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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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保障計劃保單
投保人以一份投保書及聲明謹向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下稱 “本公司")申請下述保險。該份投保書及聲明已被納入本合約內,成為本合約之基礎。投保人已繳付保費,作為本保險的代價。
兹證明本保單或批單上所列之承保條件、除外條款、基本條款、責任限額(當中全被當作納入本保單條款內)為依歸下,本公司同意賠償給受保人任何或所有以下所列在保險期內所發生之承保事項。
但在任何情況下,受保人須完全遵守及履行本保單條款,以及投保人確保投保書及聲明內所提供或申報的所有資料是準確、真實及完整的,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責任的先決條件。
在本保單內,如內容許可,只表達單數的字詞亦可包括眾數,反之亦然。只表達男性的字詞亦可包括女性 (投保人的字詞除外),反之亦然。
第一部份 定義
(1) 以下任何字詞或字句應用於保單、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均具有該意義。
1. 意外 : 意指在偶發、直接及可見事件,並在無法預測及非自願的情況下,構成身體損傷及危害身體的唯一及直接原因。
2. 身體損傷 : 意指因意外、外在、暴力及可見事件完全及直接構成的死亡或傷害,並不牽涉任何其他因素及並非由疾病或逐步由生理或精神失調所構成。
3. 子女 : 意指投保人的未婚及未有工作的合法子女,包括繼子女和合法領養的子女。其年齡由 3 歲至 17 歲或 23 歲或以下的全讀學生。
4. 中醫 : 意指根據《中醫藥條例》香港法例第 549 章註冊之表列中醫或註冊中醫,或根據引起索償及接受治療所在國家的法律,註冊為正式合資格的中醫,但不包括投保人或受保人,或投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或業務伙伴。
5. 緊急 : 意指因意外傷害或急病所致無法防止且急需外來援助之嚴重情況或災難。
6. 家人 : 意指常與投保人同住的合法配偶及/或子女。
7. 香 港 特 別 行 : 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政區
8. 醫院 : 意指合法成立及按其所在地法律運作的機構,並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 主要以住院病人形式接待、治療及護理不適、患病或受傷的人士;
(2) 只在可隨時向其諮詢的醫生監管下始能接納住院病人入院;
(3) 為有關人士提供系統化的醫療設施以進行醫療診斷和治療,並在醫院範圍或醫院可使用或控制的設施下提供進行大型手術的設施(如適用);
(4) 在護理人員的監督下提供全日護理服務;
(5) 維持一名合法註冊醫生駐院;
(6) 如在中國境內,則指縣級或以上並以西醫診治為依歸的醫院。
「醫院」的含義並不包括:
(1) 精神護理機構,泛指為精神病者包括弱智人士提供護理的機構、醫院精神病部門;
(2) 老人院、療養院、戒毒或戒酒治療所;
(3) 保健或天然療養診所、護理或療養院、醫院特為戒毒或戒酒而設的部門、或護理、療養、復康、特別護理或靜養所;
(4) 以中醫診治為依歸的中醫院。
9. 投保人 : 意指本保單以其姓名簽發,並同時在承保表內列出其姓名的人士。
10. 受保人 : 意指在承保表內列明的投保人或投保人及家人,所有人士均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合法居民。投保人及其合法配偶年齡必須介乎 18 歲至 75歲。
11. 投保計劃 : 意指在承保表內列明本保單所承保的計劃。
12. 旅程 : 意指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的旅程。
13. 近親 : 意指受保人的配偶、父母、姻親父母、祖父母、子女、兄弟、姊妹、未婚夫或未婚妻。
14. 最高賠償限額 : 意指本公司於每宗損失須承擔之金額,並載於本保單承保表的每項受保章節內。
15. 喪失肢體 : 意指失去手掌或手腕以上部份,或足部或足踝以上部份,或完全及永久失去功能。
16. 醫生 : 意指具有正式有關資格並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註冊為西醫身份的人士。如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則有關名詞應指在接受治療並提出索償的國家,依該國法律正式註冊及合資格的西醫,但不包括投保人或受保人,或投保人或受保人的配偶或親屬或業務伙伴。
17. 現金 : 意指現金、流通鈔票、銀行錢幣、銀行匯票、信用卡、電子貨幣、任何類別的證券、支票、債券、可轉讓票據、郵票、旅行支票、郵政或其他現金匯票、旅行票、禮券、代用劵或午餐劵。
