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冬山鄉鄉有土地短期出租租賃契約
承租人: (以下簡稱為甲方)
出租機關:xxxxxxxx (xxxxxxx)
土 | 地 | 標 | 示 | 承 租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 使 用 分 區及 使 用 地 類 別 | 備 註 |
鄉 鎮 市 | 段 ( 小 段 ) | 地 號 | 登 記 面 積 ( 平 方 公 尺 ) | |||
冬山鄉 | 義成四段 | 420 | 109.20 | 109.20 | 住宅區 | ■新租 □續租 |
冬山鄉 | 義成四段 | 421 | 192.22 | 192.22 | 住宅區 | ■新租 □續租 |
雙方同意訂立鄉有土地短期出租租賃契約如下:一、租賃基地之標示:
承租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或複丈結果為準,如有異動,應辦理更正。二、租賃期間:
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民國○○年○○月○○日止(租約二年)。
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乙方不另通知。甲方如有意續租,應於租期屆滿前三個月申請換約續租,乙方得同意續約,並以一次為限,期間不得逾二年,逾期未申請續約,視為無意續租。甲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即為無權占用,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得主張民法第 451 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三、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土地年租金為新台幣○○○○○○○○○xx,履約保證金計新台幣○○○○○○○○
○元正,xxx按公告地價變動幅度調整年租金。承租面積如有異動,自更正之月份起,依更正後租金額繳付。
四、甲方就租賃土地限作地上停車使用,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變更用途。五、租金之繳納及逾期繳納違約金標準:
租金以預收方式按年計收,若租賃期間未滿一年者,租金應於訂約時一次付清(乙方得視需要於契約內訂繳納時間、期數),甲方應依乙方所開繳納通知書規定期限(原則為該月一日至月底),向指定處所繳納,逾期不繳以違約論。甲方地址變更時,應即通知乙方更正,如不通知,致乙方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租金繳納通知書被退回者,視同違約。甲方違約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甲方逾租金繳納期限未接到租金繳納通知書者,應於約定期滿日起一週內自動洽乙方補繳納,逾期未申請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土地使用:
(一)甲方應依停車場法第 11 條規定,提具臨時路外停車場計畫送乙方層送宜蘭縣政
府審查;倘作收費營運前應依停車場法第 25 條規定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使用租賃土地。
(二)甲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不得以本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似使用。租賃之基地,僅提供作臨時平面停車場(位)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等平面使用。甲方如需申請建築執照及雜項執照,應先依相關規定向乙方申請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再依法申請使用。租期屆滿前六個月,乙方得視地上物狀況,通知甲方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地上物尚有使用價值者,其所有權應無償移轉為鄉有。
2. 地上物無使用價值者,承租人應自行拆除地上物。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三個月前,移轉為鄉有,辦理所有權移轉所需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地上物移轉為鄉有至租期屆滿期間,仍由土地承租人使用維護,出租機關不另計收該地上物租金,惟房屋稅仍由承租人自負。
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承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時自行拆除地上物;其未拆除者,視同拋棄所有權,由出租機關以廢棄物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承租人自負。
(三)甲方不得存放危險物品或廢棄物品影響公共安全,否則因而造成之損害由甲方負責。
(四)環保條款:
1.本土地未受有污染,甲方如有疑慮可逕洽請政府機關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進行檢驗,並出據報告釐清責任,出具報告所須費用由承租人負擔。
2.甲方應盡管理之義務,做好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若有發生污染情形,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相關法令辦理,並負責繳交罰鍰、污染場址調查評估、應變措施(含移除及清理污染物等)及整治等一切費用,若造成任何損害,甲方應負完全賠償責任,一切與乙方無涉。
3.乙方收回土地時,如有必要時,得要求甲方提供由政府核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出具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檢驗報告,所須費用由甲方負擔,不得異議。
七、稅捐及費用:
本約出租之基地應繳納之地價稅及工程受益費,由乙方負擔。甲方自行申請辦理複丈、鑑界之費用,由甲方負擔。甲方之營業行為所課之稅捐、水電費及相關費用由甲方負擔。
八、退租:
甲方對本約基地全部或一部分不使用時,應經乙方同意後,向乙方辦理全部或一部分退
租手續,不得轉租、分租及頂替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甲方辦理全部或一部分退租手續時,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補償,已繳租金不予退還。
九、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本約出租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依法處理,甲方不得異議:
(一)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者。
(二)因政策需要或都市計劃必須收回者。
(三)甲方未按承租之目的使用租賃土地。
(四)甲方使用土地及地上建物違反法令者。
(五)甲方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者。
(六)甲方違反本租約規定者。
(七)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租約者。
十、甲方已繳納之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時,由甲方辦理營業註銷及清償使用水電、抵付欠繳租金、拆除地上物或騰空租賃物、損害賠償…等等費用後,如有賸餘,由乙方點收出租土地後,無息退還;如有不足,由甲方另行支付。
甲方於租期屆滿前申請終止租約,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其已繳交之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但租賃期間,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而終止租約者,甲方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十一、本租約應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所需費用由甲方負擔。如因發生訴訟,雙方同意以租賃標的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一) 甲方為二人以上共同承租時,應就租約所訂事項,負連帶責任。
(二) 甲方應對租賃物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及周遭環境之清潔維護,避免有損及乙方形象。租賃土地地面如有坑洞、除草、環境清潔等事項,均由甲方負責維護。
甲方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或受有其他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甲方死亡,甲方之繼承人應於繼承之日起六個月內申請繼承換約。但不可歸責於甲方之繼承人或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展期。
甲方之繼承人逾前項規定期限申請繼承換約,每超過一個月加收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但至多不得超過五個月。
(四) 甲方於取得租賃物標權時不具投標資格,或訂約所附繳證件有虛偽不實時,除應負法律責任外,乙方得撤銷租約,甲方所繳租金、履約保證金等各項費用均不予退還,甲方不得異議。
(五) 租約終止時,甲方應繳清租金或其他未清款項,並騰空交還租賃物,所產生之費用皆由甲方負擔,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補償。地上物設施請於十日內自行清除,如未清除將以廢棄物處理,所需費用由履約保證金扣除。
(六) 甲方因更名或住址、電話等資料有變更時,應由甲方於變更後十日內以書面通
知乙方。
十三、特約事項:使用土地應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以本租約對抗其他法令規定。
十四、本契約一式四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外,一份交由法院公證人收執,餘由乙方存執。
承租人(甲方):統一編號:
住址:電話:
出租機關(乙方):宜蘭縣冬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鄉長 xxx
統一編號:42001500
住址:xxxxxxxxx 000 xxx:0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