供的保险责任,我们将:
(a) 有权,但无义务,以您的名义以及代表您在向您所提起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并要求先行赔偿的诉讼中进行辩护;
(b) 即使该诉讼是没有根据的,错误或欺诈的。我们可以以我们认为有利的方式自行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调查,协商和和解;
(c) 支付任何诉讼中由我们发生的费用,经评定的诉讼费,或要求您承担的费用,以及自判决后至我们将该判决款项支付、提议支付或交存法庭的期间内所产生的所有利息;
(d) 报销您所发生的经我们事先同意的所有合理费用,但不包括收入损失。
3. 赔偿限额
我们所承担的支付由任何事故造成或引起的有关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索赔的赔偿金包括“保险责任”第2条“法律成本和费用”(a)、(b)、(c)和(d)中定义的法律成本和费用在内的最高责任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在任一保险期限内我们所承担的支付由您业务或产品所引起的所有索赔的赔偿金包括“保险责任”第2条“法律成本和费用(a)、(b)、(c)和(d)中定义的法律成本和费用在内的累计责任不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4. 免赔额
当明细表中列明时,本保险单项下的每次索赔均适用列明的免赔额。免赔额包括法律成本和费用。
定义
广告责任 指有下列行为导致的责任:
(a) 侵害著作权或冒用一个标题或标语,或;
(b) 不公平竞争、侵犯版权或者与默认契约相反地剽窃广告创意,或
(c) 侵害隐私权;
且上述行为发生于或者被声称已经发生于保险期限内且在为您的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过程中由您实施的或代表您实施的任何广告宣传活动而引起的任何广告、公开资料、广播或者电视广播之中。
飞行器指任何飞机、飞船或用于在大气或空间中飞行或移动的事物。
投保人指我们向其出具保险单、其有义务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并且在投保单中列明的主体。
业务指明细表中列明的您所有的经营和活动,包括对您场所的拥有和/或租赁,或作为您员工福利的餐厅、社交、运动以及福利组织的管理,急救,火灾和救护车服务。
索赔指:
(a) 您收到的第三者向您提出要求赔偿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通知,或
(b) 向您送达的声称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的任何令状、传票、起诉书或其他引起法律或仲裁程序、交叉索赔、或反请求或上诉的法律文书。
所有可归因于一个来源或一个共同原因或相同情形的索赔应视为一次索赔。
计算机设备指数据或部分数据、计算机硬件、操作系统、计算机网络、设备、网站、服务器、外联网、软件、应用程序、计算机芯片包括微处理器芯片和编码指令以及任何替代或改进现有技术、产品或服务的新技术、产品或服务。
免赔额在明细表中列明的,指每次索赔您首先承担并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包括“保险责任 ”第2条“法律成本和费用”(a)、(b)、(c)和(d)中定义的法律成本和费用的金额。
雇员指任何通过劳动合同或学徒关系而被您雇佣的人,但不包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工补偿立法中“职工”、“雇员”或“雇工”的定义所排除的通过前述合同雇佣的人。
气垫船指任何用于在大气或水上或水中利用向下气流形成的气垫之上漂浮或移动的船舶、驳船或装置。
被保险人指下列各项:
(a) 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b) 所有董事,执行官,雇员,合伙人或您的股东但仅限于他们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时;
(c) 所有委托人,由于您在履行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时的行为而引发的委托人的责任,以该合同或协议的规定为限,但无论如何不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所提供的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
(d) 经您同意(c)和 e)段中所指的被保险人除外)建立的社交和体育俱乐部,餐厅,福利组织以及急救,火灾和救护车服务的干事或成员在履行其与该俱乐部,组织或服务的活动有关的职责过程中引发的索赔;
(e) 所有您的合伙人、联营企业出资人、合营企业出资人或共同承租人但仅限于:
(i) 为合伙,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共同承租之目的或由此采取的行为而产生的有关责任。
(ii) 本保险单起始日后发生的合伙,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共同承租已于发生之日起六十(60)天内通知我们,且在明细表中进行过批注。
(f) 您的任何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您的雇员为其从事私人工作时。
被保险人不包括除(a) 至(f)外的其他任何人的利益。
可保合同指明细表中列明的可保合同(如适用)。
司法管辖指明细表中列明的司法管辖。
赔偿限额指明细表中列明的适用赔偿限额。
事故指无法预料且非出于您意愿的引致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的一个或一系列事件,其中包括持续或反复暴露于实质相同的情形。
所有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由于持续或反复暴露于实质相同的情形而引致的人身伤害和/或
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应被认为是由一次事故所引起的。
针对广告责任,所有涉及相同的侵权资料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无论它的频率或重复次数、所使用的媒体数量和种类以及索赔人的数量,都应被认为是由一次事故引起的。
保险期限指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
