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採購契約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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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採購法第6條第2項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 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政府採購重要原則
O 採購法第6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 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3
O 選擇契約相對人的自由
契約當事人一方可以自由選擇與任何人訂立契約,不受限制。
契約自由原則
O 締結契約的自由
是否訂立契約,當事人有其自由,不能予以強制,如果不願意訂立契約,任何一方不能強制脅迫他方訂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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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契約方式的自由
契約方式除依法律規定外,任何方式皆可由契約當事人自由訂定。
契約自由原則
O 決定契約內容的自由
契約當事人對契約內容可以自由訂立,但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禁止規定、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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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
O 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O 立法理由:契約者,由二人以上之意思 表示一致而成雙方之行為也。即須當事人之一方,將欲為契約內容之旨,提示於他方,得他方之承諾,而後契約始能成立也。……若當事人之表示意思彼此一致,而其表示之方法,則無論其為明示為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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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之成立
O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38號判決:
「…以招標公告為要約引誘,廠商之投標為要約,而採購機關之決標,為承諾性質,且以決標時點意思合致為雙方契約成立時點。準此,採購契約內容於決標時即已確定,而嗣後契約之簽訂僅係將投標須知及公告相關事項,另以書面形式為之,故簽約手續並非契約成立或 生效要件,且雙方對締約內容並無任何磋商空間,自不能將形式上之簽約日期視為契約實際成立時點,而應以決標日為契約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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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
O誠實信用原則 O定型化條款 O情事變更原則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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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
民法第98條
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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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358號判決
按解釋契約,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以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並通觀契約全文,斟酌訂立契約當時及過去之事實、交易上之習慣等其他一切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及誠信原則,從契約之主要目的及經濟價值作全盤之觀察,以為其判斷之基礎,不能徒拘泥字面或截取書據中一二語,任意推解致失其真意。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探求契約當事人真意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第1843號判決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 1 | 0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第148條第2項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誠實及信用,為社會生活之基礎,兼為助成交易發達之根本,應適用於任何權利之行使及義務之履行。背於道德上、法律上誠實及信用之舉動,要不可為。 1 | 1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誠實信用原則 民法第264條第2項 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 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雙務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雖得因他方當事人不履行其債務,而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然若他方當事人已經為一部分債務之履行,所餘至微,而自己仍藉口拒絕債務之履行,則依其情形,顯有違背誠實及信用之方法。故於此時,應使其不得拒絕自己債務之履行。 1 | 2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定型化條款 民法第247條之1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 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1 | 3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定型化條款 立法理由 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列舉四款有關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 1 | 4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定型化條款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當事人責任 例如「如因本局所供之材料供應不足或其他非承包商之責任,而影響部分或整個工程之進行時, 得按實際情形核定免計日數,承包商仍應於各該原因消失後全力趕辦,不得因此提出賠償損失」 ※民法第220條第1項:「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1 | 5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定型化條款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 例如「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等因素,致須延長完工日期時,乙方得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延期,甲方視其實際影響之情形酌予延期,乙方對甲方最後核定之延期,不得提 出異議」 ※民法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1 | 6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定型化條款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 例如「貨物出門,概不退換」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1 | 7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定型化條款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 例如「本工程之工程項目、數量、材料 (含供給材料),投標廠商應予投標前慎 重核算,得標後概由承攬廠商依照工程圖說及施工說明書完成,不得藉口要求加價及任何補貼」 1 | 8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情事變更 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 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情事變更:客觀事實發生變動,當無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引起之事例 1 | 9 |
契約解釋適用原則 O 情事變更 108.2.22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函 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主管機關所訂契約範本嚴格,考量前開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 擇權,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10%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2 | 0 |
修正後 | 修正前 | 理由 |
各類採購契約以 | 各類採購契約之 | 增訂各類採購契 |
採用主管機關訂 | 要項,由主管機 | 約以採用主管機 |
定之範本為原 | 關參考國際及國 | 關訂定之範本為 |
則,其要項及內 | 內慣例定之。 | 原則,以降低個 |
容由主管機關參 | 案採購契約不完 | |
考國際及國內慣 | 整或未符公平合 | |
例定之。 | 理原則之情形。 |
壹.總則
簡報內容
採購法第63條第1項
(100.1.26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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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柒.履約標的
貳.契約價金 參.履約期限 肆.履約管理 伍.契約變更 陸.查驗及驗收
捌.xx
x.權利與責任拾.保險
拾壹.終止解除契約拾貳.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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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 契約載明事項 2. 契約文件 3. 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4. 契約文字 5. 度量衡單位 6. 契約簽署 2 | 3 |
修正後 | 修正前 | 理由 |
x要項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 | x要項依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 | 文字酌作調整,以增進各機關對本要 |
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 項之重視程度。 |
之。 | 之,以作為機關訂定各 | |
