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床销售通用条件2018 年 2 月 第 1 条 合同 1.1 (通用条件适用性。监管法律)- 本机床销售通用条件,根据情况,适用于总部均设在意大利的双方以及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限制条款,涉及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于总 部设在意大利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适用本通用条件的所有合同均应受意大利法律管辖,特别是对于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受 1980 年 4 月 11 日于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管辖。 1.2...
2018 年 2 月 |
第 1 条 合同 |
1.1 (通用条件适用性。监管法律)- 本机床销售通用条件,根据情况,适用于总部均设在意大利的双方以及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限制条款,涉及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不适用于总部设在意大利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适用本通用条件的所有合同均应受意大利法律管辖,特别是对于总部设在其他国家的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受 1980 年 4 月 11 日于维也纳订立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维也纳公约”)管辖。 |
1.2 (定义)- “机器”一词系指任何机械(包括机床以外的机器)以及机加工线和成套设备;“货物”一词包括部件、机械零件、成品和任何其他实物货物及机器。 |
1.3 (合同的成立)- 一旦买方接受卖方报价或订单确认(也包括通过可信的行为仅以合同的实施作出接受),本通用合同条件即适用。此等条件只能由双方以书面形式放弃,在做出放弃的情况下,本通用合同条件应适用于未放弃部分的条件。除非经卖方明确书面接受,否则买方的任何通用条件均不得适用(即使部分适用亦不允许)。 如买方提议的合同条件不同于卖方所提议的合同条件,则卖方在未明确书面接受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开始履行合同,并不意味其接受此等条件。 1.4.(鉴于合同的买方责任) -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在买方的场所或者货品目的地以外的场所进行活动或工作,买方有责任最迟在接受报价或订单确认时,总之必须在签署合同之前或最迟在签署合同之时,向卖方说明在执行这些活动或工作的场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或任何行政措施。此外买方还有责任(a)开展适用劳动安全法规要求的一切活动,以书面形式向卖方通知结果,确定与加工干扰有关的风险,应采取的消除或尽量降低有关风险的措施,以及为此目的所需的任何费用,提供相关估价, (b)向卖方提供适用劳动法所要求的任何信息或文件。最迟在接受报价或订单确认时,总之必须在签署合同之前或最迟在签署合同之时完成上述工作。 若买方未遵守上述规定,卖方对于未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导致 |
的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有义务让卖方本身或其雇员免于遭受任何损 害,包括因这些原因导致的第三方索赔。 |
1.5 (合同的变更)- 买方对合同提议的任何变更,只有经卖方书面接受后方可做出。 |
第 2 条 图纸和说明文件 |
2.1 (无约束力的数据)- 目录、说明书、传单、广告、插图和价目单中所列的重量、尺寸、功率、价格、产量和其他数据仅具近似指示性意义。除非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否则上述数据不具有约束力。 |
2.2 (卖方的图纸、文件、技术信息和软件)- 卖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向买方交付的有关成套设备、机械或其他货物(及其相关零件)的制造或装配的任何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以及属于卖方的任何其他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应始终为卖方独家所有。未经卖方书面允许,买方不得将上述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用于合同外的目的,也不得复印、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公开上述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 |
