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Oracle 軟體採購案招標公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Oracle 軟體採購案招標公告
一、公告字號:國證行字第 22052330120001146 號
二、公告期間:111 年 5 月 3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8 日止三、辦理單位: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
四、公告名稱:Oracle 軟體採購案
五、交貨地址:依本公司指定地點交貨六、項目:規格詳投標單
七、投標資格:
(一)經政府立案,公司或商工登記資本額壹仟萬元(含)以上。
(二)投標廠商如與本公司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關係,應事先告知本公司。若得標仍應待本公司完成法定及內部程序後,始能進行交易,本公司保留同意與否之權利。
八、投標作業:
(一) 請於 111 年 6 月 8 日 12 時前,將「投標資格」相關證明文件與「投標單」(如有塗改,
須加蓋公司章)分別密封,一起放入大信封xxx,xxx:xxxxxxxxx 00xxx,x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收,並於信封封面旁註明「Oracle 軟體採購」逾時寄達者不予受理。
(二)「投標單」請以本公司指定之格式為限,本公司不返還廠商參與本次投標之任何文件。九、開標日期:111 年 6 月 8 日 15 時。
十、開標地點:國票證券總公司會議室(xxxxxxx 000 x 0 x)。十一、決標方式:
(一)本案設有底價,底價不公開,投標廠商之出價須低於底價。
(二)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三次比減價格仍高於底價則本案流標。
(三)以投標廠商之出價低於底標最多者,優先議約,契約如公告之附件,投標者視為同意該約。
(四)開標後需經本公司完成相關內部程序後始得辦理簽約,如未完成本公司相關程序,本公司保留其權利,互不得為任何請求。取得議約權廠商經本公司內部作業核定後,依公告之合約範本簽約完成始得成立生效。
十二、其他事項:
(一)廠商對招標公告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本公司請求釋疑。
(二)如有補充事項,本公司得於開標前,由開標主持人當眾聲明並列入紀錄,但補充事項應不違背本須知之規定。
(三)本案需依照本公司所列之招標公告、投標單內容投標,廠商得標後並應依本公告「資
訊服務採購契約」履行無誤。 十三、聯絡人:林業程 00-0000-0000 轉 7707
xxx 00-0000-0000 轉 7798
十四、有關公開招標相關內容,請上網站查詢:
國票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xxx://xxx.xxxx.xxx.xx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標單
廠商名稱 | (全名,並加蓋公司章) | 廠商聯絡人及電話 | ||
總價 | 新臺幣 元(含稅) (金額,請以國字填寫) | |||
案名:Oracle 軟體採購招標公告 | ||||
規 格 | ||||
1 | 第 一 台 主 機 Oracle 授 權 費 用 Oracle Database Standard Edition-ProcessorPerpetual(含一年原廠維護) | 2 | ||
2 | 第二台主機Oracle授權費用Oracle Database Standard Edition-ProcessorPerpetual(含一年原廠維護) | 2 | ||
注意事項 | 1. 不含產品安裝、教育訓練及到場服務。 |
111 年 1 月版
資訊服務採購契約
立契約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乙方)
緣乙方為甲方提供「○○設備供應服務」,經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
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契約包括招標(包括國票證券○○○○○採購規格)、投標、決標、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得互為補充,所記載內容如有爭議或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合理解釋為準。
本契約內所提及之程式、交付、測試、上線、驗收、軟體、硬體等名詞定義如下,其他名詞未定義者,依法令或業界公認之定義:
一、 程式: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硬體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之指令或xx(包括但不限於程式規格書、流程圖、各種設計圖、資料檔案及圖表)。
二、 交付:指乙方依債之本旨提出履約標的並安裝完畢(包括但不限於驅動程式安裝)。該履約標的雖未經甲方測試,但已具備測試能力且處可立即執行相關線上交易、查詢、批次作業、報表列印等功能之執行。
三、 交付測試:於乙方交付完畢後,甲乙方互相協助就所交付之履約標的,進行操作結果確認之行為,又可分為:
(一) 整合測試:於乙方交付完畢後,甲方協助乙方就所交付程式,進行各種操作、試算、列印等功能操作,以確認是否可正確執行且產生正確結果之行為。
(二) 平行測試:於整合測試完畢後,甲方協助乙方就所交付程式,與甲方現用系統同時進行各種操作,以比對各程式運作結果是否與甲方現用系統運作結果正確相同之行為。
