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一卡通聯名Debit 卡特別約定條款 47
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款總約定書
目錄
第一章 共通約定條款 1
第二章 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16
第三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26
第四章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27
第五章 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30
第七章 x繳款項約定條款 54
第八章 綜合對帳單約定條款 56
第九章 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 57
第十章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 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60
將來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65
就立約定書人(以下簡稱「立約人」)與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行」)之各項存款業務往來,於各適用之範圍內,立約人願遵守 貴行有關規定及下列「存款總約定書」(以下簡稱「本契約」)各約定條款。點選「同意」後,即
表示已逾至少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審閱,且已充分了解約定事項並同意遵守本契約所載內容。
第一章 共通約定條款
第一條 開戶條件及方式
一、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開戶時,應依「姓名條例」規定之本名開戶,除本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立約人戶名不得更換為他人或轉讓他人。
二、立約人同意,與 貴行訂立契約(包括但不限於本契約)、開立帳戶,以及為一
切往來,得以電子文件為表示方法。
三、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得因受理開戶申請所必須而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包括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立約人之帳戶、信用資料及國民身分證之有效性(「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Z23 國民身分證空白證號及膠膜號資料查
詢平台」)及司法院查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狀態並確認立約人開戶之目的與性質。
第二條 申請資料及同意事項
一、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及動態密碼(以下簡稱「OTP」),得以下列方式申請設定:
(一) 立約人開立數位存款帳戶申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由立約人自行設定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密碼申請成功後即為完成啟用程序)及防護金鑰,並同意綁定經 貴行驗證之手機號碼即為 OTP 手機門號。
(二) 立約人憑本人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功能,並由立約人自行設定或修改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防護金鑰及 OTP手機門號。
二、立約人至 貴行行動銀行自行設定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及防護金鑰,係作為立約人日後辦理各項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之身分確認依據。
三、前項立約人設定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應為 6 至 12 位數之混合
x數字,密碼應為 8 至 16 位數之混合英數字,且應符合下列各款情事:
(一) 使用者代號不可為相同英數字、連續英文字或連續數字。
(二) 密碼英數字應混合使用,英文字區分大小寫。
(三) 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三者不可相同。
(四) 擬變更之密碼不得與前次相同。
四、立約人約定 OTP 手機門號之手機遺失、毀損、門號變更者,立約人應登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或電洽 貴行客服辦理手機號碼變更。
五、本條第一項立約人設定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防護金鑰應為 6 位數之數字,且應符合下列各款情事:
(一) 防護金鑰密碼不可皆為相同數字。
(二) 擬變更之防護金鑰密碼不得與前次相同。
六、立約人至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透過「忘記代號/密碼」重新設定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使用者代號、密碼及防護金鑰。立約人如於 24 小時內依序完成重設:防護金鑰、使用者代號及密碼, 貴行為確保網路交易安全,將於完成設置後停止非約定轉帳交易 24 小時,並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等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三條 申請期限及婉拒事項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如立約人上傳之相關身分證明文件經 貴行查驗後,發現有模糊不清、破損等有礙辨識、確認客戶身分之情況或 貴行辨識認有無法審核疑慮者, 貴行得以電子郵件或簡訊等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依 貴行指定方式進行「線上開戶身分證件補件」程序。立約人同意若未於 貴行發出補件通知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身分證明等文件補件,將無法通過 貴行帳戶審查 。
二、數位存款帳戶開立後,立約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提供之開戶資料,經 貴行發現有惡意欺騙、偽造、變造或盜用等疑似不法情事,立約人同意 貴行
得依第四條立即終止該數位存款帳戶全部服務項目,或逕行結清該帳戶,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
三、立約人得於數位存款帳戶開立日起一個月後方可向 貴行逕行申請存款餘額證明。
第四條 帳戶暫停與終止事項
一、立約人同意於 貴行合理認定立約人有下列情況之一時, 貴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婉拒開戶或暫時停止、終止本契約所載立約人之各項業務相關交易 (包含設定帳戶為止付或凍結之狀態)、調整帳務或逕行關戶等程序。
且立約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均同意適用本條約定:
(一) 法令規定不得單獨使用帳戶者(包含但不限於受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二) 按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認定為疑
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
(三) 立約人不配合下列事項者:
1. 第五條之資料異動更新。
2. 貴行之認識客戶定期/不定期審視程序或拒絕說明、提供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質受益人等資訊)。
(四) 貴行於執行前款程序時,認定立約人提供之文件或審視之結果有疑義者(包括但不限於懷疑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案件等)
(五) 其他經 貴行研判顯屬異常或有涉及非法行動或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之虞者。
二、如立約人因前項情事致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均由立約人自行承擔, 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立約人同意 貴行於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之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利用或國際傳輸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及各項業務交易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立約人或其所辦理交易或款項經國內/外銀行依所在國洗錢防制或打擊資恐、防制犯罪及反恐相關法令進行調查或扣押交易
款項/文件等情形)。如立約人提供之資料包括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實質受益人或受款人)時,立約人應使該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前述事項。
四、立約人倘未遵守本條約定、未即時說明或提供相關資料或未取得第三人同意而造成交易延遲、失敗、終止、取消、款項遭凍結或產生額外費用時,立約人應自行負責,並同意 貴行得自交易帳戶逕行扣取相關費用;如致 貴行因此受有損害者,立約人應負責填補與賠償之。
五、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我國、國際洗錢防制組織、外國政府或具管轄權區域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等相關法令及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實務之變動調整本條約定,無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五條 資料異動更新
一、立約人同意配合 貴行通知定期更新身分基本資料。二、立約人同意配合 貴行不定期核對身分。
三、如有下列情事,立約人同意配合 貴行重新核對身分:
(一) 立約人變更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出生年月日、聯絡方式等基本資料。
(二) 立約人重新申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補換發簽帳金融卡等情形。
(三) 帳戶發生異常交易之情形。
(四) 有事實顯示立約人所提供之身分基本資料不實或錯誤。
(五) 貴行對立約人資訊之真實性有所懷疑,如立約人涉及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帳戶運作方式出現與立約人業務特性不符之重大變動時。
(六) 其他 貴行認為應重新核對身分之情形。第六條 收費及扣帳
一、立約人授權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存款帳戶內扣帳抵付下列款項:
(一) 應付 貴行之各項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扣抵順序依本章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 貴行提供服務或交易所產生之手續費、郵電費、承兌費、貼現費、承諾費、保證費、帳戶管理費、外匯損益及其他應付款項等,扣抵順序由 貴行決定。
(三) 若有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就本約定書之履行有與第三人為訴訟、仲裁、調解及其他交涉之必要時,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仲裁或調解費用及其他處理費用,均由立約人負擔之,並於實際發生時,將自立約人帳戶自動辦理扣抵。
二、各項服務費之收費項目、收費計價單位、收費金額及收費標準如 貴行網站公告所示,嗣後倘有需要, 貴行得新增或調整之, 貴行應於調整前六十日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 帳戶結清銷戶終止
一、 除法令或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及 貴行均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之各項存款帳戶及服務項目,並於終止之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惟於終止前已進行之交易其效力不受影響。存款契約終止時,其相關服務項目即隨同終止。立約人申請結清存款帳戶時,應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
下簡稱「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銷戶處理程序自律規範」以郵寄之方式
申請結清銷戶事宜。如有餘額經扣除相關作業費用(依 貴行公告之各項收費標準), 貴行得依立約人之指示匯至立約人於他行開立之同名帳戶。
二、 立約人不得將存款帳戶或簽帳金融卡等轉讓、設定質權、交付或出售予第三人使用,亦不得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或不正當之用途,或以詐術損害
貴行之信用。
三、 如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之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或經 貴行研判立約人向 貴行偽冒申貸或故意將其帳戶/資料供第三人向 貴行申貸、或 貴行接獲第三人檢附檢警機關報、備案證明為書面申訴時,或經法院、檢警機關通報列為警示帳戶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無須通知,立即終止本契約項下之各項存款或服務項目,存款餘額則俟依法得領取者領取時,始為支付。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貴行並得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逕予通報、監控、暫停交易或結清等處理措施。立約人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自負法律責任。
四、 立約人同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除得隨時暫停提供全部或一部之服務外,並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分:
(一)立約人與 貴行各項往來(含授信)有違約情事發生時。
(二)立約人依法遭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或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或有其他情事,足認立約人有信用貶落或經政府機關通知該存款帳戶遭違法或不當使用之虞時。
(三)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契約各項服務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者。
(四)立約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經 貴行催告限期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經 貴行認定所提供之本契約服務有違法令規章或政府政策時。
有上述各款情事發生時, 貴行有權於未終止本契約前即不經由一般取款程序,逕就立約人之存款帳戶為必要之處分;並以立約人之存款餘額抵償立約人對 貴行所負之各項債務(包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費
用及損害賠償等)。
五、 倘帳戶有下列情事,不得申請結清銷戶:
(一) 帳戶受有提款限制或扣除相關費用後為負數者。
(二) 帳戶尚有相關手續費未足額收取者。
(三) 經查詢該戶於 貴行尚有貸款餘欠者。
(四) 尚有在途未結清款項者。
六、 帳戶若已作為代收/代扣繳之指定帳戶者,原委任事項(包括但不限保險費...等),自 貴行完成結清銷戶作業同時終止委託,終止後因該等業務與第三人所發生之糾紛,概由立約人自理,與 貴行無涉。
七、 立約人同意 貴行完成結清銷戶作業時,一併註銷該帳戶前已申請之各項電子通路功能、未到期之預約轉帳,嗣後若因而衍生任何糾紛或致 貴行受損時,立約人願負一切賠償責任。
八、 結清帳戶之餘額應轉入存戶於他行之本人帳戶,惟該帳戶扣除應付之相關費用後之餘額低於作業費用時(包括但不限於匯費…等),則立約人同意
貴行逕行結清銷戶不再辦理餘額退還作業。
九、 結清銷戶基準日係以 貴行電腦系統完成銷戶當日為準。第八條 轉帳限額
以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
之轉帳金額限於立約人轉出存款帳戶轉帳當時之實際可用餘額內,以 貴行就該轉出存款帳戶幣別之牌告最小單位為單位。單筆轉出限額及每日(即凌晨零時至晚上十二時)累計轉帳限額及計算基準等,應依 貴行規定辦理。前述轉帳限額, ATM、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轉帳限額合併計算。
第九條 手機號碼轉帳
一、 立約人同意以本人留存於 貴行且經本人驗證之手機號碼自動連結至 貴行新臺幣存款帳戶,且每個手機號碼限連結一個 貴行新臺幣存款帳戶。
二、 立約人同意手機號碼自動連結新臺幣存款帳戶,於 貴行得辦理轉帳業務,其服務內容與規則依本契約存匯項下相關約定辦理。
三、 倘立約人手機號碼有換號、過戶或轉售等異動情形,須主動通知 貴行變更手機號碼,且立約人原留存手機號碼發生任何異動時,其原留存手機號碼所連結新臺幣存款帳戶將會自動解除,異動通知後之手機號碼將自動連結立約人之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帳號;倘因立約人手機號碼資料錯誤、換號、過戶或轉售等異動但未主動通知 貴行者,所衍生帳單利息、違約金或其他損失,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四、 倘立約人欲設定之手機號碼已有設定連結他人於 貴行新臺幣存款帳戶使用,立約人須提供該手機號碼目前確實已過戶予立約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 立約人使用手機號碼連結 貴行新臺幣存款帳戶辦理交易,應仔細檢核各該交易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操作、填寫或提供資料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時,均由立約人自行負責,概與 貴行無涉。
第十條 全國性繳費(稅)平台
立約人同意使用全國性繳費(稅)平台執行非約定繳費(稅)業務,且就每戶每日最高繳費(稅)限額及每戶每月累計最高繳費(稅)限額,同意 貴行逕依主管機關規範辦理及調整之。
第十一條 交易結果與核對
一、 立約人帳戶之結存餘額,如與 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不符時,以 貴行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之結存餘額為準。但立約人如認 貴行上開記 載數額或電腦主檔結存餘額有錯誤而提出查詢或異議者, 貴行應即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者, 貴行應更正之。
二、 立約人同意收受經 貴行交易完成後寄送之綜合對帳單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交易明細、電子訊息後,應立即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發現任何不符或有疑義時,應於收到綜合對帳單或取得該等資料後四十五日內,以 貴行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重行核對。 貴行於立約人提出查詢或異議時,應即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者, 貴行應更正
之。未於上開期限內通知 貴行核對者,視為立約人同意綜合對帳單或該等資料之內容。
第十二條 交易或服務行為效力
