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16531412019120502421
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标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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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标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
第四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开展的招标项目,均可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参与被保险人组织的招标项目的投标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未经招标人同意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二)投保人接到中标通知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因自身原因或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招标项目合同;
(三)投保人中标后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四)投保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串通投标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五)投保人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扣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恐怖事件、武装冲突、
罢工、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四)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的;
(二)投保人中标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保人与招标人订立的协议或合同背离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四)招标文件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五)招标人未履行招标文件规定义务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变更招标文件的;
(六)招标人同意投保人在投标截止日后撤销投标文件;
(七)招标人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要求同中标人订立合同或招标人重新招标的;
(八)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二)被保险人根据招标文件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为收集、确认、证明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任何费用;
(三)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招投标事宜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
(四)罚款及惩罚性赔偿;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额(率)
第十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根据招标文件中投保人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金额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及具体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
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并协助保险人了解招标工
作进行情况,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存在违约风险,或有任何其他可能导致本保险合同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被保险人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并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了解的信息。被保险人在收到保险赔
偿金时,应当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索赔金额证明材料;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五)保险人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合理有效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 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放弃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
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请退保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保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被保险人出具的退保无异议书面证明。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且被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
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起算。以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为准。
【投标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保证金】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为督促中标人履行合同,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以适当的格式或金额采用现金、支票、履约担保书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供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