(三) 壓力測試:係指乙方交付程式上線或驗收前,為評估系統容量而模擬實際應用的軟硬體環境及用戶使用過程的系統負荷,並透過長時間運行測試軟體來測試所交付程式的可靠性,同時測試所交付程式的回應時間。
四、 上線測試:於測試完畢後,甲方就乙方所交付之履約標的,予以正式操作一定期間之行為。
五、 驗收:於上線期間完成後,甲方就乙方所交付之履約標的,對所正式操作之結果、或執行之品質(例如速度、穩定、查詢、出錯機率等)等,予以評估是否符合本契約主旨及一般需求之行為。
本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或係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外,依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第二條 履約標的(可依實際需要自行填寫,下述項目為範例)
□ 乙方為甲方提供下列應用軟體系統轉換服務(如附件):
一、 轉出應用軟體系統內資料之保全與移轉(含存取及刪除權限、帳號)。
二、 轉出與轉入應用軟體系統之平行作業與測試(包括但不限於整合、平行、壓力測試)。轉入應用軟體之上線。
三、 提供轉換所需要之人員、設備、系統及教育訓練。四、 其他:
□ 乙方為甲方提供下列應用套裝軟體系統服務(如附件):
一、 協助甲方採購安裝時所需要硬體設備及環境之規劃建議。
二、 安裝應用套裝軟體之各項測試(包括但不限於整合、平行、壓力測試)及上線。三、 提供應用套裝軟體安裝所需要之人員、設備、系統及教育訓練。
四、 技術文件之提供。五、 其他:
□ 乙方為甲方提供下列應用軟體系統開發服務(如附件):一、 開發規劃建議及規格說明。
二、 系統設計與分析。三、 程式設計。
四、 測試、安裝、訓練、技術文件及所產生或開發原始碼之提供。但不含乙方使用第三人軟體之原始碼。
五、 其他:
□ 乙方為甲方提供硬體資訊設備服務(如附件):一、 符合需求規格及數量之硬體設備。
二、 硬體設備安裝及測試報告。三、 教育訓練。
四、 技術文件及原廠合法授權文件。五、 其他:
□ 乙方為甲方提供資訊業務相關之線上服務(如附件):一、 主機代管。
二、 資料庫或資料儲存管理。三、 各類線上應用服務。
四、 線上應用程式開發服務。五、 其他:
第三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x契約總價金為新台幣(下同)○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含稅),依下列方式分期給付之(以下均含稅):
一、 簽約完成後,甲方同意給付乙方契約總價金百分之○○為定金(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 履約標的交付及安裝完成並於測試,或上線完成後(若應同時辦理測試及上線,以上線完成日為基準),甲方應再給付契約總價金百分之○○(計新台幣○佰○拾
○萬○仟○佰○拾○元整)予乙方。
三、 剩餘尾款即契約總價金百分之○○(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於驗收無待解決事項後付清之。但甲方辦理驗收應經第三人確認者,應經第三人
確認無誤後始得付款。
本契約之履約標的若可區分為數個獨立標的時,每一標的價金如下:
一、 硬體項目: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又可分為: (一) ○○硬體設備: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 ○○硬體設備: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 軟體項目:計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又可分為: (一) ○○軟體設備: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二) ○○軟體設備:新台幣○佰○拾○萬○仟○佰○拾○元整。
辦理各期請款時,乙方應同時備齊發票及必要文件後送交甲方請款;甲方於收到發票及必要文件後 30 日內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乙紙給付之。
乙方履約有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履約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或不符契約規定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或已預付致無從扣抵者,得通知乙方給付。
第四條 履約期限
x契約履約期限依「交付」、「交付測試」、「上線測試」及「驗收」等階段分別規定之:一、 乙方應於民國(下同)○○○年○○月○○日(含)以前完成履約標的之交付。二、 履約標的應於○○○年○○月○○日(含)以前完成交付測試。
三、 履約標的應於○○○年○○月○○日(含)以前完成上線測試。
四、 履約標的應於○○○年○○月○○日(含)以前經甲方確認符合契約要求完成驗收。
本契約內各項期日,均以日曆天計之,所有日數均應計入履約期限。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履約標的須於一定期間內送達甲方之場所者,履約期間之末日,以甲方當日下班時間為期間末日之終止。當日為甲方之辦公日,但甲方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當日為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亦同。
第五條 履約管理
與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第三人承包時,乙方有與該第三人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因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
