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寿险[2022]意外伤害保险 002 号
人保寿险安行天下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
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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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 | 基本部分 | 可选部分 |
🕔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②电梯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③高空坠物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④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⑤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⑥轮船汽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⑦列车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⑧猝死关爱保险金 | 🕔驾乘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
保险期间 | 20 年、30 年、至被保险人年满 7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
示例:xxx为丈夫x先生(30 周岁)投保人保寿险安行天下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基本保险金额 20 万元,保险期间为 30 年,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xx。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给付条件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 | 王先生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 王先生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电梯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 | 王先生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电梯意外身故特别 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 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 王先生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 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高空坠物意外伤残 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 | 王先生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 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高空坠物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 王先生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2 | 王先生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 身故特别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 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2 | 王先生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 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2 | 王先生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2 | 王先生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x先生享有的本合同的保障如下:基本部分:
轮船汽车意外伤残 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2 | 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 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轮船汽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2 | 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列车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5 | 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 残 |
列车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5 | 王先生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 故 |
猝死关爱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 | 王先生猝死 |
可选部分:
保障内容 | 领取人 | 给付金额 | 给付条件 |
驾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王先生 | 20 万元×给付比例 | 王先生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 |
驾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 小王 | 20 万元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 王先生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
上述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与意外身故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5 日
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0 日
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条款目录
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保多 久、保什么
2.1 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责任
3
我们不保什么
3.1 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
5
如何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
6
如何退保
6.1 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
其他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8.1
8.3
8.5
8.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合同内容变更
争议处理
8.2 年龄性别错误
8.4 未还款项
8.6 失踪处理
人保寿险安行天下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安行天下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
1 |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 |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 | ||
1.1 | 合同构成 | 人保寿险安行天下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
2 |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保险期间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20 年、30 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 70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三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2.2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
2.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 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 保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
基本部分 | ||
意外伤残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5,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6(以下简称“行业标准”),通过伤残鉴定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我们按行业标准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 结束,最终伤残等级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 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
1 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
2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
4 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5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6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该行业标准是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分别进行等 级评定,我们只按评定等级最高的一处伤残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评定等级最高的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则在原评定最高伤残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我们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给付一次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 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所使用的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 |
若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所致的伤残合并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可评定为更严重的伤残等级,则我们按更严重的伤残等级计算意外伤残保险金上限,但该意外伤害发生前(含本合同成立前)的伤残,视同已按本合同 约定标准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并将在给付更严重伤残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总额,最高以基本保险 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和意外身故保险金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 |
电梯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7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电梯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电梯时因电梯故障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电梯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空坠物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8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高空坠物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室外因高空坠物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高空坠物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9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 同时,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
7 电梯:指符合以下三项规定的设备:(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 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 度的导轨间运 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3)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 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8 高空坠物:指以下两种情况:(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2)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9 八种重大自然灾害:指如下 8 种重大自然灾害:
(1)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八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 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 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10因火灾11、爆炸12或踩踏13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 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火灾、爆炸或踩踏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 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轮船汽车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14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 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 时,按同等金额的 2 倍给付轮船汽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列车航空意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15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 |
(7)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10 公共场所:指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园、广场、商场、市场、宾馆、酒店、公共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公共图书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候机(车、船)室等。以上场所的电梯不包括在内。被保险人以工作人员身份出现在上述场所时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灾害性燃烧现象。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的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12 爆炸:指在极短时间内,释放出大量能量,产生高温,并放出大量气体,在周围介质中造成高压的化学反应或状态变化,同时破坏性极强。爆炸包括气体燃爆(从管道或设备中泄露出来的可燃气体,遇火源而发生的燃烧爆炸)、油品爆炸(如重油、煤油、汽油、苯、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所发生的爆炸)和粉尘、纤维爆炸(煤尘、木屑粉、面粉及铝、镁、钙等生产场所的爆炸)。