2.3 (买方的图纸、文件、技术信息和软件)- 未经买方书面允许,卖方不得将买方在合同订立之前或之后向其交付的有关成套设备、机械或其他货物(及其相关零件)的制造或装配的任何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以及属于买方的任何其他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用于合同外的目的,也不得复印、复制、传播或向第三方公开上述图纸、文件、技术信息或软件,条件是上述文件: |
a) 受到买方的专利或其他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保护; |
b) 为保密文件,并且买方已明确向卖方书面声明其有意保留独家使用权。 |
第 3 条 价格和支付条件 |
3.1 (价格)- 商品价格应始终采用工厂交货价格,不包括包装费,包装费应单独计算。 供应商应按正式报告中所载主要成本项目的变化趋势,依其自行决定并在考虑到内部生产力条件和工作组织的情况下,变动机器价格。 在其报价中,供应商应载明其提议条件的有效期限。 |
3.2 (支付条款和条件)- 货物价格和因任何原因应付卖方的任何其他款项,均应视为按净额付至卖方公司。在约定到期日,买方即使尚未验货, |
亦应立即支付所有款项。如果买方不遵守支付条款和条件,则卖方应被免 除任何交货义务,包括上述不遵守未涉及的货物的交货义务,且卖方除了有权就已发生的损害进一步主张赔偿外,还应有权要求提前支付全部欠付款项或终止合同并保留买方截至当时已付的款项作为违约金。 |
3.3 (卖方违约情况下的付款)- 除非买方按时付款,否则买方无权对卖方的任何违约主张权利;卖方可能存在违约的情况,不应使买方有权中止或延迟付款。但是,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买方应有权对卖方的违约主张权利:买方事先在一家主要意大利银行存入金额在整个争议期限内始终等于 a) 已到期那部分的价款和 b) 根据下述第 3.4 条项下规定的利率计算的上述价款的延迟付款利息的款项,并且该银行向卖方承担下述不可撤销的义务:只要上述款项被行政司法或仲裁命令宣判为应付卖方的,该银行即有义务直接向卖方支付上述存款。 若未能遵守本通用条件中规定的义务,在不影响第 3.4.条中的延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除了卖方有权主张额外损害赔偿外,买方还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此约定为如下计算的进一步款项:相当于整个争议期限内欠付卖方的任何款项按本通用条件第 3.4.条规定计算所得的利息。 |
3.4 (延迟付款)- 对于确定日期后逾期未付的款项,无需通知即按附录 1第 A 款中规定的利率自动计收利息,且在未付款项得到支付之前,买方不得受益于第 7 条项下的保修。 |
第 4 条 所有权 |
4.1 (所有权转移)- 货物的所有权在交货时转移至买方。 |
4.2 (所有权的保留)- 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卖方在价款得以全额支付之前保留已交付货物的所有权。买方承诺将采取所有必要措施,以最全面的形式为卖方设立有效的所有权保留);买方另外保证将与卖方合作确定保护卖方产权所需的措施。卖方应被授权在买方承担费用的条件下,为确保针对第三方的所有权保留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
4.3 (禁止处分行为)- 在尚未向卖方付清全部价款之前,买方不得转售、转让所购货物或在其上设置担保;对于第三方采取的可能影响上述货物的任何执行程序应立即通过挂号信通知卖方。 |
4.4 (违反本通用条件中规定义务的后果)- 若买方违反本通用条件中规定的义务,则卖方除了有权主张进一步损害赔偿外,还应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保留已付款项作为违约金。 |
第 5 条 交货 |
5.1 (国际贸易术语)- 合同或本通用条件中包含的任何贸易术语(工厂交货、FOB、CIF 及其他)系指合同签署时国际商会届时有效的国际贸易术语版本,并包括本通用条件中规定的,以及合同双方可能书面约定的增补或例外。 |