18. 保險期 : 意指由承保表內所載的保險生效日期開始至根據此保單「第四部份-終止保單」的終止日期。
19. 個人物品 : 意指衣服及私人使用的物品,以供穿著或攜帶使用,惟不包括各類手提電話、傳呼機、眼鏡、隱形眼鏡、金錢及特別物品等。
20. 保單年度 : 意指在承保表所述的本保單起保日起,每一連續 12 個月的時間。
21. 認可高爾夫球 : 意指高爾夫球球場設有18球洞及標準桿數72桿或以上的球會。會
22. 承保表 : 意指保單上的附表載有投保人及受保人姓名、保險期、保費、最高賠償限額及保單內所承保之章節,均被視為保單組成部份及完整合約般一併閱讀。
23. 疾病 : 意指受保人在旅程中所罹患或感染不可預知的疾病,該疾病必須直接及單獨地導致索償及須接受醫生的治療。
24. 特別物品 : 意指任何持有或使用的專業、商用或職業性質及已另行投保於其他保單的物品。
(2) 本保單內任何明示或暗示是根據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參考,應被視為根據修訂或重新訂立的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參考,或其適用的範圍不時被其他條款(不論於該日期前或後)修改,及應包括任何重新訂立的法例或條款(不論有否修改)及其他命令、規例、文件或有關法例或法定條款的其他附屬立法。根據綜合法例條款的參考,如必須或恰當,應被視為包括根據該綜合法例之過往法例條款的參考。
(3) 本保單內根據章節/項目及承保表及背書的參考,應被視為根據本保單內之章節/項目及承保表及背書(除非內文另有列明)。本保單連同一併附奉的承保表及背書,均被視為投保人與本公司之間的保險合約。
(4) 標題只為協助閱讀此保單內容,不會影響闡釋保單內任何條文。
第二部份 - 承保範圍
如發生以下受保章節的事項,本公司將根據此保單條款及承保表內所列的相關“最高賠償限額"賠付給受保人。
第1章 – “一桿入洞"
於保險期內若受保人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內打高爾夫球時取得「一桿入洞」的成績,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支付受保人的慶祝消費,惟
1. 該“一桿入洞"成績必須由該認可高爾夫球會按照慣例獲得正式核證;及
2. 須獲得該認可高爾夫球會發出的證書。
第2章 – 高爾夫球裝備
x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付款或修理、回復受毀前之原狀或重置方
式賠償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直接往返球會途中或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因意外引致屬於受保人的高爾夫球裝備包括高爾夫球棒、球袋、高爾夫球及雨傘的損失或損毀。
本公司將無須負責
1. 因耗損或退化造成的損失或損毀;
2. 高爾夫球的損失或損毀,除非與高爾夫球袋同時損失或因火災引致。
第3章 – 個人物品 (不適用於子女)
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付款或修理、回復受毀前之原狀或重置方式賠償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因意外引致屬於受保人的個人物品(包括穿著中的衣服)的損失或損毀。
本公司將無須負責以下項目的損失或損毀:
1. 相機、手錶、流動電話、手提電腦、電子手帳、珠寶、寶石、玉石、金器、銀器或其他貴重金屬物品、皮草、飾物或獎牌;
2. 現金;
3. 任何類別的文件;
4. 汽車及擺放在車廂內的物品。
第4章 – 人身意外
於保險期內若受保人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因意外直接導致身體損傷,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向受保人或其法定個人代表作出賠償。該身體損傷須完全及直接地導致受保人於發生意外當日起計12個月內死亡、完全及永久喪失一目或雙目(包括不能恢復視力的喪失)或喪失肢體。
若受保人於此章內獲有效賠償,本公司就此受保人於此第4章的賠償責任便即終止。因以下各項導致死亡或身體損傷將不獲賠償:
1. 受保人精神錯亂、濫用藥物或酗酒、自殺或企圖自殺、蓄意自我傷害、任何不合法行
為或蓄意作出非必要的危險舉動,惟企圖拯救人命除外;
2. 逐漸導致的原因、已存在的身體或精神缺陷或病狀;
3. 懷孕或分娩;
4. 服用藥物的影響,惟按醫生處方服用及並非用以戒毒的藥物除外;
5. 謀殺、綁架、勒索、襲擊或打鬥。
第 5 章 - 醫療費用
x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練習或打高爾夫球時因意外直接導致身體損傷,並在意外發生日之 12 個月內所引致的醫療、手術、入住醫院或護理等費用,而此等專業醫療費用及支出
必須由醫生或合資格護士及/或由該醫生指定入住醫院而產生的必須及合理之費用。另亦按承保表內所列的每日及每年保額延伸保障中醫及跌打治療。