人身伤害指下列身体状态或者由下列行为造成的身体的损害结果:
(a) 身体伤害(包括死亡和残疾)、疾病或病症、休克、惊吓、精神痛苦、精神损害;
(b) 非法逮捕、不当拘押、非法监禁或恶意控告;
(c) 不当进入或驱逐;
(d) 为防止或消除对人或财物的危险,您或经您授意实施的合理攻击或殴打
保险单指下列文件:
(a) 本文件,
(b) 投保单,
(c) 明细表,
(d) 保险凭证,
(e) 任何批单。
污染物指任何固态的、液态的、气态的、或热态的刺激性物质或污染物质,包括但不限于烟尘、水汽、烟灰、浓烟、酸性物、碱性物、化学物和废弃物。废弃物包括再循环使用、翻新、或回收的物质。
产品指在业务过程中且离开您的实际或法律控制后的由您(包括包装或容器)制造,种 植,提取,生产,加工,出售,供应,分配,进口,出口,维修,服务,安装,组装,建造或施工的任何东西 (不包括不动产或供他人使用而租借或设置但未出售的财物)。
财产损失指:
(a) 对有形财物的实体上的损害;
(b) 有形财物虽未受实体上的损害但已不能使用,且该不能使用是由一次事故所造成的。
追溯日指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
明细表指本保险单所附且构成本保险单部分的明细表,包括任何替代原始明细表的明细表。
诉讼指因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而提出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程序。诉讼还包括就前述损害赔偿而提起的,您必须或经我们同意而提交的仲裁程 序。
地域限制指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域限制。
生产工具指汽车和/或构成汽车的设备、工具或仪器,但仅限于其从事及承担其设计用途时,如挖掘、刮铲、挖土、调和、钻孔、播种、压缩、收割、耕地、切碎、起重、清除、平整、灌溉、抽水、喷洒、真空或吸力活动。
汽车指在轮子或自设轨道或履带上机械推进的车辆以及高尔夫车、拖拉机或者任何其他类型的车辆,包括有证或无证上路的,要求或不要求强制保险的。
船指任何船舶,驳船或用于在水上或水中或水下漂浮或移动的事物。
我们和我们的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您和您的指明细表中列明的和/或本合同中定义的被保险人。
标准条款
(一) 保险人义务
1. 明确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我们提供的格式条款的,我们向您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应当向您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签发保单义务
x保险合同成立后,我们应当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补充索赔证明和资料的通知
我们按照(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中第5条的约定,认为您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您补充提供。
4. 及时核定、赔付义务
我们收到您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您;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您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
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我们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您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5. 先行赔付义务
我们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二)被保险人义务
1. 合理注意和谨慎义务
(a) 您必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只雇佣合格的雇员,并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所有场所,设施和场地均处于良好状态。
(b) 您应履行所有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义务:
(i) 防止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损失;
(ii) 防止生产、销售或者供应有缺陷的商品、产品或财物;
(iii)确保您和您的雇员、服务人员及代理人遵守各级政府机关为确保人身或财物安全而颁布的所有强制性义务、规定或者法规。
(c) 您应回收、检查、维修、重置、追踪、召回或修改任何有任何缺陷或不足的的产品, 费用由您自己承担。您必须自您知道或有理由怀疑该产品有任何缺陷或不足之日起十四(14)天内采取行动。
(d) 您应确保您开展业务符合您业务所在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
2. 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
我们可以对您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您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 议,您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您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我们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 xx
(a) 如实告知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我们就保险标的或者您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则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任何先前已收取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任何先前已收取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则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鉴于接受本保险单,您同意:
(i) 明细表和投保书中的表述是准确的、全面的;
(ii) 该表述是根据您对我们所作的xx而做出的;且
(iii) 我们是基于对您xx的信任而出具本保险单。
(b) 缴纳保费义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4. 风险变化
x在本保险单开始时或保险期限内或在随后的续保日存在的风险的情况,环境,程度或数量发生任何变化,您必须尽快,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二十一(21)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收到该通知时,我们将以我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变更本保险单条款和/或增加保费。
您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5. 索赔通知和证明
(a)您必须尽快通知我们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您知道事故之日起三十 (30)天。您/您的代理人/您的经纪人向我们报告事故时应包括:
(i) 引起或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或情况发生的经过、时间和地点;
(ii) 受伤人员及目击者的姓名、地址;以及
(iii) 由引起或可能引起索赔的事故或情况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失的性质和位置。
如果您不通知我们或者迟于通知我们(无论是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事故的发生而致使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事故发生的除外。
(b) 如您收到索赔后,您必须:
(i) 立即记录索赔的详细情况及收到该索赔的日期;并且
(ii) 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至我们最新的注册地址,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您收到索赔之日起三十(30)天。
(c) 您必须:
(i) 立即或在不超过七(7)天内向我们提供所收到的与索赔或诉讼有关的任何要求、通知、传票或法律文件的复印件,费用由您自己承担;
(ii) 授权我们获取所有为处理索赔可能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或其他信息;
(iii) 在对索赔进行调查,和解或辩护或者诉讼辩护的过程中全力协助我们,包括但不限于允许和协助我们接管调查;并且
(iv) 在任何个人或组织因本保险所承保的伤害或损失而可能对您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您应我们要求,协助我们对该个人或组织行使权利;
(v)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vi) 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我们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vii) 如事故涉及您的产品,在我们有机会检查该产品前不得对其进行改变,维修或破坏。
6. 不要承认责任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同意,您不得向任何一方承认责任和/或出价或许诺或同意任何索赔或诉讼的和解。无论您是否自行承担费用,未经我们事先同意您不得主动支付,或产生除急救外的任何费用。我们有权对任何索赔或诉讼进行接管和辩护,并且在索赔或诉讼中谨慎从事。
7. 抗辩协助义务
您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我们。我们有权以您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您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
8. 通知
所有通知或与我们的联系应以书面形式递送至我们最新的注册地址。
9. 追偿
x您有权追回全部或部分我们在本保险单项下已支付的款项,则该权利在我们按照本保险单规定向您进行赔偿后转让给我们。您不得做出任何削弱我们追偿权利的行为。应我们要求,您应提起诉讼或将该权利转让给我们,并且全力协助我们实现该权利。
10. 共同被保险人
当您由超过一个法人企业组成时,提供给我们的信息应当视为由所有企业且代表所有企业提供,并且任何提供给我们的与续保或延期有关的信息或任何遗漏或未披露,亦应视为代表所有企业提供,遗漏或保留。
11. 交叉责任
根据“标准条款“第11条“共同被保险人”和本保险单之目的,当一个被保险人由超过一方组成时,每一个被保险人应视为一个独立的被保险人,如同向每一方签发了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这不应导致我们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限额的增加。
12. 解除
(a) 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保险单,告知我们自此之后的哪一时间解除生效;
(b) 我们可提前七(7)天通过邮寄挂号信至您最后告知我们的地址通知您解除本保险单;
(c) 如您提出解除合同并且基于没有已知的索赔和/或导致索赔的情况,保费退还将以 80%的保费根据未到期保险期限按比例计算。
(d) 如我们解除,保费退还将根据未到期保险期限按比例计算。
13. 其他保险
(a)您应当尽快,但不得超过自签订任何其他保险合同之日起十四(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并且告知我们为本保险单项下所承保的任何责任提供全部或部分保障的该其他保险的详细情况。
(b) 若您有其他关于本保险单所承保的责任的有效保险,我们在本保险单项下仅对该责任超过该其他保险所承保的赔偿金额以上的部分负赔偿责任,无论该保险是否有效、是否赔偿。