x要項內容,由機關依 | 類採購契約之參考。 | |
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 x要項內容,機關得依 | |
擇訂於契約。 | 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 | |
擇訂於契約。但本要項 | ||
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 | ||
者,應予納入。 |
總則-契約載明事項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點
(99.12.29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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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契約載明事項 O 採購契約要項第2點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一)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二)機關及廠商聯絡人之姓名及職稱。(三)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四)契約所含文件。…… 2 | 5 |
總則-契約載明事項 O 營造業法第27條第1項 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契約之當事人。二、工程名稱、地點及內容。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方式。五、契約變更之處理。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八、驗收及保固之規定。九、工程品管之規定。十、違約之損害賠償。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2 | 6 |
總則-契約文件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點 契約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契約本文及其變更或補充。 (二)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三)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前項文件, 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 | 7 |
總則-契約文件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1款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2 | 8 |
總則-契約文件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2款第1目 定義及解釋: 1.契約文件,指前款所定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 | 9 |
總則-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O 採購契約要項第4點 契約所包括之各種文件,應明定其效力及優先順序。 3 | 0 |
總則-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 1.招標文件內之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3 | 1 |
總則-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3款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7. 同一優先順位之文件, 其內容有不一致之處,屬機關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屬廠商文件者,以對機關有利者為準。 8.招標文件內之標價清單,其品項名稱、規格、數量,優於招標文件內其他文件之內容。 3 | 2 |
總則-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O 案例 招標公告載明自機關通知之日起開工;契約條款載明自決標日起7日內開工, 決標後已逾7天機關未通知開工。 廠商主張契約文件內容不一致,屬機關之文件者,以對廠商有利者為準,機關未通知,故未開工? 3 | 3 |
總則-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 O 案例 施 工 圖說 標 示 A 工 項 之混 凝 土 強 度為 280kg/cm2;標價清單(詳細價目表)中A工項混凝土強度標示為210kg/cm2。 廠商主張詳細價目表規格優於施工圖說,故 A工項應澆置210kg/cm2混凝土? 3 | 4 |
總則-契約文字 O 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 契約文字應以中文書寫,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招標文件或契約所允許之外文為準: 1.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 2.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3.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之採購。 3 | 5 |
總則-契約文字 O 採購契約要項第5點 4.依本法第106條規定辦理之採購。 5.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6.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3 | 6 |
總則-度量衡單位 O 度量衡法第10條第1項 法定度量衡單位,以國際單位制(SI)之單位為準。但主管機關得就國際單位制以外之通用單位,指定為法定度量衡單位。 O 採購契約要項第6點 契約文件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原則。。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6款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法定度量衡單位為之。 3 | 7 |
總則-契約簽署 O 採購契約要項第7點 簽約日期,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指雙方共同完成簽約之日。 契約應備正本由機關與廠商各執乙份,並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副本若干份。 3 | 8 |
總則-契約簽署 O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三用文件) 招標時由機關使用招標欄位並備齊招標文件後依規定招標; 投標時由廠商使用投標欄位並備齊投標文件後依規定投標; 決標後由機關使用決標欄位並附具必要之招標、投標及決標文件依規定蓋章後即完成與得標廠商之簽約手續,不必再經得標廠商簽 名或蓋章,並以機關蓋章之日為簽約日。 3 | 9 |
總則-契約簽署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8款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副本_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4 | 0 |
契約價金 1. 契約價金之記載 2. 契約價金之給付 3. 契約價金之調整 4. 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5. 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 6. 預付款還款保證 4 | 1 |
契約價金 7. 稅捐、規費及強制險 8. 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之調整 9.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10.期約、賄賂等不法給付之處理 11.第三人檢驗之費用 4 | 2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0點 契約應記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 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工程契約範本並無契約金額之記載,記載於三用文件。 4 | 3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O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序號十之(六)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又廠商之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 ,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如廠商之部分單價有不合理之情形,機關應依採購法第5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條之規定辦理。 4 | 4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O 89.7.29(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函 機關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之決標原則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廠商投標所報總標價未逾底價,且無本法第58條所稱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不應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 4 | 5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O 89.7.29(89)工程企字第89020421號函 如認為最低標廠商部分標價偏低,而有洽該廠商調整單價之必要者,應以有本法第58條所稱標價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為前提 廠商投標價超過底價,若經減價後未逾底價而決標,其契約單價調整之方式及原則與上開原則相同 4 | 6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8目 契約價金總額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或合意方式調整(例如減價之金額僅自部分項目扣減);未約定或未能合意調整方式者,如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未有不合理之處,視同就廠商所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決標金額不同者,依決標金額與該合計數額之比率調整之。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4 | 7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記載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8目 (1)廠商報價之安全衛生經費項目、空氣污染及噪音防制設施經費項目編列金額低於機關所訂底價之各該同項金額者,該報價金額不隨之調低;該報價金額高於同項底價金額者,調整後不得低於底價金額。 (2)人力項目之報價不隨之調低。 4 | 8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1點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依契約總價給付。 (二)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三)部分依契約標示之價金給付,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四)其他必要之方式。 4 | 9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1款 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5 | 0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1款 □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該一式計價項目之金額應隨與該一式有關項目之結算金額與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率增減條件, 或其性質與比率增減無關者,不在此限。 □…… 5 | 1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5條第1項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其服務費用之計算,應視技術服務類別、性質、規模、工作範圍、工作區域、工作環境或工作期限等情形,就下列方式擇定一種或二種以上符合需要者訂明於契約: 一、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二、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三、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四、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5 | 2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6條第1項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服務費用,得包括下列各款費用: 一、直接費用 (一)直接薪資 (二)管理費用 (三)其他直接費用二、公費 三、營業稅 5 | 3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 成本加公費法者,應於契約訂明下列事項: 一、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備具憑證,機關視需要得自行或委託專業第三人至廠商處所辦理查核。……有例外嗎? 5 | 4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6條第2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直接薪資)工作人員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 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六。 5 | 5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9條第1項(草案) 草案 現行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 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 其服務費率應按工程內容、服務項目及難易度,參考附表一至附表四 目及難易度,依附表一至附表四所所列百分比酌定之,並應按各級建 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並應按各級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統 建造費用,分別訂定費率,或訂定一比率,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統一折扣率;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員核定。其屬特殊情形或需要高度 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技術之服務案件者,不適用附表一 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應敘明至附表四,其建造費用之級距、費 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率,由機關依個案需要,簽報機關 核定。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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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9條第3項(草案)
草案 現行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第一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 九十代之。但應扣除前項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O 技術服務辦法第29條第4項
第一項工程於履約期間有契約變更、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服務費用得視實際情形協議
增減之。
5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技術服務辦法第30條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按月 、按日或按時計酬法者,其薪資之計算得為下列方式之一;薪資以外之其他費用,可另行計算給付。 一、採按月計酬法者,每月薪資可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月薪計算。 二、採按日計酬法者,每日薪資可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日薪計算。 三、採按時計酬法者,每時薪資可按契約所載工作人員時薪計算。 5 | 8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給付 O 總包價法 93.4.12工程契字第09300132120號函 機關辦理專業服務採購時,有關契約價金之給付,請依行政院93年3月3日「研商以總包價法方式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招標採購有關事宜」會 議紀錄辦理。 5 | 9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 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而其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調整之。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因契約變更致增減履約項目或數量時,就變更之部分加減賬結算。 6 | 0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2點 (二)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百分之五以上者,其逾百分之五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百分之五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三)與前二款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另列一式計價者,依結算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增減之。 6 | 1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 採契約價金總額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3%以上時,其逾3%之部分,依原契約單價以契約變更增減契約價金。未達3%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6 | 2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2款 3.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6 | 3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3款 採實際施作項目及數量結算給付之部分: 1.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加達30%以上時,其逾30%之部分,應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2.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減少達30%以上時,依原契約單價計算契約價金顯不合理者,應就顯不合理之部分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實作數量部分之契約單價及計算契約價金。 6 | 4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之調整 O 案例 原定油漆辦公室內側4面牆壁,契約詳細價目表標示之油漆面積為1,000平方公尺。嗣後因需求變更追加油漆天花板面積350平方公尺。廠商按圖施作後實際丈量結果牆壁油漆面積為 1,050平方公尺、天花板油漆面積為340平方公尺。機關應給付多少油漆面積之價金? [A] 牆壁1,020+天花板350=1,370 [B] (1,390-1,350)/1,350=2.96%,故給付1,350 6 | 5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4點 下列契約價金給付條件,應載明於契約。 (一)廠商請求給付前應完成之履約事項。 (二)廠商應提出之文件。 (三)給付金額。 (四)給付方式。 (五)給付期限。 契約價金依履約進度給付者,應訂明各次給付所應達成之履約進度及廠商應提出之履約進度報告,由機關核實給付。 6 | 6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採購法第73條之1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 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 ,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6 | 7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採購法第73條之1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6 | 8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 2. □估驗款( 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1)廠商自開工日起,每_日曆天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得申請估驗計價1次,並依工程會訂定之 「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以供估驗。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 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6 | 9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 (2)竣工後估驗:確定竣工後,如有依契約所定估驗期程可辦理估驗而尚未辦理估驗之項目或數量,廠商得依工程會訂定之「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提出必要文件,辦理末 期估驗計價。