如因 貴行或與立約人交易或服務之有關機構的電腦故障或類似之非人為因素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情事發生,致未能於立約人約定日期完成指定之交易或服務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於故障或不可歸責事由排除後之營業日,再進行原指定之交易或服務,且 貴行無須負擔任何違約及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交易時點認定
立約人以簽帳金融卡、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辦理相關交易,不論交易當日是否為假日及交易時點,立約人於 貴行之存款餘額均於交易當日開始計息。
第十四條 錯帳之更正
貴行依立約人指示所為之交易,如係因立約人自己之錯誤致產生誤入帳戶或溢付情事者,應由立約人自行處理。存、匯入款如因 貴行作業錯誤而入帳,或因貴行、金融同業、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
司」)等相關機構之誤寫帳號、戶名、金額、操作錯誤或電腦設備故障原因,致發
生誤入立約人帳內或溢付情事者, 貴行得於發現時立即追還並逕行更正,倘該存匯入款項業經支用,立約人應於 貴行通知後立即返還支用款項及法定利息。
第十五條 整批入帳錯帳之更正
貴行依第三人指示辦理薪資轉帳、委託代入、整批匯款或整批轉帳而將第三人之款項撥入立約人存款帳戶後,倘第三人提出書面予 貴行表示提供轉帳之資料有誤致誤入、溢付或重複入帳至立約人存款帳戶並已通知立約人,而要求 貴行自立約人原入帳之存款帳戶內扣回誤入、溢付或重複入帳之款項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辦理,而無需再行確認或通知立約人。第十六條 遺失、被竊
一、 立約人之簽帳金融卡及其他約定之往來憑證應自行妥慎保管及保密,如有遺失、滅失、被竊、遭搶奪或其他情事致喪失占有者,立約人應立即依 貴行相關規定通知 貴行並申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或變更手續。
二、 立約人需以 貴行之客戶服務、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各項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簽帳金融卡及其他約定往來憑證之掛失、補發或變更手續。
三、 立約人向 貴行通知掛失或辦妥補發或變更手續前所有往來之交易,如提示之簽帳金融卡及其他約定之往來憑證係屬真正者, 貴行之付款行為對立約人仍生清償效力。
四、 立約人同意有關 貴行留存交易相關之憑證影本、憑證相片錄音或電腦存儲之資料,其與原始憑證具相同之法律效力,可作為立約人一切往來之證明。
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立約人同意 貴行所提供之各項服務,如交易過程中使用電話、網路、簽帳金融卡及其他一切往來約定密碼等,倘輸入之密碼等相關往來憑證資料正確, 貴行均得認定為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對於該等密碼及約定之相關往來憑證,立約人應盡保管及保密之責,如因第三人冒用或盜用密碼或相關往來憑證時,所致損害由立約人自行負責,如 貴行因此受有任何損害時,亦應由立約人負賠償之責。惟 貴行對資訊系統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或相關往來憑證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 貴行負責。
第十八條 x扣稅款
立約人依法應繳納之稅款(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利息所得稅、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或其他各項稅賦等),應由 貴行依法代為扣繳者,立約人同意授權 貴行自
立約人存款帳戶內自動扣繳。除依法免辦或免予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免繳規定者,應先辦妥免繳手續並向 貴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免予扣繳。
第十九條 起息金額及利息計算一、 新臺幣帳戶:
(一) 活期(儲蓄)存款之起息金額為新臺幣壹元以上,存款利息以一年 365
日(閏年為 366 日)為計息基礎並依 貴行牌告利率【參考相關成本 (例如:作業、系統、人力、中央存款保險等相關成本)訂定】按日計息,計息切換點以每日零時起算並於每月 21 日付息。
(二) 活期(儲蓄)存款利息自 貴行收到款項之日起算,計息方式均以年利率單利計算【帳戶餘額 x 牌告利率 x 實際存款天數÷365 日(閏年為 366 日)】。
(三) 以 ATM、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含假日)辦理現金、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儲蓄)存款,皆以當日餘額計息,並以每日零 時為計息切換點。
第二十條 轉讓、質押之禁止
一、 立約人之存款非經 貴行事先同意,立約人不得轉讓或設定質權予他人。二、 立約人非經 貴行同意,不得將本契約各項服務約定之權利或義務轉讓予他
人。
第二十一條 個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作業
一、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一) 有關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告知立約人事項詳如附件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 如立約人對 貴行交付其他人之個人資料或指示其他人向 貴行交付其個人資料時,立約人應向該個人提供附件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之副本及其後續修訂內容(如有)以使其能瞭解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其個人資料之細節。
二、 立約人知悉且同意 貴行得將存款相關業務、電腦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包括但不限於資訊系統之資料登錄、處理及輸入,資訊系統之開發、監控及維護,及辦理業務涉及資料處理之後勤作業,行銷、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及運送作業,表單、憑證等資料保存相關作業,電子
通路客戶服務業務等相關作業等),於 貴行認有必要時,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委託適當之境內(外)第三人處理。
第二十二條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
貴行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之目的,立約人及關聯人(包含但不限於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被授權人)同意 貴行得依「洗錢防制法」、「金
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資恐防制法」及相關規定,進行以下及其他法定或主管機關要求之措施,若因此導致立約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立約人同意自行承擔, 貴行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 貴行受理開立帳戶程序,得請立約人提供審查所須之資料,若立約人或關聯人拒絕提供、或經審查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或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時,得立即停止開立帳戶程序、婉拒開戶並辦理必要之申報或通報。
二、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或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時,得立即凍結資金、暫停交易並辦理必要之申報或通報,無須另行通知立約人及關聯人。得拒絕之交易包括:
(一) 對立約人帳戶之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二) 對立約人所有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 為立約人收集或提供財務或財產上利益。
三、 貴行於定期或不定期審查立約人及關聯人身分作業或認為必要時(包括但不限於懷疑客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等),得要求立約人及關聯人於 貴行所定時間內提供審查所需之資訊,或對交易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進行說明,如立約人及關聯人拒絕或遲延提供相關資料及說明未妥適合理,或 貴行依具體事證認為立約人之交易有違反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法令、政策或有疑似不法或異常交易、洗錢交易或資恐活動之虞者, 貴行得暫時停止本契約所載之各項交易與業務關係、或終止本契約下之各項服務,並於終止之書面或電子文件通知到達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抵銷
立約人若有對 貴行之任一債務到期或經 貴行依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任何契約關係主張視為全部到期而未清償、發生違約情事或 貴行認為必要時(如立約人涉及以各項帳戶從事非法活動或 貴行得依法或依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任何契約關係行使抵銷權等), 貴行得隨時於事前或同時通知立約人(惟無須立約人同意),終止本契約下之各項存款(包括活期(儲蓄)存款、定期存款)契約(立約人之存款或權益即視為已屆清償期),相關服務項目隨同終止。 貴行並有權逕對立約人寄存在
貴行之存款及其他立約人對 貴行之一切債權或得主張之各項合法權益逕行抵銷或為必要之處分或以之抵償立約人對 貴行之各項債務,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效力, 貴行所出具予立約人各項憑證應於 貴行抵銷或抵償範圍內失其效力,且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將依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至第三百二十三條規
定辦理;惟 貴行與立約人就抵銷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後順序另有約定時,則從其約定。若抵銷涉及不同幣別之債務, 貴行得依兌換時之牌告匯率為之兌換。
第二十四條 文書送達及通知
立約人應提供本人正確有效之資料予 貴行,以供 貴行送達各項通知或文件,並同意與本契約有關之文書送達及通知,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約定為之:
一、 貴行得以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得以書面、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惟相關條款中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二、立約人同意以訂約時立約人所指明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如聯絡 貴行客服人員或至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資料更新)通知 貴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
三、立約人未依前項規定通知, 貴行仍以訂約時所指明之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或最後所通知 貴行之地址或電子郵件信箱為送達處所。若因立約人未及時申請變更以致未收到 貴行寄送之各項通知、綜合對帳單或其他文件而產生任何損害,立約人同意自行承受所致之損害或不利益。
四、 貴行之相關文書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合法送達。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以書面、電子郵件或簡訊之電子訊息傳輸方式為通知者,經遞送後,即視為已合法送達。但立約人對 貴行所為書面通知,於 貴行實際收受後視為已合法送達。
五、 貴行依據立約人與 貴行約定之地址寄送相關文書而遭退件, 貴行得改寄相關文書到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戶籍地址,如寄送到戶籍地址後仍遭退件時, 貴行得停止寄送,然立約人要求 貴行補提供相關文書時, 貴行得以要求當時 貴行可行之方式及內容提供予立約人。
六、本契約或其他條款中所稱之「與立約人(或持卡人等)約定之電子文件」,包
括電子郵件、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資料提供及其他雙方另行約定之電子文件。惟相關條款中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五條 生效
一、 立約人使用電腦或行動設備等方式,透過 貴行客服人員或經由密碼、認證機構或經雙方約定之辨識系統等方式所為之辨識,確認為立約人之申請,
並依立約人申請之項目,委託 貴行辦理,其與立約人憑其他約定方式提領、轉帳之行為具同等效力,其交易後之帳戶餘額均以 貴行電腦主檔之記錄為準。
二、 立約人與 貴行同意依此方式,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立約人與 貴行就事後所生之任何糾紛,於審判、仲裁、調解或其他爭議處理程序中,不得主張該約定方式不具書面或簽名要件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
第二十六條 修改
一、 本契約內容或相關服務項目有增刪修改時,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 倘立約人不同意 貴行之修改內容,應於變更生效前聯絡 貴行客服人員或以雙方約定之方式終止與 貴行之帳戶往來關係及本契約,並適用本契約有關終止事項之規定。倘立約人逾期未向 貴行表示異議或辦理終止,並仍繼續與 貴行進行各項存款、交易或服務事項之往來時,則視為立約人已同意該增刪修改條款或自動享有該變更後之服務項目。
第二十七條 申訴
一、如立約人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之金融消費者,依該法規定,就金融消費爭議事件應先向 貴行提出申訴。為維護立約人權益, 貴行於網站公告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業務、服務或相關規定認為有爭議事項時,可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之線上客戶服務功能及下列管道提出:
免付費服務專線:0000-000-000
傳真號碼:00-0000-0000
二、上開資料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網站公告。第二十八條 存款保險
立約人依本契約於 貴行所往來之存款業務,於存款保險條例規範之標的範圍內,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九條 法令適用
一、 關於本契約事項,除雙方另有特別約定外,適用中華民國法令。
二、 本契約或其附件各項約定如有其他未盡事宜,除由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協議訂定或修正者外,悉依相關法令及一般金融同業慣例辦理。
三、 如立約人為外國人時,其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效力、方式,均適用中華民國法令。
第三十條 法院管轄
立約人與 貴行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另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其他約定事項
立約人知悉 貴行提供本契約相關服務,係經立約人事先同意而開始提供,且相關服務一經提供即履行完畢,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通訊交易解除權之規定。
第三十二條 標題
x契約條款有約定標題者,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三條 有效期間
x契約除雙方任一方依合約所定方式終止外,均屬有效。本契約內各項業務之個別條款如經部分終止,其他條款仍為有效。其餘各章未約定事項,立約人同意依據本章約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錄音/錄影
立約人同意 貴行及受 貴行委任代為處理事務之人皆得就與本契約及各項相關業務往來事項之雙方談話予以錄音及(或)錄影。 貴行得自行決定保存錄音及(或)錄影內容之期間,並得以該錄音及(或)錄影做為證據,立約人不得否認其內容。服務之停止與更改倘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命令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
由, 貴行得於官網公告後,變更、停止或終止各項服務內容。第三十五條 裝置綁定服務
一、立約人完成線上開戶申請後,於首次使用行動裝置登入行動銀行服務系統並完成設定防護金鑰時,將綁定該行動裝置設備作為約定使用之行動裝置設備。
二、立約人欲使用手機或平板電腦等限定行動設備(依 貴行官網公告為準)進行
非約定轉帳、繳費與無卡提款等交易者,立約人須認證行動設備成功後,即可使用認證過之行動設備進行上述交易。
三、行動裝置可使用之作業系統版本,依 貴行官網公告為準。
四、立約人限綁定一支行動裝置設備,如因刪除並重新安裝 APP、更換行動裝置設備後登入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立約人需經身分和防護金鑰驗證後完成裝置綁定服務,同時原綁定之行動裝置將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 適用
本章之共通約定條款,除另有約定外,亦適用於本契約之其他條款及立約人與 貴行間之其他契約及往來關係。
第二章 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約定條款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銀行名稱: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客服專線:00-0000-0000 申訴專線:0000-000-000三、網址:xxx.xxxxxxxx.xxx.xx
四、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 95 號 6 樓五、傳真號碼:00-0000-0000
六、銀行電子信箱:service@nextbank.com.tw第二條 約定事項之適用範圍
一、本章約定條款(以下簡稱「本約款」)係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約款之約定。
二、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約款。但個別契約對立約人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三、本約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立約人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指立約人利用電腦或行動設備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電子文件」:指 貴行或立約人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四、「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五、「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六、「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七、「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指當立約人每次進行特定交易或設定時,系統將自動發送一組簡訊「一次交易密碼」(內含交易識別碼、OTP 密碼及交易訊息)至立約人所設定的手機門號,確保網路交易之安全性(每次傳送之交易識別碼及 OTP 密碼皆為亂數產生,且僅當次有效),有關 OTP 之交易機制,以 貴行網站所載規定為準。