14. 对我们的法律行为
我们对不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内的损失或超出所适用的赔偿限额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是指由我们、您、索赔方或其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和解及解除责任协 议。
15. 破产
您或您的产业的破产或无力偿债不会减轻我们在本保险单下的义务。
16. 管辖法律和诉讼
x保险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的法律解释和实施。
你我双方之间因本保险单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都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后不能达成协议,那么应将争议提交下列机构之一处理:
(a)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和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该仲裁必须由中国法律管辖,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或者
(b) 起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判。
您应当在投保阶段即选择上述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应就仲裁/诉讼自行承担各自的费用。
17. 赔偿义务的履行
就本保险单保障的任何索赔,我们仅在赔偿限额内对该索赔要求你向支付的赔偿金作出赔偿,但我们有关该索赔已支付的任何金额,包括“保障范围”第 2 条 “法律成本和费用”中的(a)、(b)、(c)和(d)所定义发生的法律成本和费用的支付以及其他费用,都应从赔偿限额中扣除;或者,若该索赔能以任何低于赔偿限额的金额达成和解,那么我们可支付该和解金额,支付以后我们不再对该索赔承担任何责任。
18. 诉讼时效
您向我们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9. 遵守规定
你应当遵守和完成本保险单中关于你该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的条款规定,这是我们承担本
保险单下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20. 索赔欺诈
未发生事故,而您谎称发生了事故,并向我们提出赔偿请求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不退还先前已收取保险费。。
您若故意制造事故,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单,且不负责赔偿任何索赔,包括法律成本和费用,并不退还先前已收取的保险费。
事故发生后,您以伪造、编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们对您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的责任。
您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们支付赔偿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21. 检查与审计
您应当允许我们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您的财产和运营状况,但我们无此义务。我们进行检查的权利,或实施的检查,或任何检查报告都不构成我们代表您或为了您或他人的利益做出的承诺,不代表我们确定或保证该等受检财产或运营状况是否安全或健康,或是否符合所有的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和本保险单最终解除后的三(3)年内,在有关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范围内,对您的账簿和记录进行检查和审计。
22. 保险费
除另有规定外,保险费是可以调整的。您应当在每次保险期限届满后的 30 天内,或本合同
中“标准条款”(二)被保险人义务第 4 条“风险变化”中规定的期间内,按我们的要求提供相应信息以供我们调整保费。只要调整后的保费不低于明细表中规定的最低保费和预付的保费,您就应当支付调整后的差额。您应始终保留我们计算保费所需的信息记录,并随时允许我们检查该类记录。
23. 保费支付保证
(a) 尽管本合同中有不同规定,但受限于以下 b)款规定的前提下,我们特此约定并声明如果保险期限大于或等于六十(60)天,那么所有到期保费都必须在以下日期之后的六十
(60)天内支付,并由我们(或订立本保险单所通过的中介)在该期间内全额实际收取: (i)本保险单、续保凭证或暂保单中的保障开始之日;或
(ii)本保险单、续保凭证或暂保单下签发的各张批单的生效日,如有。
(b) 若没有在上述六十(60)天内支付到期保费或者在该期间内我们(或订立本保险单所通过的中介)没有实际全额收到,那么:
(i)本保险单、续保凭证、暂保单或批单下的保障将在上述六十(60)天的期限届满后立即自动终止;
(ii)保障的自动终止不影响在上述六十(60)内产生的任何保险责任;并且 (iii)我们有权按照承担风险的时间比例,至少收取 100 元人民币的保费。
(c) 如果保险期限小于六十(60)天,那么所有到期保费应在保险期限内支付,并由我们
(或订立本保险单所通过的中介)在该期间内全额实际收取。
一般责任免除
x保险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 有意的、预期的和故意的
从您的角度所能预期的或有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或您的故意行为或疏忽。
但因使用合理的强力措施保护他人或财产时所导致之人身伤害不在此限。
2. 合同责任
您由于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而应承担的义务,但以下三项不在此限:
(a) 即使无该合同或协议的存在,亦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所承担的责任;
(b) 因不动产或动产租赁合同所产生的责任,但不包括该合同中要求您为合同标的购买保险的义务规定;