第6章 – 法律責任(不適用於子女)
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在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內練習或打高爾夫球時因意外事故引致
1. 第三者身體損傷,及/或
2. 第三者財物損失或損毀
而需負上的法律責任及需負責的補償,賠償包括索償人向受保人追討的所有法律費用及開支,以及經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的一切抗辯或處理此賠償的合理法律費用及開支。
本公司所須承擔的責任將不超過承保表所列明就任何單一事故或所有事故所造成,或因單一理由或最初的因由而導致或造成的連串後果的“最高賠償限額"。
若受保人身故,本公司將根據受保人於此第6章應負的責任,向受保人的合法遺產代理人作出賠償,惟該遺產代理人須如受保人一樣遵守及履行本保單第6章的適用條款,並受該等條款所限制。
本公司無須負責由以下事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索償:
1. 受保人的任何家人、或提供服務給受保人的人士造成的身體損傷,惟球僮除外;
2. 對屬於受保人或受保人的任何家人以信託形式擁有或持有或操控,或由任何服務於受保人的人士操控的財物造成遺失或損毀;
3. 受保人訂立任何協議,以賠償或任何其他形式支付任何款額,除非有關責任在未達成該項協議前已存在;
4. 於任何認可高爾夫球會、高爾夫球場或練習場以外地方發生的第三者身體損傷或財物遺失或損毀;
5. 由機動汽車或船隻(高爾夫球車及電動高爾夫球車除外)所造成的身體損傷或財物損毀,而有關汽車或船隻屬於受保人公司,或由受保人所擁有或操控;
6. 刑事訴訟所引致的法律費用及/或罰款或賠償。
(在本公司指稱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因一般不承保項目規定而不受保單保障之任何法律行動、訴訟或其他程序中,對該等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乃在受保之列之舉證責任由投保人承擔)。
第7章 –取消高爾夫球活動旅程(不適用於子女)
如身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受保人或其近親或緊密業務合夥人因死亡、嚴重身體損傷而須入住醫院超過24小時,而引致受保人於保險期內取消在香港別行政區以外地方舉行的高爾夫球活動旅程,本公司將按承保表內所列可達的最高賠償限額賠償受保人不能退回的訂金及已付旅程費用的損失。
第8章 – 24小時全球緊急支援熱線服務 熱線:(000) 0000 0000
本公司與國際救援(亞洲)公司 (以下稱為“國際救援") 洽商為受保人在本保單有效期內提供下述的 24 小時支援熱線服務。
1. 緊急救援服務
x受保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旅程中因發生嚴重身體損傷或突然感染疾病或死亡或需要醫療、法律諮詢緊急協助,而這旅程並非
- 違反醫生的勸告;及/或
- 是為接受或尋求海外醫療或手術治療
受保人或其代表可直接口頭上通知國際救援 24 小時緊急中心,要求以下服務及保障。任何由受保人自行支付的有關費用,將不會獲發還。
(1) 電話醫療建議、評估及轉介約見
當需要醫療建議時,受保人或其代表可致電國際救援的緊急中心向中心內當值醫生索取醫療建議及評估,但該項電話對話只屬建議性質,並不能視作對受保人之診斷。若醫療上有需要,受保人可轉介至合適之醫生或專科醫生,以獲取其個人評估;而國際救援可代為預約有關醫生。但所有醫療費用及相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2) 跟進病情
當受保人身在香港以外地方接受住院治療,國際救援的醫療隊將會聯同受保人的主診醫生跟進受保人的醫療狀況。
(3) 旅遊諮詢
受保人可在旅程前或旅程期間,向國際救援諮詢以下資料或服務:
⚫ 最新的免疫及防疫要求及需要
⚫ 世界各地天氣
⚫ 機場稅
⚫ 海關條例
⚫ 護照/簽證要求
⚫ 領事館/大使館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 貨幣兌換率
⚫ 銀行工作日
⚫ 當地語言及翻譯服務
⚫ 護送小童回國
⚫ 因醫療緣故需轉遞緊急訊息
(4) 代尋行李
如運送機構遺失或誤送受保人的行李,國際救援可代為向有關機構包括航空公司、海關及政府機關查詢代尋。若尋回行李將轉送到受保人之指定地方。
(5) 更改行程之緊急安排
x受保人遇緊急事故需更改原先行程,國際救援將會協助受保人重新安排所乘坐之飛機班次。
(6) 護照補發遞送
當受保人旅程所需之文件或個人證件(如護照、簽證等)遺失或被盜竊,國際救援將向受保人提供所需資料,以便受保人向有關當局補辦證件。
(7) 法律轉介
應受保人要求,國際救援可提供律師及律師行的地址及電話。
(8) 親友探病