5.2 (货物的发运)-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货物应按工厂交货条件供应:这一条件适用于经双方约定全部或部分货物的发运应由卖方进行的任何情形。在合同中未规定发运条件或上述发运条件被遗漏的情况下,应参考与发运条件(即使是双方大致约定的条件)最为接近的国际贸易术语,若两个或多个同等适用于合同的国际贸易术语之间存在任何不确定性,应采用需要卖方承担最少风险和费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双方书面规定的情况除外。 如根据合同规定,货物发运由买方承担,买方须保证其委任的物流供应商根据卖方要求,准备并向卖方提交所有必需的海关或税务文件。 |
5.3 (风险转移)- 风险根据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定转移至买方。 卖方不对风险转移后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如果风险转移之后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害,则买方无论如何不应被免除支付价款的义务。 |
5.4 (交货期限的延展)- 交货截止日期应按买方延迟履行下述义务的期限自动延展: |
a) 支付应付卖方作为预付款的任何价款部分;及 |
b) 买方开立根据合同约定的任何跟单信用证。 |
同样,在买方或其指定方被要求就有关货物准备的处理指示、技术数据或其他说明发出通知的任何情况下,交货日期应按延迟发送上述通知的期限自动延展。 若合同订立后双方约定变更货物,交货日期应按实施上述变更合理所需的期限自动延展。 |
5.5 (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授权,遵守法律)- 买方应确保货物可自由进口,且应正式承诺,即使进口时限制或禁止规定已在目的地国家生效,其也 |
会全额支付货款。买方应承担当局对所购货物征收的一切赋税或出口、进口 和/或在其所在国或其他目的地进行销售的费用,并免除卖方的一切相关责任。 在卖方所在国要求为出口获得行政授权的任何情况下,约定的交货日期应按获发上述授权所需的时间自动延展。 买方声明,货物符合其所在国或其他进口销售目的地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如货物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或行政条例的规定,卖方概不负责。 |
5.6 (卖方交货的义务)-交货日期应按照有利于卖方的方式,且在任何情况下均应给予适当的宽限期。 若因卖方过失导致交货延迟,买方在证明因延迟交货而遭受的损害后,应有权自约定交货日期后第二十天起,要求卖方就延迟交货的每一周支付未交付货物价值 0.5%的最高赔偿,作为补偿和任何其他权利或主张的充分偿付,但此等违约金不应超过上述价值的 5%。 双方同意,买方有权仅在上述违约金达到货物价值的 5%后,并仅就未交付部分的货物终止合同,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在以附回执挂号信通知卖方其有意终止合同,并约定以收到上述挂号信后至少 30 日后的一个日期作为 新交货日期之前,买方不可终止合同;在上述 30 日的期限内,卖方应有权交付买方通知中规定的尚未交付的所有货物,而无需承担上述 5%的违约金之外的任何进一步赔偿或补偿(条件是上述款项被证明为应付的)。本条规定应适用于部分交货的情况,对于部分交货,在放弃维也纳公约第 73 条后,双方明确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延迟或未能作出一次或多次交货均不会导致买方有权就过去或将来的交货终止合同。 在延迟交货不排除或妨碍机器正常使用的任何情况下,此等延迟不应被视为完全延迟交货。卖方应有权提前交付所有或部分货物;在提前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在确定的交货日期之前保留交付任何缺失零件、提供新货物替换已交付但不合格的其他货物和纠正货物的任何符合性缺陷的权利,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有关提前交货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 |
5.7 (买方接受交付货物的义务)- 即使在部分交货的情况下,且无论是在确定的交货日期之前或之后交货,只要上述第 5.6.条项下规定的合同终止期限未届满,且买方已遵守其中规定的合同终止程序,买方始终应接受交付的货物。 若并非因可归咎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方未能立即接受交付的货物,货物将被视为已在指定日期交付,同时风险转移至买方,保修随之生效,且买方应承担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应立即支付因任何原因应付卖方的任何款 项。此外,卖方应有权:a) 存储货物,风险、危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或 |