八、「防護金鑰」:使用於簡訊傳送動態密碼(One Time Password,OTP)安全機制,在重新設定固定密碼或綁定設備時的加強防護機制,即交易密碼(PIN Code)驗證。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一、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服務前,請先確認網路銀行服務正確之網址,才使用網路銀行服務;使用行動銀行服務前,請先確認行動銀行正確之 APP(應用程式)或網址下載/安裝/存取方式;如有疑問,請致電客服專線詢問。
二、 貴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立約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三、 貴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立約人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一、 立約人同意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提供之服務項目,詳如立約人登入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網站之頁面所示。
二、 貴行如於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網站呈現相關訊息者,應確保該訊息之正確性,其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x線所使用之網路
一、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二、 貴行及立約人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一、 貴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 貴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立約人
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方式呈現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二、 貴行或立約人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 貴行可確定立約人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貴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貴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貴行因立約人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立約人所應支付之費用者。二、 貴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雙方約定
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受通知後得以約定之方式向 貴行確認。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一、電子文件係由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立約人發出電子文件,經立約人依第七條第一項 貴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 貴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 貴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二、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 貴行後,於 貴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 貴行換日時間(即每日零時為本、次營業日帳務之切換點)時,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因各項目之服務時間(依 貴行網頁公告時間為準)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而無法於當天完成交易時, 貴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立約人,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或不可抗力因素結束後之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約定方式處理, 貴行因特殊因素(如例行維修等)無法提供服務時, 貴行得於 貴行 APP 或官網上明顯處公告之。
第十條 費用
一、立約人自使用本約款服務之日起,依 貴行各項收費標準繳納服務費、手續費及郵電費,並授權 貴行自立約人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如未記載者, 貴行不得收取。
二、各項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者, 貴行應於 貴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使立約人得知(以下簡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三、第二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 貴行應於網頁上提供立約人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立約人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 貴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立約人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一部或全部之服務。立約人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 貴行應立即恢復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約定條款相關服務。
四、第二項內容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五、本條之費用係指立約人因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而須額外支付予 貴行之費用,且不包括 貴行依各產品原與立約人約定應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一、立約人申請使用本約款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立約人自行負擔。
二、第一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 貴行所提供, 貴行僅同意立約人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 貴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三、立約人如因電腦或行動設備操作需要而安裝其他軟硬體,有與 貴行所提供之軟硬體設備併用之必要者,應遵守 貴行所提供安裝之相關資料,並自行負擔其費用及風險。
四、立約人於本約款終止時,如 貴行要求返還本條前述之相關設備,應以雙方另有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一、 貴行與立約人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二、立約人對 貴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防護金鑰、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不得出借、轉讓或洩露予第三人。立約人如未盡上述保管及保密責任而發生遭盜用所致之損害,由立約人負擔, 貴行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三、立約人於行動銀行使用生物辨識(如指紋或 Face ID)登入方式進行登入,連
續錯誤次數達五次, 貴行將自動停止立約人透過生物辨識方式登入行動銀行,立約人須以輸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之方式登入行動銀行。
四、立約人輸入身分證字號、使用者代號及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 貴行電腦即自動停止立約人使用本約款之服務。立約人如擬恢復使用,應依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公告約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一、 貴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應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
二、 貴行應每月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寄送上月之綜合對帳單。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綜合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貴行查明。未於上開期限內通知 貴行者,視為立約人同意綜合對帳單之內容。
三、 貴行對於立約人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雙方約定之方式覆知立約人。
第十四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一、立約人利用本約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協助立約人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二、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 貴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三、立約人利用本約款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第十五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一、 貴行及立約人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訊息均經合法授權。
二、 貴行或立約人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三、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二) 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四、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負擔。第十六條 資訊系統安全
一、 貴行及立約人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立約人個人資料。
二、第三人破解 貴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 貴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三、第三人入侵 貴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 貴行負擔。
四、立約人使用 貴行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若未正常登出或超過 10 分鐘未執行任何交易時, 貴行自動將立約人自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系統登出。
五、SSL(Secure Socket Layer)安全機制:
(一)立約人同意使用本約款之部分服務項目時,得不使用憑證(或數位簽章) 確認身分,而以 SSL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傳送電子訊息,事後立約人不得因未使用憑證(或數位簽章),而主張抗辯該電子訊息不完整、錯誤、有瑕疵、無效或不成立;使用 SSL 之加解密安全機制以 貴行所定之服務項目為依據。
(二)有關 SSL 之交易機制,以主管機關所訂之規範為依據。第十七條 保密義務
一、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貴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約款服務而取得立約人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約款無關之目的,且於經立約人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二、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十八條 文件傳送損害賠償責任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依本約款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紀錄保存
一、 貴行及立約人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 貴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二十條 電子文件之效力
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約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客戶終止約定事項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約款,但應以雙方約定方式辦理。第二十二條 銀行終止約定事項
一、 貴行終止本約款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電子郵件或公告通知立約人。二、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立約人即得終止本約款:
(一)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無論是否與授信或 貴行與
立約人間之交易有關)。
(二)立約人依本約款或其他規定附有提供擔保品之義務而未依 貴行要求提供或補提擔保品者。
(三)立約人死亡而其繼承人聲明為拋棄繼承者。
(四)立約人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三、 立約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以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款 :
(一)立約人未經 貴行同意,擅自將本約款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和解、更生、清算、公司重整程序、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時。
(三)立約人違反本約款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四)立約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或(本金以外之)其他應付款項時(無論是否與授信或 貴行與立約人間之交易有關)。
(五)因立約人或立約人之財產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程序致 貴行有不能受償之虞者。
(六)立約人之存款帳戶有遭違法利用之虞者。
(七)立約人有其他經特別約定之情事者。第二十三條 約定事項
一、修訂本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 貴行得以雙方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或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網站公告其內容以代通知,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仍繼續進行與 貴行各項交易或服務事項之往來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
二、下列事項如有變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並於該雙方約定方式或公告中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相關效果,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前揭得異議時間內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
(一)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 貴行或立約人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第二十四條 帳戶及額度之約定
一、新臺幣轉帳交易種類
(一)立約人於 貴行開戶後如需開啟或停用非約定帳戶轉帳服務,應親自登入行動銀行向 貴行申請,另約定轉帳服務首次使用需透過視訊會議啟用。
(二)立約人申請使用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之約定轉帳服務,需事先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與 貴行約定轉入帳戶,約定帳戶設定完成於
申請日次日生效。立約人同意以立約人本人於 貴行所開立之帳戶作為約定轉出帳戶。
二、轉帳交易限制
(一)單筆轉出限額與每日累計轉帳限額,依 貴行規定辦理;前述轉帳限額,ATM、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轉帳限額合併計算。立約人如需調整轉帳限額,應向 貴行申請。
(二)立約人之數位帳戶若為第一類,轉出至 貴行或他行之非約定帳號,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整,每日轉
帳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每月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轉出
至 貴行或他行帳戶之約定帳號,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每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整,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整。
(三)立約人之數位帳戶若為第三類且為符合可應用於非同一身分證字號及統一編號之約定及非約定轉入帳戶者,轉出至 貴行他人或他行他人之非約定帳號,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整,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整,每月轉帳限額為新臺
幣 5 萬元整。轉出至 貴行本人或他行本人之非約定帳號,不限每筆
最低轉出金額,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整,每日轉帳限額
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每月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轉出至 貴行本人或他行本人之約定帳戶,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整,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整。
(四)立約人之數位帳戶若為第三類且採用視訊會議方式驗證客戶身分,轉出至 貴行或他行之非約定帳號,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整,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每月
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整。轉出至 貴行本人或他行本人之約定帳
戶,不限每筆最低轉出金額,單筆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整,