乙方提供服務之團隊:
一、 乙方人員應恪遵甲方規定,如甲方認為乙方人員有違背本契約約定或有不適任之情事者,乙方應於收到甲方通知後立即更換人員。
二、 乙方依約定提供服務,應對其人員善盡監督責任,並應自行負責相關法令所規定雇主對員工之責任與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工作人員之勞工安全衛生責任。如非可
歸責於甲方所致之傷害或死亡,概由乙方負責。如因此致生損害於甲方或致甲方受相關處分時,應由乙方賠償之。
乙方於甲方辦公地點提供服務時,甲方得視個案實際需要及資訊安全考量提供乙方人員提供服務所需之必要設施與服務。
甲方於乙方履約期間,若發現乙方履約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或改正。
履約標的為硬體設備時,如發現硬體設備有瑕疵,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修復或更換無瑕疵之硬體設備。若瑕疵係屬乙方安裝時所造成者,亦同。
對乙方作業之檢查與稽核:
一、 甲方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或稽核乙方提供之服務是否符合契約要求,乙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約談相關當事人。
二、 乙方作業經甲方檢查或稽核結果不符合契約要求者,應於接獲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
第六條 交付、測試及驗收
乙方應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約定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之交付(包括但不限於與履約標的有關軟體之安裝設定作業),並經甲方人員清點確認無誤且認為已處於可隨時進行操作、測試之狀態,方算交付完成,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或乙方不能控制之因素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前項乙方交付履約標的有瑕疵或不符本契約約定者,以完成改善、換貨、補交之日期為交付日期,但得扣除甲方之作業時間。
乙方應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期限內,經甲方依預先擬定之計畫經功能測試後認定全部功能符合原設計功能者,方算交付測試完成。但因不可抗力或乙方不能控制之因素所引起者,不在此限。
實施測試時,甲方得依實際需求對履約標的實施下列測試(可單選或複選):
□單元測試
□整合測試
□平行測試
□壓力測試
就履約標的如有實施壓力測試時,測試內容應含測試下列功能且乙方應於完成後提出「系統壓力測試完成報告書」:
一、 壓力測試腳本錄製、修改與驗證。二、 壓力測試流程設計。
三、 壓力測試執行。
四、 壓力測試結果分析及報告(含平均回應時間、CPU 及記憶體使用狀況)。五、 其他:
乙方交付之履約標的,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期間內進行正式操作測試,期間完成並
經甲方確認沒有問題或有問題但已解決後,方算上線測試完成,始由甲方對履約標的進行驗收。
履約標的驗收前,甲方如有對履約標的進行弱點掃描及入侵滲透測試作業,經發現有問題時,乙方須無條件配合修改,甲方不另計付費用。
驗收前乙方須交付下列文件項目,否則不得辦理驗收:(請視實際需求增刪)
項 目 | 提 供 形 式 |
系統需求確認書(內容以中文為主)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需求訪談會議記錄(內容以中文為主)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教育訓練記錄及教材(經甲方同意補辦訓練者除外)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系統之執行程式光碟(Object Program)光碟 | 一式○份 |
系統之原始程式(Source Program)光碟 | 一式○份 |
系統文件(包括不限於程式異動清單、檔案異動清單、更新後之檔案結構、系統流程圖、環境設定、系統管理操作說明等)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操作手冊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甲方驗收測試小組之測試完成項目報告書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壓力測試計畫及壓力測試報告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系統備份及回覆計畫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軟體授權證明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軟體原始碼(Source Code) | 光碟一式○份 |
其他: | 文件(或光碟)一式○份 |
如甲方就部份履約標的有先行使用之必要時,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交付測試、上線測試供驗收之用。
教育訓練:(□適用 □不適用)
一、 乙方應於驗收前提供經甲方同意之使用者○小時訓練課程及教育訓練教材,若因甲方業務需要延後辦理教育訓練,乙方需具結補辦完成。
二、 教育訓練時數如甲方未使用完畢,乙方□同意∕□不同意 無條件轉為日後客製化需求之免費時數。