(c) 明细表中“可保合同”所列明的合同或协议项下您应承担的责任或义务。
3. 对雇员的伤害
您依照员工补偿法、残障福利法或失业救济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所应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包括您因您的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执行职务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该雇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因该雇员的前述人身伤害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不论您是以雇主的身份或任何其他身份承担责任,或因与该伤害的其他责任方分担赔偿或偿还其因伤害而支付的赔偿金额所产生的相关责任,本责任免除一律适用。
4. 完全污染
x保险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的由以下原因引起的任何责任:
(a) 排出的、散布、释放的或泄漏的污染物质
(b) 清除、制止或清理污染物质的费用
(c) 由排出的、散布、释放的或泄漏的污染物质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罚金,罚款,惩罚性或惩戒性赔偿金。
5. 飞机、船、气垫船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或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的,或有关的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您或您的代表拥有的、使用的、维护的、占有的、操作的、依法控制的、从其装载卸载的:
(i) 任何船,除非该船是为其他人拥有或操作的,并为了商业娱乐目的而为您所使用的,但是该船的长度应该不超过 8 米;
(ii) 任何气垫船或飞行器;
(iii) 为机场或任何飞行器着陆带的目的所使用的任何财产;
(b) 您已知的,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将要或已经安装于或储存于任何飞行器、其他航空装置、船、或气垫船的您的产品。
6. 不良工艺
为执行、完成、纠正、改善、测试或委托任何您做的或从事的工作所产生的成本。
7. 对产品的损害
因产品的任何缺陷或产品有害性质或不稳定性所造成的对该产品的财产损失。
8. 产品召回
因产品的收回、召回、检验、修理、调整、调换、转移、处置或产品不能使用,和/或以该产品为组成部件的财产的收回或召回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9. 产品保证
因您或您的代表作出的产品xx或保证所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但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有关产品安全方面的法规要求。
10. 不能使用
有形财产并未实际损坏、丢失或损毁,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不能使用:
(a) 您或您的代表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履行延迟或履行不足;
(b) 产品没能符合您明示的、暗示的、保证的或xx的性能水平、质量水平、合适性或耐用性。
如果,当产品已经被除您以外其他个人或组织投入使用后,因该产品的突发的和意外的物质损坏或毁损造成其他有形财产不能使用,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
11. 战争和恐怖主义
(a) 任何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的、发生的或造成的任何种性质的损失、成本、费用或伤害:战争、入侵、外国敌方的行为、敌对或类似战争的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叛变、民众起义、武装起义、暴乱、叛乱、革命、武装力量或篡夺势力、军事法律、任何政府或国家当局或地方当局所为的或在其命令下所为的对财产的征用、国有化、损毁或损坏。
(b) 任何由于恐怖主义行为直接或间接地造成的、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种性质的损失、成本、费用或伤害,不论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或在其前后对该损失的产生发生作用,该等原因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控制、防止、镇压,或以任何方式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因素。
本条款所称的“恐怖主义”是指任何个人、群体或组织,不论是否单独行事或代表任何组织或政府或与之有关联,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武力或暴力和/或武力暴力威胁,为政治的、宗教的、意识形态的或类似的目的,包括意图影响任何政府并/或使公众或一部分公众处于恐惧之中,而采取的行为。
如果我们认为某一损失、成本或费用因为以上责任免除的原因而不能在本保险单下获得保障,那么证明相反情形的举证责任应由您承担。
12. 辐射污染
直接或间接地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或共同导致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a) 因任何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料的辐射性所造成的电离辐射或污染,本责任免除所指的燃烧包括任何核裂变的自我维持过程;
(b) 核武器材料
13. 惩罚性的、惩戒性的损害赔偿、罚款或处罚
无论何种原因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的任何罚款、处罚、惩戒性的、惩罚性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14. 产品篡改
直接或间接地因您的产品未经授权而被修改和/或改变所导致或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