x受保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因嚴重之身體損傷或突然感染疾病,國際救援將安排受保人一名親屬或其指定人士,由香港前往探望受保人。有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9) 護送隨行之未成年子女返港
x受保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因嚴重之身體損傷或突然感染疾病而住院或不幸去世,遺下同行而未滿十八歲受供養之子女,國際救援將安排該名子女返港,如有需要更會聘請符合資格人士,陪同投保人子女返港。有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10) 住院按金保證
當國際救援緊急支援中心之醫生及當地主診醫生均同意受保人因意外受傷或突然感染疾病須入住醫院時,國際救援可在受保人無法即時支付住院按金的情況下,提供達港幣 40,000 元之住院按金保證。國際救援緊急支援中心有權在替受保人支付住院按金前,索取有效之信用保證。
(11) 出院後療養住宿
x受保於出院後需即時進行療養,國際救援將會為受保人安排出院後之酒店住宿。有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12) 安排緊急回港
國際救援將安排受保人乘坐固定班次之航機回港。有關之費用需由受保人自行支付。
(13) 高爾夫球場轉介及預訂服務
國際救援將提供全球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之詳細資料給受保人,及可為受保人提供高爾夫球場及練習場之預訂服務。
2. 不可抗力之免責事由
國際救援將不負責因罷工、戰爭、敵國入侵、武裝衝突(不論是否正式宣戰)、內戰、內亂、叛亂、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擾、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或自然災難等的不可抗力事項或不可歸責於國際救援之事由所導致救助行動延誤、無法提供或進行而產生的任何責任。
3. 本公司及國際救援的責任
獲推介的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均非本公司或國際救援的職員、代理或僱員,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乃獨立人士或機構而需對自己所作的行為負責。在推介前,國際救援將查核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是否具備資格,並確實其獲當地政府的認可。如遇這些專業人士、醫生、診所及醫院之行為不當,本公司及國際救援概不負責。
家庭保障
如本保單承保“投保人及家人",本公司在此第二部份對所有受保人的每項承保章節內的每保單年度“最高賠償限額"將不超過本保單承保表內所列就該承保章節項目合計的 200%。如身體損傷當日傷者含有受保子女(包括在子女定義內其年齡已達此保單所限制的年齡,但於身體損傷時保單尚未達該保單年度的到期日),此限制不適用於第二部份第 4 章 - 人身意外。
司法權
此保單的任何賠償將不適用於並非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有法定司法權的法庭首次作出裁決的事項。
地域限制全球
第三部份 - 一般不承保項目
1. 本公司無須對以下項目負責:
(1) 因以下原因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
(i) 戰爭、侵略、外敵入侵、戰亂、戰爭(不論是否已宣戰)或內戰;
(ii) 叛變、暴動、軍事或民事反叛、起義、革命、軍事或篡奪、軍法或圍困狀態或任何上述事項或原因而導致宣佈或實施戒嚴令或圍困狀態;
(2) 有關住所所在國家或地方,不論在法律上或事實上之政府或公職、市政或地區當局下令對受保財產之充公、強迫徵用、收回、毀壞或毀壞而產生或因而產生或直接或間接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3) 因以下情況產生或透過以下情況出現或直接或間接由以下情況導致的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及身體損傷:
(i) 核武器物質;
(ii) 由任何核子燃料或由核子燃料因燃燒產生之任何核子廢物引致電離、輻射或輻射污染,燃燒一詞須包括核子分裂之任何自發程序,但只在本條款一般不承保項目 3(ii)條款內適用;
(4) 任何類別的後果損失或損毀,除非本保單內註明;
(5) 任何直接或間接引起無法解釋或神秘失蹤的損失或損毀或任何自招的損失或損
毀;
(6) 未有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於當地報警的損失;
(7) 因任何飛機及其他航空裝置以壓力音波或超音波飛行所引致的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8) 有關任何已經另行特別投保的財物或任何可向其他保險索回補償的物品;