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機關於15工作天(含技術服務廠商之審查時間)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7 | 0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 (3)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7 | 1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 □鋼構項目: 鋼材運至加工處所,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先行估驗計價;加工、假組立完成後,得就該項目單價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先行估驗計價。估驗計價前,須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檢驗合格,確定屬本工程使用。已估驗計價之鋼構項目由廠商負責保管,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加價。 □其他項目:________。 7 | 2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公共建設諮詢案例 某學校工程契約約定每月可估驗計價1次。廠商於109.2.26提出定期估驗計價申請,估驗範圍為109年1月施作部分。因機關要求補充資料,遂於109.3.6補件,並將估驗範圍擴大至109.2.29施作部分(惟尚有約10%工程款未申請),機關已於109.4給付估驗款。 機關109.3.6確認工程於109.2.29竣工。 廠商再於109.5申請末期估驗,是否可行? 7 | 3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給付條件 O 財物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2目 2.分期付款(無者免填): (1)契約分期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其各期之付款條件: 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廠商於符合前述各期付款條件後提出證明文件及預付款還款保證(契約未約定預付款還款保證者則免)。機關於15工作天內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廠商提出請款單據,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付款。但涉及向補助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付款期限為30工作天。 7 | 4 |
契約價金-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5點 機關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之文件。 7 | 5 |
契約價金-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 O 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 施工照片(以施工計價項目代表性照片為主,其他施工過程照片可製作成光碟併附於請款文件) 下列資料隨施工進度送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主辦機關依權責審查或備查,估驗時無須重複製作: 1. 訂約廠商自主檢查表(申請檢驗停留點查驗作業之檢附文件)。 7 | 6 |
契約價金-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 O 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 2. 訂約廠商施工日誌(申請檢驗停留點查驗作業之檢附文件)。 3. 履約過程之抽查驗紀錄。 4. 缺失改善追蹤資料及矯正預防措施資料。 5. 相關檢試驗報告、出廠證明文件。 7 | 7 |
契約價金-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 O 公共工程估驗付款作業程序 訂約廠商提出之請款文件份數, 依訂約廠商、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主辦機關業務單位及主(會)計單位之需要,各備一份。但施工進度報告表、照片,以共用一份為原 則。 主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抽查、估驗、查驗、初驗、驗收發現之缺失,在訂約廠商完成改善前,該部分不予估驗計價。 7 | 8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押保辦法第21條 機關得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得支領預付款及其金額,並訂明廠商支領預付款前應先提供同額預付款還款保證。 機關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就支領預付款後之使用情形提出說明。 7 | 9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押保辦法第22條 預付款還款保證,得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或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或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 還,由機關視案件性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利 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前項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機關得要求返還之條件,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並記載於預付款還款保證內。 8 | 0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6點 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廠商得支領預付款之情形,廠商並應先提出預付款還款保證。 8 | 1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1目 2. □預付款( 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預付款): (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其付款條件如下: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8 | 2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第1款第1目 2. □預付款( 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預付款): (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估驗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估驗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8 | 3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4條第1款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進度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依廠商已履約部分所占契約金額之比率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 依預付款已扣回金額遞減。 □預付款還款保證,於驗收合格後一次發還。 8 | 4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4條第7款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履約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者 ,機關得就預付款還款保證尚未遞減之部分加計年息_%(由機關於招標時合理訂定,如未填寫,則依機關撥付預付款當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機動利率)之利息,隨時要求返還或折抵機關尚待支付廠商之價金。 8 | 5 |
契約價金-預付款還款保證 O 89.1.5(89)工程企字第88022347號函 預付款之有無,影響廠商之投標價。旨揭工程招標文件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且經決標,基於對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機關自不應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 付預付款。 8 | 6 |
契約價金-稅捐規費強制險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7點 機關得視需要,於契約中明定契約價金應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但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8 | 7 |
契約價金-稅捐規費強制險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4款 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 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者,其需繳納之規費( 含空氣污染防制費) 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8 | 8 |
契約價金-稅捐規費強制險 O 公共建設諮詢案例 個案技術服務契約約定「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依法應以甲方名義申請,而由乙方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甲方負擔」 機關認為建築線指定、鑑界等,非屬契約所定「證照」 與本契約有關之證照,包括申請證照過程須具備之文件,如係依法應以機關名義申請,而由廠商代為提出申請者,其所需規費由機關負擔。 8 | 9 |
契約價金-稅捐規費強制險 O 工程契約範本第3條第5款 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9 | 0 |