乙方履約結果於甲方進行交付、交付測試、上線測試及驗收各階段時有瑕疵者,由乙方無償更換或補正無瑕疵之物,並應載明於紀錄中,甲方得要求乙方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換貨或補正瑕疵(以下簡稱改正),再通知甲方重新依完成進度辦理交付、交付測試、上線測試及驗收。屆期未改正者,依第九條規定按日計算違約金。但屆期未改正仍在契約原訂
履約期限內者,不在此限。
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外,履約標的為軟體而乙方無法提供程式原始碼時,驗收前乙方就該履約標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 確認有無惡意程式等資訊安全漏洞。
二、 確保程式應使用適當且有效之完整性驗證機制。
三、 程式於引用之函式庫有更新時,乙方應備妥對應之更新版本。
四、 程式針對使用者輸入之字串,進行安全檢查並提供相關注入攻擊防護機制。五、 程式碼未含有敏感性資料,如:帳號、員工代碼、密碼、個人資料等。
第七條 保固
履約標的自驗收完成之日起,由乙方免費提供保固服務、問題支援服務(含電腦病毒清除、病毒碼更新、系統回復及安裝設定)。保固期間如下:
□本契約硬體標的物保固○年。
□本契約軟體標的物保固○年。
保固期內始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壞、功能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程式有驗收時未發現之錯誤或漏洞等。
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乙方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以新品更換(硬體設備屬之)或補正瑕疵(軟體設備屬之)。屆期不為補正瑕疵或以新品更換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但屬甲方故意破壞或不當使用者,不在此限。
保固期滿後,如經甲方要求訂定維護契約,乙方同意於保固期滿後,維護費用為不得超過本契約總價金 10%。(包括但不限於版本升級之光碟片及安裝)
甲方基於業務需要,於履約標的上開發軟體介面時,若該添加之介面不妨礙履約標的保固工作之進行,乙方不得拒絕保固履約標的。
保固期間內若須重新安裝時,乙方應免費提供人力技術支援及安裝。
其他事項:(請實際需要自行填選或增加)
□保固期限內如履約標的(軟體設備屬之)於一個月內發生二次系統失能,乙方應派員駐點解決,不得異議,且甲方不另計付費用。
□乙方應於保固期限內,配合甲方相關伺服器或作業系統提昇時,應修正或升級本案之作業系統,使履約標的能繼續正常運作。
□保固期間第一年內,若同一履約標的(硬體設備屬之)前後二次故障時間相隔六個月內者,甲方得要求該設備更會為全新之產品且未經使用、污損或浸水者,乙方不得異議。
□乙方應提供甲方軟體版本升級服務(不含資料庫及相關開發工具軟體),甲方不另計付費用。
□其他:
第八條 維護方式
保固期間,乙方應對履約標的負維護之責,使其能經常保持良好而可用之狀況。履約標的
故障時,須負責修復至正常運作並遵守下列約定:
一、 保固期間,乙方應於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上午○○時○○分至下午○○時○○分止,提供維護服務及有關之技術諮詢服務。
二、 甲方發現履約標的有故障致不能運作時,得隨時在服務時間內以電話通知乙方維修,乙方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後,應依下列方式辦理:(可複選)
□ 乙方應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起○小時內,以電話或遠端連線方式進行維修。
□ 乙方應於接獲甲方要求後,須於○小時內到達甲方指定地點,並於到場後○小時內修復完畢。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或到場後○小時仍無法修復而影響甲方正常作業,xxx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之翌日開盤前修復完畢並正常運作。甲方當日若有帳務問題,乙方應於叫修當日將問題排除完畢,或協助甲方處理結帳。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或到場後○小時仍無法修復但不影響甲方業務單位運作時,乙方應於接到電話叫修服務之翌日起 3 日內修正更新完成或提出修正時程,但
以不超過 7 日為限。
□ 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或到場後○小時仍無法修復完畢時,乙方必須提供同級(含)以上備品替用,使甲方業務暫時回復正常運作,至故障設備修復完成。
□ 其他:
三、 若甲方問題通知之時間已接近使用單位下班時間,而使用單位無法配合指派人員留守,以配合維修作業時,乙方在獲得使用單位同意後得於次營業日上班時間到達現場維修(以次營業日上午八時作為甲方通知時間)。
乙方人員於保養各項軟硬體設備時應依約定辦理各項檢測,且維護服務完成後須填寫維護及維修紀錄,紀錄內容包含維護情形、設備狀況、故障時間、處理方式及復原時間等。
履約標的因需搬遷異動(硬體設備屬之)或因故需重新載入硬體設備(軟體設備屬之)時,乙方應配合甲方提供遷移、環境設定調整及重新載入硬體等人力技術支援及安裝服務。如必須停機進行維修時,應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始得實施之。
為了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及可靠性,如有必要,乙方應協助甲方製作系統之備份,但甲方需提供必要之備份設備(磁帶,磁帶機,連接磁帶機之設備),若甲方無此設備,乙方願意提供該項設備,並向甲方酌收備份設備之使用費用。