(9) 任何直接或間接因石棉或含有任何形式或數量石棉之物質引致的損失的索償,導致實際或聲稱的法律責任;
(10) 任何職業高爾夫球員;
(11) 保單到期日後 30 天內未有以書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有關事件;
(12) 因受保人的滋擾,故意、惡意、非法或遺漏行為或蓄意疏忽,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因而產生之任何意外、損失、毀壞、支出、責任或身體損傷;
(13) 酒精中毒、鎮靜劑或非註冊醫生處方購買的藥物,與酗酒或濫藥的治療;
(14) 因人體免疫力缺乏病毒、後天免疫力缺乏症或與受愛滋病有關的併發症及/或因愛滋病而產生的任何突變、衍生或變異引致身體損傷、疾病、身故、損失、支出或其他責任。
2. 本保單內所指的賠償並不適用於或包含由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書面索償通知當日,確認任何人士在任何地方或環境下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第599章)首頁所列的傳染病直接或間接引致的死亡或身體損傷而引致的責任。
第四部份 - 終止保單
1. 由投保人終止
倘若不曾在某保單年度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投保人可於保險期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保單。有關終止生效日為本公司接獲有關通知當日或按通知書列明的日子,以較後者為準:
(1) 保費以 12 個月分期支付:
投保人須根據以下項目的「最低保費表」向本公司支付已繳每月保費之總數與此保單最低保費的差額
已受保期(不超過) | 最低保費 (根據每年保費乘以相關之百份比計算)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60% |
7 個月 | 70% |
8 個月 | 80% |
9 個月 | 90% |
超過 9 個月 | 100% |
(2) 保費以年繳支付:
所有在某保單年度已繳付的年繳保費將按以下比例退還:
已受保期(不超過) | 退還保費 |
5 個月 | 50% |
6 個月 | 40% |
7 個月 | 30% |
8 個月 | 20% |
9 個月 | 10% |
超過 9 個月 | 0% |
就選用項目(1)或(2)付款方式,倘若曾在某保單年度內就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投保人需要向本公司支付 100%的全年保費作為最低保費。
2. 由本公司終止
(1) 本公司可向投保人以書面發出 30 日通知以終止本保單。該通知將送出或郵寄至投保人最後通知地址,而保單將於該通知書發出後 7 日終止。若在某保單年度內投保人就本保單沒有提出任何索償或獲支付賠償,本公司將按比例退回投保人尚未屆滿該保單年度的保費。
(2) 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在任何時候未能履行本保單的條款或未能本著絕對真誠行事,本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本保單或更改本保單的條款。
3. 自動終止保單
x保單將於投保人身故時終止。任何配偶或子女身故或不再符合第一部份-定義內所界定的配偶或子女,則該配偶或子女將不再是受保人。
4. 由於未繳保費而終止
投保人如未能支付所須首期保費,本保單將由承保表所載的保單起保日起作廢。若投保人的一期或以上保費已付訖,任何其後未繳保費,本保單將由該應付保費到期日起終止。
第五部份 - 保費
1. 投保人在繳交保費後,本保單方可生效。
2. 保費需按承保表、批單或備忘錄上所列繳付,保費亦需在保單起保日時及其後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時繳交。
第六部份 – 自動續保
根據本保單第四部份,
1. 若投保人在每一個續保保單年度繳交所須的續保保費,本保單將繼續生效,直至該年度的保單期滿日為止。
2. 本保單將於投保人繳付保費時自動續保,除非投保人於來年保單年度續保前接獲本公司更改保單條款或取消保單的書面通知。本公司不會再繕發續保文件,投保人現有的保單及繳交保費是本保單有效的證明。
3. 本公司有權拒絕與年齡超過75歲的受保人續保。
第七部份 - 轉換投保計劃
投保人在本保單的每個保單年度的保單期滿日 30 日前,可向本公司發出書面申請轉換第二部份的投保計劃。經本公司批核後,新投保計劃及保費將於最新的續保保單年度的首日開始生效。
第八部份 - 索償條款
1. 倘若發生任何事故以致可能根據本保單提出索償,投保人及/或受保人
(1) 應該以書面盡速通知本公司;
(2) 應自費盡速向本公司提供書面詳情,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有關意外損失或損毀發生後 30 天;投保人及/或受保人須於調查或評估索償的過程中提供充分合作;