b) 以买方的名义并代表买方向其总部发运货物,并由买方承担费用。自确定的交货日期起每延迟一周,买方应向卖方进一步支付货物价值的 0.5%作为违约金(在计算该等付款时,不包括买方可能应付卖方的其他损害赔偿)。 |
5.8 (不受双方意愿支配的障碍)- 一旦障碍的原因经确定不受卖方和买方意愿支配(例如任何类型的罢工、火灾、洪水、停电、原材料短缺、卖方生产工厂的故障和事故、主管机关延迟给予授权和造成暂时不可能交货或交货困难等其他不受双方意愿支配的障碍),交货日期应按障碍持续的期间相应延展。 一旦卖方获悉障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买方障碍的存在及对其交货义务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上述影响未隐含在相关障碍类型中)。同样,卖方亦应在障碍停止存在时通知买方。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或卖方均无权因发生第 5.8 条项下规定的情形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 |
第 6 条 试运行测试 |
6.1 (卖方场所试运行测试的范围和程序)- 在卖方场所进行的任何测试应根据本通用条件第 7 条确定机器的符合性,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程序实施,若无此等约定,测试应按照卖方通常采用的程序实施。 |
除非卖方希望指定其他地点,否则测试应在卖方场所实施。 |
确定的测试日期应提前足够时间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人员能够到场。买方应有权自担费用参与测试。a) 如果买方参与测试,测试过程中或紧接其后,测试报告中未书面记录有关机器的任何符合性缺陷的任何明确异议,或 b) 如果买方声明其不想参与测试或买方未在场,卖方编制的任何测试报告未记录机器的任何符合性缺陷,则测试结果应被视为合格。 |
如果测试结果不合格,卖方应纠正测试报告中记录的符合性缺陷。若需要作出重大变动方可使机器符合,则经卖方同意可重复进行测试,且测试应根据首次测试所采用的相同程序和条件进行。交货日期应按作出上述变动所需的时间相应延展,如需进行第二次测试,则按首次和第二次测试之间的时间相应延展。第二次测试的目的应限于检查首次测试所报告的特定机器缺陷,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均无权就超出上述测试范围以外的缺陷主张权利。 |
第二次测试之后的任何测试或检查应遵守上述规定的程序,但此等测试的范围应限于前次测试报告的结果。 |
6.2 (在买方场所的调试)- 经双方明确书面约定,机器应在买方场所调试。 |
在买方场所的调试应包括: |
a) 检查卖方场所上次测试的报告中所注明的任何机器符合性缺陷是否已消除; |
b) 在卖方根据约定进行装配或安装后,检查此等装配或安装。 |
如果调试过程中或紧接其后,调试报告中未书面记录有关机器符合性缺陷或装配或安装操作缺陷的任何明确异议,机器调试的结果应被视为是合格;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就除上述 a)和 b)项下规定缺陷以外的缺陷主张权利。 |
若机器的装配或安装不应由卖方进行,买方应在确定的调试日期之前完成此等操作。买方应提前足够时间将调试日期通知卖方,以便卖方人员到场。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否则买方应在机器到达目的地后 30 日内组织实施 调试;若不实施调试,在上述 30 日期限届满之日,调试应被视为已实施且结果合格。 若机器的装配或安装应由卖方进行,调试应在此等装配或安装完成后实施。若买方不同意调试机器,或如果调试未在装配或安装完成后 30 日内实施(或因买方未立即组织调试、或因卖方认为没有进行必要的连接、或没有安排调试所需的其他事宜、或因不可归咎于卖方严重违约的任何其他原因而导致延迟),试运行测试的结果应被视为合格。 |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均应为在确定日期实施调试而立即作出所有必要或有用的安排。 在买方场所实施调试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应由买方承担,但卖方技术人员参与调试的费用除外。 |
6.3 (试运行测试和调试的效果)- 对于在机器试运行测试或调试过程中买方通过适当努力理应发现的机器符合性缺陷和故障,买方应丧失所有权利、保修、诉讼和索赔,除非在测试或调试过程中或紧接其后测试报告或调试报告中明确书面载明了上述符合性缺陷或故障。 |
第 7 条 保修 |