第九條 遲延履約
乙方如未依照本契約約定期限完成驗收,每逾一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應按下列方式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每日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分級標準 | 每日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
契約總價金在 10 萬元(不含)以下 | 為契約總價金之○% |
契約總價金在 10 萬元(含)以上,30 萬元 (不含)以下 | 為契約總價金之○% |
契約總價金在 30 萬元(含)以上 | 為契約總價金之○% |
驗收有瑕疵,經甲方通知乙方限期改正,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屆滿日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
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得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保固期間內,乙方每次遲誤第八條約定時間,每逾一小時(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應按下列方式計算懲罰性違約金:
每小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分級標準 | 每小時懲罰性違約金計算方式 |
契約總價金在 10 萬元(不含)以下 | 為契約總價金之 1‰或 200 元,以孰高者為準 |
契約總價金在 10 萬元(含)以上,30 萬元 (不含)以下 | 500 元 |
契約總價金在 30 萬元(含)以上 | 為契約總價金之 1‰或 1000 元,以孰高者為準 |
本條第一項懲罰性違約金之總額(含屆期未改正之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總價金之 30%為上限,不包括其他各條項所定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金額。
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但以經契約標的履行地所在地當地縣市政府公告停止上班者為限。
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但經乙方證明縱不遲延給付,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智慧財產權
雙方就履行契約涉及之智慧財產權約定如下:
一、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得無償使用甲方所有或甲方於第三人契約項下所得授權使用或第三人公開允許不特定人得使用之軟體。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就該等軟體進行改編或為其他足以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本契約期滿或終止時,乙方即不得繼續使用上述軟體。
二、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使用屬於其所有之軟體或其獲授權使用之軟體者,乙方保證上述軟體未侵害甲方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第三人對甲方提出智慧財產權侵權之賠償請求或訴訟時,乙方應即出面以自己之名義承受該請求與訴訟,並賠償甲方因此而致之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
三、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所取得或持有甲方之資料,包括文字、影像、圖形、聲音,不論其儲存於印刷、磁性、光學或其他媒體上,皆屬於甲方所有。除非為提供服務所需,或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複製、揭露或交付第三人。
四、 乙方擔保交付之履約標的於交付當時及未來,絕無侵犯他人之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亦無任何擔保存在,如因而產生爭議或甲方遭第三人控訴之情事,甲方應通知並提供資料予乙方,乙方應無條件為甲方解決或盡力協助甲方參加訴訟以為抗辯。如甲方因此受有損害,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商譽損害及甲方對該第三人應負之責任)及負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酬金及訴訟費)。
五、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履約標的所產出之智慧財產權者:
□ xxxx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甲方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且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乙方不得撤銷此
項授權,甲方亦無須支付任何費用。乙方並同意甲方得因公司分割、合併、營業讓與或其他類似情形,將利用該著作財產權的權利轉讓予分割、合併、營業讓與或其他類似情形後成立之新公司。