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整。
三、轉帳限額表
數位帳戶 | 第三類帳戶 | 第三類帳戶加視訊 | 第一類帳戶 | |||||||||
對象 | 他人 | 本人 | 他人 | 本人 | 他人 | 本人 | 他人 | 本人 | 他人 | 本人 | 他人 | 本人 |
通路 | 網銀 APP | 網銀 APP | ATM | ATM | 網銀 APP | 網銀 APP | ATM | ATM | 網銀 APP | 網銀 APP | ATM | ATM |
非約定轉帳 | 單筆 | 1 萬 | 5 萬 | 1 萬 | 5 萬 | 3 萬 | 5 萬 | 3 萬 | ||||
單日 | 3 萬 | 10 萬 | 3 萬 | 10 萬 | 3 萬 | 10 萬 | 3 萬 | |||||
單月 | 5 萬 | 20 萬 | 5 萬 | 20 萬 | 20 萬 | 20 萬 | 20 萬 | |||||
約定轉帳 | 單筆 | X | 200 萬 | X | 200 萬 | X | 200 萬 | X | 200 萬 | 200 萬 | ||
單日 | X | 300 萬 | X | 300 萬 | X | 300 萬 | X | 300 萬 | 300 萬 |
第三章 綜合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綜合存款(以下簡稱「本存款」)兼具新臺幣活期(儲蓄)存款及新臺幣定期性存款兩種功能,立約人得以約定方式,辦理存、取款、定存,本存款項下不提供存摺及存單,僅記載於每月寄發之綜合對帳單。
第二條 存款利息依據
x存款項下各種存款之利息,按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若符合專案條件時,依專案內容之利率計息。
第三條 口袋特別約定事項
一、口袋為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主帳戶轄下分帳管理功能,立約人須於 貴行開立新臺幣綜合存款帳戶,方得於 貴行行動銀行設定口袋。有關口袋之存款相關資訊,立約人須於 貴行行動銀行查詢。
二、立約人於主帳戶開立完成後,得自行於 貴行行動銀行設定口袋,最多以設定九個為限。
三、口袋無法轉帳至其他帳戶,若立約人需要將口袋之存款轉帳至主帳戶以外之其他帳戶,立約人須先從口袋撥入至主帳戶再透過主帳戶轉帳,主帳戶之轉帳限額與相關規範依本契約辦理。
四、口袋適用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方式均以年利率按日單利計算【口袋餘
額 x 牌告利率 x 實際存款天數÷365 日(閏年為 366 日)】。五、口袋之利息將於每月 21 日自動撥入口袋。
六、主帳戶如欲銷戶者,應將立約人於 貴行設定之所有口袋餘額全部歸零後,始得將主帳戶銷戶。
七、口袋從屬於立約人開立於 貴行之主帳戶,主帳戶如依法遭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其他法律處分時,其效力亦及於口袋。
第四條 未盡事宜
本章約定事項未盡事宜,依本契約定存約定條款、共通約定條款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章 新臺幣定期性存款約定條款
第一條 存入憑證
立約人申請辦理新臺幣定期性存款(以下簡稱「定存」),為到期一次提取本金及利息,應由立約人以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方式存入,並同意以 貴行電腦紀錄所記錄之資料,為立約人辦理定存之證明,不另製發存單。每筆定存起存額為新臺幣 1,000 元,其提供之存款期間依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為準。如申請優惠專案之定期性存款,其起存額、承作金額及期間之限制,依專案活動說明辦理。
第二條 利息計算
一、除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於 貴行之定存利率及其利息之計算如下:
(一)定存採固定利率者,依存入時 貴行牌告固定利率計息。
(二)定存採機動利率者,依存入時 貴行牌告機動利率計息,遇 貴行調整牌告機動利率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機動利率計息。
(三)定存起存時之金額未達 貴行適用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標準,適用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如定存約定到期自動轉期時,該轉期後定存金額已符合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之金額時(不論是因 貴行調整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金額之標準或因續存之定存本利和加總後符合大額存款牌告利率之金額者),改按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四)定存存入時適用 貴行大額存款牌告利率計息且採機動利率者,於 貴行調整大額存款牌告利率適用之金額時,如定存金額未符合調整後之大額存款牌告機動利率適用之金額,自 貴行調整日起改依一般定存牌告機動利率計息。
(五)計息方式均以年利率按日單利計算,並以一年 365 日(閏年 366 日)為
計息基礎,依實際存款天數比例,乘以存款期間應適用之利率計算。
(六)指定到期日之定存,其利率按實際存滿月數之相當期別同性質存款牌告利率計息,如無該期別之牌告利率,則依較低期別牌告利率計息。
二、定存應依稅法規定扣繳利息所得稅及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第三條 到期約定
一、立約人得與 貴行約定定存到期時自動續存,惟指定到期日和優惠專案之定存不提供續存服務。 貴行將於定存到期時依原約定期間自動辦理續存,續
存條件將以原存款同種類、同期限之存款條件為限。其續存之利率依照續存當日 貴行牌告利率訂定。未約定自動續存,定存到期時 貴行得將本息轉入申請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二、立約人定存到期若不欲自動續存者,應於到期日前,透過 貴行行動銀行辦
理到期不續存,則到期本息將自動轉入本存款項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內,該筆定存視為結清。
三、本定存之到期日以立約人開立定存時之約定辦理,若預計到期之月份並無相對應於開戶日之日期時,則以該月份最後 1 個日曆日為到期日。
四、本定存到期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無庸再行通知立約人。第四條 中途解約利率
一、定存到期前得中途解約,應於七日前通知 貴行,但經 貴行同意者,不在此限。中途解約應將存款全部一次結清。並採用 貴行牌告利率計息之存款,按其實際存款期間(包括不足月零星日數,以下同)依下列規定單利計息:
(一)未存滿一個月時,依活期(儲蓄)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二)存滿一個月未滿三個月時,依一個月期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三)存滿三個月未滿六個月時,依三個月期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四)存滿六個月未滿九個月時,依六個月期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五)存滿九個月未滿一年時,依九個月期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六)存滿一年未滿二年時,依一年期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七)存滿二年以上時,依二年期定存牌告利率八折計息。
二、前揭各款牌告利率,以立約人開立定存當日(轉存或續存時,則為轉存日或續存日) 貴行牌告利率為準,但採用牌告利率機動計息之存款,應同時改按新的牌告利率分段計息。
第五條 中途解約提領
中途解約或到期不續存之定存,須先經存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後始得提領,如有質借時,須先抵償質借本息。
第六條 不得轉讓
立約人同意存放於 貴行之各項定存均不得轉讓他人。
第七條 終止約定事項
立約人之存款遭法院扣押或妨害 貴行及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時, 貴行有權拒絕辦理續存事宜。未到期定存如經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依法扣押並強制執行,視為立約人辦理中途解約。
第八條 未盡事宜
本章約定條款未盡事宜,依本契約共通約定條款、綜合存款約定條款及新臺幣定期性存款申請條款與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一、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之簽帳金融卡具有下列功能:
(一)一般功能:國內提款、存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及查詢餘額之功能。
(二)消費扣款功能:指立約人向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時,使用 貴行核發之簽帳金融卡及立約人設定之密碼,委託貴行透過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系統直接由
立約人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入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帳戶
之功能。
(三)立約人得於國外貼有國際卡組織標誌之自動櫃員機提款及國內外國際卡組織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國外提款,前述交易以連線交易為限,委託 貴行於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將款項自立約人指定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中扣款。簽帳金融卡非信用卡,無預借現金功能,且無法使用於分期付款、未連線或不刷卡之商品訂購等交易。
(四)「簽帳金融卡」開關功能:立約人可於 貴行之行動銀行選擇開啟或關閉國內外交易功能。當立約人完成卡片啟用後, 貴行預設開啟上述功能(除國外提款需客戶自行設定提款密卡啟用外),立約人關閉上述功能時,將無法使用 貴行核發之簽帳金融卡進行相關服務,須至行動銀行內重新開啟方可使用。
二、立約人使用前述一般功能時,同意依各行庫 ATM 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營業
時間為限,若各行庫 ATM 或財金公司金融資訊系統遇停電、電信斷線、故障、電腦系統故障、第三人之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致無法操作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暫停簽帳金融卡交易。
三、「交易紀錄」:指立約人憑簽帳金融卡進行提款、轉帳、消費扣款等交易時之單據或電子訊息。
四、「收單機構」:指經國際卡組織授權辦理特約商店簽約事宜,並於特約商店請款時,先行墊付立約人交易帳款予特約商店之機構。或指與特約商店約定提供立約人消費扣款事宜之金融機構。
五、「特約商店」:指與收單機構簽訂特約商店契約,並依該契約接受國際卡組織簽帳金融卡交易之商店。或指提供物品、勞務或其他交易經與收單機構簽約,受理立約人以簽帳金融卡繳付消費款。
六、「每日交易限額」:係指 貴行核給或經雙方另行約定立約人「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國內外刷卡消費」及「每日累計使用簽帳金融卡國外提款」合併計算之最高限額。
七、「扣款日」:指 貴行代立約人給付款項予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並自立約人指定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支付該款項之日。
八、「結匯日」:指立約人於國外持卡消費或提款後,由 貴行或 貴行授權之代理人 依國際卡組織按約所列匯率,將立約人之外幣應付帳款折算為新臺幣結付之日。
九、「結帳日」:每月底最後一日,指 貴行當月交易明細結算依據日。
十、「補款截止日」:指立約人依 貴行通知應補足應付帳款最後期限之日。十一、「對帳單」:係指 貴行交付立約人之交易明細。
十二、「國際卡組織」:係指 貴行合作發卡機構 Visa。
第二條 核發限制與領卡
一、立約人應將個人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據實填載於申請表各欄位,並依 貴行要求提出真實及正確之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並以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指定為簽帳金融卡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帳戶(以下簡稱「帳戶」)。
二、立約人需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成年自然人(年滿二十歲)且未受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並已於 貴行開立帳戶者,始得申請簽帳金融卡,每一存款帳戶以向 貴行請領一張簽帳金融卡為限。
三、立約人於原申請時填載之通訊地址、電話、職業、職務或其他相關資料有所變動時,立約人本人應立即通知 貴行更正。
四、簽帳金融卡申請通過後,依 貴行規定核發卡號予立約人進行網路交易。立約人同意 貴行以掛號郵寄之方式寄送簽帳金融卡至立約人留存於 貴行之通訊地址,收到 貴行核發之簽帳金融卡時,應至 貴行行動銀行申請啟用簽帳金融卡,啟用完成後並儘速至任一 ATM 變更密碼,以確保用卡安全。若新卡核發後三十日內未依 貴行規定程序執行啟用作業, 貴行基於安全考量得鎖定網路交易服務,以確保用卡安全。若發生郵局遞送失敗之情況, 貴行將透過行動銀行 APP 訊息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立約人,立約人得透過行動銀行申請重寄簽帳金融卡。倘立約人自申請後九十日內未完成啟用作業,
貴行基於安全考量得將簽帳金融卡逕行作廢。
第三條 密碼與保管
一、立約人領得簽帳金融卡後,得透過任一 ATM 隨時變更簽帳金融卡密碼,次數不受限制。立約人應妥善保管及使用簽帳金融卡及密碼或其他辨識立約人同一性之方式,且明瞭所有憑簽帳金融卡及密碼進行一般功能及消費扣款功能下之各項服務及交易,均視同係立約人所為之有效指示;若有違反,立約人願承受所致之損害或不利益。
二、立約人收到簽帳金融卡時,應自行設定「國內提款密碼」及「國外提款密碼」,並立即於簽帳金融卡背面簽名欄上簽名,以降低遭第三人冒用之可能性。有關密碼長度及限制,立約人同意依 貴行規定辦理。
三、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立約人於各收單機構提供之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而取得商品、勞務或其他利益,並依與立約人約定之指示方式為立約人處理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款項之清償事宜。
四、 貴行僅授權立約人本人在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內使用,立約人並應自行保管簽帳金融卡,不得轉借、讓與、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簽帳金融卡移轉占有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若有違反本約定致發生損失,概由立約人自行負責。
五、立約人不得與他人或特約商店虛偽不實交易或共謀詐欺,以使用簽帳金融卡方式折換現金或取得利益。
六、立約人不得以簽帳金融卡向第三人直接或間接取得資金融通。
七、立約人於系統未連線或無法連線,或因交易之特殊性無須在簽帳單上簽名時,除立約人業已依第十三條之約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且由 貴行負擔損失之情形外,對因此產生之消費款項,立約人均應負付款相關義務責任。
八、因立約人違反本條第四項至第六項約定而產生之帳款,立約人亦應負清償責任。
九、 貴行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對立約人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第四條 帳號約定及對帳單
一、立約人申請簽帳金融卡時,須指定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號作為
「簽帳金融卡主帳號」,並可將於 貴行開立之活期(儲蓄)存款帳號作為「約定轉出帳號」。
二、若「簽帳金融卡主帳號」經立約人結清銷戶或註銷該簽帳金融卡時,該卡即不得再行使用且「約定轉出帳號」之指定亦併同終止。
三、立約人如欲利用 ATM 進行約定轉帳業務時,須事先向 貴行申請。立約人辦理約定帳戶轉帳業務時,得申請指定第三人在他行或 貴行所開設之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號」。立約人亦同意以本人於 貴行所開立之帳戶作為「約定轉入帳號」之一,並以此條款為約定之書面證明。
四、立約人於 貴行開戶後如需開啟或停用非約定帳戶轉帳服務,應親自登入行動銀行向 貴行申請。
五、 貴行如自立約人「帳戶」支付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及國內外提款款項,應於次月月初寄發對帳單供立約人對帳。如立約人於當月結帳日(每月最後一日)起七日內,仍未收到對帳單,應即向 貴行查詢,並得以電子郵件補送。
六、 貴行將立約人刷卡消費及國內外提款交易明細,逐筆登錄於立約人「帳戶」內,立約人得自行透過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查詢。
七、立約人對消費明細如有任何疑義,例如無此筆交易、重複扣款等,應立即向貴行客服專線詢問,並得依第七條約定申請疑義帳款處理。
第五條 跨行提款、轉帳、存款及繳費稅限制
一、 貴行跨行提款、轉帳及存款金額之限制(與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轉帳限額併計),應遵循帳戶及額度之約定條款,其中使用一般功能在參加財金公司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 ATM 之限制為:
(一)立約人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1. 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 萬元。
2. 每日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如立約人與 貴行另行約定,將另依約定辦理。
(二)立約人在 ATM 使用卡片轉帳至約定帳戶時,依照數位帳戶等級其上限如下:
1. 數位帳戶第三類帳戶約定轉出至 貴行本人或他行本人帳戶,每次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00萬元。
2. 數位帳戶第一類帳戶約定帳號轉出至 貴行或他行帳戶,每次轉帳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200 萬元,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三)立約人在 ATM 使用卡片轉帳至非約定帳戶時,依照數位帳戶等級其上限如下:
1. 數位帳戶第三類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 1 萬元,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月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5 萬元。
2. 數位帳戶第三類帳戶且採用視訊會議方式驗證客戶身分,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月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
3. 數位帳戶第一類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每日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月轉帳限額為新臺幣 20 萬元。
(四)立約人在 ATM 使用卡片於現金存款時,其上限如下:
1. 立約人存入本行金融卡(即存入當次所使用金融卡帳戶)無每日存入上限。
2. 立約人存入本行其他帳號(即非存入當次所使用金融卡帳戶)每日存入上限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
3. 立約人存入其他行庫帳號依照依其他行庫之存入限額規定。
二、立約人繳交稅款、學費、水、電、瓦斯、電信費用等公共(益)事業費用,及 由 貴行與相關事業機構事先約定並已納入公用檢核表範圍之專戶代收項目,不受上開非約定帳戶轉帳限額之限制。