7.1 (机器符合性)- 根据本条规定,卖方承诺所交付的机器符合约定且无缺陷,适用于同类机器通常的用途。 尽管有维也纳公约第 35.2-b)条的规定,除非经双方明确书面约定,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要求卖方交付适用于特定用途的机器。 若买方要求供应的机器需要对卖方目录所列机器在种类和范围上加以变动 (或者,要求供应个性化的机器),买方应将图纸、技术文件、数据和任何其他指示书面通知卖方,双方同意,卖方只有经书面明确确认后,才需要交付符合上述变动的机器。机器应按无工装的标准机器计算重量,并允许最多±10%的偏差。机器以外的任何货物应排除在保修之外。 |
7.2 (保修期限的延展)- 对于因(即使是间接因)买方或第三方以任何身份代表买方供应、指明或订购的图纸、计划、信息、软件、文档、规格、指示、材料、未成品、部件、其他实物货物和任何其他事物而导致的机器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卖方均不承担责任;对于买方或第三方以任何身份代表买方供应、指明或订购的材料、软件、未成品、部件、或机器内置的或以其他方式存在于机器之中的任何其他产品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卖方也不承担责任。 |
此外,对于根据定义会快速持续发生磨损的零件(例如:垫圈、皮带、刷子、保险丝等)的正常磨损导致的机器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卖方也不承担责任。 同样地,对于因未遵守说明书中所列规则及在任何情况下因不当使用或处理机器而导致的机器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卖方也不承担责任。对于因买方不正确使用机器或未经卖方事先书面同意进行变动或维修而导致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卖方也不承担责任。 若机器未经装配就发运且应由卖方装配的,如果在买方场所实施的装配不是由卖方直接或至少在其专门人员控制之下进行的,则应视为丧失任何保修。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风险转移至买方后发生的事件导致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承担责任。卖方并不保证机器或向买方公开的文件不存在基于第三方工业或知识产权的主张或权利。 |
在任何情况下,卖方均不对地基的计算承担责任。 |
7.3 (保修期限)- 若双方未约定机器应在买方场所调试,该保修的期限为附录 1 第 B 项中规定的期限,自交货日期起算。若双方约定在买方场所调试机器,保修的期限相同,但应自机器在买方场所调试之日起算,且在任何情况下自机器交货之日起算均不得长于附录 1 第 C 项中规定的期限。机 器运行时间长于附录 1 第 D 项中规定时间的,应按比例缩短保修期限。 |
更换或维修件的保修应与机器的保修同日期满。 |
7.4 (符合性缺陷的通知)- 除上述第 6 条的规定以外,买方应在发现相关缺陷或通过仔细检查和测试机器理应发现相关缺陷后 15 日内,将机器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通知卖方,并书面详细说明缺陷的类型,否则其应丧失保修。在上述第 7.3 条项下规定的保修期限或双方另行约定的保修期限届满之后发送的符合性缺陷或故障通知,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效。本条规定的丧失保修的条款应适用于维也纳公约第 43.2.条项下规定的、就有关机器的任何第三方索赔或权利作出通知的情形(如果本通用条件或双方未排除针对此等第三方索赔或权利的保证)。此外,如果买方不同意卖方要求的任何合理检查,或如果卖方提出自担费用更换发生故障的零件而买方未在上述要求后较短期限内归还此等零件,则买方应丧失保修。 在任何情况下,维也纳公约第 40 和 44 条的规定均不得适用。 |
7.5 (修理或更换)- 买方根据第 7.4 条作出常规报告后,卖方应通过维修和更换存在缺陷或瑕疵的零件来履行其保修义务。 为了履行其保修义务,卖方可自行决定: |
a) 自行维修或更换,或由外部人员进行维修或更换(差旅、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
b) 由买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向其提供相关指示和免费提供备件(在卖方工厂交付)或者偿付其费用。 |
7.6 (卖方责任限制)- 除了卖方欺诈或重大疏忽以外,对买方的任何损害赔偿不应超过含有存在缺陷的零件的机器的总价值。本通用条件规定的保修应包括并取代法律规定的保证或责任,并应排除因所交付货物导致的任何其他卖方责任,尤其是,买方不得进一步主张损害赔偿、降价或终止合同。保修期限届满后,不得向卖方提出任何主张。 |
第 8 条 人员的服务 |