□ 以甲方為著作人,並由甲方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乙方未來使用該著作財產權時,每次使用前均需徵得甲方同意。
□ 甲方與乙方共同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得他方之同意,但乙方使用或重製履約標的時,應注意不得損及甲方權益。
xxxx對於其受雇人或受聘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12 條規定,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惟此一約定僅止於乙方與其受雇人或受聘人間。乙方與甲方間之權利及責任,仍以本契約為準。
第十一條 契約委託履行、變更及轉讓
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乙方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 10 日內向甲方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契約約定之履約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乙方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一、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二、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三、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甲方更有利。
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須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作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甲方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或複委託予他人代為履行。但因公司分割、合併、營業讓與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或複委託必要時,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瑕疵擔保責任
乙方保證所提供之履約標的均符合債之本旨(如為硬體設備均屬全新商品)要求,並使之處於良好之運作狀態,且無減少或滅失其正常之效用。如履約標的之規格、數量、品質或功能有不符或瑕疵,乙方願無條件以自己費用更換(硬體設備屬之)或補正(軟體設備屬之)之。
第十三條 保密及安全需求(含個資保護)
乙方依本契約提供甲方服務時,取得或持有甲方關於本件建置計劃、營業計劃、營業資料、甲方之現況與策略、員工資料、客戶個人資料(含客戶識別碼及密碼)、全公司各主機設備、網路架構、通信協定、相關連結資訊資料、軟體程式、與業務或研究開發有關之文件
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圖說、報表、數據等),及其他經適當標明為機密之資料,且不論係以何方式儲存之資料(以下簡稱機密資料),乙方均應保密;但機密資料不包括下列資料:
一、 非因雙方之故意或過失而成為公眾可得而知者;或
二、 自甲方獲取資料之前,乙方已從其它來源正當取得該資料;或三、 該機密資料依法令業已解密或依契約乙方業已不負保密責任。
乙方承諾於本契約履行期間內及本契約期滿或終止後,對於所得知或持有一切甲方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前項機密資料,以及甲方依契約或法令對第三人負有保密義務未標示得對外公開之機密資料,均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除甲方事前書面同意、法令規定或司法檢調機關之要求提供外,乙方不得為本人或任何第三人之需要而複製、保有、利用該等機密資料或將之洩漏、告知、交付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或利用該等資料,或對外發表或出版,亦不得攜至甲方或甲方所指定處所以外之處所。
乙方知悉及取得甲方第一項資料應限於其執行本契約所必需,且僅提供、告知有需要知悉該秘密之乙方人員,同時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 要求該等人員均應注意妥為保管及確保其秘密性,並限於本契約目的範圍內,於甲方指定之處所內使用之。
二、 要求該等人員承擔與本條款內容相同之保密義務。
乙方應採行適當之保密措施,保護甲方機密資料不致遭他人竊取、刺探、未經授權存取、擅改、破壞或不當揭露,如發現有他人竊取、刺探、未經授權存取、擅改、破壞或不當揭露機密資料時,應立即向甲方之權責人員報告並採行積極之補救措施,同時合理地配合甲方之權責人員處理相關事宜。乙方就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因履行本契約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時,亦同。
乙方同意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或其自行簽署之保密同意書者,視同乙方違反本條之保密義務。
本契約期滿或解除時,乙方因履行本契約已取得甲方第一項機密資料,應即予刪除,並出具已確實刪除機密資料之聲明書交付甲方,或返還含有上開機密資料之儲存媒體予甲方,不得自行留存。
如乙方及其人員、代理人或使用人如有違反本條者,乙方應於發現後四個小時內立即通知甲方違反情形及所採行之補救措施。
第十四條 契約解除及終止