(3) 若遇上可能牽涉法律責任索償時,須立即送交本公司任何由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接獲或針對投保人及/或受保人而發出的告票、傳票或其他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並在本公司任何時候的要求下,投保人及/或受保人自費提供所有必須資料及協助,以便本公司了結、拒賠任何索償或發起訴訟程序;
(4) 在未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前,不應支付任何費用補救任何意外損失或損毀,亦不得就任何索償進行商議、支付、了結、承認或否認責任;
(5) 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所有由本公司合理要求的有關記錄、賬目、簿冊或文件或其他類似資料或由醫生發出的醫療報告作調查及核證索償之用;
(6) 因身體損傷接受治療,須先行支付有關費用及取得由醫生發出列有受傷性質的正式收據;
(7) 如有任何財物的遺失,必須於發現遺失後 24 小時內於當地報警及取得報告;
(8) 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身故,應自費向本公司提供死亡報告。
2. 本公司有權:
(1) 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名義承擔全面處理、控制及結束任何由第三者就本保單保障之任何責任,向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提出的訴訟;
(2) 為保障本公司利益,由本公司自費但以投保人及/或受保人之名義,就任何受本保單保障之事採取訴訟行動向任何由第三者追回補償或取得賠償;及
(3) 在任何時間根據第 6 章-法律責任之責任限額或可以解決索賠之較小數額付款給投保人,而在付款後放棄與本章有關之所有索償之處理及控制及結束及不再負任何責任,惟在付款日前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之索償或多項索償費用及支出則屬例外。
3. 這是本保單中一項凌駕於本公司任何責任的條件,即在本公司的合理要求下,投保人須向本公司提交指定格式及性質的證明書、資料及證據,並須承擔所需費用。本公司向投保人作出合理通知後,可不時要求索取受保人的醫療報告,或若屬死亡事故,本公司在作出合理通知後,可向受保人的法定個人代表要求取得驗屍報告,費用概由本公司承擔。
4. 在本保單內任何未繳交的保費將在有關索償金額中扣除。
第九部份 - 一般保單條文
1. 解釋
x保單應與其承保表、備忘錄及批單一併閱讀,而本保單、其承保表、備忘錄或批單任何部份內之任何字詞或字句如帶有特定解釋,在任何情況下出現都視作帶有此種解釋。
2. 遵循條款
投保人及/受保人或任何投保人及/受保人的代表完全遵守及履行保單所載條件,是為本公司在保單的任何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
3. 合理預防措施
投保人及/或受保人須履行合理的預防措施:
(1) 避免意外、身體損傷、疾病、損失或損毀;
(2) 避免招致責任;
(3) 履行法律或有關當局所定之「義務及規例」。
4. 利益喪失
就本保單提出之索償如在任何方面有欺詐,或就索償作出虛假聲明,或投保人或其代表利用任何欺詐手法或方式在本保單下取得任何利益;或意外損失或毀壞是由於投保人故意或縱容行為所致;或索償被拒後 3 個月內並未有任何起訴行動、或(據本保單此
部份第 9 項條款,仲裁行動進行中)由仲裁人或公斷人作出裁決起計 3 個月內並未有任何起訴行動,本保單的所有利益均會喪失。
5. 改變
x任何重要事實改變影響本保單的承保風險,投保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6. 時間限制
x公司對於任何由意外引致的損失或損毀起計超過 12 個月的索償概不負責,除非該項索償正處於訴訟或仲裁的狀況。
7. 第三者權利條款
任何不是本保單某一方的人士或實體,不能根據《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強制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8. 投保人權益不可轉移
除非另有註明,否則本保單一切權利均只為投保人擁有。此外,本公司將不受制於投保人權益轉移,除非因死亡或因法律的實施及本公司發出批單證明此保險仍然有效。雖然本公司承擔附加受保人的財物責任,但本保單賠償的權益仍然歸於投保人擁有。目的是所有索償均須由投保人代替其他受保人申報,投保人所簽定的收據將視為本公司完全履行本保單所有因是次損失的法律責任。
9.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x保單在所有方面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限,並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釋義。對於本保單有關的任何事項所產生的爭議、索償或法律訴訟,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將具有唯一和獨有的司法管轄權。