8.1 (待履行的工作)- 若双方约定将派遣人员,则卖方人员仅应被安排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工作。 |
8.2 (买方的义务)- 买方承诺尽一切可能协助卖方人员的工作,并作出安排以便卖方人员到达现场后可立即开始工作,并可不受干扰地进行工作直至完成。尤其是,买方的承诺应包括但不限于: |
- 在卖方人员开始其份内工作前完成所有必要的工作,包括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上述工作的执行符合适用法律或法规和/或行政条例关于劳动场所安全 |
与保护的规定。 |
- 准备所有装置(照明、电力、供水等)和必要的器械和设备(包括起重和内部运输设备); |
- 在工作场所附近为存放卖方人员的工具和服装安排带锁的场所; |
- 就现场安装的零件的供给做出安排,并确保其得到充分保护; |
- 为卖方人员提供充分的翻译协助; |
- 安排任何适合的辅助人员; |
- 在任何时候都确保卖方人员的安全。 买方保证遵守以下方面的相关法律或法规规定,包括在卖方人员开展活动的地点进行必要的准备: - 工作场所的安全与保护; - 外国劳动者健康保险与保护; - 卖方人员在活动开展地区的出入签证与临时停留许可。 |
8.3 (买方的进一步义务)- 买方进一步承诺: |
- 为卖方人员提供与其自身人员相同条件或费用的午餐,若没有内部或固定餐厅,为其指明其他便利的用餐场所; |
- 为卖方人员在工作场所附近找到住宿地点,若不能找到,则为其提供充分的交通工具。 |
8.4 (损害赔偿责任)- 卖方人员逗留买方场所期间遭受的或由其造成的任何损害,应由买方承担赔偿责任。买方还应为卖方和/或其人员可能发生的事故投保足够的保险。 |
8.5 (费用)- 买方应承担完成其在上述第 8.2.、8.3.和 8.4.条项下的义务所需的开支并应直接支付所有相关费用以及下述费用: |
- 每日往返住宿地点和工作场所的费用。若上述往返所需时间超过一小时,超出部分的时间应按就差旅时间规定的收费计算; |
- 卖方人员患病或发生事故时的医疗协助和药物; |
- 卖方人员近亲罹患重大疾病或死亡时任何交通方式的回程费用;若入院治疗,应向卖方人员全额支付其“零用钱”;同样地,买方直接支付卖方人员罹患重大疾病时任何交通方式的回程费用以及死亡时运送尸体的费用。 |
- 在国外逗留时间不短于约定时间后回意大利度假的旅行费用(往返)。 |
8.6 (报酬)-报酬金额(视服务的一般或特殊性质而变动)以及差旅、食宿、可能的派遣费用的报销等条件应由双方确定。(见附件 1) |
8.7 (出勤表)- 买方应签署卖方人员携带的任何出勤表,以计算上述人员完成工作所花费的时间。若无买方签字,卖方人员签署的出勤表应在双方之间得到接受。 |
第 9 条 备件 |
当上述条件在合同内得到明确约定,卖方将根据双方协议的条件,向买方有偿供应合理使用机床所需备件。备件按买方订购时实行的卖方价目表价格供应:如无价目表,则按双方协议的价格供应。除非合同内另有规定,备件价格仅指卖方所生产的备件,同时,本条款不适用于由第三方生产或参与生产的备件。如果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有义务向买方供应第三方生产或参与生产的备件,此备件仅限于卖方可轻易获得的备件。 |
第 10 条最后条款 |
10.1 (法定文本)- 若合同有多种语言文本,意大利语文本应构成唯一法定文本。 |
10.2 (无效条款)- 某一条款的部分无效不应导致整条无效,且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应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
10.3 (标题)- 本通用条件的标题及其中所载条款的标题仅为指示目的而设,不应对其项下规定构成任何限制。 |
10.4 (合同转让)-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合同。 |
第 11 条争议的解决 |
11.1 (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合同导致的或与合同相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卖方法院独家解决,但是尽管有上述规定,卖方应有权在买方法院提起法律 程序。 |
地点和日期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
买方明确宣布其熟悉并接受意大利机床、机器人和自动化制造商协会 (UCIMU-SISTEMI PER PRODURRE)机床销售通用条件的所有条款,并明确批准下述条款的规定:1.4. (鉴于合同的买方责任)3.2.(支付条款和条件);3.3.(卖方违约情况下的付款);3.4.(延迟付款);5.3.(风险转移);5.4.(交货期限的延展);5.5.(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授权。遵守法律);5.6.(卖方交货的义务);5.7.(买方接受交付货物的义务);6.1. (卖方场所试运行测试的范围和程序);6.2.(在买方场所的调试);6.3. (试运行测试和调试的效果);7.1.(机器符合);7.2.(保修期限的延展);7.4.(符合性缺陷的通知);7.5.(维修或更换);7.6.(卖方责任限制);8.4.(损害赔偿责任);11.(争议的解决)。 |