三、本條所定之金額, 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並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網站上公告其內容代通知,但因法令、財金公司或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或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使用次數及故障權益
一、立約人提款、轉帳或消費扣款時,其紀錄因電腦故障、斷線等情事,致結餘金額與 貴行帳上餘額不符時,以 貴行帳載餘額為準,但立約人如認 貴行上開記載數額或電腦主檔結存餘額有錯誤而提出查詢或異議者, 貴行應即進行調查,經查證屬實者, 貴行應更正之。
二、如立約人因使用 ATM 產生異常交易未完成取款,立約人同意需俟 ATM 所
屬行庫查明事實後再予調整。第七條 錯帳處理及消費爭議
一、 立約人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金融機構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立約人通知 貴行, 貴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回報處理情形。
二、立約人如與特約商店有關商品或服務品質、數量、金額有所爭議時,應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不得以此作為向 貴行請求返還帳款或拒絕清償帳款之依據,如無法解決時,應依第三項規定辦理。立約人於國內 ATM 提領現金發生帳務糾紛時,依 貴行現行簽帳金融卡作業方式處理。
三、簽帳金融卡爭議款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一)立約人於當期對帳單寄發日起四十五日內,如對交易明細有疑義,得檢具理由及 貴行要求之證明文件(如簽帳單、退款收執聯或其他交易相關之文件等),通知 貴行協助處理。
(二) 貴行對立約人主張之消費爭議款項,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回覆立約人處理狀況或進度。
(三) 貴行受理爭議款案件後,需依國際卡組織規範期限調查處理,如需重新入立約人帳戶,應向立約人聯繫說明。
(四)立約人主張之消費爭議帳款,如經 貴行證明無誤或因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而不得扣款時,立約人於受 貴行通知後應立即繳付。
四、立約人未依前項約定通知 貴行者,推定交易或帳戶之對帳單所載事項無錯誤,立約人日後不得以此抗辯拒付。
五、立約人如有請求 貴行向收單機構調閱簽帳單、退款單或其他交易單據時,應給付 貴行調單手續費,每筆為新臺幣 100 元。如調查結果發現帳款疑義係非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時,其調單手續費由 貴行負擔。前揭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六、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向特約商店解除契約者,準用第二項之規定。
七、其餘交易爭議之處理程序,依 貴行作業規定及國際卡組織之規範辦理。第八條 ATM 交易明細
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及密碼在 貴行或參加財金公司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
金融單位之 ATM 或其他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臨櫃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ATM 於每筆交易完成後,ATM 所屬行庫將於「客戶交易明細表」或於螢幕畫面載明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供立約人當場核對;立約人如認交易金額及相關資料發生錯誤時,應立即通知 ATM 所屬行庫查明更正。
第九條 跨行交易帳務時間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須依各行庫 ATM 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超逾帳務劃分點或非營業日之交易,均屬次一營業日交易。
第十條 契約終止或停止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貴行得隨時終止本約款或暫時停止提供簽帳金融卡之一般功能及消費扣款功能:
(一)簽帳金融卡遭偽造、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或立約人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 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四)簽帳金融卡有第三人不當持有使用之虞或 貴行接獲國際卡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
二、立約人得隨時以電話或 貴行同意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
三、立約人如有第十七條第十二項或第十三項之事由,或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者, 貴行得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其他經雙方同意之方式通知立約人終止本約款。
四、立約人因第十一條第七項、第二十三條或本條第二項之事由終止或解除本約款時,應以電話或 貴行同意之方式處理後,始生終止或解除之效力。
五、立約人之綜合存款約定條款如終止時,本約款亦同時終止。
六、本約款終止或解除後,立約人不得再使用簽帳金融卡(含有效期限尚未屆至者),惟本約款之終止或解除不影響立約人就已進行交易之履行義務。
七、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立約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於不停止立約人使用一般功能及終止本約款之情形下,得以本條第三項方式通知取消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功能。
第十一條 鎖卡及停用補發
一、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進行交易,如因遺忘密碼、忘記取回簽帳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簽帳金融卡進行交易、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立約人應通知 貴行 24 小時服務專線 00-0000-0000 辦理留置卡註銷及新卡補發。若為他行通知 貴行卡片遭留置並回寄卡片, 貴行基於風險考量得辦理留置卡註銷。
二、立約人發生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等情形,並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後,或污損、消磁、刮傷或其他原因致簽帳金融卡不堪使用, 貴行得依立約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三、立約人欲將簽帳金融卡停用時,得以電話通知 貴行協助完成停卡作業。申請過程中立約人得選擇僅暫時關閉簽帳金融卡交易功能或永久停用卡片。
四、立約人於停卡後若需重新申請簽帳金融卡,得以電話通知 貴行辦理, 貴行將檢核其帳戶有效性,依立約人之申請補發新卡。
五、立約人於申請補發新卡或屆期續發新卡時,應依 貴行規定方式辦理新卡開卡手續及繳納費用,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戶扣帳。
六、簽帳金融卡之有效期限為卡片上所載有效期限之當月末日屆滿。
七、 貴行於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間屆滿時,應續發新卡供立約人繼續使用,惟 貴行基於風險、安全、立約人之財務、信用、消費及還款狀況等考量,立約人同意於簽帳金融卡卡片期限屆至、功能終止、停用或發生無法使用之原因時,得不續發新簽帳金融卡予立約人。
八、簽帳金融卡於有效期間屆滿後,卡片將無法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惟仍可行使一般功能,立約人同意接受及履行存款開戶及本章節之簽帳金融卡相關約定。
第十二條 手續費
一、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1. 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 5 元。
2. 國內跨行轉帳,視當次轉帳金額依下列級距標準收取:
(1) 國內跨行轉帳金額為 500 元(含)以下每一帳戶每日一次免手續費,每日第二次(含)起每次為新臺幣 10 元。
(2) 國內跨行轉帳金額為 501 元(含)~1,000 元(含)每次為新臺幣 10 元。
3. 轉帳金額為 1,001 元(含)以上每次為新臺幣 15 元。
4. 國內跨行存款:依各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單位規範,由存入金額中扣除。
(二)服務費用類:
1. 卡片密碼重置或解鎖:每次為新臺幣 100 元。
2. 毀損/掛失/自主補發新卡:每次為新臺幣 100 元。
二、 貴行應於網站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上述費用,費用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公開揭示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上述(二)服務費用類之費用,經立約人證明卡片須解鎖或補、換發非可歸責立約人之事由所致者,得不收取之。
第十三條 保管和掛失
一、立約人之簽帳金融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被詐取或其他遭立約人以外之他人占有或遭竊取卡片上資料、密碼等資料之情形(以下簡稱「遺失或被竊等情形」),應立即(即前述事由發生日起 24 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知
貴行辦理掛失停用暨換發新卡手續,並繳交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 100 元,
並授權 貴行得逕自立約人帳戶扣帳。但如 貴行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立約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並檢具報案證明文件補行通知 貴行。
二、立約人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 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 貴行或其他 ATM 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 貴行負責。
三、立約人自依前項規定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後(惟受理當下倘發生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系統異常,則須待 貴行系統正常並完成掛失停用手續後始生效),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全數由 貴行負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約人仍應
全部負擔掛失停用後被冒用之損失:
(一)他人之冒用為立約人容許或故意將簽帳金融卡、卡號或密碼等交其使用者。
(二)立約人與他人或特約商店為虛偽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者。
(三)立約人就簽帳金融卡之使用顯有詐欺之事實者。
(四)立約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將辨識立約人同一性之方式使他人知悉者。
(五)他人冒用係以輸入密碼之交易方式完成交易者。
(六)未依約定方式辦妥掛失手續及繳交費用者。
(七)遺失被竊之簽帳金融卡係由立約人之配偶、家屬、與其同住之人、受僱人、代理人、直系血親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立約人證明已對其提出訴追者,不在此限。
(x)簽帳金融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調查或提出訴追者。
(九)其他不法情事者。
四、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前,立約人被冒用之自負額以新臺幣 3,000 元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約人免負擔自負額:
(一)立約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完成時起前 24 小時內被冒用者。
(二)冒用者在簽單上之簽名,以肉眼即可辨識與立約人之簽名顯不相同或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可辨識與立約人之簽名不相同者。
五、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密碼所進行之一切交易,包括在 ATM 提領現金、轉
帳,及於網銀以輸入密碼之方式完成交易者,不適用前項自負額之約定。六、立約人有本條第三項但書或下列情形之一者,且 貴行能證明已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者,其被冒用之自負額不適用第四項約定:
(一)立約人得知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卡號或密碼洩漏等情形而怠於立即通知 貴行,或立約人發生此等情形後,自當期消費款對帳單寄送日之當月月底起已逾二十日仍未通知 貴行者。
(二)立約人違反第三條第三項約定,未於簽帳金融卡簽名致第三人冒用者。
(三)立約人於辦理簽帳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後,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
七、立約人使用網路交易驗證服務前,應於 貴行網頁審閱並同意相關服務使用條款。
第十四條 不得複製改製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簽帳金融卡之行為。第十五條 帳務疑義聲明
立約人對於消費扣款之帳款有疑義時,得自當期帳單寄送日起一個月內,向 貴行請求複查,逾期視為無異議。立約人經複查,對 貴行處理仍有異議時,消費扣款之帳款交易得自交易日起二個月內,逕向財金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申請調查及協調,逾期不得再提出。立約人願遵守財金公司規約執行委員會之協調結論,並將該結論視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簽帳金融卡資料交換同意
立約人因使用簽帳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消費扣款、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 貴行、該筆簽帳金融卡交易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公司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業金融主
管機關許可設立或營業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其個人資料。 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第十七條 提領及交易限額
一、立約人每日於國內 ATM 提領之外幣現鈔其換算等值之臺幣金額與提領臺幣現鈔之金額需合併計算,不得超過每日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之限額。
二、消費扣款功能特別約定事項:
(一)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於實體或虛擬之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退款或取消交易時,應自行留存交易紀錄,以供核對之用,如欲退款或對特約商店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發生相關消費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品質、
數量或價格等),均與 貴行無涉,立約人應自行向特約商店尋求解決,
立約人不得以與特約商店之抗辯事由對抗 貴行。
(二)立約人消費扣款指定帳戶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消費帳款或消費帳款逾前項約定限額時, 貴行並無扣款之義務。
(三) 貴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立約人處理消費扣款交易及帳務事宜。
(四)有關立約人消費扣款交易帳務資訊之揭露, 貴行應以對帳單、或其他約定之方式,提供每筆交易紀錄以供立約人核對。
(五)立約人同意 貴行消費扣款之相關作業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得依主管機關規定,委託第三人辦理。惟第三人於處理及利用立約人個人資料時,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保守秘密。
三、立約人每日累計國內外刷卡消費額度與每日累計國外提款額度合併計算。另貴行得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考量交易風險狀況及情境,隨時向下調整每
日累計額度。
四、 貴行得與立約人約定「每日交易限額」,交易時將檢核此額度且不得超過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包括帳戶項下之定期性存款金額)。
五、國外刷卡消費及國外提款以當地貨幣換算為等值新臺幣計算。
六、一般簽帳金融卡「每日交易限額」預設為新臺幣 12 萬元,如立約人因使用需要調整前述限額者須另外向 貴行申請,最高額度以新臺幣 50 萬元為限。貴行得隨時調整「每日交易限額」,惟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網站上公告之。
七、立約人得向 貴行申請依據立約人之需求臨時調高「每日交易限額」,臨時額度不受前項每日最高額度之限制,「有效期間」自 貴行核准日起一個月內為有效,並於有效期間屆滿後,恢復原「每日交易限額」。
八、立約人在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簽帳金融卡提款(須輸入國外提款密碼),除應遵守 貴行約定事項外,尚須遵照國際卡組織及當地自動化機器有關憑卡提款之規定。
九、若簽帳金融卡在國外遭 ATM 留置時,立約人應在二十四小時內向 ATM所屬當地金融機構出示護照、比對簽名或身分證號碼,經核對無誤後要求立即領回卡片。立約人如無法及時領回卡片,應即以電話或其他方式先向 貴行辦理掛失,並於 貴行辦理補發新卡手續。
十、立約人至國外自動櫃員機使用簽帳金融卡提款所產生帳務糾紛,自交易日起,應於三十日內向 貴行投訴,由 貴行向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收單機構、國際卡組織洽詢,如涉及其他銀行且需加以仲裁時,則交由國際卡組織處理,立約人同意接受該處理或仲裁之結果。
十一、立約人對超過本條第四項或第六項所定限額及帳戶存款餘額使用之帳款仍負清償責任。
十二、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 貴行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降低立約人之「每日交易限額」或暫時停止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立約人違反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者。
(二)立約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將進行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立約人同一性之方式告知他人者。
(三)立約人之帳戶存款餘額自應扣款日起連續九十日不足支付應付款項時。
(四)立約人依破產法聲請或被聲請和解、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或清理債務者。
(五)立約人為我國法務部所公告之制裁名單。
(六)立約人如使用簽帳金融卡不當或 貴行研判立約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隨時停止或終止立約人使用卡片,並收回簽帳金融卡予以作廢。