15. 职业责任
有关于任何您提供的或应提供而未提供的专业意见或服务,或与之有关的任何错误或疏忽所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若是有关您或您的授权代理人针对任何产品所提供的专业意见或服务,且不收取服务费,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
16. 设计、公式 和说明
与您提供的任何设计、公式、计划、说明或图样有关的损失或责任,或有关的任何错误或疏忽所相关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若是有关您的产品的设计、公式、计划、说明或图样,且这些服务不收取费用的话,则本责任免除不适用。
17. 烟草
因实际上的、或被指称的、或将要发生的与下列物质的接触、或暴露于其中、或下列物质的存在所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的、或共同导致的、或产生的责任:烟草、烟草的烟雾、任何含有烟草的物件或货品中的任何配料或添加剂以及与烟草一起使用的产品。
18. 石棉
就任何因石棉或任何含有石棉的材料(不论以何种形式或数量含有),所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的、造成的、导致的或以任何形式涉及前述物质的损失所提出的索赔,不论是实际的还是指称的损失或赔偿责任。
19. 诽谤、诬蔑和诋毁
在本保险单起保日之前或被保险人知道其虚假性而进行地诽谤、诬蔑或诋毁性质的发表或言论的任何有关损失或责任。
20. 信息技术危险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的,共同导致的、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责任:
(a) 完全的或部分的计算机设备的损毁、变形、删除、讹误、变更、误用、误译、盗用,或其他计算机设备的使用;
(b) 创建、修改、输入、指令、删除中的错误或使用计算机设备过程中的错误;
(c) 任何时候下,完全不能或部分不能接收、发送、进入或使用计算机设备,或接收、发送、进入或使用计算机设备时完全或部分的失灵 。
21. 地域限制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下列损失或责任:
(a) 发生于明细表中地域限制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损失或责任;
(b) 在您知情的前提下,由您或您的代理人出口至明细表中地域限制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产品所引起的或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
(i) 在您、您的代理人或您的雇员不知情的前提下,出口至明细表中以地域限制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以外的产品;
(ii) 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在受雇期间进行的业务访问。
22.司法管辖
x保险不适用于任何对下列索赔或情形所应承担的责任:
(a) 在明细表中司法管辖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之外的法院提起的索赔;
(b) 因判决、命令或裁决的执行而产生的责任,该判决、命令或裁决是在明细表中以司法管辖下列明的国家或地区之外。
23. 北美运作
x保险不适用于由于在美国和/或加拿大的运作(定义见后述)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a) 任何由您的销售和/或分销的办公室(定义见后述)的产品引起或导致的责任, 倘若该产品是由您提供的并且在美国和/或加拿大以外生产的;
(b) 任何由您的非美国或加拿大居住的雇员和/或董事,在美国和/或加拿大临时拜访时完全因执行工作而引起或导致的责任。
上述(a)\(b)情形可以不适用北美运作除外条款前提是本保险保障完全在美国和/或加拿大以外的运作,及本保险单是在美国和/或加拿大以外签发的。
本条款下“运作”和“销售和/或分销的办公室”定义:
在美国和/或加拿大的“运作”是指在美国和/或加拿大法律上或者实体上存在 (无论是否以公司的形式)。由您在美国和/或加拿大以外所生产和/或提供的产品实体上存在于美国和/或加拿大的,则不能单独构成“运作”。
除非另有规定,“销售和/或分销的办公室”是指您的销售,市场营销或分销运作,包括 (i)仓储,(ii)最后的产品准备(如销售前的重新包装,包装,贴标签,清洁或提供操作说明书 (iii)办公室招待。但不包括:i) 生产(ii) 最后装配(iii) 修理,提供服务,维护(iv) 修改,改进,变更。
24.转基因生物
x保险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地因为转基因生物、转基因产品或者包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与其相关的、或处理其而产生的损失或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为非本意地、未经同意地或者不恰当传粉地分配或混合转基因生物、转基因产品或者包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地因为转基因生物的新的、稳定的、且包含的生物特性而产生的损失或责任,并且必须满足下面所有三个条件:
(a) 索赔起因于有意且同意使用、应用、分配或混合转基因生物、转基因产品或者包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而产生的无意的结果;并且
(b) 转基因生物、转基因产品或者包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的性质或者特性应完全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正式法规、条件和批文;并且
(c) 您已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来确保在处理转基因生物、转基因产品或者包含转基因生物的产品的每个阶段任何相关的所要求的声明、标签标准、划分规定以及关于材料分离或极限限度的条件已经被明确地做到。
本条款所指转基因生物意为:
⚫ 经过基因工程处理而产生基因变化的生物体或微生物或细胞,或衍生出这些生物的生物体或微生物或细胞或细胞器官。
