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型)「110年度高雄市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標租案」租賃契約 承 租 人: (以下簡稱廠商)出租機關: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機關)雙方同意訂定公有房舍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租賃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租賃物標示約定 如下:一、指於不影響原定用途情形下,可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處所,詳「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處公有房舍屋頂空間租賃案標的清冊」,廠商應自租賃標的清冊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