契約價金-稅捐規費強制險 O 工程契約範本第6條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稅,包括營業稅。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廠商負擔。 (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9 | 1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調整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 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 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 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9 | 2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調整 O 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 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9 | 3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因政府行為調整 O 案例 營業稅調整-政府管制費率變更 基本工時改變-政府法令變更 政府公告廢棄物代處理費調漲-規費變更 匯率變動? 外籍技術人員入境居家檢疫? 9 | 4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1款第6目之(1) 物價調整方式: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載明;未載明者,為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 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9 | 5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1款第6目之(1) [A]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項目( 例如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 為預拌混凝土、鋼 筋、鋼板、型鋼及瀝青混凝土)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9 | 6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1款第6目之(1) [B]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A]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 「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A]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9 | 7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1款第6目之(1) [C]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5%)之部分, 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已依 [A]、[B]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A]個別項目及[B]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9 | 8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1款第6目之(4) 廠商於投標時提出「投標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聲明書」者,履約期間不論營建物價各種指數漲跌變動情形之大小,廠商標價不適用招標文件所定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指數上漲時不依物價指數調整金額;指數下跌時,機關亦不依物價指數扣減其物價調整金額;行政院如有訂頒物價指數調整措施,亦不適用。 9 | 9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5條1款第6目之(5) 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公告。 10 | 0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民法第227之2條第1項 10 | 1 |
契約價金-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O 108.2.22工程企字第1080001262號函 對於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如契約未載明依物價變動調整工程款或所載較契約範本嚴格(例如僅載明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變動調整、個別項目指數變動門檻大於10%),考量契約範本之物價調整方式,係由機關擇定,廠商無選擇權,爰履約期間遇不可歸責於契約雙方之事由,個別項目(例如預拌混凝土)物價指數與決標月指數比較之漲跌幅逾10%情形,契約雙方得參酌民法情事變更規定,依現行契約範本內容合意辦理契約變更。 10 | 2 |
契約價金-期約賄賂之處理 O 採購法第59條 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 購契約之成立。 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10 | 3 |
契約價金-期約賄賂之處理 O 採購法第59條第2項修法理由 考量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廠商,原僅扣除第二項所稱不正利益,難收懲罰之效,爰將不正利益之扣除金額調高為二倍,並規定未能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之處置。 另本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第一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或其他不正利益。 10 | 4 |
契約價金-期約賄賂之處理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1條第9款 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 10 | 5 |
契約價金-第三人檢驗費用 O 採購契約要項第42點 O 工程契約範本第4條第7款 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契約另有規定外,由廠商負擔。 10 | 6 |
契約價金-第三人檢驗費用 O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6條 查核小組辦理查核時,得通知機關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10 | 7 |
履約期限 1. 期限之訂定 2. 期間之計算 3. 期限之變更 10 | 8 |
履約期限-期限之訂定 O 採購契約要項第43點 履約期限之訂定,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自決標日、簽約日或機關通知日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二)於預先訂明之期限前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三)自廠商收到機關之信用狀、預付款或其他類似情形之次日起一定期間內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四)就履約各重要階段或分批供應之部分分別訂明其期限。 (五)其他約定之方式。 10 | 9 |
履約期限-期限之訂定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第1目 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竣工。 □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_日內竣工。預計竣工日期為_年_月_日。 11 | 0 |
履約期限-期限之訂定 O 財物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 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 □廠商應於_年_月_日以前或(□決標日□簽約日□收到信用狀日)起_天/月內將採購標的送達 (指定之場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分批交貨之期限: □完成交貨之期限: □完成安裝測試之期限: _ □其他: _ 11 | 1 |
履約期限-期限之計算 O 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1項 履約期間之計算,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為下列方式之一,由機關載明於契約: (一)以限期完成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計入。 (二)以日曆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是否計入,應於契約中明定。 (三)以工作天計者。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應不計入。 11 | 2 |
履約期限-期限之計算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第2目之(1)本契約所稱日(天)數,除已明定為日曆天或工作天者外,以□日曆天□工作天計算(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為工作天): (1)以日曆天計算者,所有日數,包括(2)所載之放假日,均應計入。但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日 前未可得知之放假日,不予計入。 11 | 3 |
履約期限-期限之計算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第2目之(2) (2)以工作天計算者,下列放假日,均應不計入: Ⅰ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但與Ⅱ至Ⅴ放假日相互重疊者,不得重複計算。 Ⅱ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其補假。 Ⅲ軍人節(9月3日)之放假及補假(依國防部規定,但以國軍之工程為限)。 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之調整放假日。 Ⅴ全國性選舉投票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告放假者。 11 | 4 |
履約期限-期限之變更 O 採購契約要項第44點第2項 前項履約期間,因不可抗力或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者,得延長之;其事由未達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一日者,以一日計。 11 | 5 |
履約期限-期限之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2款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工程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變更部分之工期由雙方視實際需要議定增減之。 ※新增工作事項約定之履約期限,應為變更之部分及受其影響之部分;如無影響原有工作事項之進度網圖要徑作業進行,不需展延整體工期。 11 | 6 |
履約期限-期限之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 履約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影響進度網圖要徑作業之進行,而需展延工期者,廠商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_日內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7日)通知機關,並於_日內(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45日)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機關申請展延工期。機關得審酌其情形後,以書面同意延長履約期限,不計算逾期違約金。其事由未逾半日者,以半日計;逾半日未達1日者,以1日計。 11 | 7 |
履約期限-期限之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 (1)發生第17條第5款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契約當事人之事故。 (2)因天候影響無法施工。 (3)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停工。 (4)因辦理變更設計或增加工程數量或項目。 (5)機關應辦事項未及時辦妥。 (6)由機關自辦或機關之其他廠商之延誤而影響履約進度者。 11 | 8 |
履約期限-期限之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 (8)因傳染病或政府之行為,致發生不可預見之人員或貨物之短缺。 (9)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0)其他非可歸責於廠商之情形,經機關認定者。 11 | 9 |