10. 仲裁
所有因本保單而引起之歧見須根據仲裁條例(及不時之修訂)作出決定。若然雙方對委
任一名仲裁人不能達成協議,則有關選擇需交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之主席作出決定,在這裏明確xx,取得仲裁裁決為任何有關本保單之訴訟權利或官司之先決條件。若然本公司對受保人就任何依本保單提出之索償表示無須負責,而該索償又未在作出拒賠日後 12 個月內轉交仲裁,則無論如何,該索償將被視作已被放棄,而此後亦不得再追討。
11. 信託或轉讓之禁制
x保單不可轉讓,同時投保人保證本保單並不隸屬於任何信託,亦不涉及任何留置權或押記。本保單將於保險期內由投保人擁有。
12. 若干條款無效及追討權利
x本公司須按法例規定支付一筆款項,但根據本保單所示本公司乃毋須為該筆款項負責時,投保人須向本公司償還該筆款項。
13. 錯誤與遺漏
整理記錄時的文書錯誤不應使在其他方面均有效的保障項目失效,亦不會使在其他方面均已有效地終止的保障項目繼續有效。若受保人的年齡或出生日期或其他有關資料無意中報錯,以致影響賠償或保障範圍或本保單任何條款,則本公司將按真實的年齡及資料來決定是否就本保單的條款給予賠償,並決定賠償額。若本公司認為應按本保單支付賠償,則絕對有權酌情調整保費。
14. 其他保險
x投保人按本保單提出任何索償時,有關索償的責任亦受其他現有保險所保障(第二部份第 4 章的保障除外),本公司將毋須支付或作出高於該索償比例的付款或賠償。
以下條款及/或批單均視作此保單的一部份
資訊科技澄清條款
此保單所保障的財產損壞須指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
財產本體的實質損壞並不包括數據或軟件的損壞,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
因此,下列事項排除於此保單的保障範圍以外:
1. 數據或軟件的損失或損毀,尤其是由於原本結構遭删除、破壞或變形,以致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發生任何不利的改變,及由於該等的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雖然有此除外責任,因財產本體受保障的實質損壞,而直接導致的數據或軟件損失或損毀,將會受到保障;
2. 由於數據、軟件或電腦程式的功能、可用性、使用範圍或可讀取性受損,而導致損失或損毀,以及因該等損失或損毀而導致的任何商業停頓損失。
恐怖主義除外責任批單
不論此保單內容及其任何批單當中含有任何相反條款,現特同意,此保障並不包括由恐怖主義活勳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不
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或與該項損失以任何次序接續發生。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識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此批單亦排除為了控制、阻止、鎮壓,或以任何恐怖主義活動方式所採取的行動,而直接或間接所導致、引起,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性質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投保人承擔。
倘若此批單的任何部份被證實為失效或無法履行,其餘部份仍須保持全面生效及有效。恐怖主義涉及汚染及爆炸品的除外責任條款
不論是否同時受任何其他原因或事件影響,此保單不包括任何因恐怖主義活動直接或間接產生的:
1. 生物或化學污染;
2. 導彈、炸彈、手榴彈、爆炸品;而導致之損失、損壞或費用支出。
就此批單而言,恐怖主義活動指任何人士或團體,不論單獨行事或代表或與任何組識或政府一併行事,所採取的一項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使用武力或暴力,或以作為威脅,以達到政治、宗教、意識形態或類似目的,包括意圖影響任何政府,以及令公衆人士或其任何部份感到惶恐。
就“污染"而言指由於化學及/或生物物質的影響而導致的污染、毒害、或防礙及/或限制物品的使用。
倘若本公司聲稱基於本除外責任,本保單不保障任何損失、損壞、費用或支出,提出任何相反舉證的責任須由投保人承擔。
制裁限制及除外條款 (LMA3100)
保險人(再保險人)不得提供承保及支付任何賠款或提供任何利益給下述,依據聯合國決議有關制裁、禁令或限制之國家,或經歐盟、英國或美國所作貿易或經濟制裁、法律或規範之國家。
注意:儘管本文另有規定,當本保單被取消或更改時,本公司所收取之最低保費將由本公司決定。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您提供的資料,為中銀集團保險有限公司(“本公司")提供保險業務所需,並可能使用於下列目的﹕