甲方如有充足事證足以確認乙方顯然無法履行契約義務之ㄧ部分或全部,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一、 乙方遲誤本契約內約定之各階段期日。
二、 辦理驗收時,經複驗二次仍未符合本契約預定之效能或瑕疵仍未補正者。乙方雖未遲誤本契約約定之期日者,亦同。
三、 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甲方認定無法繼續履約。四、 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五、 驗收後始發現乙方給付不符債之本旨(限於規格、數量或功能有不符,或驗收時
未能發現之瑕疵)。
六、 違反本契約約定之其他情形,乙方未於甲方指定期間內改正完畢。
甲方無故不依第三條約定給付價金予乙方時,乙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但損害賠償總額以不超過契約總價金為上限。
有本條第一項之各款情形時,甲方得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乙方解除契約,而要求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並於甲方指定之期日內改正。但乙方應給付相當於契約總價金 30%予甲方以為懲罰性違約金(乙方不得扣除依第九條規定已繳納之罰款)。
如履約標的可部份驗收者,甲方依第一項規定解除契約者,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但尚未驗收之履約標的,甲方得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及合理之利潤後照價收買之。
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後,甲方除得請求相當於契約總價金 30%以為懲罰性違約金外,如甲方因此受有損害,亦得請求以不超過契約總價金為上限計算之損害賠償及負擔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酬金及訴訟費)。但乙方違反第十條及第十三條約定者,不在此限。
甲方依本條規定於契約解除後請求相當於契約總價金 30%之懲罰性違約金時,乙方得扣除依第九條規定已繳納之罰款。
乙方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甲方得解除契約或與乙方協議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
一、 免費無條件更換或修改侵害部分,使該程式不再侵犯他人之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但更換或修改之程式應能實施相同之功能。
二、 乙方以自己費用負責取得必要之授權,使甲方得繼續利用之。
本契約未完成前,甲方得因業務考量解除本契約,乙方不得異議。乙方於接獲甲方通知前已完成且可使用但尚未驗收之履約標的,甲方應按比例或依業界一般水準給付乙方已發生之製造、供應或施作費用後照價收買之。
甲方依本條第一項約定解除契約,後續事宜處理如下:
一、 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第三人完成被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尚未給付之契約價金中扣除,如有不足,乙方應負擔之。
二、 乙方應立即返還以前持有屬於甲方所有之資料,或經甲方同意在其監督下以自己之費用銷毀所有屬於甲方之資料。
三、 屬於乙方所有之軟體、硬體設備與設施,甲方如不欲承購或承租,乙方須自行取回。乙方如不取回,任憑甲方僱工代行處理,其費用由乙方負擔。如有遺留物品,任憑甲方依廢棄物處理,因此發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甲方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四、 乙方已收取之價金應無息返還予甲方或依甲方同意方式辦理。
第十五條 物聯網設備條款(□適用 □不適用)
乙方履約時應恪遵法令並符合 ISO27001 關於資訊安全管理系統之最新規定,且履約標的應取得物聯網資xxx合格產品證書至少第二級或符合甲方認可同等標準之規格說明文件,以符合甲方資訊安全要求。
乙方提供之履約標的應依甲方制定格式建立設備管理清册,於契約期間內若有設備異動、汰換,應即時更新清册以維持資料正確性,以利甲方得識別設備用途、名稱、IP、MAC address、所需服務、使用通訊埠、存放位置與管理人員等,並據以評估適當之實體環境控管措施及存取權限管制。
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履約標的應具備安全性更新機制,以維持設備之整體安全性,並於保固期間內,確保及提供履約標的服務啓用之限制設定、弱點修補、漏洞修補等服務,以及配合甲方辦理定期性安全性更新作業。更新次數及時間由雙方另定之。
履約標的若得以無線連接網路者,應採用具加密協定之無線存取點連接網路,並以網xx卡號白名單等機制進行設備綁定。
履約標的應關閉不必要之網路連線及服務。若乙方發現履約標的有重大異常或涉及資安漏洞風險時,亦應立即主動通知甲方,並於甲方指定期限內完成弱點修補、漏洞修補、安全性更新作業或相關補強配套措施。
履約標的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修補或更新時,乙方應即提供符合甲方資安要求之設備並進行更換。
履約標的應具備身分驗證機制及分權管理機制功能,且交付甲方上線啓用前,系統層最高管理權限帳號初始密碼應交付給甲方管理人員進行初始密碼變更。
履約標的於交付驗收前需提交設備管理清册及完成風險評估報告予甲方,並經甲方檢視確認,始可辦理驗收作業。