履約期限-期限之變更 O 案例 機關函詢契約所定期限(例如45天)提出展延工期之申請,機關受理,是否會違反採購法規定? 個案契約如未約定逾期限不得提出,實務上驗收結算前尚非不得受理其申請。 民法第147條規定:「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12 | 0 |
履約管理 1. 分包廠商 2. 許可文件之取得 3. 履約之協調配合 4. 財物之保全 5. 廠商工安責任 6. 保管責任 7. 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12 | 1 |
履約管理 8. 施工管理 9. 採購標的送達地點及時間 10.包裝方式 11.限期改善 12.相互通知之方式 12 | 2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採購法第65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 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12 | 3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 x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稱主要部分,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者。 二、招標文件標示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 12 | 4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投標須知範本第71點 依採購法第65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7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__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__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3條第1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12 | 5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採購法第66條 得標廠商違反前條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前項轉包廠商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12 | 6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採購法第67條第1項 得標廠商得將採購分包予其他廠商。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O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9條 機關得視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得標廠商應將專業部分或達一定數量或金額之分包情形送機關備查。 12 | 7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投標廠商資格認定標準第11條 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12 | 8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採購契約要項第8點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12 | 9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1款 轉包及分包: 1.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廠商亦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未依法登記或設立,或依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不得作為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廠商為分包廠商。 2.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3.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仍應負完全責任。分包契約報備於機關者,亦同。 13 | 0 |
履約管理-分包廠商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1款 4.分包廠商不得將分包契約轉包。其有違反者,廠商應更換分包廠商。 5.廠商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6.轉包廠商與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再轉包者,亦同。 13 | 1 |
履約管理-許可文件之取得 O 採購契約要項第9點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機關取得者,機關得於契約規定由廠商代為取得,並由機關負擔必要之費用。 13 | 2 |
履約管理-許可文件之取得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4款 採購標的之進出口、供應、興建或使用涉及政府規定之許可證、執照或其他許可文件者,依文件核發對象,由機關或廠商分別負責取得。但屬應由機關取得者,機關得通知廠商代為取得,費用詳第3條第4款。屬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文件者,由廠商負責取得,並由機關提供必要之協助。如因未能取得上開文件,致造成契約當事人一方之損害,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他方負責賠償。 13 | 3 |
履約管理-履約之協調配合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0點 二以上得標廠商同時為機關履約,其履約事項互有關連或須互相配合者,各得標廠商應本合作精神協調配合,避免因一方之作為而對他方或整體履約進度造成不利影響。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不得拒絕其他廠商共同使用。 13 | 4 |
履約管理-履約之協調配合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6款 與契約工程有關之其他工程,經機關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廠商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如因配合施工致增加 不可預知之必要費用,得以契約變更增加契約價金。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於廠商者,由廠商負責並賠償。如有任一廠商因此受損者,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機關,由機關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13 | 5 |
履約管理-履約之協調配合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9款 機關提供之履約場所,各得標廠商有共同使用之需要者,廠商應依與其他廠商協議或機關協調之結果共用場所。 13 | 6 |
履約管理-財物之保全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1點 機關將其所有之財物運交廠商處所加工、改善或維修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 13 | 7 |
履約管理-財物之保全 O 押保辦法第32條 機關提供財物供廠商加工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準用履約保證金之有關規定。 13 | 8 |
履約管理-財物之保全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20款 O 工程契約範本第8條第22款 機關提供或將其所有之財物供廠商加工、改善 或維修,其須將標的運出機關場所者,該財物之滅失、減損或遭侵占時,廠商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並得視實際需要規定廠商繳納與標的等值或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13 | 9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2點第1項 廠商應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5款 廠商應依契約文件標示之參考原點、路線、坡度及高程,負責辦理工程之放樣,如發現錯誤或矛盾處,應即向監造單位/工程司反映,並予澄清,以確保本工程各部分位置、高程、尺寸及路線之正確性,並對其工地作業及施工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 14 | 0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2點第2項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6款 廠商之工地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廠商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並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等規定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且於取得必要之許可後,為復原、重建等措施,另應對機關與第三人之損害進行賠償。 14 | 1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1第12點 因廠商施工場所依契約文件規定應有之安全衛生設施欠缺或不良,致發生重大職業災害,經勞動檢查機構依法通知停工並認定可歸責於廠商,並經機關 認定屬查驗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為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8款之情形之一。 14 | 2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採購法第101條第3項、第4項 機關為第一項通知前,應給予廠商口頭或書面xx意見之機會,機關並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 組認定廠商是否該當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機關審酌第一項所定情節重大,應考量機關所受損害之輕重、廠商可歸責之程度、廠商之實際補救或賠償措施等情形。 14 | 3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第8條之1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者,其組成及作業程序,得參照第三條至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但其委員組成,宜就本機關以外人員至少一人聘兼之,且至少宜有外聘委員一人出席。(態樣繁多,且涉及廠商權益) 14 | 4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營造業法第37條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前或施工中應檢視工程圖樣及施工說明書內容,如發現其內容在施工上顯有困難或有公共危險之虞時,應即時向營造業負責人報告。 營造業負責人對前項事項應即告知定作人,並依定作人提出之改善計畫為適當之處理。 定作人未於前項通知後及時提出改善計畫 者,如因而造成危險或損害,營造業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14 | 5 |