买方签字 |
附录 1
(待双方填写并签字)通用条件项下条款
A - | 延迟付款的利息 | 第 3.4 条,每年 % |
B - | 原始材料和更换或维修零件的保修期限 | 第 7.3 条, 个月 |
C - | 保修期限的最长延展期限 | 第 7.3 条, 个月 |
D - | 每周使用机器的小时数 | 第 7.3 条, 个小时/周 |
卖方签字 ……………………………………. | 买方签字 …………………………… |
......................................... .......................................
附件 1
向客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条件
1. 客户当地差旅费和交通费的报销:火车: 按照国家铁路票价
飞机: 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票价
汽车: 按照意大利汽车俱乐部(ACI)就中型汽缸轿车行驶 20,000 公里/年规定的价格其他交通工具: 出租车、租车等凭发票报销费用
2. 派遣
代表买方离开总部的每一天 欧元
3. 人员服务费:
3.1. 正常工作时间小时费率 欧元
3.2. 工作日 8 小时之外工作的第 9 和第 10 个小时 欧元
3.3. 工作日 10 小时之外工作的每个小时和节假日工作的每个小时 欧元
3.4. 随时接受客户调遣的空闲等待时间 (周六、周日或节日) 欧元
4. 注释
不含增值税
差旅补贴等分为 4 个部分:过夜逗留占四分之二,每日两餐各占四分之一。上述规定适用于能提供正常食宿条件的地区,对于被认为是艰苦地区或特别不舒适的地区,双方可约定相应调整。
不满一小时的部分按一小时开具账单(包括加班和节假日时间)供应商应负责自行选择技术人员的类型和交通工具。
客户应负责劳务费、协助费和操作人员所需的任何类型的设备和材料费。
上述费率适用于正常条件下的工作:在特别困难的条件下或地区实施的工作应采用事先约定的上调费率。
机床销售通用条件附录 2 |
仲裁条款 |
通过签署本文件, 双方宣布意大利机床、机器人和自动化制造商协会( UCIMU-SISTEMI PER PRODURRE)机床销售通用条件第 11 条不适用,并同意下述仲裁条款: “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包括与其有效性、解释、执行和终止有关的争议,均应提交给根据xx国家和国际仲裁庭的《国家仲裁规则》任命的 名仲裁员*进行裁决,且双方明确声明了解并接受,并特别提 及但不限于指定仲裁员的方式。 数名仲裁员(或唯一仲裁员)将根据法律,并遵守有关开庭仲裁的民事程序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开庭仲裁进行裁决。“ |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 ..................... 日期 .................... |
特此批准上述仲裁条款买方签字 …………………………… |
或者
通过签署本文件,双方宣布意大利机床、机器人和自动化制造商协会( UCIMU-SISTEMI PER PRODURRE)机床销售通用条件第 11 条不适用,并同意下述仲裁条款: |
与合同相关而引起的所有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由一名或多名根据上述规则指定的仲裁员最终解决。 |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 .....................
日期 .....................
特此批准上述仲裁条款买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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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所选仲裁条款的下部签字。对于由其他国家的双方签署的合同,其争议仲裁提交可以选择第二种方式。如果选择第一种方式,请指明打算将争议提交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还是提交给唯一仲裁员。 如未加说明,则表示将争议提交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