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案名稱:111-112 年度「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Mataisah‧原夢計畫」申請暨核發工作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
111-112 年度「Mataisah‧原夢計畫」及「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暨核發工作勞務採購案(案號:111059)勞務採購契約
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
壹、專案說明:
一、專案名稱:111-112 年度「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Mataisah‧原夢計畫」申請暨核發工作勞務採購案(以下簡稱本案)。
二、本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係說明本案之內容及工作項目,投標廠商需依本文件之規定,提出「服務建議書」供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遴選委外對象之評選依據。
三、辦理單位:
主辦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機關)。
受委託單位:依「政府採購法」等規定公開招標,徵求具公信力及專業水準之學術機構或立案之民間公司、團體辦理(以下簡稱廠商)。
四、計畫概述:
(一)執行期程:自決標日起至 112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計畫目的:
1.依「Mataisah‧原夢計畫」(以下簡稱原夢計畫)辦理審查及補助等相關作業,以鼓勵正規教育體制外的原住民族人出國實踐夢想,培育原住民優秀人才。
2.依機關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要點(以下簡稱自費留學),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住民學生。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3.協助機關上開計畫及要點受理申請之系統建置及維運,並辦理相關受理、審查、宣傳及成果發表等事宜,以提升申請對象之便利性,並增加政策推廣之效益性。
(三)核發對象:
1.原夢計畫:
(1)具原住民身分年滿 18 歲之中華民國國民。但已獲得教育部公費及本會自費留學補助,或其他性質相似之出國補助者,於補助期限結束 3 年內不得申請。
(2)受補助者如經查獲違反上開規定,機關得追繳其補助款。
2.自費留學: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全額獎學金,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四)核發金額及名額 1.原夢計畫
(1)申請計畫類別不限,內容應具體可行,並對個人生涯發展具有積極正向之激勵效益,每人最高補助新臺幣 30 萬元整,廠商於決標日起 6 個月內,提送 111 年度原夢計畫獲補助者歸國後成果發表會及配合原民臺等相關節目錄製規劃書 10 份、原夢計畫 112年度審查核定清冊及領據送會,經本會驗收通過後,撥付計畫委辦經費 40%,並一次撥付核發補助經費(即新臺幣 400 萬元整),採核實撥付,如有結餘應繳回機關。依本會預算額度,衡酌補助名額(含優先錄取赴新南向國家),至少補助 5 人以上為原則。
2.自費留學:補助留學期間生活費,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每月補助美金四百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1)111 年 10 月 30 日前提送 111 年度下半年 1 學期自費留學生審查核定清冊及領據,撥付 111 年度下半年核發經費 250 萬元整。 (2)112 年 4 月 30 日前提送 112 年度上半年自費留學生審查核定清
冊及領據,經本會驗收通過後,撥付 112 年度 2 學期補助經費(即
新臺幣 500 萬元整),採一次撥付,必要時機關得追加,如有賸餘應繳回機關。
五、原夢計畫
(一)協助規劃、執行原夢計畫相關行政業務。