履約管理-廠商之工安責任 O 營造業法第38條 營造業負責人或專任工程人員於施工中發現顯有立即公共危險之虞時, 應即時為必要之措施,惟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且未踰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其必要措施之費用,如 係歸責於定作人之事由者,應由定作人給付,定作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於承攬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4 | 6 |
履約管理-保管責任 O 民法第373條 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O 民法第508條第1項 工作毀損、滅失之危險,於定作人受領前,由承攬人負擔,如定作人受領遲延者,其危險由定作人負擔。 14 | 7 |
履約管理-保管責任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3點 廠商於工程完成前應對進行中之該工程與其材料、施工機具及施工場所之設施負保管責任。 工程進行中及竣工時,廠商應負責清理工地並清除施工所產生垃圾。 14 | 8 |
履約管理-保管責任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7款第1目 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14 | 9 |
履約管理-保管責任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2第3.2點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隨時清除工地內暨工地週邊道路一切廢料、垃圾、非必要或檢驗不合格之材料、鷹架、工具及其他設備,以確保工地安全及工作地區環境之整潔,其所需費用概由廠商負責。 15 | 0 |
履約管理-保管責任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5條第7款 廠商應對施工期間損壞或遷移之機關設施或公共設施予以修復或回復,並填具竣工報告,經機關確認竣工後,始得辦理初驗或驗收。廠商應將現場堆置的施工機具、器材、廢棄物及非契約所應有之設施全部運離或清除,方可認定驗收合格。 15 | 1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第3項第4款、第5款 查核成績列為丙等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應依個案缺失情節檢討人員之責任歸屬後,採取下列之處置: 四、通知監造單位撤換派駐現場人員。 五、通知廠商依契約撤換工地負責人或品管人員或安全衛生人員。 15 | 2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第10條第4項 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查核小組同意展延期限者,機關除應依契約規定處理外,並依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辦理。 15 | 3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4點 廠商履約人員有不適任之情形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廠商不得拒絕。 O 技術服務契約範本第8條第12款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15 | 4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2款 廠商及分包廠商員工均應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包括施工地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如有不照指示辦理, 阻礙或影響工作進行,或其他非法、不當情事者,機關得隨時要求廠商更換員工,廠商不得拒絕。…… 15 | 5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1條第6款第2目 監造單位/工程司如發現廠商工作品質不符合契約規定,或有不當措施將危及工程之安全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改正或將不符規定之部分拆除重做。廠商逾期未辦妥時,機關得要求廠商部分或全部停工,至廠商辦妥並經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及機關書面同意後方可復工。廠商不得為此要求展延工期或補償。如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上開施工品質及施工進度之缺失,而廠商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該查核小組同意延長改善期限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撤換工地負責人及品 管人員或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15 | 6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1第7點 安全衛生人員未確實執行職務,或未實際常駐工地執行業務,或工程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該人員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於__日內撤換之。 15 | 7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2第1點 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適當之代表人為工地負責人,代表廠商駐在工地,督導施工,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查核;變更時亦同。機關如認為廠商工地負 責人不稱職時,得要求廠商更換,廠商不得拒絕。依法應設置工地主任者,該工地主任即為工地負責人。 15 | 8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4第2.4點 有關監造單位監造檢驗停留點( 含安全衛生事項),須經監造單位/工程司派員會同辦理施工抽查及材料抽驗合格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付款依據。廠商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機關得要求依契約拆除重作或重新施作,並 視其情節依法令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撤換人員;其屬情節重大者,由機關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懲處。 15 | 9 |
履約管理-不適任人員之撤換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4第3.5點 品管人員有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或未能確實執行品管工作,或工程經施工品質查核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者,由機關通知廠商於_日內更 換並調離工地。 16 | 0 |
履約管理-施工管理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5點 廠商履約施工時,應避免妨礙鄰近交通、占用道路、損害公私財物、汙染環境或妨礙民眾生活安寧。其有違反致機關或其他第三人受有損害者,應由廠商負責賠償。 16 | 1 |
履約管理-施工管理 O 工程契約範本附錄2第5.3點 工地環境維護事項: 1. 施工場地及受施工影響地區排水系統設施之維護及改善。 2. 工地圍籬之設置及維護。 3. 工地內外環境清潔及污染防治。 4. 工地施工噪音之防治。 5. 工地週邊地區交通之維護及疏導事項。 6. 其他有關當地交通及環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應辦事項。 16 | 2 |
履約管理-施工管理 O 民法第184條第1項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8條第8款 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他方遭受損害者,一方應負賠償責任,其認定有爭議者,依照爭議處理條款辦理。 …… 16 | 3 |
履約管理-標的送達地點時間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6點 採購標的之送達地點及履約處所,應於契約內訂明。 機關於前項送達地點收受採購標的之時間,應於契約內訂明。其未訂明者,應於機關上班時間為之。 16 | 4 |
履約管理-標的送達地點時間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條第3款 履約地點(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屬營繕工程者必填):__ O 財物契約範本第7條第1款 □廠商應於_年_月_日以前或(□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收到信用狀日)起_天/月內將採購標的送達_(指定之場所)/完成 (交易條件)。 16 | 5 |
履約管理-標的送達地點時間 O 案例 位於臺北的學校辦理採購書籍,但該標的應送達該校的南投實驗林區,如該校契約中未載明履約處所,將使廠商誤解而造成履約之爭議。 16 | 6 |
履約管理-包裝方式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7點 O 財物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 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採購標的之包裝方式,於契約內訂明: (一)防潮、防水、防震、防破損、防變質、防鏽蝕、防曬、防鹽漬、防污或防碰撞等。 (二)恆溫、冷藏、冷凍或密封。 (三)每單位包裝之重量、體積或數量。 (四)包裝材料。 (五)包裝內外應標示之文字或標誌或應隨附之文件。 (六)其他必要之方式。 16 | 7 |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O 民法第497條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16 | 8 |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8點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廠商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 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廠商負擔。 2. 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16 | 9 |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7款 機關於廠商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廠商限期改善。 O 工程契約範本第9條第18款 廠商不於前款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機關得採行下列措施: 1.自行或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費用由廠商負擔。 2.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通知廠商暫停履約。 17 | 0 |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O 民法第494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 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17 | 1 |