乙方應確保履約標的無安全性漏洞,且具安全管控機制,如有違反致生電腦設備犯罪,包含但不限於成為駭客攻擊跳板、竊取或損毀甲方機敏資料等,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履約標的若因維修、更換、報廢、契約解除或終止等情形,乙方須先回復設備初始值並格式化儲存空間以清除履約標的內所留存之甲方資料及設定,並經甲方確認無誤後,始可攜回。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
x契約屬承攬性質,乙方提供之履約標的,應符合契約約定,具備一般可接受之專業及技術水準,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如發現使此履約標的可供操作而有必要之任何物件有欠缺,雖本契約及其附件所載之內容未述及該部分之物件,乙方仍有義務以自己費用補充提供之。
乙方保證提供之履約標的具有詳細之交易紀錄登載功能,可供甲方隨時檢查與稽核作業。
乙方同意配合遵守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於證券暨期貨管理法令、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及其他各該主管機關所發布之相關行政命令或行政解釋)及甲方內部之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
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其他政府機關、甲方之內部稽核人員及甲方之母
公司國票金融控股(股)公司進行檢查或稽核時,乙方除應配合並依指示於期限內提供書面資料及說明外,如認有必要對乙方進行實地查核時,乙方亦不得拒絕並應配合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於提供之履約標的中安裝或植入任何遠端遙控、惡意攻擊、病毒、系統監測、蠕蟲、收集數據或其他足以損害正常作業與保密功能程式或物件,或於履約標的上作任何不正當作業之行為,或惡意破壞。乙方或其董監事、經理人、受僱人、受任人、代理人或使用人亦不得傳輸、截取、複製或變更任何甲方電腦系統設備上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利用程式或物件方式)。
乙方提供之履約標的屬硬體設備時,應為原廠商所提供之原廠產品且該產品仍在生產之新品且未經使用、污損或浸水者。
乙方所提供之履約標的屬硬體設備(包括但不限於驅動程式)時,其產權移轉及危險負擔,自驗收完成並經甲方付款之日起移轉予甲方。
安裝硬體設備時,如發現硬體設備有瑕疵,乙方應以自己之費用更換無瑕疵之硬體設備。安裝過程中如有造成硬體設備上之瑕疵者,亦同。
乙方提供之履約標的屬軟體設備時,若乙方於保固期間,發生終止營業、營業讓與、合併、重整、破產等無法繼續營運情事,致無法提供保固時,乙方應將本案系統之原始碼交付甲方,使履約標的得繼續運行。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如持續存在達○○天時,任一方均得解除本契約。契約解除時,乙方應無息返還自甲方處已收取之價金,甲方應返還乙方提供之履約標的,取回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
乙方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違反本契約第八條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約定致甲方客戶受有損害時,乙方應負責損害賠償之責(包括但不限於甲方與客戶和解之金額)。
乙方指派人員履約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 人員具備資訊安全意識並完成相關存取作業方法之教育訓練。
二、 人員若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時,應依甲方規定辦理申請,經甲方核准後始得辦理有關存取作業並遵守使用規定。結束後應依甲方規定方式交還。
三、 作業時應採取防止病毒散布之處置措施。
第十七條 誠信條款
乙方瞭解並遵守甲方之誠信經營政策暨守則等相關規定,並承諾絕不從事任何不誠信行為。
任一方知悉有人員違反禁止收受佣金、回扣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條款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
乙方如涉有不誠信行為,甲方得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如因此致甲方受有損害時,以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得自應給付之合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第十八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x契約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契約涉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九條 契約文本
x契約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以下空白】
立契約人:
甲 方: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地 址:
乙 方:○○○○○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 ○ ○ 年 ○ ○ 月 ○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