且其含义还包括:
⚫ 经过基因工程处理而产生基因变化的所有具有自我复制潜能的生物或分子单位,或衍生出这些生物或分子单位的具有自我复制潜能的生物或分子单位。
若索赔提出地的所在国家、地域、或管辖地所适用的有关基因工程或基因修改方面的法律和/或正式法规中的转基因生物的定义较之上述定义更宽泛的话,那么这一更宽泛的定义应合并入上述的定义。
25.传染性海绵样脑病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因传染性海绵样脑病(TSE)造成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责任。传染性海绵样脑病包括但不限于牛性海绵壮脑病(BSE)或者新变异的库贾氏病(VCJD)。
26. 电磁场
因磁场、电场、电磁场、或辐射(无论是如何造成或产生的)产生的,或因暴露于该类场或辐射中而直接地或间接地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24. 建筑
因您或您的代表对房屋、建筑、厂房、设备进行的毁坏、加固支撑、移动支撑、排水、改造、修缮、建造、建设和/或附加建造物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28. 人身攻击
直接或间接因为被保险人所实施的人身攻击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本条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为防止或消除对人身或财产的危险而实施的人身攻击。
29.海上天然气或石油平台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由海上天然气或石油平台引起或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30.地下服务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由下列任何一种物质引起或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a) 地下电缆,或者
(b) 地下管道,或者
(c) 其它地下设施。
31.振动、移动与减弱支撑
任何直接或间接地因为土地或建筑出现下列一种情况引起或导致的损失或责任:
(a) 振动,或者
(b) 移动支撑,或者
(c) 减弱支撑,或者
(d) 干扰支撑。
32. 实际控制下或依法控制下的财产
您拥有的或占有的,或在您实际的控制下或依法控制下的财产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本责任免除不适用于下列财产损失:
(a) 您的雇员的私人物品;
(b) 除汽车、飞行器、船或气垫船以外的,您对其没有所有权的,但是在您的实际控制下或依法控制下的财产,对任一事故以及在任一保险期限内的累计赔偿以 RMB20,000 为限;
(c) 停车场内的汽车,以下除外:
(i)该汽车是您或您的代表所使用的,或者
(ii)该停车场是您为获取报酬而占用的或经营的。
(d) 因一般责任免除第 2 条“合同责任”(b)款 所产生的责任。
33. 汽车
因您拥有、使用、占有或控制的任何下列汽车所造成的或产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已登记的或根据任何法规应该登记的汽车;
(b) 根据任何州、地区或省的要求应该购买保险的汽车,不论该保险是否已购买。
对于除高尔夫车以外的其他汽车,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下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索赔:
(i)因任何汽车的装载或卸载所造成的损失,但仅当您对该损失没有有效的、可获得赔偿的保险保障该损失;
(ii)因在工地上使用经登记的汽车作为生产工具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您没有其他有效的可获得赔偿的保险保障该损失,但是安装有仪器的并用来升降工人的生产工具除外,以及与空气压缩机、泵、发电机相关联使用的汽车,包括喷洒、焊接、建筑清洗、地球物理学的勘探、照明和井下服务设备也除外。
34. 广告责任
任何因下列原因产生的或与之有关的损失或责任:
(a) 在被保险人的指示下作出的xx,且已知该xx是非法的或虚假的;
(b) 违约,除非与默认契约相反的剽窃广告创意;
(c) 在任何售出的、供以出售的或已做广告的产品、货物或服务上对他人的商标、服务标志或商号名称的侵害或假冒。这不适用于标题或标语侵权;
(d) 尽管有一般责任免除第 21 条地域限制,由产品的出口或行政人员或销售人员在美国和/或加拿大商务拜访引起的;
(e) 对于任何被保险人的业务,如果其业务是广告、广播、出版或电视;
(f) 对产品、货物、服务的价格的错误描述;
(g) 因为产品、货物或服务没有符合广告宣传的性能、质量、适应性或耐用度;
(h) 本保险单生效日之前所实施的行为、疏忽或过错。
35. 工作中的财产
您或您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正在或已经对之进行工作的任何财产部分因您的工作所产生的财产损失。
36. 之前的和未决的
(a) 任何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针对您提出的、将要提出的或开始进行的索赔;
(b) 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基于下列事实或情况的索赔或责任:
(i) 您在保险期限开始前知晓的事实或情况,并且知道或在合理前提下应当知道其将会引起索赔或责任;
(ii) 在以往的保险单保险期限内,您已经就该事实或情况发出书面通知或在合理的前提下应当已经发出了书面通知(不论该以往的保险单是否是由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任何成员签发的);
(iii) 为获得本保险而在投保单中或向我们提供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事实或情况。
(c) 追溯日
任何在明细表中规定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所发生的,因任何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和/或广告责任所产生的或引起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