履約管理-限期改善 O 民法第495條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 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17 | 2 |
履約管理-相互通知方式 O 採購契約要項第19點 機關與廠商相互間之通知,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得以書面文件、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他方所指定之人員或處所為之。 前項通知,於送達他方或通知所載生效日生效,並以二者中較後發生者為準。 17 | 3 |
履約管理-相互通知方式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5款第3目 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正體字)書面為之。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 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O 工程契約範本第1條第2款第9目 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件。機關得依採購法第93條之1允許以電子化方式為之。 17 | 4 |
契約變更 1. 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2.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3. 契約事項無效之處理 4. 契約之轉讓 5. 變更之程式 17 | 5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1款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3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契約價金之變更,其底價依採購法第 46條第1項之規定。 契約原有項目,因機關要求契約變更,如變更之部分,其價格或施工條件改變,得就該等變更之部分另行議價。新增工作中如包括原有契約項目,經廠商舉證依原單價xxx失公平者,亦同。 17 | 6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2款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17 | 7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3款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應先與廠商書面合意估驗付款及契約變更之期限;涉及議價者,並於 _個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個月)內辦理議價程序(應先確認符合限制性招標議價之規定);其後未依合意之期限辦理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因此增加之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由機關負擔。 17 | 8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一):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 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17 | 9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二):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附記(三):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18 | 0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 附記(五):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 (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 或第六十二條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 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 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18 | 1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4款 如因可歸責於機關之事由辦理契約變更,需廢棄或不使用部分已完成之工程或已到場之合格材料者,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或結算後,支付該部分價金。但已進場材料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者為限,因廠商保管不當致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18 | 2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90.9.7(90)工程企字第90033154號函 有關契約規定以實作數量計價者,其結算數量與契約數量不符時,在辦理結算驗收前,依本 會所頒「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有關契約變更之規定辦理,尚屬合理可行,乃首揭(90.8.6)會議綜合各與會機關意見之結論。來函建議於契約中明訂契約執行期間需否辦理契約變更之方式乙節,得由貴部依採購之實際需要,自行訂定契約變更核准備查之通案授權規定為之。 18 | 3 |
契約變更-機關通知契約變更 O 95.6.20工程企字第09500221470號函 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 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18 | 4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5款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18 | 5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工程契約範本第20條第5款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4.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屬前段第3目情形,而有增加經費之必要,其經機關綜合評估其總體效益更有利於機關者,得 不受前段序文但書限制。 18 | 6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第1項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18 | 7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第2項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 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Q.規格可否要求與CNS規定不同? 18 | 8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 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其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18 | 9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6點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其未能符合機關採購需求,須於招標文件載明其他標準 (例如 JIS、ACI、ASTM 等) 或訂定較嚴之規格者,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後再行辦理: 1. 自行審查…… 2. 開會審查…… 3. 委託審查…… 前項技術規格,其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19 | 0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7點 機關或受機關委託研擬招標文件內容之廠商,基於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訂定特殊技術規格,或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時,應依前點第一項方式審查之。機關並 應規定受委託之廠商於提出招標文件前先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19 | 1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19 | 2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 x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 19 | 3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 機關擬訂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必須於招標文件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廠牌時,應註明「或同等品」字樣,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下列情形: 1. 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不得限制廠商必須採用。 19 | 4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8點 2. 所列廠牌目前均有製造、供應, 容易取得,價格合理,能確保採購品質,且無代理商、經銷商有公平交易法所稱之獨占或聯合行為之情事。 3. 所列廠牌之價格、功能、效益、標準及特性,均屬相當。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有不符合前項第二款情形者,得依本注意事項第十三點規定辦理。 19 | 5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0點第2項 廠商提出同等品時,應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比較表等相關資料,以供機關審查。其經審查為同等品者,方得使用。 19 | 6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1點 同等品係指……,並得予以檢驗或測試。廠商得標後提出之同等品,其價格如較契約所載原要求或提及者為低,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至於與同等品有關之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相關項目,如係另列一式計價者,依同等品金額與原契約金額之比率扣減之。其價格如較契約所 載為高,應以原契約價金為準,不得加價。 19 | 7 |
契約變更-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O 採購法第26條執行注意事項第12點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應擇下列方式之一審查之: 1. 自行審查: 2. 開會審查: 3. 委託審查: 前項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 第一項同等品有審查前例者,得免重複為之。 19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