13 踩踏:指在整个队伍产生拥挤移动时,有人意外跌倒后,后面人群依然在前行且对跌倒的人产生踩踏,从而产生惊慌、加剧的拥挤和新的跌倒人数,并恶性循环的群体伤害的意外事件。
14 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轮船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检票踏上轮船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的旅程终点离开轮船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时,该期间指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下车时止。
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轮船(包括轮渡)。
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汽车(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出租车、网约车)。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7 个座位;
(5)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 汽车驾驶员证》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网约车。
15 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被保险人乘坐客运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列车、其他客运列车)时,该期间指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离开车厢时止。被保险人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进入客运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飞抵目的地走出舱门时止。
列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地铁、轻轨列车、其他客运列车。民航班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 | 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 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 5 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列车和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的 5 倍给付列车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猝死关爱保险金 | 被保险人猝死16,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猝死关爱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猝死关爱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 | ||
可选部分 | ||
驾乘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 |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17或公务车18时因交通事故19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个人非营业车辆或公务车时因交通事故而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同等金额给付驾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
3 | 我们不保什么 | |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3.1 | 责任免除 |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列车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驾乘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斗殴、酗酒20、猝死(但猝死关爱保险金责任除外),服用、吸食或 注射毒品21; |
16 猝死: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以医疗机构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17 个人非营业车辆: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个人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5)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个人 非营业车辆范畴。摩托车和拖拉机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18 公务车:指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规定的车辆:(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或“小型客车”定义;(2)在中国境内登记、登记的所有人为法人单位或社会团体机关且有合法有效机动车行驶执照的机动车;(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乘用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小型客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17 座。
19 交通事故: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
20 酗酒: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 1 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2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2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3,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24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25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7)被保险人在接受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检查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使用药物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26、空中运动27、攀岩28、探险29、摔跤、武术30、特技表演31、 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0)战争32、军事冲突33、暴乱34或武装叛乱; (11)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 其他权利人35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轮船汽车意 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和列车航空意外伤残或身故特别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3)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和列车的 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 ||
3.2 | 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 “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4 未还款项”、“脚注 7 电梯”、“脚注 10 公共场所”、“脚注 14 乘坐客运轮船和客运汽车期间”、“脚注 16 猝死”、“脚注 17 个人非营业车辆”、“脚注 37 我们认可的医院”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4 | 如何交纳保险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2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
24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25 精神疾病:指精神与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26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7 空中运动:指从事跳伞、驾驶滑翔翼(机)、蹦极、乘热气球等空中运动的训练、娱乐或表演。
28 攀岩: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9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30 武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31 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32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33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34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35 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4.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期间为 10 年、20 年两种。交费方式为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 保险费。 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3 | 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36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 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5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讲的是发生保险事故后受益人如何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伤残保险金(包括意外伤残保险金、电梯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列车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驾乘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电梯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高空坠物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公共场所特定事故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轮船汽车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列车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猝死关爱保险金、驾乘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5.2 | 保险事故通 |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
36 利息: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关于利率,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知 |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5.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下表所示的申请各类保险金时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申请类别 申请人须提供的特殊证明和资料 我们认可的医院37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38出具的被保 伤残保险金 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 身故保险金 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在 2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5.4 | 保险金的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核定,并在作出核定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按单利计算,且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还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5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6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可随时申请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6.1 | 犹豫期 | 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
37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 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
38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公告的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若我们在官方网站上或保险合同中有公告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则指我们公告的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
6.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7 | 其他权益 | |
这部分讲的是您所拥有的其他相关权益。 | ||
7.1 | 现金价值 | 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合同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8 | 需关注的其他事项 | |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8.1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合同上作出足 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8.2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保险合同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39 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
8.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条款“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8.2 年龄性别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
8.4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 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
8.5 | 合同内容变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 |
39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更 | 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 议。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
8.6 | 失踪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根据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
8.7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
(条款正文完) |