(二)推薦專家學者名單送機關同意後成立「審議委員會」,審查各組別之申請案件。
(三)辦理計畫宣傳,建置並維運申請系統。
(四)分階段執行計畫,擬定並進行準備、宣傳、受理收件、審查、公告放榜、檢核名冊等作業。
(五)辦理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作業。
(六)辦理申請書表運送、銷毀作業並負保存責任。六、自費留學
(一)協助規劃、執行自費留學相關行政業務。 (二)建置並維運申請系統。
(三)分階段執行自費留學要點相關工作,擬定並進行準備、受理收件、審查、檢核名冊等作業。
(四)當年度成果報告建檔工作。
(五)辦理補助經費撥付及核銷作業。
(六)辦理業務檢討分析、彙製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 (七)辦理申請書表運送、銷毀作業並負保存責任。
貳、具體需求內容:(詳如經費概算表)一、規劃、執行自費留學之行政業務
(一)自費留學
1.協助宣傳及公告自費留學業務。
2.分階段執行計畫,擬定並進行準備、受理收件、審查、檢核名冊等作業、勾稽教育部資料並產生合格申請名單(需協助翻譯國家稱及校名)。
3.協助核發自費留學補助,每學期通知前一學期申請人申請,彙整申請人資料,勾稽教育部公費留學名單,經審核後核發自費留學補助。
(二)原夢計畫
1.協助執行機關「111 年Mataisah 原夢計畫」補助款撥付及核銷。
2.協助草擬112 年及113 年計畫草案送會核定,明定並公告補助對象、補助原則、補助期程、申請作業、審查作業(程序、標準及結果公告)、結案核銷,預先規劃提出符合政府相關規定之簡便申請作業與核銷結案作法等規定。
3.推薦專家學者名單送機關同意後成立「審議委員會」,審查申請案件。
4.確認審查原則及建立審查標準後,辦理「審議委員會」審查會議。
(具原住民身分委員人數不得審議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不得低於審議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二)。
5.依申請計畫及預算金額,擇優補助,補助至少 15 人為原則。
6.三年內曾獲本項計畫補助者,均不得再次申請本計畫之補助,事後發現三年內曾重複獲本項補助者,追繳其補助款。
二、建置並維運申請系統
(一)自費留學
1.供學生利用網路填報、修改及上傳申請資料與附件,並提供學生(家長)、學校及本會查詢個別案件進度。
2.須具備統計數據功能,配合本會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學生申請欄位應依機關需求調整。
4.針對
3.依學生填報資料產生報表,勾稽教育部資料並產生合格名單及補助金額,可匯出合格名單之銀行匯款單。
111 年度下半年自費留學生之申請(受理至 111 年 9 月底),請於本案正式申請系統建置前規劃相關線上受理申請方案(如建置簡易系統),經本會同意後實施,俾能完整受理申請案件。
5.設置歷年(自 108 年起)自費留學生查詢功能。
(二)原夢計畫
1.規劃線上申請、修改及上傳申請資料與附件,並提供申請人及本會查詢個別案件進度。
2.成立問答專區,供申請人參考。
3.公告放榜名單,檢核受補助名冊,並通知申請者審核結果。
4.設置歷年(自 108 年起)原夢計畫獲補助者查詢功能。
(三)網站應於上線前取得「無障礙網頁開發規範 2.0 版」檢測等級 AA 及使用響應式網頁設計。
(四)網站如有提供對外服務(民眾、各級政府機關連線使用),需導入安全傳輸協定(HTTPS)。
(五)網站如需租用外部存放,如網站具有個資、機敏資料等,應優先考慮存放「行政院及所屬委員會雲端資料中心第二資源池」並規劃系統防毒軟體。
(六)得標廠商交付之本案相關軟體項目中,如包含第三者開發之產品,應交付切結保證(或提供原廠授權證明文件)軟體使用之合法性(以符合中華民國著作權法規範為準)。
(七)本會保留對廠商進行資安稽核之權利。
(八)應依行政院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錄十資通系統防護基準完成普級以上控制措施要求。餘詳如本會「採購需求說明資安規範」。
(九)系統儲存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交易過程產生之敏感資料應有適當的保護與管理機制,並填具保密切結書。
(十)配合本會漏洞落點掃描及行政院漏洞通報攻防演練漏洞修正需於本會通知時限內完成。
(十一)申請系統所有權歸屬本會,得標廠商次年未賡續得標時,應負有將本案網站平臺無償移轉(運送)新得標廠商之義務,並於新廠商簽約前,仍維持網站之正常運作。
(十二)其他業務單位需求功能。