(七)立約人以不實或變造文件向 貴行申辦任何金融產品或服務。
十三、立約人如有下列事由之一者,經 貴行事先通知或催告後,得降低立約人之「每日交易限額」或暫時停止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一)立約人違反第二條第三項, 貴行已依原申請時填載資料之聯絡地址、電話通知而無法取得聯繫,或立約人職業或職務有所變動足以降低原先對立約人信用之估計者。
(二)立約人帳戶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應付款項時。
(三)立約人違反本條第四項及第六項約定超過「每日交易限額」或「帳戶之可用餘額」使用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四)立約人遭其他發卡機構暫停使用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之權利或終止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契約者。
(五)立約人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者。
(六)立約人因其他稅務關係被提起訴訟,或因涉及刑事財產犯罪被偵查或 起訴者,或因刑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或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者。
(七)對 貴行其他債務延不償還,或其他債務有遲延滯本金或利息者。
(八)立約人依約定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者。
十四、 貴行於第十二項或第十三項各款事由消滅後,或經 貴行同意立約人釋明相當理由,或立約人清償部份款項或提供適當之擔保者,得恢復原核給立約人之「每日交易限額」或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
十五、 貴行為保障立約人交易安全及維護 貴行權益,於立約人卡號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國際卡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得於通知立約人後,暫時停止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刷卡簽帳及國外提款功能。如立約人不願配合處理者,可依第十條第四項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本約款。如 貴行無法即時通知到立約人者,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逕行依本項約定辦理。
第十八條 扣款方式日期及費率
一、立約人同意於刷卡消費或國外提款時, 貴行得先自立約人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包括帳戶項下之定期性存款金額及質借金額)內將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領款項予以圈存保留(立約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 貴行再將該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但如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自刷卡消費日起逾三十個日曆日仍未向 貴行請款,
貴行得解除該圈存之保留款項。該保留款解除圈存後,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始向 貴行請款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逕自至立約人帳戶內之可用餘額扣款支付該款項。
二、為避免國外匯率波動導致 貴行保留款不足支付,立約人同意於國外刷卡消費及提款時, 貴行得先至立約人帳戶內之可用餘額內圈存保留該應付消費或國外提款款項外,另附加圈存保留該筆應付款項百分之 5,立約人無法提
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向 貴行請款時(即扣款日),
貴行再依實際應付款項扣款支付之。
三、部分交易因作業方式、資料傳輸及交易特性,致 貴行無法於刷卡消費或國外提款時自立約人「帳戶」中保留應付之交易款項, 貴行得於該交易收單機構或特約商店請款時(即扣款日)自立約人「帳戶」扣除該款項清償之,不足部分,立約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四、如有國外交易之匯率波動導致請款與圈存金額不一致,交易圈存後立約人帳戶遭管制或本條第一項等情事,致立約人帳戶內之可用餘額於應扣款日不足支付某筆應付刷卡消費款項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先行支付,並於支付範圍內自立約人帳戶中之可用餘額(例如第三人匯入之款項)予以圈存,並通知立約人應於七日內補足不足之部分。在立約人未補足款項前, 貴行得拒絕立約人動用 貴行圈存之金額。若立約人未於 貴行通知七日內補足或仍有不足時, 貴行得自補款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月計收「逾期補款手續費」(即違
約金)新臺幣 200 元,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上限,若九十日內立約人
仍未補足款項, 貴行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前述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五、前項情形 貴行得自應扣款日起,逐日自立約人帳戶扣除存款餘額,至應付消費款項、逾期補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全部支付清償完畢為止。
第十九條 國外交易
一、立約人所有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均應以新臺幣結付,如國外交易(含辦理退款或提款)之貨幣非為新臺幣及國內交易但特約商店之收單銀行為外國銀行之新臺幣交易(含辦理退款、提款或網路交易)時,則授權 貴行依國際卡組織依約所列之結匯日匯率直接換算為新臺幣,並加收百分之 1.5 之國際清
算手續費(含給付國際卡組織百分之 1 及 貴行收取百分之 0.5 之費用)後結付,國外交易以商店註冊國別為依據。
二、立約人授權 貴行為其在於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辦理簽帳金融卡在國外交易之結匯手續,但立約人應支付之外幣結匯金額超過法定限額者,立約人應以外幣支付該超過法定限額之款項。
三、立約人於國外自動櫃員機提款,每筆手續費新臺幣 50 元,另加收提款金額
×百分之 1.5 之國際清算手續費(含給付國際卡組織百分之 1 及 貴行收取百分之 0.5 之費用)。前揭各項手續費如有調整, 貴行應於生效日六十日前以顯著方式登載於 貴行網站,或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
四、立約人於國外消費或國外提款,若因匯率變動致圈存金額與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不符時,以清算結匯後之新臺幣應付帳款為準;帳戶於扣款日之可用餘額不足支付時,立約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二十條 特約商店使用事項
一、立約人於特約商店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時,於出示簽帳金融卡刷卡後,經查對無誤,應於簽帳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簽帳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
二、立約人於特約商店同意立約人就原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辦理退貨、取消交易、終止服務、變更貨品或其價格時,應向特約商店索取退款單,經查對無誤後,應於退款單上簽名確認,並自行妥善保管退款單收執聯,以供查證之用。但經立約人及特約商店同意,得以特約商店自行確認,並以立約人保留之退貨憑證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之方式替代之。
三、特約商店於下列情形得拒絕接受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
(一)簽帳金融卡為偽造、變造或有破損、斷裂、缺角、打洞、簽名欄為空白、簽名模糊無法辨認及簽名塗改之情事者。
(二)簽帳金融卡有效期限屆至,業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辦理掛失或本約款已解除或終止者。
(三)立約人在簽帳單上之簽名與簽帳金融卡上之簽名不符,或得以其他方式證明立約人非 貴行同意核發簽帳金融卡之本人者。
(四) 貴行已暫停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卡之權利者。
(五)立約人累計本次交易後,將超過第十七條規定之「每日交易限額」或
「帳戶存款餘額」。但經 貴行特別授權特約商店接受其使用簽帳金融卡交易者,不在此限。
四、發生前項第一款至三款情形之一者,特約商店得拒絕返還該簽帳金融卡。五、立約人如遇有特約商店依第三項各款以外之事由拒絕立約人使用簽帳金融
卡交易或以使用簽帳金融卡為由要求增加商品或服務價格者,得向 貴行提出申訴, 貴行應自行或轉請收單機構查明後,依 貴行作業規定將處理情形告知立約人。如經查明就特約商店上述之情事, 貴行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應對立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六、立約人刷卡購買延續性商品或服務前,宜審慎評估將來是否無法獲得商品或服務之風險,因該類性質商品或服務,於交易存續期間,特約商店可能發生無法繼續提供商品或服務之情事。
第二十一條 不同通路簽名認定
一、依一般交易習慣或交易特殊性質,其係以郵購、電話訂購、傳真、網際網路、行動裝置等其他類似方式訂購商品、取得服務、代付費用而使用簽帳金融卡付款, 貴行得以密碼、電話確認、收貨單上之簽名、郵寄憑證或其他得以辨識當事人同一性及確認立約人之意思表示之方式代之,無需使用簽帳單或當場簽名, 貴行為維護立約人存款安全,對於風險較高之特約商店得隨時限制其交易金額或(及)次數。本項交易情形,若 貴行之作為已善盡相當責任或符合國際卡組織規範時,立約人不得僅以未簽名為理由,作為拒繳應付款項之抗辯。
二、立約人原須以簽名方式結帳之交易,倘國內消費金額於新臺幣 3,000 元以下或國外消費金額屬於國際卡組織規定之免簽名交易者,特約商店得以免簽名方式結帳。
三、自動化設備交易中之「自助加油」交易,因屬特殊授權交易, 貴行得先自立約人帳戶內之可用餘額(不包括帳戶項下定期性存款金額及質借金額)內圈存保留固定金額(目前設定為每次新臺幣 2,250 元),立約人無法提領或動用該保留款項;若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交易完成時傳送實際交易金額, 貴
行將改為圈存保留實際交易金額。若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交易完成時未傳送實際交易金額,將俟特約商店或收單機構於扣款日向 貴行請款時,解除該圈存保留固定金額後,再按實際應付消費款項扣款支付之。前揭圈存固定金額, 貴行得基於風險考量調整之,惟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網站公告。
四、立約人持簽帳金融卡於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灣高鐵」)
自動售票機購票時,得於螢幕畫面以選按「信用卡」交易並輸入 貴行指定密碼(出生月日)方式購票,免手續費,惟 貴行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並應以顯著方式於 貴行網站公告。
第二十二條 未盡事宜
立約人申請 貴行簽帳金融卡,應遵循本約款、本契約第三章與財金公司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業務處理規則。
本約款或其他附件各項約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或由雙方另行協議訂定之。
第二十三條 條款調整
一、本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將置於 貴行網站上供立約人查閱, 貴行依上開方式通知立約人後,立約人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之約款,立約人如有異議,應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二、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電子郵件、公告或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方式通知立約人或於 貴行網站上公開揭示,並於該書面、通知或上開揭示內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立約人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立約人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修改或增刪之約款;並告知立約人如有異議,應於得異議期間內以第十條第四項所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終止契約:
(一)增加立約人手續費或增加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
(二)簽帳金融卡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時,依第十三條通知 貴行之方式。
(三)立約人對他人無權使用其簽帳金融卡後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簽帳金融卡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五)提供立約人之各項權益、優惠或服務之期間及適用條件。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六章 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特別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一卡通:指一卡通公司發行以「iPASS 一卡通」為名稱之電子票證(以下均稱一卡通),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抵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指 貴行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簽帳金融卡(以下簡稱「Debit 卡」)與「一卡通」功能之晶片卡,「一卡通」功能為普通卡票種,且均為記名式電子票證,可
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三、持卡人:指經 貴行同意並經核發「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之立約人。
四、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五、自動加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 貴行約定,於使用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之
「一卡通」功能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可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持卡人指定為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帳款直接轉帳付款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以下簡稱「持卡人指定帳戶」)中,以自動加值方式撥付一定金額至一卡通內,並列入持卡人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應付帳款。上述儲值餘額最低限制及自動加值數額如有調整,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公告為準。
六、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僅限小額消費特約機構端末設備,可進行連線式自動加值功能;捷運、臺鐵、高鐵、停車場、公車等離線設備,不提供自動加值功能服務。若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餘額不足,請以現金加值後再行扣款消費。如有增修使用範圍,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公告為準。
七、餘額轉置:指將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中「一卡通」餘額結清,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至持卡人立約人指定帳戶,但若一卡通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餘額轉置之工作時間約需四十個工作日。
八、特約機構:指與一卡通公司訂定書面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一卡通」支付商品、服務對價、應繳付予政府部門各種款項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以電子票證抵付之款項者。
九、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有效期
一、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有效期限到期時,一卡通功能及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二、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之一卡通有效期限為五年,持卡人需依 貴行規定辦理到期續卡。
第三條 卡片之申請使用
一、申請及使用:
(一)持卡人於開立 貴行帳戶時,應據實填載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申請所需資料,並於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立即通知 貴行。
(二)持卡人同意 貴行在核發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時提供持卡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等個人基本資料予一卡通公司,於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使用特定目的範圍內同意一卡通公司使用並提供相關服務(如掛失等),持卡人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各項權利,如持卡人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予一卡通公司使用,將因一卡通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而無法核發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一卡通公司已將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之相關事項載於一卡通官網 xxxxx://xxx.x-xxxx.xxx.xx,申請人若有任何疑義得撥打一卡通客服專線 00-000-0000 洽詢。
(三)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發卡(含新發、補發、換發、續發)時已預設開啟
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依 貴行指定方式完成 Debit 卡開卡作業即可使用。
(四)新核發之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其一卡通儲值之可用餘額為零,自動加值功能預設為開啟,續發或補發之一卡通聯名 Xxxxx x亦同。持卡人嗣後如需暫時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可至 貴行行動銀行或以其他雙方
