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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医学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及实施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医学部工程建设项目(含修缮项目,下同)的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提高投资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条例,参照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本规程所称项目管理部门包括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申请部门。
本规程适用于医学部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工作。北京大学各附属医院可参照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
凡医学部本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按本规程实施招投标采购管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采购活动,不得将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六条 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招标采购全过程中应当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或指令回避。医学部监察室依法对招标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监督管理部门及人员应当xx自律,保守秘密,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第二章 招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医学部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主管基建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室、审计室、计财处、法律事务小组、基建工程处、总务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有:
(一)领导招标采购工作;
(二)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下设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小组。成员由计财处、审计室、法律事务小组、基建工程处、总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主管(申请)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外聘专家(如有)组成,重大项目及事项监察室派代表列席监督。由基建工程处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工作。
第九条
招标工作小组职责:
(一)转签审核市场公开招标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
(二)对校内自行招标的项目,进行评标并确定中标单位;
(三)参与招标项目的合同审核及大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四)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重要问题;
(五)研究处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质疑和投诉;
(六)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采购相关的事宜。
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并坚持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条
招标工作小组内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基建工程处负责组织召开招标工作小组例会,组织编拟招标文件,重点审核项目的专业技术内容、办理中标手续并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等;
(二)计财处对项目所涉及的资金问题以及投标过程中涉及财务的相关问题进行重点审核;
(三)审计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招标采购实施审计职责,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建设合同进行审计;
(四)法律事务小组对整个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进行重点审核;
(五)总务处对由其维护管理的项目提出并确认相关招标要求,并对其他项目中涉及基础设施(例如水电气暖)、房产管理以及后期维修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核;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是指医学部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组织的招标,包括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和其它医学部自愿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
自行招标是指由医学部参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主要涉及未达到依法必须公开招标规模要求的项目。
第十二条 委托招标的招标方式及相关程序由医学部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自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包括自行公开招标、自行邀请招标和议标。
自行公开招标,是指在医学部网页发布公告,有不少于三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自行邀请招标,是指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直接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
议标,是指谈判性采购,即与潜在投标人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委托招标的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
1、法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规模标准,依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2、虽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施工类项目;
3、虽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设备或材料采购类;
4、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其他项目,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同意后实行委托招标。
第十四条 自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适用范围:
(一)自行公开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或材料采购类项目;
3、其他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进行自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包括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二)自行邀请招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设备或材料采购类项目;
3、其他涉及专业性强及特殊行业要求,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进行自行邀请招标的项目(不包括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三)议标: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设备或材料采购类项目;
3、其他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定进行议标的项目(不包括法定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法定必须公开招标范围外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咨询、审计等服务类项目,可参照自行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入围单位,由招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入围单位中直接选取中标单位实施。
凡北京大学本部或医学部经市场公开招标确定的上述服务类项目中标单位,自中标起五年内均可作为此类项目的入围单位。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入围单位的中期评估考核情况,可调整入围单位。
第十六条 为确保安全,突发的、与基础设施维修密切相关的应急和保障性基建维修工程依照《北京大学医学部应急和保障性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应急和保障性维修暂行办法》)执行。
应急和保障性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总务处向校园管理中心下达任务书;其中5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原则上应由招标工作小组下达任务书,情况紧急的项目可由总务处直接下达任务启动实施,然后通报招标工作小组。
第四章 自行招标的组织方式
第十七条 自行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标采购办公室编拟招标文件,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审核确认后召开招标工作小组例会,组织开、评标及中标人的确认。
第十八条 自行邀请招标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与项目申请部门共同对此类项目进行调研,择优邀请不少于三家具有相关资质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第十九条 议标由项目申请部门自行组织,具体组织方式如下:
1、由项目申请部门将项目内容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自行组织议标,并报招标采购办公室备案。
2、由项目申请部门自行组建议标小组,原则上应由所在二级单位分管领导牵头,项目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3、邀请符合项目资质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由其出具报价并进行谈判;
4、经议标小组讨论并确定中标人后,可参照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在完成医学部合同流转审批程序后签订最终合同,并将中标人资质文件、合同、验收单、工程结算、图纸(如有)等工程资料的复印件分别提交招标采购办公室及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采用自行公开招标方式,发布公告后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在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潜在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可采取自行邀请招标的形式进行采购,如自行邀请招标仍不足三家,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可采用议标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五章 招标前期准备
第二十一条 标前考察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或经招标工作小组讨论认为确有必要的项目,原则上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对市场进行考察调研,考察范围及内容经招标工作小组会讨论确定。
考察小组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项目申请部门、相关管理部门代表组成,形成考察报告在招标工作小组例会研究通过并报监察室备案,作为招标人代表在资格预审及评标时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审定:
委托招标项目原则上由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初稿,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项目全过程审计单位审定。
重点项目由造价咨询公司与全过程审计单位同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由全过程审计单位最终审定。
第二十三条 暂估项及暂估价的规定:
暂估项设置范围包括:1、设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能明确规格、型号和质量的材料设备,例如:安防设备、电梯设备等;2、同类产品在品质、性能及价格等要素上存在较大差异、档次不一的材料设备,例如建筑的地面砖、石材等;3、总承包单位无法自行完成,需要通过分包的方式委托专业公司完成的分包工程,例如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等;4、招标人为了统一建筑外观或与已有的设备配套等,需要选用以前已经使用过且比较成熟的产品等;5、经招标人确认的其他情况。
暂估项单项估算价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范围的,按照委托招标方式由招标工作小组和总承包单位共同组织采购;未达到法定必须招标范围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管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全过程审计单位共同进行确认。
第六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委托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依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评标工作。
需要医学部参与评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确认招标人代表。
招标人代表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对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原则上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项目应抽取2名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人经招标工作小组会讨论并报医学部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在国家规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自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自行公开招标程序:
(一)发布公告:
1、在医学部网页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2、招标公告应包括工程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建筑规模、结构类型、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项目经理资质要求、投标注意事项以及投标报名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内容。
3、潜在投标人投标时需携带潜在投标人资质证明文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类文件。
(二)资格审核:
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报名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如符合要求的潜在投标人满足3家及以上,可向其发售招标文件并组织现场踏勘和答疑,明确开标时间。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发布公告。
(三)开标:
1、由医学部招标工作小组会组织项目开标,当众宣布实际参与开标的投标人签到的先后顺序;
2、依次由各家投标人单独对本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进行确认并拆封,向招标工作小组唱标并回答提问,唱标过程中的有关口头澄清及承诺,应当详实记录并经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四)评标:
1、所有投标人唱标结束后,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对各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唱标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和排序,如技术较为复杂应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标,采用记名投标票方式初步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中标。
2、由招标工作小组确认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二、自行邀请招标程序:
不发布招标公告且不统一发售招标文件,直接邀请不少于三家的潜在投标人参照自行公开招标程序开、评标;
三、议标程序:
以直接谈判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自行公开招标出现以下情况的投标将不予接受:
1、投标文件未在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进行有效递交的;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3、投标文件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经招标工作小组评审后认为全部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要求各投标人进行二次报价,或者否决所有投标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七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招标工作监督办法》,医学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实行备案制,相关文件由招标采购办公室报送医学部监察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招标监督由医学部监察室在北京市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参与配合,并受理招标活动有关投诉举报,组织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与中标无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予以相应处罚。
(一)潜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组)成员行贿或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二)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的或与潜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的;
(三)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招标工作小组、评标工作组成员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中标单位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六)招标人与中标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由北京大学医学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新规定的,以其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经北京大学医学部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医学部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