三、規劃並辦理成果發表會及當年度成果報告建檔工作
(一)自費留學: 調查歷年(自 108 年起)學生畢業後工作情形。
(二)原夢計畫
1.研訂成果報告撰寫格式,並規劃受補助者成果報告繳交流程。
2.彙整計畫受補助者成果報告電子檔,將將報告電子檔燒錄於光碟片一式 3 份,併同結案報告送會。
3.成果報告擇優公告於本案網站。
4.於 6 月前辦理 111 年計畫獲補助者歸國後成果發表會,邀請執行計畫之獲補助者參加,以及安排原民臺等相關節目錄事宜,並將本會發表會活動全程錄影經剪輯後燒錄 DVD 併同第 3 期成果報告 1 式 3份報送本會。
(三)辦理業務檢討分析、彙製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案
1.計畫執行摘要:112 年原夢計畫、111 年上半年及 112 年自費留學生總受理件數、補助經費及實際支用經費等。
2.個別補助案件資料:包含所有受補助者名單,載明其姓名、職業、族別、性別、目的地、受補助金額、實際支出金額、出國期間、研習目的等項目。
3.彙整所有受補助者成果報告。
4.評估本計畫執行成效及提供改進意見。
5.廠商於履約過程中,應配合本會新聞發布、活動舉辦之需要,撰寫有關計畫宣傳、計畫成果發表等(但不以前述主題為限)新聞稿暨本會主管致詞稿(於活動 2 週前送會),並經本會核可後對外發布。
(四)辦理申請書表運送、銷毀作業並負保存責任。四、辦理宣傳作業:利用本會、學校網站等媒體公告宣傳。五、辦理代辦補助款經費核銷:
(一)111-112 年度「Mataisah‧原夢計畫」及「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
明細表送會辦理核銷。
申請暨核發補助款經費,應於每年底將整年度執行核撥清冊及結報
(二)本案代辦撥付補助款經費相關支用單據,請依政府支出憑證要點規
員案件抽審作業,另相關補助款經費申請附件應保留 10 年。
定辦理,如廠商為學校機關,則採憑證免送會辦理,並接受本會人
六、協助訴願案件辦理作業:協助辦理訴願案件資料彙整及變更原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件撥款等相關事宜。
七、其它事項
(一)依計畫執行期程,本會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行政聯繫會議,廠商應派員報告執行進度,如有協調事項或滯礙難行之處,廠商應於會中提案協調,但協調事項不得逾越契約規範。
(二)各式會議議程須於會議前 1 週送機關核可,會議記錄亦需於會議日
結束後 1 週內送機關核備。
(三)得標廠商因執行委託工作彙整申請人之個人資料,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及利用。
(四)本案專案助理應遴聘大專校院以上畢業者,每月薪資(含自付勞健保費)比照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工作酬金給薪(廠商不得任意調整)。廠商應於每月 20 日前,給付上月薪資。專案助理
當年已在職至每年 12 月 15 日仍在職者,且上班出勤率達 9 成以上者,按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支,以所支薪點為計算基準,按年終考績獎金最高發給 1.5 個月薪點為年終獎金。
肆、服務建議書撰寫格式
一、用紙大小以 A4 規格:建議書內容以 50 頁為限。
二、繕打及裝訂方式,由左至右橫式繕打,加註頁碼,加裝封面,封面上註明廠商名稱、本案名稱及日期。
三、服務建議書內頁依序應包括評選項目與建議書內容對照表、目錄頁數、本文及附件。
伍、附錄—服務建議書目錄
(一) 計畫緣起。 (二) 計畫目標。 (三) 計畫架構。
(四) 計畫內容(應包含各項規劃及說明)。
(五) 人力資源需求(應包括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員之配置狀況、參與計畫人員之個別學歷及相關經歷、在本計畫所任職務等。)。
(六) 預期效益及績效指標(條列式說明)。
(七) 工作項目、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應詳列全部計畫及各工作項目之每月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且以甘特圖表示。)。
(八) 經費需求及其計算方式。
(九) 投標單位介紹。
(十)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