約定之方式申請關閉,如需永久取消自動加值功能,持卡人得以電話通知 貴行申請關閉功能,或依一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惟申請永久關閉自動加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持卡人如欲再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者,應重新向 貴行申請換發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原卡片作廢。
二、一卡通之功能及使用範圍由一卡通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聯名信用卡、聯名金融卡/Debit 卡功能使用須知」或一卡通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公告之使用範圍及
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惟無法使用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進出台灣高鐵閘門,僅能依據本契約第五章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於台灣高鐵自動售票機購票。
三、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 貴行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
失或損害者, 貴行及一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持卡人主張權利。
四、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持卡人於 貴行之申請表格所載之聯絡地址或其他聯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開戶申請時所載聯絡地址為 貴行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 貴行或一卡通公司將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向持卡人最後通知之聯絡地址或開戶申請時所載聯絡地址發出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四條 一卡通加值與限額
一、一卡通內無押金,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公司公告為準,持卡人得以下列方式進行加值:
(一)自動加值:
1. 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於一卡通餘額不足支付當次扣款金額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將啟動自動加值功能,僅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可支援自動加值功能,其自動加值金額以 500 元為倍數,加值至可完成當次交易或一定金額為原則(範例:消費 500 元,卡片使用前餘額為 0元,將自動加值 500 元,扣款後餘額 0 元),自動加值上限值如下:於特約機構部分,限定一卡通每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 1,000 元,每日累計交易金額以 3,000 元為上限。當一卡通餘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將透過連線式自動加值設備自金融帳戶額度中自動加值 500元或其倍數之一定金額至一卡通。
2. 一卡通自動加值免手續費且無列印單據,自動加值機制及數額、限額,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一卡通公司與 貴行所訂定之最新標準及程序辦理。
(二)人工加值: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設置或授權合作之指定特約機構或交通運輸服務詢問處或其他地點,以現金加值方式進行一卡通加值。
(三)其他方式加值:依一卡通公司「一卡通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或一卡通官方網站公告之方式辦理。
二、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三、一卡通儲值餘額不可移轉性: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
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發或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
四、一卡通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 1,000 元為上限,每卡每日
交易金額上限為 3,000 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停車等服務費用(捷運、台鐵、停車場、高鐵、醫院),交易時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之上限規定。
第五條 卡片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卡體及其上晶片係屬 貴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 貴行辦理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掛失停用手續。除本特別約定條款另有約定外,有關持卡人掛失停用權益及自負額相關
權利義務,悉依本約定條款之規範辦理。卡片掛失停用時,將停止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並同時進行一卡通停用手續。惟如 貴行認有必要時,應於受理掛失手續日起十日內通知持卡人,要求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以書面補行通知 貴行;若持卡人未提出 貴行所請求之文件、拒絕協助調查、未依前述規定於受通知日起三日內向當地警察機關報案或有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者,其被冒用之損失應全部由持卡人負擔。
三、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如一卡通內之
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四十個工作日內(實際天數視帳單結帳週期而定),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指定帳戶上,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四、持卡人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內,遭冒用自動加值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完成掛失手續後三小時起,遭冒用自動加值及一卡通扣款所發生之損失由一卡通公司負責,掛失前之損失則由持卡人承擔,若持卡人自動加值儲值餘額低於該自動加值冒用損失時,則儲值餘額將返還予 貴行。
第六條 卡片遺失補發、毀損換發及有效期限屆期續發
一、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發生遺失之情形, 貴行得於持卡人依「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完成掛失停用手續並提出補發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一卡通聯名 Xxxxx 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 貴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舊卡之自動加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將由 貴行自持卡人申請補發日後約四十個工作日辦理餘額轉置作業。
三、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一卡通」功能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同終止。持卡人須依 貴行規定辦理到期續卡及餘額轉置作業。
四、續發或補發新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由 貴行自卡片到期日或持卡人申請補發日後約四十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 人指定帳戶中扣抵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消費款,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七條 一卡通申請停用及一卡通餘額處理
除本約定條款第五條及第六條所列之情形外,一卡通功能因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補發、到期或停用而停止時,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一卡通全部餘額退還作業:
一、由持卡人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至一卡通公司或指定地點辦理一卡通功能停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之終止,卡片完成一卡通功能停用作業後,將卡片及一卡通餘額以現金方式返還予持卡人,Debit 卡功能仍維持有效。
二、由 貴行自持卡人通知日後約四十個工作日內辦理餘額轉置作業,將餘額轉
撥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扣抵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消費款,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八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一卡通票卡查詢機」或至高雄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或於一卡通公司網站(網址: xxx.x-xxxx.xxx.xx)查詢一卡通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如有一卡通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一卡通公司 客服電話:07-791- 2000。
二、 貴行應於持卡人指定帳戶之對帳明細上,顯示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之一卡
通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檢具 貴行要求之文件(現行為
「爭議交易聲明書」)通知 貴行查證處理。
四、持卡人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一卡通公司查證無誤後,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
相關款項。
第九條 一卡通優惠
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之一卡通票種為普通卡,享有一卡通公司發行之「一卡通」普通卡優惠折扣,一卡通之優惠如有異動,悉依一卡通公司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 貴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 貴
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或「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規定,或遭 貴行暫時/強制停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或持卡人指定帳戶,或遭 貴行逕行終止「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或「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
第十一條 費用收取
一、持卡人依本約定條款應付之帳務處理費、工本費等手續費用及其他費用等,將列入持卡人一卡通聯名 Debit 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並由 貴行轉計入持卡人指定帳戶之一卡通餘額。惟當持卡人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查詢交易紀錄時,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
二、前項交易紀錄查詢手續費,持卡人除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化服務機器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外,得依下列收費標準,親自向一卡通公司申請提供五年內之書面一卡通交易紀錄:
收費標準為第一頁之工本費 20 元,第二頁起每頁加收 5 元。(例一:小捷申
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8 月 5 日一卡通交易紀錄,經列印後共一頁,需支付
工本費 20 元。例二:小捷申請書面查詢 8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一卡通交易
紀錄,經列印後共三頁,需支付工本費第一頁 20 元+第二頁 5 元+第三頁 5
元,共計 30 元。)
三、持卡人向 貴行申請掛失/毀損補換發新卡時,同意授權 貴行得逕自持卡人指定帳戶扣收每卡新臺幣 100 元之手續費。
第十二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
x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 貴行「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暨「存款總約定書」規定與一卡通公司之「一卡通電子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及其他相關公告或法令規定等辦理。
第七章 x繳款項約定條款
第一條 委託代繳說明
凡立約人在 貴行開設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者,均得委託 貴行代繳各項款項,並以 貴行網站公告受託代繳項目為限。
第二條 委託申請方式
立約人委託 貴行代繳各項款項時,需透過各公用事業機構、台灣票據交換所或貴行之約定方式申請辦理。
第三條 事業機關之同意及相關契約之終止
貴行自接受立約人委託並經洽妥公共事業機關或相關事業機構同意之月份起,始提供代繳款項服務,在未洽妥同意前,各期款項仍由立約人自行繳納。如 貴行與公共事業機關或相關事業機構終止相關契約者,將自該契約終止日起終止為立約人扣款代繳該公用事業費用。
第四條 繳款期限
一、立約人委託代繳之各項款項限繳日期,應以各公共事業機關或相關事業機構規定之日期為準。
二、 貴行處理代繳款項業務,係以扣款當時,立約人指定帳戶之存款餘額足敷立約人委託代繳各項款項之當期應繳費用為條件。因指定帳戶之存款不足、存款遭法院扣押或其他不可歸責 貴行之事由致 貴行無法代繳者, 貴行得終止代繳之委託,立約人明瞭並願承受所致之損害或不利益。
三、立約人欲變更指定帳戶時,應透過各公用事業機關、台灣票據交換所、自動化設備、網路方式或依 貴行約定方式申請終止原委託約定,並同時重新申請新指定扣款帳戶。
四、 貴行受託繳訖之各項費用,請立約人參看每月綜合對帳單及指定帳戶之交易明細。
第五條 終止委託
一、立約人欲終止委託,須透過各公用事業機關、台灣票據交換所、自動化設備、網路方式或依 貴行約定方式申請終止委託。於 貴行接受終止委託代繳申請並辦理停止代繳前,立約人同意 貴行仍依原委託辦理代繳款項。
二、立約人未終止委託 貴行代繳各項款項前已結清指定帳戶,視為立約人自動終止 貴行代繳款項之委託,立約人同意承受其因此所生之損失及違約責任。
第六條 事業單位改號
倘 貴行接獲公共事業機關或相關事業機構通知變更立約人委託代繳各款項之用戶編號或號碼時,立約人同意 貴行以新編號或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自立約人指定帳戶撥付代繳。立約人如有住址遷移、電話過戶、停用等變動事項,應即向各有關代繳單位辦妥應辦之各項手續並通知 貴行,立約人同意承受其因未辦妥各項手續而招致之損失及責任。
第七條 x繳費率疑義
立約人明瞭並同意對代繳費用費率金額之計算暨退補費等事項,如有疑義,應自行向公共事業機關及/或相關事業機構洽詢。
第八章 綜合對帳單約定條款
第一條 定義
綜合對帳單為 貴行提供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業務交易明細資料、理財資訊或 貴行金融商品活動訊息之用。
第二條 約定方式
綜合對帳單依 貴行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方式寄送。立約人得隨時透過客服申請資料。
第三條 送達定義
綜合對帳單之寄送,以 貴行送達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且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立約人若未收到綜合對帳單,應立即向 貴行查詢,並得請求補發。
第四條 變更追究
貴行依立約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寄送綜合對帳單,若因電子郵件信箱帳號錯誤、信箱帳號變更未通知 貴行或有其他非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以致 貴行無法成功寄送綜合對帳單至立約人之電子郵件信箱時,立約人同意至 貴行行動銀行自行查詢。
第五條 錯誤查明
立約人收到綜合對帳單後應立即核對綜合對帳單內容。立約人核對後如認為綜合對帳單所載之交易內容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 貴行查明。未於上開期限內通知 貴行核對者,視為立約人同意綜合對帳單之內容。
第六條 約定範疇
綜合對帳單所列立約人與 貴行往來之各項業務,皆適用本章約定條款;惟各業務服務條款內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九章 數位存款帳戶約定條款
第一條 數位存款帳戶定義
本章所指之「數位存款帳戶」,係 貴行以網路方式受理立約人申請所開立之新臺幣及定期性存款帳戶。
第二條 年齡定義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成年自然人(年滿二十歲)且未受法院為監護或輔助宣告者,得透過 貴行行動銀行親自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
第三條 身分證件提供
一、立約人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時,須提供真實之身分基本資料,並於開戶時上傳清晰可辨識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中華民國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明文件(健保卡、駕照、護照)影像檔供 貴行核對及留存。
二、 貴行將對立約人進行開戶審查,待 貴行審核確認資料無誤後,數位存款帳戶始得成功開立並使用之。
第四條 數位存款帳戶類型
貴行之數位存款帳戶有兩種類型,其使用範圍如下:一、第一類帳戶:
(一)身分驗證程序採用憑證簽章且儲存於實體載具(硬體憑證,例如自然人憑證 IC 卡)及視訊會議方式驗證客戶身分,並建立客戶影像檔(即視訊),帳戶範圍適用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以下簡稱「安控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之高風險及低風險交易。
(二)身分驗證程序僅採用憑證簽章且儲存於實體載具(硬體憑證,例如自然人憑證 IC 卡)驗證客戶身分,但未以視訊會議方式,並建立客戶影像檔者,其帳戶限適用於安控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
易指示類之低風險交易,且不得提高非約定轉入帳戶之轉帳限額。
二、第三類帳戶:
已為他行存款帳戶,採用連結本人之金融支付工具【以本人(須含身分證字號)之存款帳戶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支付工具為限,但不包含未以臨櫃方式開立之存款帳戶】,依據安控基準之介面安全設計進行身分驗證,惟應排除知識詢問或固定密碼安全設計,通過驗證後,帳戶使用範圍適用安控基準非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及電子轉帳交易指示類之低風險交易,並排除非同一身分證統一字號之約定及非約定轉入帳戶之帳務交易,惟透過跨行金融資訊網路事業之金融帳戶資訊核驗程序進行身分驗證所開立者,仍可進行非同一身分證統一字號之非約定轉入帳戶之帳務交易,其交易限額每筆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1 萬元、每日累計最高限額為新臺幣 3 萬元、每月累計最高限
額為新臺幣 5 萬元。
第五條 使用原則
立約人同意數位存款帳戶之使用原則如下:一、帳戶應限本人使用。
二、款項存提領、利息計付、查詢、密碼變更、帳戶暫停、恢復、終止使用及結清銷戶之方式,除本章另有約定外,依本契約其他各章節之約定及有關法令辦理。
三、立約人於發現帳戶遭盜用後,應即通知 貴行及司法警察機關,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所規定程序辦理,並終止使用帳戶。
四、帳戶如供他人非法使用,立約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相關機構驗證立約人身分。
六、立約人申請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或簽帳金融卡, 貴行應以事先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立約人使用方式及遺失、滅失、被竊或遭偽冒、變造時之處理方式及權利義務關係。
七、 貴行與立約人之契約內容,立約人得隨時至 貴行網站下載。
八、帳戶之查詢、密碼變更及結清銷戶, 貴行應依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服務密碼、動態密碼或客服核對身分方式核對立約人身分。
九、帳戶進行交易後, 貴行應及時將交易結果以與立約人約定之電子文件方式通知立約人。
十、同一立約人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之數量,應依 貴行所設控管之規範。十一、帳戶之交易類別、安全設計及風險控管等均應符合安控基準。
第六條 申請結清
立約人申請結清數位存款帳戶,應至 貴行網路銀行下載「郵寄結清銷戶申請書」郵寄至 貴行申請結清銷戶事宜。結清銷戶後滿三個月,方可再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 貴行對於以網路方式開立之數位存款帳戶結清銷戶作業,應依據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銷戶處理程序自律規範」辦理。
第七條 約定事項
關於數位存款帳戶起息金額及利息計付方式、客戶使用簽帳金融卡、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綜合對帳單之應注意事項及與 貴行往來之權利義務關係等其他未盡事宜,本章無特別約定者,依本契約各章之相關約定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章 美國海外稅收遵循法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
第一節 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第一條 定義與同意事項
一、立約人瞭解並同意配合 貴行為遵循國內外稅務法令(包含但不限於 1.美國 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及 2.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必要措施,包含調查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之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將稅籍資料及帳戶資訊揭露予國內外政府機關(包含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並於調查結果顯示立約人與 貴行間的關係符合國內外稅務法令、條約或國際協議的特定條件(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及立約人之受益人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 所需的資料、未能據實出具與 貴行往來之約定書各項附表,或立約人及立
約人之受益人不同意 貴行向中華民國政府及美國聯邦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為立約人辦理稅款扣繳之結算或終止與 貴行往來之本契約。
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為證實立約人聲明內容,得於必要時向立約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以及得代理立約人向美國稅法的扣繳義務人出示聲明內容或交付聲明內容之複本,或提供美國國稅局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以下
簡稱「IRS」) 之「Form W-9」或「Form W-8BEN」,以協助立約人聲明是
否為美國稅務居民。立約人瞭解對美國稅務身分之不實聲明將會違反美國法令而被科以罰責,立約人同意將據實申報其於美國稅法下之納稅身分,且同意若立約人所提交之文件有不實聲明而造成立約人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立約人明瞭並願承受因不合作所致之損害或不利益。
三、前述相關名詞參考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說明如下,本說明僅供參考,相關定義以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之有權解釋為準:
(一)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美國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以下簡稱「FATCA」)即 26 USC §1471~ §1474,並包含美國聯邦 政府 IRS 發布的相關行政命令(包含但不限於 26 CFR Parts 1 及 301)、指引及申辦表單等。
(二)條約或國際協議:包含但不限於中華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或雙方政府之代表人或代表機構間簽訂關於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執行的政府間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
(三)立約人之受益人:包含但不限於立約人指定自動或定期轉帳轉入帳戶
持有人。
(四)國籍與稅籍稅務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國籍、雙重國籍或永久居留權身分;納稅義務人辨識編號(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全球中介機構辨識編號(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美國稅務 Form W-8、Form W-9 或其他替代性文件,以及其他依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指定金融機構必須調查或取得的帳戶相關資料。
四、本章之說明非屬 貴行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立約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之疑問,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第二條 個資事項
一、基於立約人與 貴行共同遵循 FATCA 之必要, 貴行得蒐集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因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之事項,請立約人詳參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 貴行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條款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如立約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經合理期間內與立約人聯繫仍未獲立約人同意或立約人提供資料仍有不足, 貴行將無法辦理立約人之開戶作業或須關閉立約人之帳戶。
第三條 主動告知及填具資料
一、立約人如具有美國稅務身分,須主動告知 貴行,且經 貴行合理懷疑具有美國稅務身分而詢問立約人時,立約人有據實告知之義務,立約人並同意依實際狀況簽具 IRS 之「Form W-9」、「Form W-8BEN」或「Form W-8BEN-E」等相關表格,並應同時依美國稅法相關規定出具及提供所需文件予 貴行。
(一)立約人係美國稅務居民時,願意提供「Form W-9」證明其 FATCA 身分:立約人係美國公民、且具美國永久居留權(包含但不限於綠卡持有人) ,或屬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或立約人今年停留於美國 (含本土、海外領土及領海)天數累計三十一日以上;且「今年停留美國天數全數+去年停留美國天數之三分之一+前年停留美國天數之六分之一」合計達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天數計算不含 1.持 F、J、M、Q 簽證(國際交換老師或學生、留學生);或 2.擔任外交人員;或 3.擔任非美國船隻/飛行器之工作人員;或 4.原已啟程離開美國但因醫療問題滯留;或 5.參加慈善比賽運動員所停留美國之天數。】
(二)立約人不是美國稅務居民,但出生地為美國者,願提供棄籍證明。二、立約人如未能履行前述告知義務或未能配合提供相關文件, 貴行依 FATCA
規定將立約人帳戶列為 FATCA「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且得
自存入立約人名下適用 FATCA 扣繳規定之款項中扣繳百分之三十(30%)之美國稅款,及/或依 FATCA 規定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要求對立約人之帳戶及款項為任何其他行為, 貴行並得對立約人提前終止所有屬 FATCA 法案規範金融商品之契約、帳戶、往來業務關係及提供之相關服務。
三、立約人已詳細閱讀本章約定,瞭解並同意其規定與要求,在 貴行遵守相關規定下,立約人免除 貴行對立約人之銀行保密、個人隱私及資料保密之相關義務。若立約人聲明內容、簽具之美國稅務或申報表格、彰顯立約人 FATCA 身分別的證明文件及其他開戶相關文件之資訊產生變動,而造成任何不正確或不完整時,立約人至遲應於變更日起三十日內主動以電話、書面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 貴行,及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 貴行。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有權合理認定上開聲明內容之真偽或變更情形而對立約人帳戶權利為必要的處置行為,包含但不限於辦理美國稅扣繳或終止帳戶服務。
第二節 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辦法第一條 同意事項
一、依據財政部「金融機構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CRS」)」,金融機構應蒐集及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若帳戶持有人有除我國以外之其他國家(或地區)稅務居住者身分,且該國家(或地區)經財政部公告為應申報國,則該帳戶將被申報給我國稅捐稽徵機關,經由政府間協定交換予應申報國。
二、立約人茲受告知並同意 貴行依 CRS 規定執行必要措施。依據 CRS, 貴行應蒐集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有關帳戶持有人稅務居住者身分之特定資訊。 CRS 係依稅捐稽徵法第五條之一第六項授權制定,其內容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立約人若未能協助提供前揭調查所需的資料,或立約人不同意 貴行向我國及應申報國政府為前揭揭露等情形時, 貴行有權於立約人申請開戶時,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於帳戶開立後為必要之處置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申報為無資訊帳戶或終止帳戶服務)。
三、立約人瞭解並同意 貴行為遵循 CRS,需請立約人填具自我證明文件,以辨
識立約人是否具有其他國家/地區稅務居住者身分。 貴行為證實立約人聲明
內容,得於必要時向立約人索取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立約人是否為具有應申報國稅務居住者身分。立約人瞭解對應申報國稅務居住者身分之不實聲明將會違反應申報國法令而被科以罰責,立約人同意將據實申報其於應申報國稅法下之稅務居住者身分,且同意若立約人所提交之文件有不實聲明而造成貴行直接、間接或潛在之損失,立約人應賠償 貴行所受之一切損失,並承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四、立約人同意立約人向 貴行申請開戶時,所填寫之資訊,如中、英文姓名、
現居地址、通訊地址、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視為稅籍編號),皆可提供 貴行作為 CRS 自我證明文件之資訊。
五、前述之說明非屬 貴行提供之稅務或法律建議,立約人如有任何稅務或法律上之疑問,應自行洽詢會計師或律師提供建議。
第二條 知悉事項
一、立約人知悉並同意 貴行可根據 CRS,向立約人蒐集自我證明文件及前條第四項立約人所提供之資訊並可使用作為資訊自動交換用途。
二、立約人同意 貴行將立約人所填寫之自我證明文件及前條第四項立約人所提供資訊和關於帳戶持有人及任何應申報帳戶的資訊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由稅捐稽徵機關依據政府間協定將資訊交換予經財政部公告為應申報國之國家或地區之稅捐稽徵機關。
三、立約人聲明立約人為帳戶持有人。
四、立約人聲明就立約人所知所信,所填寫自我證明文件內或於 貴行申請新開戶提供的所有資訊均屬正確和完整。立約人承諾,若狀態變動,以致影響立約人之稅務居住者身分,或導致提供 貴行資訊不正確或不完整時,立約人應於狀態變動後三十日內通知 貴行並提交更新之自我證明文件。
第三條 個資事項
一、基於立約人與 貴行共同遵循CRS 之必要, 貴行得蒐集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因涉及立約人的隱私權益, 貴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之規定,應明確告知立約人之事項,請立約人詳參 貴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二、立約人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關於 貴行遵循 CRS 之特定目的需蒐集、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如立約人不同意提供或提供資料不足,經合理期間內與立約人聯繫仍未獲立約人同意或立約人提供資料仍有不足, 貴行將無法辦理立約人之開戶作業或須關閉立約人之帳戶。
將來商業銀行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您下列事項:
(一)非公務機關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本行基於銀行法、信託法、信託業法、保險法、管理外匯條例、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國內外稅務法令及跨政府協議等相關法令規定,將會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有關本行蒐集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
(一)特定目的:001 人身保險、022 外匯業務、036 存款與匯款業務、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 行銷、044 投資管理、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5 保險代理業務、067 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68 信託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3 財產保險、094 財產管理、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6 授信業務、111 票券業務、 112 票據交換業務、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 資(通)訊服務、136 資 (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54 徵信、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本行蒐集您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稅籍編號、移民情形、旅行及其他遷徒細節、職業、現行之受僱情形、通訊方式、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如行動裝置
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瀏覽器類型和語言、存取時間、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 及參考網址等、商業活動及財務概況(例如消費金額、地點及品項、收入、所得、資
產與投資、負債與支出、信用評等、保險細節、財務交易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文件資料之內容,並以本行與您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您或第三人處(例如: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等)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本行將您的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 期間:
(1)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2) 依相關法令所定(包括但不限於商業會計法等)或因本行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或經您同意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 地區:以下第三點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3. 對象:
(1)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
(2) 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
(3) 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等)。
(4) 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5) 您所同意之對象(例如:保險公司、電子票證機構、本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業務之公司、國內外稅務扣繳義務人、國內外政府或稅務機關等)。
4. 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書面或電子檔方式蒐集、處理、利用及傳遞/國際傳輸您的個人資料。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行保有您的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本行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得向 x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三、您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本行(客戶服務專線 00-0000-0000、APP 文字客服)或於本行網址 (xxx.xxxxxxxx.xxx.xx)查詢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