(1) 處理及審批您的保險申請或您將來提交的保險申請;
(2) 執行您保單的行政工作及提供與您保單相關的服務;
(3) 分析或調查、處理及支付您保單有關的索償;
(4) 發出繳交保費通知及向您收取保費及欠款;
(5) 任何與保險有關的產品或服務的任何更改、變更、取消或續期;
(6) 就以上用途聯絡您;
(7) 本公司行使任何代位權;
(8) 其它與上述用途有直接關係的附帶用途;及
(9) 遵循適用法律,條例及業内守則及指引。
本公司亦可因應上述用途將您的個人資料移轉予下列各方:
(a) 就上述用途,向本公司提供行政、通訊、電腦、付款、保安及其它服務的第三方代理、承包商及顧問(包括:醫療服務供應商、緊急救援服務供應商、電話促銷商、郵寄及印刷服務商、資訊科技服務供應商及數據處理服務商);
(b) 處理索賠個案的理賠師、理賠調查員及醫療顧問;
(c) 追討欠款的收數公司或索償代理;
(d) 保險資料服務公司及信貸資料服務公司;
(e) 再保公司及再保經紀;
(f) 您的保險經紀(若有);
(g) 本公司的法律及專業業務顧問;
(h) 本公司的關連公司(以《公司條例》內的定義為準);
(i) 現存或不時成立的任何保險公司協會或聯會或類同組織(「聯會」)及其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或以便「聯會」執行其監管職能,或其他基於保險業或任何「聯會」會員的利益而不時在合理要求下賦予「聯會」的職能;
(j) 透過「聯會」移轉予任何「聯會」的會員,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k) 任何有關的公司,或任何其他從事與保險或再保險業務有關的公司,或與保險業務有關的中介人或索償或調查或其他服務提供者,以達到任何上述或有關目的;
(l) 保險索償投訴局及同類的保險業機構;及
(m) 法例要求或許可的政府機關。
您在此授權本公司可向「聯會」從保險業內收集的資料中查閱及/或核對您任何資料。此外,經您同意,本公司可能會以其它方式使用及披露您的個人資料。
您有權查閱及要求更正由本公司持有有關您及/或受保人的個人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提出 (電話:0000 0000,傳真:3906 9939)。
使用資料作直接促銷
在取得您的有關書面同意下(包括您不反對之表示),本公司擬使用您的資料作直接促銷。本公司會遵從條例內有關直接促銷的規定。請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您的姓名、聯絡詳情、產品及服務組合信息及統計資料可不時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銷;
(2) 以下服務類別可作推廣:
(i) 財務、保險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 獎賞、年資獎勵或優惠計劃及相關服務和產品;
(iii) 本公司的聯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務和産品(有關服務和産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為慈善及或非xx的目的之捐款及資助;
(3) 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資助)募捐:
(i) 本公司或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或其附屬公司之任何成員;
(ii) 第三方獎賞、年資獎勵、聯名合作及優惠計劃供應商;
(iii) 本公司及本集團之聯名合作夥伴(有關服務和產品的申請表上會提供聯名合作夥伴的名稱 (視屬何情況而定));及
(iv) 慈善或非xx組織;
(4) 除本公司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外,本公司同時擬提供列明於上述第(1)段之資料至上述第(3)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該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廣上述服務、產品及標的,並本公司須為此目的取得您的同意(其中包您不反對之表示);
若您不同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資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銷,您應通知本公司法律與合規部 (電話:0000 0000, 傳真:3906 9939) 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權利。
註: 本保單中文譯本只供參考之用,如與英文原文有歧異,概以英文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